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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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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的原因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会化居家养老;老年人;社区建设;社区服务

养老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有所养”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现在提倡的养老政策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随着政府将社会保障网逐渐向社区延伸,许多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交由社区管理,这就让广大老年人在不离开他们长期生活的社区的条件下,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这样,既能给老年人生活带来归宿感,也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还可以提供就业岗位。根据当前家庭小型化、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加的趋势和家庭赡养功能弱化的特点,如何依托社区,社区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说,社区应该如何尽快加强能力建设来满足老年群体居家养老的需求,是一项与社区建设密切相关并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适合我国国情,一方面,能帮助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又能为老年人提供方便服务,是解决实际困难的有效方法,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另一方面,社会化居家养老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建立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方式是健全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发展方向,并已成为目前我国城市养老的必然选择。

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以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网点为服务资源,由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即除了需要家庭照料外,还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尤其是强调社区照顾在社会化居家养老中的作用。这种模式具有养老成本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的优势,集中了传统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两方面的优点,让老年人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就可以享受到方便的社区福利服务,既减轻了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又节省了养老福利资金的投入,是适应我国当前老龄化特点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当前社会化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1、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006年初,民政部推出“社区居家养老”计划,并相继在北京、上海、大连、江苏、广东、湖南等省市展开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就总体而言,全国大部分地区还处于起步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发展机制尚待尽快建立和完善。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制约,对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的探索和实践,到目前为止,尚未在社会上特别是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形成广泛认同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有些领导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主动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前瞻意识不够,导致社会化居家养老仍然仅处于白发的、无序的初始阶段。社区居民群众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知晓率不高,参与社区养老的积极性不够。

2、社区服务建设不能满足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

随着人们对社区建设重要性的逐步认同,城市社区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社区的硬件和服务设施建设参差不齐,“贫富差距”悬殊,不少社区老年服务设施规模较小,档次偏低,功能单一,尤其是老城居民区和老的转制单位的居民区,下岗失业人员集聚,人口密集,缺少老人活动场所,甚至连一间起码的报刊阅览室都没有。在医疗方面,城镇社区尽管普遍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但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硬件、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大部分社区没有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有的西部贫困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普遍还存在看病难、出行难的问题。这些都与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卫生保健需求不相适应。同时,一些生活困难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虽有“低保补助”和临时救济等帮扶措施,但仅能保障基本生活,社区居委会想提供一些无偿服务也因受经济条件的限制,难于满足困难老人较多的服务要求。不少社区尽管也想尝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但经费实在有限,因此,社会化居家养老只好停留在美好愿望上。

3、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居家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目前,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条抓块管的管理体系,成立了各部门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机构,但各部门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很难形成合力。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渠道,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社区养老服务业还很不够。

4、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缺乏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在沿海发达城市的试点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效与经验,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社会化居家养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匮乏,且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学校培养这方面人才的相关专业不多。据了解,全国仅有少数几所院校设有类似专业,离人数众多的社区养老需求存在很大的缺口。专业人才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扩展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社区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的策略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转型使得社区事业成为最受社会成员欢迎的一项社会事业,经济体制改革引起的社会结构变迁,使得中国的社区服务功能不断放大,体现在“单位功能的外移”、“城市结构的变化”、“生活方式的变化”、“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等诸多方面上,这也是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原因所在。因此,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的工作: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老龄化;城市养老模式;现状

我国目前正从农业国向工业国发展过渡,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的二元经济在相当长时期内并存,生产力也不发达,社会经济尚不富裕,社会发展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养老模式特别是城市养老模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分析目前我国城市养老模式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城市主要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是老年人以和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方式在家庭及子女供养照料下度过晚年。我国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孝道,推崇含饴弄孙和天伦之乐,家庭养老模式历史悠久,因此不管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只要个人或家庭成员存在基本经济供养条件,家庭仍是目前中国老年人安度晚年的最佳场所。从调查数据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城市有七成五以上的老年人以家庭养老的形式度过晚年生活,家庭养老模式仍然是我国城市养老的主要形式,这是由我国城市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近期我们对北京和上海关于养老生活方式意愿的抽样调查表明,被调查的老年人中,有90%的老年人喜欢选择居家养老。他们选择居家养老的原因就是他们不愿脱离自己熟悉的家庭和生活环境,他们认为养老院环境再好,生活条件再好,也比不上在家生活舒适和称心。尽管如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我国城市家庭养老出现功能逐渐削弱并日趋社会化的趋势。

二、社会机构养老成为我国城市养老模式的必要补充

所谓社会机构养老,是指老年人主要使用社会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养老设施及服务度过晚年生活,社会机构养老是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社会养老分有民政福利社会养老和商业性社会养老两种,前者主要包括由民政福利机构开设的面向"三无"老人(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收入、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的各种民政敬老福利院;后者指由社会各种经济组织开设的面向全社会的各类商业性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各种不同等级标准的社区商业性养老院、护老院、敬老院与老年公寓等。调查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城市有不到一成的老年人以社会养老形式度过晚年生活。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生育国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我国城市家庭结构、社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加之城市社会人们对现代生活品质的要求,城市家庭养老功能受到较大冲击和削弱,社会机构养老的作用、重要性和压力越来越大。

2000年以来,国家在加强各种民政敬老福利院建设的同时,面向社会与民间出台有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城乡老年人养老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社会化服务,浙江、山东等沿海发达省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很快。民办养老机构已经成为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但是 建设、运营、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使得养老机构遇到相当多的困难: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广州户籍老年人口数达到140.6万人,老龄化率达到16.7%;养老院床位43000余张,每千名老人仅拥有养老床位数31张。按此前广州市确定的2020年建成"9064"目标(即90%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通过家庭照顾养老,6%左右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和托老服务,4%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机构),广州各类养老机构至少应提供6万张床位,目前的缺口还高达约17000张;但另一方面,总体床位的空置率仍达到三成(约1.3万张床位空置)。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机构出现空置情况,一方面可能由于一些养老机构已经比较陈旧,设施设备不太吸引老年人,或者是位置比较边远,交通不够方便;另一方面,老年人普遍对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存在着不信任的心理。

无独有偶,因为缺乏统一的规划布局、从业标准、产业引导和监管保护等原因,山东省养老机构同样遭遇瓶颈之扼,为此,山东省老龄办呼吁,应当大力营造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形成一个由各方参与、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引导老年人转变养老观念,接受新的养老方式,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持续、有序的推进。

三、社区居家养老成为我国城市新兴的养老重要模式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与家庭结构变化以及社会人口老龄化加剧,我国城市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社会养老压力不断加重,家庭养老社会化即社区居家养老成为我国城市养老新兴的重要方式和趋势。所谓社区居家养老,是指由社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或养老服务中心的专业养老护理员为社区居家养老老人提供上门做饭、照料及护理等养老家政、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以及社区日托照料护理等集中服务。社区居家养老的经济供养由家庭及成员提供,老年护理及照料服务由社会或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有偿或无偿提供,老年人在家庭亲人的亲情氛围以及亲切、熟悉和安全的居家及社区环境中安度晚年。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护理及照料服务等经济开支可视条件由个人家庭或政府、社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一些福利国家主要的养老模式。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是2002年大连市沙河口区率先兴起,当时沙河口区政府出资安排经过培训的下岗失业女工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有效地整合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业市场和失业职工就业两方面的需求,积极支持和引导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受到全国各地的好评与效仿推广。社区居家养老有效结合了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优势,既保持了居家环境的亲情氛围,又具有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专业性和灵活性,老人既不必离开熟悉的家庭及社区环境,又可以享受到由第三方提供的紧急救助、日常照料、康复护理、保健治疗、心理咨询与精神慰藉等社会化专业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是我国城市养老今后最值得提倡和积极发展的养老模式。

社区居家养老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提倡与和大力推广。"星光计划"是我国推进城市社区居家养老与老年福利服务的重点工程,首批"星光计划"从2001年实施,2002年5月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共建设6821个"星光老人之家",投资总额24亿元。第二批"星光计划" 投入48.5亿元,共建设11169个"星光计划"项目,2003年5月建成使用。截至2003年底,全国已完成"星光计划"项目23324个。调查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城市大约有不到二成的老年人在社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帮助下安度晚年。

参考文献:

[1]冯晓娟.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模式的发展[J].社会科学家,2012(4).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北省 居家养老服务 推进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6-0024-02

为了让全省的老年人都能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近年来,河北省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大力推进“虚拟养老院”和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但如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持续性、经济性仍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课题。

一、河北省居家养老发展中的主要难题

河北省近年来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极大地改善了部分居家老年人晚年生活,但要长期并惠及全省所有居家老年人口,“居家养老”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还有待提高。

(一)社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不健全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餐中心等是老年人居家就近就便养老的重要服务设施。河北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已提出明确的要求。目前来看,政策的全面落实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最初设计施工时,没有预留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如今高起的房价和房租困扰着地方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愿望。一些老旧小区的类似为老服务站功能单一,基本的娱乐场地都没有,很难满足社区居民居家养老的基本需求。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开发商没有动力在新建小区中拿出一定面积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即使新建居住(小)区也有很多没有执行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政策。社区居家养老还存在大量“欠账”,作为建设主体的地方政府仍需加大投入,大力推进本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进程。这给本就薄弱的各地财政又增添了一份压力。

(二)未富先老,居家养老服务有效需求不足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收入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居民自费购买,一是政府购买。河北省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居家养老服务潜在需求大确是不争的事实。但真正支撑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有足够经济收入作后盾的有效服务需求却明显不高。2013年,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1916元,而城镇居民月人均消费性支出约1137元;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虽上调至2100元/月左右,但上半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又上涨1.9%。对于大多数主要依赖退休金养老的城镇居民来说,去除日常基本开支,结余不多,自费购买日托尤其是长期护理等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缺乏充足的经济支撑。而作为当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重要收入来源的政府购买,因受地方政府财力所限,规模并不大,各地大都还是在为为数不多的特定人群埋单,且压低了养老服务项目价格。仅依靠政府购买还不足以维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持续运转。除经济因素外,依靠子女养老的传统观念以及对现行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缺乏全面的了解和认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家养老服务购买规模的增长。有限的市场加之高涨的社会用工成本,使得河北居家养老“看上去很美”,实际运营情况却并非都那么理想。一些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坦言:“现在并不挣钱。”都急盼着工单多起来,服务量升上来,达到满负荷运转。事实上,居家养老服务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需要一个过程,那些业务单一的中小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能够坚持多久呢?

(三)养老服务专业人员缺乏,志愿服务不足

老年人的自理能力差,情绪波动较大,精神也相对脆弱,因而,居家养老护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护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目前,河北省的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多为下岗或农村务工人员,文化程度偏低,大都缺乏专业而规范的训练,只能从事些简单的日常生活护理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咨询工作仍欠缺大量专业人才,阻碍了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扩展以及养老服务业业态的多元化,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此外,志愿服务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还有很多人从未参与过养老服务志愿者工作。当然,有些人是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不愿参加志愿者活动,但也不乏有志愿服务愿望、仅仅因为没有相应的组织机制而至今未有相关志愿服务经历者。目前,省会石家庄全市常住人口已超过1000万,市区常住人口近300万,而市养老服务中心平台注册志愿者仅40万,志愿服务的潜力仍待挖掘。

二、河北居家养老持续发展的路径

未富先老增加了我们养老的难度。只有充分动员政府、市场和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完善养老服务市场运作机制,建立起较为“经济”“持续”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幸福的“居家养老”生活才能走近更多中低收入人群。

(一)深度整合社区为老服务资源

政府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旨在利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各种社会资源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体娱乐等全方位的服务,提高养老质量和水平,让全社会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目前,河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还不能满足老年人群的需要,政府在加紧建设的同时,还应深度整合现有社区各种资源,以便减少服务的生产成本。

首先,做好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摸底清查工作。各地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已建成居住(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摸清服务设施供给状况。

其次,围绕“步行10分钟”服务圈,整合社区为老服务资源。各市(县)政府要统一规划、协调,将机关、学校等文化娱乐、就餐资源,社区卫生院的医疗保健资源,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畴,并明确服务规范,以弥补老旧社区为老服务配建设施的不足。

第三,继续加强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老年人、困难群众、志愿者、社会组织、加盟服务企业等数据库,加强数据库管理。利用中心服务平台广泛吸纳志愿服务队伍、各类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与医院、医疗救助机构等建立网络联系,形成助医、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困、助学、助乐、助游、助聊等功能齐全的上门服务体系,在市民需求和社会服务者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以优质、便捷的服务吸引辖区更多老年人成为中心呼叫服务网络的用户。

(二)壮大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志愿服务是居家养老服务不可或缺的力量,特别是在未富先老的中国,志愿服务的大力参与能够保障低收入者、困难群体得到更多的居家养老服务,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居家养老需求。河北省是人口大省,但还不是志愿服务的大省。应该千方百计利用好人口优势,以大规模的志愿服务来弥补政府财力薄弱、居民平均收入较低的劣势,提高本省居民居家养老生活整体水平。

1.加强为老服务志愿者组织建设。各地宣传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工作,依靠地方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社团做好志愿服务者的动员、登记、注册工作,建立起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辖区大中专院校、居民社区,包括党员干部、工人、青年学生、社区健康居民等所有人群在内的为老服务志愿大军,并根据志愿服务者的专长组成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体健身、亲情陪伴、护理照料等各种志愿服务队伍,按照社区老年人需求开展各类专项服务。

2.建立健全为老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志愿服务精神是可以被激励、强化的。恰当的激励机制不仅不违背奉献精神,而且是对志愿者志愿服务行为的认可、鼓励,能够对志愿服务产生引导作用,确保志愿服务长效发展。在加拿大,是否参与志愿服务是青少年入学、成年人工作录用的重要参考标准;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也推出了“时间银行”的做法激励为老志愿服务行为。上述做法都值得借鉴,河北省应该尽快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具体措施,大力推广,让志愿服务成为我省居家养老服务服务体系长期而稳定的重要力量。

(三)大力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市场

1.提高养老消费支付能力,改善居家养老服务市场规模。提高老年人经济能力是改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发展的根本。从近期来看,我省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规模,根据社区三无、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养老实际需求,适度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水平,扩大政府补贴范围;从长远来看,还要积极建立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已成为世界各国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它有效解决了失能老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尽管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有很多困难,但着眼未来,立足长远,必须迎难而上。为了满足不同收入人群多种层次老年长期护理的需要,我们应借鉴德国做法,尽快建立起强制型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险)与补充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既可缓解医疗机构被当做长期护理场所而带来的医疗资源紧张,又能减轻政府和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还能带动老年人长期护理市场的发展,可谓一举多得。

2.着力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行业可以微利,但做成纯慈善不现实。鉴于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刚刚起步,政府应做好市场调研工作,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继续研究、完善,以恰当的扶持政策鼓励处于市场开拓阶段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盈利模式探索,获得合理的盈利,维持其生存发展需要。同时,还要给予专职养老社工更多关注,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地位;保障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障等权益的落实,增强职业吸引力,从而为养老服务机构吸引并留住服务从业人员,促进该行业良性循环发展。

3.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化不仅可以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而且还会提高居民的信认度,促进服务购买行为,扩大市场规模。对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而言可谓“双赢”。河北省应加紧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尽快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纠纷处理机制、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让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总之,要发挥好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市场的宏观引导和规范作用,让老年人享受到居家养老的乐趣。

4.加大“居家养老”宣传力度。“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对河北多地来说还属新生事物,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还处初创期。各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运营商等各方面要共同努力,利用电视、报纸等手段,积极做好入户宣传,让更多老年人以及他们的家人了解居家养老惠民政策,了解12349养老便民服务平台,让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接受“居家养老”的新理念,并加入到这种新型养老方式中来。

【参考文献】

[1]仝利民.社区照顾:西方国家老年福利服务的选择[J].社会学与社会工作,2004(04).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尽管我国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积极主导、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断成熟,各地实践也在不断深化,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一定能获得长足发展,成为缓解我国严峻养老问题的重大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姚丹.我国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李爽.浅议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科技博览,2014(15).

[3]袁妙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困境与多元共治发展路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4]涂晨铭.规范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5(12).

[5]李畅,于铎.“居家养老”模式的法理学探析[J].新西部,2014(12).

居家养老的原因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对策

一、前言

中国已经慢慢步入到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居家养老服务隶属于公共服务中,在社区的大背景下,有政府与社会双方合力开展的。主要是为在家养老的人提供精神上、生活上、医疗上的帮助与服务。与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及养老院那样的机构比较而言,有很大的优势。

二、国内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现状

国内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要素有5个:购买者、生产者、消费者、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其中最主要的是服务的购买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三者围绕居家养老服务这个核心,环环相扣,相互制约。为了使居家养老服务更好的开展,这三者缺一不可。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属于一种新型的针对福利政策上的手段,这一服务在国外很多国家已经成熟,但是在国内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h。政府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好的为本地老人提供服务,在社会福利经费方面也可以大大节约成本,使剩余下来的经费可以更多的投入转移到其他福利事业方面。所以这种带有改革创新意味的方式在我国多个城市已开始尝试。自“星光计划”以来,国内各地方政府分别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行动,以社区社会服务为背景,将养老服务做的尽可能全面和完善。使在家养老的老人也可以享受到政府的政策帮助。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个层面,我国还处于部分地区试点的特例,没有特别典型的成功案例出现。

三、国内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国内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水平不高,质量也较低。其中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经费来源单一。现在的国内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提供者还是仅有政府,社会的参与度不高。这就给政府的福利经费带来很大压力。第二,专业化水平不够。因为居家养老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均较低。为老人提供服务的大多属于失业人士和公益人员,专业的服务人员不多,也没有形成相应的对相关人员系统式培训,缺乏专业性。第三,精神服务较为匮乏。居家养老服务虽然是以社区为依托为老人提供服务,但是服务主要还是与物质和医疗相关的,对于精神方面的服务则不多。第四,供求信息不平衡不透明,使得政府提供的服务往往并不是老人们所真正需要的。第五,政府对于提供服务的企业没有统一的标准化的门槛,使得无论何种的企业都有可能作为服务的提供对象。政府没有严格把关,最后可能会导致目的不纯的企业纯粹为了利益而去竞标而非真正为老人服务的情况出现。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国内地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进行研究,对现存问题进行了提出与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借鉴经验,构建平台

政府购买服务在西方是比较成熟的,所以国内要做好这一方面势必应该向西方学习和借鉴。比如应该在进行购买前,先将预算的总细则公布出来。对于提供的社会服务也不能光投入资金就不管不顾了,应从源头进行把控,对于提供服务的机构要像政府采购那样采取招标的形式,择优选择。并在确定最终的服务提供者之前,进行全面的考察、评估和鉴定。

构建比较系统的机构与平台,尤其是专业人员的培训平台。对于人员的选取可以是公益人士和下岗人员,但是若这些人员想真正的投入为老人的公共服务中时,应该事先接受系统化的培训。所以培训别人的人员选取则十分重要,就一定要选择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2.拓宽资金渠道,完善监督机制

投入到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资金来源过于单一,一般仅仅只有政府自己。所以应当扩大资金的渠道,使政府的财政压力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减轻政府自身压力。

建立合理的评估与监督机制,评估机制是应当是为了选取合适的、符合规定的企业而建立的。监督机制则是为了养老服务工作后续更好的开展,而对相关提供服务的企业和社区进行监督,应该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来从事这一工作。

3.关注老人精神需求,力求供需信息透明

由于服务的消费者与服务的提供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完善,导致提供社区服务的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并不能真正的满足广大老年群体的需求。所以应当由政府这个购买者介入,派专员进行收集信息,沟通联系企业与个人,力求使需求传达到服务的提供者那里。使提供者可以更好的为老人们提供服务。

同时对于现存的,物质和医疗服务较好,精神服务上较匮乏的问题来说。加强对老人的精神服务水平也是必不可少的。现代老人心理上主要遇到的问题就是孤独以及面对衰老的问题,应该找相关专业的心理学人事介入来对老人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

参考文献:

[1]闫芳.徐州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5.

[2]王秀华.泉州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研究[D].华侨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