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大学生勤工俭学

大学生勤工俭学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大学生勤工俭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大学生勤工俭学

大学生勤工俭学范文第1篇

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勤工俭学的现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扣减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乃至各种中介的欺骗行为也屡见报端论文.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相关立法不够完善.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2)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旧1.(3)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4)高校相关就业指导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分类及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

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到底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见的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有哪些类别.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为课外兼职,时问有限及经验缺乏使其常常局限为几种: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以上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2)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之散发广告宣传单、产品促销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单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认为其合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表述,因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问题,我们认为:

(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适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论文.

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二)劳动部95(意见》并未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问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论文.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明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

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随后在2003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5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三)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立法之宗旨《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佣关系中的勤工俭学对劳动法的适用及例外论文

实务及理论上均有人质疑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对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度高于与合同关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劳动法中规范雇佣关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逻辑.毋庸置疑,雇佣关系中包含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内容;同时其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具,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均与劳动关系相似.而合同关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体间的隶属,人身性质的内容也很少见.鉴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例外,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在学习而非劳动;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根据赡养系数计算的赡养花费‘“.对此,笔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担负自我供养的责任,其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之责.同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也理当担负赡养之责.现行教育法上关于学分制的规定,关于休学创业的规定等保证了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可行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诚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适用劳动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办理各项法定社会保险事项,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及女职工生育保险等.但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具有事先可预见的短期性及不确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关规定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因此,笔者认为,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似不宜强行规定.

大学生勤工俭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大学生 勤工俭学 现状 解决策略

勤工俭学,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被定义为:“利用学习以外的时间做工,把所得工资作为学习费用”。它以“工”为前提,以“学”为目的,其实质就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在当今的高校,勤工俭学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所接受。

潍坊地区高校林立,以潍坊学院、潍坊医学院等八所高等院校为主,在校大学生人数众多,来自农村籍的学生在数量上占据绝对的优势,这部分学生都有通过勤工俭学赚取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改善生活质量,丰富课余生活;广泛接触社会,提前实现“就业”的意愿。勤工俭学的队伍不断壮大,同时也曝露出了许多的弊端:工作与专业不挂钩,理论与实践难以有效结合;拖欠工资、人身安全、如何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等等。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谐校园的构建带来了莫大的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重视。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会和岗位少,获取信息的途径不健全且甄别难度大

勤工俭学主要分为校外和校内两个场地,校外勤工俭学以家教、兼职、零工为主要形式,而家教领域早已呈现出“僧多粥少”的局面,以发传单、搞促销、当服务生等为主要形式的零工兼职也表现出了时间短、偶然性强等固有的缺点。然而,校内勤工俭学岗位由于数量少、门槛高等因素,很多学生只能望“位”兴叹。目前,驻潍高校在校学生获取勤工俭学信息的主要途径是校园内随处可见的野广告和屈指可数的营利性质的自发学生组织,其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很让人质疑。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功利心太强

大部分勤工俭学的同学都有诸如赚钱购买笔记本电脑、外出旅游的“小算盘”,相比较而言很少有人仅仅是为了促进学习而去找一份兼职工作。在攀比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更看重物质生活的简单改善而不是精神价值的满足。这种功利心不可避免的导致“勤工逃课”、“勤工辍学”现象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高效的学习。

(三)欠缺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心理素质不过硬

在勤工俭学的大学生队伍中几乎没有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即使上当受骗了,他们也宁愿选择自认倒霉、息事宁人的解决方法。勤工俭学往往只能提供技术含量少、层次较低、报酬微薄的劳务性、服务性和事物性的工作,和大学生理想中的“完美工作”产生太大的落差,使得部分学生怨天尤人,自暴自弃。

(四)勤工俭学机构不完善,后续服务不到位

部分高校受客观条件或重视程度等原因,导致高校没有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老师,没有形成对学生统一的组织和管理。虽然有些高校提供了一定数量的校内工作岗位,但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后续服务的欠缺导致普遍的消极怠工、逃工现象。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问题的解决举措

基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学生、学校、社会等各方都应采取措施改善现状,以满足学生自身提高和学校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意愿以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

(一)大学生要不断完善自身

1.明确目的,端正态度,选择合适的工种

大学生要明确勤工俭学目的,端正勤工俭学态度。大学生不应该把赚钱作为首要的、唯一的目的,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勤工俭学在满足精神、拓展能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只有明确目的,端正态度,我们才能抵得住诱惑,坚持住立场,实现自己的价值。

大学生选择工种时不能好高骛远,要理性的去寻找自己适合、适合自己的工作。尽可能寻找与自己专业相近或感兴趣的工种,不能简单地为了尝试 “吃苦”的滋味,刻意的去从事一些高强度、超负荷的劳动。面对一些极具充满诱惑力的工作,我们要擦亮眼睛,认真甄别其真伪,摒弃“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错误心态。

2.提高效率,坚持适度原则

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要明确自己的首要任务——学好知识和本领,坚决避免“勤工辍学”、“勤工逃课”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处理好勤工俭学与学习的关系,第一,要学会提高学习和工作效率,制定计划,充分利用好时间,向效率要产能。第二,坚持适度原则,把握好分寸,安排、协调好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大学生还是应以学业为主,因勤工俭学而逃课,甚至是荒废了学业就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这就要求我们大学生分清主次矛盾,把握好“度”,避免为了所谓的“工作”而影响到自己的学业。

3.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勤工俭学大学生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识。参加勤工俭学时,应尽量与用人单位就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内容等问题形成书面协议。大学生在从业的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尤其是女生,避免一个人去比较偏远的地区工作。做家教或其他兼职要试探性的考察一下雇主的素养,尽量的确定该雇主是否存在人格上的缺陷。倘若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有意或者无意的伤害,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从学校和社会角度看

1.拓宽渠道,加强宣传力度,规范宣传秩序

学校应该在现有宣传渠道的基础上广开门路,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各院系学生会组织、“校企合作”模式和勤工俭学经验交流会等途径,不断拓宽信息宣传渠道,加强宣传力度。使得各项宣传有序的开展,尤其是要加强校园野广告的综合治理,分门别类的设置信息宣传栏,尽可能避免带有虚假、欺诈等有害信息的宣传进入校园。

2.完善机构建设,引进竞争机制

高校要完善机构建设,设立专门职能部门,配备具备相关素质的专业老师,统一组织和管理。为了避免消极怠工情况的出现,可以引入勤工俭学淘汰制和轮岗制,建立勤工俭学档案,加大过程监控力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轮岗,打破“铁岗位”的思想,利用竞争杠杆消除“消极怠工、逃工”现象。

3.完善立法,加强监督管理

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漏洞,导致很多用人单位钻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勤工俭学大学生的比例越来越高,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以维护大学生的合法的“劳动者”权益。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及时建立监督机制,设置监督机构、投诉机构。

虽然当下的勤工俭学体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但我们不可否认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活动提高了实践能力,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新的知识和才干,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大学生勤工俭学将会有序进行,大学生的综合素会进一步提高,和谐校园建设将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潘菊莲.关于新时期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思考[J].大众科技,2005(9).

大学生勤工俭学范文第3篇

乙方:

为保障学生勤工俭学的顺利进行,更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xx省人事厅人才服务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的目的及意义: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甲方保证对乙方学生进行进厂前的安全及厂规、厂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3、甲方保证乙方学生进厂实习前,讲明实习厂家的实习情况,保证学生的知情权不受侵犯。

4、甲方保证实习厂家按时发放工资,如厂家未能及时发放或故意拖欠工资,甲方负责追回。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实习厂家的争执,由学生个人原因引起的争执除外。

6、甲方保证学生在去往实习厂家的过程中的安全。保证乙方安全顺利的到达实习厂家。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如果甲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2、乙方保证参加社会实践期间,服从实习厂家的安排与规定,按时、按量的完成厂家所交给的任务。

3、乙方保证到实习厂家的过程中听从带队人员的安排,不掉队,不托队。到实习厂家之后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不因好奇或其他因素到厂家禁止的或有危险的地方去。否则,出现问题由个人承担。乙方未经过甲方即厂家同意,不得擅自离岗,否则,一切问题由个人承担。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实习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商议解决。本协议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以国家法律为准。

大学生勤工俭学范文第4篇

一、有助于大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意识。

古语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勤工俭学是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体会社会生活的重要途径。许多学生都是在自己辛勤劳动的过程中才慢慢体会到劳动的艰辛、认识到赚钱的不容易,从而开始体谅父母,也开始珍惜来之不易的辛苦钱,把劳动所得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有调查表明:大多数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都比较成熟,且能够体谅父母,想利用勤工俭学途径走上自力更生的道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减轻父母的负担,不再依靠父母或他人资助上学;也有调查表明:有些学生是为了提前体验社会、锻炼能力,为以后建功立业做准备而参与勤工俭学。但不管怎样,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都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并对此有自主的支配权,消费结构有所改变,不再局限于购买生活必需品等简单消费,有些同学会安排自主的结伴旅游,或者会通过已积累的资本进行小规模的再扩大,做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而交友可能已成为大学生的主要消费。

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已不再是为了解决某种需要,更多的是在锻炼自己如何独立完成工作这个过程,是个人融入社会的一个前奏,促进了大学生自立、自强意识的形成。

二、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

当代大学生绝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从小便备受长辈们的呵护,过着模式化生活,学习、生活几乎都是预先列好的清单,缺乏对社会的深入了解和真实体验,影响了对理论的深入理解与掌握,使他们认识问题多浮浅、片面,分析问题易于绝对化,对个人前途或者理想化或者悲观化。参与勤工俭学使大学生走出校园,深入了解和接触社会,与更多的人交流,用自己的眼光和思维去判断问题、处理事件,从被安排走向主动安排,真正感受到个体与他人、社会、外在世界的联系,从而更客观地评价自我及社会。

社会责任感不是天生就有的,它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通过教育和实践逐步形成的。大学生在勤工俭学的过程中加深对国情、民情和社情认识,并根据社会需要对自己的学习目的、生活方式进行选择,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怎样做和应负的各种责任。同时,大学生走出校门,便会受到社会规则的约束,他们需要履行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在岗时做到恪尽职守,认真做好分内的工作,这些都有助于大学生形成社会责任感。此外,面对社会大染缸里各种不良风气和习俗,增强自身免疫力、抵制不良风气侵蚀的过程也是培养社会责任心的过程。

勤工俭学作为一项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有意识地去认识社会,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奉献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和综合能力。

成长在应试教育下的当代大学生,其理论知识丰富实践能力往往不足,怎样将理论融于实践成为当前大学生面临的重要问题。传统的学校教育只依靠书本和课堂而不联系实际,容易导致学生知识结构的偏奇,使他们不能客观地认知社会、定位自己,但是大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弥补了这一教学中的缺陷。首先,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把所掌握的理论知识用于实践,主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实现由理论到实践的飞跃,使所学的知识得到检验和发展。其次,大学生走出校园,进入社会参与勤工俭学,能清晰、直观地认识社会,了解社会形势,并针对自己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改变与发展,顺应形势发展,将学校的理论知识体系更好地完善。最后,在知识快速更替的信息时代,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提前接触社会,并在此过程中吸收最新的知识和信息,丰富了社会阅历,学到了书本上难以获得的知识,延伸了知识领域,而这些知识都将成为将来人生中的一笔财富。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把用人单位的门槛越抬越高。现在很多公司在招聘时往往提出要有工作经验的要求,这对于大学生而言就会失去很多机会,勤工俭学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大学生在进入社会后可以尽快走上正轨。勤工俭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也有重要作用。而且在实践过程中,社会成员所体现出来的集体主义精神、职业道德等对大学生责任感的养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四、促使高校进一步完善针对大学生的勤工俭学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

大学生勤工俭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寝室,工作格局,实效性

以学生为本已经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共识,要把思想政治教育以学生为本的精神落到实处,就要坚持做到学生走到哪里,思想政治教育就做到哪里,这样才能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学生寝室作为大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空间。应该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1、加强学生寝室建设的重要意义

寝室是大学生生活最固定、逗留时间最长、表现最自然的地方;是大学生学习习惯、生活习惯、行为习惯养成的地方;是最容易产生人际冲突和安全隐患集聚最多的场所,这些因素,给高校学生工作者既带了有利条件有赋予了很多新的任务和挑战。学生寝室是开展育人工作的重要阵地。将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放到寝室,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学生寝室是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载体。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寝室的管理机制,正确引导学生寝室树立良好的学风。学生寝室是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主战场。

2、高校寝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当今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和学生间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事方式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同时再加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使得高校学生寝室内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寝室矛盾复杂由于室友间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的不同,或是由于经济纠纷、交际误会等原因造成同寝室室友间存在着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潜伏着许多问题,一旦遇到导火索就可能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2.2寝室生活单调目前我国高校学生公寓建设的水平不高,配套的娱乐休闲设施少之又少,开展各种休闲娱乐活动的条件有限,加上管理不到位,寝室的文化、体育等方面的休闲活动很难开展。造成学生长时间堕落于打牌、玩游戏、网聊等不良行为,这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并且会产生许多潜在的安全隐患,给校园的和谐、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2.3管理水平偏低目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大多是从社会上聘请的临时工,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学历低,文化素质不高,也没有受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很难与刚成年的青年学生进行深入的交流和沟通。因此,管理的内容只停留在寝室的卫生、安全和就寝纪律的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至于与学生进行沟通、帮助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引导学生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等,不是他们的能力所能及。

3、构建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寝室的工作格局

大学阶段是一名学生认识社会、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也是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最终确立的重要时期。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手段,已成为了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工作研究和讨论的重点。

3.1建立以寝室为单位的管理机制,深入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当代大学生问题的不断增多和问题形式的多样化,给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者带了很大的挑战。建立以寝室为单位的管理机制,是将各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建立寝室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增强学生的寝室责任意识;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对寝室长的认真选拔、教育培养、有效管理,架起老师与学生之间有效沟通和信息及时传达的桥梁,充分调动寝室长在学生管理中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干部的助手作用;通过制定以寝室为单位的奖评机制,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3.2建立以寝室为单位的寝室文化,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品质

新生入学阶段,面对陌生的生活环境、不同的生活习惯容易产生种种不适应现象。针对大学新生入学阶段所容易产生的问题,高校应建立以寝室为单位的群体性社区,构建具有各自独特文化气息的生活环境、人文氛围,使学生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环境、融人集体。通过对寝室整体性的要求,形成统一的学生寝室管理格局。特别是通过学生寝室内的“寝室文化评比”更能加深学生的“寝室文化”观念,使学生感受到寝室不仅仅是大学生活中休息的场所,更应该是一个具有独特文化气息和人文风格的集体。

3.3建立以寝室为单位的学习氛围,构建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新生入学后,心中昔日对“象牙塔”的憧憬与学校现实的落差,很容易造成消极、盲从的情绪。在过去的调查过程中,很多新生面对大学相对轻松的学习任务产生了消极的厌学情绪。针对大学新生学习自制能力差、不适应大学教学方法等诸多问题,积极开展以寝室为单位的学习促进活动。一方面提早加以正面引导教育,防止学生厌学情绪的产生,另一方面针对学习后进的同学采取大量帮助教育活动以提高学习成绩,促进均衡发展。通过开展“寝室英语”等主题活动,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英语的兴趣,创造整体学习英语的氛围。倡导开展“互助发展、共建和谐”寝室学习活动和寝室奖评机制,不仅使学习后进学生的成绩得到了明显提高,更进一步增强寝室学习氛围和凝聚力。

3.4建立以寝室为单位的团队建设,拓展学生综合素质

高校教育重在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建立以寝室为单位的团队建设,不仅能使学生尽快融入集体,找到自身价值和位置,更能够促进学生的团队意识养成,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养成。在组织各项团队竞赛活动中,将创新实践和团队协作理念融入寝室文化,使学生在寝室内的课余时间得到了充分的合理利用。一方面使学生明白了一个团队内分工与协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通过大量如“三创大赛”这种以寝室为单位的活动,使学生将课内知识与实践有机结合,大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

3.5突出总政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深化落实高校人文关怀理念

为了进一步保证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连续性与可控性,突出强调将专职辅导员寝室融入到学生公寓当中。通过将辅导员寝室进入学生公寓当中的形式,极大的加强了学生与辅导员、的沟通,进一步深化落实高校人文关怀的管理理念。当前高校普遍存在着辅导员队伍人数与学生人数比例悬殊的问题,学校在积极引入专职辅导员的同时更进一步强调“辅导员必须在学生公寓居住”。通过实践,大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认可程度进一步提高。学生可以进入辅导员寝室谈心、聊天,通过平和的方式将学校、学院的管理观念加以灌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