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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罪刑均衡原则有利于满足社会对规范的需求
大部分人都有这样的一种想法,法律的社会价值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以此来保证人们权利和自由,但是,殊不知,正义其实也是评价社会秩序合理性的一个新型社会标准.社会本身最这种标准也是有所需求的,它不仅完善的规格和理想,更是是社会一直追求的社会价值理念,法律的价值随人类文明历史的发展,也得到了一个质的提升,有了很明显的进步作用,并且这种社会价值观念,逐渐深刻的根植于人性之中、对人类文明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社会推进作用。
1.2 社会的进步离不开罪刑均衡原则
在社会日益向文明发展的今天,在经济快速跳跃的现在,法的公正性、公平性的社会价值也日益凸现出来,他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更是不可磨灭的。所以在这个时刻我想说的是:也许法的灵魂本身就在于其公正和公平性。刑法——法的一个重要分支,能体现刑法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罪刑均衡原则。罪刑均衡,这一法律价值的研究也得到了众多学者的大力支持,那是因为罪刑相当原则的价值不仅在于在于要实现刑法的公平性,正义观,更重要的是,他能行之有效的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罪刑均衡原则最基本的价值也就在于它的公正。罪刑均衡原则,它就是人们具有公平正义意识的深刻表现形式。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自豪的说,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价值不愧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它无论是哪种原则出发,无论从哪方面考证,亦或是是从哪方面进行推理和论证,罪刑均衡原则都可以称得上是刑法的一条正义原则,并且这是一条不可违背的正义原则,是一种以正义为诶掐你的原则,他很好的体现了刑法的公正价值观念。”二 罪行均衡原则对实现自身价值的追求与实体范畴的帮助
2.1 罪行均衡原则能将刑法精神与实体范畴密切关联
罪行均衡原则不仅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将刑法精神与实体范畴联系起来,让他们有了密切的联系,除此之外,罪行均衡还将这些范畴与刑法之外的东西,比如说立法与司法实际情况联系起来,他能将许许多的的相关事件、向相关系统做了一个完整的串联,并以此来实现自身价值追求和与实体范畴密切的密切关联.使得罪刑均衡成为刑法的新的核心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也有规定“: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不能轻也不能重。”所以在理论界,常常也会有这样的一种说法:有的称作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的则称为罪刑相当原则。大部分人都认为,罪行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按照所犯罪行的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决定应该给什么样的刑罚。罪轻的话,就给予轻刑、轻判等刑事处分,罪重的话呢,就给予重刑,总而言之,就是什么样的犯罪,定什么样的处罚。 罪刑均衡原则之所以能成为刑法的核心原则不仅取决于它规定了罪刑均衡原则,更重要的是,它还同时规制了罪与刑这一对法律范畴的规格和特点,并以此成为确定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重要基本准则。
2.2 罪刑均衡原则是刑事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和刑事司法
应执行的原则的统一体。在刑事立法中,人们如何做到使罪与刑之间的关系更为均衡化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人们一直所追求的目标,我们都知道,这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因为,毕竟没有绝对的公平,但是要想做到尽量减少不公平和不正义的事件发生,这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同时这也是罪刑均衡原则一直所关注的焦点和问题。罪刑均衡 代表了刑法逐渐走向法治化和文明化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罪刑均衡原则一开始是由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而提出来的,并为资产阶级本身确立刑法所而存在的。正如著名的学者孟德斯鸿所说“:惩罚不仅应该有程度之分,更应该按罪刑的全球轻重来定惩罚大小轻重。”
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人们犯罪的力量也就越强,所以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也就应该更加的强而有力,这是一个人们都知道的道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也是必然和必须的。因为惩罚在罪犯看来,是他的犯罪行为的一种必然结果,是他本身的行为,是他自己所必须承受的。他受惩罚的界限跟他自身行为的界限是一致的。
三 实行罪刑均衡原则是实现人人平等前提和关键
3.1 以往刑法中存在的现象
刑法的各个原则在形式上有很多不同的部分,他们分管的所属也有很多不同点,但是在内容上,实际上有很多相互交叉的部分。以罪刑法定原则为例。它就规定了规定文明和合理的刑罚制度。但是在罪刑擅断主义的原来时代,那时候,一般都是根据人地位的不同定不同的刑罚,同样的罪行官位高的就刑法轻一点,反之就会得到的处罚比较严重。这就造成社会的不平等不公平,也就把社会分成了三六九等。
关键词: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的冲突 价值选择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孙中界在驾车途中被城管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被处以罚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车辆。后因孙中界对执法过程心存疑问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10月20日,上海市政府对孙中界事件彻查后,对外公布了不存在"钓鱼执法"这一调查结果。但遭到了社会各方质疑,经再次调查后于10月26日公开承认 "孙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孙中界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执法部门追求的是执法效率的提高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但是钓鱼式的执法又明显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一边是秩序、效率,一边是公平正义,当法律的价值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终维护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确的价值选择呢?本文将从法律价值冲突的由来,解决模式入手,结合孙中界事件进行分析,立足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现状作相关的阐述。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同时,法律价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满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价值不仅取决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会目标是多元的,因而法律价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价值的区分有多个维度,但是,从法的实体价值来看,一般可以把法的价值归纳为正义、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这些不同的价值在法的运行中各自发挥了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律价值冲突及其由来
(一) 法律价值冲突的含义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法律价值准则本身所固有的冲突,以及社会主体在价值选择中所面临的两难境地。社会生活中人们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样性的,这决定了人们的追求也必然是纷繁复杂的。当人们追求一种价值时,从单一孤立的方面来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联系的来看,在追求一种价值时人们通常会损害或者背离另一种法律价值。人们不可能毫无成本地在自己的价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孙中界钓鱼执法案中来,行政部门采用钓鱼执法的本意是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违法行为,目的也是为了提高执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与秩序这两种法律价值的时候,却盲目采用了不当的甚至违法的取证手段,明显偏离了法律所涵盖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反过来说,若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完全按照正义的标准,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进行,则却很难发现那些隐蔽的违法黑暗现象,不利于稳定社会,维护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义价值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价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们往往鱼与熊掌难两得,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在所难免。
(二)法律价值冲突背后的原因力
1、 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和同一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当代社会每一个人都是法律价值的需求主体,不同的人鉴于不同的生活经历、教育背景、处于社会分工的不同阶段,理所当然地会产生各种各样不同的价值需求。同时,社会主体并不只是单一的个人,由个体组成的阶级组织同样是价值主体,他们的价值需求与单个人的又会有所不同。像孙中界事件中,执法部门是一个组织,它代表了某个阶层的利益,它与孙中界分别扮演了不同的社会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就大相径庭,冲突便在所难免。此外,同一主体的价值需求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面对不同的人和事,同一价值主体会产生截然不同的价值需求。正因为这一系列价值主体方面的难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价值冲突油然而生。
2、社会客观因素。形形广泛而复杂的社会生活为多样化法律价值需求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地规范社会,法律必须吸取部分价值观念,来实现社会稳定繁荣的目标。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会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需求囊括进来,因而在人们看来,法律价值目标就会出现一种现实与预期的冲突。此外,改革开放后,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体制。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多样化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价值冲突更明显地引入到人们的视线中。
3、文化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域间的人们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潜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观念也是迥然不同,当然对社会价值的理解,对法律价值的需求也会有所差距,随着社会生活的联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间人们的交往也甚为频繁,在交往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观念的碰撞,法律价值的冲突;再次,来自不同社会领域的人们通常也有着不同的文化气质,这种文化气质同样会导致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如来自政治领域的人和来自经济领域方面的人,他们的思维模式,思想观点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领域的独特文化气息,对法律价值的理解与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三、法治建设下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建议
(一)立足于现实,以法律价值在生活中的实际排序为基础,并且兼顾满足价值要求的现实条件来大致安排价值的位阶。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着各种各样的价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条件和发展阶段下,人们的各种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轻重缓急的,由此带来的价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动乱社会,秩序是首要的,在发展经济的时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视的,因而,法所确认的价值必须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价值,必须与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环境和历史环境相呼应。同时在不同社会条件下实现价值目标的能力也有所差异,因此法所进行的价值选择必须从实际出发,来兼顾理想和现实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发生的摩擦和冲突。
(二)以人为本来确定法律价值的基准。
虽然法律价值的种类繁多,难以穷尽,但是总有一部分法律价值,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经久不衰,成为了法律价值这座金子塔的基座。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价值目标,诸如生命、自由、正义、秩序、安全、个人尊严等,因为不管社会如何发展和变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历史活动中最基本的事实,因此必须把这些目标在法律上优先考虑。而在当代我国社会提倡"以人为本"的背景下,就更应看着法律价值中对人生命、尊严、正义方面的看重。尽管秩序也是基本价值中一种,但是秩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人类利益,因此,当目的和手段产生冲突,我们要选择的当然是目的价值,而并非是正义价值追求下的手段价值。因此在"孙中界钓鱼执法"一案中,尽管行政部门本意是为了更好的维持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现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这一价值过程中,无形之中损害了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它采用设圈套的"钓鱼式执法",引诱普通公民违法,是极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价值选择必须牢牢立足于以人为本这一基点,不背离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价值。
(三)坚持以和为贵,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参与途径来解决冲突。
以和为贵是我国传统文化留下的宝贵财富,它对新时代背景下的法律冲突解决有着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为贵,可以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多样化的调解模式,来中和诉讼主义的争议解决途径,使得社会价值冲突得以缓和,法律价值观念逐渐融合;当法律价值冲突出现时,应该用民主而非的方式去解决,虽然从短期角度来看,更容易解决问题,但是却会为长远的法治建设埋下了祸根,一个民主文明的国家就必须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决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问题,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价值目标的融合过程;合法化的参与途径解决法律冲突也是我国社会当下必须注意的,法治社会的法的价值冲突必须采取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达成冲突价值及其认识的统一,具体来说既要做到程序正当,又要做到内容正当。如果采用违法盲目的手段来解决,又将会导致新的法律价值的冲突。
(四)提高社会成员的法律水平,加强主体的法律价值认同感
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往往会降低法律价值的认同感。法的价值观念是一种主观意识,难以量化和控制,只有普及法律文化,真正提高民众的法律修养,才能引起社会成员对法律价值的发自内心的认同,才会避免法律价值冲突的愈演愈烈。同时整个社会的法律水平提高,会进一步内化到法律运行的方方面面去,这对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有着积极的的促进作用。立法者法律水平的提高,便能在立法过程中确立与当代社会最为吻合的法律价值,使得有现实土壤的法律价值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司法工作者法律修养的提高,便能在司法过程中,做出最为符合立法精神和主流社会价值观念的判决;而法律水平渐高的执法工作者,便能更好地进行合法执政,合理执政,尽可能降低价值冲突的出现率,如在孙中界事件中,如果执法者有着较高的法律水准,能区分在具体事件中法律价值的先后,能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就不会采用"钓鱼式"的不当取证手段进行执法,导致这一连串的不良社会影响;最后,守法者由于提高了自身的法律修为,便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价值的精髓,所作出的行为和价值选择将不谋而合地同社会普遍法律价值观念达到统一。
参考文献:
[1]王宏维.社会价值:统摄与驱动[M].人民出版社,1995
[2]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法律出版社,2006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字:人文关怀;视域;高校管理
一、人文关怀视域的基本概念
所谓的人文关怀就是根据大部分人的思想和精神来确定一些路线和做法,给人的价值体系充分的尊重和理解,满足人的多元化需求。人文关怀视域就是在人文关怀的范畴内进行一系列的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来让另一个领域的事物变得更加优秀和完美。
二、人文关怀视域融入高校管理的措施
将人文关怀融入到高校的管理当中,需要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那么到底应该怎么做呢?接下来就进行详细的介绍。
1.满足大学生的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大学生是高校中的人口主力军,高校的当中,学生占据了绝大多数的管理方面,所以要做好人文关怀视域下的管理,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工作,那么怎么才可以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呢?本文认为最重要的就是要满足大学生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和提升。大学时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要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同时这个时期是他们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所以要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就要迎合学生的发展需求,体现人文关怀的管理。首先应当开展与职业、社会、人际关系和情感的课程,让学生可以在课程当中全面了解自我、提升自我;其次可以开展师生交流日,让学生可以充分发挥主人翁和主力军的作用,提升高校的管理水平,融合人文关怀视域的管理;最后,要充分了解学生的情况,对学生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的给予帮助,体现高校的人文情怀,同时促进学生社会责任感的树立。
2.深化政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思想水平
政治教育是高校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同时也是提升人文关怀视域下高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所以深化政治教育,提升大学生的思想水平是非常重要的高校管理工作之一。第一,可以和现代教育理念相结合进行政治教育,体现科学发展观和中国梦的要求;第二,要完善政治教育的价值取向,传统的政治教育往往很注重人的工具价值和社会价值,很少会提到人文价值,所以深化政治教育,就是要让政治教育中的人文价值教育同工具价值教育和社会价值教育具有同等的地位,在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提升学生对人文价值的认识,同时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不仅让人文价值教育体现在理论水平,也要让教育的效果体现在学生的行动当中;第三,深化政治教育,强化学生主流价值观,要让学生深刻的理解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3.提高教育者的人文素养
上文提到了,学生是高校中的主力军,但是在教师上的人文管理也不能忽视,可以说,教师是整个学校的领头羊,所有的学生都是由教师带领,所以要想让高校的整个管理具有人文关怀,教师方面同样不能忽视。所以要提高教育者的人文素养,这也是当前高校的发展方向。首先,教育者需要对学生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注意力,让每一个学生都可以体会到来自教师的关注,这正是当前高校所缺失的部分;其次,对教育者的人文素养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培训,让每一个教育者都具有专业的人文素养,让教育者对学生能够给予很多的专业人文关怀;最后,教师和学生要建立一个平等的关系,这也是教育者人文素养的体现,所以在和学生关系建立的过程当中,也是提升教育者人文素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4.建立科学的考查系统
要想将人文关怀很好的融入当前高效管理,就要建立科学的考查系统,对学生进行考查往往是很多高校管理的重要手段,所以建立科学的考查系统,是人文关怀视域下进行高效管理的重要体现。管理者在建立考查系统的时候,要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考查系统的建立,让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得到提升,并在人文关怀的前提下,培养学生好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那么怎么建立科学的考查系统呢?首先是要体现人文关怀,其次是要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年龄特点,最后要定期对考查系统的成果进行定期的评价,确保系统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5.提高高校管理人员的执行能力
再好的管理制度和模式也需要管理人员去执行,所以在人文关怀视域下,高校管理也需要强有力的执行,所以要提升高校管理人员的执行能力。第一,校领导要对执行的结果进行定期考核,督促其认真执行管理职责;第二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要让管理体现出强有力的人文关怀,主要是在管理的方式方法等方面;第三要将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公开,让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保证管理执行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所以提升高校管理人员的执行能力,是将人文关怀融入到管理中的强有力保障。
三、结语
总之,现在我们国家的各行各业都在进行深化改革,高校的管理也应当趁着这个契机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改革,通过改革让高校的管理更加具有人文元素,将更过的人文因素考虑到管理当中,对高校管理的提升和改革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相信,在人文关怀视域下的高校管理,一定能够为高校的改革和提升吹来一阵春风,为高校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让高校为社会和国家培育出更多的有用之才。
参考文献:
[1]王晓龙.人文关怀视域下的高校管理问题[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2,11:42-44.
[2]邢雪峰.在人文关怀视域下的高校管理问题经验谈[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3,03:225+247.
(一)正义价值的涵义
1.正义一词的辞源学由来。“‘正义’一词在西方出现于古老的拉丁语‘justitia’,是由拉丁语‘jus’一词演化而来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义,后来此词发展成为英语的‘justice’一词,根据《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义等含义,而且还有法律制裁、司法、审判等含义,可见,正义作为一种基本的法价值,仅从词源学的角度看,就具有久远的传统。”
2.正义价值涵义的界定。古往今来,人们对于正义涵义的界定总是仁者见仁,千差万别。庞德认为,“正义这个词在伦理上,我们把它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和政治上,我们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们的利益与愿望的制度。”柏拉图的观点是,“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不过最著名的还是当属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的论述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义否认了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不妥协的。”
尽管人们对法的正义价值的涵义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脚点上是一致的,即正义是一种应然之则,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标,它因涉及人际之间的交往而具有了攸关社会利益的内容。一方面,有了正义价值作指导,至少可以保证权利义务在形式上能够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慑犯罪的形式保障正义价值的实现;再有,正义价值的客观存在使得法以补偿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义天平重新回归平衡。由此可见,“法的神圣权威主要不是来自它的强制力,而是来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念——正义。法的强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为基础才可行。一个有法律的社会的正义价值的迷失必然导致法的价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败。”
(二)正义价值在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
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正义的论述那样,正义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尽管法还有自由、秩序、民主等价值,但他们都要从根本上服从于正义。换言之,法的正义价值较之于法的其他价值具有优先性。
二、法的效率价值的内涵
(一)效率价值的涵义
效率本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与产出之比。在被引入到法学领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价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义认为,“是否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为和制度之正确与错误的标准,幸福是一切行为的共同目标,行为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就是功利。”
(二)效率与效益的关系
在很多教科书中,效率与效益被认为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我认为,效率与效益二者在内涵上还是有区别的:效率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纯经济上的“私益”;而在效益的概念之中,“效”指效率,“益”更侧重的是“公益”,效益是效率与公益之和,即用个人经济效率之和减去在追求经济效率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负效率之后所得的一种净值。总而言之,我理解的效益代表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是一种“社会效益价值,它至少包括权力运作效率的提高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即效率与正义之和才是效益。
三、法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关系
“公平是一个古老的价值命题,而效率则是现代社会赋予法的新使命。”长时期以来,人们往往形成了一个思维定式,那就是只要一提及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就很自然地要分出一个先后、轻重。其实不然。我们的社会需要一个正义的外部环境,既能使所有社会成员的投入与收获大致成比例,这样才能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同样,我们也需要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即效率最大化来创造社会财富。二者都是法的价值追求,谁都不能偏废。“正义与效率可谓法的双翼,法运行于社会的理想状态正是正义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效率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效率的目标。”在坚持一方面优先的同时,只有使另一方维持在一个最低限度,才能达到一种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状态。
四、正义与效率价值的具体表现——以社会法为例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之间的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为客观基础的。”也即是说,只有以法的形式把权利义务的分配状况确定下来,并且这种规定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才能算是实现了法的价值。“法律制度对社会效率与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其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通过影响信息和资源的可获得性,通过塑造动力,以及通过建立社会交易的基本规则而实现社会进步。”要想理解抽象的法的价值恐怕还是要还原到具体的部门法的规定中去。下面我就浅陋地分析一下法的正义与效率价值是如何在社会法中得以体现的。
(一)实体方面
1.从基本理念上看。“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法原则是对当事人关系的一种反映。在社会法中,当事人的关系表现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个人往往表现为强势,社会表现为弱势,这样一来就要在立法中有所倾斜,以实现分配的正义,即实质上的正义。而民法由于提倡绝对的意思自治,其所宣称的平等只能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即矫正的正义。
法的作用就是为了制衡关系。当出现实质不平等的关系时,就要通过一种特殊的“不平等”手段来恢复正义,正像前文论述的那样,只要这种不平等的设定是为了达到结果平等的目的,那么这种手段就是正义的。
社会法保证结果公平,并不是抛弃效率,而是仍然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只不过这种空间不能扩张到社会的公共利益领域;这种公平只不过是在保障社会正义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整体效率的最大化,即正义有助于实现更大的效率,也正是这一点,体现了前文所谈到的正义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2.从调整对象上看。社会法调整的是公私混合型的社会关系,有三方主体。而民法调整的是平等的双方主体之间的一种平权型的社会关系。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的图腾,可以最大限度的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繁荣,其结果就往往表现为经济效率的提高。然而根据经济人的假设,每个人所为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有限理性”会直接影响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要想保证人们能够自由地进行交易,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使人们产生一种对交易的安全感、信赖感。因此,出于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国家在这个时候就要责无旁贷地出面干预。因此,我认为在社会法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间的横向交往产生的是效率价值,而政府的干预行为则是对正义价值的诠释。横向交往产生的纯效率总和再减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负效率)所得的净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效益。即正如前文所述,社会效益是效率和正义的结合体,只有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维护达到一种均衡的状态时,才能实现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3.从主体资格确认标准上看。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契约—身份的过程。从身份—契约的转变,使人摆脱了人身依附的属性,导致了私法的产生。私法确认主体资格的标准是“契约”。在私法中,当事人是“抽象人”,即不考虑个体资源禀赋、信息控制等具体情况,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而被视作“强有力的智者”。但是这种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强势一方最大程度地实现了自己的自由、提升了自己的效率,但却在一定程度上虽损害了正义。因此,不同于私法,社会法并未抽脱出那些不平等的个性因素,而是看到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把人按照“具体人”对待,辅之于与其身份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分配,即以“身份”的标准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身份”的矫正来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二)程序方面
没有诉权保障的实体权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对社会法而言,它通过自身独特的调节机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体现在诉讼程序上。
由于社会法法律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其责任追究程序应该是适用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可以由一人代表群体提出,达到“一人,全体受益”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诉讼效率。
除此之外,公益诉讼的人可以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由于世界的普遍联系性,每一个个体作为社会的成员,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因此,主体不以直接利害关系人为限,这样的制度设计打破了民事诉讼的局限,体现了社会法以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救济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最大程度地维护正义。
五、法的正义与效率价值在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我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显然是针对当前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加大的社会现实提出的。在原先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依附于国家,形成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纵向行政隶属关系。个人没有自主选择权,个人利益完全被国家利益所吸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个人逐渐从类似于封建社会人身依附性的那种对国家的依赖中解脱出来,个人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广阔发展舞台,个人利益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尊重。然而,对个人利益追逐的同时也使得贫富不均的社会矛盾愈发突出,社会的不公正已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基本秩序。因此,法作为反映社会现实的上层建筑,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以一种崭新的价值理念指导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也成为了法所肩负的神圣使命。“法律的正义不是经济领域中正义原则亦步亦趋的追随者。效率在经济领域中的优先地位并不能成为法律必须以其作为价值分配的基本原则的根据。法律当然不能完全沦为经济的奴隶。一旦法律完全依附于效率优先的逻辑,那么它的社会价值和功能便会大打折扣。”
[关键词]:高中语文 课堂教学 人文性 培养策略
语文课程的人文性,是以人为本、以促进学生发展为本的新理念在语文课程中的体现,是依托"文"来体现人的人生观、审美观、价值观的课程。新课程中工具性的含义,更多的是体现语言文字的工具性,体现的是和人文性结合的工具性。因此,语文教学过程就是工具性、人文性统一的过程,是人实现自我成长的过程,是激发人的生命力、创造力的过程,是在特定的时空中教师与学生双向生命运动的过程。那么在新课程背景下,如何运用全新的教育理念,将人文性融入高中语文课堂教学的方方面面呢?
一、尊重学生是培养人文性的基础
师生和谐关系是保证课堂教学有效进行的基础,也是构建人文性的基础。在高中语文课堂教学中,首先,要尊重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尊。教师与学生在道德人格和法律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处在教育活动主导地位的教师应该有主动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教师为了未来而教,学生为了未来而学,师生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必须互相尊重。尊重学生,不仅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同时要尊重学生的人格,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自己的朋友。教师尊重了学生,反过来也会得到学生的爱戴和尊重,师生之间的良好关系才能建立、才能牢固。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是教育的起点与前提。每个人带着不同的基因来到这个世界上,在不同的环境、经历中拥有不同的性格能力。这就要求教学中要做到客观公正看待学生,诸如他们的性格、习惯、兴趣、爱好、短长、潜能、心理状态、家庭状况以及缺失的成因,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教师才能避免偏颇,给学生以尊重和关爱。
其次,要保持亲和力。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拥有丰富的知识,同时要始终同学生保持一定的亲和力,一张诚挚的笑脸,一句温馨的叮咛,一句简单的关怀,比如发现哪个同学身体不太舒服,就主动询问一下,看是否需要就医。哪位同学午休不回家,就主动找他聊聊天,看是否有心事。亲和力不是与生俱有的,是一个人对社会、对人、对环境的情绪发展成一种抛不下、割不断的情感后产生的,从外观到行为的为人折服和信赖的情感魅力。亲和力就是让人觉得你是亲善和蔼,有什么心理话都想找你倾诉的那种人格魅力。有了亲和力就有了凝聚力,有了凝聚力就能做好一切事物。要想和学生之间建立一座沟通的桥梁,教师就必须加强和培养自身的亲和力,而亲和力的培养离不开对学生思想感情的培养。只有教师牢固树立对待学生要像慈母一样关心的思想,才能不断地加深自身的亲和力。
二、优化教学是培养人性性的保证
语文学科本身具有丰富的人文内涵,如良好的精神品格、人生态度、美好情感在教学过程中要体现人文精神,重视心灵沟通,尊重学生独特体验,培养学生的探索创新精神等等。而这些都要建立在有效的课堂教学基础上。因此,构建有效的语文课堂就成为构建人文性的保障。
首先,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的需求为主,利用各种资源获取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在教学方法上,引导启发,鼓励赞赏,探究质疑,教师引导下的课堂合作、探讨。在学习方法上,要引导学生主动获取、激趣选择、批判质疑、有效提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其次,对于新课改下"预习-展示-反馈"的应用。预习阶段要明确学习目标、生成本课题的重点、难点并初步达成学习目标。其基本过程是,学生根据自学后对文本的把握,教师根据对课程标准的把握,通过师生共同讨论,预设学习目标。然后,学生在通过自学、生生互动、师生互动等形式初步达成预设的目标,并对自己找出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展示阶段要展示、交流预习模块的学习成果,并进行知识的迁移运用和对感悟进行提炼提升;反馈阶段要引导学生反思和总结,对预设的学习目标进行回归性的检测。
三、生命意识是培养人性性的核心
当前,青少年因学业、家庭、感情及社会等因素而自残自杀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提倡对生命的尊重意识是现代素质教育的一种迫切需要。生命的价值应该是"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统一体。我们要通过语文教学,使受学生学会求知、做人、合作、创造、健身和审美,让他们体会到生命的珍贵,努力实现生命的价值,成为文化延续和文化创造的使者,成为具有丰富的内心世界、高尚的精神生活,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的一代新人。
《我与地坛》中的史铁生,在"最狂妄"的年龄上"残废了双腿",他一度"失魂落魄",但"荒芜""并不衰败"的"园子"(地坛)终于使他醒悟:"死是一件不必急于求成的事,死是一个必然会降临的节日。"想通了,他终于"碰撞开一条路走向自己的幸福"。借此,我们可以向学生灌输"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意识。孙犁笔下的《黄鹂》说道,在太湖流域,"我看到了黄鹂的全部美丽,这是一种极致",且"各种事物都有它的极致","在一定的环境里,才能发挥这种极致"。既如此,我们有什么理由戕害生命,我们人类不仅要爱护、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爱护、珍惜他人的生命,爱护、珍惜一切自然的生命。对生命的尊重又体现在对精神生命的尊重。读《论语》可以了解二千五百年前孔子对人类的智慧贡献,就可以理解儒家的"修身、养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精神生命;读《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正是对艰苦奋斗、不屈不挠的精神生命的追随。如果没有这样的对精神生命的尊重,人类只会出现文化的荒漠,人格品德的弱化,人文素质的退化,进而就可能是精神家园的荒芜。
总之,在高中语文课堂教学中,人文性的培养不是泛泛而论,而是要以课堂教学优化为基础,以学生为核心,让学生在学习中的语文素养得到不断提升,这样才能让人文性培养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胡小兵:论新课程高中语文教学的人文性[J]考试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