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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关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决心致力于在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联合国框架下共同努力,妥善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严峻挑战。为加强双方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定在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框架下建立中法应对气候变化伙伴关系。
二、双方重申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目标、原则和规定的承诺,愿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公平原则,加强气候变化对话与合作,建立一个双边气候变化磋商机制,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磋商,磋商在中国和法国轮流举行。
三、双方将加强气候变化政策交流,深入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就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问题交换意见。双方承诺在国际层面上促进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并加强在与气候变化相关领域(如生物多样性、水资源、荒漠化、自然灾害、森林、垃圾管理、防治污染、环境友好的经济手段)的合作,推动技术开发、扩散、应用和转让方面的合作。
四、双方强调在保持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性,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开发、应用和转让的务实合作,特别是在节能、生命周期长的能源基础设施、核能及其他低碳、无碳技术的合作,提高能效,促进实现低碳经济。
双方将鼓励发展合资企业,以鼓励应对气候变化创新技术的推广,双方鼓励各自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更多地参与双方应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合作项目。
五、双方将在如下主要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一)能源效率和节能技术;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
(四)清洁煤炭技术;
(五)碳收集和埋存技术;
(六)民用核电技术。
六、双方将尽快组织应对气候变化技术合作项目,鼓励官方和私营机构以及地方参与,推动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
(一)开发、应用和转让零排放先进煤炭技术;
(二)开发、应用和转让可再生能源技术;
(三)促进能源关键技术的获得和推广;
(四)在建筑和住宅领域提高能效;
(五)发展环保型城市和交通运输方式;
(六)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七、双方将采取有力措施鼓励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并共同确保这些技术成为负担得起的能源选择。双方将探索资金问题,包括私营部门、合资企业、公私伙伴关系的作用以及探索碳融资和出口信贷的潜在作用。双方将共同解决技术开发、应用和转让方面的障碍。
八、双方重申2004年关于鼓励和推动清洁发展机制的双边协定,将进一步促进清洁发展机制方面的合作,交换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和排放交易市场的信息,鼓励双方企业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
九、双方将致力于推动国际社会更加重视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双方将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的合作,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特别是开展以下活动:
(一)建立气候变化模型;
(二)研究和分析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及脆弱性;
(三)研究气候变化社会经济影响的分析和评估方法;
(四)提高预测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能力;
(五)研究和开发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和方法。
双方决定探讨加大同第三国共同合作的可能性,以便使最不发达国家,尤其是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受益。
十、双方将加强在能力和机构建设方面的合作,尤其是宣传教育、人员交流和培训等;双方鼓励大型研究机构、实验室的合作以及科研人员和专家的交流。
十一、双方承认减少毁林排放的重要性,将致力于更好地管理森林和植树造林。
十二、双方鼓励法国开发署及其他相关机构支持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内具有示范和实用作用的项目。
十三、双方承诺积极参与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并致力于推动就2012年后的应对气候变化安排尽快达成一致,特别是推动《京都议定书》下特设工作组最晚不迟于2009年完成工作,使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与随后的承诺期能够相互衔接。
十四、双方将致力于利用各自担任亚欧会议主席国和欧盟轮值主席国的机会,推动关于气候变化的对话与合作。
一、我国现行气候变化立法现状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直接提到“气候变化问题”或“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但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积极作用,而植树造林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
(二)《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除宪法之外,在环境法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它是包括大气变化在内的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我国《环境法》在总则和分则中都包含有对大气保护的条文,如总则中明文将“大气”纳入环境法调控和保护的范围之列,明文规定大气为环境的一部分,在分则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防治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
(三)能源单行法中的关规定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我国存在着大量的能源单行法律,这些单行法组成了我国应对变化立法中最重要的部分。这些单行法律主要包括:1995年12月的《电力法》、1996年8月的《煤炭法》、1997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1月修订)和2005年2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这些法律确立了大量有利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四)资源与环境保护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若干法律条文涉及到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我国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针对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在《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部分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如该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五)循环经济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进一步推动减排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该法对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我国现行气候变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和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规定的操作性是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执行的必要前提条件,是衡量一部法律优劣的一把尺子。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和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但该法未明确规定应该采取哪些具体的“鼓励”措施。总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类似的原则性规定较多,但“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又往往使得这类法律规定有流于形式之嫌。
(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前瞻性不足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应与时俱进,体现新时代的特点,反映国际社会对我们提出的最新要求。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虽然规定了许多节能减排制度,如落后设备、工艺和产品的淘汰制度、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等,但其还不能完全跟上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前瞻性不足。
(三)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确立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不都是配套和对应的关系,有些法律规定虽然为调整的主体设定了法律义务,但是对其在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则没有相应规定,由此可能会导致许多法律义务形同虚设。如《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这是一项旨在鼓励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义务,但其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的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障,使得这些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值得怀疑,不利于进一步控制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关键词:气候变化 碳税 立法理念
一、碳税的定义
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首先在《福利经济学》中提出碳税这一名词。在现代社会,征收碳税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提高化石燃料以及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来降低大众对化石燃料的需求与消耗,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最终实现改善全球气候以及减缓气候变化。由于化石燃料中所含碳的比例与数量直接关系着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人们将此类税种称之为“碳税”。
碳税这一专有名词该如何定义,现今国内国外学者意见颇多,争论不休。比较统一的意见是将碳税定义为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而征收的税种。具体来说,可将其定义为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以煤炭等化石燃料为征收对象并且按照其含有二氧化碳比重或者排放二氧化碳数量来征税。其他意见中,有的学者认为二氧化碳是一种环境税,是对化石燃料这种商品征收的产品消费税,有的学者则认为碳税是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为标准的一种消费税。
笔者所持观点为,碳税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的,以化石燃料燃烧时排放的二氧化碳为标准,根据其燃烧时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对化石燃料的生产者或者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种。从现实角度看,面临全球气候变暖这一严峻问题,碳税顺应时代趋势,以减轻气候恶化,改善全球气候为目的,向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或个人征收税收,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减轻企业或个人对化石燃料的以来,从而保护全球气候。从社会角度来看,人作为社会人,与气候变化紧密相关。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上升、气候变暖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减少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影响,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人类对化石燃料的依赖,而碳税正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对影响气候变化的二氧化碳征收的一种税。
二、碳税政策的实施背景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加重,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层出不穷,国际社会愈来愈认识到保护与改善全球气候的重要性。1992年5月22日,以气候变化为重要议题,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公约;1992年6月4日,各成员国齐聚巴西重要城市里约热内卢,并在那里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该公约,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后,自1995年开始,该公约的缔约方每年都会召开缔约方会议(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COP),致力于评估各缔约方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1997年,各缔约方在回忆中达成一致意见,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有关内容作出调整与修改,并着重强调二氧化碳减排这一议题,最终达成《京都议定书》,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各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2009年12月7日至12月18日,公约各缔约方于丹麦的哥本哈根召开第十五次会议,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巨大,亦是导致气候变化的重要因素,要求发展中国家也为减排承担相应的义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围绕该问题争论不休,休会时只达成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2012年11月26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在卡塔尔多哈拉开帷幕。由于2012年是《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的结束时间,也是11年启动的德班平台的运行的关键年份,各方均希望多哈气候变化会议能发挥承前启后的关键性作用。2012年12月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8次缔约方会议于多哈当地时间12月8日19点通过一份“多哈系列协议”(Doha Package)。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会议,多哈会议并未取得令人欣慰的成果。加拿大、俄罗斯等发达国家纷纷加入美国的行列,先后从脱离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而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也降低了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三、结语
气候变化的严峻现状与趋势已经不容我们有多余的时间去思考。我们应当立即采取强有力的行动减缓与改善气候变化。然而,在我国,构建碳税法律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长期以来,我国学者等对碳税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概念层面的简单认知,忽视了从理念层面的深入研究。众所周知,构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往往涉及社会的各方面,涉及社会的整体。因此,我国应当基于本国国情,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本国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吕忠梅.环境资源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许光清,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实践、气候变化管理。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编号:11XNI017)。
(1.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872;2.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
摘要 本文首先总结了气候变化意识的定义和内涵,认为气候变化意识包括对气候变化的原因、影响和应对措施等问题的认知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两部分。其次基于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了企业管理人员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的各项问题的得分率。在气候变化的认知方面,受访者对于气候变化的原因的认知水平比较低,对于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认知水平非常低,对于气候变化的原因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水平比较高,对于适应气候变化的各项措施的认知程度则有明显的差异;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方面,大多数受访者愿意在日常生活中采取行动减缓气候变化,也有大部分受访者认为企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利益相关方之一,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推动力是强制性的标准和法令的执行以及经济激励政策的引导,中国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主要是节能减排取得了明显成效、淘汰了落后产能、开展了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等。
关键词 企业;气候变化意识;认知;行为意愿
中图分类号 P467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7-0062-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7.011
全球气候变化正在深刻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重大挑战。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工商业的重要议题,作为社会责任的履约者以及气候变化的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国内外学者开始意识到气候变化背景下企业受到的影响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邓梁春认为气候变化本身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国内行动都将对企业产生影响,气候变化还将使得企业的原材料投入、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的价格产生变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是企业实现生产运营方式和产品服务市场战略转型的重大机遇[1]。潘家华等认为企业界之所以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有其内在原因。第一,企业已经或者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的限制,提前行动可以规避因气候变化以及监管措施变动所可能带来的风险;第二,越来越多的公众也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因此,采取积极态度有利于企业迎合社会舆论,体现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商业形象,增加无形资产;第三,关注气候问题有利于企业实现技术创新,保持和提高核心竞争力;第四,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带来了新的商业机会[2]。
国内也有研究已经意识到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企业界在企业战略层面上的欠缺,如姜克隽等认为,中国企业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的认识起步较晚,大多数中国企业还没有从战略角度来思考低碳发展问题,也没有以全球视野来研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3]。碳信息披露项目中国报告发现,从总体上看,中国企业多数还是将气候变化视为风险,尤其是将其视为政府的政策要求,被动应对,但也有部分行业的龙头企业采取了更积极主动的策略[4]。
近十几年来,国内外有关公众气候变化意识的调查非常多[5-12],但这类调查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公众的研究,而对于作为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主力军的企业,专门的调查研究非常少。
气候变化意识属于广义的环境意识的一部分,是伴随着人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和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而产生的。气候变化意识也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其一是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水平,其二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自觉程度。企业管理人员的气候变化意识主要指企业管理人员做为企业决策、企业行为的主体时的气候变化意识,不完全等同于其做为普通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13]。
本文基于作者所做的一项针对企业管理人员气候变化意识的调查,认为气候变化意识包括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两部分,其中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包括对气候变化原因的认知、对气候变化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认知、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的认知、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和对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几个方面;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主要包括愿意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人行为、各利益相关方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分担、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力、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等。
1 被调查者的原始信息
本次调查采用访问调查的方式,时间从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共发放问卷380份,收回366份,其中有效问卷358份;回收率为96%,有效回收率为94%。
1.1 性别比例、年龄及受教育程度
在所有的被调查者当中,有男性240人占67%,女性118人占33%。年龄在36岁到45岁之间的占到39%,26岁到35岁之间的占31%,46-55岁之间的占18%。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占到了近八成,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占近两成,而博士及以上学历的占3%。
1.2 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从被调查者所在企业来看,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居多,分别占到总体的50%和49%;第一产业仅占1%。国有企业占到被调查者的一半,其次是私营企业,占到27%。同时,来自大型企业的占34%,来自中型企业的占44%,来自小型企业的占22%。
1.3 所在工作部门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企业管理人员所属的工作部门的分布如下:董事和监事占17%、技术占22%、销售占21%、人事和财务占29%、其他占11%。
2 企业管理人员有关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
2.1 气候变化的原因
表1列出了有关气候变化的原因和受访者的正确答题率。总体来说,企业管理人员对于气候变化的原因的认知水平处于中等偏下的状况,平均正确率为44%。58%的受访者认识到全球平均温度上升有90%以上的可能性是人类活动造成的,36%的受访者认识到气候变化是由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升高造成的,32%的受访者认识到温室气体主要是由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的,59%的受访者认识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绝大部分是工业革命以来发达国家排放的,37%的受访者认识到人类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也造成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升高。
2.2 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
表2列出了有关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基本问题以及受访者的正确答题率。总体来说,企业管理
表1 对气候变化原因相关知识的了解
Tab.1 Understanding of the causes and driving forces
of climate change
人员对于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认知水平相当低,平均正确率只有27%。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京都议定书》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有35%的企业管理人员选出了正确答案。在被问及《京都议定书》定义的人类活动排放的六种温室气体时,正确率只有25%,大多数受访者将氮气排除在温室气体之外,但很少有人能将二氧化硫排除在温室气体之外。
受访企业管理人员对于欧盟提出的全球升温的安全幅度的答题正确率只有21%。2℃上限属于共同愿景的部分内容,是当前国际谈判的一项重要议题,共同愿景是《巴厘行动计划》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中列出的要素之一,是一个非常综合而复杂的问题,交织着科学、经济、政治、伦理等诸多因素,与减缓、适应、技术和资金等议题都有联系。无论是欧盟推崇的2℃上限,还是450 ppmv或550 ppmv危险浓度水平,以及3 W/m2或4.5 W/m2辐射强迫的稳定情景,都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现形式[2]。由于该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受访企业管理人员的答题正确率偏低是可以理解的。
只有约1/4的受访者正确选出了中国2020年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目标。该40%到45%的目标充分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并且广泛宣传。受访者对该问题的答题正确率依然很低。由此可见,企业管理人员对于气候变化的全球协议和中国政策的知识有所欠缺,由于传统媒体、网络和看到或听到的环保宣传活动是企业管理人员了解气候变化问题的最主要的途径,企业
表2 对气候变化全球协议相关知识及中国政策的了解
Tab.2 Understanding of the climate-change related
global agreements and protocols and China’s policies
管理人员了解气候变化问题主要是被动的,自觉程度较低,其气候变化知识缺乏系统性和应有的深度。
2.3 气候变化的影响
在对气候变化的影响的认知上,受访者的平均正确率达到了60%,远远超出了对气候变化原因的认识和对气候变化全球协议及中国政策的了解。75%的受访者认识到极端气候事件出现的频率增加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65%的受访者认识到局部地区的洪涝、干旱加剧也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64%的受访者认识到海平面上升也是由于气候变化的影响,63%的受访者认识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受影响也是由于气候变化,55%的受访者认识到气候变化还会影响人类健康。由于这些气候变化的影响比较直观,也由于近年来中国国内气象、自然灾害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媒体报道的力度也比较大,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使得受访者对这部分气候变化影响的认知水平比较高。但是仅仅有35%的受访者认识到气候变化会使粮食产量受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分布在第二、第三产业,缺乏对农业领域的直观认识。
2.4 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在对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上,受访者的平均正确率也达到了60%,75%的受访者认识到改变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可以减缓气候变化,73%的受访者认识到植树造林保护森林可以减缓气候变化,66%的受访者认识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减缓气候变化,52%的受访者认识到提高能效可以减缓气候变化。这些减缓措施的认知程度比较高,主要因为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分布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对上述减缓措施有比较直观的认识,同时也得力于媒体的广泛宣传。但是,对减缓气候变化的具体技术,仅有约1/3(35%)的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推广使用碳捕获与封存(CCS)技术可以减缓气候变化,主要由于该技术的成本过高,很难在现阶段大规模推广,导致其在企业管理人员中的认知偏低。但是该技术做为一项重要的在未来有巨大潜力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在国际社会上已经得到众多政府官员、研究人员、企业界人士的认可,由此可见,国内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对具体的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措施还缺乏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2.5 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
在对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上,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均正确率达到了46%,但是对各项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的认知程度有明显的差别,说明企业管理人员缺乏适应气候变化领域的系统知识,其知识呈现零散化的特点。强化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是受访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的最主要的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有88%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一项;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也是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的比较主要的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分别有58%和42%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两项;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受访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控制沿海地区地下水超采和保护红树林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分别有35%和27%的受访者选择了这两项,可见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普遍对海岸带环境与生态系统在气候变化中的脆弱性和我国海岸带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在农业领域,仅仅有23%的受访者认识到选育推广农业抗逆优良品种也是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这与前述仅有35%的受访者认识到气候变化会使粮食产量受影响相
呼应,再一次印证了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农业领域受气候变化影响及如何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知识。
3 企业管理人员应对气候变化的行为意愿
3.1 愿意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人行为
企业管理人员也是社会公民的一分子,首先应当承担作为一个公民的环境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表3显示了受访者作为公民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愿意采取的个人行动。总体上看,分别有86%、84%、77%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非常愿意采取节约用水、节约用电、购买节能产品等行动来减缓气候变化,分别有61%和60%受访的企业管理人员愿意采取低碳办公和减少奢侈品的购买和使用等行动来减缓气候变化。然而,在购买当地当季水果和蔬菜、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减少坐飞机的次数等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人行为上,选择肯定会这么做的企业管理人员比例明显下降,分别为40%、39%和28%,这可能与企业管理人员普遍生活节奏紧张、公务繁忙有关,可见当
表3 愿意采取的减缓气候变化的个人行为
Tab.3 Intended individual behavioral changes
in mitigating climate change%
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与工作效率发生矛盾时,大多数人的选择还是以工作效率为主。
3.2 各利益相关方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分担
表4是受访者选出的应对气候变化各利益相关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可见大部分企业管理人员认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利益相关方。
表4 应对气候变化各利益相关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Tab.4 Divided responsibilities of stakeholders
when addressing climate change%
3.3 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力
图4是调查中关于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推动力的结果。从图中可知,69%的受访者选择了强制性的标准和法令的执行、61%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了经济激励政策的引导,这两项是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主要的原因。
同时,46%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了新商机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驱动,有43%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和品牌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需要,有36%的企业管理人员选择了企业管理观念和意识的转变,由此可见,已有少部分的企业管理人员主动将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有机结合,并能意识到气候变化带来的新机遇。
另外,仅有24%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是国际竞争和开辟国际市场的需要,这可能与此次调查的大多数的企业管理人员来自内向型企业有关,同时也说明大多数的企业管理人员无论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还是在企业发展问题上还没有全球视野;仅有23%的企业管理人员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是由于受到了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这说明了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氛围还比较弱,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对企业行为来说,社会公众的影响力很小。
3.4 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图5是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从图中可知,57%的企业节能减排成效显著;53%的企业已经提高了能效;有49%的企业已经采取了淘汰落
后产能,39%的企业开展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另有38%的企业利用了可再生能源。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已经采取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主要是节能减排取得了明显成效、提高了能效、淘汰了落后产能、开展了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利用了可再生能源。
仅有11%的企业申请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虽然CDM项目在我国发展迅速,截至2009年底,我国企业通过参与CDM项目,已获签发的减排量达2.2亿tCO2当量,但是,对大多数的企业来说,由于信息、能力等障碍,或者产业类型、主营业务的不同,并没有从CDM项目中受益,也没有通过CDM项目获得相关的气候变化知识,从而提升气候变化意识。
4 结论与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和总结,并综合多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的观点[14-17],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气候变化意识,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1)与媒体宣传相结合,对企业管理人员加强气候变化方面的培训,使企业管理人员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知更加具体化、系统化。
(2)积极实行促进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激励政策,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鼓励企业进行低碳产品认证、自愿碳减排协议、碳交易、碳中和等尝试,使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气候变化意识进一步提高,使中国企业从被动迎接气候变化的挑战转变为从企业战略的高度上主动出击。
(3)与节能减排政策相结合,重视强制性的标准和法规的作用,进一步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入网、提高能效标准、循环经济立法和试点、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并转、上大压小等一系列命令控制型手段,促进企业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行动。
(4)积极发挥学术团体和环保民间社团的作用,提高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创造全社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氛围,充分发挥公众的作用,对企业行为加强监督,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气候变化意识。
(5)通过增加投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新技术行业,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企业创新能力,使企业有足够的能力和潜力主动应对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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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stical Analysis on the Climate Change Awareness
of Enterprises’ Management Personnel
XU Guang-qing1 DONG Zhi-yong2 GUO Ying2
(1.School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China;
2.School of Economics,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China)
尽管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在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没能达成更加广泛的共识,只是勉强通过了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会议的形式多于内容。但是,各界对“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关注和重视成为本次会议新的热点,具有实实在在的现实意义。显然,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和自然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下,“低碳经济”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线,改变传统的高排放、高污染生产和生活方式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低碳经济”成为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选择。
“低碳经济”是人类的选择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倡导的“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无疑是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解决具有重大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和社会各界聚集在哥本哈根,力图通过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也是希望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框架内,“低碳经济”的倡导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方式确定下来。尽管,哥本哈根会议由于在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和应负的历史责任等问题存在的分歧难以弥合,不能达成更加广泛的共识,“低碳经济”的倡导似乎被会议“边缘化”了,只得留给墨西哥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去进一步探讨和解决。但是,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将“低碳经济”列入会议的议题,就足以表明“低碳经济”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性。
“低碳经济”的提出,反映了人们因气候变化对未来人类生存环境的担忧,其概念在现实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中是一个崭新的理念,是提倡人类以低排放、低污染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替代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尽管,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中,“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但“低碳经济”的提出却是全球可持续发展和发展观转变的老问题,离我们现实的生产和生活并不遥远。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和自然环境的持续恶化,人类在不断思考和反思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自然环境持续恶化带来的各种灾害频繁发生,谁应为此负有责任?目前,有一定科学根据的主流看法是,导致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是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过量碳排放所致,而自然灾害频发与人类对自然界的破坏息息相关。当然,近期在一些媒体中也不断传播出一种“另类的声音”,质疑温室气体排放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但是,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无论这一论点是否有足够的科学根据,能否站得住脚,不可否认的是气候变暖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毕竟有着必然的联系,人类对自然界的破坏加剧了环境的恶化。因此,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无疑是改善自然环境或延缓气候变暖的重要举措,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人类现实与未来的选择,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此早有广泛的共识。
“低碳经济”的理念是从人类的未来着眼,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减少碳排放就要相应优化和约束人类生产和生活活动,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由此,“低碳经济”理念的提出,在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形成的共识日益增多,发展“低碳经济”在许多国家已经提升到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离我们现实的社会越来越近了,并非遥不可及的事。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问题上,中国是最早重视和着手制定低排放、低污染发展规划的发展中国家,低排放、低污染成为中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内容和步骤。同时,低排放、低污染生产和生活方式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年至2015年)规划。
气候变化转变人类活动方式
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任何国家和任何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对责任的承担也不能置之度外,在共同的生存环境下,负有共同的责任。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改变传统的产生和生活方式已经迫在眉睫。
人类社会在传统的生产和生活中,由于碳的大量排放,从而导致全球气候变化异常,“急功近利”的对自然环境破坏的发展途径,使人类在不知不觉中生存空间逐渐缩小。如何善待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人类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需要加快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换,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由此“低碳经济”正在或将要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成为一项新的紧迫课题摆在世界各国面前。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威胁,改变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更多的从环保意识出发,处理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对环境毫无理智的破坏,避免人类生存环境危机“悲剧”的发生。除此之外,人类没有回头路和其他道路可走。尽管,新兴的“低碳经济”生产和生活方式在世界各国还处在初级的起步阶段,也没有形成规模,在世界各国经济领域所占比也十分有限,但其发展前景和重要意义却不可估量。首先,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既可减少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缓解能源储藏日益匮乏的压力,又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既节省了生产和生活消耗能源的成本,同时由于碳排放的减少,今后治理环境的投入也会相应减少,减轻了后续的压力,一举两得;其三,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新能源对传统能源的替代,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加快工业化进程和改善环境,对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转换生产和生活方式的重要意义上看,转换生产和生活方式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但与破坏自然环境为代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比截然不同,与对气候环境的影响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是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是人类日益强烈的保护自然环境的诉求,为人类生存危机寻求新的出路。
从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到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再到哥本哈根会议提出的“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体现了人类社会在解决能源与环境问题上的广泛共识和行动的一致性。转变传统的高排放、高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提倡“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在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中也有表述。其表述的理念和含义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低碳意味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经济形态是:充分发展“阳光经济”、“风能经济”、“氢能经济”、“生物质能经济”。由此,低排放、低污染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被世界各国所日益重视,加快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的呼声不绝于耳,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
尽管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会议的最终不尽如人意,但会后各国都会为尽量减少和控制碳排放从发展低碳经济入手。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技术处于领先地位,并在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将会在低碳经济方面进一步采取重大措施,在低碳经济的技术领域有所突破,以此主导全球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进行新经济的变革,使资本主义从金融危机后的衰退和低速发展再次步入繁荣。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是全球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的调整,是全球技术和产业结构的大变革,甚至是金融结构的变革。从这个意义来说,发展低碳经济就是调整经济结构,使经济结构和产能的技术标准符合生产和生活方式低碳要求,同时在进行调整能源结构中提高新能源的比重,在调整技术研发上适应气候变化的要求。
发展观的转变与持续发展
发展是人类面对的共同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被联合国纳入全球首要重大问题。发展问题的提出是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是对发展观念不断深化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扩大和经济相互依存程度的加深,加快了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正在改变世界经济以至各国经济的运行机制和发展方式,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对发展的认识和理解也在不断深入,发展涵盖的内容也不断得到充实。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无数次实践人们深刻体会到,单凭经济的增长并不意味着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合理发展,不仅如此,甚至还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就是说,经济的增长并不等于人类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因此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对传统的发展观念有一个重新的认识和转变。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各国谋求发展中,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发展的认识和观念也在不断转变和更新,对发展的要求更客观、更现实、更高了。发展观从内容到形式的转变化赋予了全球发展新的使命,对世界各国的发展目标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长期以来,由于发达国家工业化的扩展和发展中国家贫困的加剧以及地球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其中包括森林面积减少、土地荒漠化严重、水资源匮乏、海洋环境遭到破坏、生物物种灭绝速度加快、气候变化等),人们逐渐开始意识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将受到严重威胁,人类将面临着更为严峻的一系列生态环境危机。由于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严重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因此到了80年代,人们更加关心自身所在世界的生存环境和前景,国际社会对发展问题的认识和要求又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把人类社会发展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不能不说是人类在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认识上的又一进步,形成了新的社会发展观,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持续发展战略不仅体现了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认识有了质的飞跃,而且对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意味着人类在发展问题上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
可持续发展战略确定的人类发展目标是,在满足目前人类需求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未来人类的发展,当今的发展不能对后代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构成危害。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就必须合理开发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体现了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必须协调发展,而发展“低碳经济”则是发展观不断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延伸和深化。
共同的生存环境与同样的责任
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大会,本应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但大会期间,各国家代表在如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各国应负的责任等敏感问题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和存在的分歧始终围绕在减排量化、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以应对气候变化。会议的上上下下、里里外外充满了“火药味”, 气候变化会议演变成各方利益和力量博奕的场所,在激烈争辩的喧嚣声中,各种力量的较量和交锋几度达到“白热化”程度,似乎脱离了召开气候变化会议的初衷。
哥本哈根会议尽管不是人类为生存而努力的惟一机会,但毕竟失去了一次机会,留给人类的机会只能是越来越少。气候变化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的范畴,成为全人类共同的问题,在全球气候变化面前,国家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的博弈与碰撞中,如何处理国家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关系,成为各界广泛议论的话题,或许这一新的课题带给我们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从全球气候变化的角度看,谁也不愿意看到全球变暖加速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因此世界各国必须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前提下,共同负起责任来应对气候变化,为改善自然环境或减缓自然环境继续恶化方面有所作为,而不是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为了眼前的利益患得患失。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责任和当前人均排放情况千差万别,国际社会确立的应对气候变化基本准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宗旨就是需要国际社会综合、全面、客观、历史地看待气候变化问题。由于气候变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在长期工业化过程中无节制排放温室气体造成的严重后果,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应该更多地承担起历史责任,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发展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而不应是套用其惯用的、带有附加条件的“施舍”。但是,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谈判的一开始,西方发达国家不仅不履行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协议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资金支持的承诺,甚至美国始终拒绝在《京都协议书》上签字,而且变本加厉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承担额外的、不合理的义务。由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在相关问题的谈判和磋商历经十多年,谈判过程曲折、复杂、激烈,甚至是情绪“激愤”,直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第15次哥本哈根会议,190多个缔约国依然没能就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和应负的历史责任等敏感问题达成更加广泛的共识。但从人们从激愤的情绪中平静下来之后冷静地思考一下,要争取各缔约国达成某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协议,尤其是规定国家发达在量化的减排、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资金支持机制安排和承诺,以及适应气候变化的机制安排,并非希望渺茫,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树立信心、坚定信念。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会议不是人类为全力自救的终点,人类在全力拯救自身生存环境危机从刚刚开始,或许墨西哥气候会议也不能全面解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所问题,但墨西哥气候会议也不会是人类为自身生存环境而自救的终点,人类需要永无止境地与不断恶化的自然环境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