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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产业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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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产业研究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产业研究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示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批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士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使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补充。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示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批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士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使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水利工程建设产业研究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应用水平;共享程度

中图分类号:F2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8-0204-02

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水利工程项目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建设工程。我国经过改革开放近几十年的发展,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方面还存在包括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共享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新形势下水利工程项目的进度和发展。因此,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建设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从而带动水利工程项目现代化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水利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的内涵及必要性

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是指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的水利现代化过程。具体地说,它主要包括工程项目评标、项目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等等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工程建设管理信息数据库,进而提高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的应用水平和共享程度,提高水利建设和水事处理效能。

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作为水资源管理、项目推广等领域的重要手段和技术保障,能够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的效能。一方面,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处理是进行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和手段,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可将已完工程情况整理登录,便于系统管理;另一方面,信息系统的建立可以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保证项目信息渠道畅通,实现工程项目全过程动态综合信息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工程建设信息的收集处理是进行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确定的目标为数据采集处理自动化、管理行为规范化、建设管理网络化。

二、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现状

我国的水利发展历史悠久,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起步于“七五”期间,当时主要是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后来逐步引入全方位现代信息技术。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大规模开展,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现代信息技术日趋成熟之后。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在信息研究和信息大量基础性资料的积累。水利部门在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完成了大量水利专题研究报告资料的整编,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使我们更好地了解、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水利管理制度和技术;建立全国水利文献信息交流网络,建立信息研究检索中心,以各省水利科技信息机构为基础,以各专业信息网为依托的全国水利文献信息交流网络体系;开发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文献信息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成《国家水文信息数据库》,80%以上的水文数据整编成果已经入库,能够对外提供初步的查询服务。

三、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目前我们国家的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开发和利用,但是,从整体的情形来看,我国水利工程项目信息现代化水平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缺乏

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缺乏表现在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缺乏时效性、内容不全、种类不丰富、时空搭配不同、基准不合理。涉及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水利建设管理等等重要的国民经济命脉方面的相关基础信息资源建设上还是缺乏一定的数据。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缺乏还表现在信息规范化、数字化程度过低。由于常年造成的信息积累方面的不规范,相关的原始观测记录、规划等资料保护不尽妥善或者损毁,从而造成了大量珍贵信息的损失。

第二,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共享困难

可重用性的共享性是信息资源价值优势的突出体现,共享是充分开发和广泛利用信息资源的基础。由于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种信息基础设施与共享机制仍不配套,导致有限的信息资源共享困难。在当前水利行业网络系统等软硬件基础设施还不很完善的条件下,难构成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支撑环境,信息交流的通道不畅、效率不高,阻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

第三,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应用基础薄弱

信息开发与应用的基础是信息的共享与水利业务处理的数字化,除因信息资源限制导致的应用水平低外,对信息技术在水利业务应用的研究不充分、大多数水利业务数学模型还难以对实际状况做出科学的模拟。各级水利部门低水平开发系统性差、标准化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层次较低。

四、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的举措

第一,科学规划。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必须根据实际,统一规划。在规划过程中要采用新标准和规范,为网络化和资源共享打基础。要杜绝低水平开发和重复建设,构筑能满足信息传输,储存需求,可扩充升级的,支持多种协议的网络平台,为信息的充分共享奠定基础。各部门要协同抓好基础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及时更新信息,此外,还要加强上网信息的政策把关及网络安全建设。

第二,推广新技术。运用遥感、卫星及雷达等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GIS)弥补了地面观测信息的不足,提高信息可靠性。提高了信息传输的时效性,提高信息的利用率。运用计算机网络提高资料的利用率。提高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信息处理速度快、可视化程度高,增强了决策支持的能力。

五、结语

总之,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作为水资源管理、项目推广等领域的重要手段和技术保障,能够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行的效能。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水利工程项目信息资源,建设水利工程项目信息化从而带动水利工程项目现代化,是国民经济发展和水利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参考文献:

[1] 晏新春,杨平祥.景洪水电工程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水力发电,2005年7月.

[2] 王建武,陈永华等.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10月.

水利工程建设产业研究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工程造价;水利发展;影响因素;控制对策

工程造价能反映出一个工程建设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政策水平和经济实力的综合情况。工程造价更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迅速健康发展,作为我国基础产业的水利行业也将迎来良好发展。在这种大好形势下,我们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造价的控制,采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科学的观点,进行设计优化。施工优化,促使我国水利事业的良好发展。

一、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影响水利建设项目投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客观因素,有的是人为因素,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工程造价的控制,就主要影响因素分析如下:

1、 在前期工作中做的不到位,造成设计变动大

一些工程在决策阶段,设计单位制出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由于前期工作经费不够,相关基础资料不全,使得工程地质勘探、水文资料等深度不能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采录的数据不够准确,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这些不能够很好的反映实际情况,使得方案和技术准备不到位。如果这时开始项目建设就会缺乏科学的决策基础,出现重大的设计方案变动和地质条件变化,这就造成了经济损失,提高了工程造价。

2、制定预算时采用的价格和物价上涨的价格有较大的差距

工程造价要反映出工程建设实际的投资情况。水利工程建设周期长,对人力、物力的需求时间长数量大,而水利使用产生效益的较晚,受市场经济的影响较大。如果建设定额取费、汇率、利率出现调整,预算有关设备、材料价格不能做及时调整,这时预算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缺乏动态控制。这就造成了物价上涨和概算定额存在较大的差距。价差预备费控制不住是概算超额的主要原因。

3、 水利资金不到位,致使工期延迟,提高工程造价

水利工程项目多,摊子大、所需资金多,再加上其他客观不利因素,出现资金缺口,这时计划资金不能到位,工程建设就不能按时施工,工期的延迟退后造成巨大的资金消耗,提高了工程造价。就如,在内蒙某个中性水库加固工程时,原概算大约是4000万元,最终由于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工期一拖再拖,随后几次调概,致使工程耗资总耗资1亿多元,超概算了一倍多。

二、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工程造价

1、严格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基建程序优化设计方案

水利部提出的基建程序:(1)项目立项书(2)设计可研报告(3)初步设计(4)前期工作(5)主体工程施工(6)生产准备(7)竣工验收,投入使用。

进行初步设计时,要按照基建程序规定,使概算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估算的10%,我们要从规划、可研设计和施工等全过程抓起,加强基础工作。尤其对可研设计严格要求,提高其可靠程度。通过优化方案设计,制定出高质量、技术先进可行、经济合理的可研报告。杜绝在初级阶段遗留问题,把握好技术和经济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各个环节进行限额设计,切实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

2、 实施贯彻“招标制”“法人责任制”“项目监理制”

(1)建设工程的招投制。实施这一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在招标的过程中,可要求设计时编制概算和标底,要求施工者编辑投标报价。再进行择优选择,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一切都要负起法律责任,很大程度上保障了项目策划、筹措资金、组织设计等全过程的可靠有序进行,从而起到控制工程造价。

(3)推行建设项目监理制。监理师将将对项目全过程的进行有效监控,可及时反馈相关问题,便于我们及时调整,采取补救措施,为控制投资提供可靠保证。

3、加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模式

我国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新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在这种的环境中,我们要改变旧的管理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杜绝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

加强宏观调控,协调各个经济行业之间的配合,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同时深化投资改革,加强推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发挥市场优化资金配置作用,做好投资资金的配置。进一步保障投资项目的保质保量竣工,降低工程造价。

实行分级管理,控制投资规模。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性质和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对各类工程造价实行最高限价。建筑产品以价值为基础,促使各部门进行等价交换,为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提供合理的外部条件,给投资规模的控制提供便利。

结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前景下,加强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按时保质保量的竣工,促进我国水利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水利工程建设产业研究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章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利工程建设产业研究报告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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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__镇位于__、处,共__个行政村,__万人口,辖区总面积__平方公里,耕地面积__万亩,粮田面积占__,油料作物面积占__,蔬菜及其它种植面积占__。__镇气候良好,光照充足,全年无霜期__天,年积温__0C,零度以上气温__天,冬暖夏凉,平均降雨量__mm左右,无明显自然灾害,土壤中性,适宜种植各种农作物。20__年全镇范围内生产总值万元,财政收入__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__元。该镇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经济型乡镇。

1、工程项目现状

该工程位于__村西,该区域属低洼积水区,非耕地。

2、规划治理成果及主要内容

为改变该区域农田的水浇及排涝条件,新建长400米、宽50米、平均挖深6米的平塘一座,其中顶部土层0.5米,边坡坡比1:1。挖运修复农田,0.5-2.0米挖掘机开挖,运土方修路,2.0米以下放炮开挖,再挖运修路,最后进行塘底平整、边坡浆砌。存蓄水量可达9.5万立方米,为周围1500亩农田提供灌溉水源。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任务

3.1项目规划的依据

1、《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__年115号);

2、《20__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3、《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5020-93);

4、《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104-95);

5、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资料。

3.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该项目区位于__镇南部,涉及__、__、__3个村庄,共__户,__人,耕地面积__亩。目前,该项目区内土地平坦,可耕土层1.3米,适宜种植各种农作物。但由于地下水源比较缺乏,又没有较多的地表水拦蓄,由此造成了农业生产条件的整体水平较为落后,农作物主要种植粮食、油料为主,瓜菜为辅,粮油品种主要是小麦、玉米和花生等。20__年项目区小麦平均单产350公斤,玉米单产400公斤,农民人均纯收入5590元,低于全镇平均水平。

建设现代化农业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课题,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加速农业化发展步伐的坚实基础。目前,该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与全镇相比有很大差距,其条件很难满足农业发展,特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而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可以使该区域的农业基础条件得到极大的改善,大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而推动该区域农业产业结构特别是种植业结构的调整,促进该区域的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同时,这1500亩土地灌溉条件改善后,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新建长塘工程有着内在动力并已具备了经济条件和其它配套设施。首先该项目区土地平坦,适宜种植各种农作物。但由于地下水源末经充分开采,地表水也不能有效利用,由此造成了生产条件的整体水平较为落后,低于全镇平均水平。项目区内人们改变种植方式、发展高效作物种植的积极性越来越高,都迫切要求提高水浇条件,改善现有农业基础设施。另外项目区内气候、土壤、交通、能源、电力等的基础条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保证。项目建成后,将使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水平得到极大改善,对农业的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3.3项目建设的任务

在__村西开挖新建长400米、宽50米、平均挖深6米的平塘一座,其中顶部土层0.5米,边坡坡比1:1。挖运修复农田,0.5-2.0米挖掘机开挖,运土方修路,2.0米以下放炮开挖,再挖运修路,最后进行塘底平整、边坡浆砌。

4、建设条件

4.1水文

__镇水资源丰富,__河、__河、__x河交汇于镇西北部,是我市主要水源地之一。橡胶坝蓄水,可调节用水50万立方。项目区内现有机井25眼,长塘1处。镇内气候良好,光照充足,全年无霜期190-210天,年积温4400-45000C,零度以上气温280天,冬暖夏凉,平均降雨量600-700mm左右,无明显自然灾害。

4.2地质

__镇是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和“商品粮基地”重点乡镇,土壤多为砂姜黑土、棕壤与河潮土,项目区内土壤为黑土,现水浇地面积5000亩。

4.3其他外部条件

__镇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铁路,高速公路贯穿境内,镇域内现有县级公路40公里,柏油路面25公里,现有35千伏变电站一座,装机容量8000余门的电信局一处;全镇共

有各类农业机械3600余台。5、工程建设规模

5.1工程等别和标准

按设计断面尺寸和施工说明要求进行施工,平塘口线下底线要直,面要平,边坡坡比1:1,平塘深度误差不能超过10厘米。浆砌工程按国家同类工程施工规范执行。

5.2工程选址(选线)、选型及布置

该工程位于__村西,与__王长塘连接。

5.3主要建筑物

5.4工程量

在__村西开挖新建长400米、宽50米、平均挖深6米的平塘一座,其中顶部土层0.5米,边坡坡比1:1。挖运修复农田,0.5-2.0米挖掘机开挖,运土方修路,2.0米以下放炮开挖,再挖运修路,最后进行塘底平整、边坡浆砌。

6、工程投资估算

__镇__平塘工程项目总投资77.4万元。具体项目见__镇__平塘工程预算表(附表)。

7、工程资金筹措及实施计划

7.1资金筹措

该项目共需资金77.4万元,申请上级资金扶持20万元(__市财政补助20万元),申请对象投入47万元,村庄筹资投入10.4万元。

__镇是__市贫困乡镇之一,镇级财政困难,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帮扶。

7.2实施计划

__镇__平塘项目,整个工程计划于20__年3月开工,20__年6月底结束。

8、工程效益及经济评价

8.1工程效益

该工程建成后,将使项目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生产面积得到极大改善,对农业的现代化建设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将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该工程建成后,蓄水量9.5万立方米,除保证项目区1500亩农田的灌溉外,还可幅射灌溉500亩。根据__市农业综合开发灌溉实验成果资料分析,建成运行后,粮食作物亩可增产100公斤,平均达到500公斤以上。按每年小麦、玉米两季计,亩可增200公斤,1500亩农田总产可达到150万公斤,比项目实施前增30万公斤;按当前市场价小麦、玉米平均单价每公斤1.5元计,亩可增收300元,1500亩增收45万元,仅此一项农民人均增收134元左右。由于水利条件的改善,还可促进该区域内种植结构的调整,改变种粮为主的现状,发展蔬菜、瓜果等高效经济作物,其长期经济效益更为显著。

除直接经济效益外,还将产生极大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该项目的实施,可以转变农民的传统种植观念,通过水利条件的改善,引导农民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促进种植结构的调整。同时,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树立村干部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融洽干群关系,为村庄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8.2经济评价

通过国民经济评价分析,本工程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国民经济评价指标如下:

国民经济评价指标:

其经济内部收益率为73

经济净现值为260.21万元(大于0)

静态投资回收期:2.2年(包括建设期)

9、环境影响评价

__平塘建成后,可与__长塘连接,实现农田“渠相连,路相通,旱能灌,涝能排”的格局,使得周边环境进一步优化,土地得到润泽,具有明显的生态效益

10、工程管理

一是设置管理机构:__镇__平塘项目结束后,其产权归村所有,由村组织运行管理,村成立供水站,负责供水日常管理,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运行指导。二是在资金管理方面:1、对项目资金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2、对国家补助的资金实施报帐制,并设立辅助帐,理好报帐手续。3、对工程建设进行招标,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三是在运行管理上:1、村民委员会作为项目法人,成立由“两委”成员组成的项目实施组织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与镇、市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寻求技术指导、施工、监理等,委托上级水利部门搞好项目建设事宜。2、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经理制,择优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3、坚持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落实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4、抓好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发挥长久效益。工程合格竣工后,由村委会负责管理、管护和使用,村庄选择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保证工程运行正常,发挥最大效益。5、项目建成后,由店东村负责全面管理。镇农业服务中心监督指导。平塘水源采用承包、租赁的形式有专人管理。

11、结论及建议

__镇__平塘工程是惠及农业和农民的造福工程,对项目区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将起到全面的带动作用,使当地农民的收入大幅度提高,环境面貌和生态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建议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资金投入,彻底改善农业生产面貌,保证富民增收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