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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对关联方的定义为“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两个公司仅有一位共同的董事,那么,这两个公司不能被认为是关联方。资金提供者、工会、公用事业组织、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应当仅以日常往来为由而视其为关联方。与企业发生大量业务的单个买主、供应商、专销商、批发商或一般商,不应仅仅由于因此产生的经济依赖性而视其为关联方。在我国,从会计处理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就关联方的定义、关联交易的认定进行了明确。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列举了构成企业的关联方:1.该企业的母公司。2.该企业的子公司。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5.对该企业施加重点影响的投资方。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从税务管理上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从管理的侧重点来看,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倾向实质重于形式。为了便于操作,《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对关联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做出规定。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规定的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从总体情况来看,关联企业税务管理正日趋规范,但由于其管理难度较大,有必要认真思考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进一步改进关联企业税务管理。
(一)关联企业间关联业务发现比较难关联企业避税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不断翻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日趋复杂与隐蔽,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作为一项新工作,税务机关在管理经验、管理意识、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还不够成熟,仍处在探索阶段,对关联企业间关联业务的认定工作与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的结合不够紧密,没有形成相应的齐抓共管的互动机制。
(二)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内容不完整从基层单位的申报资料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有的没有按照填表规定填写,申报内容不完整;有的申报只有表头,未见附报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申报岗位人员少,在申报期工作量比较大的情况下,难以进行有效的现场审核。
(三)对关联企业管理不够重视在管理过程中,除了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报送申报资料外,税务机关还要对关联企业实行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要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在当前情况下,部分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税务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重视不够,没有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从而造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不能满足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的需求目前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只是初步满足了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内容限于《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信息的存储。从功能上来讲,分析功能过于简单。如果不能尽快依托信息化手段,仅靠现有人手,要对关联企业进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几乎是不可能的。
(五)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都没有配备关联企业税务管理专职人员,主要由反避税人员兼职开展,人手明显不够。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队伍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纵深发展。
三、改进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将关联交易申报列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工作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加强对企业及其办理纳税申报人员的业务辅导、培训指导,确保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关联企业如实、完整地填报相关报表。在汇算清缴辅导中,应详细向纳税人宣传关联交易申报的法律责任、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不断提高关联交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
(二)强化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及时组织人力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复查。对未按税法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对关联交易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完善奖惩激励机制,保障工作落实建议将关联企业税务管理纳入CTAISV2.0系统、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单位创佳评差暨绩效管理系统的考核内容,在明确工作责任和岗位责任、合理分解权力、优化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关注细节,促进税务管理由税收管理员“单兵作战”向相关业务部门联动共管转变,由基层分局和税收管理员负主要责任向相关业务部门责任连带转变,切实解决薄弱环节,发挥好考核功能。
税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培养纳税人的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尽量提高依法纳税水平。一般而言,影响依法纳税水平的因素主要有:
(1)税收结构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引致的税务管理的复杂化。一般认为,简化税收结构可以减轻税收征管的负担,提高照章纳税的水平。但税收结构的简化并不等于税制简单,后者要求扩大税基、简并税率、减少税制中的税式支出条款。事实上,现代税收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决定的,它要求更高的管理水平。在向工业化国家学习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发现,要借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方面的经验,模仿其现代化的税收结构并不困难,但要达到其税收管理水平就难了。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随着税收增加,人们逃税和避税动机增强,税务管理就更困难了。
在我国的工业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一问题。首先,税收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必须要求政府制定优惠性的税收政策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这样就会存在主观性的税收行为,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其次,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经济结构的演变,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逐步提高,而对服务业的税务管理的难度通常很大,这要求税务部门付出更大的努力。
(2)税收体系法制化的程度。较高的法制化要求较高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度结合起来。就立法而言,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中虽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原则等重大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税收基本法;各类税收法规大多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权威性。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地方和部门在本位主义的驱动下,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税收执法,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税收司法上,我国目前还缺乏独立的税务司法机构,这大大地限制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能力。1992年颁布的《征管法》虽然有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条款,但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如对于纳税人报销纳税款或故意拖延纳税,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上直接划拔,扣缴税款。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拒绝配合执行。对此税法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条文和制裁措施,从而弱化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3)税务组织结构的设置。税务组织结构是组织税务处理信息、解决税务问题所要求的基本框架。科学的组织结构,要求明确地界定构成组织各部门的权利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现行税务组织结构存在着纵向分割和横向分割两方面的问题。前者是指税务部门上下机构不对口:省、市两级税务部机关按税种设置机构(处、室),而市(县)以下税务分局则按征管职能(税政、征收、稽查等)机构,不能与上级决策部门与执法部门进行对口管理。后者是指分税制后,地方税务机构既受上级税务机构领导又要向地方政府负责,形成双重领导、双重监督问题。此外,税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缺乏横向的联系和应有的交流,各职能部门基本上象一个独立的机构以自己的方式工作,比如税款的征收与纳税检查在业务上是相互依赖的,在机构设置上宜于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但实际上两者是分设的。
【关键词】 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税收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6-024-02
目前,我国对税务筹划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针对中小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还很缺乏。税收作为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中最重要的经济杠杆,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属于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活动,又为财务管理赋予了新的内容。
税务筹划本身不单纯是一种财务行为,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贯穿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而且是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息息相关的。在实务中,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决策中的重要变量,处理好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行为就对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提高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案例:X公司和S公司合作成立了Z公司,Z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X公司出资980万元,占49%,S公司出资1020万元,占51%。Z公司开发了D项目,D项目的运作完全由X公司承担,S公司不参与管理,S收取固定收益回报,其余归X公司所有。D项目主要用于高档住宅和部分商业用房,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目前,该项目除商业用房5万平方米(成本20000万元,市场价值30000万元)外,高档住宅已经全部销售,实现销售净利润为45000万元。日前,Z公司董事会决定,该项目竣工全部交付业主后,Z公司注销,商业用房全部归X公司所有,S公司取得固定收益回报20000万元。为了节税,Z公司在成立财务部门要求合理重点进行税务筹划的同时,又决定和H公司合作共同减少所交税款,同时Z公司出资100万元加入H公司酒店建设中,取得固定收益回报150万元。
在这个简单的案例中可以讨论的问题是案例会涉及哪些税收问题?用到了税务筹划的哪些特性?下面就结合该案例对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行为进行探析。
一 筹划分析
(一)分配关系
案例中Z公司董事会决定,该项目竣工全部交付业主后,Z公司注销,商业用房全部归X公司所有,S公司取得固定收益回报20000万元。S公司取得的20000万元属于固定收益回报,X公司获得了全部商业用房就属于开发产品的分配。
一般房地产项目公司可以的分配方式有两种:采取固定收益回报(货币分配)和开发产品分配(实物分配)。而对开发产品的分配又可以选择直接分配和间接分配两种方式。
1、货币分配
案例中S公司和Z公司分别取得项目的固定收益回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而言,只能作为税后分配利润,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货币是一种权利,具体说来是要求权,是指货币的持有者有要求分配(购买)产品的权利,使用货币的过程就是你行使权利的过程。
2、实物分配
在本案例中,商业用房全部归X公司所有就说明项目对X公司实行的是实物分配利益的方式。
实物分配就是根据一些指标,提供房子给符合规定人。在本案中,当项目公司向合作方X公司进行开发产品的分配(实物分配)时,因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而使得其涉税状况有所不同。
(二)涉及到的税种
在该案例中最明显的就是合作关系了。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的涉税问题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税种。D项目销售环节主要涉及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主要税种的纳税义务;将实现的开发产品转让收益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一定的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的税款纳税人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销售货物所得等。
2、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根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对征税对象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并以此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
营业税的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入比较稳定。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简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房屋建成后合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据此,首先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方、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然后再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3、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行为的税赋。本案例中,由于项目公司未发生有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故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本案例中D项目应缴纳所得额为10000万元。
二 、案例体现的税务筹划的特点
(一)税务筹划过程的多维性
Z公司成立了财务部门要求合理重点进行税务筹划,说明Z公司开始重视税务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又说明了筹划过程的多维性。
税务筹划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如生产经营过程中购销活动的安排、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会计方法的选择、生产经营活动之前、设立之前都应该进行有序的税务筹划。另外,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
(二)专业性
Z公司成立了财务部门要求重点进行税务策划,说明Z公司的税务策划活动并不是凭借个人的主观想象实施的,是有根据、有计划的。这一点体现了税务策划的专业性。
纳税筹划的开展,是一门集会计、税法、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各方面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专业性很强,所采用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学科上看,包括数学方法、会计学方法、统计学方法以及运筹学方法等;从环节上看,包括预测方法、规划方法、决策方法等;因此,税务筹划在方法上的综合性特点使筹划活动并不是凭借自己的主观愿望就可以实施的一项计划,应该由专业的会计师、律师或精通税法的税务师来完成。另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各国的税制也在向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纳税人靠自身进行税务筹划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了,税务筹划呈日益明显的专业化特点。
(三)目的性
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Z公司成立财务部门管理税务策划也不例外。其公司的财务部门税务筹划是围绕某一特定目的进行的。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其中之一就是:直接减税。但是,很多企业也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采取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根据主体的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法确定筹划的净收益,保证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此外,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策划目的还有无偿使用财政资金、延缓纳税等纳税技术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避免不必要的名誉、经济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从而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三 、本案例中体现的税务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Z公司和H公司合作共同减少所交税款是财务部门通过税务策划后得出的结论,共体现了税务管理在财务管理中的两个作用: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企业之所以要实施纳税筹划,其根本出发点就是要以各种合法的手段来达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这里不是简单的达到应纳税款的绝对减少,而且还要考虑企业业绩的增减变化。如果通过税务筹划以后,纳税额有较小的增长额度,企业业绩也同时增长了,就说明这是一个比较成功的税务筹划行为。Z公司和H公司合作后取得150万元的固定收益回报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税务筹划行为。
(二)使企业满足对内及对外投资的需求
企业通过税务筹划行为在企业筹资活动中采用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合理安排资金结构,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使企业有限的资金得到最合理的使用。当外部有比较合适企业发展的机会到来时,企业就可以积极对外投资使企业更上一个台阶。Z公司可以用固定收益回报150万元去进行企业内部改革或者是外部的投资,无疑壮大了企业,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成本,利润和资金是拉动企业发展的三驾马车。税务策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围绕资金来进行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的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企业要想合理的节税,必须依靠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选择最合理的筹划方案才能实现目标。因此,税务筹划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Z公司和H公司合作后能取得固定收益回报150万元,说明Z公司的筹划方案是合理的,最终实现盈利。
四、针对本案例提出一些使企业赢得更高利润的税务筹划行为
(一)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科学防范税务筹划风险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通过税务筹划获得的收益是合法收益。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过程中,应有主动地、意识地运用税务筹划的技术方法,节约纳税成本,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Z公司成立财务管理部门不仅是为管理公司的财务资金,更是为了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能够更好的了解市场,科学、有意识的运用运用税务筹划的技术方法为公司管理目标的实现打下基础。
(二)避免税务筹划行为的违规性
D公司为了少交税款,采取和H公司合作的方法,利用节税技术达到了目的,巧妙地避免税务筹划行为的违规性。在采取各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有时很难把握行为的合法性,税务筹划有可能转变为违规行为。因此,企业在处理收购、兼并、投资、关联交易、资本弱化等项目的税务筹划时要把握好合法性原则。但是企业也可以在税务筹划时利用税法漏洞为企业争取并不违法的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税务筹划专业人才培养,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
Z公司成立了财务部门要求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其公司员工必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技术。税务筹划具有专业性,相比一般的企业管理活动,税务筹划对税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从降低税务筹划风险的角度考虑,最好聘用专业的税务筹划专家或者培养本企业内的税务筹划人员。
五 .结束语
上述案例虽然只是偏重了税务筹划行为的某些方面,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我们还会碰见其他的税务筹划行为,所以一定要重视税务筹划行为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在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税务筹划的研究在我国也是一个新课题,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以此来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参考文献:
[1]薛林生.我国税务筹划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
关键词: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中指出,“要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自身职责,将税务部门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又在《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方案》中对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务称谓由高至低分为七个职务层次,即为:“一级税务官、二级税务官、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一、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范围界定及职务设置
(一)《公务员法》根据公务员分类制度设计的立法思想,划分类别的标准和依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及有利于管理的需要,把公务员分为三个主要类别。
一是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其特征是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二是专门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其特征是纯技术性、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技术权威性。
三是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征: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
(二)从基层税务部门公务员按从事岗位工作通常可分为四个类别。
一是从事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的税收征管类。这个类别包含占税务部门人数最多的税收管理员和办税服务厅人员;二是从事税务稽查的税务稽查类。主要指税务稽查局从事税务稽查、税收处罚工作的人员;三是从事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纪检监察、党务、财务、文秘和后勤等工作的行政综合类;四是从事信息技术工作的信息管理类。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义和特征来看,税务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该包括税收征管、税务稽查和信息管理类人员,行政综合类人员不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三)结合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级别的不同特点以及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公务员局对非领导职务的理解,考虑到激励层次和激励需求的不同,我们认为,税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可以分为两个类别进行管理探索:
一是地市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和派出机构,如副省级城市城区局,这类机构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范围可概括为:除办公室、人事、教育、离退休、财务、纪检监察、党务部门外,其他部门中除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的职位均可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在这类机构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位可以设置一级税务官、二级税务官、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二是县(区、市)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及直属和派出机构,如地市级城区局国税局或副省级城市县局,这类机构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范围可概括为:除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外的所有职位均可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在这类机构中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职位可以设置三级税务官、四级税务官,一级税务员、二级税务员、三级税务员。
二、探索建立税务系统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现实意义
在税务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就是要通过试点研究探索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为国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提供经验和依据。目前,我们税务系统有公务员人数,占全国公务员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其中百分之八十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部门中很有代表性。
(一)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是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促使广大公务员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广大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务员的全面发展。
(二)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是实现公务员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
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公务员由于所处工作职位不同,对其工作内容、职责以及资格条件都有不同要求。对公务员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类型公务员成长和发展的规律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有助于建立各自独立的职业发展空间,满足其职业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队伍结构;有助于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三)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是建设高素质税务公务员队伍的迫切需要。
税收管理是一项责任重大、专业性很强的执法活动。税收工作需要法律、税收、会计、审计、统计、外语等专业知识。税务系统基层一线公务员直接与广大纳税人打交道,他们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我们说公务员创造环境,就是说公务员代表国家的形象。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基层税务公务员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是税务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在税务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试点工作,就是要通过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定职定级、交流等系统的制度安排,探索建立具有税务工作特点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发展的新机制,逐步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税务公务员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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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筹划的定义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和周密的安排,以尽可能的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这个定义强调: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少缴或缓缴税款。
2、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电力企业进行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打破市场垄断的局面,促进电力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以加入WTO为前提进行电力体制的改革,只有提高了电力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才有益于提高成本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企业为节税,将会越来越重视企业纳税筹划工作,依法治税的完善也将有利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在电力企业,电价与税收成本联系密切,当税负严重时,为解决这一问题,便可对电价进行小幅度的加价。正确的掌控税收成本对电力企业的影响,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这对我国的电力企业是至关重要的。
3、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
3.1、避免应税所得的实现
对电量的销售是电力企业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收入来源,避免应税所得并非避免企业经济所得,而是合法的收取非应税收入,以避免应税所得。因此,企业财务人员要了解和正确应用这一政策,合法避税。
3.2、推迟应税所得的实现
推迟纳税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推迟应税所得,推迟纳税将会使纳税人合法占有这笔资金,甚至纳税人可以进行利率贴现,这样纳税人就会得到应税款的现值减少的利益。
3.3、控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企业对外筹资其中最为基本的两种方式分别为股本筹资和负债筹资。虽然两种方式都能够为企业筹得资金,但是两种筹资方式却有着不同的税收处理方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筹资方式对税收的影响。在企业做账过程中,可计入成本的是支付利息,而股息则不可计入成本,而不论哪一种筹资方式对于投资者都要给予一定的回报,因此,如果单从税务的角度来看,那么借债筹资明显更有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3.4、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电力企业要充分的利用国家给予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以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电力企业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努力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4、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管理与技巧
面临沉重的税收负担,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致力于减轻税收负担。主要根据我国的电力企业经营状况,筹划的几种税收方法并进行了分析研究。
4.1、税基筹划
缩小税基是减轻税务负担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在我国,计税最基本的凭证就是税基,当税率保持一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大小将会影响税额的大小,即税基越小则企业所需要承担税务则越轻,他们将会成正比的关系,因此为减轻税务负担减小税基不失为一计良策。减小税基的方式方法众多,例如对费用成本的摊销时间和金额进行递延纳税调整;努力实现最小化的税率和最大化的减免税。
4.2、税率筹划
为减轻税务负担亦可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法来实现。并且,较为普遍的一种方法就是筹划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职工个人收入较高的企业在我国非电力企业莫属了,特别是在领导层每年的奖金分红明显高于我国其他企业,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次性发放或者发放过多就会导致较高的适用比税率,从而造成纳税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在特定地区实行优惠政策也有利于降低税率计税,以减轻税负。
4.3、税额筹划
在我国法律规定之内利用优惠政策也是一种减轻税收负担的有效手段。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利用优惠政策中全部征免或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来减少税额或者直接免除纳税义务。企业纳税筹划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例如,在电力企业,可以利用开发的“三废”产品来对税收进行减免;在电力企业资金流量较大,因此灵活的运用缴税期限,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笔无息贷款。因此,对筹划纳税的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未来的发展空间还很充足。当然一切都必须在法律的规定下进行,以提高企业的综合能力,促进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