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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景区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旅游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是提升景区品味,打造景区特色,实现景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依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性详细规划》、《风景区民居建设风貌改造规划》等依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民居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与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第四条县旅游局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林业局、水保局、环保局、文化局、建设局、国土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乡镇从各自角度配合旅游局履行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景区内建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民居)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建设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建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以规划为先导,以保护生态环境、提升景区档次为主要内容,整治景区环境、打造景区特色,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着力推进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努力打造生态良好、风格统一、特色鲜明、设施完善、服务配套的精品景区(点)。
第七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必须符合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原则;
2、风格与风貌统一,特色突出,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3、不破坏生态环境与绿色环保的原则;
4、改建和新建结合,前期整治与后期管理结合的原则;
5、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要按照景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要求进行,必要时应另行编制旅游风景区民居风貌改造规划。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风格应突出当地民族民俗特色,避免“百村一面”;要适应小康社会生活标准,努力提升档次和品位;要充分体现保护生态和节能环保的理念,并统筹安排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旅游风景区应按照景观的观赏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与不可再生性特点划分为景观核心区、建设控制区和接待服务区,实行分类管理。景观核心区严禁建设与资源保护以及旅游服务无关的各项建设内容,景观核心区内的民居应逐步搬迁、拆除;建设控制区可适应建设为景区接待服务所用的建设内容,原有的民居建筑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改造为旅游服务设施;接待服务区的民居应根据景区规划要求,按照统一风格进行改造,开展旅游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颁布前在景区内已建造的原有民居和其它建筑物,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凡不符合景区规划要求,与景观不协调,需要改建或拆迁的民居,应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或拆除。对成片的民居建筑应通过风貌改造打造为旅游服务区。
第十一条在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翻修的各种建筑物(包括民居),其规模、体量、高度、造型和色彩等都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严禁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二条在景区内施工,必须保护景物及附近的林木、植被、水体和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完毕,必须及时清理周围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在主要风景游览区内施工应尽量避开旅游旺季。
第十三条对景区内被确定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院落,由文化部门牵头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影响其历史风貌、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予拆除。特别要注意保留散居在村落中有利用价值的旧民居,应作为景观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内的古建筑及其文物古迹。
第十四条景区内重要古建筑的修复,应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尽量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古建筑修复由县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景区规划要求,与文物、宗教部门协商确定,有计划地进行修复。
第十五条景区内的商业服务业网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凡不适合在风景游览区设置的经营网点要限期迁出。
第十六条景区内的单位和民居都要按照规定的卫生责任区,搞好卫生保洁,严禁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粪便或其它杂物。饲养家禽必须远离景观和道路实行圈养。
第十七条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和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国土整治、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以工代赈、生态移民等各种项目,支持景区民居搬迁与改造。同时要加大对景区民居建设与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保证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旅游风景区民居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风景区管理单位和风景区所在乡镇共同管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形成旅游风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违反《建筑法》、《旅游风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建设详细性规划》和本办法,在景区随意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土地、森林、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旅游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负责景区民居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因,,造成景区资源破坏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民居建设、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旅游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管理条例;保护条例;泸沽湖区域;适用状况;法律建议
一、《云》与《凉》两个条例之间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分析
(一)差异性分析通过对条例的对比可以看出云南省将泸沽湖景区实行三级保护管理,四川省将泸沽湖风景区按照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重点村落保护区、点,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游览保护区,生态恢复区,实行两级保护管理,云南省的划分方式更为细致,更有利于对景区进行保护。云南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景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对重视经济效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四川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对侵占和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并且对保护风景区环境资源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更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在合理的条件内进行开发利用。《云》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景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凉》并未做出有关规定。《云》与《凉》二者对水质级别要求不同,云南省要求泸沽湖水域水质按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Ⅰ类标准保护,四川省对泸沽湖水域的水质的要求是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笔者认为泸沽湖虽分属两省监管,但实质为一体,且湖水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所以《凉》应该提高标准,争取实现对全湖进行Ⅰ类标准保护。《凉》规定风景区内所有船只应当依法登记,取得许可证,而《云》没有规定船只登记事项,笔者建议增加有关规定,同时两省可以对船只进行统一管理与登记。《云》对泸沽湖裂腹鱼的的保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凉》未对此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裂腹鱼经济价值较高,但逐年产量急剧下降,笔者建议为保护泸沽湖生物资源多样性应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云》规定进入景区从事科研、考察、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凉》未做出此类规定,建议增加此类规定,两省可以对该事项进行协商,统一规定。《云》第二十条与《凉》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云南省对景区内的挖沙、采石、取土,实行定点限量开采,四川省严禁在风景区内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和其他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笔者建议云南省将“限量开采”改为“禁止开采”,与四川的规定同步,将更有利于对景区的保护。《云》规定管理机构可从门票收入中提取2%的经费,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凉》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相关规定。从对两个条例全文结构的对比可以看出《云》未对条例内容进行结构上的划分,结构相对混乱,笔者建议将条例根据内容划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组成。《云》第三条规定景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根据十报告提出的五位一体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一体,笔者建议应对条例的该条内容予以改进,增加“政治效益”与“文化效益”的表述。(二)共同性分析川滇两省两省出台的旅游管理条例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共同性,两个条例都包括对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景区内从事各项活动的管理与监督以及违反条例后的法律责任的内容。因为两省条例存在共同性,所以两省在管理泸沽湖的过程中也会采取一定的联动方式,例如两省正在协商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两省进行交叉执法等。笔者认为两省有必要对联动管理方式做进一步商讨,以促进泸沽湖区域的统一发展。
二、《云》与《凉》两个条例的执法效果分析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它的这一特性不仅要求其具有可实施性,且实施过程中取得一定成效,即执法效果。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云南省泸沽湖管委会充分利用云南省政府2004年,2011年两次现场会项目资金和泸沽湖国家良好湖泊生态保护试点项目资金,加强对泸沽湖的保护,稳定保持了条例所规定的I类水质,泸沽湖已被列为全国良好湖泊保护试点。随着泸沽湖旅游业的发展,部分泸沽湖景区群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原有古色古香的摩梭民俗民居面目全非。2015年11月起开展泸沽湖环境综合整治和项目推进工作,摸底排查出泸沽湖景区有手续但未严格按照审批文件要求建设和整改户64户,无手续“两违户”45户,截止2016年7月15日,泸沽湖“两违”整治工作,有手续的64户风貌整治,已整改拆除44户(41户通过整改验收)。对6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酒店,客栈进行处罚,责令停业整治3个月,罚款5万元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笔者认为云南省在对遭到破坏的民俗民居进行整改同时可以学习四川省《凉》有关表彰和奖励保护景区突出的组织及个人的规定,通过奖惩两种方式对景区民俗民居进行保护。云南省为切实加大摩梭文化保护力度,借助四川经验,适当提高重点保护民居补助标准,每年实施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资金补助。同时为营造全社会共同护湖的良好氛围,制定《泸沽湖沿湖全民保护泸沽湖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促进对全湖的管理与保护。笔者通过对四川省盐源县泸沽湖景区管理委员会、四川泸沽湖污水处理厂进行调研访谈了解到四川省泸沽湖区域为进一步规划景区旅游市场环境,净化景区干线街景街貌,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由凉山州摩梭家园暨泸沽湖旅游景区管理局采集信息,并制作统一规范的店招店牌,做到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风景区的开发利用,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尊重当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应与民族传统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泸沽湖渔业资源,做好封湖工作,在封湖前三天张贴通告,加大封湖宣传力度。同时为鼓励泸沽湖景区内单位及个人,开展了泸沽湖第一次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确定泸沽湖景区环保公司等3个单位、5名个人为表彰对象,做到了条例的第五条规定。泸沽湖管委会为推进泸沽湖旅游市场综合整治,保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保护泸沽湖,我们在行动》实施方案。川滇两省在管理泸沽湖区域的执法过程能够依条例执法,并在保护水质,民俗文化,生物资源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发挥旅游保护管理条例的价值,但在法条适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分析,给出相关建议。
三、《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专项规划滞后,存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等不衔接问题。景区供排水,道路,服务设施,居民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滞后。笔者建议:泸沽湖管委会同丽江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完善景区各类专项规划,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保护开发。(二)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沿湖截污治污体系不完善,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效能有待提高。湖滨生态带建设不完整,入湖河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需加快。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适当提高条例中规定的从门票中提取出的费用比例,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四)景区执法和监管体制亟待理顺,由于泸沽湖景区与社区,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旅游渡假区交叉重叠,长期存在条块分割,多头管理,体制不顺,权限职责不清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在推进泸沽湖保护与开发进程中出现管委会与县直有关部门执法“两张皮”的现象。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尽快成立景区综合执法局,落实编制与人员,由泸沽湖管委会所属的景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执法权及有关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协调联系市、县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环保部门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划,强化对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五)筹融资工作进展缓慢,泸沽湖景区供水建设项目,蒗放湖滨生态走廊建设项目等筹资困难。影响项目建设。笔者建议:拓宽筹融资渠道,引入社会资本,采用与企业合作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的资金支持,请求“十三五”期间继续对泸沽湖环保项目予以省级环保资金,国家江河湖泊专项资金支持。
四、《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法律建议
(一)污水处理厂运作状况堪忧,污水处理厂于2006年开始修建,2007年投入运转,由于污水处理没有进行雨污分流,夏季降水多,导致运作超负荷。污水处理厂所处位置较低,所以增加大量水泵,自流管与压力管共同进行,所以工程量投资较大,随着游客量增加,污水处理效果有所下降,水质下降。笔者建议:景区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尽快实施泸沽湖供水工程、环湖截污治污工程、湖滨生态走廊工程。川滇两省尽快达成“在四川盐源县盖租乡共建污水处理厂,统一收集处理污水”的共识,促成两省省级泸沽湖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川滇两省共建共管泸沽湖环湖截污治污处理系统建设工程。(二)基础设施薄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笔者建议:景区加快基础设施规划,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可以学习云南省条例的规定,从门票中抽取一定费用作为景区专项建设费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三)景区垃圾处理问题,旧的垃圾场使用已经趋于饱和。笔者建议:加快推进新垃圾厂选址及建设进程,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科学合理处理景区垃圾。(四)百姓对景区建设工作支持度不高,在污水处理厂地下埋管过程中会经过当地居民使用的土地,居民认为自建房屋与污水处理厂建厂相矛盾,不是很支持工作,这对于工作开展有一定的难度。笔者建议:加大对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宣传力度,创新景区环保宣传方式,景区政府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沟通与协商以获得居民的支持。(五)景区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慢,出现体制不顺等体制机制问题,手续上报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往往拖延工程的开展。笔者建议:加快理顺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不必要的上报过程,精简项目审批程序,争取做到早上报,早审批,早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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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灯光设施管理,亮化美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包括:
(一)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设施;
(二)户外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灯光广告设施;
(三)建(构)筑物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性灯光设施;
(四)装饰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橱窗等城市灯光亮化设施;
(五)其他户外灯光设施。
第四条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供电、工商、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灯光亮化工作。
第二章灯光亮化规划与设置
第七条城市灯光亮化以路灯亮化为基础,以沿街店面亮化为主体,以高层建筑泛光灯、轮廓灯亮化为衬托,以户外灯光广告亮化为点缀的原则进行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城市灯光亮化规划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层次分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新湖风景区、锦绣川景区等城市标志性地段、部位以及城市主干道的灯光亮化设置,兼顾其他地段和区域。
第九条城市灯光亮化规划由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分级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建(构)筑物,按照城市灯光亮化规划应当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现有建(构)筑物,未按照城市灯光亮化规划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其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人应当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
第十二条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设计方案,须经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讲究艺术品位;
(二)不影响建筑物原有风貌和结构安全;
(三)不影响市容、交通和消防通道;
(四)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必须采取眩光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原则上一条道路上的路灯要选用同一样式,造型要简洁、美观、大方。路灯杆的间距、高度要合理、协调。
第十五条城市灯光亮化设施设置完毕,应由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灯光亮化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路灯由城市路灯管理单位负责;
(二)其他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应保持灯光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及时发现排除隐患、故障,重大故障必须及时报告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核定的期限修复完毕。
第十八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路灯杆应保持完好,与道路垂直,不得歪斜,灯杆上不得乱贴乱画或乱挂杂物。
第十九条城市灯光亮化设施必须按规定时间启闭灯。中高层建筑(6层以上)的轮廓灯、泛光灯,不具备每晚亮灯条件的,报经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每周五、周六以及法定节日开灯。因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时间要求启闭灯。
路灯的启闭时间,按城市路灯管理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禁止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确需改变、移动、拆除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须经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纳入城市灯光亮化规划范围内的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用电,经供电部门和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按照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标准缴纳电费。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设置或擅自设置、更换、迁移、拆除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城市灯光亮化设施的。
将茶叶资源与旅游有机地结合起来的茶文化旅游是旅游发展的新业态,目的是体验茶叶种植及其生态环境、茶叶品饮及与其相关的文化元素,这种融观赏、考察、参与和购物于一体的体验文化旅游,各个方面反映了休闲体验文化旅游相对于其他旅游形式的区别和特征,从一定意义上塑造和勾靳出了文化旅游的新形象。旅游景区形象塑造相对于旅游文化来说,虽然受旅游文化整体约束,但旅游景区形象塑造体现旅游文化的内涵独有一定的专业性、独立性,这也是景区文化建设中的旅游文化形象塑造的核心问题。在分析景观形象设计的三要素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江头贡茶生态农庄茶文化整体形象塑造的理念和思路,进而建议江头贡茶文化景观形象塑造的路径要突出“宋贡茶文化”。
【关键词】
贡茶;生态观光;茶园景观;茶文化
湘南产茶大县湖南省耒阳市,当地茶叶历史源远流长,在历史长河中以其品质优异在历代贡茶中留下了浓重的一笔。江头贡茶文化作为古典茶文化的主要成分,中国茶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光有独特的自然风光资源,更兼具可开发的文化气息,其以涨水泡开其姿态飘若惊鸿,犹如白纻舞,李白赞曰:扬眉转袖若雪飞,倾城独立世所希。[1]唐之磅礴繁华,而沿袭秦汉风骨的魏晋风流犹盛一头,更宜今世。江头贡茶生态观光茶园以高雅的江头贡茶历史文化背景为依托,打造魏晋之玄妙,现倾城独立之感,为今日红尘所累世人之养性修身之地。通过深入分析该项目实例的成功点,从而能对观光茶园规划设计的根本思想与原则进行阐述,并希望对其他茶园能够有所助益。江头生态农庄生态农业景区位于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江头村,属于中热带季风性气候区,四季分明,常年平均气温17℃~18℃,常年平均降水量为1337mm,日照时间近1640h,地貌形态属丘陵低山,植被覆盖良好。[2]土壤以红壤和黄棕壤为主,土质均匀,保水较好。在低山丘陵之间建有龙下冲小一型水库,呈倒人字形,水库分叉伸入到山丘各部,水面较大,水位较平稳。有联赞曰:碧水一湾,岭绵万里,江头画境景逾画;紫云盈野,茶贡千年,海内芳名茗更芳。梯田状地形由四周向中部的水库倾斜,地形变化丰富,三维空间感强,是宜游宜茶宜居的茶乡佳境。2008年9月开始,江头生态农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握紧拳头强力打造耒阳市千亩新式茶园—生态观光茶园,不仅能够带动产业联动,更兼具生态环保理念,江头贡茶生态观光茶园占地面积3508亩,茶园占景区面积65.56%。从公司成立时开始,每年均开地种茶,茶树长势良好。由于种植年代不同,各部茶园各有差别,部分茶园已形成很好的茶园景观,视角效果良好。景区内及周边天然森林长势良好,森林景观突出,植被郁闭度高,现有植物种繁多,以杉松、香樟、竹类为主,灌木茂密,可开发森林休闲健康旅游。
一、注重景观形象设计的三要素
(一)精准把握形象设计的风格定位
视觉形象中鲜明的形象最吸引人的眼球。如果在设计上遵循“师法自然”的自然式为主的设计法则,就能设计出视觉上纯粹、朴素、和谐的乡村自然风。而不同地区不同地域所打造的观光茶园自然也要有自身的特色,怎样才能保持基本的乡村自然风格的基础上有自身的鲜明形象,那就是在不同地区不同地域打造的观光茶园自然要有自身的特色。
(二)茶园平面设计突出主题形式
确定观光茶园的形象设计总则是为了指导并落实于具体的方案设计。景观空间则是指,由环境边线所界定的,各种自然或人造形成的软质或硬质元素所构成的三维立体。景观空间的坚实地面,即基面(或地面),我们这里称之为“平面”,它是整个景观空间立体构造的基础。因此,无论如何,观光茶园规划设计的景观形象设计都避免不了要从其平面设计开始考虑。
二、塑造江头贡茶生态农庄茶文化整体形象的思路
“吾本乘兴而行,兴尽而返,何必见戴;我以天地为栋宇,屋室为裈衣,诸君何为入我裈中”。现代人受到的社会、就业、亚级和家庭等方方面面的压力非常巨大,尤其是成功人士。他们会更加追求返璞归真,放浪形骸。有以下几个功能区域可以较为引导与满足他们的心灵追求。
(一)建立浮世绘长廊
浮世绘呈现出特异的色调与丰姿,历经三百余年,影响深及欧亚各地,十九世纪欧洲从古典主义到印象主义诸流派大师也无不受到此种画风的启发。通过浮世绘描绘当时社会与人们的风采可以给予人很强的代入感。
(二)强化文化歌剧与演出
将《世说新语》内容新编,融入现代气息,用歌舞剧的形式表现出来。既能让人轻松愉快的欣赏,又能达到普及传统文化的目的。
(三)注重传统歌舞表演
正如唐代李白的《白纻辞》中所云:“扬眉转袖若雪飞,倾城独立世所希”。[2]让旅游在再朦胧仙境的古典艺术中,穿越时空的束缚,置身于那个以天为被,以地为衣的时代。
(四)塑造茶室与谈经室的贡茶文化氛围
《左传》言:“国于天下,有与立焉”。章太炎先生说:“夫国学者,国家所以成立之源泉也”。学习传统经典,不光是对我国我民族之继承,更是为了使其符合今日社会主义精神,从而继往开来。使我中国屹立于世。同时对于自身的修养也是具有显著的提高效应,修养的增加,人生在世自然会更加和谐。
三、景观突出“宋贡茶文化”形象塑造的路径分析
(一)突出“宋贡茶文化”塑造理念
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精神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茶文的诞生、发展、传承有力的反哺了茶产业的发展。江头贡茶文化由来已久,苏轼有诗“江头千树春欲暗,竹外一支斜更好”,贡茶产业只有在加强贡茶文化的挖掘、整理、传播和建设中,才得到更好的提升和发展。本项目以茶叶为题,生态立本,山水展色,文化作魂。在设计思想上应达到“野泉烟火白云间,坐饮香茶爱此山。岩下维舟不肯去,青溪流水暮潺潺”使人在此忘却纷扰,饮茶论道,谈玄悟性,洗去红尘,再演魏晋风流。
(二)主题定位:以宋贡茶文化设计整体园区
人与自然协调的茶园氛围是生态观光茶园的核心要素,其受到地方风俗文化、自然环境、设计师与设计师之间的冲突等制约。茶园不能仅仅满足于满足喝茶,制茶等基本功能,在新时代更应该满足人们日益需求的精神文化,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挖掘与融合新时代气息能够使茶园由死为生,充满灵性,升华其质。《咏茶叶》言:“千挑万选白云间,铜锅翻炒柴火煎。泥壶清香增诗趣,瓷瓯碧翠泯忧欢。老聃悟道养雅志,元亮玄谈驱俗喧。不经涅槃渡心劫,怎保本源一片鲜。”与南朝改用茶饭代以三牲祭祀由此可以看出茶在其精神文化境界上的所蕴含的修身、养性、怡情、尊礼的内质,决定了以茶为景观主体的场地带给人超凡脱俗,直抵本心之感。故此,建设茶园整体园区的设计思想与理念必然与之相符合,在空间与结构上达成统一性。
(三)景观定位:与自然的统一性
自然与人工的统一性是当前景观规划追求最终目标,无论从建筑设计亦或者景观设计都不能片面孤立的进行设计。以江头茶园为例,应该在空间与结构统一的基础上,秉持“天人合一”与“致中和”思想来建造,在建筑中融入自然理念,在景观的塑造中融入茶文化理念,使得二者交互混为一体,不分彼此。
(四)目标定位:以旅游带动茶叶产业发展
茶文化旅游的核心基本点是以茶文化为本带动旅游休闲业的发展,其作为一种高雅的文化旅游资源既可以满足现代旅游者对于文化、休闲以及精神层次的需求,又是健康饮品。消费者可以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去接触茶道,去静心荡心。同时还可以接触茶叶,采摘茶叶等使得其对茶更有直观的体验。茶园兼具生产、加工、销售、疗养、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在江头茶园中应当突出江头特色的茶文化内涵,通过空间与结构的统一性,改造旧有设施,利用一部分较好的茶道厂房,让消费者进行开放式活动,并利用壁画,浮雕,雕塑,文化演出等表现形式让消费者直观的感受到特色的茶与道、茶与故事、茶的演变过程等文化内涵。茶园休闲观光区依托园区丰富的茶场资源,开发茶道内涵,体会茶农生活等项目,更好的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江头观光茶园的主要功能性区域可以划分为以下:即,(1)修身、养性、论道,即依托良好的生态环境与和谐统一的园区构造,促进人对自我价值增长的需求,并修养身心以便更好的开展事业。有效的满足了中高端人士的需求。(2)度假居住功能,特色茶庄、公寓式酒店、度假别墅。(3)文化传承与创新功能,主要包括传统经典文化的研习与生态环保科技体验、农业科技种植、特色文化展示,为突出江头茶园文化内涵,通过壁画,浮雕,雕塑,文化演出等表现形式让消费者直观的感受到特色的茶与道、茶与故事、茶的演变过程等文化内涵。(4)商务会议功能,会议中心、商务会所。(5)休闲观光功能,让茶园变成游客的心灵港湾或第二家园,增加景区内新的文化体验与修身养为支持架构,培育景区的发展和效益的新增长点,亦是让客人感受不同于其他景区的新奇体验,并能够带给他们精神价值的提升与呵护。(6)服务、商贸功能,在景区修建茶文化广场、建立生态停车场与旅游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在文化广场两侧,以魏晋时期建筑风格为载体,打造具有特色的服务、餐饮、购物等一体化的茶道区域。
总之,生态观光茶园是一个承载着茶文化的特殊景观类型,有着与其他游赏景观专类园不同的设计思想和原则。作为生态景观设计,不应片面地把重点放在设计上面,也不能完全放在自然本身上面,而是应该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方是“致中和”。[4]这其中蕴藏着人与自然界的紧密联系性与合作性。同时每地的自然环境并不相同,所以不能武断的硬性设计,而应该充分的利用自然提供的潜力,结合相应的社会文化等进行联合设计。通过每座茶园独特的文化与景观营建实现“茶文化创意旅游”能够促进当地多产业的联动。依托自然环境与特色的创意文化,以实现农业三产化、农业旅游化为导向对乡村土地进行土地科学的开发利用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乡村的有效成果之一。在我国工业化不断推进的当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这使得农业生产效果不佳。就以茶叶生产来说,当前茶叶生产面临诸多生态问题,如茶园生态系统的能源输入由有机能向石化能转变、外界环境污染对茶园生态系统的冲击大、茶园生态系统内的食物链由复杂向简单变化等。改变传统茶园生产方式,向生态茶园迈进,或是人与自然和谐的一小步。
作者:周怡岑 尹影 阳琴 单位: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工学院建筑工程与艺术设计学院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苏春玉.对马鞍山地方舞蹈艺术发展的思考[J].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7:59~61.
[2]胡最,邓美容,刘沛林,王金国,田亚平.基于GIS的衡阳人居适宜度评价[J].热带地理,2011,2:211~215.
[3]徐红梅.现代工业园区景观设计的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王慧,肖斌,张云鹏等.陕西西乡枣园生态观光茶园规划设计[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0.4:205-208.
[5]朱玲.长沙市酒店绿地植物配置与多样性研究[D].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关键词:旅游度假区;景观设计;城市设计导则
目前,随着城市的设计与管理日益精细化,城市设计的角色也愈加成熟,作为衔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实施之间的重要层次,对城市公共领域与城市景观的具体方案设计进行规定与指导,并提供城市公共空间环境进行有效管理的依据[1]。多个省市也出台了相关的《城市设计导则》, 以将城市设计纳入现行规划管理体系,并与控规和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衔接。
本文将就城市旅游度假区景观设计导则的编制进行分析研究,以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旅游度假区为例,研究在景观环境与开放空间为设计主体的项目中,如何通过制定景观设计导则来规范、引导景观环境空间的设计与建设实施。
1景观设计导则的界定及作用
参考王建国对于城市设计的研究[2],可以认为景观设计导则是一套规范城市景观设计的指引性文件,旨在为景观规划设计提供设计引导,同时为政府部门或经营管理部门提供一套管理操作的技术依据。导则以条文、表格和必要的说明性图件构成,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景观系统的结构和布局原则,确定主要的设计原则与控制指引,对重要开放空间提出必要的设计指导与控制引导的原则、措施。
在各省市已的设计导则中,均有针对于城市景观及开放空间的专门章节和内容,作为针对建筑体块以外的开放空间及相关界面的控制性规定。而对于旅游度假区这一类以景观开放空间为设计主体、依赖于景观特色和意向、对景观风貌与环境品质要求高的地区,景观设计也需要更为专项的城市设计策略,来进行引导和控制。
2 景观设计导则的控制要素与内容
关于景观设计导则的控制要素与内容,目前还没有通用的标准。实践中,可以参考各省市的城市设计导则中关于公共开放空间控制要素的内容。
例如,《江苏省城市设计导则(试行)》中将景观设计导则的控制分为片区、地段、地块3个层面,控制要素涵盖空间景观结构、开敞空间系统、景观设计、开敞空间及环境设计6个主要方面[3]。
而《北京城市设计导则》则将城市设计中需考量的要素分为公共空间设计要素与建筑设计要素两大类,其中的公共空间设计要素包括基本类、交通类、环境类和设施类4个类别的24个要素[4]。
此外,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的《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就对绿化种植景观、道路景观、场所景观、硬质景观、水景景观、庇护性景观、模拟化景观、高视点景观、照明景观9个方面,进行了细化的景观设计指引与控制。
综合以上规范的要求及各类专项研究,我们可以将景观设计导则划分为片区层面的总体控制与场地层面的要素控制两个层面。其中,片区层面强调整体空间构架与形象特色的控制与塑造,需要明确区块内开放空间的结构体系、分类,提出主要的景观轴线、节点与空间属性;而场地层面则需要对包括街道景观、绿地、广场、水体等要素进行类型化的标准控制(即“通则”)与细化的设计要求与引导(即“细则”),如表1所示。
表1 景观设计导则的控制层次与要素
通过对以上要素的规范和标准,可以实现对景观及开放空间的空间布局与环境品质的基本控制。
3案例――固城湖旅游度假区景观设计导则[7]
3.1 项目概况
固城湖旅游度假区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毗邻固城湖,总占地面积约为600hm2。现状为连片的蟹塘,生态基底良好。规划依托“堤、水、林、田”资源,以现代滨水田园文化为开发理念,打造运动康体、休闲度假为主题,以滨湖湿地休闲、水上体育赛事体验、人居和谐的田园风光为载体的水上体验度假旅游综合体。
由于整个度假区的建设实施与市场密切相关,其中的项目可能按地块由不同投资与实施主体分期建设,因此制定一套依托于控规层面的设计导则,对于保证度假区统一的环境品质和实施的灵活性很有必要。最终的设计导则分为建筑设计导则和景观设计导则两个部分,其中景观设计导则对于固城湖旅游度假区的开放空间制定了多层次的引导与控制内容。
3.2 景观设计导则的编制框架
首先,从规划度假区总体层面,对景观空间的结构体系进行界定与分类。
其次,将地块层面的景观设计导则分8个方面进行编制:街道景观、公共绿地、广场、水体景观、植栽、铺装、城市家具及灯光照明设计导则(由奥雅纳灯光照明团队负责编制)。其中,街道景观、公共绿地、广场、水体景观4个章节,对公共地界空间中的景观设计进行控制。而栽植、铺装、城市家具及灯光照明设计则涵盖了所有的公共地界空间与非公共地界空间中的景观设计内容。(如图1所示)
对于8个方面的景观导则内容,分为总则、细则与图则3个层次。针对特定的景观系统,总则部分在旅游度假区总体层面进行结构控制,并提出通用性的要求。之后,对于每类景观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控制内容与要素。最后,将控制内容叠加于空间,从而得出具体的景观设计图则。
3.3 具体控制内容
从规划度假区总体层面,整个度假区的景观开放空间以永圣湖与滨湖公园为核心,生态湿地与水系河道形成生态骨架,街道景观构建绿色廊道网络。(如图2所示)
对于8个控制类别,具体内容如下:
3.3.1街道景观。首先,确定旅游度假区街道景观设计的通则。主要内容包括:创造连续的景观意象,提供舒适、安全、多样体验的步行环境。结合建筑退后范围作整体景观设计,保证公共与半公共及私人空间的连贯。尽可能采用本土、易于管理维护的植物和材料,有利于保育自然环境。街道铺面应尽可能采用可渗透材料,增加雨水渗透,减少雨水径流,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使铺面略高于植栽区。设置生态边沟、雨水花园与雨水滞留池,促进雨水自然下渗,净化水质。
其次,将街道按照功能与道路等级分为主干道街道、门户街道、环湖慢道、堤旁路、支路景观5类,制定相应的设计导则,创造街道景观个性。具体要素包括:a. 控制性要素:包括道路红线宽度、人行道宽度、道路两侧生态边沟宽度、道路公共绿地宽度及建筑后退红线宽度;b.引导性要素:植栽布局、树种建议、铺地建议等。(如图3所示)
3.3.2公共绿地。公共绿地中的景观设计通则包括:结合旅游区空间架构体系和周边用地功能开展设计,创造具有层次、多样化、可以反映地区特征的公共绿地空间。满足各开放空间的不同功能,提供完备的户外设施。鼓励连续步道与自行车道贯穿公共绿地系统,提供安全、舒适、多样的游赏体验。尽可能采用本土、易于维护的植物和材料,维护和保育生态环境。
公共绿地空间按功能可分为:滨湖公园、堤花园、生态净化湿地、滨河绿带四类。
对公共绿地景观的控制规范一般包括:功能、特征、重要景观元素、游径设置、植栽、铺地等方面内容。 此外,针对各类公共绿地空间的特征,对于座椅和休憩场所的设置间距,湿地和生态敏感区域中尽量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的措施均有特别的规范与指引。
3.3.3广场。广场空间按功能分为:旅游游憩广场、停车场与交通集散广场、入口转盘广场。
广场景观设计通则包括:结合旅游区交通组织、人流集散功能设置广场,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设计风格宜现代、简洁,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铺装尽可能采用可渗透性材料,如透水混凝土、石料板材、彩色混凝土、预制砌块等。
栽植方面,选择集中成片绿地占广场总面积的比例与绿化覆盖率2个指标来控制广场中的绿化。街道家具方面,设置喷泉、水池、座椅、花坛、雕塑等可供娱乐、观赏、休憩的设施,提倡可体验的雕塑,让游人参与互动。
3.3.4水体景观。水体景观分为湖体及河道两部分。总体来看,面状的湖体和线性公共游船河道均为塑造景区特色的重要元素。河道水体设计需满足基本的水利要求。结合开放空间和河岸两侧公共绿地进行设计控制,创造符合不同活动分区特征的多样化亲水感受。建议采用湿地植物净化和设置河岸植物过滤带等措施,保证进入湖体及河道的水质。
驳岸处理是水体景观的另一个关键要素。结合永圣湖以及河道所经地区的环境特征与功能要求,将规划区的驳岸划分为5种类型:滨水广场和码头驳岸、游船河道驳岸、生活运动休闲驳岸、沙滩驳岸和湿地驳岸。分别对驳岸的空间结构、材料、入水坡度、水滨绿带宽度进行引导性控制。
3.3.5栽植。旅游度假区的植栽总体原则包括:营造与度假区景观配合的自然环境,选择丰富季相变化的植物种类,适当配置芳香植物。植林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上,而其中60%用于种植乔木,常绿与落叶乔木比1:1~1:2,乔、灌、草和湿地植物多层次的丰富搭配,建立合理的生态群落,增强生态性。乡土物种比例达85%以上,提高生态稳定性,减少维护成本。增加物种多样性,布置多种类型栽植群落,吸引昆虫和鸟类,维护生物链体系。避免种植产生过敏源较高的物种。
3.3.6铺装。旅游度假区铺地总体原则包括:铺地的材质与质量应满足所有人群安全使用的要求;铺装材料宜选用可渗透性材料,注重节能与环境可循环利用;地面铺装的材料、质地、色彩和拼装图等应有助于体现地块的完整性和个性,与空间中其他服务设施要素综合考虑。
铺地按照材料分为6类。石材建议用于入口广场或环湖景区次要道路铺地等区域。砖石宜采用可透水的彩砖、砌块材料,可用于主要广场节点、转盘广场、景点内次要道路等景观节点。木质栈道、木桩等木制材料可营造亲切自然的氛围,用于湿地相关的道路和场地铺装。嵌草主要用于生态停车场地面,与生态透水砖石配合使用。砂石可用于主要场地局部需要精雕细琢的部分。推荐景区内道路以及场地使用可透水的面状材料。
3.3.7城市家具。旅游度假区城市家具设置的总体原则包括:设施种类齐全,满足游客旅游活动需要。尝试采用当地可回收性材料。 家具风格统一,并体现度假区特色与高淳当地文化。
城市家具可分为4类。公共休闲家具主要包括休息座椅、健身娱乐设施、电话亭、公共饮水器、邮筒、售报亭、照明灯具等。交通通行家具包括路灯、交通指示灯、交通指示牌、路标、人行天桥、候车亭、路障、自行车停放设施、加油站、无障碍设施等。公共卫生家具主要包括垃圾桶(烟灰皿)和公共厕所。信息系统家具主要包括户外广告、信息张贴栏、布告栏、导向牌等。艺术美化家具包括花坛、雕塑、喷泉、叠水瀑布、地面艺术铺装、装饰照明、景观小品等。
对于城市家具的控制性要求为:公厕间距不大于500m,垃圾箱间距不大于150m。
3.3.8城市家具及灯光照明。景观照明导则包含了5方面原则:创造一个印象深刻的舒适环境与参观者体验,促进对设施的使用。协助路线寻找并帮助游客在度假区中辨识方向。创造不同区域间的连续性与协调性。控制来自活跃度较高的区域对邻近区域以及夜晚天空的光污染及光逸散。节约能源。
根据人的活动强度以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程度, 将规划区划分为4个照明分区,包括:活跃的公共区域、服务与居住区、开敞空间和环境保护区。对于分区内的道路、地标、建筑与景观照明分别进行了亮度、色温与灯具选择方面的指导。通过恰当的照明,保证道路与人行道照度,保障公共空间夜间使用安全,同时突出滨湖景致。生态湿地采用低照度照明,避免对自然系统的干扰。在邻近自然保护区域的界面设置过渡区域,避免光溢散到保护区域。
4结语
景观设计导则作为针对公共开放空间的专类城市设计,控制内容涉及景观结构、道路绿化、植物配置、地面铺装等多类要素。对于核心开放空间以及对于空间品质要求特别高的地区,如:城市公园、广场、旅游度假区等,需要建立有效的设计规则和管理策略,以实现对景观品质的引导。
不同属性的公共空间有其特殊的关键控制要素,设计导则也需要有所侧重。如高密度的城市建成环境中需要特别注重对于道路交通组织、人行及过街通道、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控制与引导。此外,随着生态与可持续设计趋于普遍化,多个与景观空间相关的生态控制要素,包括可渗透铺装、雨水收集等方面的控制原则、设计策略和指标,成为研究的热点。本文仅以旅游度假区为例,对景观设计导则的分类控制进行了探索。对不同类别的公共空间开展更为精细化的导控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王曙光等.城市设计导则的控制要素研究及应用[J].城市规划学刊
2008,z(1)
2 王建国.城市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3 陈振羽等.从项目实践看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J].城市规,2000(4)
4 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公司,南京市高淳区固城湖旅游度假区规划
深化设计,2013(7)
注:本文设计导则案例来自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公司、美国欧沃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