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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12日至13日州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访指导组,对我县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指导,暗访发现了一些问题隐患。为认真做好自治州安全生产“四不两直”暗访指导组反馈问题隐患整改工作,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我局立刻召开干部职工大会传达学习州、县两级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开展了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范围:
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本单位办公楼内用电、消防、房屋安全及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屠宰厂、兽药店、饲料店、农资店、农机销售制造企业、农机作业机械、农机道路安全、大型沼气企业等,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做到不漏一个盲区、不放过一个环节。
1、县委常委陈**带队,农业农村局联合应急局重点检查了两家榨油企业,实地检查**油脂和**油脂两家正在生产的企业。对大型沼气企业、农机制造企业,生产、用电、消防等安全隐患进行逐一检查。
2、对全县70家农资经营门店、农机销售网点、兽药店、饲料店进行了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了定点销售硝基类肥料2家、限制使用农药5家经营店铺是否落实实名购买登记制度,硝基类肥料库房紫外线报警器是否正常,用电、消防等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3、结合春耕备耕好农机化春耕生产工作,重点检查春季作业机械、检验、检修、拖拉机非法载人、道路行驶等安全隐患。
4、对大型养殖场、两家屠宰厂进行了排查,对防疫、防控、消毒、无害化处理、用电、消防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1、在**油脂厂检查过程中陈**常委认真听取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汇报,在生产车间现场提问两名带班班长的岗位职责及安全常识,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1)预处理车间临时用电电线绝缘层破损;(2)预处理车间控制柜绝缘胶垫积尘严重;(3)预处理车间氧气瓶、煤气瓶倒放,氧气、煤气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无减震胶圈,氧气瓶无气瓶帽,氧气瓶与煤气瓶间距不足,动火点与气瓶距离不足;(4)清除车间切割机电线绝缘层破损;(5)清除车间临时用电管理混乱,时用电电线与地面油污接触;(6)清除车间氧气瓶倒放,氧气瓶与煤气瓶间距不足,动火点与气瓶距离不足,气瓶与胶管连接处用铁丝简易固定;(7)清除车间配电箱未固定悬挂在装置上;(8)未设立独立的氢氧化钠存储库房;(9)后厂绞笼撞损未及时修复;(10)榨油车间门口废水箱防护栏未固定,防护不到位;(11)浸出车间防爆控制柜面板损坏未修复;(12)浸出车间二层平台电动葫芦未设置限位开关;(13)浸出车间法兰跨接用普通电线跨接;(14)浸出车间二、三层平台未安装踢脚板,防护栏防护不到位。
2、农资经销店销售的棉花种子未在我县农业农村局备案1家;农资经销店出售的棉种标签标识不规范4家;兽药店没有填写兽药销售记录1家;兽药店未贴兽药标签1家。
3、路检路查时发现部分拖拉机反光标志不全、未及时参加年检年审、证照未携带,部分作业机械灭火器已过期。
三、具体工作作法及措施
1、对**油脂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当日已下发整改通知书,停产限期整改,现已整改完毕等待复验开工。
近年来,各乡(镇)、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当前全县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134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159号)、《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管〔〕116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机械、轻工、纺织、电力、商贸、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属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至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都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报告,经县安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县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查工作。
三、县发改、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严格审核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各类资料,办理备案、审批和核准手续后,及时向县安监部门通报备案、审批和核准的项目名单。
四、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五、各乡(镇)、园区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本辖区、本行业内的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积极参加县安委会组织开展的全县第九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引导各企业将安全发展作为科学发展的前置条件,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到实处,根据《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统一认识,全面部署
为切实加强对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局党委高度重视,专题研究并安排部署,制定下发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同时召开了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会议,对六月份局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了安排部署。
二、营造宣传氛围
在我局举行的安全生产会议中,以会代训宣传《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发放宣传资料200多份,安排加油站张贴和悬挂安全生产标语和横幅2幅,出安全生产墙报12期,使我局系统的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大增强,各基层企业都形成了注重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重点整治,推进“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工作”。
今年是安全生产年,按照县安委会和县安监局要求,我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把“三项行动”、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工作贯彻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扎实开展加油站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工作”。督促企业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了整改计划,落实了整改措施。目前,“三项行动”和“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工作”稳步推进。
四、强化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我局在对加油站的安全检查中,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加油站每个职工的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制度能否认真执行,做没做到新职工的岗前安全教育;对发生的事故是否做到“四不放过”。
2.深入加油站现场,检查加油机、电气设备、管道、储罐等及其附件是否安全可靠(包括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保护接地、设备运行情况等);安全防火距离是否符合规范;消防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报警系统,保险连锁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3.检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和操作纪律。加油站员工有无脱岗、串岗;有无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品;有无在站内吸烟、爆炸危险区域打手机;有无违反操作规程、操作方法等。
4.检查加油站自检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通过检查,发现大部分加油站都能重视安全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地进行了防雷、防静电检测和加油机计量检验,按规定配齐消防设施;坚持安全检查制度,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安全记录规范、完整;新石加油站、红石加油站、盈轶加油站、干坝塘加油站等站容站貌好、便民服务措施好。
在检查中也发现民营加油站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坚持的不到位,无安全检查记录本;
2、一些加油工素质不高,没经安全知识培训,不懂消防常识及灭火器操作规程;
一、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国家发改委产业发展政策。
(三)《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
(四)化工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五)《连*化学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和连*化学工业发展导向目录》。
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范围和目标
专项整治范围:全市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通过三年的整治,有效控制和治理污染,全面达到环保标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升化工企业环保、安全和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化工行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三、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重点和分工
(一)产业准入方面。由市经贸委负责,重点查清是否违反产业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是否仍在使用国家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是否违反其他市场准入标准等。
(二)安全生产方面。由市安监局负责,重点查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布点在经市批准的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化工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是否通过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市政府设立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等。
(三)环境保护方面。由市环保局负责,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是否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是否配套,装置运行是否正常;项目是否通过环保验收;是否编制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配置比较完备的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废水是否排入达到地表水功能区划要求的水域等。
(四)技术质量监督方面。由连*质监局负责,重点查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是否领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注册登记并经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是否落实;气体充装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等。
(五)土地审批方面。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重点查清是否越权审批用地预审;是否越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特别是越权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越权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是否“以租代征”用地等。
(六)能耗方面。由市经贸委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制定效能指标,重点查清单位产品能耗是否符合限额规定。
(七)项目审核程序和工商登记方面。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负责,按各自职能重点查清项目是否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越权审批或核准;是否以备案代替核准;是否未经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已审批或核准;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否未经相关前置许可办理工商登记等。
(八)人员资质方面。由市安监局、质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各自职能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措施
(一)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集中区及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4、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5、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鼓励企业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但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6、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县区政府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年底前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2、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原则上*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当地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3、全面清理和重新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市政府将于*年底之前出台“连*化学工业‘*’发展布局规划和连*化学工业发展导向目录”,对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清理确认,市区原则上不设化工集中区,县域可以根据化工产业布局原则,设置1-2个化工集中区。从*年起,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三)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将原由县(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市投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经贸委);市发改委、经贸委要通过市项目审批会商机制及时向同级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入门槛。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市安监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市经贸委要明确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
6、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部省属在连企业的专项整治由企业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制定的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在*年11月10日前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年11月-12月)。各县、区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企业,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在此阶段,相关部门不得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各县区于*年12月20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年1月-6月)。各县区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年7月-8月)。各县、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根据市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年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年、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六、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参加。
各县、区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要根据“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各县区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9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矿〔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涉及面广,工作复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为加强综合协调,统筹兼顾煤矿安全生产和有关行业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全省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问题,在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煤炭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相应调整其职责。
调整后,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中增加: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推动指导煤炭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现有职能基础上,承担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相应加强组织建设,加大协调指导工作力度。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文〔200*〕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585号)文的要求,健全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加强监管力量,明确地方安全监管责任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及其职责,各产煤市、县(区)原则上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重在落实到位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要从宏观政策、安全监管、资源管理、行政监察、科技进步、人才培养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及分工,强化和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继续依法加强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年检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参与煤炭开发规划的编制,提出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行业审查意见。负责组织煤矿企业生产能力、通风能力的核定及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等工作。查处未经核准建设的煤矿;督促各类煤矿按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查处超能力生产的矿井;禁止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提出煤炭运行调节意见,制定和落实煤炭生产总量控制指标,认定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矿井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整合煤炭资源,严格采矿权审批、转让和年检工作,加强对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保持符合取得采矿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时对非法煤矿的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及时查处煤矿超层越界等违法开采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的日常性监管检查工作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关闭矿井名单。负责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福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的国家监察职能,加强重点监察、专项监察,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项目进行安全核准及煤矿矿长安全资格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证颁发工作,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保持符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严格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严肃查处未经“三同时”审批擅自建设的矿井,严肃查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和使用民爆物品的犯罪行为。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应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管理和年检工作。保证煤矿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在册职工工伤保险等各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工商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对无证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企业进行依法查处,促使煤矿企业持续保持符合取得营业执照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暂扣营业执照,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
(八)行政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国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十)电力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供电管理,严禁向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和设施。
(十一)省煤炭工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和促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十二)统一煤炭建设管理。煤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新建煤炭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省发改委核准,改扩建煤炭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查、核准,建设项目要征求省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要加强对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核准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煤矿开发、建设项目的核准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项目。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煤炭行业管理
省经贸委、安监局、质监局、福建煤监局以及省煤炭工业协会通力配合,对急需制定的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及时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制定或修改建议。
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在全省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煤炭开发规划编制要求,编制全省煤炭发展规划,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国土、环保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
省经贸委和福建煤监局共同组织制定矿长资格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培训及颁证管理办法。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煤炭行业规划和指导,强化经济运行调节、煤矿资源整合等工作。
煤炭行业管理、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下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各项工作。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继续打好煤炭整顿关闭工作攻坚战。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好煤炭劳动定员、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及推进煤矿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配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