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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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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动分析

人口流动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原因;对策

1.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及趋势

1.1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征

1.1.1犯罪类型以侵犯财产型罪居多

从犯罪类型看,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这是由流动人口的性质决定的。由于出身贫困,他们到城市的目的是为了打工赚钱,发财至富。然而面对大城市里的灯红酒绿,再加上贫富差距使他们抵挡不住诱惑,于是采取了犯罪这种快捷的方式去获得财产。

1.1.2犯罪主体低文化、低龄化突出

调查表明,18岁至30岁年龄犯罪者最多,占87%。流动人口本身就以青年人居多,以目前的趋势看他们当中又有着许多未成年人。本应享有受教育权的适龄青少年由于贫困等原因过早的辍学使其只能流入大城市从事工薪低,工作条件恶劣的工作。由于脱离了家庭和学校的管制,其本身又缺乏应有的文化知识和谋生手段,判断能力差,缺乏法律知识,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在强烈物质刺激下,往往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从犯罪主体来看,以来自河北、河南、四川、安徽等地的40岁以下、以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为主。高中以上的外来人口犯罪只是偶有出现。流动人口多为贫困地区的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是一知半解,总是把人之常情与法律相混淆,糊里糊涂就犯了罪。

1.1.3犯罪主体具有“区域共同性”

以亲缘和地缘的作为纽带建立的犯罪团伙,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中表现的非常明显。不同地区的流动人口由于犯罪主体自身条件的不同,所触犯的犯罪案件类别就有很大的不同。师傅带徒弟相互传授“经验”,因此,在作案手段上呈现出地域同一性。

1.1.4 犯罪目标的随机性与盲目性

流动人口的流动属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的随机性和盲目性。一部分居无定所的人往往抱着碰运气的心理,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流动人口中的犯罪分子为了既易于寻觅、择取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又易于逃避法律惩处,往往采取东游西荡的形式,往来于铁路、公路、江河交通沿线的市、镇,伏一处、害一片,窜一路、害一线,作了案即跑,异地销赃,而且作案的目标相当随意。既可能是见财起心,也可能是见色起心,可能起初只是想入室盗窃,发现家中有人后发展为抢劫,最后可能更进一步发展为杀人。这种犯罪目标的不确定性,使流动人口犯罪带有实施多种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

2.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犯罪原因问题一直以来倍受犯罪学的关注,各个犯罪学学者和学派都对犯罪原因问题做了深入地探究。犯罪学的研究表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管理、社会心理、生产力发展状况、经济及社会环境、文化教育水平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念等因素都会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拟从经济原因、社会原因、文化原因、政策原因、心里原因多方面对流动人口的犯罪原因进行探究。

2.1 经济原因:相对剥夺感的强化和放大

相对剥夺论是由美国的J.布劳(Judith R.Blau)和P・布劳(Peter M.Blau)首先提出来的。他们认为,与富人区相邻的穷人区的居民,由于看到富人的富有,自己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自己所期望的财富,于是感到社会不公正,这种不公正感会导致穷人气愤,最终可能使他们诉诸犯罪手段去夺取他们认为自己应得的财富。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户籍制的逐渐松动,农民的流动性增强,与城市居民之间开始有了越来越广泛的实质性的直接交往,在城市中的工作、生活经历,不仅使他们感受到了城市高度的物质文明,更使他们其中的许多人看到自己的生活水平低于绝大多数城市居民而产生深深的相对剥夺感,由此农民与市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开始逐步公开化、普遍化。

面对繁华的城市生活和自己生活境遇的巨大反差,他们感到迷茫、心理严重失衡,其中一些人找不到工作,成了无业游民,挣钱的正当途径受阻,一些人又不愿两手空空重返农村,有的人只好铤而走险,违法犯罪。

2.2 社会原因:社会控制力弱化,越轨行为增加

社会控制具有抑制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强有力的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必然使过去计划经济中建立的社会控制机制失调弱化。而新的社会控制机制的形成和发挥作用,则需要一段时间和过程。这种新旧交替期间的失调失序,不但形成了对传统社会规范的冲击和改变,也造成了社会控制力的弱化。而社会规范被冲击的程度和社会控制力的弱化程度,决定了社会问题发生的严重程度,决定了“越轨”犯罪的发展变化和上升幅度。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率剧增,就是由于社会缺乏综合防范的管理体系而使管理空位造成的。由于对流动人口户籍管理和私房出租没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法规,使得流动人口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之中,成为人口管理的真空地带,这样,容易滋生出众多的犯罪事端。

2.3 文化原因:文化冲突导致失范行为的发生

犯罪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犯罪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支配的。观念形态的文化是最有活力的部分,其中尤以价值观念最为重要,它是文化的核心要素。来自乡土社会的流动人口根植于中国深厚的乡村文化秩序中,乡土秩序概念意在表述这样的涵义:乡土秩序是基层农业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稳定的联系以及周而复始、反复进行的交往方式的总体,即是“不流动的熟人社会,”所以乡土秩序下的犯罪许多是一种“自然犯罪”。由于流动人口的来源是处于这样的一种乡土秩序之下,所以他们的文化心理特性也就深深地打上了乡土秩序的烙印,这一群体的文化心理特性实际上也就成为了乡土秩序的缩影。但是,“不流动”的乡土秩序与“流动”人口本身存在着矛盾,并且当这一矛盾处于城市秩序的背景变换之后,许多问题也就随之浮出水面。另一方面,城市秩序这一概念意在表明:城市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们相互之间稳定的联系以及周而复始、反复进行的交往方式的总体,与乡土秩序对应,城市秩序的核心就是“流动”。显而易见,城市秩序与乡土秩序几乎在一切方面都有着严重的对立,因而也就与流动人口的文化心理特性格格不入。不幸的是,作为常量的流动人口的文化心理特性(有的时候它与乡土秩序在表象上就是二位一体)与城市秩序相遇时,前者如果不能融入后者,那么流动人口群体几乎必然要处处碰壁。在这样失落的情境下,在这样“亦城亦乡、非城非乡”的边缘状态下,流动人口犯罪也就几乎是不可避免了。

2.4 政策原因:公共管理政策的分割式偏向

在城市社区,对农民工的管理已经从一般的社会问题演变成为引起多方面关注的公共问题,已成为城市政府公共政策议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某些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公共政策问题激化了农民工的犯罪倾向。日前,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总方针可概括为:“分类引导,合理调控,热情服务,加强管理”;主要手段是各种各样的办证和收费。从实际的效果来看,这些政策措施,远未达到政策制定者所希求的控制外来人口过度增长、制约其失范行为的目的。不合理的政策设计和不规范的管理行为,往往成为诱发农民工发生失范行为的重要因素,使管理的实际效果与政策目标背离。

参 考 文 献

[1] 张晟.流动人口犯罪解析.法制与社会.2009.1(上)

人口流动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障碍;城乡二元体制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9-0056-03

改革开放以来,改善生活环境的强烈愿望与对城市生活的美好向往已成为人口流动强大的力量源泉。即使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与问题,人们仍然千方百计努力克服流动过程中的经济成本、心理成本和制度成本,涌入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人口流动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到2000年中国流动人口总数为1.4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0%以上。2000年底,上海流动人口达到380万左右,相当于上海户籍人口的1/4左右。自2000年以来,浙江省流动人口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已连续7年位居全国第二位。截至2007年6月,全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1670余万人,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为1:3。杭州2007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市登记在册流动人口达275万人,这一数字约占常住人口的42%,其流动人口数居浙江省第三位。2006年,流入杭州市居住1个月以上至1年内的流动人口达到221.6万人,占该市流动人口全年总人数的88.

88%。

一、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度较低的主要表现

由于流出地与流入地在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生活方式等因素上的差异,特别是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大规模流动人口都停留在流而不迁的状态,无法成为流入地的永久居民,成为候鸟式的“迁徙人”。

1.认同感和归属感缺乏。社会认同感和归属感是衡量整个社会整合和群体融合的很重要指标,只有当流动人口对流入地有很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时,才能说他们比较顺利地融入了流入地社会。尽管流动人口中有相当部分是长期工作生活在流入地,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主要的劳动力组成部分,他们的活动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很多流动人口看来,流入地社会依然是“外在的”和“他们的”,而并不认为是“我们的”。据调查,有些在杭州工作生活了5年以上、部分甚至在10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当问及他们对流入地社会的看法时,相当多的人承认自己与当地人交往甚少,很少参与当地社区的组织和活动,他们认为自己并不是当地社会的真正成员,只不过是暂时寄居而已。可以说,在流动人口中这种漂泊的感受和心态是十分普遍的,而这种漂泊感和心态正是缺乏社会认同和归属感的表现。

2.二元社区现象普遍。所谓二元社区,即指在同一社区流动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在分配、就业、地位、居住上形成不同的体系,以至心理上形成互不认同,构成所谓“二元”。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形成相对隔离的两个社区,这种二元分割不仅是空间和地理上的,更重要的是心理上的。在杭州很多社区,大量集聚的流动人口虽然与本地户籍人口同居一地,有相当部分的流动人口还租住本地户籍人口的房子住,但他们相互之间在生活方式上截然不同,相互之间社会互动也甚少,工作职业、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两个群体之间的社会隔离十分明显。

3.社会冲突和矛盾加剧。主要表现为:(1)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摩擦性冲突和矛盾屡见不鲜。例如本地居民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刁难等经常引发双方的争吵、甚至打架斗殴;本地居民与流动人口因日常生活中、买卖交易中的琐事或小的纠纷而发生矛盾;另外,还有些流动人口因为受到种种挫折或“相对剥夺感”而产生的对流入地居民的不满而引发的矛盾。(2)劳资关系紧张。据调查,杭州市有42.8%的外来务工人员没能按劳动法与单位签订合法的用工合同,有14.23%的人不能按时或足额拿到工资,4.01%的人月收入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48.67%的人没有接受过单位提供的职业技术培训,45.17%的人加班没有补贴,78.13%的人没有双休日,72.38%的妇女没有产假、产期工资,44.30%的人没有工伤补偿、工伤保险,更不要说享受住房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带薪休假了。当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通过正常渠道难以保护时,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就会采取以“不合法对付不合法”,以对抗方式讨回公道的非正常方式,导致许多社会矛盾趋于激化,成为社会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杭州市劳动争议案件从1999年的764件上升到了2004年的1921件,6年间上升了251%。仅2005年上半年,杭州市劳动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13件,涉及劳动者2641人,同比分别增长39.7%和71.6%。2007年12月10日,杭州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出动监察人员327人次,检查用人单位3657家,涉及职工人数21.9万人。其中,处理拖欠工资案件197件,涉及职工4788人,清欠工资282.6万余元。(3)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突出。来自浙江省有关部门的调研分析指出:近年来,浙江省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居高不下,流动人口作案已占全部刑事作案人员的60%以上,有的地方高达90%以上,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说,流动人口犯罪是流动人口没有成功融入流入地社会的一种反映。

二、制约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主要障碍

1.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体制。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体制长期以来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主要特征。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体制受到了冲击和弱化,如制度、粮油供应制度、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取消,劳动用工制度松动,但是,由于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仍然存在并发挥着作用,从而直接限制了农村人口转变为永久性的城镇居民。不过由于现在允许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务工经商,因此,改革开放前僵化的城乡二元对立转变为现在的流动中的二元对立,由原来分别生活于两个不同地域社会空间世界的二元对立转变为现在共同生活于同一地域社会空间的二元对立。

正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顽固存在使得改变了生活场所和职业的流动人口仍然游离于城镇体制之外,造成他们生活地域边界、工作职业边界与社会网络边界的背离,使得他们游离于城市体系与农村体系、体制内与体制外、正规市场与非正规市场、传统产业与现代产业之间,处于边际人的地位,从而与流入地社会处于一种非整合状态。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社会排斥不仅在空间地域上,而且在社会认同中建构了一道边界,直接构成了流动人口融入流入地社会的障碍,使得他们成为城墙内的城外人,或都市中的“边缘群体”,这种状况使得他们融入流入地社会相当艰难。

2.流入地政府的本位主义。流动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这两种身份的背后其实是一种利益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源分配的规则和秩序。因此,从利益群体的角度来看,流动人口与流入地本地户籍人口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这两个群体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力量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其服务的程度和质量。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一国两策”使得地方政府只对本地户籍人口负责的观念意识很强,加之本地户籍人口往往有各种渠道积极寻求反映和表达对自身利益的要求,而流动人口则由于其分散性和组织化程度低,加之自身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低下,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其利益要求往往得不到流入地政府的重视。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各种政策法规时往往倾向于优先考虑或保护本地户籍人口的利益,而对于流动人口的权益保护问题,很多地方政府则做得很不好,有些甚至严重缺位。很多流动人口往往陷入一种政府服务的真空之中,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过的是一种没有政府的生活。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了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社会的认同和融入。

3.流入地户籍人口的偏见和歧视。长期以来,在政策优势和先行一步的改革开放优势条件下,本地户籍人口在社会资源和竞争方面占据着优势,并由此而形成“一等公民”的身份优势意识。而流动人口由于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基础上处于全方位不平等的地位,成为流入地社会的“二等公民”。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许多有偏见与歧视的本地户籍人口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对待流动人口的偏见与歧视,他们理所当然地把流动人口当作“外群体”看待,在认识上对其表现出偏见,在行为上对其表现出歧视。正是由于这些偏见和歧视的存在,使得流动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口虽然同处一个社会空间工作居住和生活,但他们在社会交往上、在心理意识上都相当疏远,造成了流动人口融入流入地社会的困难。

4.流动人口自身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不足。流动人口自身素质相对较差。在一次对800名在杭外来务工人员做的随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学历普遍较低,初中学历的最多,占55.7%,其次是高中、小学,大专及以上的学历仅占8.5%。

社会适应能力是影响流动人口融入流入地社会的又一个重要因素。绝大部分流动人口是来自经济社会落后的农村地区,在他们进入城镇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对发达地区务工经商后,面临着职业、生活方式、社会交往关系等一系列的转变和适应。他们要适应从农村田园式的悠闲自在的生活工作方式向现代化、节奏紧张的现代都市生活方式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仅面临着工作竞争等生存压力的挑战,还面临着社会交往关系的挑战。许多调查表明,进入城镇化地区工作生活的流动人口,其人际交往关系大多还是停留在传统的亲缘和地缘关系方面,很多流动人往的人群主要是老乡、亲戚等。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的内向性、乡土性突出,社会生活圈子相对较为封闭,他们不愿主动突破这一封闭状态,客观上形成了自我隔离状况,与流入地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更为主要的是,很多流动人口中存在“打工心态”、“过客心态”等。在很多流动人口中,他们觉得自己的“根”始终还是在农村的家乡。这种“打工心态”和“过客心态”使得大多数流动人口将自己的未来定位在农村,对流入地社会没有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始终保持对流入地社会一种“陌生人”的感觉。

三、加速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路径选择

1.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和重视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一般将所有不利于经济增长的人口因素看作是人口对经济的负债――简称人口负债,而把那些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人口因素看作是人口对经济的红利――简称人口红利。在人口转变的早期和晚期,当青少年和老年人快速增长的时候,经济增长将深受其累。只有在人口变迁的中期,当青壮年人口快速增长、经济活动人口快速增加的时候,人口红利才会出现。一般认为,中国的人口转变将使21世纪的头一、二十年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处于人口红利的“黄金时期”。长三角地区由于有大量青壮年流动人口源源不断地涌入,使长三角地区“未富先老”的状态要比全国其他地区轻,其人口红利的“黄金时期”将会延长为20-25年。因此,长三角地区要积极利用人口红利的“黄金时期”,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现代化。但是,人口红利的真正实现不仅与人口结构有关,也取决于相关政策的积极作用,尤其是与劳动力有关的政策。如果大量的流动人口不能顺利融入流入地社会,造成劳资双方关系紧张,劳工罢工等对抗性事件不断,或者是大量流动人口由于各种歧视性政策而不能顺利就业,或者是流动人口与本地人口关系紧张,造成社会治安动荡。这些都将使长三角地区所具有的庞大流动人口这一人口红利难以实现,从而最终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正是从这种角度来讲,重视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具有战略意义。

2.革新社会管理模式,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目前许多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还主要是一种以防范型为主的专项管理,奉行的是“谁主管,谁管理;谁聘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这种被动防范的管理方法在管理流动人口问题上应该说起过一定作用,但是这种管理也存在着对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工作面窄,难以适应流动人口发展趋势的要求,留下了许多管理盲点和无法解决的问题等局限性。因此,要努力推动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向流动人口与流入地户籍居民权利平等、以公共服务为本质、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和法治原则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制度机制。要坚持既注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控制,也要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因为流动人口也是中国公民,其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因此,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不仅要管理其治安、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也要关心和解决流动人口劳动权益问题、子女教育问题和人身安全问题等。

3.完善社会支持网络,提高流动人口的组织化程度。流动人口离开家乡进入一个几乎是完全陌生的生存环境,他们失去了原本熟悉的关系网络如社区和亲属的帮助,而且他们在脱离了流出地的管理以后,一定程度上也失去了原本由流出地提供的各种保障和服务。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种以个人社会关系网、流入地企业、社区、政府相结合的流动人口社会支持网络,引导流动人口积极参与流入地社会事务,促进流动人口与流入地户籍居民的良性互动,增强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融入机制,减少流动人口产生问题的几率。

4.强化教育引导,发挥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主观能动性。流动人口融入城市,既需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需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应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典型示范等方法,引导、激励流动人口从以下三方面积极融入城市。(1)在经济层面力求较好生存。鉴于流动人口进城就业因现实环境与自身素质的制约存在着一定的先天不足,要积极引导和激励流动人口重视知识学习和经验积累,努力提高综合素质特别是职业技能,熟悉和遵守城市规则,以适应城市生产、生活的要求。(2)在社会层面主动扩大交往。流动人口应主动和善意地扩大社会交往,尤其要积极参加社区、工会的各种活动,流动人口中的党、团员还要积极参加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党、团组织活动,从而在城市中建立比较丰富和融洽的人际关系,利用较多的社会资源实现自己在城市的发展。(3)在心理层面自觉强化认同感。一是流动人口对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的城市,要通过各种媒体和社会交往增加了解,重视从心理方面去努力适应。二是掌握和运用心理适应的渠道与技巧。如加强城市规则、文化等方面的学习,深入地了解城市;与家人保持联系以获得支持;尝试用城市主流文化的视角去分析和认识所遇到的人和事等。三是培育乐观向上的心理。扬弃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思想观念和心理,发扬吃苦耐劳、勤俭朴实等精神,克服乡土文化中封闭、内向、散漫等消极思想和心理的影响,以宽容接纳的心态对待城市主流文化和市民,自觉增强对市民群体的归属感,增强城市“主人”意识,从而尽快实现由流动人口到新“市民”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李培林,李强等.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李强,张海辉.城市流动人口两大社会群体的差别及其管理对策[J].学海,2004,(2)

[4]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人口流动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艾滋病;感染状况;流动人口

中图分类号:R512.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3-6245(2016)03-0246-03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我国流动人口数量达2.21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6.5%。有研究显示,国内部分地区新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以流动人口为主[1]。流动人口已成为HIV传播的桥梁人群[2]。流动人口的数量和流动范围的扩大是HIV/AIDS流行加剧的重要因素[3]。在新疆博湖县,流动人口占全县人口总数的7.3%。本研究旨在通过对2014年9月~2015年10月博湖县流动人口进行艾滋病感染状况调查,了解该县流动人口艾滋病感染状况,为该人群制定有效的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材料与方法

1.1资料来源

监测对象为建筑工人、农业工人和宾馆饭店从业人员三类人员。所有被调查人员均要求户籍不在博湖县本地,且除外旅游、上学、访友、就医、探亲、从军等情况。

1.2方法

通过摸底调查,获取博湖县内流动人口聚集场所或单位的名单,根据流动人口类别分别抽取1~2个场所。每类流动人口至少调查200人。调查开始前对调查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按照自愿、保密的原则,采用统一的调查问卷对调查对象进行面对面匿名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人口学指标及艾滋病相关知识。同时采集5ml静脉血进行HIV抗体检测。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参照中国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框架,计算方法:问卷8道题中,被调查者回答正确6道及以上的人数占监测人数的比例[。

1.3检测方法

HIV抗体初筛采用HIV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检测试剂盒为厦门英科新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初筛阳性者再用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ELISA试剂盒复检。两次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的样本送确认实验室使用蛋白免疫印迹试验(WB,上海英旻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试剂盒进行确证。检测均由实验室专业人员按照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及判定结果。

1.4统计分析

用SPSS22.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用卡方检验进行分析,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人口学特征

本研究共监测746名流动人口,来源:建筑工人276人,占37.0%,农业工人260人,占34.9%,宾馆饭店从业人员210人,占28.1%。男性400人,女性346人,男女比例为1.16∶1;最小年龄14岁,最大年龄70岁,平均(37.9+11.6)岁,年龄分布以40~49岁组人数最多;婚姻状况以已婚为主,共697人,占93.4%;民族以维族为主,共452人,占60.6%;文化程度以小学为主,共447人,占59.9%。

2.2艾滋病知识知晓情况

此次调查回收有效问卷746份,回答正确6道或以上者402人,艾滋病知晓率为53.9%。不同年龄组、婚姻状况、民族、文化程度和职业艾滋病知晓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按年龄分组,50~岁年龄组知晓率最低,20~岁年龄组最高;按婚姻状况,已婚组知晓率最高,未婚组最低;按民族分组,汉族组知晓率最高,维族组最低;按文化程度分组,高中及以上学历组知晓率最高,文盲组知晓率最低;按职业分组,建筑工人组知晓率最高,农业工人组知晓率最低(见表1)。

2.3安全套使用情况

在调查的746名流动人口中,最近一年内每次和配偶/固定性伴发生都使用安全套比例和最近一次使用安全套比例,宾馆饭店从业人员均最高,为9.6%和38.5%;农业工人最低,为1.0%和14.6%。最近一年内每次和商业性伴发生都使用安全套比例和最近一次使用安全套比例,宾馆饭店从业人员仍最高,为55.6%和77.8%;农业工人最低,为33.3%和60.0%。不同类别流动人口使用安全套比例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且同一人群由于发生对象的不同,使用安全套情况的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见表3)。

2.4艾滋病防治知识获取方式

被调查的人员中70.9%以前接受过艾滋病的宣传教育,获得途径包括:电视/广播、报刊/书籍、网络、宣传材料及其他。信息来源所占比例较大的依次为电视/广播(50.4%)、宣传材料(31.0%)、报刊/书籍(13.5%)、网络及其他(5.1%)。2.5血清学检测结果746名监测对象中,HIV抗体确证报告阳性7例,阳性率为0.9%。7例阳性监测对象均为已婚人员,均有婚外异性,其中女性4例、男性3例,男女比例1∶1.33;最小年龄28岁,30~岁年龄组最多,共3例,40~岁组1例、50~岁组2例;所有病例均为已婚;维族最多(6例),汉族1例;文化程度在初中及以下5例,高中及以上2例;感染途径均为异性传播。

3讨论

人口流动分析范文第4篇

文章摘要

在中国当前城市化进程发展到今天的过程之中,我们曾经取得过骄傲的成绩,但我们也走过弯路,我们这些生活在城市当中的人,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在各个城市中那些外来流动人员的匆忙身影,可能有时还与他们擦肩而过。

象这样的人群,他们的数量现在还在不断的增长过程当中,在这样的一个形势下,我们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态度来看待这样的人口迁移现象呢?这些人为什么要实行迁移?他们的这种迁移行为是随机的还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流动人口对迁移目的地和迁移时机的选择是否具有特点呢?这个庞大的流动群体又将对迁入地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呢?

关键词

城市化推拉理论农民工

我们都知道,所谓的城市,是一个由非农业活动人口组成的、占有一定空间的人口聚集地。那什么又是城市化呢?城市化具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从动态角度看,城市化是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转移过程;二是从静态角度看,城市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生活在城市的人口比例;三是从结构的角度看,城市化是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城市人口的分布。总的来说,城市化是近现代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变迁和人口变迁的结果。

同样的,中国的城市化也是近现代的产物。

1840年的开始了现代意义的中国城市化进程,封建的自然经济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经济所取代,这使中国在城市化初期就具有:第一,殖民地色彩,是一种外生型的城市化;第二,城市缝补极不平衡,主要都集中于沿海地区;第三,城市的性质主要是消费功能;第四,形成了严重的城乡对立。中国城市化的发展方针是“要坚持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式。”这成为了具有本土化特点的城市化道路。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发展的过程当中,一方面是在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迅速发展,中小城市发展相对缓慢,功能不足。另一方面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内地城市、尤其是中西部城市发展缓慢。这良种结构性失调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造成了很多不良的后果,例如明显的城乡二元结构现象,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与思考。

那为什么会造成大量人口往城市迁移呢?

人口的“推拉理论”认为人口迁移存在两种动因,一是居住地存在着推动人口迁移的力量;二是迁入地存在吸引人口迁移的力量。从推动人口迁移的力量来看,主要有生存环境和认人为因素两个方面。首先,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变化是推动人类迁移的基本力量。其次,人为因素是推动人口迁移的另一基本力量,如政治动荡、宗教、种族冲突以及人口过剩导致的收入水平下降都可能成为推动人口迁移的力量。

其中唐纳德.j.博格认为其中的推力因素包括:资源的减少、劳动方式的机械化和自动化、政治,宗教,种族的控制、社区遭入到“入侵”、各种灾难的产生、很少的个人发展机会、精神失常、犯罪等等。由此而形成了自下而上的推力。相反,拉力因素则包括:新资源的开发、更好的工作机会、流动产业的扩展、获取特殊的教育和培训、更适合的政治,宗教,种族环境等等。由此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拉力。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是拉力占主导地位的模式。其中,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生活质量三个是最主要的迁移因素。因此,这些流动人口的迁移行为并不是一时的不加思考的行为,而是一种理性选择后的结果,是在充分地了解了迁入地信息的条件下才进行的迁移活动。

现在中国各大城市当中的那些流动人口主要是指从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或者是偏远地区进城的务工人员,我们习惯上把他们称为农民工群体。他们的迁移行为有着明显的特点,表现为:一,这种迁移行为是一种漂移性的,因为这样的一群人和迁入地的本地文化是相互分离的,是不能相互融合在一起的,他们在整个城市当中属于“无根阶层”,在城市的生活当中也找不到一种归属感,因此也就更容易造成城市当中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二,他们这种迁移的行为是一种双向性的,有时甚至是多向性的,因为他们不可能在一个城市当中永久的停留下来,这是由于他们迁移的目的所决定的。

在中国,被称为农民工的流动人口大约将近2亿人,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在各个城市当中流动,所造成的影响是极其巨大的,而农民工这样的一个称谓则说明了他们身份的变化滞后于他们职业的变化,他们社会地位滞后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在这样的一个结果之下,他们有可能会给城市带来好的影响,也有可能带来不好的影响。

有利方面包括:

(1)大量的人口涌入城市里,带动了本地区的发展。因为他们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廉价的劳动力,也为城市提供了一个庞大的消费群,从而拉动了消费增长,为城市创造了一定的经济价值。

(2)促进了城市当中的劳动力的合理分配。由于人员的竞争,使得各个岗位的人员流动更加合理与优化。

(3)有利于缩小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结构,这样有助于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4)有利于文化的交流和传播。在城市的生活当中,各种不同的文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交汇,在文化上的差距也会让迁入者不断的自我学习,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素质。

(5)那些在城市当中学得一技之长的人,有了致富的本领,再回到原来的地方,可以带领更多的人走发家致富的道路,走向小康之路。

(6)可以给自己的子女提供更多更好的教育机会,不仅使自己的孩子有了更高的文化素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整个国家的国民素质。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由于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当中,很多的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这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思考与重视。

不利方面包括:

(1)给城市的交通运输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尤其是在节假日里和春运期间,这样的现象处处可见,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大压力。

(2)给城市当中的环境带来了很多不利之处。由于与城市中的生活习惯有很大的差异,他们不能很好的适应,随地吐痰,乱仍纸屑的现象都是屡禁不止,给生活的环境带来了压力。

(3)使城市当中的住房压力进一步上升。导致对城市当中的土地的过度开发,造成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也破坏了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

(4)外来人口的涌入使得城市当中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外来人口犯案的几率与比例升高,给城市市民的生(来源:文秘站 htt p://)活与安全带来了更多不稳定性。

(5)大量的农村中轻壮年涌入城市当中,就使得农村中缺乏足够的劳力,农村中多剩老弱妇孺,农业生产会因此造成下降,给整个农业领域带来不良结果。

在这些不利因素的背后,我们可以联系到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前段时间闹的沸沸扬扬的奶制品三聚氰胺事件以及随后出现的大范围食品安全问题,实际上问题的实质就是发展中国家中的城乡二元结构。我们一直说要提倡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中,而在我国,所谓的构建和谐社会,其实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城乡和谐。如果广大的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的话,那么和谐社会将只是空谈,只能是表面而已。

在我的生活当中,偶尔会与他们擦肩而过,我就读的大学在南京市,而我本人则来自安徽滁州市,在这两个完全不同的城市里,你却可以看得到那些相同的身影穿行在街道之间,他们的目的其实很简单,就是能够有更好的经济收入,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有更好的生活质量……

几乎所有的流动人口都会选择去东部沿海城市打拼与发展,因为去那里的城市就意味着有更高的经济收入,南京市因此成为了他们其中的一个选择。南京市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它的经济发展很迅速,并且在其他一些方面的建设也取得了相当明显的成绩,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前来这里寻求个人的发展机会,这些人里就包括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的到来,既产生了有益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有利的方面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大多数从事的职业都是一些体力劳动的工作,甚至很多都是城市里的人不愿意从事的脏乱差的活,在一定程度上美化了城市的环境;他们在城市当中生活,带动了城市消费的增长;不利的方面则是由于人数的众多,对城市内的交通以及住房方面都造成了程度不一的压力;而且由于个人身份的复杂性,因此对城市中的安全问题也存在着隐患。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对于城市中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应该引起政府的关注和重视。

结束语

人口流动分析范文第5篇

社会救助是指在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款物接济和服务,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以市场机制为依托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3]社会救助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独立体系,即“二元社会结构”①,因而造成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不仅在工作选择、子女教育方面,而且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收入和支出保障方面都享受不到城镇职工应有的福利保障待遇和公民权利。数量众多的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不公平的,这种状况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触目惊心。从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入手,拆掉构成二元社会保障结构的社会基础,建立和完善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之道,但如此浩大的工程在短时期内是难以实现的,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实施。而尽快建立针对流动人口遇到特殊困难情况下的紧急社会救助制度,应该是目前最迫切,也最为可行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由家乡来到城市,收入低、保障弱,脱离了地缘、亲缘的社会支持系统,在城市时刻面临着找不到工作、失业、财务丢失、伤病等风险,有时候还成为偷盗、诈骗、抢夺、伤害等不法侵害的对象;而且其中不少特殊群体面临的风险更大,处境更为艰难,包括部分妇女、儿童、老年人、精神病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刑满释放后无家可归人员、呆傻智障人员、走失人员、上访人员、拾荒人员等等。这些人几乎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各种困境和威胁,很容易陷入身无分文、举目无亲、生活无着的境地。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能够使其人身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得到一定保障,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解和人文环境的优化。

其次,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效益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意义重大。这种救助是在受助者最为难的时候雪中送炭,施以援手,在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中具有十分鲜明的兜底性特征。这种救助不但能够维护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而且能够缩小贫富差距,缓和城乡矛盾,协调社会关系,减轻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负面影响,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和社会风气,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消除和化解部分社会矛盾,因而成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反之,如果相当多困难群众难以获得有效救助,困难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甚至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

我国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已具有良好的基础,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时效性。我国政府中的民政部门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要力量。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自同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1982年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正式建立。这是一项针对城市流动人口而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国原有832个收容遣送站全部完成转制,北京、湖南等省市新设立了救助管理站,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救助管理站909个。据统计,从2003年8月1日到2004年11月30日,全国共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670404人。[4]目前,我国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在法规制度、机构设施、经费渠道等方面都已经初具规模,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完善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与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制度安排相比,完善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的成本低、基础好、易操作、效益高、现实作用明显,因此,目前我国应大力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并以此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二、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进步与局限

我国现行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是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较建国以来不同时期多次颁布的救助管理办法有明显的进步,即由强制性的收容遣送转变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这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由过去的权力政府,强调控制、管理,转变为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第一,救助管理制度用平等的眼光去看待流浪乞讨人员,认为他们在城市生活中遇到了暂时困难,而不是他们的本性有问题,不再把流动人口作为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来看待。第二,在对对象看法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工作方法也由管理转变为服务,即帮助生活无着者度过困难,帮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而不是管制,救助机构不再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第三,该制度给予流浪乞讨者向救助站求助的自由,规定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从而把受助者的选择置于重要地位,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和对人的尊重。第四,该制度反映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从经费保障到提供服务,政府基本承担了全部责任。该制度还通过对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站的责任义务,使被救助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是政府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个人责任观,这符合现代社会救助的主流的意识形态。

但《救助管理办法》的形成时间较短,受到原有体制等方面的一些影响,特别是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理念和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第一,该制度延续了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的路径,明确指出救助对象仅为“城市”中的流浪乞讨人员,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虽然以城市中居多,但农村里也存在,如此规定未能公平对待所有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第二,救助条件难以把握,没有把生活无着的人员列入救助对象,而是规定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没有明确“流浪”和“乞讨”应该是二者兼备还是只具其一,受助人员的范围依然模糊。按照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2)无亲友投靠;(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现实中,真正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比例很小。因此,从工作实际出发,如何合理界定救助对象,做到“应该救助的得到救助,不应该救助的不予救助”还有待研究。

第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和管理教育工作有待加强。大多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常年脱离家庭在外流浪,历经曲折,他们的生存环境也使他们养成了一些不良行为习惯,造成心理健康状态不佳。为促使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到社会,需要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这方面应是今后我国着力加强的工作之一。

第四,《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等原因,还有一些受助人员家属和部分流出地省市对于此项工作比较消极,跨省联系接送难度较大,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第五,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延续了收容遣送制度将救助人员送返原籍,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的思路。这是受目前形势所限而作出的选择,因此这项制度强调政府、家庭和社会三者责任有机结合,特别是流出地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才能保证这项制度有效实施。然而目前我国流动人口的流出地多是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他们负责解决返家受助人员的生产生活困难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有一定困难,这使得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十分有效的保障。如何建立起全国有效的救助网络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强调返回原籍使救助管理站倾向于提供其返回原籍的乘车凭证,限制了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管理站后的去向。

此外,收容遣送制度废止后,新的替代性的社会治安管理手段没有跟上,致使职业乞讨等现象大量增加,这也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但又难以很好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城市管理手段才能解决。

三、对流动人口社会救助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在社会转型期,我国大量农民流入城市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城市化进程仍将持续,因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应以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全面指导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建设,有效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对现行的救助管理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充分发挥救助管理制度在维护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应有的作用。

第一,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流动人口社会救助制度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调整和转变观念。要转变对穷人的看法和态度,不能简单地把穷人的贫穷归结为个人原因,也不能把救助穷人单纯地看作是增加政府和社会的负担,而应看作是政府和社会的应尽之责,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客观需要。协调利益关系与缓解社会矛盾,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弱势群体有权利获得社会支持与政府有责任制定有关保护弱势群体社会政策的依据。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将救助与慈善等同起来,提倡人道主义,这与我国传统中儒家仁义学说、佛教的慈悲观念和因果报应说以及民间的道教思想一脉相承,很容易推广和被接受。但现代社会的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仅仅以人道主义作为思想理论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慈善虽然是一种善心、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为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所以很难承担起救苦救难的责任。现代的社会救助制度则应强调是一种固定的、经常性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

人道主义的救助完全出于怜悯心、同情心和慈悲心,但有一些局限性:一是救助者需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完全依靠其内在的道德、情感因素和主观意愿实施救助,不具有强制性,因而救助行为具有主观性,财物的来源没有保证,无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救助多为个人行为,缺乏有效、充足的财力保障,救助者即使愿意提供救助,也要受到自身财力、能力的限制,无法持久、经常、固定地提供救助。三是即使救助者具有救助意愿和救助能力,也会因主观因素对被救助者进行选择,无法保障遇到困难的人都得到救助,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不平等,救助者没有救助的义务,救助行为显得高尚,而被救助者是被怜悯、可怜、同情和施舍的对象,得到恩惠,因而有可能使救助带有一定条件。

现代社会救助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强调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建设面向和谐社会的社会救助体系,必须实现主导观念从人道到人权的转变,建立客观、系统的现代救助制度,使流动人口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生活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适时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办法》,使之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扩大救助覆盖面,将虽没有流浪乞讨行为,但因各种原因已经处于生活无着境地的流动人口都列入救助对象,积极予以救助;要尽快建立省际受助人员接送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员接送的程序和规范,健全管理制度。

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参与机制;要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慈善团体、宗教组织和广大市民通过义工服务、捐款捐物、告知引导和直接救助等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救助工作。要呼吁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支持、参与救助事业,建立有效而又稳妥的社会化参与机制。

民政部门要从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出发,逐步探索全方位、多层次的救助方式,丰富救助内容,实施人性化的救助。除日常救助外,要针对不同类型受助人员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个性特征进行必要的物质帮助,特别是积极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特殊救助,争取逐步做到“分类救助,按需施救”。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实现人性化、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另外,还应研究制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施救助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保护性、约束性的救助服务、治疗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措施,推动工作的规范化,体现社会的温暖。同时要强调建立流动人口的危重病人救治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工作程序,疏通经费渠道。

第三,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解决流动人口中的弱势群体问题。从源头上,各地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设,以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同时,加大扶贫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引导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走上自食其力的道路。在城市,应当逐步给予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农民以市民待遇,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降低他们在城市就业的门槛;而当他们失业或陷于生活无着时,纳入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医疗、工伤、教育、养老保险等各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起公正、积极、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

解决流动人口问题的最根本之道,则在于加快社会结构的转型,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并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通过完善基于公平和公正的社会政策,普及国民待遇原则,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将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

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发展成就,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巨大增长。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的制度变迁带来了社会群体间利益结构的变化,社会财富的增长并没有全面兼顾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整体,致使一些社会群体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享受了更少的改革利益,承受了更大的改革风险,这部分群体即所谓的“弱势群体”。

中国社会学会会长郑杭生将弱势群体界定为“那些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水准、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支持和帮助的社会群体”。[1]而数量达到1.4亿,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10%的流动人口大部分属于弱势群体。[2]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欠缺显然有悖于社会的和谐,因而,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看,社会救助管理制度建设一般是先行的,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主要探讨流动人口中弱势者(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