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药品质量监督

药品质量监督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药品质量监督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药品质量监督

药品质量监督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监管理念,以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创新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机制,不断推进“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促进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和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建立运行有效的药品监管网络和群众满意的药品供应网络,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在全县农村形成行政监督、技术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技术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兼职药品监督员;在乡镇计生人员中聘请药品协管员;在村计生人员中聘请药品信息员。完善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制度,加强培训,制定考核和奖惩制度,明确责权利。形成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监管网络,消除农村药品监管盲区。

(二)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做好配送源头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严格选定农村药品配送企业,从而保证质量、降低药品配送价格,使群众得到最大实惠。农村药品配送任务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县卫生局共同选定的药品质量可靠、信誉良好、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来承担,实现药品配送到村的目标。

引导和鼓励多种主体在农村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村级药品零售点。利用“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的优惠政策,在偏远山区设立乙类非处方药柜,方便广大农村群众购药。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采购单位要与供药单位签订供货意向书和药品质量保证承诺书;加强对外来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实名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自律教育,加强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保证药品质量的采购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堵住假药、劣药进入市场,形成“合法的、清晰的、稳定的”全覆盖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三)深化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活动。

对医疗机构实施分类指导,按照“采购渠道清晰、仓储条件合适、记录台帐健全、人员培训到位”的要求,在2005年创建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消除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用药安全隐患,使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仓库设施完备,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药品陈列摆放符合要求,药品购进、储存活动规范,记录完整。对个别还未达到要求的,督促其达标,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

(四)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管,巩固规范成果。

认真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复)认证和认证后跟踪检查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使其能够按照GSP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推行药品放心工程,巩固创建成果,切实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五)实行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

继续推进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准确记录在监督检查中涉药单位是否依法生产、经营、使用药品情况,确定相应类别,对重点单位要增加监管频次。

(六)做好制度建设与人员培训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出台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办法,明确其职责。定期开展对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专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重点加强对药品监管的政策法规、安全用药知识和药品不良反应方面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药品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监管水平。建立农村药品案件报告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加强与基层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督促与指导,不断提高药品监督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职责分工

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和经贸、财政、监察、卫生、工商、计生、物价等部门参与。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药品监督网络的组织、发动、实施工作,协助搞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组织协调、情况综合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的指导工作。组织药品市场的稽查打假,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及社会其他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创建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加大对“两网一规范”建设的财政扶持。

县监察局负责督查各责任部门“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两网一规范”建设中违纪违规行为。

县卫生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各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虚假药品广告,监督药品购销合同的履行。

县计生局负责配合、协助搞好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做好农村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擅自加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创建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5月)。成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动员大会,布置工作要求。各乡镇相应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药品安全分管领导,聘任协管员、信息员,以文件形式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8月)。要求各乡镇严格按照《浙江省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现场验收细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的标准,在以前创建验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认真做好自查整改,确保创建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复查评定阶段(9月-10月)。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现场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验收小组进行复查,验收人员以卫生人员和药监人员为主,聘请医学、药学专业人员参加。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层医疗机构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卫生部门把“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建设”创建达标纳入医疗机构年检内容。

(四)迎接市考核组考核阶段(11月)。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创建单位的资料汇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创建单位的资料汇总工作,迎接市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考核组的考核。

(五)总结提高阶段(12月)。对创建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有关部门和先进创建单位进行表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创建单位存在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以便进一步深化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是保障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大事,同时也是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1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高度重视农村药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鼓励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面向农村配送药品,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向农村延伸网点。加强农村药房规范化建设,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渠道,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水平”。浙江省政府也把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工作列入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的重点。为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创建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具体的创建工作。各乡镇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尽快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创建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有专人负责,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施,经费有保障,并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要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要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

(二)明确责任,搞好配合。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迫,涉及面广,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宣传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和先进典型;围绕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等主题,经常性地对群众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用药安全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的社会氛围。

药品质量监督范文第2篇

    内容简介: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食品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熊树忾

    昨天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就三鹿奶粉事件召开了新闻会,向社会公开了三鹿奶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件事,一方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食品质量技术监督的重要性。

药品质量监督范文第3篇

但是,近年来,药品安全危机事件时有发生,药品流通领域几起事件触目惊心,药品安全已经成为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民生问题和重大公共安全问题。

加大监管力度是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质量最有效的方法。如何全面加大监管力度,建议如下:

一、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药品安全是一项综合性创新工作,政策性强,没有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是难以深入推进的。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主,公安、卫生、工商、质监等单位配合的打假联动机制,加大对药品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查办、处罚等力度,做到案件共同推进、各负其责、相互沟通、及时通报。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等部门要及时查办,并及时将案件涉及到的问题药品的线索移送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便于及时对问题药品进行封存、查处,确保在第一时间停止继续销售和使用。

二、加大培训力度,形成自觉守法意识

培训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落实,财政、物价、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培训的对象一方面是药监部门的执法人员,另一方面是药品流通领域的从业人员及管理者。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业是特殊行业,关系民众的健康和生命,从业人员和管理者的素质直接决定着服务的最终结果。

对于药品流通领域人员的培训要制度化、常态化、全员化,并且要注重实效。培训内容不仅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改政策、行业政策规范要求,而且要包括职业道德、行业发展、行业走向等关系产业发展的相关内容,最终达到药品流通领域从管理者到每个从业人员都能知法、懂法,并能形成自觉守法意识。

三、加大监管力度,形成严管工作态势

监管不但要对违法事实进行查处、追究,还要防患于未然,加大日常监督,形成严管的工作态势。目前看,以下几方面问题比较突出:

1、有些个体医疗机构大量摆放、销售药品,远远超出了卫生部门规定的药品使用目录范围,而且对于这种超范围使用药品的行为没有法律制约。

2、医疗机构使用的和经营企业销售的药品采购渠道尚需规范,有些是从非法渠道采购,也有些是从看似存在实际并不真实的企业采购的。

3、企业的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的要求尚未完全落实。

4、有的企业未按照批准和审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超范围经营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不是医保定点药店但仍能进行“划卡”购药。

四、规范行业标准,提升安全监管质量

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这些举措极大地规范了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而诊所和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相关管理规范落实的则不好。另一方面,近几年,我省各地药店发展过多、过快,出现严重的低水平重复配置问题,过度竞争导致部分药店陷入亏损状态,药品安全难以有效保障。

药品质量监督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大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力度,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加快我国制药企业科技创新步伐,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实施药品GMP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施药品GMP,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药品GMP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并将其作为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为提高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生产批准文号。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二类以上(含二类)新药证书,中药生产企业具有两个三类新药证书。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在向我局申请开办资格时可以提交新药Ⅱ期临床研究批件,待生产企业建成后,申请药品GMP认证时,必须提交新药证书复印件,方可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

三、粉针剂(含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生产应在2000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应在2002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其它剂型或产品完成GMP认证时间,我局将根据实施情况决定后近期公布。

实施药品GMP认证工作,将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结合进行,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将不予换证。

四、自1999年5月1日起,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我局方予以受理仿制申请。

五、为推进我国药品GMP实施进程,鼓励制药企业开展药品GMP认证工作,我局对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

(一)在申请新药研究和生产时,对按GMP实施规划要求,提前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可按加快程序予以审批;

(二)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

药品质量监督范文第5篇

(一)药品检验室全院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制剂室制剂的检验工作。药检室应与制剂室发设,直属药剂科主任领导。

(二)药品质量监督及检查工作要实行群众性质量监督和专业检验工作相结合,各医疗科室均应选配药品质量监督员,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的监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三)药品检验室应配备专职的中西药技术人员负责检验。检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把质量关。药检室应配有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要建立健全检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并严格执行,结合实际经常研究检验方法,提高制剂质量。

(五)检品要登记并有正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及时、准确,对不合格药品、制剂,应深入了解其原因,提出意见报科主任批准处理;对结论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检品可送药检所复核或促裁。药检室人员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检所报告本院的药品质量问题。

(六)药品、制剂分析检验的原始记录应清楚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妥善保存三年以上备查。

(七)执行留样观察制度,普通制剂留样至该批制剂用完后一个月。灭菌制剂留样一年。定期对留样进行质量考查,并做出质量分析。

(八)药品检验室每半年写出一份本院药品质量情况综合报告,经科主任审阅后,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报告院领导,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九)药品检验使用的衡器应按《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衡器准确可靠。

(十)化学危险物品、毒害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