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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20〕73号)和《关于下达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2021〕30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各镇街道申报2021年化肥减量增效示范项目,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农业经济发展办),项目实施主体2021年水稻核查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规模种植大户。实施2021年平湖市省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等项目的不能重复补助。
2.项目实施要求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并将化肥农药使用记录通过金服在线小程序录入。验收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补助。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建设。2个镇街道分别建设1 个水稻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服务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实施面积不少于1万亩,要求相对集中连片,示范区内配方肥到位率达到90%以上,化肥用量减少5%以上。配方肥亩均用量原则上不超过30公斤,配方肥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
(二)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按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方案>的通知》(浙耕肥发〔2020〕26号)文件要求执行。水稻连片不小于200亩。示范方内开展“实名购买-限量施用-技术配套-监管激励”全生产过程化肥定额施用管理模式示范,规模主体建立实际购肥、用肥等信息档案。推荐使用具有缓控释效果的水稻配方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新型肥料,其中水稻配方肥亩均用量不超过30公斤,有机无机复混肥亩均用量不超过50公斤。肥料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商品有机肥供应商备案目录》和《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水稻整个生育期亩均化肥使用总量(折纯)和氮肥使用量(折纯)原则上不超过《平湖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平农〔2019〕175号)。
(三)配方肥推广应用。2个万亩示范区配方肥应用覆盖率90%以上,5个化肥定额制示范方配方肥应用全覆盖。以示范区、示范方建设为抓手,带动全市配方肥累计示范面积5万亩以上。水稻亩均可补助数量不超过30公斤,配方肥品种由项目实施主体从《平湖市2021年配方肥供应商备案目录》中自主选择。
三、项目资金补助环节
全市计划推广水稻、小麦等作物配方肥1560吨,每吨补助500元,合计补助78万元。
四、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报时间
2021年4月6日至4月12日,逾期未申报者视作自愿放弃。
(二)申报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2.化肥“两制”承诺书(申报化肥定额制示范方的项目实施主体需单独提供)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市植保土肥技术推广中心(市新华北路500号北幢403室),联系电话:85038906。
五、其他事项
项目申报后,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开展立项评审、拟立项公示,项目实施任务下达后,方可开展项目实施。
平湖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日
附件1
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镇水稻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化肥减量增效万亩示范区1个,实施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应用水稻配方肥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应用水稻配方肥面积***亩,申请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化肥定额制示范方建设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方1个,合计示范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化肥定额制示范面积***亩,申请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配方肥示范推广实施方案简表
项目名称
***镇街道配方肥示范推广
申报单位(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实施主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
2021年,**镇申报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涉及主体***个,合计应用水稻配方肥****吨,申请补助***万元。其中,(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实施单位名称)建设地点***村,水稻配方肥示范推广面积***亩,申请补助配方肥***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项目真实性承诺:
本单位保证申报材料数据真实完整,与其他各类财政补助项目无重复申报,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2021年平湖市化肥“两制”承诺书
2021年计划种植水稻面积 亩,自愿参加化肥“两制”示范,现承诺如下:
1.化肥实名购买、定额施用。自觉落实化肥实名制购买,并金服在线小程序录入化肥农药使用记录。
2.享受财政补助的肥料在申报实施区域水稻田使用,不得转卖他人。
3.水稻整个生育期亩均化肥使用总量(折纯)和氮肥使用量(折纯)原则上不超过《平湖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定额制施用标准》。
如违反以上承诺,不享受财政补助。转卖肥料的3年内不具备肥料补助资格。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为加快推进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构建“便利、安全、优质、实惠”的居民生活流通服务体系,根据《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183号),现就申报2008年浙江省社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浙经贸商发展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主要经营网点分布在社区,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没有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三)申报项目的实施期为**年8月1日—2008年7月31日。
二、资金支持的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省级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培育。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商贸服务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439号)精神,在社区便利店(超市)、放心早餐、“菜篮子”专营店、家政服务等领域,新增部分省级社区商贸服务示范企业,并予以奖励。
(二)支持社区商贸服务相关项目建设。重点是支持企业应用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到城市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早餐店、“菜篮子”专营店等各类便民、利民网点;面向社区居民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项目;社区商贸服务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家政服务业培训项目。
(三)支持建设居民生活服务信息平台。企业化运作的面向居民的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分散的社区商贸服务业资源,为居民提供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社区便民服务项目。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省级社区商贸服务业示范企业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申报有关要求
(一)申报数量
各市可申报1家社区商贸示范企业和2个财政专项补助项目。其中,义乌市可单独上报1个项目。
(二)申报材料
社区商贸示范企业的申报条件、材料和申报程序按照浙经贸商发展〔**〕439号文件要求执行。
申报财政专项补助项目的,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附件1)、企业概况表(附件2),申请文件内容包括申报补助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等内容;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
3.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以上材料一律以电脑打字的形式填报,并装订成册。申报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委发文件”栏目下载。
(三)申报程序
社区商贸示范企业由所在地市级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落实南通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全面贯彻南通市粮食局全年工作部署和要求,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强化粮油销售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提升粮油食品安全水平,努力从根本上改善粮油食品消费环境,将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活动办成一项真正为民、惠民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工作,确保粮食安全,确保消费安全,让政府满意,让人民放心。
二、工作目标
20*年在全市创建至少7家“质量放心、卫生放心、价格放心、计量放心、服务放心”的粮油销售店。
三、组织机构:
建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办副主任牵头,市食安委、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局有关人员和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办事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相应成立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有产业指导科、计划储运科等科室负责同志。
四、“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标准
1.质量放心:经营的粮油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批准的企业标准。所有产品有QS标志;
2.卫生放心:店容店貌整洁卫生,粮油店具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领有“健康证”;
3.价格放心: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
4.计量放心:经营用计量器具齐全,计量准确,不短斤少两;
5.服务放心:文明经商,诚实守信,服务周到。建有文明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在店堂内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便民服务公约、质量承诺书、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五、“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评选范围和要求
(一)申报评审范围:全市从事粮油批发、零售经营的粮店、粮油食品店和超市粮油销售专柜。
采取自愿申请,联合评审,统一标识,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办法,按照坚持标准严格审批,优先考虑守法经营、消费者反映良好、申报态度积极的粮油经营者。
(二)申报条件:
1.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20㎡左右)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有必要的经营、仓储设施和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三证齐全、有效(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2.有严格的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有稳定的进货渠道,把好商品采购关、仓库保管关、柜台上货关,不以次充好、不掺杂使假,不经销“三无”商品和假冒伪劣商品。
3.坚持明码标价、质价相符,计量准确,不搞任何方式的虚假让利。
4.经营环境规范、整洁、美观,商品、器具和库房清洁卫生。
5.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履行对消费者的各项服务承诺,保证投诉完结率100%。
6.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服从国家宏观调控需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群众监督。
7.服从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上报有关报表、资料。
六、“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申报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
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评审确认的申报条件、要求等有关事项。
(二)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3.工作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4.计量器具明细表
(三)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形成相关材料交市创建“五放心”粮油工作领导组审核通过,列入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培育对象。
(四)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入围者进行考察、辅导、帮助、培育,使其从硬件和软件上符合“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要求。
(五)培育(考察)期满后,由申报者按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要求,上报申报表和附件材料,申请评审验收。
(六)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其审查核实,派员进行现场考察,并走访当地工商、质检、消防等有关单位后,形成考察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一起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七)评审通过者再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按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求,进行统一门面装饰。
(八)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颁发“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九)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有效期为两年,一年一审。
七、“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培育
培育对象:经*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初审确认后的粮油销售店。
培育方法:采取现场指导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法。现场培训由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派出有关人员去培育点,按“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标准和要求,以及粮店的规范化经营要求上门进行具体的帮助、指导,督促其从硬件和软件上达到“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基本要求。集中培训是对初审确认申报“五放心”粮油销售店负责人集中进行培训。
培训的内容:
1.端正经营思想,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按制度实施。
3.建立健全各种经营台帐、报表等基础资料。
4.督促其配备齐全经营所需的器材、设施。
5.改善经营环境,净化经营场所,为统一标识做准备。
八、“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监管
*市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经营管理和销售的粮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抽)查。粮油质量检测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粮食局中心化验室负责。全年检(抽)查不少于四次,并公布检查结果。
九、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的时间步骤
1.3月份向市领导汇报,`建议并确定是否成立多部门的联合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组;市粮食局成立创建“五放心”粮油销售店领导小组;召开基层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动员;组织局有关人员及基层企业负责人去吴江粮食局参观考察;形成*市创建“五放心”粮店实施方案。
2.4月份组织领导组有关人员去临近的启东、如皋、如东等县(市)进行学习、考察;向社会尤其是粮油经营者进行广泛的宣传;开始受理申报;结合实际制订“五放心”粮店的有关规章制度、设计有关台帐资料等;在受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第一批集中培训者名单,择期进行集中培训。
3.5—8月针对已确定的培育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指导、帮助、培育,同时对申报者进行质量监督抽样检查。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
第六条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2)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为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4)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5)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6)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7)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6、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保达标证明;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化;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1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第十二条凡持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生产企业,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省科技厅申请变更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或补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1、企业改制、兼并、组建合资企业、成立新企业;
2、认定证书遗失。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程序:
1、由企业提出申请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报告;
2、企业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省科技厅;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符合变更或补认定证书条件的企业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科技厅;
4、省科技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论证,对符合变更或补办条件的产品在每季度未的最后一个星期内统一打印新证书,并由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领取。
第十四条申请变更高新技术产品承担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
1、凡属企业改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改制批文;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若企业仅部分改制,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2、凡属企业兼并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被兼并企业的注销证明;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
(4)企业兼并协议,包括对认定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说明
(5)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3、凡属组建合资企业,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合资企业章程;
(3)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4)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4、凡属新成立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认定证书原件;
(2)企业提交申请变更承担单位的报告,同时,原认定产品的生产单位需在申请变更承担单位企业提交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凡认定证书遗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证书遗失声明(包括:认定名称、承担单位、证书编号);
(2)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者,省科技厅将撤消认定,其生产单位在两年内不得再向省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附件二:江苏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
江苏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领域:
指以微电子为基础,电子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存储、输入/输出、处理及传输的设备硬件)、软件和元器件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九大类产品:
1、电子计算机
2、计算机外部设备
3、信息处理设备
4、计算机网络产品
5、计算机软件产品
6、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7、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8、广播电视设备
9、通信设备。
二、生物技术领域
指利用生物体(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或其组分、细胞和组织,通过人工方法和新技术加以改造,使之具有所要求的更优越的特性,或产生新的组分,以应用于医疗保健、工农业生产、社会福利等事业的技术领域。包括四大类产品:
1、农林牧渔
2、医药卫生
3、轻工食品
4、其它生物技术产品。
三、新型材料技术领域
指根据物质的结构和特性,经过人工改造而开发出具有优良物理、化学特征的新材料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产品:
1、金属材料
2、无机非金属材料
3、有机高分子材料
4、复合材料
5、纳米材料
6、其他材料。
四、新自:源及高效节能技术领域
指以太阳能、水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能等为主要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技术领域,以及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允许、社会接受的可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和能源产出率的节能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新能源
2、高效节能。
五、光机电一体化技术领域
指以激光、计算机等现代技术集成开发的自动化、智能化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和元器件的技术领域。包括五大类产品:
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2、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3、机电基础件
4、仪器仪表
5、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六、医药与医学工程技术领域
指以利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发酵工程、蛋白质等生化工程开发生产的药物、诊断试剂,利用化学合成、半合成和从天然动植物资源提取有效成分开发生产的药物,以及利用以现代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技术手段改造与开发生产的医疗器械和人工器官等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医药
2、医学工程。
七、环境保护技术领域
指以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设备、仪器、装置开发的技术领域。包括二大类产品:
1、环境污染防治及资源利用设备
2、环境监测仪器。
八、航空航天技术领域
指以空际、星际运输、旅行和开发利用空间和宇宙资源为目的,开发的设备、装置和仪器的技术领域。包括六大类:
1、航空器
一、主要内容
我市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对农民消费者给予销售价格*%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一)家电下乡产品。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的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家电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政策的补贴对象为持有我市农业户籍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所有人员,但每户农民四年每类产品最多补贴一台(件)。
(三)实施时间。从2009年2月1日开始,到20*年1月底止,为期4年。实施期间,农民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家电下乡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四)销售网点。由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确定我省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向所在地县级经贸部门备案后,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操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设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及作为中标企业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贸(发)局(科)登记确认备案并签署销售服务责任书。
(五)补贴申报。农民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农业户籍的户口簿原件、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储蓄存折以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
二、主要任务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任务
1.组织调配货源。要落实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别和型号,保证及时将家电下乡产品送到农民手中。
2.健全销售网络。要加强县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随带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网点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集中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要组织家电下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网点要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可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县(区、管委会)经贸部门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由此导致农民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农民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1)补贴未申报的或补贴申报已备案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2)补贴已申报备案但县级财政部门核查不通过的,销售网点帮助办理退货手续,即直接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3)补贴已申报备案并经县级财政部门核查通过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预退货”申请,待金融机构完成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后,再按照下条所述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4)已获得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提出“退货”申请后,购买人持原销售发票到乡镇财政所审核,并按规定退回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货”申请进行确认,并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并加盖公章;销售网点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产品标识卡。
7.积极开展宣传。要配合经贸、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家电产品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中标企业不得因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由市经贸委上报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要根据要求,每月底向经贸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经贸部门主要任务
1.制定实施方案。要代本级政府制定本区域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
2.开展业务培训。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培训县乡有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有关政策、工作要点、信息管理系统、网点备案及审核发放补贴资金程序等。确保各级管理部门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由经贸、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省家电下乡政策解答”、宣传页等材料,印发宣传单,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邮政函件、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要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农民家喻户晓,推动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
4.受理网点备案。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5.规范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6.做好协调服务。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销售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7.加强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要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经贸部门备案。
8.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主要任务
1.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财政所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4)每户对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1台。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财政所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2.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3.建立资金台账。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直补资金台账,确保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
4.加强监督管理。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
5.安排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落实家电下乡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莆田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市人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县(区、管委会)也要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切实搞好协调服务,确保我市家电下乡工作广泛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