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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支付 电子货币 银行卡 支付安全 模块
电子支付与结算是电子商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其主要阐述电子货币的产生、发展,各种类型电子货币的特点,电子支付的方式、手段、性能特点及业务流程,以及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涉及的相关安全协议、法律法规等(张超、孙飒,2012)。电子支付与结算还介绍了网上金融机构、电子银行模式和网上银行的形式、工作方式、服务内容及发展趋势等问题,是一门理论性和实用性结合很强的课程(周桂岐,2007)。
一、课程设计思路
在课程设计上,应该本着以能力为主题,以职业实
1.电子支付与结算(参考学时为10学时)。践为主线,以项目课程为主体的模块化专业课程体系的总体设计要求。
依据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和高等职业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和要求,确定课程的知识、技能等内容。
依据各学习项目的内容总量,以及在该门课程中的地位,分配各学习项目的学时数。
主要用过程实际操作、讨论、案例分析和职业资格证通过率等评估学生的学习程度。
二、教学模式
2.实践真实环境下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系统(参考学时为14学时)。
3.电子支付和结算工具(参考学时为15学时)。
4.电子支付和结算系统(参考学时为时)。
模块二:网上第三方电子支付系统发展现状
5.网上支付安全与法律问题(参考学时为12学时)。
电子支付与结算课程采用教、学、做一体化分模块教学模式,注重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将课程综合设计成电子支付模块操作实践过程,再分解成几个任务进行训练和考核:认知货币和电子货币、借记卡和信用卡在电子化机具(ATM和POS等)的使用、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的使用、第三方平台的使用、电子支付安全风险防范等。
最后每个过程都采用“团队合作,任务训练,实际平台”原则进行操作得以实现模块化的教学效果,学生通过团队配合,完成每个过程中的任务。学生团队以2~3人为一组,通过成果展示、PPT交流和真实环境下操作等形式,培养学生理论掌握和实际操作能力。
(作者为硕士研究生、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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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宽海.网上支付与结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摘 要 随着经济、金融、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支付市场和支付体系也正在发生重大变化。非银行机构开始介入支付市场,电子支付机构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正在日益兴起。本文从多个方面对我国电子支付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电子支付 网上支付 问题
一、电子支付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按照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可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为研究的方便,本文所说的电子支付主要是指网上支付。
二、电子支付发展现状
我国电子支付市场发展迅猛,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引发了支付方式的变革。电子支付的发展,疏通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资金流,打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瓶颈。从整个支付体系看,电子支付将逐步成为我国支付市场和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开办了电子银行业务,并且大部分都设立了专门的电子银行部门,为网上银行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电子支付面临的问题
(一)安全问题
根据对电子支付使用情况的调查显示,目前网民不使用电子支付的原因,最主要是因为担心安全,其次是个人隐私,以及注册麻烦和不太习惯使用这些工具等因素。央视生活频道近日播出的节目中,披露了一种新型金融造假手段,不法分子在网民网上购物交易时,利用与银行网站相类似的网络页面,盗取银行卡密码等私人信息,然后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将资金转走,导致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受到损失。另外,黑客、木马病毒的攻击让网民在支付的过程中防不胜防。木马潜伏在计算机中,时刻监视用户的一举一动,从而盗取帐户密码和信息。而黑客,则利用系统漏洞、用户的安全意识薄弱入侵用户的计算机,盗取用户的相关信息和密码,导致网民在电子支付受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电子支付发展的主要因素。
(二)金融监管问题
电子支付虽然给网民带来很多方便,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瓶颈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电子支付无序的发展存在一定金融安全隐患。
1.缺乏对吸储行为的监管
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保护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但是,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急剧增长,这个滞留资金的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测算,交易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停留。如果他们出现经营风险,则必将危及其吸存资金安全,损害买卖交易双方的利益,如果支付服务商(特别是专门从事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的服务领域扩大到一定程度,交易客户和沉淀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很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支付风险,并引发社会问题。
2.电子货币发行合法性有待确定
目前许多电子支付平台实际上发行了某种形式的电子货币,客户以法定货币购买电子货币后即能用该电子货币购买注册在相应电子商务企业的不特定卖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从而使该电子货币具有了广泛的支付能力。而对于这种电子货币,尽管从国际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趋势来看,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成为今后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支付工具,但由于目前国内缺乏对其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合法性有待明确。
3.第三方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现行特许经营限制
许多支付服务机构为交易双方开立账户,并通过充值账户后以电子货币为载体进行账户间的支付结算,完成交易款项划拨。这种行为在事实上突破了商业银行“结算”业务和“收付款业务”专营的法律规定。此类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当其达到一定规模后,势必对银行支付结算业务产生影响。
4.加大资金非法转移监管
由于对网上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难以查证,电子支付平台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资金的便利工具。买卖双方通过制造虚假交易,利用电子支付平台顺利完成资金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交易的目的,如洗钱、贿赂、非法回扣等。
(三)市场规范问题
1.缺乏市场准入标准
目前,在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的推动下,电子支付服务产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第三方服务机构出现了爆炸式增长。但是这些机构因为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的区别,提供的服务良莠不齐。目前,有些支付服务商开始着眼于“价格秀”,使整个市场看起来热闹而又显得有些无序。无序的竞争将影响产业的发展,影响服务的质量,而且存在潜在的金融风险。
2.缺乏相应法律法规
目前,具体到为电子商务服务的电子支付业务,法律上基本还是一个空白。传统的支付结算规则在电子支付业务规范中有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很大。另外,目前涉及电子支付的法律只有《电子签名法》(解决了类似传统结算业务中签章的问题),规章有人民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除此没有其他规范。
四、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首先是政府相关部门抓紧建立支付市场的准入制度,提高整个支付产业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其次要加强有关立法建设,完善对网络支付的监管,使网络支付的运行有一个好的外部环境。第三是坚决打击网络犯罪,并通过其他措施提供网络交易的安全度,使人们能够放心地进行网络交易。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铁路客运 电子支付 创新
随着铁路的高速发展,铁路客运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迅猛,2015年客运电子支付实现交易量14亿笔,金额约1700亿元,约占客票总收入的60%。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积极拓展铁路支付业务领域,是铁路部门响应国家“互联网+”计划,推进铁路行业与互联网融合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创新铁路服务方式,提升铁路服务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有的铁路电子存在着支付方式不够丰富等局限,难以满足广大旅客的需求,影响了旅客体验,铁路客运电子支付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一、铁路客运电子支付现状
(一)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基本概念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通过电子终端,直接或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铁路客运电子支付是指旅客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旅客接受铁路客运服务向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货币支付的行为。
(二)铁路客运电子支付方式分类
1.按支付指令发起方式。(1)站点POS和TVM支付。旅客持银行卡在车站受理窗口、代售点窗口、TVM或其他渠道购票需要支付时,通过POS设备或银行读卡设备刷卡支付。(2)互联网支付。业务系统使用互联网调用电子支付平台网上支付网站,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实现电子支付。(3)手机WAP支付。旅客通过手机WAP功能,完成铁路相关业务的电子支付。(4)闸机支付。安装在铁路进站检票口的闸机可以受理中铁银通卡,完成旅客乘车的电子支付。
2.按实际结算方式。(1)银行卡直接转账模式。铁路电子支付平台已经实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招行、中国银联直连接入,开展线上和线下业务。(2)第三方平台结算模式。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信誉保障、采用与相应各银行签约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并能够实现资金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第三方支付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接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便捷。2013年11月,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平台新增支付宝付款渠道,截至2015年12月,支付宝已经成为铁路客运电子支付重要的收单机构,每日客票收入进款达上亿元。(3)电子现金支付模式。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字形式存储并流通的货币,它把用户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换成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存放在以硬件形式存在的电子钱包里,具有安全、匿名、方便、成本低等特点。电子现金的脱机交易,利用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来保证电子现金的真实性。2012年7月铁路开通京津城际中铁银通卡的刷卡进站上车业务,截至2015年底银通卡已广泛应用于全国多个高铁车站,卡内电子现金账户支持持卡人在铁路指定的区段内直接刷卡乘车的脱机消费功能。
(三)铁路客运电子支付方式现状
铁路客运从2011年起陆续开通POS/TVM机银行卡购票、互联网购票业务、中铁银通卡刷卡进站乘车业务,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逐年稳步增长,特别是2013年12306手机客户端的开放和支付宝付款渠道的开通以后,客运电子支付方式发生了结构性转变。2015年11月26日,铁路开始发售2016年春运火车票,40天的数据显示,互联网售票稳步增加,手机WAP售票量增长显著。电子支付主要方式为手机WAP支付,约占电子支付总交易量50%,其次为互联网购票,约占47%,其余支付方式分别为POS机支付和TVM购票。从支付指令发起方式来看,手机WAP已经成为旅客购票的重要渠道,2014年通过手机客户端购票交易量占电子支付总交易量23%,2015年交易量占比上升到38%。随着手机等移动的设备普及,互联网逐渐从桌面形态发展为移动形态,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发展趋势是移动支付。从电子支付结算方式来看,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平台2013年底引入支付宝以后,支付宝结算交易量迅速增加,2015年支付宝结算交易量约占电子支付总交易量60%,进款金额达1000亿之多,说明第三方支付的需求巨大。
二、铁路客运电子支付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铁路客运电子支付面临的机遇
1.第三方支付潜力巨大。第三方支付利用支付场景的优势,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2015年,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依靠用户口碑和商户低成本,加速布局线下移动支付,广泛运用于出租车、超市、菜场水果摊,改变了消费者的支付习惯。
2.扫码支付悄然兴起。在移动金融环境下,我国的小额零售支付已悄然变化,除了现金结算和POS机刷卡的传统支付模式,消费者开始使用快捷方便的扫码支付。扫码支付在技术配置上对智能手机无特别要求,无须下载银行的APP,可以在各种场景下实现快捷的支付。
3.近场支付加速创新。近场支付,即使用进场通讯技术进行支付。近场通讯技术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是指通过频谱中无线频率部分的电磁感应耦合方式传递信息,能够实现各种设备在几厘米范围内的通信。消费者使用具有NFC功能的手机下载手机银行APP,靠近具有闪付功能的POS机即可完成支付,近场支付技术安全性更高,通过动态密钥等技术可以有效保护持卡人隐私。近场支付的运用需要协调好银行、手机厂商、运营商三方关系,随着金融科技发展和智能终端的普及,中国银联在2015年底推出了一款基于“智能手机+NFC+金融IC卡”模式的“云闪付”产品,并宣布与苹果公司和三星电子达成Apple Pay(苹果支付)、Samsung Pay(三星支付)合作,开始了近场支付新一轮的技术创新。
(二)铁路客运电子支付面临的挑战
1.支付快捷程度有待改善。铁路客运电子支付目前支付的快捷程度有待改善,线上支付主要通过网上银行和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并未引入新的第三方支付;线下支付主要是传统的pos机刷卡消费,需要刷卡、输入密码、打印凭条、消费者签字等一系列程序,支付过程比较复杂。目前铁路客运pos机消费进款量较少,且经常被用于互联网购票取票后的退票环节,也说明客票支付的快捷程度有待改善。
2.支付技术装备有待提升。支付方式的创新需要以技术装备提升为前提。一方面,如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平台引入新的第三方支付,或其他银行作为收单方,需要硬件更新、软件接口更新、存储空间扩容等提升;一方面,如铁路线下售票引入扫码支付、近场支付等新技术,需要对pos机进行升级换代、为售票窗口配备扫码枪等扫码设备,甚至需要改造售票窗口的基础设施,是技术、采购、资金等多方面配合的过程。
3.支付风险防范有待加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电子支付中消费者隐私缺乏保护等问题时有发生,铁路客运电子支付也应注意支付风险,更好的保护消费者隐私,促进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新技术的引入也会带来新的支付安全风险,如客票订单生成含有旅客信息的二维码,会带来消费者隐私泄露的风险,进一步威胁支付安全;铁路客运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措施的建设,是行业不可回避的挑战。
三、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创新的展望
(一)加快支付方式创新
1.合理有序扩展第三方支付。在与支付宝合作近3年的基础上,铁路客运可以考虑引入微信支付,为旅客购票增加另一个安全、快捷、高效的途径。电子支付平台可以尝试线上和线下接入微信,即旅客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购票在线上支付时选择微信支付,也可以在车站用微信进行扫码支付。
2.逐步尝试开发扫码支付。铁路可以尝试开发线下扫码支付技术,具体有两种实现方式:第一,旅客在车站窗口购票时,订单生成以后客票系统生成二维码,旅客可以使用手机扫二维码,手机识别二维码的交易信息并传递至第三方交易平台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以支付宝手机钱包APP为例,旅客打开支付宝APP付款功能,出现条形码和付款码,售票员用扫码设备扫描条码即可完成付款。
3.审时度势合作近场支付。智能移动终端、4G网络、移动互联网应用的普及,近场通讯、IC卡芯片技术的成熟,为近场支付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铁路应跟上移动金融的发展趋势,考虑合作近场支付技术。旅客购票时持具有NFC功能、Apple Pay(苹果支付)、Samsung Pay(三星支付)的智能手机,在标有银联“云闪付”标志的POS终端上进行现场非接触式支付。智能手机与银行卡结合形成手机钱包,旅客买票时候只需在POS机上挥动一下手机,不刷卡,不输入密码,就可以完成购票支付,非常方便快捷。
(二)推进技术装备升级
技术装备升级应优先电子支付创新的重点领域,循序渐进的开展。
1.设备升级可以选择一些铁路局进行试点,从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时机成熟再全面铺开。开展近场支付需要更新POS机终端,截至2015年底,全国铁路客运售票有16000余台POS机,全面更换成本较大,试点更换可以控制成本。
2.支付创新要配合必要的基础设施改造。为方便开展扫码支付,售票窗口需要改造成开放式窗口,试点车站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窗口进行改造,同时配备相应的安保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3.技术装备的升级要考虑国家的相关政策。按照人民银行的部署,到2017年5月底,中国所有POS机都将完成由磁卡向非接触式IC卡的改造,改造完成之后的POS机都会支持NFC技术,因此铁路客运电子支付设备的升级应结合政策要求制定时间表。
(三)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电子支付既涉及国家金融和个人经济利益,又涉及交易隐私安全,对电子支付过程的风险防范是确保电子支付顺利发展的关键因素。
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如何应对用户密码盗用,如何在使用二维码技术时保护消费者隐私,如何降低支付过程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完善电子支付服务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风险防范机制应该结合业务特点,从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风险监控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在“互联网+”政策背景下,互联网发展浪潮高涨、移动支付线下流程将不断简化。铁路客运电子支付在铁路客运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只有不断创新和发展支付方式,才能顺应潮流,更好地为广大旅客服务。
(作者单位为中国铁路总公司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支付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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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覃敏.移动支付大战将至[J].财新周刊,2016(3).
【关键词】第三方电子支付 备付金 法律风险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银行类企业开始进入支付结算领域,以Paypal为代表的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应运而生。在我国,支付宝、首信易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也随着电子商务热潮逐渐普及,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然而备付金的属性不明带来了不少法律风险,文章将探讨相关风险的法律治理之道。
第三方电子支付及其备付金
第三方电子支付的界定。有学者将其定义为:非银行机构基于互联网提供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服务,支付平台通过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或虚拟账户满足客户的收付款需要。①第三方电子支付起步阶段,主要是采取支付通道模式充当从用户到网上银行的通道,为用户提供进入网上银行的网关服务。实际的支付行为在网上银行进行,体现的主要是网上银行资金划拨关系。随着第三方电子支付的发展,产生了虚拟账户模式第三方支付。所谓虚拟账户,是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登记注册后所获得的账户,并能对该账户进行充值、转账、提现等操作。但此类支付模式法律性质模糊,导致风险丛生,笔者将主要围绕该类第三方电子支付进行研究。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的备付金。备付金是指第三方电子支付用户向虚拟账户充值的资金,该资金余额可用于提现。备付金与虚拟账户资金在数额上是互相对应的,两者分别作为现实资金和电子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互相转化。其运作流程如下:一是充值。用户可通过银行卡或网上银行等支付工具,将备付金从其银行账户划拨至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银行账户,以备电子商务交易的支付结算。二是存管。《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三是转移。《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四是提现。用户对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有提取权,可要求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将等额资金划拨到该用户的银行账户。
备付金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
备付金的法律性质:从保管的角度分析。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一般在格式合同中将备付金表述为“为用户保管的资金”。例如《支付宝服务协议》规定:“您可以使用本服务指定的方式向您的支付宝账户充值,并委托本公司代为保管。”保管合同是指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按约定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责任,非经寄存人许可,不得使用保管物;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保管物及其所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②《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该类保管合同称为消费保管合同,大陆法系一般称为消费寄托。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收取备付金,在以下方面具有消费保管合同的特性:第一,在标的物上,备付金是货币,在提现时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只需要返还相同数量的货币;第二,在保管人的义务方面,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须将用户备付金寄托在存管银行,且不得挪用该资金;第三,在寄存人的权利方面,第三方支付的用户有权随时申请提现。
备付金作为保管物的法律风险。首先,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对备付金的权利界限不清。消费保管合同理论认为,保管人享有对保管物的所有权,可对所保管的标的物进行使用使用、收益、处分。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对备付金不享有所有权,备付金须存放在银行专户,且受有关存管银行的监督。其次,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作为保管人的法律责任过轻。传统保管理论中保管人只承担过失责任,而《办法》并未就备付金的安全风险规定民事法律责任。最后,备付金利息的处理存在立法空白。按照保管合同的一般原理,保管人负有孳息的返还义务。但从第三方电子支付的操作层面看,由虚拟账户持有人来享有利息收入并不现实,其计算和分配成本甚至超过利息收入总额。③《支付宝服务协议》也排除了客户对于资金利息的请求权。
备付金转移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风险
备付金转移的法律性质:从的角度分析。《办法》对支付服务的定义是: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该定义只明确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中介性”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没有对支付行为进行法律定性。以支付宝为例,在《支付宝服务协议》将其支付服务界定为“代收代付”,一方面作为付款人的人,代其进行付款;另一方面作为收款人的人,代其进行收款。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双方行为,国内学界一般认为此种只要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即为有效,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允许在债务履行的情形下进行双方。笔者认为,备付金转移中,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的双方行为,应属有效。
备付金转移的“说”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方面,说与第三方支付抗辩切断的现实相悖。按照理论,基础关系与给付关系相牵连,付款人(买方)因基础交易合同产生的对收款人(卖方)的抗辩均可对抗支付机构(卖方的人)。但在实践中,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协议普遍规定,向支付机构发出的支付指令不可撤销或撤回,从而切断了付款人对支付机构的抗辩。另一方面,“担保交易”突破了单纯的关系。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可根据付款人的指令,不直接将付款人的资金转移到收款人的账户,而是先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待付款人确认收货后,资金才发生转移。然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将其所收取的付款人的资金返还给对方,无权向收款人追偿。因此所谓的“担保交易”并不具备法律上的信用担保性质,也不是单纯的,性质的含混滋生了一定法律风险,如资金暂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时的风险分配不明确;又如涉及退款时,付款人可以指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将资金返还到其他账户,可能产生洗钱问题。
第三方电子支付中备付金风险的法律解决
第三方电子支付专门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我国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专门立法主要体现在《办法》,但它主要从央行金融监管的层面进行规制,在平等的民事领域仍存在诸多立法空白。第三方电子支付中,备付金并非普通的保管合同标的物,备付金的转移与一般关系不相符,与信用担保又存在差别。既然在传统法中无法进行准确定位,我国应通过新型立法确立“第三方电子支付关系”,该类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付款人、收款人、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和备付金的存管银行,备付金就是该类法律关系的标的物,而备付金的转移就是该类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备付金风险的法律解决要点。要恰当定位备付金,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目前《办法》虽然排除了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对备付金的使用权,但相关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其二,应规定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对备付金承担严格责任,避免支付机构通过格式合同逃避己方维护资金安全的义务。其三,对备付金孳息,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以有效的方式回馈给第三方支付用户,例如建立用户风险基金,用以应对支付不能或其他系统风险,保护全体用户的利益。
对备付金转移行为的规制,应着重于以下方面:其一,须明确资金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时,所有资金风险由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承担。其二,须明确付款人的支付指令原则上不具有可撤销性,但允许例外的存在,可考虑引进美国的冷却期制度,赋予付款人(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合同解除权,并可以此对第三方电子支付机构进行抗辩。其三,建立备付金回转制度,遵循“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资金只能回转至原付款人的账户。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第三方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YJC820060】
【注释】
①阿拉木斯,蒋睿:“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风险”,《电子商务》,2007年第2期,第34页。
②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36~837页。
关键词:三网融合电子支付影响
网络融合是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2010年1月13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并提出了推进三网融合的阶段性目标。至此,历经十余载的争论和博弈,备受关注的我国三网融合,终于有了自己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也意味着三网融合今后将进入实质性的推进阶段。
所谓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大网络的相互渗透、互相兼容并逐步整合成为统一的信息通信网络,是为了实现网络资源的共享,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形成适应性广、容易维护、费用低的高速宽带的多媒体基础平台。简言之,即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能够提供包括语音、数据、图像等综合多媒体的通信业务,用户通过一个网络可以完成上网、看电视、打电话等几乎所有的日常信息处理。三网融合以后,不仅信息传播、内容和通信服务的方式会发生很大变化,企业应用、个人信息消费的具体形态也将会有质的变化。
作为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和商业需求相结合的产物,电子支付不可避免将受到三网融合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后者的实现将为电子支付提供更为有利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一、三网融合为电子支付提供了更加高效先进的网络基础条件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按照支付指令的传输渠道,电子支付可分为通过金融网进行指令传输的卡基支付、通过互联网进行指令传输的网上支付、通过移动通信网进行指令传输的移动支付。无论哪种形式的电子支付,都是通过网络,以先进安全的数字信息技术来完成支付行为。其工作环境是基于一个开放或相对开放的信息系统平台,尤其是网上支付,使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使商家和消费者可以很方便地加入电子支付系统,该系统可以跨越时空,提供全球7×24小时的服务保证,交易者足不出户,便可随时随地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消费支付活动。
三网融合后,网络从各自独立的专业网络向综合性网络转变,网络性能得以提升,资源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电子支付所依存的网络基础条件将得到极大的改进。三大网络的融合并不意味着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表现为技术上趋向一致,网络层上可以实现互联互通,形成无缝覆盖,应用层上趋向使用统一的IP协议。作为新一代电信网的基础,IP优化光网络是三网融合的结合点,较之于传统网络也将更加高效先进。
二、三网融合为电子支付的推广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用户空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1508万,占整体网民的27.4%,半年增幅为7.7%;城镇网民规模达到30492万,占比72.6%,半年增幅为10%。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滞后、互联网接入条件不足、硬件设备落后等因素,农村地区网民的增长仍显得较为缓慢,增幅小于城镇地区。根据国务院推进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国发【2010】5号文),推进三网融合,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网络建设改造,其中,加快电信宽带网络建设,推进城镇光纤到户,扩大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覆盖范围。随着这一方案的通过实行,现已有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试点推广,这将会对农村互联网的发展带来质的变化,未来农村网民规模有望加快增长,这也就预示着电子支付的潜在使用者将大幅增加。
此外,部分地区开展的相关三网融合探索,比如,在山西,中国移动山西公司为山区群众提供了基于光纤的广播电视传送业务;在湖北鄂州的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达成协议,如在电信网络所不能到达的地方,用户可选择广电网络提供电话服务。这些案例一方面反映了三大网络融合后实现互联互通,达到无缝覆盖,从而在业务层面上互相渗透和交叉,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三网融合可以进一步扩展电子支付用户群的空间范围,不论身处何地,只要可以接触到三网中的任一网络,都能够进行电子支付。
三、三网融合为电子支付的推广培育了良好的需求氛围和消费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