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企业也逐渐地参与并融入了世界经济交往之中。企业开始意识到国际化、全球化的战略发展已成为其生存的必然选择。中小企业由于本身的灵活性和发展的巨大潜力,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之一。但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创造经济利益的同时,由于缺乏对企业精神产品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与必要手段,中小企业往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无形中也提高了企业运营成本,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其特点有三点: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时效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在国外,企业早已对知识产权进行千方百计的保护了。然而,我国不少中小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变得只重视有形资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对企业发展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数企业在科研成果研究出来后,不是去申请专利寻求法律保护,而是进行成果鉴定,,公开成果,造成申请专利权利的丧失。

2.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企业科技人员的流动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另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导致知识产权流失。此外,以往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批评的中国内地企业,现在却不得不因为自己的知识产权频频被海外企业和个人恶意侵犯感到头疼。据报道,近几年中国内地著名商标在海外被侵犯或恶意抢注的至少在300件以上。

3.知识产权管理弱化

发达国家的企业普遍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我国中小企业老板一般都是和一线工程师通过在市场上的摸爬滚打才闯出来一片天地,在他们看来,技术才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他们来说是比较遥远的事,更谈不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灵活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发展了。

4.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自身的经济限制决定了很多中小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不能及时采取维权成本较高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5.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轻视了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的发展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不健全;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为其实力弱、发展规模小,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很不够,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许可贸易。知识产权问题使得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被动位置。

三、加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加深中小企业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认识

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富越来越显示其威力,诸如抢注商标、抢注互联网域名等侵权事件也大量出现,无论抢注者的真实动机如何,从某个角度来看,足以证明国人已逐渐对知识产权认识和重视。我们要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作为规划自主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指标,贯穿于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明确技术创新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政策,依法规范科技人员在从事知识、技术创新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扭转重论文、重鉴定,轻专利、轻转化的倾向,在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之前,应当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交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对创新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2.提高中小企业自我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首先,中小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的研发机构。其次,要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企业应考虑多种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根据保护客体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再次,我国中小企业应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利文献档案,配备专职的专利管理人员,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3.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企业在注意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有些企业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前,通常关心的是它们的市场前景,或者果断放弃,或者与对方协议有偿取得该技术的使用许可,由于公开的申请还没有取得授权,只是处于一种临时保护的法律状态,其许可费通常要比授权后的许可费低,或者向专利局提供有关资料,尽量使其不能通过实审。

4.熟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规则

随着世界市场的逐步形成,我国企业将会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如果不熟悉国际规则,就将举步维艰。中小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必须熟悉国际规则,在国际市场上寻求自身发展的合理空间。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保护标准的国际化、保护水平的高程化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应认清形势,尽快转换角色,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5.完善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

目前,我国已先后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的法律,修改了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建立了符合国际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因此,我国现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尤其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健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利用协调机制,制定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规章制度等,从而加强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的地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 韩学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3,(3).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第2篇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含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凭借国家的司法力量对知识产权进行调节和分配,保障知识产权立法的贯彻和实现,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打击破坏侵害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呈现出了诸多特点:第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优越性。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相对全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可以对侵权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第二,我国的机构设置明确,在市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的专门审判庭,来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和专业技术合同案件等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相关的案件。第三,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公平性、规范性和效力的终结性的特点。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措施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民事纠纷案件,针对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二类是行政诉讼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的诉讼案件;第三类是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而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从1995年至2012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69636件,其中专利案件18654件,著作权案件14708件,商标案件6629件,技术合同案件21277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368件;审结66385件。由此可看出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不断拓宽,除了以往专利、商标、著作权三大领域外,近些年由于新事物、新概念、新内容的出现网络电子版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特殊标志等非常规知识产权诉讼领域的案件增长迅速。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含义与特点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由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程序在职责范围内,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维护知识产权的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总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有许多特征。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在司法领域中,民事的救济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避免损害公民自治的空间。第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高效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速案件的处理。第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专业性,知识产权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多的涉及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所以要求知识产权的保护主体不仅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专业知识。第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全程性。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措施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各项权利的归属关系的权利。第二,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第三,知识产权的行政裁决。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它直接规定了人们之间的权属,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知识产权的行政调解。第五,知识产权的行政复审。

(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近三十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也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首先,我国的行政保护的法律不断健全,行政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其次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行政执法权利赋予了执法机关既规范又有效的执法措施和执法手段,再次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客体和实质内容也在不断扩大,保护权项也不断增加。但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在目前所受的限制和“力所不能”的表现更为突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行政处理结果效力有限,在行政保护中请求人很难获得经济补偿,同时,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不能采取强制性手段,都制约着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保护请求人的权利能力。

三、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

(一)“双轨制”保护模式概述

我国1982年的商标法和1984年的专利法,奠定了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的基础,后经历次修改,仍然了维持这一格局。2008年2月2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中提出:“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已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己基本形成。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执法机关依法主动查处和依当事人请求居间处理相结合,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途径。”我国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有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工作中,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与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相比,比例极低。第二个特点是“行政、民事保护多,刑事惩罚少。”第三个特点是行政处罚行为中,以保护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居多,涉及保护专利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

(二)国内“双轨制”保护模式存在问题

“双轨制”保护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程序设置繁琐效率不高。知识产权确权纠纷需经过行政和司法程序等程序,程序设置繁琐,效率不高,不仅不但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保护。第二,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之间缺乏协调配合。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协调渠道。第三,存在重复审理和认定问题。以驰名商品为例,工商机关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中所认定的驰名商标有时不会得到法院的确认,法院通常会应当事人的请求再次重复认定,反之亦然。第四,存在行政保护的滥用问题。由于我国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在因知识产权纷所引起的民事诉讼当中,证据的收集相对来说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是非常有难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则给当事人提供了机会,因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要有确凿的事实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时需要向当事人说明事实和理由。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就极有可能为了规避证据的收集,而提请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裁决,利用行政机关的职权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给民事诉讼提供便利。

(三)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借鉴

1.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美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达到了相对较完善和成熟的水平。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①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包括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和非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②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保护组织形式如下: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和商标、版权局主管版权。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行政保护职能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服务三个方面,没有行政查处,也不负责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性质的纠纷。④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职能涉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等多个领域,其中反不正当竞争一直是其主要职责,其行政职权主要有调查权、执行权和提出诉讼权三个方面的内容。2.德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德国专利商标局设置专利部、实用新型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部、行政事务部、公共政策部、公关部、对雇员发明争议、版权及相关权利争议进行调解,进行法律咨询服务,负责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培训、教育。德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德国海关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查扣的涉嫌侵权进出口的商品3.日本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和状况日本负责专利、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工业产权法律的实施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是日本的通产省。通产省是日本政府主管经济的部门,由其下设的特许厅负责专利、商标申请的受理、审查、授权和批准工作。当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特许厅只能对纠纷所指向的权利对象是否在知识产权权利要求范围内给出判断意见,没有任何的行政拘束力,只是一种知识产权的服务。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机构是日本的警察机构和海关。在日本警察机构中,专门设立了由熟悉知识产权事务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以上列举了美国、德国、日本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不同特点,但不论是哪个国家,其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似乎都有不断得到加强的趋势。这或者与近几年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导致各国经济发展迟滞甚至倒退,贸易争端易发、多发,各国都在微调自己的经济和贸易政策,加强对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强化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不无关联。

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调与发展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第一,协调执法和司法。首先应在在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确保两机关在协调工作时信息畅通。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的协调。有时我们无法确定是否触犯到刑法时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经调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机制。我国应逐渐完善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救济制度,使知识产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知识产权民事救济和行政执法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同时还应该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避免出现执法混乱的情况。第三,建立科技专家陪审、咨询、委托鉴定制度。由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一般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我们应该让专家陪审,咨询专家。

(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建议

第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要树立行政保护意识,全面全方位地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积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强化行政保护,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强化行政保护立法工作。我们应全面审查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分析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哪些方面未曾涉及,哪些方面过于滞后,系统的分析整理,强化我国行政保护立法工作。第三,加强行政裁决行政调解。随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各类纠纷明显增多,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协调发展的构想

第一、建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合并简化不必要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知识产权确权纠纷经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共三四道程序,程序非常繁琐,建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有利于人民法院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第二、加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配合,建立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沟通的桥梁。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行政机关启动行政程序,由于诸多原因行政机关中途停止调查或结果不令当事人满意,当事人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前期行政机关所了解的情况知之甚少,案件审理难度将会加大。第三、尽量避免重复审理、重复认定的现象。以驰名商标为例,行政机关应严格审查其必备条件,在司法程序中酌情考虑可对行政机关已认定的侵权证据不再在司法程序中重复审查。减少当事人的负担,提高知识产权救济程序的效力。第四、明确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职责,避免权力的滥用。我国的行政机关有职责在作出行政行为前,搜集事实证明。利用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公权力可以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权利请求人在搜集证据时困难的情况,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权利,为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提供了便利。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第3篇

??2003年4月15日,围绕着“欧美大地”商号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通过此案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又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关注并审视入世后的中国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在“欧美大地”商号纠纷案中,原告诉称,其于1994年10月开始便正式注册、使用现名(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在引进世界先进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提供中国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经过长期的苦心经营,原告及经其合法授权而成立的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在国内同行业中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欧美大地”字号已经被业内其他经营者及相关用户所公认。然而,被告却在明知的情况下,于2001年12月在北京登记注册了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并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经营,并已经给原告实际造成了客户的混淆与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等。

??被告则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并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更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于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对企业全部名称的专用权。因此,并不意味着对上述4个构成要素分别享有专用权,其认为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而且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产品等均有不同。

??纵观原、被告的诉称,不难发现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欧美大地”商号权。商号纠纷不仅在过去,而且在现在都广泛存在。比如: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商号产权纠纷问题,以及已经注册成商标的商号与原有商号之间的权利纠纷问题等等。而长期以来,人们更多地关注的是商号侵权的表象问题,却一直忽视了目前我国商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最大漏洞——企业名称注册的不合理机制,它才是造成我国目前商号纠纷持续不断的根本原因。

??二、案件引发出的我国商号法律保护问题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原告(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早在1994年10月便开始正式注册使用了现有的企业名称,并通过多年的经营,在相关业内(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行业),积累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了相关业内经营者及用户的认可,并且通过合法授权还成立了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而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却是于2001年12月在北京登记注册而成立的,从事的也是与原告相关的行业经营。根据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理论,企业名称一般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的,显然在本案中,原、被告的商号都是“欧美大地”。由于两者所经营的行业又相同(同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行业),因此,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代社会,确实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因为随着商品或服务种类的日趋增多,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常常凭借的是“认牌(品牌)购物”或者“识名(企业的商号)购物。比如:一个人欲购买家用的刀剪时,他便会在超市中极力搜寻有无”张小泉“或”王麻子“企业所生产的刀剪,这体现的便是商号的巨大作用。

??根据商业惯例,企业在市场中运作经营时,通常很少会将自己企业的全部名称标注并宣传(除商品包装的印注和少量的广告宣传外)。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在市场中,重点突出的只是企业名称最为核心的商号,由于简单易记,所以这样做可以充分使消费者快捷、牢固地记住该企业的商号,使其在听到或者看到该商号时,便会自动地与质量优异、可靠的商品或服务联系在一起。无形之中,便又扩大了该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增加了企业的商业利润。这时,商号与商标一样,其作用不仅仅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体现在通过积聚的商业信誉,可以吸收广大消费者,为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这同时也是商号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原因所在。

??由此可以推知,本案甚至众多类似的商号纠纷案或者商标纠纷案之所以频繁发生,皆是由于知名商号或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背后隐藏着的巨大商誉而造成的。如果某些企业能够顺利的“搭上便车”不仅能够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与拥有知名商号或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来源相同,而且还可以通过这种“免费”广告宣传的行为在市场上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种现象在商标侵权或者商号侵权案中常常出现,被称为“顺向混淆”,即在后的商标或者商号所有人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虚假印象,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在先的商标或商号所有人。

??三、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通过仔细分析上述案件,甚至类似的案件其产生的原因,却会发现固然知名商号或者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背后所隐藏着的商誉是造成这些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但是我国目前关于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却是造成相关纠纷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

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是:企业名称(商号)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即:由每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主管、负责全国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这种商号的法律保护体制,极易造成在不同行政区域内有着大量拥有相同商号的企业并存的现象出现。而且这种区域登记注册体制,还会经常导致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现象的出现。与此相对,我国商标的申请注册则是采取的全国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的体制,即:申请注册某一商标,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如果发现与全国范围内的其他企业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不予以批准注册。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在全国范围之内,不同行政区域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标现象的出现,《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异议程序,即:相关权利利害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对于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而且商标法第三十条也明确地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对比,显然企业名称(商号)的区域登记注册体制是不完善的,是容易从制度上造成权利冲突的,也是造成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保护漏洞百出的根源所在。因此,完善我国目前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确实势在必行。

??四、我国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

??1、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的商号,理应受到充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最早将商号纳入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第八条明确规定:“商号应在本同盟一切成员国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者注册,也无论其是否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第八款,在给“知识产权”定义时,其第六项也明确地将“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列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商号,作为商业标识之一,其作用类似与商标,不但可以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起到识别性功能,而更为重要的作用是在于它还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信誉。因此,与商标等其他商业标识一样,商号同样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所拥有的重要的无形财产之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也从禁止混淆、误认的角度规定了对商号的法律保护。显然,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明确规定了应给予商号以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我国目前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却并不令人满意,比如:产生了很多类似“欧美大地”商号纠纷案的案件,而且在理论界也多集中于探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对于我国目前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探讨的不多。而且,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接踵出台,似乎也只是忙于修补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而忽视了对商号权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从而导致了目前我国商号权法律保护薄弱的现状。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强对商号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2、目前,我国商号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完善

??(1) 我国商号知识产权保护亟待完善的原因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对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除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有几部重要的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然而,这些法规不但立法层次较低,而且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保护,也只集中于之言片语,缺乏对商号的较为具体、详细、系统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保护。由此可知,造成我国目前商号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现状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即不但相关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层次低下,而且还缺乏具体系统的关于商号的法律保护规定。此外,在保护体制上,如前面所述,区域登记注册制,也造成了我国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先天不足。所以,必须完善我国目前的商号知识产权保护。

??其次,在相关法学基础理论上,目前反淡化理论之所以为世人所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它被作为了对驰名商标所必须采取的特殊法律保护措施。然而,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商标、商号及类似的商业标识,之所以能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皆是由于其背后所隐藏着的巨大而又不断积累的商誉。反淡化所依据的理论和立法基础是商誉价值。如:美国早期的《州商标示范法》便规定:“对可能造成的商业信誉损害或者对一个注册商标,或依据普通法而有效的标记、商号的显著性造成的淡化行为,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商品来源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均有权提出禁令救济。”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示范规定》第三条专门对“损害他人商誉或名声”的行为进行了规定,指出降低商标、厂商名称或其他企业名称、产品外观设计、产品或服务介绍、名人或著名虚构人物的区别性特征或广告价值,都属于“弱化商誉或名声”的行为。总之,反淡化理论目前的适用范围已经包括了对商标、商号、其他商业识别性标识的商誉都进行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从相关法学基础理论角度看,我国目前商号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该得到加强。

??(2)完善我国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应该结合目前我国的发展形势,适当考虑修订几部关于保护商号的行政法规,比如:较多地增加对企业名称(商号)的法律保护内容,使其条文能够详细化。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号对于企业而言,其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强,增加相关商号的保护内容,同时也是对入世后我国商标法修改的一个应对之举。这样可以更加构筑起我国商业标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其次,在体制上,可以考虑借鉴商标申请所采取的全国统一审查制。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注册采取的是统一管理、统一审查,即: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实施统一审查,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事先预防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便于国家对商标的统一管理。因此,基于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欧美大地”商号纠纷案的案件的发生(因为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同样是经合法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可以考虑在照顾原有体制的基础上,对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采取类似的法律措施。比如:在仍然保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基础上,实行全国联网,统一检索、审查,从而杜绝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号现象的发生。

??最后,在法律程序上,也可以适当考虑借鉴商标法规定的异议撤销程序,即:允许相关权利关系人在商号登记注册后的一段期限内(如3个月),可以向相应的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提出异议,申请撤销不正当的商号。同时,因为商号不同于商标,因为商号一经登记便要核发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可以不考虑在立法上增设相关商号的初审公告的规定,只要增设异议撤销程序即可与统一审查体制相配合,共同杜绝不同行政区域内的诸多企业拥有相同商号现象的发生。

??注解:

??1、文中“商号”与“字号”的含义等同,都属于同一类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100-01

一、创新的内涵及种类

创新的概念是动态的,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而不同的学者对创新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在此引用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在本质上,创新实际上指两个含义:一是抛开旧的,创造新的。二是指创造性、新意等。在这两个含义中,前者倾向于宏观上的指代,主要是精神层而,更具有抽象意义;后者则倾向于具象化的实物,往往和具体事物的评价指数结合在一起。当我们讨论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关系时,更多的是指前一个层而的含义,即当今中国社会的多种层而、多种意义上的创新以及如何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鼓励创新。

创新的种类一般分为二种类型: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1.技术创新,指生产技术的创新,包括开发新技术,或者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科学是技术之源,技术是产业之源,技术创新建立在科学道理的发现基础之上,而产业创新主要建立在技术创新基础之上。

2.管理创新则是指组织形成一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也即,富有创造力的组织能够不断地将创造性思想转变为某种有用的结果。

3.制度创新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条件下,通过创设新的、更能有效激励人们行为的制度、规范体系来实现社会的持续发展和变革的创新。其中,知识产权是包含在制度创新里而的,知识产权为制度创新的一部分。

二、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创新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惟一源泉。只有创新,才能在关键领域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也才能在竞争中占据主动。这是被无数事实所证明的一条真理。海尔公司平均一天就诞生一件专利,深圳华为公司年度申请专利量突破1000件,正是他们持久的创新才赢得了国内外的市场。反过来说,没有创新,就谈不上自主知识产权,就会在竞争中吃亏。依赖别人知识产权,最终只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戴着别人用知识产权编织的镣铐跳舞。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就难以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从根本上解决我国自身发展和国家安全所而临的重大战略问题。伸手处皆为别人的知识产权,一个企业乃至一个产业就会有沦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附庸的危险。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发明创造的产生,若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以保护,就会使研发者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出的发明创造,很快被国内外的同行或竞争者仿制或使用,不仅使技术开发者的市场竞争力大大减弱,还将损失掉技术贸易的收入。如何防止竞争者在了解技术信息后,抢先使用或生产出同样工艺的产品占领市场,研发者只有及时申请专利,使创新技术获得法律保护,才能使技术成果的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强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一)政府应充分发挥好政策制定者和企业服务者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经济自身的特点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同时,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同时,还要严格执法,联合知识产权部门、工商部门、版权部门、公安部门、海关、税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统一的执法队伍。政府有关部门应增强服务观念,为企业搭建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二)企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国与国际接轨,要想在世界的游戏规则中始终处于有利地位,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刻不容缓。通过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培训,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使企业全体员工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特别是企业领导者、决策者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改变落后的观念,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

2.建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加强对企业白主知识产权的维护与管理,发现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同时培养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掌握相关技术的基础上,还要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3.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企业应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完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对正在研发项目和尚未形成成果的项目加强技术保密,真正使企业的技术秘密得到保护。要明确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地维护企业的权益,避免因技术秘密的泄露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4.充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多申报技术专利。企业在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对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又符合其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或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使科研成果获得法律保护。同时要将一些实施效益高、易被仿制的技术及时申请专利。对某些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时,不得全部技术内容都公开,而是保留一定的技术秘密,只是将其中易被仿制的技术部分申请专利。

四、结语

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值得令人思考的话题,它的存在必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政府、企业及我们每一个人都值得去继续探究。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96:198.

知识产权保护的含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专利

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3-0461(2011)02-0044-03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经济形态已由传统的以大量消耗能源、原材料和资本为特征的工业经济向以知识和信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转变,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贡献越来越大,它逐渐成为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础和关键。因此,正确认识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以及开展对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国内,杨中楷(2005)、宋河发(2007)等在Ginarte和Park(1997)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了定量分析,而从国家层面研究知识产权竞争力,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只有李华威(2005)和陈洁(2010)的初步探讨。本文在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竞争力形成机理的基础上,构建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价体系,以期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作参考。

一、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含义

知识产权竞争力是最近几年才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德国学者Ernst[1]认为企业专利竞争力是专利申请量和平均专利质量之乘积,专利平均质量为各个质量指标之和。IPIQ公司[2]将专利竞争力表述为美国专利的数量乘以企业专利的当前影响系数,即用当前影响系数修正或加权专利授权量。国内学者吴玉桐,梁静国(2008)[3]也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竞争力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数量和知识产权质量来衡量。而黎薇等(2007)[4]、朱肖颖(2010)[5]等学者的观点有所发展,认为知识产权竞争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既表明组织在某一时间段上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 同时又表现为在更长一段时间里所能发挥的潜力, 它们共同决定了一个企业在较长时间内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地位。

知识产权是国家竞争力的基石,这里的知识产权显性变现为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实力,隐性表现为国家的知识产权动态能力。国家的知识产权是一种资源,它符合资源基础理论的资源属性。按照Baney(1991)[6]的资源基础理论逻辑,只有有价值、稀缺、难以模仿和不可替代的资源才能成为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知识产权的价值性体现在专利所形成的垄断和商标所形成的市场影响力,这些都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知识产权的独占权或者专有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稀缺性。同时,知识产权也是不能完全模仿的,这是法律本身所决定的,尽管专利和商标的公开传播为知识产权竞争对手学习和借鉴提供了便利,但是这种模仿也是带有成本和滞后的。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说明它也在一定时限内也是难以替代的。因此,知识产权的资源属性会使国家获得竞争优势,但静态的知识产权本身并不能直接带来价值。

Porter(1991)[7]指出,竞争优势的源泉不仅在于拥有的特异性资源,还在于对这些资源的运用和管理以及创造价值的能力。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持续竞争优势来自对知识产权这种资源的开发、积累、维护和更新的动态性过程。因而,从资源和能力整合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管理应贯穿于上述过程的各个环节,国家不仅要拥有知识产权资源,还要培育和开发对知识产权的动态能力。知识产权动态能力集中表现在开发、运用、保护知识产权实现价值增值的各项活动中,即包括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又包括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能力。国家只有具有知识产权动态能力,才能实现持续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增长机制,提高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综上,本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不仅包括国家拥有的知识产权资源的实力,还应包括开发潜在的知识产权和运营、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上,本质是国家不同的知识产权行为引起的竞争力的差异。

二、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构成要素分析

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是一个知识产权创新系统,它是由知识产权资源要素和知识产权动态能力(开发能力、运营能力、保护能力)要素来构成的,可以用以下的模型加以描述(见图1)。知识产权的开发完成了技术成果的产权化,而静态的知识产权资源不能直接转化成竞争力,它需要知识产权的运营,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产化、资本化,从而实现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使之成为持续竞争力的源泉,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离不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 知识产权资源要素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①。知识产权资源的实力不仅表现在三者的数量,更多表现在质量上。截至2009年7月,我国国内专利申请量超过445万件,国内专利授权量超过238万件。从专利数量上看我国是专利大国,然而从专利质量上看我国并非专利强国。甚至有人指出我国的垃圾专利或者问题专利占到50%以上,缺乏竞争力[8]。专利的质量对于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是至关重要的,学者通常认为专利数量由申请量(率)等指标来表征,而专利的质量由授权量(率)等指标反映。但是专利每年存在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和放弃的可能,所以增加有效专利数(率)等指标更能准确、全面反映专利质量。

2. 知识产权动态能力要素

国家知识产权动态能力是由知识产权开发能力、运用能力和保护能力构成。知识产权开发能力是通过学习、创新获得更多知识产权的能力。开发能力是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产生的根本,是国家内个体企业能力向国家整体能力转化最终形成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必要手段。现代国际竞争是科技水平的较量,因此一国欲取得长久的国际竞争优势,须致力于提高国内产业的科技素质,而提高科技素质离不开R&D经费和人力资本的投入。国际公认的R&D经费的总量数据和结构数据是分析与评价知识产权创新规模、发展趋势的主要指标。此外,通过对人力投资而产生的人力资本是知识产权创新的关键,人力资本集中体现在国家科技人员的数量上。

有效的知识产权运营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财富。据统计,美国IBM公司总收入中的14%来自于专利许可[5]。国家知识产权运营能力是将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产化、资本化,满足市场需求和争夺市场份额的能力,反映了国家对其可支配的知识产权要素优化配置活动的成效。Scofield(1999)[9]认为: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在于知识产权主体利用它作为资产增值、研究开发和发展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运营可以认为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各种有效形式的有机合,它表明获得知识产权不是目的,获得收益才是关键。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集中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产出效益、产出结构、技术成果转化率、知识产权许可等指标上。

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与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有很大关系,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和知识产权活动。Ginarte&Park(1997)[10]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指标划分为5个类别:保护的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措施、保护期限。但用Ginarte&Park的方法中国在第二次修改《专利法》后的2001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已达到绝大多数发达国家90年代的保护强度(只略逊于美国),已超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强度[11]。这显然与事实不符,主要原因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不仅受Ginarte&Park测度的立法强度影响,而且受执法强度影响。立法强度是指一国包括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备程度,特别是专利法的完备程度。而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水平主要体现在包括知识产权局在内的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和纠纷的裁决和审理情况以及国民是否具有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

三、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评估体系构建和评估方法

国内学者李华威(2005)[12]从国家、科技、企业三个一级指标尝试构建了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国家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陈洁(2010)[13]从反映国家参与竞争的基础条件、实现竞争的力度和参与竞争的实际效果,即竞争潜力、竞争行为、竞争绩效三个方面选取7个二级指标、27个三级指标,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指标体系,但指标体系尚需优化。笔者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试图建立较为全面系统的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指标体系(见表1)。

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评价体系后,我们还需要按照一定的理论与方法,完成对指标值的获取、处理以及对指标权重值的确定,最后计算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指数。对于指标中的客观值,可用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而对于主观性指标可采用专家评分法,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级进行打分。由于不同的指标值具有不同的含义,还需要对这些指标值做统一无量纲化处理。对于指标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BP神经网络法等。以上过程完成后,就可以计算出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综合指数。

由于知识产权竞争力具有复杂、内隐、模糊的特点,使其量化具有相当难度,因此,国家知识产权竞争力的识别、评价、量化是一项长期研究工作,笔者的研究希望能为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与政策实施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注释]

①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等。狭义的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本文从狭义的角度设置知识产权指标。

[参考文献]

[1]Ernst, H. Patent information for strategic technology management[J].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2003b(25): 233-242.

[2]The Patent Scorecard 2004[Z]. Technology Review; May 2004; 107, 4.

[3]吴玉桐,梁静国.我国区域专利竞争力比较研究[J].经济纵横,2008(8):59-62.

[4]黎薇.层次分析法在评价企业专利竞争力中的应用[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7(2):103-106.

[5]朱肖颖.区域专利竞争力模型及应用研究――以山东省各地市为例[D].山东:山东理工大学,2010:4.

[6]Baney,J. Fim resource and sustained competitive advantage[J]. Journal of Management.1991,17(1):99-120.

[7]波特.国家竞争优势[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92.

[8]万小丽.专利质量指标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9:6.

[9]Scofield. 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J]. SAM Advance Management Journal,1999(3):4-10.

[10]Ginarte JC, Park WC. : Determinants of patent rights: A cross-national study [J]. Research Policy,1997(26):283-301.

[11]徐春明,单晓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及验证[J].科学学研究,2008(8):716-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