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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安徽省农村养老现状剖析及政策建议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3日
一、安徽农村养老现状剖析
近年来,安徽省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业问题突出。同时安徽省作为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人口老龄化加重,农村老龄人口问题尤为突出,如何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成为当下重中之重。(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到:安徽省人口老年系数2000年为7.59,2005年为10.08,2008年为11.15,2010年为10.23,2013年为12.24。总体变化规律是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老年抚养系数与此呈现正相关,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少年儿童系数2000年为25.49,2005年为23.07,2008年为19.81,2010年为17.77,2013年为18.51。总体变化规律是少年儿童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少年儿童抚养比重也是逐年下降的。未来安徽省社会保障支出势必会逐渐向老年部分倾斜。
2013年安徽省流向省外的人数达到1,130万,这其中大多数是来自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外出务工人员。人口外流,一是导致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不足,从而制约着农村地区正常农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对传统养儿防老的养老模式造成冲击,大批青年人外出,使得“空巢”家庭增多,农村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逐渐突出,农村养老成为目前安徽省急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安徽省投入农村养老的力度加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渐增大。但是,依然面临许多挑战:医疗、养老、救助等社会保障压力的增大;在建立满足庞大农村老年人群需求特别是高龄老人、特困老人、残疾老人的社会服务方面,加快社会资源倾向农村地区的压力巨大;在实现小康宏伟目标加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方面,解决劳动人口减少与社会抚养比例过重以及庞大老年人群和劳动年龄人群利益冲突的压力巨大;在协调城乡和谐发展方面,解决农村老龄问题,特别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利益均等化的压力巨大。现阶段,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对安徽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影响正在逐步显现出来,老龄问题必将成为深刻影响未来安徽省经济发展带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问题。
二、安徽省农村养老存在的问题
(一)安徽省经济形势下滑,养老风险加大。中国经济目前正处在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政策刺激消化期,改革面临攻坚阶段,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金融风险、房地产风险、地方债务风险等隐患显现。安徽省经济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传统的人口和农业大省,安徽省经济发展乏力,经济模式单一化,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最典型的就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在新常态经济转型中,安徽省经济下滑压力增大,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农村经济更加脆弱,农民增收困难。政府和个人投入养老资金不足,势必会影响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
(二)政府投入不足,农村养老资金匮乏。近几年以来,安徽省对农村养老资金的投入力度虽然加大,但城乡差距依然巨大。政府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建设之中,城镇社保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农村地区养老资金长期投入不足,老人更多地是依靠土地和子女来获得生活保障。安徽省现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对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规定为:“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
(三)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建设滞后。中国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如先后制定的《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最近颁布的《社会保险法》等。但是针对农村保障的法律少之又少,仅仅有一部《农村五保户工作条例》。安徽省政府尽管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意见,但大多照搬上级的制度设计,很难有安徽省自身的特点,造成农村养老保障建设中存在脱离实际、信息不对称的后果。同时部门分工不明确,缺乏统一的设计和协调,影响了农民加入农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四)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淡薄。安徽省部分地区农民受传统 “养儿防老”、“养地防老”思想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是农民认为土地是他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是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他们不敢贸然放弃土地从事其他行业;二是农村老人在养老上过分依赖子女,认为子女有义务负责父母的养老问题,但却没有意识到“计划生育”政策导致家庭人口数量的锐减、子女赡养压力的增加;三是政府的养老保险周期长、风险大、政策易变,因此农民拒绝加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行、户籍制度的逐步放开,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安徽省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成为青壮劳力的净流出省,这进一步加重安徽省养老问题。
(五)监管不力,基层资金运作不透明。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障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立的原则,以此保障资金运用的高效和安全。在安徽省,一方面各级县市政府既是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者,同时又是资金运行的经营者。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保管、使用都由各级相关机构自行负责。这种模式存在以下不足:一是缺乏科学性、高效性;二是缺少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安徽省目前的养老保险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导致业务能力不足,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配合意识不强。安徽省农村地区缺乏金融财会人员,导致部分地区出现会计、出纳集一身的情况,从而容易导致基层资金运作不透明,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难以抵御通胀的压力,削弱了未来资金保障的能力。
三、政策建议
目前,安徽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且皖南皖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协调,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体系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要逐步摸索并不断总结,寻求一条适合安徽省自身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险道路。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确保老年人能够生存生活的一种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权利自然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老年人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政府的资助。农村养老保险收效甚微的主要原因是养老资金严重不足。因此,需要政府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减轻农民参保自身需缴纳资金的比例。各地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力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来养老的发展趋势,社会养老未来将会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尽管目前安徽省农村养老水平比较低下,但为了以后的发展,需要尽早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到安徽省南北经济的不协调,因此可以在皖南和皖北分别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
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以考虑:1、提前为每位农民建立养老账户,动员农民积极参保;2、农民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年龄退休后,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3、建立不同投保档次,农民根据自身情况缴纳养老金。
(三)加强宣传力度,解放农民养老观念。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对社保的认知和接受程度。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大宣传力度、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才能使广大农民支持、参与农村养老保险,让他们了解养老保险对他们晚年生活的积极影响,转变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对此首先多到农村基层进行宣传教育,加深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破除养儿防老的落后观念,向农民耐心介绍政府主导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所缴纳的各种费用不同于社会上的集资活动。同时,政府部门加强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方面信息的透明度,保证社保资金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实时性,让农民更加坚定投保的信念。
(四)加强养老相关人员培训。养老保险本质上是为老人在丧失部分自理能力和收入的情况下提供的一种服务。现阶段大多数养老院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安徽省这种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专业的护理人员更是缺乏,社区养老只是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的生活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这种养老模式仅仅满足了老人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并没有对老年人的精神层面提供优质的服务。对此可以在相关院校增设老年护理的课程,加快培训护理人员。
(五)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面临诸多挑战。但是当前农民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养老保险,而是医疗保险。中国农民老了最怕的是得病,大部分农民贫困不是养老金不足,而是缺乏应对疾病的医疗保险。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好农民治病难、治病贵的问题,同时对于推进安徽省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六)坚持多种养老模式共存的格局。安徽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并且皖南、皖北地区经济发展不协调,建立一套完善、健全的农村养老体系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不同地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相应的养老模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为当地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皖南农村地区,根据本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物价指数等建立一套收费合理的养老保险体系。在皖北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暂缓或减慢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推进。把社会养老与传统的土地养老、个人养老、家庭养老等结合起来,发挥家庭、储蓄的养老保障能力以及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建设以满足养老需求。
主要参考文献:
[1]安徽省统计年鉴及政府相关部门网站统计数据.
[2]伍月倩.安徽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衡分析及财政对策研究[D].安徽大学,2012.
[3]舒仁美.安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D].安徽大学,2012.
[4]方铭勇.安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8.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2009年湖北省有武汉市黄陂区、南漳县、赤壁市、团风县、安陆市、随州市曾都区、竹溪县、钟祥市、石首市、宜都市、来凤县、黄石市西塞山区、鄂州市梁子湖区共13个县(市、区)被列入试点名单。2009年12月2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2010年10月国务院公布全国第二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名单,湖北省的武汉市江夏区、大冶市、保康县、洪湖市、秭归县、丹江口市、大悟县、荆门市掇刀区、鄂州市华容区、黄梅县、通山县、巴东县、神农架林区等13个县市区纳入试点名单,启动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
二、钟祥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调研实施及结论
笔者于2010年7月2- 7日组织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一行14人赴湖北省钟祥市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调研,通过同钟祥市农村社会保障局、钟祥市冷水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同志座谈,了解了该市新农保的指导思想、具体实践方案。通过调研,笔者发现该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40岁以上人群成为新农保参与主力军
钟祥市总人口10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9.7万元;在农业人口中,16-60周岁50.25万人,60周岁以上8.4万人。目前,参保对象多是补缴就能享受待遇的60周岁以上人员,16―59岁的适龄参保人员绝大部分持观望态度。该市新农保排头兵冷水镇参保的1666名农民中,60周岁以上的935人,占57.7%;46-59周岁589人,占34.5%;而45周岁以下的仅142人,占7.8%。笔者通过分析冷水镇砂家岭村参加新农保的农民资料发现:该村144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其中40岁以下人口为37人,占总人口的25.7%;40-59岁为64人,占总人口的44.4%;60岁以上的人口为22.9%。由此不难看出,目前该市新农保的参与主体主要集中在中年人,即40岁以上的人群。
(二)地方面临较大财政压力
新农保的推进对本已拮据的县级财政增加了不小的负担。据钟祥市农保局测算,该市对计划生育双女父母、低保户、抵抗自然灾害、见义勇为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农村主职干部等特殊群体实行县级政府补贴,每年需资金1000多万元。因此,各级财政如何整合配置,如何在现实要求增加新农保财政补贴的前提下提高补贴力度,需要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
(三)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需完善
由于我国此前推行的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撤销了“七站八所”,开展新农保试点以后,全国的绝大部分乡镇一级政府都缺乏专职人员来办理新农保。由于新农保面对的群众数目较大,人员配备很少而且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却难以得到劳动报酬,也是一个较大的矛盾。尤其是村级参保工作都由村委会干部兼做,村干部们平日的事务已经比较繁杂,还要揽下初审参保对象的原始资料、入户调查、认定身份、填制表格、公示、兑现等大量工作,却没有专项工作补贴,工作积极性可想而知。
(四)农民选择交费标准较低,处于试探阶段
以本次调研的数据为例,在468名被调查者中,有325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从缴费标准来看,选择每年缴费100元的有248人,占76.5%;选择每年缴费200元的有44人,占13.5%;选择每年缴费300元的有11人,3.25%;选择每年缴费400元的7人,占2.25%;选择每年缴费500元的有4人,占1.24%;选择每年缴费500元以上有4人,占1.21%。与此同时,不少55-60岁的农民由于只要等待几年便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往往采取一人参加新农保、两人享受养老金的方式。
三、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速度,尽快实现全覆盖
通过实际调研发现,很多农民担心新农保和老农保一样几起几落,最终以制度停止而告终。老农保从1986年探索建立,1999年参保人数达8000万人,但到2004年下降为5389万人,下降32.6%,且有200多个县出现了整体消亡。 按照国务院的计划,我国将在2020年实现全国农村地区新农保制度全覆盖。2009年湖北省13个县市纳入新农保试点,2010年又有13个县市纳入新农保试点,由此会出现尚未纳入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农民产生较大情绪,因此要加快湖北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速度,尽快实现适度全覆盖。新农保试点后,受惠农民普遍叫好,同时,在不同层面引发出不平衡问题。集中表现在:第一,同一个地级市中试点县市和未试点县市产生不公平;第二,试点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导致基础养老金引发不公平。因此,建议湖北省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速度,并且试点地区向贫困地区、经济落后地区倾斜,优先让这些地区进入新农保试点,尽快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
(二)政府应当发挥引导作用,切实履行出资承诺
政府财政补贴是新农保制度的亮点,是政府履行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从有关地区新农保制度创建经验来看,县市区政府大都承诺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对于引导参加新型农保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发展期,各个方面都需要大量投入,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财政支出需求庞大以及新农保制度启动初期基金支付压力不大的现实情况下,县市区政府可能将财政收入优先安排用于其它支出,这将影响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落实。如果财政补贴资金长期不能落实到位,势必会产生基金支付风险,这不仅会损害政府信誉,还将影响到新农保制度的持续稳定发展。据了解,不少农民之所以对新农保持观望态度就是因为保险金要到60岁才能领取,他们害怕到时政策改变所投保费拿不回来。考虑到省内各县市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要充分发挥省级财政作用,将对新农保的补贴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三)加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建设
新农保覆盖面广,工作量大,需要长期有效的运行管理。各试点县市虽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突击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却远远不能满足新农保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机构需要健全,制度需要完善,流程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设备等硬件系统需要配备,队伍需要充实,人员需要培训……大量后续工作需要较大投入。由于新农保尚处试点阶段,各地开展经验尚显不足,各试点县市区应该在《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相应规章制度规范新农保操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专门事业单位来处理新农保缴纳的日常事务及保险金的运营工作以确保保金的保值增值。同时,建议湖北省尚未纳入新农保试点县市尽快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下的正科级机构。
(四)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青年的新农保参保积极性
第一,广泛宣传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宣传省、市出台的配套政策和实施意见,宣传新农保和旧农保政策的区别。不仅在60周岁以上群体宣传,也要在中青年等适龄农民中宣传,使新农保政策家喻户晓,引导农民改变单一靠“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树立“早参保,早受益,参了保,老了过得好”、“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理念,提高政策吸引力,使广大农民自觉参保。第二,增设缴费标准,提高待遇。国务院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增设缴费档次。比如钟祥市农民收入现状和试点情况,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增设每年600元、800元、1000元3个档次供农民选择,同时适当提高农民养老金待遇,以增加政策吸引力。第三,可考虑适当提高参保年龄。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挂钩,突出政府补贴的激励功能。由于农村地区青少年接受完初中教育后,会出现分流,部分学生进入中职学校学习再进入城市成为技术工人,部分学生继续就读高中,绝大多数学生选择外出务工。因此,可以提高参保年龄,将目前16岁参加新农保提高到20岁。这样一来,参保人即有经济能力又有较高的风险防范意识,能够独立参保。
(五)重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论文摘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四个阶段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至今仍在探索中徘徊。本文并提出了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彼益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刚刚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很大的空间发挥,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年老农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实施之初就不该设置门槛、把一部分农民拒之门外,而是役盖所有农村人口。但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待遇应该确定在比较低的水平,以保障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另外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区农民的收入情况存在差别,从而参保的承受能力各异,所以决定了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不能一刀切,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标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逐步建立起不同层次、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如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收人较高,农民具有较高的自我保障能力,如深圳市横岗镇的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已达96.2%.,其中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占70%,集体补贴的占30% ,而收人水平较低的中西部地俄,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供款能力较差,可以制定水平稍低的保障制度。
二、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长期以来,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业为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上世纪的半个世纪我国农业为工业提供资金积累为10000亿,极大地促进了工业现代化的发展,目前工业回报反哺农业应是理所当然的,在亿万农民步人老年时,应该由政府从税收收人中拨出一定的资金给一子相应的社会保障,改变目前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在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的前提下,可把财政今后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拿出大部分用于农村社会保障。
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和国际经验来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和政府给予的财力支持是密不可分的。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启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改革由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因而举步维艰,有的地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在发达国家,由于政府给予充分的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得以建立和完善;正如温克勒在总结欧洲国家农民养老金的财政状况时说:“没有一个社会保障机构能光依靠所缴费用来承担农民养老余的支出。他们都需要依赖政府补助和其它方式来补贴”。例如,德国和奥地利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占70%。在加拿大有NISA账户,是指农场主社会养老计划,也叫收人稳定账户,每一个参加人都有个人NISA账户,包括基金1和基金2两部分,基金1是投保人自己存进去的款项及保险费,基金2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每年向基金2中存人与个人相同数额的配套款项作为保险补贴。日本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份额在43 %以上,且有逐年增大趋势。波兰政府也负担农民老年金的2/3。
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政府需要下大力担负起经济责任,并拿出相当的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支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七,到2020年,我国将进人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人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一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万一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政府的财政扶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经办机构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把农民的“养命钱”还给农民;二是政府从每年安排的社会保障支出中拿出一部分财力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直接补贴,以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三是从政府对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中,提出一部分作为农村社会保险基金,以弥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不足;四是调整扶贫资金的使用,将扶贫资金按适当比例提取转化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性”、“福利性”。 转贴于
三、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
国家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变化无常,不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在这方面也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财务及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这都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险对象不明确、保险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险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如果再不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立法,就会贻误大事。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间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从法律上确认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养老保险的性质、对象和标准;规范参保者权利、义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而通过立法是达到稳定政策的最好途径。
四、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关键词]养老保险欠发达地区政府作用
一、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
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经济水平和社会传统的不同造成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地区差异化,但就各地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贵阳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的现状如何?现从三个方面来做一个简要分析。
1.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贵阳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是人均耕地少,地貌复杂,第一产业从业人口下降速度慢,人均产值低。贵阳市2004年年末总人口350.8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85.78万人,占全市人口数的53%。全市土地总面积804667公顷,其中耕地2889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5.91%,全市每个农业人口占有土地6.9亩,不足全国平均值的一半,农业人口人均耕地2.55亩,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二,且多属高原丘陵,不利机械化操作。据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第一产业完成增加值31.77亿元,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即GDP)443.63亿元的7.2%,不难看出农村的人均产值不高,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相对较差。
2.贵阳市农村居民经济收入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的经济收入总的来说是收入偏低,保障水平偏低,城乡差距大。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3509元,仅占城市居民可支配人均收入的31.25%,不足三分之一,可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之大。全市农村居民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达0.44。2008年贵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200元/人月,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高的两城区为140元/人月由此可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
3.贵阳市农村养老现状
贵阳市农村居民养老是以家庭养老为主,辅之以少数集体养老、储蓄养老、征地补偿养老、房屋出租养老、困难救助和低保养老。贵阳市农村目前社会养老模式仍以家庭养老为主,占63.1%以上;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农民收入只能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绝大多数边远地区的农民根本谈不上存钱,当农民进入老年,靠储蓄积累养老的为16.2%;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为数不多,这一人群属于养老无保障之列。随着农村社会老龄化的到来,农民养老问题逐步凸现,已到了必须研究解决、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贵阳市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结合贵阳市农村的现状,要建立贵阳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面对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
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造成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严重失衡的根源。长期以来优先发展工业的思路决定了城乡发展的差异,贵阳市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大体各占一半,但2007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还不到第二产、第三产增加值的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民纯收入的3.2倍,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200元/月,是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人均70元/月的2.8倍。
2.农业产业结构的差异
解决“三农”问题的落脚点是提高农民收入,而关键在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实现以农为主,多种经营。尽管近几年我市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一目标,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但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结构不均衡,贵阳市的地形地貌又不适合大型机械的使用,就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而言不能形成规模,集约化、机械化、产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和生产效益很难得到大幅度提高;二是种植面结构不合理,围绕省会中心城市服务的多种经济农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不同区域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由于贵阳市城市规划、地理等方面的因素,贵阳市不同区域的农村各方面差异都较大。在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对处于不同区域农村应该区别对待。不同区域经济差异的影响。贵阳市经济目前呈放射状,由城市中心向边远农村逐渐减弱,经济区域差异十分明显。
4.资金筹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目前国家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性政策框架,基金主要依靠参保农民的缴费,农村养老保险需求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如果考虑到城市化、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等多种因素,考虑到今天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投保的人在二十、三十甚至四十多年后进入老年期时的经济、社会背景,现在交纳的数额很少的养老保险金,就会出现养老保险养不了老,保不了险的情况。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不进行补助,其差异性和不公平性是显而异见的,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如果要让绝大部分农民参与到社会养老保险中,政府的财政补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财政支出的加大,会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农村这一块。
三、解决贵阳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矛盾的建议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笔者认为,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抓住发展经济这个主线。政府应结合贵阳市农村的实际情况,让城镇带动农村发展,从政策、经济、财政上全面扶持,即使暂时减缓城镇的经济发展,也要千方百计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只有农村的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特别是偏远、困难地区的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缴费承受能力才能提高,农民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才能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才能持续。反过来,随着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份额逐渐减少,又能有力的促进城镇经济发展,使城镇能全面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律体系
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贵阳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最后,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超级秘书网
3.构建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制度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基金的筹集应以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为原则。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地方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补助,并坚持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补助原则;在养老金领取时,实行“多交费,多受益”的原则,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目前贵阳市的情况,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应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财政的支持力度应该大一些。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以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胡豹,王厚俊.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及启示[J].仲恺农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9(1):47-52.
[2]庹国柱,朱俊生.国外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其启示[J].人口与经济,2004,(4):60-66.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低水平起步,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逐步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新农保制度。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建昌县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市普遍实施,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试点县(市)区区域内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按每人每年100、200、300、400、500元5个档次确定,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本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省级财政补助80%,其余的20%由市县两级财政按各10%的标准承担,并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分别列入财政预算。
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缴纳的个人帐户养老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自行确定。
对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农保,市、县两级财政按10%和70%的比例为其代缴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帐户
各试点县(市)区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农民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个人账户信息由县级农保经办机构统一输录,市级农保经办机构复核后进入市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参保人员有权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农保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存储额结息一次。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本养老金现阶段以每人每月55元为标准。
市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具体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已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费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并连续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连续缴费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参保起始日,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含利息),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由试点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市、县两级财政应按标准编制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入农保基金专户,确保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保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保信息服务网络,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存储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
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按照村公示、乡初审、县经办、市审批的原则核发《农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农民凭证按月领取。待遇领取人每年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机关和农保经办机构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试点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经办管理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信息管理,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内控制度,并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全程监控和检查。
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可按当地农业人口规模设置新农保经办机构,配备经办人员,当地农业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配备5人,超过20万的,可配备10—15人左右。在乡镇已经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应配备2—3名专职农保经办人员,没有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要配备2—3名专职农保业务经办人员。人员编制不足的,由公益性岗位解决。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参加老农保并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了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试点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试点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试点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居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