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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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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

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保险;费用索赔

工程保险是以承包合同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险金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以建筑主体工程、工程用材料以及临时建筑等作为保险标的,对在整个建筑期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造成的物质损失及列明的费用予以赔偿的保险。

1.工程保险的基本知识

1.1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对工程承担风险责任的有关各方,即具有保险利益的各方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而保险对象是指领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单位所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各种建设项目。

表1-1 我国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和被保险人

1.2保险责任

1.2.1责任范围

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国际上通用的条款基本上一致,所负责的范围广泛,除各项除外责任外,对所有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引起的损失,都负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物质损失部分责任范围很广,可以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

表1-2 我国建工险中所承保的损失

1.2.2除外责任

表1-3 我国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

1.3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1.3.1我国工程险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项目

表1-4 我国工程险中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项目

1.3.2第三者责任部分

工程险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附加险,它对被保险人提供一种辅保障。

(1)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建筑工程保险的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所有被保险人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所雇佣的在现场从事施工的人员。在工程期间的保单有效期内因发生与保单所承保的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均可由保险人按条款的规定赔偿,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因此而支出的诉讼费,但不包括任何罚款。

(2)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由被保险人根据其承担损失能力的大小、愿意及支付保险费的多少决定。保险人再根据工程的性质、施工方法、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条件、保险人以往承保理赔的经验与被保险人共同商定,并在保险单内列明保险人对同一原因发生的一次或多次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

1.3.3特种危险赔偿

特种危险赔偿是指工程险保单列明的地震、洪水等特种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赔偿金额一般约定一个限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均不超限额。限额根据工地自然地理条件、以往灾害记录及工程本身抗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为物质损失保险额的50%至80%。

1.4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损失在一定限度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各项免赔额,是指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免赔额。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额内,保险人不予赔偿;如超过所规定的免赔额,则在扣除免赔额后赔偿。

1.5保险期限和费率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上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开始,至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业主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建筑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需要根据工作性质、工期长短、周围环境、免赔额的高低以及承包人经验等因素确定。(下转第182页)

(上接第68页)2.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2.1申请理赔程序

(1)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出险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通常在7天内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3)在保险人的代表进行查勘之前,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

(5)在预知可能引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将其送交保险人。

(6)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2.2赔偿金额的确定与计算

2.2.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赔偿金额

(1)部分损失,按将被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所需的费用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后的金额为准。修复费用可包括。

(2)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以被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免赔额后的金额为准。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在保险单中详细规定。

2.2.2责任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支付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加上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人的承认后支付的诉讼费、仲裁、和解或调停所需的费用和支付给律师的报酬,并从中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即为责任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

2.3建筑工程保险案例

某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规定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最低人民币5万元整,两者以高者为准。该工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损失40万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按损失金额的10%计算免赔额为4万元,免赔额最低为5万元,因此被保险人要自己负担5万元,保险人赔付35万元。

3.工程保险的特点

尽管工程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领域,但是,与普通的财产保险相比仍具有显著的特殊性、综合性、广泛性、不确定性、变动性。

【参考文献】

[1]孟宪海.建设工程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保险研究.

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强化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融洽政银企关系,增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金融生态建设和社会征信的重要性认识,营造全社会恪守信用、远离非法集资、全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局面,打造“诚信”,争创“金融信用区”,保持辖区经济金融良性互动。

二、宣传活动的主题和目的

主题为“诚信和谐金融”。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普及金融知识,让社会公众都来了解金融、关注金融事业、支持金融工作,学会运用现代金融知识为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服务,并为全区经济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三、宣传内容

(一)金融生态建设知识。介绍金融生态的概念、金融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及主要措施,介绍信用农户、信用村队、信用街道等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内容等。

(二)征信知识。介绍个人征信知识的相关内容,包括征信的概念、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什么是个人信用报告、如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如何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

(三)打击非法集资知识。介绍非法集资活动的牲征、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介绍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引导公众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四)国债知识。介绍国债发行种类、认购方式、到期实物国库券的兑付网点、方式、政策等。

(五)人民币反假知识。介绍假币识别技术、货币真伪鉴别知识,开展反假货币法律法规、爱护人民币宣传等。

(六)利率知识。介绍利率水平、计息规则,我国利率市场化情况等。

(七)结算工具知识。介绍银行卡基本知识、安全用卡常识,常用支付结算工具(支票、汇票、本票、电子支付、电话银行)种类、特点,如何正确使用各类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社会公众跨行汇款可用的途径、价格及到账时间)。

(八)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知识。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单位、个人)的种类及功能,如何正确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等。

(九)民间金融知识。介绍有关民间金融及其风险防范知识,引导合理的民间借贷和投资行为,提高对非法金融活动识别的意识和能力。

(十)外汇管理知识。介绍个人外汇相关知识,包括个人结汇和购汇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外汇资金管理、个人外汇投资管理、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一)保险知识。介绍个人保险相关知识,如何读懂保险合同,个人如何投保与理赔及退保与风险防范等知识。

(十二)证券知识。介绍证券知识,介绍各种证券产品的特点与风险,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证券产品。

(十三)家庭理财知识。介绍个人理财的基本知识,认识各种理财工具,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十四)反洗钱知识。介绍洗钱犯罪行为特征及其危害性,宣传《反洗钱法》涉及公民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四、宣传形式

(一)集中式广场宣传。2012年6月份,在武商量贩广场摆摊设点、悬挂标语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周集中活动。要求全区所辖金融机构、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金融生态环境各成员单位参加。各街道同步在各自辖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阵地式网点宣传。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网点开展广泛宣传。各金融机构要在其营业网点采取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电子滚动屏幕显示、设置展板和宣传栏、散发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形成金融生态宣传的常规态势。

(三)阵地式网站宣传。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开辟金融生态建设专栏,建设为常年宣传的窗口。

(四)阵地式电视宣传。适时在电视台设置专题活动,加强对金融知识和金融生态建设的宣传。

(五)流动式基层宣传。农商行要把宣传的重点放在农村,要丰富宣传形式,深入各街道、重点村队开展巡回宣传。

五、组织领导

区金融生态建设宣传活动由区金融办和人行蔡甸支行组织实施;区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金融机构、各街道要创新方式方法,大造宣传之势。

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专业 培养目标 课程体系设计

2007年初,广西财经学院的保险本科专业通过了国家教育部的审批,成为广西目前惟一的一个保险本科专业。广西财经学院保险本科的设立,可谓意义重大,它可以有效地缓解广西保险业发展过程中遭遇的人才瓶颈问题。

一、国内保险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现状

我国高校保险专业教育伴随保险业的发展几经起伏,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保险教育开始恢复和发展,截止2007年,经过教育部批准和备案的本科院校有60多所。目前,国内保险本科终于在高校的专业系列中逐步走向成熟,有关学科和专业之争也逐渐平息,这主要得益于我国保险市场和保险产业的快速发展。由于办学历史、资源禀赋等条件各不相同,形成了较有代表性的人才培养模式。

1.西南财经大学模式。西南财经大学保险专业的办学历史悠久,依托于财经类院校的资源禀赋,成立了保险学院来完成对保险人才的培养,其办学模式较大,学科区隔比较明显。其保险人才的整体培养是教学研究型的人才培养模式。

2.南开大学模式。南开大学的保险专业的办学历史悠久,依托于综合类高校的资源禀赋,在经济学院架构下设置与金融系平行的保险系,开设了保险专业,本科阶段的保险教育保持相对独立。其保险人才的整体培养是研究型的人才培养模式。

3.武汉大学模式。武汉大学的保险专业的办学历史悠久,借助于综合类高校的力量,将原来的保险与精算学系和金融学系“合署办公”,成为新金融系,保险与金融朝融合方向发展。在整个金融系内开设了保险专业,金融专业,金融工程专业,数理金融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整个规格比较高,其保险人才的整体培养是研究型的人才培养模式。

二、现有保险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课程体系的主要内容

保险专业建设涌现了“西财模式”、“南开模式”和“武大模式”等,但是,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教材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从相关研究来看,一些学者关注到保险高等教育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问题。姚学乾注意到了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但保险教育跟不上。王康则认为教学思想、教材及教育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教学质量亟待提高。陈伟则主要探了保险人才培养的国际化问题。

学者张洪涛、徐徐则认为:高校全日制保险学历教育作为各种保险教育形式中最全面、最系统的一种基础性教育,应立足广义保险学理论框架,通过保险教材和师资队伍建设加以落实,课程建设应进行课程更新和改进,注重多学科综合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及纵向考察和横向分析相结合,向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方向转变。此外,一些学者如王健康、刘雪梅、龙玉国(2004)认为:各专业课程间缺乏应有的科学的整合,以至于各专业课程“各自为政”,互相重复的现象比较突出,造成了宝贵的教学资源的浪费,自然也制约了保险专业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广西保险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建设和改革

广西保险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建设和改革的模式是在市场经济理念的引领下,以市场导向为定位,实行“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的要求,从单纯传授知识向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方向转变,把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研讨式教学、实验教学贯穿其中,大力培养适应区域经济需要的适应性专业人才。

但是,学校在确定保险人才目标的时候,不得不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方面,保险市场需要的是“来即能战且战无不胜”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高校培养的毕业生则经常是“既不能战且战不能胜”,这种矛盾在相当长的时间是没有得到解决。为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我们调查了国外著名大学的保险专业建设,通过网络调查了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卡斯商学院精算学与统计学系的保险专业情况。结果发现:第一,国外大学保险专业教师队伍素质较高;第二,大多数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第三,研究领域极为前沿,研究领域集中在风险管理、精算和金融数学等;第四,风格与特色自成,乔治亚州立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注重个人、机构和社会的风险管理理论与实务研究,其服务对象是政府沃顿商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注重公司的风险管理和保险公司的运作及保险产品的设计,其服务对象是公司。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卡斯商学院精算学与统计学系注重保险精算的研究,其保险精算在英国高校中首屈一指。

四、广西保险本科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路径选择

目前,全国保险专业高校所开设的课程可划分为五类:一类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如:数学、外语、计算机及其应用、应用统计、会计等。二是基本理论,如:宏观和微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哲学、法学等。三是专业基础理论,如:保险学、货币银行学、财政学、风险管理学、国际金融学等。四是保险专业课,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再保险、寿险精算、利息理论、健康保险等。五是保险经营管理与监管,如:保险经营、保险管理、保险营销和保险监管等。上述课程体系的设计基本上是国内高校尤其是文科类院校专业课程的主要特征,对于保险专业的课程体系来说,由于学科属性的要求,既要体现经济学科的内容,也要体现金融学科的知识体系,所以,所开设的课程除了保险学等专业课程,还有经济学和金融学相关的课程。

从这些课程体系设计,我们可以看出,这些高校的保险专业主要是从教学研究和应用研究型的人才培养出发而进行的,但对于广西财经学院来说,现在主要培养的是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性人才,显然这样的课程设计不太合适。所以,对于广西这样一个处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且经济欠发达地区来说,对保险人才有着特殊的要求,如果照搬国内外高校的课程体系和模式,必然会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适应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地区差别、经济水平发展的差异和保险市场的异同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是不同的,不仅需要其掌握学科的完整知识结构,更多地需要对地区经济文化的了解和对保险业务相关的知识结构的掌握。为了解决上述专业人才培养的知识需求,保险专业课程体系除了通过保险学这一核心课程来体现经济和金融、保险专业课程外,还应包括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相关的生命科学、汽车、建筑等工程学科的课程设计,同时还应开设一些与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密切相关的课程。

所以,保险本科专业课程体系的设计可以通过通识课程模块来解决保险业务需要的基本知识准备,通过学科基础课来解决专业课程的学科归属问题,通过专业主干课来体现金融和保险专业的主要知识结构,通过专业课程来体现保险业务知识,通过地方经济文化的课程来解决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了解问题,通过实践教学来体现保险专业学生从事业务的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训练。因此,广西财经学院保险本科专业课程体系设计了“双平台、双体系、多模块”的模式,“双体系”是指互相联系、互相支撑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双平台”指公共基础课平台和专业基础核心课平台,“多模块”指将全部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核心课、专业主干课、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多个模块。除了对学生保险专业的三基知识进行扎实的训练外,还在专业主干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中开设了汽车、医学、建筑、广西区情、东盟国情、第二外语(主要以东盟国家语言为主)等地区经济文化课程和专业扩展课程,以满足“立足广西、面向东盟、聚焦北部湾、服务社会”培养目标的需要。

[本文为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杨忠海:《适应时代要求不断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黑龙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版),20057、8。

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范文第4篇

黑龙江省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急需大量人才,但是,目前省内高校保险专业教育不仅无法从数量上满足需求,在质量上与行业的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如何构建保险专业更为合理的课程体系,培养满足行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成为保险专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课题。

一、高校保险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课程体系建设是保险专业建设实现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基本途径,是培养和训练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创新意识,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人才的重要基础。高校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应符合保险业用人单位的需求,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应该在保险具体专业方向上下工夫。保险专业的课程设置要考虑保险业界实际部门业务的专业性,而不应笼统的开设保险专业课,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更应向掌握新的保险知识和解决保险实务问题的核心技能方向发展,使得学生可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应对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1]。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适应市场需要的保险专业人才。

二、当前黑龙江省高校保险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课程设置缺乏市场调研环节

纵观省内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其课程的设置与调整的科学性基本没有事先通过一定的市场调研来论证。个别高校只是在专业设置的初期象征性地对课程设置的必要性和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向业界做过咨询,但没有在后续进行定期、大范围的调研来做出及时的调整。因此计划中课程是否需要开设、课时是否适当,理论和实践课时分配是否科学、是否能够反映保险专业所对应的岗位动态变化都缺乏科学的依据[2]。

2.课程设置与地方性高校的培养目标不符

对于黑龙江省高校来说,保险专业主要培养的是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应用性人才。但从现有课程体系看,课程设置主要参考了国内名校的教学计划,这些名校主要是一些研究型大学,这样的课程设计显然不太合适我省的自身情况。照搬国内高校的课程体系,必然造成水土不服的现象,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适应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的需要。

3.课程内容设计不够科学

首先是保险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着重复现象,比如,《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课程中,关于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保险产品等内容都会涉及。多门课程的重复讲授必然导致学习效率的低下,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因而课程内容需要做进一步的整合。其次,就课程内容而言,仍强调理论的系统性,而与具体职业岗位相联系的技能训练内容则少之又少,这些现象与培养保险应用型人才都是不相符的。现行培养本科生的理念是“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事实上,大多数学校的教学计划在实践性方面只是开设了一些选修课,或安排学年实习和毕业实习。但实际上这些课程目前并无多大的实践性,甚至流于形式,导致学生实践能力较差[2]。最后,课程设置忽视了学科的交叉性。保险学是多种学科相互渗透、交叉发展的学科,涉及经济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学校在制定保险专业的课程体系时,往往只开设与保险直接相关的课程,而忽视了相关领域知识的传授,学生不能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也就不足为奇了。

4.师资队伍的匮乏导致因人设课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中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缺乏早期的保险专业毕业生,导致保险教育出现教师匮乏的现象。现有的保险专任教师大多是其他专业毕业或者是从行业当中转行而来,因而教师整体年轻化,高层次、高学历的很少,整体缺乏教学经验,教师体系构成不完整,有很多专业课无法开设。因此,个别高校在设置课程方面,更多地从教师的能力出发,而没有考虑专业结构的严谨性,致使学生专业理论存在缺口[3]。

三、高校保险专业课程设置与调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

当前,省内高校普遍存在保险专业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不一致、保险专业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保险公司培养从事营销或管理方面工作的专业人才,为各类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培养通晓保险业务、熟悉各种险种和保险市场的专业人才,为各类社会保险保障机构培养能熟练进行年金管理和社保规划的专业人才,是保险专业课程设置与调整应遵循的首要原则[1]。

2.坚持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培养相结合的原则

课程设置应围绕职业设计指导、素质拓展训练和强化社会认同等方面,以教学、技能培训、讲座、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展开,并努力做到课内与课外相结合、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

3.尊重学生自主权的原则

应考虑在专业课程中多设置选修课,要求完成必要的门数和学分。学生通过对多门自身感兴趣的课程的学习,扩大知识面,增强未来岗位适应能力。

4.注重课程的综合化原则

所谓课程的综合化,就是使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渗透交叉进行,目的在于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具有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5.对学生实施综合测评的原则

推行突出创新素质的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包括组织能力、社交能力、业务经营能力、实践创新能力、环境适应能力,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4]。

四、高校保险专业课程设置、调整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置保险专业课程

为了使保险专业培养的人才满足市场需求,应该根据各保险公司的不同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课程设计。在设置课程时应考虑该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以减少重复开设。以哈尔滨金融学院保险学专业为例,其专业课设置包括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课包括西方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统计学、会计学、货币银行学、经济法等课程;专业主干课包括保险学原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营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中介、风险管理、社会保险等课程;专业选修课从24门中选8门,采取“三选一”的方式,从第5学期开始至第7学期,每学期至少选择2门,学有余力者可多选。除了开设以上课程外,还适应市场需要开设心理学、保险职业道德等相关课程。定期举办保险专题讲座,如“投资理财知识”、“沟通技巧”、“汽车维修”等,紧紧围绕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结合省内保险业发展的特点,强化与业界的沟通,保证保险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1]。

2.以职业岗位需求为依据,开发课程体系

要以保险行业的职业岗位需求为依据,以保险经营流程为导向开发课程体系,使学生实现从学习者到工作者的角色转换;以职业能力为目标确定教学内容,既具有操作技能,又具备职场环境中的职业智慧;以行业服务项目设计训练内容,增强学生的直观感受。强化实践教学,教学内容围绕保险业实际经营环节展开,增加实务操作内容[5]。

3.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为特色,增加实训课程的比重

应用型保险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在保险行业的第一线从事实务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这就要求大学生除了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外,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而以工作能力训练为重点的实训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好方法。因此,高校应以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为特色,加大实训课时量,保证实训课时比重至少达到总课时的40%以上。同时,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高校应依托保险行业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使保险专业学生能够定期到行业进行参观及顶岗实习。并保证这些校外实习基地教学任务明确,条件保障到位,运行情况良好,为学生实习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6]。

4.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为目标,注重课程设置与职业资格标准的对接

注重课程设置与职业格标准的对接,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取得各种职业资格证书,以证明自己的实力,是高校进行保险专业课程设置与调整的重要方向。将保险行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标准与知识能力要求融入所开设的课程,建立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课程体系,突出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培养,将保险人证书、保险经纪人证书与保险公估人证书考核的基本知识融入到课程中。另外,要求学生在毕业前获得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通过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国家理财师等证书中的一项或多项。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要求课程体系与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接轨[7]。

5.倡导保险教育理念的更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首先,课程设置体现保险经营教育的同时强化风险和保险管理教育。当前,国内乃至黑龙江省保险业依然存在重规模轻效益、重业务轻管理、重速度轻结构等粗放式发展状况。与此现象相类似的是,保险专业教育也出现了侧重于市场开拓、产品条款介绍、市场营销策略和相关案例等实用性内容的教学,侧重于传播落后于当前保险业发展的传统经营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保险教育在重视传授保险经营知识的同时,却出现了忽视风险管理和保险管理教育的倾向,这是非常不正常的现象。因此,保险专业教育的课程设置中应当加强包括保险行业自律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保险业监督管理等在内的保险管理理论和最新实践的内容,增加保险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内容。其次,课程设置中还应考虑强化保险文化与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等内容的教育。保险教育发展到今天,如果我们只建设保险物质和制度文化,忽视保险观念或者理念文化;我们只关心保险的物质和技术等“硬”的原理和工具,忽视保险中的精神和人性等“软”的文明;我们只顾股东与管理者的工资薪酬,侵犯被保险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样的保险就将与它固有的制度魅力背道而驰,最终失去它应有的光环。所以,增强保险专业教育中文化、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等的教育刻不容缓且是当务之急。最后,课程设置中加强保险专业中法律制度的教育。对于保险专业教育而言,我们既要加强保险制度本身的建设,又要培育遵守制度的意识和环境;不仅要深化保险制度特别是我国保险制度的特色教育,更要随着经济金融和保险发展,对新兴的交叉与边缘领域逐步建章纳制,并让制度及时体现在专业教育内容之中[8]。

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范文第5篇

一、国外农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1.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政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为主,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并依法由隶属于农业部的官方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一切险及再保险;同时鼓励私营保险公司、联合股份保险公司及保险互助会等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并依法对他们承保或的农作物一切险和再保险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农民仅支付投保险种的纯保费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2.日本等国的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以日本为代表,其特点是,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通过立法给予经济上、行政上的支持;经营的组织形式不是一般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而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这种模式的政策性很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入影响较大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二是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例如,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督和指导;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提供财政补贴及税收优惠等。

3.西欧国家的民办公助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农业保险主要由私营保险公司、保险相互会社或保险合作社经营,但政府立法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人与投保人予以经济、行政支持,包括经营费用补贴、保费补贴以及金融优惠政策等。投保以自愿为主,因而投保率普遍较低。近年来,为了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力度,充分利用w To框架下的“绿箱政策”,一些西欧国家也转而建立类似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4.亚洲发展中国家政府选择性重点扶植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以亚洲部:9-发展中国家为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特点大致如下:一是大多数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或国家保险公司提供。二是保险险种少、保障程度低、保障范围小,主要承保农作物,而且农作物也只选择本国的主要粮食作物水稻和小麦,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饲养动物,其目的就是确保粮、棉生产的稳定。三是参加农业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并且这种强制一般与农业生产的贷款相联系。

二、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约束因素

1.我国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差

我国是拥有近八亿农民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均达1747亿元,占GDP的比重平均超过3,农业的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和受灾面积的比例分别超过20%和50;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据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组《200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国农业的发展成本比世界农业平均发展成本高5个百分点,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和强度大造成的。与世界平均水平比,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18个百分点,自然保护成本高27个百分点,生态恢成本高36个百分点。我国生态环境的先天脆弱性使农业保险面临着更高的风险,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因此,必须建立由政府主导或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制度。

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低

这是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现实基础。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处于低水平的发展阶段,特别是自1993以后,在整个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却呈渐趋萎缩的态势。虽然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受到高度重视。2004年后,相继批准设立了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国内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但是,2006年全国总保费收入5641.4亿元,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1509.4亿元,同比仅增长22.6%。而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8.5亿元,同比仅增长16.2,比整个财产险保费增长速度还低6个百分点;农业保费收入仅占总保费的收入的1‰多,不到财产险保费的1。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建立必须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

3.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其它约束因素

(1)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工业化中期,人均GDP仅1000多美元,处于工业反哺农业的初期,国家的财力非常有限,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拿出很多资金来支持农业保险,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必然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只能选择重点扶持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保险项目。

(2)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性很大,农业的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既有发展水平较高的农业企业集团,又有农业商品化率仅在30左右的户均耕地面积只有几亩的数亿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差异很大。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不能搞“一刀切”,而应根据各地区自身的风险特点、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财政能力等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

(3)农户的信用观念淡薄,违规成本低廉。我国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在牲畜保险中的骗赔现象更为严重。

因此,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某一模式,而要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依据本国国情,建立与我国农业经济现状和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同时,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必须从长计议,充分考虑各种制度模式之间的衔接,以便于将来的整合,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制度变迁的成本。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目前,我国正处于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阶段,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目前情况下,我国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支持下的相互制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1.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及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经济、行政支持。参照美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特别是农村经济比较落后的现实,我国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具有以下特点:

(1)设立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审查和监督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经营主体,并根据各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对其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

(2)设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由于国家财政实力有限,只能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和畜禽保险采用政策性经营,予以重点扶持;其他保险项目实行商业性经营。政府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提供经济支持,主要是给予适度的保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同时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如免除其营业税和所得税,提供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等。。

(3)实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政府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和畜禽实行强制保险,以保证承保面和参与率。其他保险项目实行自愿保险。但要处理好强制与自愿的关系,避免产生抵触情绪。

(4)建立政府支持的再保险机制。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保证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

(5)政府给予行政支持与协助。我国农业生产以小规模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村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因此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核保、防灾、查勘、定损、理赔等成本高、难度大,需要各级政府给予支持和协助。

由于农业保险业务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不愿涉足其间,因而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有政府的保费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也能得到很大提高,从而可以有效拉动农业保险的需求。但这种模式也可能带来政府过度干预,其财政补贴也可能导致效率损失。

2.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保险制度模式

相互制保险是合作制保险的高级形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能更好地降低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借鉴国外相互保险的经验,我国建立农业相互制保险的思路可以为:

(1)设立全国性的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由一定数量的农业龙头企业(初始会员)认购公司经营所必需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时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另一部分资金。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选举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初始会员应赋予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以鼓励投资者设立相互保险公司。

(2)建立多级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组织体系。在总公司之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县市设立支公司,乡镇设立营业处。由总公司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总公司主要负责各分公司的协调与管理,为各分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各分公司根据本地区农业及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独立开展各项农业保险业务。

(3)扩大农业保险经营范围。公司除经营传统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外,同时也经营与农业生产资料、农用设备设施、农产品储藏与运输、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等活动相关的其他财产保险,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雇主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扩展农业保险覆盖面,从而起到“以险养险”的功效,增强公司经营的稳定性。

(4)建立有效的多层次农业风险分散机制。一是在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内部建立分级再保险制度。即基层相互保险公司向上一级公司分保。二是在目前市场条件下,由作为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中国再保险集团采用事故超赔或赔付率超赔的方式,向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安排。三是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为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保证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

(5)政府应在法律、经济、行政上对相互保险公司给予支持。一是明确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鼓励相互保险制的实施。二是政府要在财政、金融、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如减免税赋,提供贴息或低息贷款等。三是组织乡、村干部学习保险基本知识,再由乡、村干部向农户宣传,使农户自觉自愿参加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