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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气候变化问题是指由于人类大量排放温室气体引起地球平均气温升高所造成的可能危害,如地球生态系统的改变、海平面上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生物多样性减少等。过去150多年里,大气中的温室气体随着工业化的扩张而增加,1901年以来,世界平均气温上升了0.74℃。从1978年开始可以获得的卫星数据表明,北冰洋冰层的年均厚度正以每十年近3%的速度消融,夏季减少更快,超过7%。北极冰冠的体积已不足50年前的一半。在这段时期内,北极地区的平均气温上升了大约7℃。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抑制全球变暖趋势,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切的政治议题。但正如吉登斯所言,在治理气候变化问题中存在“吉登斯悖论”①现象,我们称之为“青蛙效应”,意即全球变暖带来的危险尽管听起来很可怕,但它们在日复一日的生活中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此许多人会袖手旁观,不会对它们有任何实际的举动。等到灾难来临时,人类再想应对它,为时已晚。这就是为什么对于许多公民来说,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议题的原因。有关态度调查表明,大多数公众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只有少数人愿意为此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在精英当中,气候变化“屈尊”成为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内容空洞。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公民都不会采取实质性的行动来抑制全球变暖趋势。③气候变化风险的间接性、不可见性使得有些国家只关注于当前利益的获取,忽视气候变化带给未来的风险。短视和冷漠使得有些公民、国家认可全球变暖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但却只有少数人愿意因此而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少数国家原意承担责任、采取措施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短视和冷漠也加重了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不公。
一、“吉登斯困境”与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指人人都应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主张权、责、利相对称。④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方面,所有人公平地享受环境权利,公平地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代内之间是这样,代际之间更应该如此;第二,在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方面,所有人在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承担补偿自然的责任,以实现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环境公平分为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两大类,代内公平又分为国际公平、区域公平、阶层和群体公平。⑤气候变化是实实在在的、危险的,引起气候变化的是人类活动。随着工业生产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向大气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日益增多,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气候变化问题不断地生产环境不公,例如温室气体排放国与风险受害国、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存在的环境不公问题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日益复杂。
(一)气候变化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
代内环境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同等享有清洁环境之益而不受不利环境之害的权利,也有保护和促进环境改善的义务,强调同代人之间的社会公平。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不管是已经实现了工业化的发达国家,还是正在工业化道路上前进的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向大气中排放工业废气,理应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避免“吉登斯悖论”现象的出现。然而有些温室气体排放国尽管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的风险,但他们同样不愿意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因为他们认为气候变化的风险对于他们而言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但事实上这种行为与思想会导致全球范围代内环境不公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国家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发展本国经济、加快本国工业化进程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成为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加害者。温室气体排放过多将导致全球变暖,影响气候变化,并且这种风险具有无国界性,也即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危害则由全球社会共同承担。温室气体排放国正是利用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将气候变化的风险分摊给全世界,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得这些国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风险对于自身而言是无形的、间接的、不可见的,于是他们就以此为借口放弃采取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从而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这种将风险分摊的现象尤以某些发达国家最为明显,发达国家将某些排放工业废气严重的企业转移至欠发达地区,转移局部气候变化风险。风险分摊的做法对其他未过多排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放温室气体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存在显著的社会不公平,构成国际社会的代内环境正义问题。一国为追求本国经济利益,在工业化进程中损害其他国家享有环境之益的权利,拒绝承担环境之害的义务,这种以本国为中心的经济发展观是导致全球环境不公问题出现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全球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又成为“吉登斯悖论”现象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公民个人层面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对于大多数公民而言,气候变化是一个“想后”的议题,而不是一个“思前”的议题,也即关于气候变化问题,公民关注的是气候变化风险发生后应该如何解决,而不是在风险发生之前如何来预防,这也是为什么国际社会提出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预防原则”。为什么公民缺乏气候变化的预防意识?尽管公民认识到气候变化存在的风险,但绝大多数人并未采取实际行动来改变他们的日常习惯,以减轻这场浩劫。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的行为如驾车、乘飞机、乱砍乱伐等都将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或是降低环境吸收CO2的能力。或许就因为每一个公民的这种行为对于整个地球而言微乎其微,但是每一个公民个体的行为作为社会行为的一部分,终将汇合成为影响气候变化的一股重要力量。公民致力于关 注自身利益的满足,将个人行为会带来的风险转移给整个人类承受,在每个个体看来,气候变化的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因为风险很少只针对个体发生,通常受害者是一个群体。错误观念的导向下公民的行为造就了某种程度的代内环境不公问题。
(二)气候变化的代际环境正义问题
代际环境正义是指当代与后代人在利用环境资源问题上保持恰当的比例,既不能为了当代人的利益过度利用自然而使后代人无资源可用,破坏甚至毁坏他们的生存基础,也不能为了子孙后代的需要而使当代人生活在贫困中。①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无论是作为公民的个人还是国家,在面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时总是更多地倾向于发展经济,甚至通过过度地开发利用资源、排放废气污染物等途径来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代人在满足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忽视后代人利用资源和享受环境的权利。同时当代人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大量排放工业废气,但却不采取解决措施改善大气质量,将大气污染、气候变化的风险转嫁给后代人承担,也称为风险继承,使后代人承担未能获得相应收益的社会成本,造成环境代际的不公平。气候变化是地球上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长期累积的结果,而其影响也将是代际传递的,因此会产生环境不公的代际传递。②气候变化的长期性使得人类在排放温室气体的时候很少考虑到气候变化将给未来产生的各种风险,人类将风险留给后代人,自己享受发展的成果,将后代人置于一种不公平的状态,正因为如此,当代人认为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可见的,他们总在避免承担治理气候变化问题的责任,不愿采取行动改善气候状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他们在排放温室气体的过程中实际上也是一个酝酿代际环境不公问题的过程。环境不公是现代社会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解决气候问题引发的环境不公问题,必须不断推进和深化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进程。
二、气候变化议题的政治化
解决气候变化问题,克服“吉登斯悖论”,就一定要让言语变成行动,发展出能有效治理气候变化的政治。吉登斯认为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应该有两个阶段:目前正处于第一阶段,即将该议题纳入政治议程,而第二阶段必须将气候变化政治化深植于我们的制度和公民的日常关切之中。①
(一)气候变化问题进入政治议程
气候变化问题的政治化有一个过程。1960年代中期,美国等一些国家的科学家向政府提出报告:二氧化碳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1970年代初,科学家开展一系列气候问题研究,呼吁对未来气候变化的威胁予以重视,这一时期主要是科学家致力于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政治议程,希望政府予以重视。1985年在奥地利的菲拉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赫(Villach)召开的“评估CO2及其他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及有关影响”的国际会议,就经济、社会和科技等方面的政策选择进行深入研究,呼吁政府在决策上加以重视。在1988年召开的多伦多会议上,气候问题已经正式成为一项国际政治议程,有来自48个国家的300多名科学家、政治家以及联合国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指出,全球变暖所造成的最终后果可能仅次于核战争。多伦多会议后,政治家不能不对于日益增长的公众关注和科学上的共识作出一系列反应。这些反应包括:建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为决策者提供气候变化科学背景和政策建议的评估报告;频繁召开国际会议,高层政治家纷纷发表声明,表达为控制和减缓气候变化采取对策的政治意愿;提出限制CO2排放的目标,等等。这些努力导致了1990年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开始,并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至此,气候变化问题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问题或环境问题,而成为一个轰轰烈烈的全球性问题,一个涉及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异常错综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②气候变化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逐步纳入政治议程,这是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一阶段。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实际上也就是将气候变化的风险纳入政治议程、使其进入公众视野,即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关注和讨论气候变化问题,气候变化风险将逐步地被更多的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国家认识和了解。风险公开化有助于人们更深切地体会到气候变化风险带来的恐慌,改变原有的“气候变化风险不是有形的、直接的、具体的”观念,时刻认识到气候变化风险的严重性,自觉改变日常行为习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风险公开化有助于减轻环境不公,欠发达地区的公民和政府将形成利益同盟,要求温室气体排放者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督促国家和个人减少导致气候变暖的各种行为,从而维护自身利益,改变处于环境不公平的状态;温室气体排放者将逐渐意识到“短视行为”和“以本国为中心”等观念的错误性,在发展的同时关注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从而避免自身遭受更为严重的气候变化风险。进入政治议程,气候变化不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环境问题,还是一个国家发展中的政治和政策问题,这使得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和广大公民的努力。但是目前很多国际会议还仅限于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国际社会未能就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达成一致意见。
(二)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
气候变化的政治化要求国家和政府成为重要的活动者,因此吉登斯认为第二阶段就是要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主要是指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应该依靠国内政策和国际政策。在国家内部,为实现气候变化的政治化,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制度,政府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政府应该树立一种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必须有某种进一步的改革和创新的“计划”①,即制定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战略性政策方案,将气候变化与政治联合并稳定于政府活动中。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的“计划”可以使政府宏观把握、约束国内各行业、各地区、各社会团体等主体之间的行为,通过平衡各方利益,有节制的利用资源实现环境不公问题的解决,促进环境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第二,政府应该注意保持有关气候变化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平衡各党派之间、社会团体之间 以及各行业之间利益,维持政策稳定执行,打造某种类型的跨党派框架以推进放眼长远的政治。气候变化的无国界性、全球性使得仅有国家内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部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加强国际合作,制定大部分国家都认可的国际政策才能保障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功治理。尽管目前气候变化已经纳入国际政治议程,但是国际合作存在难度大、进展慢、效率低等问题,国际社会并没有采取实质性的措施治理全球气候变化,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终以一纸不具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收场,国际合作难度大。国际合作的困难主要在于以下三点: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涉及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各国谋求各自利益,存在国际性的环境不公问题,无法实现彼此真正的合作;第二,气候变化对各国威胁的程度不同,对多数国家而言,气候问题还没有形成现实、直接、明确、迫切的威胁;第三,在责、权、利关系上也存在极大的不确定和不平衡。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中各国的责、权、利关系不确定和不平衡使得各国通常不愿主动承担责任。环境正义要求人们在环境权益上实现责、权、利的平等,环境权益分配不公使得各国在气候变化领域内的责、权、利关系更加的不明确,国际合作将更加的困难。
但是,合作共赢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国际合作更应该具备长远眼光和战略视野,将气候变化融入国际事务;保持国际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统筹各国行为,避免部分国家将气候变化的风险转移或是将风险继承,减少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实现国家在平等地位上的合作,同时政策稳定有利于各国更好地适应和持续实施气候变化政策。哥本哈根会议虽然失败了,但它所制造的政治动能将推动建立起一套新的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全球治理制度。这是今后国际合作发展的方向:建立全球化的政策制定标杆;推进新国际制度的创建,建立起具有全球公信力的多边机制并赋予其一套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管措施等等。②国际合作应该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形成国与国之间的约束力,重要的是保证治理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只有在避免环境正义问题的出现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国与国之间真正的合作。
气候变化政治化的第二阶段还要求将气候变化深植于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推出新的双边行动和协作形式。要想有能力减缓气候变化,社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参与进来,“吉登斯悖论”的解开也有赖于提倡、促进每个公民积极参与到改变日常不良行为习惯的行动中来,而不仅仅依靠恐惧使公民行动。建立多边协作机制和多元治理模式,将气候变化深入公民的日常生活,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维护环境权、生存权等权利意识;将治理气候变化发展成为一种政治意识和政治文化,指导公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如果公民能意识到全球气候变化的风险是直接的、有形的、可见的,威胁气候的行为总会以某种形式反过来威胁人类社会,而每一个公民终将不能避免风险的危害,“吉登斯悖论”将失去成立的前提,公民将改变自身的日常行为规范,积极主动的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如公民可能减少每周驾驶SUV的次数,减少私家车辆的行驶路程等等,这将平衡公民之间、公民与后代人之间的权益,缓解环境正义问题。如果公民能够意识到其他地方、其他人群的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将最终使风险危害自身,意识到环境正义问题的存在,自身正在承受着因他人行为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的时候,公民将产生反抗倾向,形成利益群体共同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生存权等等,要求建立治理气候变化机制,督促其他群体采取措施改善气候状况、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公民社会的能量,动员个人行动,建立多元治理、多层治理模式是气候变化的政治化的一个方向,也是有效治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方式。
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全球性问题,亟待国际社会、国家内部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尽管气候变化风险给人类带来可怕的后果,如印尼海啸造成导致约25万人丧生,很多人不会对它们采取任何实质性的行动,而是袖手旁观,以致出现“吉登斯悖论”现象。气候变化的政治必须处理“吉登斯悖论”,促进治理行为得到真正有效的实施,将气候变化纳入政治议程,并将其深植于制度和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
一年后,他干得如何?
总体来看,还算不错。上任12个月,奥巴马让经济企稳;正在推动的医疗改革,将惠及美国民众;推进阿富汗战争的同时逐步从伊拉克撤军;最可贵的是,他降低了在布什任内世人对美国的怨恨与疑虑。
更广泛地说,奥巴马的执政团队虽显另类,但纪律严明、堪当其任,并没有出现克林顿上台第一年的混乱局面。同样重要的是,他有所不为。奥巴马顶住压力,不向内的民粹派低头,也没有向华尔街施加足以遏其发展的监管措施,以及对那些能激活经济的企业家征收惩罚性税款;除对中国廉价轮胎糟糕地征税这一明显例外,他对保护主义者的声音充耳不闻。还有什么不好的呢?
实际上,只有一点。但是正因为这点的重要性,上述绝大多数成绩便有了瑕疵。奥巴马超脱争执之外的次数太多,急于被认可,热衷于做受欢迎之事,而将难点留待以后解决。他不够强硬,就职演说中令人鼓舞的言辞远未兑现。
在国内,虽然医改议案总体来看利大于弊,有望通过,但其内容令人十分失望。该医改方案的确为一些人提供了保障,但耗资巨大,而且在未来开支控制上犹豫不决。不断攀升的医疗费用使整个联邦政府有破产之虞,而这个多年来最全面的方案却对该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实在让人担忧。
奥巴马没有能够控制内的肆意挥霍,会让他付出政治代价。他的支持率正在下降,在今年11月的中期选举中,极有可能会失去在参院的绝对多数。批评者认为,他不应专注于医改,而应集中精力解决失业问题(奥巴马曾预测失业率最高达到8%,但现在失业率已超过10%)。
选民们的忧虑不无原因。到2015年,美国国债会达到12万亿美元,超过奥巴马上任时的两倍。去年政府在危机中注资经济还说得过去,但奥巴马今年必须表明,如何解决有关债务的问题。迄今为止,他甚至尚未提出解决问题的框架。
关键词: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低碳经济研究综述
“低碳经济”概念源于英国2003年《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大背景下,低碳经济作为一种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的新型经济发展范式,越来越被世界各国广泛重视和关注。围绕低碳经济,各国学者已经开始了相关方向的分析与研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经济与技术的定量研究、及各区域选择发展低碳经济路径和模式的规范研究等领域。
其中,国外学者作了大量关于实证方面的分析,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定量研究,论证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代表性观点有:(1)Nicolas(2006)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学》中对全球气候变暖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如果不采取任何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未来10年内气候变化将给全球带来GDP5%-20%的损失;(2)Grossman(2000)、Friedl (2003)、Ankarhem(2005)等学者对各自所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发展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进行检验,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与经济增长长期关系是呈倒“U”型的关系;(3)APIO(2005)等学者则对经济增长与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进行相关的脱钩研究,并对环境压力指标与经济驱动力指标的各种可能组合给出了合理的定位。除此,欧美日等先进发达国家在关于发展低碳经济实践操作层面也做出卓有成效的研究,且提出保障发展低碳经济的各项国家行动计划,例如: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美国的《低碳经济法案》、澳大利亚的《碳污染减排计划绿皮书》、以及日本提出《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等。
相较之下,国内学者研究很多都集中在规范分析方面,主要包括对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经验的介绍,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状,中国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模式与机制初探等。(1)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赵娜(2007)全面介绍了英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举措与成就;胡淙洋(2008)介绍了发达国家近几年的低碳经济发展历程,并分析了对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启示。(2)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现状。庄贵阳(2008)对中国发展低碳经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分析;洪大用(2010)从社会学角度讨论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气候变化问题,探讨中国建设低碳社会的复杂性以及存在的体制优势。(3)中国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模式与机制初探。陈英姿(2009)通过实现不同地区相应的能源强度改善和能源结构低碳化目标,实现中国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杨万东(2010)从金融危机后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分析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选择;陈文婕(2010)在分析低碳经济的重点是培育和发展新兴低碳产业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低碳产业创新系统和低碳产业集群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此外国内还有不同学者分别从倡导低碳消费(陈晓春,2009)、建设低碳城市(陈文艺,2009)、发展低碳技术(杨芳,2010)等视阈,探讨实现中国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和途径等。
总的来说,低碳经济概念提出,到开始应用实践至今,学术界对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质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低碳产业结构和低碳技术体系;二是优化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三是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保障体系。同样由于低碳经济发展会涉及到经济、社会、政治、环境、技术等各层面,低碳经济发展模式需要针对区域经济系统现实状况,才能提出有效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及路径。
二、黑龙江经济的低碳转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的不断深化,我国各省份都致力于推进低碳经济发展,黑龙江在提高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实力,努力缩小与经济发达省份差距同时,也在积极探索一条符合本省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和模式。黑龙江省是我国的老工业生产基地,高耗能、高污染的经济产业结构在当地仍然占主导地位,这导致本地区经济发展一直锁定在粗放型增长模式中,是造成黑龙江碳排放一直高居不下的主要原因。通过合理调整和优化本省区域经济结构系统,加快促进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黑龙江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手段。然而,黑龙江目前经济的低碳转型受到产业基础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约束,黑龙江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既要考虑原有的产业基础与能源结构,还要不影响区域经济增长。基于此,我们主要提出以下对策:
1.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增加在区域产业经济结构中的比重。已有研究表明,第三产业在能源消耗方面为最少,同时又对经济贡献的拉动不低于第二产业。因此政府应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优化产业整体结构,将有利于促进黑龙江省产业结构整体低碳化和碳减排的实现。
2.加快对第二产业,特别是传统重工业的改造和升级。黑龙江省的产业结构中,第二产业尤其是重化工企业存在技术落后、设备老化和生产条件较差等特点,这些都是制约黑龙江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因素。因此,面对传统重工业,应用低碳技术改造高碳传统产业,提高产能效率,是实现黑龙江产业结构低碳转型升级的主要对策。
3.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黑龙江省的能源消费结构目前以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等传统化石能源为主,其中煤炭的消费比重占近70%,是黑龙江省的主要能源。而煤炭存在利用率低、污染重的特点,如何解决黑龙江能源消费结构高碳化是黑龙江省从高碳转向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难题。加速能源调整步伐,一方面,黑龙江省应坚持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代替传统能源和化石能源,逐步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当前更可行的是提高当前传统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例如,优化煤产业的组织与产品结构;促进煤炭、原油等能源的深加工转化等。
4.建立健全适应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由于碳经济发展模式刚刚兴起,我省乃至我国支持低碳经济发展采取的政策工具主要是财政补贴,而在其他相关方面政策法规基本还是空白状态,例如法律措施、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手段。因此,黑龙江省必须尽快制定出台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关战略规划,以及探求在政策法规方面的创新保障路径,从而保证低碳经济得以顺利推行。
参考文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京都议定书;外部性
一、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概念
(一)碳排放权交易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即由国家依据环境容量制定碳排放总量的控制目标,然后把碳排放总量目标分解成若干碳排放配额,分配给各区域的减排参与者,碳排放配额被允许在专门的交易市场上买卖,调剂余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旨在限定污染物或者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前提下,温室气体排放参与者之间从自身需求出发,达成协议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转移交付,国家则利用市场交易机制配置环境资源,实现环境资源高效公平利用的制度安排。
(二)碳排放权的交易类型
根据法律框架、交易动机、交易层次、交易机制等不同划分标准,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市场。一般来说,最常见的划分方法是根据交易机制不同分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外就是根据交易动机不同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1]
1.按照法律框架划分。可以分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全球范围内的碳减排国际法框架是《全球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尽管美国和澳大利亚相继退出《京都议定书》,但它们在国家范围内都己经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因此,根据国家是否受《京都议定书》管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划分成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
2.按照交易机制划分。可以分为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机制下存在三个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机制,分别是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根据这三个不同的机制,可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划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
3.按照交易动机划分。可以分为强制履约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强制履约碳市场是在《京都议定书》规制下,各国为履行约定进行强制减排而建立的市场。自愿减排碳市场指在《京都议定书》范围以外的,不以完成国际强制减排义务为目的,自愿进行交易的市场。例如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以及我国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近几年自愿减排碳市场的发展速度迅猛。
4.按照交易层次划分。可以分为多区域合作市场(如欧盟)、国家级市场(如日本)、区域(州市)级市场(如美国州级碳市场)和零售市场。[2]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一)法律规则
随着全球变暖和气候异常现象越发严重,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由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环境问题。在1992年联合国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 个国家联合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承担国际减排义务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即来自此公约, “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①该规定使《公约》成为其后《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的根本母法。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在日本京都通过了旨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平衡国际减排义务并且考虑到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京都议定书》在保证全球范围内碳排放总量不变或减少的思路指导下,创造性地引入了三个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②清洁发展机制(CDM)、③排放贸易机制(IET)④。JI和CDM机制便是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的机制,均由附件一⑤国家和企业购买具有额外减排效益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再将此减排量作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等价物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3]这两种机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而后者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机制。IET机制则是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的机制:即环境管理者制定总的排放额度的上限,然后将排放总额度依据一定的科学标准分配成若干份,给在该体系中的每个排放企业。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学分析
碳排放权是排放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国际条约赋予的向大气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权利不同,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权利的本质上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碳排放权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条约允许某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实质上是重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即只有在该指标规定的数量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才是合法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第二,权利的主体范围广泛。气候资源无法为任何国家独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类都有权使用,所以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全人类。但碳排放权经过分配后,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权利的客体是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人类的早些时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大,并没有超过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或一定的温室气体含量,也就没有将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作为一种资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太快,严重超过了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得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客体有所不同。
第四,权利的内容是主体对若干大气环境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体而言,权利主体可以占有其拥有的排放指标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或者将盈余的排放指标赠予、出卖给其他主体。但权利主体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了排放指标,这种权利就予以消失。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环境经济学原理
从环境经济学角度出发,环境问题实际上是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Externality),即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活动对他人造成了影响,而又没有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和价格中。[5]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基础。对于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家主张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对于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的方法,经济学上存在两大理论,即庇古理论和产权理论。庇古理论主张用税收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的问题,即向污染者征税,征税的额度为一个边际净社会产品与边际净私人产品的差额,即征收庇古税,从而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以达到控制污染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二是产权理论,其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为英国经济学家科斯,他认为在产权明确并且交易成本较小的前提下,无论最初产权属于哪一方,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无论初始的产权配置状态如何,供需双方都可以通过交易获得利益。要使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能有效地解决。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即污染排放总量不超过环境容量允许的前提下,明确排污权的产权主体,各主体之间通过交易调剂排污量,进行排污权交易,政府、受污染者和环保组织等市场参与者都可以购买污染权,促使污染排放总量降低。《京都议定书》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它促进了国际碳交易的产生。《京都议定书》引入了经济学的原理,以排污权交易原理为基础,衍生出了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要内容的交易制度。生产者拥有一定的排放配额,体现了其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如果排放量超出限额生产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明确碳排放配额的产权,把企业的碳排放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一方面能促使企业改进生产方式,提高生产工艺、开发利用新技术,以达到减少碳排放量的目的,减少大气污染;另一方面碳配额所有者之间根据自身需求通过市场交易进行买卖,可以使环境资源容量被合理配置和利用。京都议定书下的三项机制,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引入经济杠杆进行国际减排,避免了减排义务承担者任务过重的问题。由于各减排国之间国家发展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参差不齐,同样的减排行动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成本会有较大的差异。因为存在这种差异,为了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减排效益,减排成本高的国家具有强烈意愿到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完成减排计划,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它是包括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机制,开创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量交易:一方面,发达国家有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降低减排成本,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乐于通过参与CDM 项目,提高自身能源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6]
四、结语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益繁荣,国际碳交易市场也逐渐成熟。金融机构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使得碳市场的范围更加广泛,市场流动性以及透明度都得到加强。在一些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已经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欧洲气候交易所(ECX)、,甚至出现了碳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如欧盟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体系下的欧盟排放配额期货。2013年6月18日,我国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标志着中国碳市场建设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此后,北京、上海、天津、湖北、重庆、广东等省市作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相继启动。掌握碳交易话语权在未来国际竞争中至关重要。虽然目前碳捕捉、储存技术等高端技术的运用主要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但通过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金融产品创新,进行市场交易实现价值发现,在企业层面大量展开后,技术创新的激励和规模效应就能显现,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被动局面就能迅速改变。
(一)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三)《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公约》缔约方会议应就排放贸易,特别是其核查、报告和责任确定相关的原则、方式、规则和指南。为履行其依第三条规定的承诺的目的, 附件二所列缔约方可以参与排放贸易。任何此种贸易应是对为实现该条规定的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之目的而采取的本国行动的补充。”
(四)为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用附件把国家进行了分类。附件一包括富裕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 成员国以及“正向经济转型的” 国家。(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刚等. 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中国道路――国际实践与中国应用[M]. 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 朱家贤. 碳金融创新与中国排放权交易[J]. 低碳经济. 2010,(1):15
[3] 陆静. 后京都时代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路径[J]. 国际金融研究. 2010,(8):36
[4] 牛慧. 碳金融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硕士学位论文][D]. 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1. 16
[5] [美]巴利・菲尔德,玛莎・菲尔德. 环境经济学[M].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0.121
[6] 唐跃军,黎德福. 环境资本、负外部性与碳金融创新[J]. 中国工业经济. 2010,(6):10
注解:
①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
②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附件一所列任一缔约方可以向任何其他此类缔约方转让或从他们获得由任何经济部门旨在减少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或增强各种汇的人为清除的项目所产生的减少排放单位。"
③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清洁发展机制的目的是协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有益于《公约》的最终目标,并协助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实现遵守第三条规定的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
一、基于低碳经济视角的航空碳排放税
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京都议定书》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上制定,具体规定在2008年至2012年间,全球主要工业国家的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比1990年的排放量平均要低5.2%,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同时要求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要求发达国家从2005年开始承担减少碳排放量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则从2012年开始承担减排义务。
2005年1月1号,欧盟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ETS),按照“限制和交易”的设计,通过每年给企业发放有限的碳排放配额,迫使它们节能减排。2008年,欧盟立法生效,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把航空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由此,2012年1月1日产生了由欧盟推出的航空碳排放税,规定除少数的目视飞行、搜索、救灾、人道主义航班例外,所有抵达或离开欧盟成员国境内机场的航班都被纳入欧盟ETS。
如果抛开经济发展差距、抛开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利益公平,而从发展低碳经济的视角去解读《京都议定书》,我们能够感觉到减少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既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全球问题,是为人类的共同福祉而应有的全球共同努力的一个共识,而且,《京都议定书》中已经明确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减排责任方面的区别,似乎更表明了大家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同样去解读“航空碳排放税”,也会感觉体现了作为发达国家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领先举措。
在这样的背景下再去解读航空碳排放税在全球引起的反应,特别是包括中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在内的质疑。质疑的焦点集中在单边征税是否合法、全程征税是否合理等问题,如果我们进一步深思,质疑的背后反映出的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低碳技术水平的差距、发展低碳经济具体措施与目前国内经济发展以及提供人民生活水平的需求之间的差距。面对航空碳排放税,我们可以深思差距,面对各方对于航空碳排放税的质疑,我们更可以清醒地认识到减碳在各国、各地区之间的博弈。无论如何质疑航空碳排放税,我们可以看到,减少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是历史大趋势,是全球共同的目标,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二的选择,所以我们在质疑航空碳排放税的同时更应该多一些思考。
二、航空碳排放引起的思考
(一)低碳经济发展顶层设计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加速化发展和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纵观世界经济,中国正在成为“世界工厂”,其一方面带来了近些年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另一方面,也伴随着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现实。目前的中国一方面有着来自发展经济,进一步改善民生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的压力,同时又面临着来自世界的减碳压力,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以实现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
1、寻求经济发展目标与减碳目标的平衡
经济发展和减少碳排放都是社会发展中必须解决然而又有着矛盾的问题,毫无疑问,发展经济和减少碳排放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人们生活质量更好,其矛盾的焦点是速度、是阶段性目标的问题。中国提出了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实现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基本实现,“十二五”期间,中国计划将单位GDP能耗再降16%,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17%。这些看起来非常清楚的减排目标,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却常常遭遇尴尬,比如在“十一五”末,面对降低能耗指标考核出现的“拉闸限电”等现象,从表象看反映出的是对于节能减排的“不得已而为之”,深层分析,实际上存在着在节能减排的宏观目标下,各个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缺少对于节能减排的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寻求经济发展与减碳的平衡的顶层设计应该有从宏观到微观的具体设计,从宏观上应该做的是进行目标规划和制度设计。目标规划我们非常清晰,缺少的是完善的制度设计。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应是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对低碳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法律层面的设计,包括财税制度、行业准入制度等,是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规范。中观上应该是更多的运用行政手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来保障目标的实现,保证宏观法律法规的实施。节能减排最终需要落实在微观的行动上,对于微观层面应更多的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调节,而市场手段对微观层面的调节更多的依赖宏观和中观层面上法律和行政手段规范的程度和执行的力度。宏观和中观层面的事情做好了,微观上的节能减排才能落到实处,也才能真正的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2、寻求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平衡
换一个视角看航空碳排放税,对我们目前的转型时期的经济发展无疑是一个警示。它给我们一个提醒,告诉我们低碳经济虽然是全球共同的发展目标,但是地区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减碳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距,作为顶层设计,要寻找低碳经济发展中地区间的平衡。
我国幅员辽阔,中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巨大。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西北大开发,是振兴西部经济的重大举措,但是正如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承接了许多发达国家淘汰的落后产能一样,现在西部开发过程中也在一定程度上承接着中东部地区淘汰的落后产能。既然我们有西部开发的政策,既然我们已经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我们的发展目标,就需要在经济发展设计上,从开始就以低碳经济的标准进行开发,而不是重复高成本、高代价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碳排放具有外部性特征,犹如西北的沙尘暴能够随着空气飘到北京、飘到西湖一样。将重污染的落后产能转移到西部,从全国来看并不能真正的实现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顶层设计应在地区经济发展上寻求平衡。
(二)加强制度建设,争取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拥有更多的主动权
在对航空碳排放说“不”的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虽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承担节能减排的国际义务。低碳经济是一种模式,更是一种经济状态,是经济发展必然的趋势。对航空碳排放税说“不”,一是其存在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方面,另一方面是目前的航空碳排放税如果开征,意味经济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更说明了节能减排在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着博弈。
正如沈骥如所说:“我们新研发的大型民航机一定要是节能的、低排放的,同时我们要研究飞机的新燃料,大幅度的减少飞机的碳排放”。同时他还指出:“我国要制定自己的碳排放标准和碳交易规制,不能被动的适应别人的规制”。这正是航空碳排放税给我的又一个思考。既然低碳经济是我们必然的选择,在制定循序渐进的减排计划的同时,必须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规制机制,以争取在低碳经济发展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目前我们国家进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完全可以将发展低碳经济的机制融入其中,实现绿色税制建设也是低碳经济制度建设中非常关键的环节。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欧盟等发达国家给出了一些有益的借鉴。笔者认为,从我国实际出发,目前可以更多的加强国际合作,从合作中获取更多的低碳技术。比如《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旨在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等,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时期,建立健全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制度,制定科学的碳交易规制,才能够使低碳经济利益主体之间有一个可以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避免“搭便车”意识驱动下的“公地悲剧”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低碳经济有计划、循序渐进的向前推进,同时,科学完善的制度建设也能让我们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争取更多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