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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摘要 …………………………………………………………………… 2
二、关键词 ………………………………………………………………………… 2
三、正文 ………………………………………………………………………… 3
(一)、要约与承诺…………………………………………………………… 3
(二)、人………………………………………………………………… 5
(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 7
(四)、电子商务合同中的条款问题……………………………………………… 9
四、 ……………………………………………………………………… 12
论文摘要 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中普遍使用的合同形式,与传统的合同制度比较,电子商务合同有许多不同的特点。本文着重对电子商务合同中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电子人问题,条款问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等方面做了了深入的和探讨,这些问题对于电子商务、提高网上交易的成功率以及正确解决电子商务中的交易纠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国际互联网来传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约与承诺问题,合同的条款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等许多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并建立相应的体系进行规范。加强相关技术的研究、规则制定和适时的进行立法调整,不仅是对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发展电子商务,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适应新发展的要求。
[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要约;电子人;合同成立;合同条款。
电子商务合同,广义上指所有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义。就广义的电子商务合同而言,其中以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电报、电传和传真仅仅是传输合同文本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成立的合同,与传统的纸介质书写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无太大的区别,并且这种合同的文本最后还是记录和表现在纸上;而以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传输、记录和表现都是通过机来进行的,这与传统的纸介质书写合同有很大的区别,一般称为狭义的电子商务合同。本文所研究的电子商务合同,仅就狭义的而言。
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交往中,电子商务合同一般又根据合同文本传输和表现方式不同分为点击式、数据交换式和电子邮件式等三种具体类型。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是指消费者根据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点击“确认”或者填写必要信息后点击“确认”以达成交易协议的一种电子商务合同形式。数据交换式电子商务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间基于事先相互签定的协议在相互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贸易活动的一种合同方式。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是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进行要约、承诺并记录、表现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种合同形式。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国际互联网来传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约与承诺问题,合同的条款问题,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问题等许多方面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需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
一、要约与承诺问题
这一问题包括:商家登载于网页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约或是要约邀请?电子要约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又称为“发盘”或“发价”,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有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或者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意义在于,要约是当时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经承诺即合同成立,而要约邀请则不能因相对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一旦违反则应承担一定责任,要约邀请一般对发出者不具有约束力。
,随着网上购物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商家通过在网页上登载商品图片和介绍来吸引上网顾客,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商家在网页上登载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就显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电子邮件单独与特定人联系的情况下,一方发出的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比较容易判断。但是对于开放型商业网址上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虽然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但是一旦消费者愿意购买,就可以在网页上通过点击确认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断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有的观点认为,对于这些信息要进行区分,根据交易的性质和网上登载信息的意图来认定该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销售实物等需要运用传统运输手段交货的商品信息,认为是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对于销售软件等可通过计算机之间传输的商品信息,以及网上专业化服务(如电子银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时的获得产品或服务,因而认为是要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网上实物销售中,虽然消费者获得产品并非即时的,还需要以传统的运输手段与之配合,但是消费者的点击“确认”过程却绝对是“即时”的,而一旦消费者确认,则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载者也就马上受到了约束。这样看来,以消费者取得产品是否是即时的来对网上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分类,从而确定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显然是不的。
事实上,在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消费者最后所确认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将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点击“确认”的行为分别看做是要约和承诺显得更具合理性,毕竟合同的成立是双方意思的竞合,而正是消费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单纯的在网上登载关于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即使消费者看到后愿意购买,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已经成立,只有消费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认可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时,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当商家在网页上同时登载了产品或服务信息和格式合同时,可以认为是商家发出的要约,而若网页上只有相关信息,需要通过另外的链接才能看到合同时,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二)电子要约能否撤销或撤回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要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撤回有效;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时有效。法律赋予当事人对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销的权利,是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种尊重,是对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维护。
然而在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传输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对当事人所赋予的权利难以实现。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订单的计算机是自动处理信息并通知有关方面进行作业的,要约的发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撤回和撤销显然无法实现;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费者或客户的点击“确认”而实现的,合同成立的即时性使商家发出要约后,撤销和撤回就更无可能;在电子邮件式电子商务合同中,虽然有人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约的撤销变为可能,但撤回也因为信息传输速度的极快而变得无意义了。对于这些情况,无论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还是各国自己制订的相关法律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规定。
作为《合同法》,对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作出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体现合同订立时平等、合意的原则。然而,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考虑则不能单纯的象传统合同那样片面。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交易形式,特点就在于快速、便捷,人们认可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商务合同也就是看重了这一特点。在这样的前提下,若非要将电子商务合同也套入传统合同法规定的条框中,承认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不但在现实中无法实现,而且也不适应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因而我们认为,对于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应当认为是不可撤销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认为,如果当事人使用电子商务合同进行交易,则认定当事人明确表示了要约的不可撤销,也即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是《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不可撤销的要约。
二、电子人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 法律效力 主体资格 意思表示 形式要件
一、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简介
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电子商务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主体不合格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影响电子商务法法律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缔约主体行为能力及电子人的效力问题;电子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形式要件问题,主要包括书面形式要求、签字要求、原件要求等。
二、对于我国现行立法的分析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认定方面
电子商务合同本质上与传统商务合同相同,其主体首先应当满足传统合同法关于主体资格的规定。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的虚拟性,只是通过网络和计算机发出意思表示并直接订立合同。虽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目前我国关于这些信息的数据库建立并不完善,不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检索或查验,这就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签订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这对无过错方当事人有失公平,且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二)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
各国立法和实践基本都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要件之一。我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此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是网络交流双方并不是面对面的接触,彼此的认知是很单纯的、片面的,为网络欺诈提供了很大的实施空间;与此同时,电脑故障、数据电文篡改的传递、通信失误等问题都会造成电子意思表示不真实,对电子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
(三)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方面
电子数据只要是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并且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传统书面合同等的法律效力。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合同,不应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我国相关立法在当时的立法环境和条件下,对解决数据电文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的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有关立法的具体建议
(一)电子商务合同主体方面的完善
关于网上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问题,有以下两点建议:第一,我国应建立一个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当企业或个人进入网上交易市场时,由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并签发一份“鉴定协议”,其中包括身份真实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证明其作为网上交易主体的合法性。第二,由于电子交易的参与者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能力,若参与者能够正常的完成网页全部操作,则可从其行为推定其具有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能力,故没有必要区别对待交易当事人,建议在我国合同法中补充。
(二) 电子商务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完善
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数据电文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分为两种情况:一、表示上的瑕疵。二、意思本身的不到达。如果这一瑕疵属于前者,只有在意思表示内容中有关主要部分错误时,才能由发送者撤销。但如果发送者对此意思表示的不能到达有重大过失,则不能以计算机软件错误为由而予以撤销。当然对于重大过失的错误举证责任应当在接收方,证明发送者存在过错。上述情形均因发送者活动范畴内的因素而产生,对方当事人若由此信赖所接收的电子数据内容,而且该信赖具有认为妥当的理由,应依照外观注意保护对方当事人。
(三)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要件方面的完善
1.书面形式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上述对数据电文书面形式要求的标准之一:随时调取查用。笔者认为其过于苛刻,我国今后立法可采纳《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规定,这样可以减少因客观情况导致交易不能进行而造成的损失,同时合同当事人也能据此而解决纠纷。
2.签字要求缺陷方面的建议
根据2006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UECIC,其中第9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将电子签名必须“能够鉴别签字人的身份并表明该签字人对电子交易所含的意图”作为赋予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条件。建议我国将来根据UECIC对我国《电子签名法》进行立法修订。
结语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还处在发展起步的初级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制度,但是仍然不合理和不完善。这一方面,国外较为成熟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效力制度值得我们借鉴。然而,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看到,法律制度的建构可以借鉴,但是必须建立在符合我国发展的现有国情基础之上,通过对国外成熟的制度建构的考察,选择适合我国现状的制度建构。
参考文献:
[1]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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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控制系统
中图分类号:TM7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21-0183-0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一项提高变电站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水平,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向用户提供高质量电能服务的一项措施。随着自动化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高科技的飞速发展,一方面综合自动化系统取代或更新传统的变电站二次系统,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保护本身也需要自检查、故障录波、事件记录、运行监视和控制管理等更强健的功能。发展和完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是电力系统发展的趋势。
一、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存在的问题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将变电站的二次设备(包括测量仪表、信号系统、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远功装置等)经过功能的组合和优化设计,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现代电子技术、信技术和信号处理技术,实现对全变电站的主要设备和输、配电线路的自动监视、测量、自动控制和微机保护,以及与调度通信等综合性的自动化功能。因此,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等高科技在变电站领域的综合应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可以采集到比较齐全的数据和信息,利用计算机的高速计算能力和逻辑判断功能,可方便地监视和控制变电站内各种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具有功能综合化、结构微机化、操作监视屏幕化、运行管理智能化等特征。当前我国大多数变电站已经实现了供电的自动化系统,包括一些高压开关设备的继电保护设备也已经使用了大量的微机保护,部分设备完成了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不过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还处在比较低级的水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传统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自动和远动装置等大多采取电磁型或小规模集成电路,缺乏自检和自诊断能力,其结构复杂、可靠性低;(2)二次设备主要依赖大量电缆,通过触点、模拟信号来交换信息,信息量小、灵活性差、可靠性低;(3)传统变电站占地面积大、使用电缆多,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负担重,二次设备冗余配置多;(4)远动功能不够完善,提供给调度控制中心的信息量少、精度差,且变电站内自动控制和调节手段不全,缺乏协调和配合力量,难以满足电网实时监测和控制的要求;(5)传统的二次系统中,各设备按设备功能配置,彼此之间相关性甚少,相互之间协调困难,需要值班人员比较多的干预,难于适应现代化电网的控制要求。另外需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试验和维修,即便如此,仍然存在设备故障(异常运行)不能及时发现的现象,甚至这种定期检修也可能引起新的问题,发生和出现由试验人员过失引起的故障。
二、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的设计思想
完整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除在各控制保护单元保留紧急手动操作跳、合闸的手段外,其余的全部控制、监视、测量和报警功能均可通过计算机监控系统来完成。变电站无需另设远动设备,监控系统完全满足遥信、遥测、遥控、遥调的功能以及无人值班之需要。从系统设计的角度来看改造后的站内系统需有以下特点:(1)分布式设计:系统采用模块化、分布式开放结构,各控制保护功能均分布在开关柜或尽量靠近开关的控制保护柜上的控制保护单元,所有的控制、保护、测量、报警等信号均在就地单元内处理成数据信号后经光纤总线传输至主控室的监控计算机,各就地单元相互独立,不相互影响;(2)集中式设计:系统采用模块化、集中式立柜结构,各控制保护功能均集中在专用的采集、控制保护柜,所有的控制、保护、测量、报警等信号均在采集、控制保护柜内处理成数据信号后经光纤总线传输至主控室的监控计算机;(3)简单可靠:由于用多功能继电器替代了传统的继电器,可大大简化二次接线,分布式设计在开关柜与主控室之间接线,而集中式设计的接线也仅限于开关柜与主控室之间,其特点是开关柜内接线简单,其余接线在采集、控制保护柜内部完成;(4)可扩展性:系统设计可考虑用户今后变电站规模及功能扩充的需要;(5)兼容性好:系统由标准化之软硬件组成,并配有标准的串行通讯接口以及就地的I/0接口,用户可按照自己的需要灵活配置,系统软件也能容易适应计算机技术的急速发展。
三、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改造设计的措施
(一)微机保护的改造设计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采用三层分布式结构,其关键的部位是间隔保护层,间隔保护层由综合保护装置组成,各个装置独立工作,对变电站的一次设备隔离故障、保护设备的重要作用。+++变电站自动化改造的变电站有3个双圈主变,对每台主变配置一台差动主保护WPD-2501C和高压侧、低压侧后备保护WPD-251D各一台:主保护配置差动速断、二次谐波制动的比率差动保护、非电量保护、和CT断线告警功能;后备保护配置三段复合电压闭锁过流保护,每段一时限。变压器保护的改造由原来的一种保护一个继电器的做法,改变成为一个装置具有多种保护功能,极大地改变了以前电磁式保护整定值不精确,保护启动不灵敏的现象。同时保护装置数量的减少也节约了电缆的用量,减少了工程量、维护量,也减少因电缆引起的保护装置的异常和故障现象。经保护试验,变压器的主保护和后备保护不拒动、不误动,保护定值精确、保护启动灵敏,完全符合对变电站变压器保护的要求。变压器保护装置在独立完成对变压器的保护功能外,装置也由485总线形式接入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变压器的异常信息、故障情况、变压器高低压侧的断路器分合情况以及变压器高低压侧的电流、电压、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等都能在综自系统的上位机上及时准确地显示和记录。
(二)监控系统的改造设计
变电站监控系统的改造是这次吕家坨矿+++变电站二次设备改造的重头戏,也是这次变电站改造提高自动化水平、增强变电站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程度的关键和基础。整个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采用分层分布式网络结构,其面向一次设备的间隔保护层全面采用既有保护功能、又有监控和通信功能的保护测控装置,装置除具有保护功能外,还具有友好的人机界面,在装置面板上有大屏幕液晶显示,值班人员和维护人员可通过装置面板上的按键查询各条线路、电容器、变压器、母线等的电量数据、运行参数、告警信息、故障信息,也可在装置上对各个断路器进行手工操作。间隔层的保护测控装置以485总线形式与中间层的通信管理机相连,经通信管理机转发传至上位机系统。监控系统软件实现的基本功能包括:实时数据采集、安全监视、数据处理、告警处理、控制操作、运行记录、人机联系、制表打印、设备诊断和数据库维护等。
(三)抗干扰的改造设计
变电站的二次设备安装在变电站中,而变电站又是电力设备比较集中的地方,电磁干扰比较多,运行于变电站的综合自动化系统必然会受到来自不同设备的各种干扰,因此在设备中必须考虑抗干扰的措施。在这次改造中,我们考虑并加强了抗击各种干扰的措施和电路,使装置能抗击4级静电放电干扰、3级射频电磁场辐射干扰、4级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3级浪涌(冲击)干扰、3级射频场感应的传导干扰、5级工频磁场抗干扰、5级脉冲磁场干扰、5级阻尼振荡磁场干扰、4级振荡波抗干扰;各输入、输出端子分别对地,交流回路和直流回路之间,交流电流回路和交流电压回路之间,能承受5kV(峰值)的标准雷电波冲击。同时诊断变电站直流电源波动比较大的特点,在综合保护自动化装置的工作电源部分还加装应用了能吸收、缓解和释放电源电压波动的电路及技术,经试验和一段时间的应用,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总之,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对于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现场运行管理现代化,提高电网的安全和经济运行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它将能大大加强电网一次、二次系统的效能和可靠性,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硬件软件环境的改善,它的优越性必将进一步体现出来。
参考文献
[1]曾一凡,孙波,王家同.变电站RTU及远动信道故障诊断监测系统设计[J].电网技术,2005,29(8).
[2]丁书文,黄训诚,胡起宙.变电站综合自动化原理及应用[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3.
关键词: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调试;
1、综合自动化系统设计现状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将变电站二次设备(包括测量仪表、信号系统、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远动装置)经过功能的组合和优化设计,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信号处理技术,实现对全变电站的主要设备和输、配线路的自动监视、测量、自动控制和微机保护。目前,110 kV综合自动化型无人值班变电站中,广泛采用四方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的CSC-2000监控系列、清华紫光测控有限公司的DCAP-3000系列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以及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的RCS-9000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1.1无人值班变电站配置
采用分层分布式计算机监控系统,按纵向分为间隔层设备和站控层设备,按横向分为不同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母线设备及主变压器等一次设备。
1.2网络结构
系统网络结构按纵向分为变电站层和间隔层,变电站层在主控制室设置唯一的远动终端和就地工作站。远动终端按照中心控制站(即集控站)要求的通信规约实现遥信、遥测信息的上传,并在远端对间隔层设备进行管理和下发遥控、遥调命令。就地工作站配置简单的人机界面,实现现场调试、巡回检视、就地检修维护功能。110kV及以下变电站CSC-2000系统的典型结构如图1所示。间隔层测控设备按一次设备布置配置,110kV按出线及母线设备间隔分别配置,主变进线按其各侧信息量统一配置测控单元,10kV按每间隔配置集测控、保护于一体的装置。各测控装置相对独立,完成就地设备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断路器监控等功能,操作方式具备站内设备就地操作、就地工作站操作和中心控制站远方操作相互闭锁等功能。
图1 变电站CSC-2000系统的典型结构图
站内通信网络采用现场总线(LonWorks)或者10/100M以太网作为监控系统的通信网络。目前采用光纤网络通信即控制室至各保护小间的网络线均采用光纤组网,各保护小间内测控单元至网络管理机采用双绞线连接,且小间内网络连接采用串行接线。
同时,由于无人值班变电站的特点,电量采集系统、直流系统等辅助系统的运行状态均应受到远方监视,因此,不同厂家设置了不同的公用规约转换装置,实现远方控制端的监测和管理。对于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消防系统等辅助系统,均只取故障信号接点,来实现遥信上送。
1.3微机保护
由于继电保护在系统运行中的重要地位,110 kV、主变设备的保护装置仍然独立设置,按保护对象布置并独立组屏。10 kV设备采用集保护、测控于一体的测控装置。与以往装置不同,DCAP-3000系列为双CPU配置,保证了监控和保护相对独立性。
1.4采集方式
采集范围应根据中心控制站运行管理要求,结合站内电气设备的状况,遵循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远动信息配置原则。
模拟量信号采集依照测量精度的要求,普遍采用直流采样方式。一般,只有主变油温(或气体温度)这样的非电量信号,才通过变送器采集。
数字量信号采集方式分为两种,断路器、隔离开关及接地开关的位置信号、断路器操作机构故障信号、GIS的SF6压力低报警信号、电压互感器断线等信号以干接点、硬接线接入测控装置,其他信息均以串口的方式上传。站内设置独立的电量采集装置,通过脉冲方式采集关口和非关口电能量,并通过专用的电话通信接口,向区调上传信息。除此之外,具备与后台监控系统串口通信的功能,满足运行管理的要求。
其他信息包括主变有载调压开关位置信号以BCD码或其他方式输入。
2、现场调试的重点工作
综合自动化系统是以“数据采集和控制”、“继电保护”、“直流电源系统”为基础,以“通信控制管理”为桥梁,以“变电站计算机系统”为手段的。其调试涉及到电网一、二次设备以及调度自动化等诸多方面。现场调试必须执行部颁《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以及相关的检验技术规定。现场试验的目的,重点是检查被试装置是否符合制造厂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调度的定值要求,为定期试验提供复核的技术数据,同时检查有关二次回路是否正确、可靠。制造厂应保证新安装装置的质量,因此新安装试验不需要重复厂家出厂试验的全部项目,也不需要测量全部参数值,而应进行下列项目:录取各组成元件的主要运行性能技术数据。所有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交流采样系统通道平衡性及精确度检查。保护装置、操作箱以及监控单元内部继电器校验。保护装置开入量及开出量检查。保护装置的整组试验、保护装置的整组特性试验,以及同一被保护设备上几套保护装置间的整套配合关系,是新安装试验的重点。试验应由连接电流互感器与电压互感器二次电缆的入口端子上通入模拟试验电流及电压,在保护装置到操作断路器的出口端子处接上模拟断路器后进行,最后继之以必要的直接操作断路器的跳、合闸试验。新安装装置的整组试验,还应包括检查有关整个二次回路的设计以及接到保护装置的电压和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极性是否正确,是否与保护装置相互协调配合,例如电压二次回路电缆电阻是否适应规定压降的要求,能否与TV断线判据的定值相配合,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电缆电阻及回路阻抗是否满足10%误差要求等。监控系统测控装置及计量精度测试。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以及直流系统等与监控系统联调,与各调度端的信息远传。
3、调试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
3.1时钟同步方式与精度
微机保护装置时钟同步有网络对时和GPS脉冲对时两种方式。网络对时是由后台机通过网络发送标准时间信息和对时命令,只能精确到秒级。GPS硬件脉冲对时是根据脉冲时钟同步指令修正装置内设CPU时钟芯片基准时间毫秒、秒或分的时钟,以精确到0.1 ms。调试中发现,地下变电站、半地下变电站在GPS引入时,由于距离大于厂家30m的技术要求,往往将原有硬件对时改为网络对时,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时间精度,但如果为了提高精度,而频繁网络对时,不但会大量占用网络资源,而且也不能满足同步误差要求。建议厂家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采用GPS硬件对时。
3.2定值管理
综合自动化系统一般都具有远方定值管理功能,在保护设备正常运行状态下,通过监控系统可以直接调用各保护装置定值清单并具备打印功能,为保护的状态管理提供了有利条件,增加了保护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在监控系统中,除具备调用定值功能外,还具备定值修改功能,但由于保护装置的多样性及厂家不同等原因,造成定值管理功能不完善、不可靠,在后台机修改定值缺少必要的现场核对和验证,甚至在运行状态下随意操作后台机可能会造成误修改定值而使保护人为退出运行,从而使电气设备失去保护功能,因此在现阶段这项功能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3.3抗干扰电容的位置
微机保护的抗干扰电容既有置于装置内的,也有置于装置外的。从调试情况看,将抗干扰电容置于装置内,直接接在微机保护的交流电压、电流和直流电源引入端子上,不但可抵御屏外交、直流回路来的干扰,而且也可抵御屏内因布线原因产生的干扰,这对于继电保护设备安装具有重要的意义。
3.4微机保护设计存在缺陷
不同微机保护厂家对于诸如“控制回路断线”等信号的判断方法不尽相同。四方公司通过保护装置内的HWJ与TWJ常闭节点串联延时一段时间来反应控制回路完好性,并给出1~32000 ms的延时范围。而清华紫光公司则通过正电源及跳合闸回路负电源信号,经过光电隔离进入CPU,如果无正电源或跳合闸回路两个负电源任一个断线则延时报“控制回路断线”信号。在苏州街站调试过程中发现,由于102、103的“控制回路断线”信号取自变压器高后备保护单元(即DCAP-3050),且延时时间2S为程序固化,无法改变。造成遥控拉合102、103两侧隔离开关,均发出“控制回路断线”信号的情况。
保护装置未提供各个报文发送的软开关,以方便维护人员根据实际运行进行设置,过滤掉无用报文。
对于以上不足与缺憾,应采取一些有效而且必要的措施。注重设备的科学选型;增强主站SCADA系统处理报文的功能;对于即将投运的设备,督促厂家及时改进,对于短期内确实无法解决的,应注意区分真假信号。
3.5事故总信号的实现
取消中央信号屏后,站内事故音响和告警功能仍需保留,并由监控系统实现,而自动化远传部分也要求该信号上传。因此,在总结多家综自系统情况后,提出以下建议:对于四方CSC-2000系统等能够在远动主机屏上提供事故音响开出的综自系统,可采用与远动系统相近的方法,通过扩展事故总开出接点来采集全站发生的事故信号。对于南瑞保护装置,由于其内部能够提供单个装置的事故信号,因此可以通过在厂站主机上合并单装置事故信号的办法来组成一个“或遥信”,虚拟事故总信号上传主站。对于无法提供以上两种方式的综自系统可采用以下办法解决:在不考虑“开关偷跳”情况下,事故跳闸是由于相关保护装置动作引起的,因此必然导致保护动作信号与开关变位,这样可采用将综自设备的保护总动作信号与相应开关辅助常闭接点或TWJ接点相串联或以上两者软件相“与”的方法,输出该装置的事故信号,然后将事故信号逐一合并,形成厂站事故总信号上传,但对于馈电路保护装置较多的变电站,软件处理次数增多,会直接影响到厂站事故总信号的产生,延缓事故总信号上传主站。对于使用多家保护设备的综合自动化系统,可以采用以上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对于厂站当地监控系统,由于其与保护装置的连接采用网络通信方式,一般情况下当地系统报警库中对保护动作报警及事故信号均有具体描述,能够驱动相关音响设备可靠动作。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在国际贸易中涉及电子网络越来越频繁,国际贸易电子合同是国际贸易电子化进程中的一大问题,如电子合同签订生效,法律效力,法律适用,履行及违约救济等。本文探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违约救济问题,涉及法律适用、管辖权,以及在提交纠纷解决时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等问题。
【关键词】
国际贸易;电子合同;违约救济;法律适用;管辖权
在互联网运用广泛的大背景下,国际贸易合同在所难免的涉及到电子网络,这给国际贸易注入了新的活力,带来新的发展前景,但因为电子合同的网络化,虚拟化以及各个国家对电子合同的立法发展程度不一样,使得人们在运用电子网络进行跨国交易时产生很多问题,且因为其国际性而难以解决。
一、国际贸易电子合同违约救济中存在的问题
违约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诉讼,仲裁,电子自助,ODR等方式,在运用这些方式解决纠纷时会遇到很多问题,包括:1.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来证明违约责任;2.违约救济的法律适用;3.管辖权问题;4.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如ODR方式面临法律缺失问题。
二、我国法律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我国承认电子数据是书面形式的。本法第34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确定了电子合同签订的地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应当是原件,而这使得电子合同的证明力大打折扣。《涉外关系法律使用法》未对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法律适用作特殊规定。《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法律责任的承担和电子签名的认证的效力。
三、主要国际组织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书面效力和可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明确数据电文的范围,对承诺和要约等问题有所规定,但本身却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用来应对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等影响电子交易和其他形式真实性的基本问题。
四、完善我国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的探讨
(一)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确定和电子认证系统的建立
电子合同因其磁介质性和易更改性,使得在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大大下降,而电子合同往往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据,证明力的减弱无法满足当事人的愿望。电子商务认证是使电子商务具有基本的安全性,从而可以被人们作为商业交易形式接受的基本要求。对依法设立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认证的电子数据证据效力和电子签名真实性应当承认。
(二)建立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报告制度
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第三方评价机制,交易者信用互评机制。
(三)法律适用问题的明确
对于网上履行的合同,原来的连结点确定原则难以继续用来确定电子合同的连结点。但我认为在电子合同领域仍然可以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当事人对合同纠纷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选择无效的时候适用的主要原则。
合同签订地的认定相对于传统合同签订地点的确定要困难一些,我国《合同法》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于合同成立的地点作了相似规定,但其他国家的规定却与此不符。对于联合国的这一规定,各个国家如果借鉴的话,对于电子合同签订地点的确定会减少很多法律适用的纠纷。电子合同的履行分为网上履行和非网上履行,对于非网上履行可以适用传统合同对履行地点的确定方法,对于网上履行的电子合同,确定其履行地点就很困难。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各国对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很有争议。分别提出信息发送地标准、信息收到地标准及适用特征履行说标准,但这种学说特征履行方必须借助于一个物理上的连接点,这样使得地点的确定更加复杂化。
我认为应当适用信息收到地标准确定履行地,这样不违背传统合同原则,容易被人们接受,其适应期间也较短。
(四)违约救济中管辖权的确定
目前在国际上出现两种否认国家管辖权的理论―新论和管辖权相对论,新论认为,在网络空间中正在形成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能够完全脱离物理空间的政府而拥有自治权力,从而否定网络之外的法院的管辖。管辖权相对论认为:网络空间完全可以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管辖区域,使用者可以通过自律管理来解决网络空间中的纠纷,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并将其法律运用于网络空间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动,其程度和方式与该人和该活动进入该国家可以控制的网络空间的程度和方式相适应。
我认为这两种理论都太过理想化,法律的产生就是因为人的自律能力有限,而且如果网络拥有自治的权利,那么谁来扮演行业规则的制定者和权力的享有者,恐怕又会引起一场腥风血雨。因此管辖权的确定不应偏离传统法律创设新的规则。
管辖权是对内国法院管辖的确定,根据我国法律对传统合同的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依据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在上述关联地中,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比较难以确定,其确定方法可以借鉴上文中对这两个地点确定的论述。
(五)新型电子合同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完善
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对于电子自助和在线解决的法律规定处于真空状态,对此我国应该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以配合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
五、结语
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发展迅猛,法律的规定总是落后于发展,应当在传统的法律上发展适合电子合同领域的法律,而不是创设全新的法律,因为电子合同始终属于私法领域,贸然创设新的法律必然会引起法律部门之间衔接的不当,适用混乱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邵景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评析,法学,2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