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范文第1篇

从三中全会的公报措辞我们可以看到相当清晰的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总体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时间节点是2020年。显而易见,新班子并没有给自己留后路,一方面开弓没有回头箭,一方面中央集权充满自信。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这一段话的亮点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管是宏观调控也好,还是国进民退也好,共同的特点是政府在过去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的主体作用越来越强,市场主体的意义处于被动的弱势状态,政府有形的手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市场无形的手在企业的怀里摸来摸去,临时性的调控变成了长期的干预,加剧了市场波动的刚性和幅度,宏观调控一旦变成制度安排和计划经济就没有两样。

谈到企业,中国特色就是区分国有和民营。全会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长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这段话的新意在于两个“都是”,两个“都是”意味着不分上下、轻重贵贱,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历史也是现实,所以所谓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并不可能全面铺开,但是非公经济地位提高带来的更多的是活力和创造力,是中国经济的增量希望,未来没有理由不看好。

当然,政府调控方式的调整,恢复市场主体的地位,并非改革的全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那么,这样的全国统一市场如何建立,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实践又如何公平?公报中另有一段话大家不可不察,“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听话听音,“独立”这个词在这里的含义非同一般,如果出现体制性调整的话,那么,大家也就能理解什么叫作国家治理体制的现代化了,现代化的标准是什么?不说大家也知道。

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范文第2篇

对于公有制经济的提法更趋强硬,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尽管也提到了,但是相比“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力度显得微不足道。在这个背景下,如何实现公报提出的“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是一个非常难解的谜题。

国企和民企的关系对于激发中国经济整体活力殊为重要,尽管此处仍未破题,甚至有可能出现新的“国进民退”现象,但是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确实出现了值得投资者和企业家关注的新机会。

其一是文化领域。要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笔者认为文化产业最大的瓶颈是内容方面,这既与创新创造力有关,也受制于意识形态限制。预计在打造多层次的文化市场体系方面将会适当放开,特别是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将有更多的发展空间,而内容方面可能加大监管。

其二是环保产业。首次明确了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这意味着将对高污染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即建立环境资源交易市场,消费环境资源要付出额外代价,推动企业通过污染治理降低成本甚至从中获利。这将进一步激发各类环境保护技术的创新和推广使用。

其三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带来的投资机会。要改变目前的管理型政府为法治和服务型政府,需要的不只是观念转变,更应是方法、工具和手段的革新。政府机构需要更透明、行动更有效率,因此必须借助电子、信息、网络等新技术,预计TMT相关产业在政府转变职能、管理手段更新换代方面有更多商业机会。

其四是新兴城镇化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土地流转和农村城市统一土地市场呼之欲出。城市和乡村之间的要素市场趋向活跃。促进双向流动和相互融合,进一步激发农村市场的消费活力。这将为从消费、物流、房地产、交通、文化、旅游等多个产业部门带来想象空间。

其五是放宽投资准入,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扩大内陆沿边开放。自贸区是另一种改革突破形式,不是一个地区的特例或专利,而是为了复制和推广到尽可能大的地域。从中央高层频繁前往甘肃等西部边远省份调研可以看出,西部地区的沿边开放将成为未来几年的重点主题,中国将迎来以对外开放为主线的西部开发战略。

其六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弊病深重的教育领域如何改革,可能会比医药卫生改革还要更困难更艰巨。但不管推进效果如何,健全创业机制必须尽快提上日程。创业不能仅仅停留在号召层面,创业的加速器、孵化器等配套措施应该更加市场化,政府应该从创业引导活动中退出来,将更多精力放在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创业制度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培育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为创业提供恒久的动力源。

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范文第3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740(2010)01-0076-02

前言

公诉引导侦查制度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机制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公诉引导侦查虽然在我国的检察实践中已有数年,但至今仍没有一套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仍处于探索阶段。“公诉引导侦查”,就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过程中,加强法律监督,适时介入并指导侦查活动,按照公诉的条件和标准,针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缺陷,向侦查机关和自侦部门提出固定证据、查清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指导性意见的一种办案机制。简而言之,“公诉引导侦查”就是公诉机关为有效地指控犯罪,对侦查部门的取证策略、方向、方法进行引领和导向的一项积极主动诉讼活动。

一、我国现行公诉与侦查关系的概述

(一)他山之石――对国外公诉与侦查关系的分析

当今世界,各国的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都有侦查权,只是程度及行使的方式不同。其基本模式主要分为:一是独立合作型,即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分别承担各自的职责,并对于需要的案件进行合作,共同完成追究犯罪的任务;二是有限控制型,即侦查机关虽然独立决定开始侦查,并承担绝大部分的侦查工作,但公诉机关为履行审查的只能有权对侦查机关施加一定的影响,甚至给予具体的指示或者指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特定的侦查行为。英美法系的侦诉关系属于前者,而大陆法系则属于后者。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国家在侦查体制的选择上采取折衷的做法,“公诉引导侦查”是当今世界各国侦诉关系发展的趋势。

(二)我国现行公诉与侦查的现状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原则上规定了我国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关系,既有分工,也有合作。这一模式能较好地体现了“参与”和“控制”的统一,具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我国现行的侦诉关系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1.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在相互合作、互相支持过程中合力不够。公诉部门介入侦查、指导侦查是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为前提的,这使得公诉部门在审查工作中存在先天的被动性。在办案过程中,往往由于办案期限以及事隔太久的原因使得公诉部门在建议补充侦查时已错失了取证的时机。

2.部分侦查人员证据意识薄弱、办案不规范。“重言辞,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是侦查机关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导致在审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没有其他方面的证据得以证实。另外,部分侦查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只追求破案率,认为是公诉部门的事情,对破案后的案件质量不关心,以致部分案件的证据因未达到标准而无法提起公诉。  3.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制约力度不够。法律规定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亦可自行侦查。但当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侦查人员若没有按照公诉部门的要求补充证据或者漠视公诉部门的建议,公诉部门亦无可奈何。这都是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如何保障公诉部门这一监督权和引导权的规定,这只立法上的缺陷,大大地限制了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必要性

1.公诉引导侦查能够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从诉讼阶段上看,侦查处于诉讼的起始阶段,其收集、固定证据的能力较强,但因其远离审判阶段,因此对证据要求的把握相对较弱;公诉处于诉讼的中间阶段,其侦查能力较弱,但有较强的证据把握能力。因此,若能将侦查环节的侦查优势和公诉环节把握证据的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活动的经济效益。  2.公诉引导侦查是现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控辩式庭审方式要求公诉机关能够在当庭以充分有效的证据说服合议庭以获取胜诉从而实现对犯罪的追诉。因此,侦查、公诉机关必须在诉讼证据的收集上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共同完成追诉犯罪的任务,公诉引导侦查正是公安、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的切入点,从而有效的改善侦查质量。

3.公诉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重要制度。公诉机关对侦查的引导可以防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能更全面对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还能严把案件的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加强对侦查机关所收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监督,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理,防止和纠正因证据原因而出现的错诉,超期羁押现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三、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上的完善

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律的保障,立法的完善也是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合法性的体现。

首先,应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在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权的条文,从立法上给予公诉引导侦查这一制度法律的保障,使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时有法可依。

其次,可以出台关于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实施细则,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审查阶段如何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取证,及该制度实施的具体规范、要求通过法规予以明确。

(二)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践途径及操作方法

关于公诉部门如何实现引导侦查的有效运作,笔者根据本院在审查中的实践经验,对公诉引导侦查的实践途径及操作方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实行个案引导机制。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础检察院的公诉部门的办案压力是最大的,其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因此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推行并不意味着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所有案件都必须进行引导侦查。引导侦查的对象必须是有针对性的,对于一般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通过常规性监督保证案件的质量;而对于一些重大、特大、疑难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公诉部门则应该针对该案件对侦查部门进行引导,给予侦查的意见。

2.更好地利用退回补充侦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有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十分重要。而公诉部门的经办人在建议侦查机关退回案件的同时,必须制作详细的秤h充侦查提纲》,为侦查人员指明补充侦查的方向,提高侦查的效率。

3.完善提前介入制度,加强捕诉斜街,捕诉共同引导侦查。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公诉部门应该提前介入,从所需证据的角度对侦查机关进行引导。对于介入的时 间,可以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以后,甚至可以是在逮捕之前。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应该与批准逮捕部门互相衔接,在不影响各自的独立性的基础上,对侦查机关共同进行引导,使侦查机关能把握好取证的时机,将容易灭失的证据在案发后及时予以固定,减少诉讼风险。

4.加强诉、侦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司法实践证明,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公诉部门与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及案件经办人一起进行沟通、协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研讨和协商,提出各自的看法和意见,分析案件办理形势,通报审查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情况,可使侦、诉双方更快达成共识,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

5.实行侦查人员旁听庭审,甚至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现行的庭审制度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并且随时要面对辩护人的质疑与反驳,这种高标准的证据要求是侦查人员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无法体会和意识到的。因此,为了能让侦查人员对庭审的证据要求有一个直接、感性的认识,安排侦查人员旁听庭审,甚至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一个十分有用的方法。

(三)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公诉引导侦查制度  引导侦查人员素质的高度,直接影响到侦查取证的质量。因此,公诉部门的经办人必须要有正确的执法理念,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加强对检察官的业务培训,建立一支由主诉检察官带领的引导侦查队伍,才能得到侦查人员的认同,才能保证正确地引导。 另外,侦查人员是侦查活动的实施者,其能力与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收集。一方面必须加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侦查人员必须树立“大公诉“的侦查观念,明确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公诉和审判服务的,提高证据意识。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必须增强取证规范化的意识。证据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保证证据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案件是否办理成功的关键。侦查人员必须加强取证规范化的意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证,同时要用规范的方法将证据固定下来,避免因为证据形式上的瑕疵而导致之前的侦查工作付之流水。  此外,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到侦查机关授课、介绍办案经验等方式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流,互相学习、研究,对案件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反馈。

(四)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制度的保障机制

在司法实践中,公诉引导侦查的活动并非都是一帆风顺的。由于侦诉双方对案件的不同理解以及对法律适用认识的分歧,很多时候会出现侦查人员漠视公诉部门的侦查建议,不服从引导,或者对公诉人员补充证据的要求敷衍了事的情况。针对这些隋况,公诉部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障引导侦查的权利:

1.针对侦查部门不睬纳公诉部门意见等原因使案件流产的,要进行事后监督,实行侦查失误通报制度。通报的内容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侦查失误的情况及原因、改正的建议等。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亦可以在日常办案中进行收集和归纳,形成书面的意见,在定期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向侦查机关负责人反映相关情况,促使侦查人员改正其不良的工作作风、工作方法。

2.通过制作《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这种情况往往针对的是由于侦查人员故意及重大过失而使案件办理难以进行,或者出现漏罪、错诉等严重后果的情况。这也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个体现。

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范文第4篇

 

一、省级统管对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影响

 

省级统管旨在终结省级以下基层法院对同级党委政府的依附关系,促使司法权的去地方化和司法独立,进而实现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1]具体到司法保障工作,省级统管将产生如下影响。

 

第一,省级统管将降低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对同级党委政府和同级财政的依赖。省级统管之前,县市级法院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为了解决经费问题,法院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搞好与同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系。[2]但若实现省级统管,基层法院预算将直接列入省级预算,不再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以及其他开支将实行省级统管,不再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省级统管有利于省内人民法院司法保障资源的均等化配置,降低区域差异。省级统管之前,县市级法院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财政富余,法院经费就相对充足;反之则经费不足。县市财政差异决定了法院司法保障资源的非均等化配置。[3]但若实现省级统管,省级财政则可以统筹分配各个法院的经费需求,并加强落后地区法院的司法保障工作。

 

第三,省级统管有助于增强基层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独立性。省级统管之前,基层人民法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同级财政,其他部分则来源于上级财政,以至于中央财政。源头越多,干涉越多,独立性就越少。省级统管之后,省级以下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干预基层法院保障工作的基础将不复存在,省级党委政府为了减少工作压力也可能赋予基层法院更多的财政预算权和经费支配权,其独立性必将强化。

 

省级统管对法院司法保障工作的影响主要是积极的,但也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或消极的一面,如省级财政可能无力保障各级法院经费不降低,省级统管无法保障司法保障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均等化配置,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扬长补短,趋利避害。

 

二、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体制的省级统管路径选择

 

针对司法权的地方化,有学者建议建立中央一级的司法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各级法院的经费预算开支。[4]但在本轮司法改革中,中央没有采纳该建议,而是提出了省级统管的改革方向,可谓是学者建议与现行做法的折中。这种折中的做法可以克服中央直管的难度,也可以解决基层法院对同级财政的依附问题,不失为务实选择。但在如何实现省级统管问题上,仍有可探讨的余地。

 

选择之一:将县市两级法院的预算管理权交由省级法院,由省级法院统一制作预算,并进行经费统一管理,不改变省级法院与省级财政的关系。这一做法的特点是取消县市两级司法预算后在法院系统内部解决司法财政问题。这一做法的好处是省级法院更加熟悉、了解下级法院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司法经费的统筹安排与合理配置。其弊端是强化省级高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容易导致司法权的科层化与行政化,损及司法独立。

 

选择之二:将县市两级法院预算上提,成为省级预算单位,由省级财政直接供给,不改变省级预算管理体制,不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预算管理关系。这一做法的好处在于降低省级预算管理部门改革的成本,并尊重基层法院的审级独立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从而避免产生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和管理关系,防止司法权的科层化和行政化。其弊端在于增加省级预算管理部门的工作压力和难度,从而影响省级统管体制运行的效率,另外也没有改变省级法院对省级财政的依附关系。

 

选择之三:将县市两级法院预算上提,与省级法院并列,三级法院预算合并建立独立与政府部门和省级法院的司法经费预算管理委员会,专门管理司法预算和法院保障工作,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这一做法的好处是切断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的预算管理关系,防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倾向,保障各级法院之间预算管理权和司法保障自主权。其弊端是增加改革成本,司法预算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职权界定需要进一步的厘清。

 

比较上述三种方案,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只有第三种方案最能保障司法经费的独立性,最能保障司法独立。如果此方案改革成本过大,次优方案就是第二种。相较于行政机关的干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属于司法系统内部的司法权配置问题,对司法公正的损害较小,并且上级法院一般熟知司法权运作规则,不会贸然要求下级法院作出明显违法的裁判。

 

三、完善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内部机制的若干政策建议

 

人民法院司法保障的内部机制,是相对省级统管的外部机制而言的,是指包括人民法院内部司法保障工作的职权分配及其与司法裁判权的相互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为人民法院司法保障的内部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奠定了原则,指明了方向。

 

(一)完善司法保障内部机制的基本原则

 

1.司法行政管理权独立运作

 

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裁判权的独立,即主办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在客观上促使了司法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的分离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权的独立运作。在实行司法责任制之后,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业务庭庭长一般不再进行分案工作、个案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签发,便可将主要精力放在司法保障、人员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上来。这对司法保障工作而言,是有促进作用的。 2.司法行政工作集中管理制

 

最高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按照这一意见,司法行政的集中管理和行使将成为未来法院内部改革的一大方向。在此体制下,作为司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保障工作将更加重要。没有司法保障,就没有司法行政,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的有效运作就会受到影响。

 

3.司法保障的有效供给

 

司法保障工作上接省级统管的外部机制,下联司法行政的集中管理,是法院各项工作的“供血系统”。该系统的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外部省级统管和内部集中管理的顺利实现,而且也取决于司法保障部门的精细化工作。司法保障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保障司法业务的有效开展,有效的司法保障和供给要求司法保障部门及时了解各个业务庭的经费、资料、设备、软件等各方面的物质需求状况,并分析其轻重缓急,从而做到按需分配,有效供给。

 

(二)完善司法保障内部机制的具体建议

 

1.成立人民法院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院长全面负责本院司法保障工作,分管副院长协助院长对本院司法保障负主要责任,装备物质和经费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同时明确具体装备物质和经费的实际使用人和保管人,明确各级责任人的不同责任和权限,必要时签订资产管理协议。

 

2.健全人民法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依法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五大方面,其工作重点是完善资产采购程序,健全定期盘点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

 

规范法院经费使用行为,制止不规范的收费行为。法院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进行使用,预算外使用必须依法履行报批程序。诉讼费用的收取应严格遵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特别应完善退费办法,保障及时退费。清理不规范的收费,向律师收取案卷复印费应依法出具合法票据,不得乱收费、高收费。

 

3.建立培训制度,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人才是各项工作的立身之本。要依托法官学院等培训机构,对现有的装备管理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轮训,聘请本地高校的专业教师定期开展专业知识讲座,提高专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利用空余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积极招录专业技术人才,充实司法保障工作,使法院不仅成为法律人的用武之地,更成为司法保障专业人才施展才华的适宜场所。

如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产力 经济市场化 市场伦理

经济市场化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切实提高人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渐实行共同富裕。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是坚持发展社会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最终要体现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发展上。因此,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市场经济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市场化,最根本的是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包括体制环境与伦理环境。二者相互支持,缺一不可。有体制无伦理,体制将被虚化、空洞化,有伦理无体制,则伦理将发生变异、变质。体制要有法治刚性,才有伦理建构力;伦理要有经济理性,才有体制支持力。具体如下:

一、建设明晰的产权制度与独立的企业制度

良好的产权制度建设是经济市场化的关键。具体包括:明晰产权;严格保护产权;产权自由流动。深化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要通过实行股份制,使财产的终极所有者与财产的法人所有者相分离,产权市场以劳动者个体所有权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联结成各种混合所有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推动垄断行业改革。在良好的产权制度基础上形成独立的企业制度,政府不再指挥企业运营,企业拥有明确和独立的产权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企业有充分的决策权,能够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自主决策;企业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民事责任。

二、政府不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事物,主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为政治实体而非经济实体,其履行的职能是“公共服务”,即“公共管理”。除了国防、外交、公安、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等政治性公共服务外,也具有经济性公共服务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平竞争;实施宏观调节(由中央政府承担);支持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一般福利设施。不涉足赢利性企业,只经营公益性或非赢利性的甚至福利性的企业或事业,实施政策性经营,而这一切活动的经费全来自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增进市场的作用,也就是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为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是制定并执行规则,包括产权的界定与保护,监督合同的执行以及公正执法等。提供公共产品,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管理国有资产和监督国有资产经营,提供法治环境和公正执法。运用总量手段保持宏观经济稳定,采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义务教育和构筑基本社会保障网络。维护公平竞争,制定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等。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正,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逐步实现教育和城乡流动的机会均等。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自己掌握的多种政策工具来扶助鳏寡孤独老弱病残,抑制少数人个人财富的过度积累,防止贫富的两极分化。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按照“有限政府”要求,切实把政府工作的重心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把不应该由政府行使的生产经营职能,逐步转移给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政府要有民主和透明的决策程序;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必须划清行政和市场的界限,从根本上抑制腐败。

加强民主参与。没有民主参与,又搞市场经济,肯定是不公平的社会。没有民主的市场经济就是既得利益者控制的不公平的社会。没有相应的政治改革,经济自由化和市场化的过程就是“权力寻租”的过程。市场经济的“政治外壳”,只能是民主制度。必须建立符合社会公正原则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政治体制,提升政治文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若不进行以政治民主化为目标的有效的政治体制改革,贫富差距扩大问题,经济结构与经济增长方式改变问题,公共服务缺位问题,以及腐败问题等等,便难以有效的防止和纠正。如果政府还是经济实体与政治实体一身而任,则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将不免同时呈现。

三、切实实行法治,立法司法独立,培育全社会法治精神

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律体系不健全,许多对于市场经济有效运作非常重要的法律,如《破产法》、《反垄断法》、《物权法》、《产权法》等至今还没有建立;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诸多过时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比如对企业设立规定过高的资本金要求,过多限制企业经营范围等;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严重存在;独立和公正的司法体系也有待完善;转变根深蒂固的人情人治礼治传统,加强全社会尊法守法护法观念,更是健全法治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对一切从合法收入形成的财产权利实施保护,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全面消除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差别待遇和对非国有经济在价格、税收、金融、市场准入以及法律地位和社会身份等方面的歧视。着力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实现在市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必须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即市场竞争必须公平、充分、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