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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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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概念

网上支付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立法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1-0119-02

据信息产业部的数据,2005年中国网上购物网上支付总金额达到15.7亿,同期增长率高达130%以上,预计2007年将会达到88.8亿元人民币。在调查中有超过90%被访者愿意尝试网上购物,但是,高达80%的被访者对网上购物表示信心不足。我们不禁要问网上支付到底安不安全?如何保证网上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一、网上支付概述

(一)网上支付的概念和特征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商业信息业务流程、物流系统和支付结算体系的整合构成的新的商业运作模式,是一套完整的网络商务经营及管理信息系统[1]。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网络交易中的电子支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网上支付,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转,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支付方式。网上支付作为新的网络交易支付方式,它的应用和发展给传统支付模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

当我们分析这种支付模式的特征时,不难发现由事物本质属性影射出其潜藏的不安全因素。网上支付是采用先进的技术通过数字流转来完成信息传输的,其各种支付方式都是采用数字化的方式进行款项支付的,于是人们就开始质疑信息数字化后数据传输过程中信息丢失、重复、错序、篡改等安全性问题;网上支付的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的系统平台之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置于虚拟世界中,这无疑增加了电子支付的风险;网上支付使用的是最先进的通信手段,对软硬件设施的要求很高,技术软件不成熟就为黑客等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研制出一套无懈可击的互联网支付系统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二)网上支付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的主体包括网络银行、客户和认证机构。网络银行指银行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支付、资金转账、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的银行[2]。在网上支付中,作为支付中介的网络银行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支付的依据是银行与电子交易客户所订立的金融服务协议。客户通常包括消费者和商家,消费者与商家和银行间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金融服务合同。认证机构独立于认证用户(商家和消费者)和参与者(检验和使用证书的相关方),以第三方身份证明网上活动的合法有效性。认证机构与证书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认证服务合同而形成的一种在线认证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协议来决定[3]。

网上支付是交易双方实现各自交易目的的重要一步,也是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条件。可是,网上支付的风险并不仅限于消费者购物支付过程中的问题,还包括纠纷出现后银行或其他发行机构的责任问题以及网上支付工具资金划拨系统等问题。明确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进而预防纠纷。那么我们在法律上该如何界定网上支付的完成呢?这也是划分法律关系主体风险转移责任承担的依据点。我认为以受益人银行决定接受贷记划拨时作为网上支付完成时间比较合理。

以上所述只是网上支付风险存在的宏观因素。从微观上看,电子商务的不安全隐患无非来源于三个层面:技术层面、人为因素和法律缺陷。

二、网上支付系统的技术风险

(一)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受到质疑

为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目前国内外出现了许多保障电子商务支付系统安全的协议,然而我们目前的技术水平是否有足够的科技能力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完美的技术抵御来自全球各地对交易系统的可能入侵?是否有能力提供消费者难以伪造的身份认证?传统的书面交易不容易涂改,但网上银行的电子支付是在无纸化环境下进行的,这就必须从技术上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保证交易数据不被窃取篡改。为了应对不法分子,目前,各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银行纷纷出台各种技术措施应对不安全因素。然而技术支持与保障不可能自然延伸到交易人的真实与可靠,难以有效地防止欺诈。支付第三方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欺诈的发生几率。这种模式最开始是由支付宝提出的,只是很遗憾支付宝更多的只是使用于B2C领域的小额资金支付,把这种模式照搬到B2B领域必然有排斥反应。而且我不禁要问: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是否有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呢?如果有,是什么法律法规赋予它的权利,由哪个机构来监督管制?如果没有,它的合法性就受到质疑。

(二)安全认证机构不规范增加网上支付风险

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家商业银行联合共建的安全认证机构,在金融界具有高度权威性和公正性。认证机构有权要求用户提供认证所必须的正确相关信息,并随时检查用户使用证书的情况,证书机制可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私密性和不可否认性,从而保证电子支付安全。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认证机构市场准入机制、运作的程序、相关责任人的义务等,缺少有效的监督。作为公正和权威象征的认证机构如果本身机制运作缺乏公开、公正、公平的话,怎么给广大消费者网上支付足够的信心?

三、网上支付法律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商业信用危机冲击网上支付安全,网上支付的信用问题是不可根除的隐患,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很多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采取站内买卖双方互评的方法反应信用程度,但这项指标只能作为一项辅助的参考,无法从根本上防止骗子互相作弊,无法保证交易过程中双方的信用。同时,法制的不健全助长网上支付风险,我国法律对网络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现有的网络立法主要停留在计算机网络的建设运行、域名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的层面上,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上的里程碑。我们必须在加强技术保障、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同时,加强网络法制观念的培养和网络法制环境的建设,期待更专业化法规以及配套规范的出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电子支付法》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还不够,我国没有专门的电子支付制定法,仅有一些行业规范效力等级不高,传统支付法律体系中关于现金与票据清算的规则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出现与发展;在电子资金划拨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结算支付制度,没有针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立法,这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2005年6月公布的《电子支付指引》被看做是继《电子签名法》之后,政府为推动电子商务发展而实施的又一重大措施。我们应当趁着势头加快《电子支付法》等立法进程,完善有关配套法规制度。

(二)提高危机意识,应对网络犯罪

网上支付出现后,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机会和更大的空间。犯罪行为人利用各种先进的电脑技术来盗取信用卡信息、私人资料及金融财政内部资料,然后进行网上金融诈骗等犯罪。我国现行新刑法虽然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从广度和深度来说都还不够,而随着国际网络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扩展,对突现的新型犯罪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相关立法来制裁此类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加强社会信用机制建设

法律为保障网上支付必须推动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发达的商业社会对社会包括个人的信用有着很高的要求,并通过一系列公开透明的制度来维护和保障信用制度体系。我国目前在对信用概念内涵的理解、信用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发展程度,以及对失信者的惩戒制度方面都还十分落后,甚至存在空白。应当承认我国还属于非诚信国家,信用制度还很不健全。我们应当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建立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网络交易采用实名制,普及CA认证,及时收集和反馈用户信息并做出相应解决方案,促进用户建立网络信用。

(四)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

加强电子商务行业的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首先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网上银行不同于传统银行,应该制定新的准入条件,加强对客户开户的监管,落实责任审查客户资料等信息,明确网上银行业务终止条件、清算办法等,制定电子货币退出机制,规范电子货币市场;其次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政府主管机关必须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管,认证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认证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制度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程序上的合法性,对于认证机构的违反行为要给予惩罚;最后,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受银监会监督,第三方无权动用客户资金,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的效率。而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还未受到任何监管,其公正性应得到保证,因为其决策将直接作用于电子商务本身,影响交易的最终结果。

参考文献:

[1] 夏露.电子商务在线支付问题研究[J].学术论坛,2001,(5).

网上支付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 风险控制

1引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电子商务的日益繁荣,基于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出现并得到迅速的发展。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概念还没有非常准确的定义, 但普遍认为, 第三方支付就是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 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在交易中, 买方选购商品后, 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 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 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 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面对第三方支付提供的服务所获得的优厚利润,国内和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纷纷出现,如目前易趣的“安付通”、阿里巴巴的“支付宝”、一拍网的“e拍通”、慧聪网的“买卖通”等等。然而,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 在网上商家和银行的连接、监管和技术保障的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问题将阻碍第三方支付的进一步发展,如何防范、降低并控制这些风险,是目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2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分析

2.1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 故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是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可来自计算机内部,比如系统停机、磁盘损坏等不确定因素, 也会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2.2金融风险

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诈骗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诈骗的手段,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购买者对第三方支付流程以及后果的不熟悉,利用安全漏洞来骗取钱财,比如说,支付平台的网上操作中有取消支付的选项,在取消支付后,如果直接撤销刚才的取消操作来再次确认支付,顾客的钱就在未收到购买物品之前就打到了销售者的账户中,造成诈骗。

盗卡恶意支付。虽然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不再默认银行卡可直接上网,而是用户通过申请并认证的方式,才可开通网上银行,但多数情况下,用户只需要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在网上提交一个申请,即可开通网上银行。如何防范盗卡者在网上恶意支付,对于第三方支付厂商来说,在缺少必要信息支持的环境下,建立这样的风险控制系统就更为艰难。

资金沉淀。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支付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将可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缺乏有效资金管理,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3法律风险

对于第三方的法律地位问题,及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从业务上来看,这些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提供支付服务,但是它同时又聚集了大量的资金,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性质,但是却不受银行相关法律的控制,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在法律责任方面,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中,消费者根本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权利,只能选择接受与否。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同时存在一些安全漏洞,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的风险控制

3.1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约束

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其业务范围。通过尽快出台一些办法进一步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清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定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2改进网上交易税收监控手段

网上交易所具备的交易隐蔽性、快速性以及交易主体的跨地域、全球性等特点, 使网上交易税收问题对传统方式税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现有的税收体制中, 税收都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来进行的, 而网络交易的跨地域性将加大确定税收主体的难度。因此对新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网上交易, 要研究用新的监控手段进行征税。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网上交易现金流的出入口, 是买家和卖家进行交易的一个凭证, 因此可考虑将第三方支付作为网上交易征税的突破口。另外还需制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律, 严惩逃税行为。

3.3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首先明确市场准入门槛。由于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从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商注册资金规模、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引发风险。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应规定第三方支付服务商的自有账户与用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用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 由银行对用户资金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 并且每月出具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最后建立第三方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在其开户银行存有一定金额或交易比例的保证金, 一旦第三方出现问题, 银行可以立即冻结这部分资金用以抵御风险, 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 不致因第三方机构的风险而蒙受过大的损失。

3.4 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缺乏健全的内控机制,组织内部没有建立相关的管理规章。一些不成规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急于赢利或“抢地盘”,放松了对公司内部的制约与管理,容易造成员工道德风险,如延迟信息传递或泄密等类似现象的出现,使清算组织的信誉受损。而且,除了内部少数人之外,外界很难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披露非常不充分。因此,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和政企业分开的要求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并规范内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建立内部责任分工制度、权利制约制度、激励和惩罚制度,独立的财务制度等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结束语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 尽管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第三方交易的便利性、低成本性、高效性,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因此, 第三方支付存在的风险问题应受到政府部分的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为这种新型支付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 促进整个电子商务支付平台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小满,陶牡丹,吴波.电子商务参与下的交易信用[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33-35.

[2]陈力行.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08):94-95.

[3]吴剑东.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36).

[4]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92-94.

[5]杨国明,李保华.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当议[J].金融经济,2007,(1):141-142.

网上支付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上支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3-0054- 02

什么是“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近年来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如C2C,B2C,B2B等),网上购物人群的增长,第三方支付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庞大产业,目前国内已有50多家第三方支付厂商。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第三方支付在中国以每年30%速度增长。在2006年,经几十家厂商“经手”的资金规模已超过300亿元,2007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160亿元,比上一季度增长了33.3%,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倍多。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发展行情。与历史上晋商票号“汇通天下”的抱负,颇有几分神似。

第三方支付市场快速成长的同时,第三方网上支付也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目前第三方支付涉及的风险问题,主要可分为五类:

第一,从事资金吸储而形成的资金沉淀问题。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数千万元,08年淘宝网一天交易额超过一个亿人民币。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第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不久前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第三,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第四,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第五,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其造成的危害也令人堪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利用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诈骗、赌博以及逃税漏税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产业发展还需监管跟进,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第三方支付模式还有许多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

在美国,第三方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作出自己的定位,且第三方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例如: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在欧洲,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从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地区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大陆无疑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 同年10月26日央行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式实施。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现金流不是判断是否是银行的标准。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明确了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

随着“办法”的出台,央行通过发放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门槛。这一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同时,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监管部门还需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都有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交易金额的限制在考虑防范风险的同时,应为平台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汇款和转账业务是否可在平台开展也需规范。

目前工行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公告。这种措施有利于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

虽然网上支付在我国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上支付的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网上支付行业必能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网上支付概念范文第4篇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第三方支付,实际上就是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中间件”,也可以说是一种“技术插件”,是在银行的监管下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的独立机构。这种模式的出现,避免了网络诈骗、拖延付款等常见的贸易陷阱。第三方支付作为目前主要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最重要的是起到了在网上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连接,实现第三方监管和技术保障的作用。采用第三方支付,可以安全实现从消费者、金融机构到商家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流程,为商家开展B2B、B2C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提供支持。

二、第三方支付出现的必然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支付已渐成气候。根据国内著名的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iR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于日前的《2005年中国网上支付研究报告》显示:2001年中国网上支付的市场规模为9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7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CAGR)为102.7%。iResearch还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网上支付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即商务系统、电子钱包、支付网关和安全认证。其中安全认证是目前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所在。至今缺乏统一的、权威的、全国性的认证中心,相关法律保障缺乏,出现问题后的责任认定、承担、仲裁结果的执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难以解决,这些都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应运而生,已将成为解脱诚信困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助推器。

三、第三方支付的现状。网上支付已成为国内网民从事网上交易时的第一选择,目前,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企业已超过50家,其中规模较大的近10家,它们的年处理交易量在亿元左右或几亿元。另外,已有超过10万家的网上商店采用了网上支付。国内以易趣、淘宝网站为首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在不同场合表示了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高度重视。同时,正式应用“安付通”、“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手段来促进自身的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及提供安全交易保证。同时,作为全球最流行的第三方支付工具,“Paypal”的成功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启示。

四、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定位。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成功的关键。但短时期内在国内建立健全一整套诚信体制非常困难,这也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是为打破这个瓶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定位:

1、非金融的信用、技术服务。支付是一个金融职能,金融职能重点还是要通过银行完成。而第三方支付从产生的根源上讲,是为解决诚信问题而产生的,它应该定位于侧重它的信用、技术服务上。从支付宝的实际业务运行来看,支付宝为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作为第三方为买方和卖方(特别是为买方)提供了具有相对可靠性的第三方保障,在买家确认收到卖家发来的商品前,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其具体流程是:首先,买家与卖家就购买某一网上商品达成成交协议后,买家先把货款打给支付宝这个第三方账户上;等买家向支付宝和淘宝发出确认收到商品并且收到的商品与所购买的商品信息相符时,支付宝才把货款划至卖家的账号。从本质上讲,它所起的作用就是一个信用、技术服务。

2、作为网银、银联在线支付的重要补充。像支付宝、贝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实是没有金融功能的,支付功能的实现必须通过银行完成,这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是否相信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问题了,而是有没有金融牌照的问题。但市场对支付服务有了新的认识和新的需求――在线支付不仅仅是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而是城市基础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对市场的新增需求,第三方支付服务有很大的空间,比如说对公共事业收费的增长――教育机构、公用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新兴服务内容的出现,支付手段多样化要求等。由于本身并不具备的金融职能,所以第三方支付要想取得成功,就必须取得银行的支持,和银行紧密合作。第三方支付也只能作用网银、银联在线支付的重要补充,并在银行的监管下进行运作。

3、适合于C2C、B2C的部分领域。《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的每笔金额及累计金额作了具体的限定。虽然对于第三方支付没有过多的涉及,但是这方面的规定肯定不久就会公布。在B2B市场,应该还是以银行支付结算为主,以商业信用为主;在B2C市场,将会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共存,商业信用高的、金额较大的以银行结算为主,商业信用低的或金额较小的以第三方支付为主。在C2C市场,因为没有可靠的诚信体系,银行结算几乎无能为力,应该以第三方支付为主。

网上支付概念范文第5篇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难点

一是缺乏针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法规。目前,涉及网上支付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类似传统结算业务中签章的问题,规章只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电子支付指引》侧重点在银行和客户,主要是对企业和个人支付行为的安全监管,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非银行交易平台)的监管并没有大量涉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电子支付指引》涉及了作为电子支付指令转发人的网上支付服务机构,但对其业务的规范仍有很多不足,仅是对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规范与引导,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地位、服务规范、安全保障、风险责任承担等还缺乏规定。

二是缺乏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据淘宝网的资料,2006年全年,淘宝网交易总额突破169亿元人民币,与上年同期80.2亿元的交易额增长了110%,超过易初莲花(100亿元)、沃尔玛(99.3亿元)在华的全年营业额。淘宝网的支付宝,也因此成为中国最引人注目的电子支付工具。2007年1月,网上有帖子称支付宝的一位出纳人员卷走巨额资金,旋即引起轩然大波。虽然事后这一事件被认为是“竞争对手造谣”,但从中反映出电子支付工具的资金沉淀监管存在空白点。

许多用户在电子支付工具的账户中有余额,由此产生的资金沉淀不可避免。这是行业普遍问题,只是支付宝的交易量最大,问题最为醒目。而目前依托于中国银联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除少数几个不直接经手管理往来资金,将其存放在专用的账户外,其它都可直接支配交易资金,这就容易造成资金不受监管、甚至越权调用的风险。

三是缺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监管。网上银行在银行业务中占据的比重上升很快,而且大都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银行和客户很少见面,因此成为洗钱风险的易发、高发领域。第三方支付系统是游离在银行系统之外的,难以跟踪其内部资金流向。这就给监管部门对资金流向的控制带来困难,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可乘之机。

四是客户权益保护成为难点。由于网上支付无论从其系统设计还是业务流程(支付环节)来看都比现金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复杂,对消费者的行为要求也相对较高(如要求消费者具有一定网络浏览能力),网上支付中介可以利用这种信息技术和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网上欺诈行为比较容易发生,且事故发生之后跟踪调查工作很难进行,因此虚拟性带来的风险很难控制,对客户的权益保护和交易纠纷的处理或成难点。

可资借鉴的监管经验

美国模式。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进行监管。

欧盟模式。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

新加坡、香港(地区)模式。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于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台湾(地区)模式。台湾的票据法在全球都处于领先地位,所以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等等。

应对第三方支付监管缺位的措施

一是尽快出台监管的法律和政策。适时出台对第三方机构监管的法规及政策,保障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可以借鉴欧盟模式,参照其在2000年10月的关于电子货币机构的两个指令,全面规定电子货币机构的开业、经营和审慎监管要求,详细规定电子货币的概念及可回赎性、电子货币机构的自有资金、初始资本金要求和持续资金要求、业务经营范围、投资活动限制、主管当局对既有要求的遵守情况的核查,以及电子货币机构必须遵守的其他指令如反洗钱指令的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