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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生活;现实境遇;生活世界;本质
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然而,物质的丰盈并没有随之带来生活的完全幸福。由于受科技工具理性和资本的逻辑伤害,人们一直赖以生存的世界已经不再是天然合理的,人的价值理性不断地被扭曲,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被单纯地功利化和工具化。面对这种状况,人们对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进行考问,为此,“回归生活世界”的呼唤应运而生。“回归生活世界”实质上就是向人自身回归,把一切属于人的内容和意义都归还于人。当下发展低碳经济、倡导低碳生活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回归生活世界”的一种应答。
一、低碳生活的内涵厘定
低碳生活是低碳经济在生活领域里的一场变革,也是对生活世界的本真回归。那么,究竟什么是低碳生活?时下学界的理解主要有以下三种:一种认为低碳生活就是尽可能避免消费那些会导致二氧化碳排放的商品和服务,以减少温室气体产生的生活;[1]另一种认为低碳生活是以“低碳”为导向的一种共生型消费模式;[2]还有一种认为低碳生活是简单、简约、简朴和可持续的生活方式。[3]虽然这些表述有所不同,但对低碳生活认识的主旨却是一致的,表明了低碳生活是一种以“低碳”为导向,要求节约资源能源的利用,减少碳排放,确保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自身和谐共处、永续发展的生活方式。由此,低碳生活表现出以下三方面的特征:一是经济性,这是低碳生活的评判标准。低碳生活在本质上要求简约。倡导简约生活,反对高能耗、高排放的“便利消费”、“面子消费”、“奢侈消费”,少用或不用高碳商品,节约使用、循环利用资源、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二是可持续性,这是低碳生活的发展要求。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遵循的是“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生产消费模式。这种生产消费模式是以资源消耗型消费和环境污染型消费为特点的,具有不可持续性。低碳生活就是要摈弃生活中种种不合理消费,着眼于人的生存和长期稳定发展,确保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的公正。三是和谐性,这是低碳生活的价值目标。表象上,低碳生活是基于对环境、气候的认识,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而深层次,人与自然矛盾的实质体现了人与社会以及人自身内在的不和谐,因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和发展直接影响着人与社会的关系及人自身;同时,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自身的变化和发展又通过物质利益关系体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当下社会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却遮蔽了对人的生存意义以及生活目的的追问,使得多元的、具体的生活世界因人类无止境的物欲变得片面化。倡导低碳生活主要是为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人、自然、社会和谐共生,共同发展。
低碳生活是一种绿色生活方式。低碳生活是建立在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对自然的依赖性的关系基础上,明确生态自然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本根性。“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4]人靠自然界生活,人离不开自然界。自然不但提供人类物质需求,同时也是满足人类精神需求的地方,优美的生态环境能使人精神愉悦、身心健康,最大范围地调动和激发人的主体精神,反之,人就会陷入空幻乃至错乱的精神状态之中。 同样,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成员,自然界因人类的存在而被赋予它的价值和意义的同时,具有自身独立运行体系。人与自然的双重关系决定了二者和谐互动的伦理诉求:一是自然具有自身内在承载界限,人类实践活动不能跨越这一界限,否则就会招致自然的报复;二是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成员,人和自然环境都具有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低碳生活从关注生态平衡、关注人的生命和生活出发,反思生活中浪费能源、高碳排放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行为,要求节约资源能源,尽可能循环利用资源,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低碳生活是一种有生态道德的生活方式。人性即道德,不但人与社会之间需要道德伦理的维持,同样道德也应赋予自然其他存在物。生态道德是道德范畴具有特殊涵义的一部分,指反映生态环境的主要本质、体现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要求,并须成为人们的普遍信念而对人们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道德规范。[5]生态道德是完美人性的组成部分,也是人有道德生活的必然要求。由于自然与人不一样,自然处于静默状态,这就要求作为地球上唯一的道德主体的人,将道德赋予其他生存物,主动担负起维护整个生态系统正常有序运行的职责。低碳生活要求关注生活的各个细节,把自然与社会发展两者之间的关系作为均衡生活行为的标尺,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改善自己的生活习惯,自然而然地去节约身边各种资源,变不合理消费为低碳消费,过一种有道德的生活。
低碳生活是一种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生活方式。倡导低碳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是一致的,低碳生活的目标是保持经济高速发展,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低碳生活倡导节俭生活,目的“不是节俭或节约生活,而是节制欲望 ,约束不必要的或超生活需要的消费行为 ,使生活消费不偏离生活目的本身”。[6]换句话说,是对当前不合理生活方式的纠偏,调整人对自然的物质占有关系。这就需要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开发低碳产品来实现。由此可见,低碳生活不是静态不变的,而是动态的不断变化发展的,是一个不断创建的过程。一方面,人对自身生产活动的自我调节,使生产活动符合生态环境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人按自然规律对生态环境的主动建设,使生态环境更适合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二、低碳生活的现实境遇
随着气候问题日益凸显,“低碳”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从一个生僻的学术词汇成为耳熟能详的日常生活概念。低碳生活目前还处在起始阶段,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低碳生活要成为其行为准则还面临着种种阻力。当下低碳生活的这种现实境遇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一是积极主动型。这类人具有很强的生态理念和环保意识,关注生活中的碳排放,不仅自己努力减少碳排放而且向他人宣传,但目前他们还只是低碳生活的少数。二是实用型。这类人公共意识不强,他们的低碳化生活主要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很难理解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类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长期形成的节俭生活习惯使然,另一种是以自我为中心,只关注自身利益,对公共利益往往不管不问。三是理论型。这类人思想上理论上明确人—社会—自然是深刻关联、相互依存的和谐生态系统,认为有必要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但是很难将这种理念付诸行动。四是随意型。这类人对“低碳”、节能减排的价值和现实意义似懂非懂,“低碳”往往成为他们生活的“时尚”或者“一时性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五是全然不顾型。这类人认为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与自身无关,意识深处奉行绝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认为自然应该为我服务,人主宰自然是必然的、无可指责的。行动上我行我素,他们或是为炫耀财富、显摆身份,或是为“面子工程”等肆意浪费,高碳排放仔细分析形成低碳生活现实境遇后几种的状况,主要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首先,“低碳”意识不强。目前,民众对全面实现低碳生活普遍存在疑惑:全面实现低碳生活离普通民众的生活是否太过遥远,普通民众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实现低碳生活是不是意味着生活水平的降低?比如人们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希望通过购买汽车或者排量大、性能更好的汽车来改善自己的出行条件,希望购买较大的住房来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这些显然与低碳生活格格不入。 [7] 受种种疑惑影响,再加上生态环境的公共性,当公共利益遭遇私人利益时,人们就很难从生态利益的角度作出理性选择,对公共物品需要“人人有责”时,往往最后会演变成“人人都不负责”。
其次,炫富意识作祟。改革开放让国人富裕起来,但是国人好面子、讲排场、爱显摆的特性也暴露出来,尤其受消费主义影响,奢靡性消费、炫耀性消费、面子消费充斥着人们的消费领域,颠覆了人们的消费理念。部分人眼里,大肆消费成为一种荣耀,节俭被嗤之为寒酸。这种高能耗、高排放的高碳消费助长了社会不良消费之风,阻碍了低碳消费。
再次,大众传媒的泛物质化宣传。在市场经济的驱使下,大众传媒已经被架上了资本的马车,为消费主义摇旗呐喊。当前,传媒宣传更多的是市场经济中的成功人士,他们的生活方式、消费行为、消费习惯成为某种成功符号和标志,成为年轻人争相模仿的对象。传媒宣扬国外发达国家的生活方式,渲染国内新富阶层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宣传各类奢侈品消费,客观上诱导并刺激了人们对各类物质享受的欲望。传媒的消费主义倾向进一步颠覆了人们的价值取向,混淆了人们的感官世界,影响了低碳生活的施行。
最后,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有人认为低碳生活属于民众私人领域的生活,主要靠民众自己转变观念、加以践行,政府及相关部门一方面无权干涉,另一方面对民众日常生活方式的转变也甚感乏力。也有人担心倡导低碳生活与当前我国的经济消费政策不符。因此,往往出现生活中低碳行为不能及时得到政策法规的扶持。其实,低碳经济的发展所带来消费领域的变化并非是自然形成的,经济基础的变化需要经过消费者不断克服长期形成的消费倾向惯性,这个过程需要政府和社会不断引导以及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
三、低碳生活的本质要求
低碳生活的现实境遇削弱了低碳生活创造美好生活、维护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现实功能,造成“孤芳自赏”的尴尬场景。破解疑惑、走出困境的关键在于把握低碳生活的本质要求。
二战以来,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已经引起西方哲学界的高度关注。“生活世界”就是现代西方哲学的核心概念,它是由现象学大师胡塞尔首先提出的。胡塞尔基于对现代欧洲科学危机和人性危机的认识,试图在现象学的视域内实现常识、哲学和科学层面生活世界的融合,从而为解决欧洲出现的科学危机和人性危机提供一个真实的基础。然而,由于胡塞尔只是从现象学的意义上理解生活世界,因而他的生活世界仍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缺乏现实依据。尽管后继者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等丰富了生活世界的内容,在批判现代性基础上试图唤醒人们的向生活世界的“回归”意识,但是他们没有抓住生活世界的现实基础,把实践活动排除在生活世界之外,这就使得他们的生活世界失去了应有的现实性,因而也无法真正解决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对此,马克思作出了很好的回答。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生活世界”的概念,但在其哲学思想中常用“能动的生活过程”、“现实生活过程”、“日常生活”等概念来指称现实的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既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其价值旨归。在马克思看来,生活世界是具体而又现实的,实践是生活世界的现实基础和源泉。马克思以实践为立足点,彻底摈弃了以往对生活世界的唯心的理解,认为实践是人向自然和自然向人的双向生成活动,它塑造着人与自然的现实性,并使“现实的人”与“现实的自然”达到内在统一,共同构成了人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生活世界。生活世界是现实的人在其中生存、交往、创造价值和意义的世界,因此回归生活世界就是回归人的生存方式。[8]
现实中,作为低碳生活的本质,“回归生活世界”已经成为当代各国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共同价值理念。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确定了相关环境责任原则,全球可持续发展进入实质性阶段。2003年,英国政府率先提出实行低碳经济的主张获得了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发展低碳经济,全面实现低碳生活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
首先,低碳生活不是抑制而是加快经济发展步伐,不是削弱而是要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消费需求。低碳生活促使人们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看待人类经济生活和经济发展,明确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人类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和谐的基础和前提。低碳生活通过更好地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和条件,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曾几何时,幸福被认为是享有富足的物质生活,然而,物质财富的增加并没有带来意想的幸福生活,人们的幸福指数不升反降。低碳生活重新诠释了幸福概念,表明了衡量幸福的标准应该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不仅仅包括物质因素还包括人际关系、生态环境、生活休闲设施等。低碳生活表达了这样一个事实:物质生活应该与自然承载力平衡,一个人的物质享受不能对他人健康、安全构成威胁。
其次,低碳生活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并非遥不可及。诚然,现实中全面实现低碳生活需要经受时间考验,比如,价值观念的转变、技术的创新、产业链的调整等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是,低碳生活不是一个纯理念的生活模式,它与现实生活密切相连,每个人都是低碳生活的实践者。因为对每个普通人来说,低碳问题只是一个态度问题而不是一个能力问题,生活处处可以“低碳”。当下,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时期,正是能源资源利用高峰期,处理不当,生态危机问题就会激化。民众是低碳生活的主体,没有民众的支持、贯彻实施,低碳生活就是纸上谈兵。
再次,低碳生活的倡导和实施,离不开政府这个载体。因为政府是推动低碳活动有序运转的有力保障,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引领民众转变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仅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更是百姓生活的服务者。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各种方针、政策推动环境教育,营造一个低碳生活环境。建立低碳社会的民众参与机制,实行信息公开,让民众积极参与、监督;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民众按低碳要求调整生活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向民众提供一些实现低碳生活的信息服务,通过出台一些政策对他们的生活行为进行引导。这对每个人都自觉地“低碳化”生活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转贴于
因此,低碳生活是一种更健康、更自然、更安全的生活,而不是完全摆脱现代生活方式、摆脱工业技术的“干扰”、降低人们的生活质量。它要求在政府的引领下,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有效遏制生活中“高碳”的现象。为此,必须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普及低碳意识,塑造生活未来。低碳意识不仅仅限于节约用水、电、气等感性生活层面,而且是一种全方位的综合性的思维方式。因此,低碳意识的普及首先必须明确人与自然之间的共存共生共进关系,反对只向自然索取或在自然面前“无力无为”的做法;必须承认自然生态价值,辨证对待自然界的消费价值和生态价值,反对把自然界当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巨大的“公用仓库”;必须赋予生态自然伦理道德,尊重它,承认它存在的权利,承担对它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必须彻底抛弃传统的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必须转变高消费、高排放的消费方式。由于当前“低碳”仍是一个新词,对普通民众来说还较陌生,并且实行低碳生活的主体对象具有分散性,不同个体的差异也很大,低碳意识参差不齐,因而加强生态教育尤其是低碳教育显得十分重要。早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就强调环境教育的重要性,提出“教育是促进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人们解决环境和发展问题的能力的关键”。[9]我国1994年颁布的 《中国21世纪议程 》指出:“加强对受教育者的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灌输……将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于从初等到高等的整个教育过程中。”[10]要把生态教育、低碳教育列入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列入义务教育、大学课程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及政府管理者的强化教育,让低碳教育成为每一个人的终身教育。
二是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生活秩序。低碳生活需要每个人的自律,但在自律起不到约束或者约束力不强的时候,政策法规是让一切有序运转的强有力保障。因此,促进低碳经济,全面实现低碳生活,政府必须发挥主体作用,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政府应该制定合理有效的减排标准和奖惩措施,建立奖惩分明机制。奖励积极实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生产的企业、个人等,给予经营低碳产业、生产低碳产品的企业以财政补贴和优惠;反之,对于那些能源浪费严重、高碳排放的企业、个人要予以严厉惩戒。此外,媒体应弱化逐利性,积极发挥其公信力功能,宣传好维护好社会生活秩序。当媒体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发生矛盾时,经济利益必须服从和让位于社会责任。要在不断提升社会责任的前提下,积极开拓发展空间,通过合理的方式主动追求正当经济利益。
三是坚持科学发展,回归生活本真。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彻底否定那种片面的、不协调的、不可持续的发展,实现人、自然、社会的和谐共进。科学发展是一种全面发展,它彻底抛弃传统的重物轻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主张全面发展,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全面发展,崇尚的是高扬人的个性丰富与发展的生活方式。科学发展是一种协调发展,要求人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维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注重人文价值追求,反对物质主义、消费主义,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科学发展是一种可持续发展,要求人类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确保社会永续发展。科学发展向人类展示了这样一种生活方式,即“追求各种需要得到充分和协调的满足的同时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满足、在追求各种才能自由和尽情发挥的同时追求更高层次的才能发挥方式”。[11] 这是人类生活世界的本真回归。生活世界发展必然趋向于一种自觉的意义探寻,低碳生活为“自觉的意义探寻”披荆斩棘,不断提升人的需要、实现人的目的、体现人的价值、展示人的本质,促使人从“物的依赖性基础上个人的独立性”转变为“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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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经济;医院;基建;成本
低碳经济是指在保持环境清洁基础上高效利用资源,降低能耗。低碳经济是现代文明的一种重要体现,在我国众多行业得到利用。医院基建需要耗费大量成本,为适应时展,适应低碳经济要求,需对医院基建成本控制进行研究。医院要发展必须走低碳经济道路,在基建管理中结合低碳思想有效控制成本。
一、医院基建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基建项目预结算存在问题
基建项目预结算是在医院基建项目开展前对项目总成本进行科学预算,预估成本。预算不仅是了解工程成本的主要方式,还是制定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重要手段。在预结算阶段结合低碳思想,设定低能耗、高效率的建设方式方法,并以该方法为指导思想建设医院基建项目,从方法层面进行指导,从施工资金方面进行管控。但当前基建项目预结算阶段仍旧按照传统方式进行,导致预结算结果较高,给施工一定宽放空间,掩盖施工过程存在的浪费,难以有效管控施工过程。
(二)设计阶段存在问题
当前医院基建项目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重施工、轻设计的传统思想。在医院基建项目开展初期轻视工程建设前期投资决策,设计阶段并未考虑工程的低碳性,施工难度、施工成本、施工质量等未进行综合考虑。基建工程完成后在使用上不符合低碳思想要求,使用成本高居不下。当前医院基建成本更多是考虑施工过程的成本管理,其他阶段易被忽视。
(三)基建项目运行流程存在问题
当前医院基建项目大多以局部改造,增加某功能区等形式为主。展开基建项目过程中并未结合医院整体运行流程,基建项目完成后流程运行存在差异。首先是基建项目运行后会增加存在运输资源浪费,其次是未有效利用各种资源(管道、污水处理系统等),新的基建项目有时需为其单独建立辅助系统,成本高昂。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医院基建成本控制策略
(一)建立在低碳思想下的工程预算体系
医院基建项目成本管理人员应该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及低碳经济思想对基建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工程预算,在预算结果基础上进行项目资金安排、施工工期安排、施工资源计划的有效改善。项目预算是工程施工计划重要依据,通过成本预算科建立成本控制体系,在施工中控制成本促使其在预算范围内。
(二)合理规划基建项目
医院基建项目若属于初建,则其选址需满足周围居民需求。若属于改造阶段则需结合现有建筑进行综合规划。项目施工中应尽量维持场地原有地貌,合理设置,降低平整场地带来的费用,避免破坏原有生态环境。其次,施工若对医院正常运转造成影响必将造成大量成本损失,因此项目施工规划时应该充分考虑如何在维持医院正常运行基础上展开施工,不影响病患就医过程,不影响医院其他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规划好材料运输策略、材料准备,降低施工过程对医院环境的影响,降低施工噪声和污染。
(三)合理布局医院功能区
基建项目在保证项目本身低碳施工基础上还应保证医院有效运转。如医院可与公交公司协商将公交站台设置在合理位置(前提为不可在交通拥堵段、不可阻挡医院救护车辆运行路线),减少病患就医路程耗费时间,下车后可便捷进入医院内部。这样不仅会方便病患,还可降低私家车使用频率,降低医院内部停车场压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其次、在规划过程中可结合医院就医过程合理规划功能区,提高医院基建项目利用率。如对体检项目可规划为“一个流”方式,体检人员在进入医院体检时路线无需交叉,形成一个有效环形,从入口处进入,最后一站接近于出口处,提高医院体检流程顺畅性。该种方式资金节约在于在相同基建项目成本基础上提高基建项目每日接待病患人数,增加基建项目利用率,为医院提供更为广泛的发展空间。
(四)管控施工过程
医院基建项目具有较强复杂性,相较于其他项目工程具有更强专业性,且能耗为其他项目的1.6至2倍。医院基建项目不仅需满足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还需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医院基建项目应与其服务范围及病患相联系,提高施工资源利用率的同时降低施工成本。医院能耗大多来自采暖、制冷、照明、医疗机械使用等。因此在施工中应尽量选取环保型材料,有限使用保暖材料,降低空调使用过程的能耗。其次需结合当地气候合理布置门窗,利用自然光等资源,结合通风情况,减少通风系统使用,降低医院交叉感染可能性。在施工中现场统计施工人员工程量,制定施工计划表,对作业量进行定量分配,降低施工量浪费。
(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
适应各施工阶段的生产需要,利于施工作业。保证施工现场材料为施工必须品,施工现场设备为即用设备,禁止本阶段施工不需要使用产品;保证施工现场交通运输畅顺,尽量减少材料的二次运输。如有需要在施工中对现场进行消音处理,避免或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市政设施的影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利于创造一个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遵循节约原则,降低生产成本。在施工中合理使用水电,每日施工结束后续将施工现场水电关闭,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洁整理,避免物料乱放、工具杂乱现象。
(六)施工污染合理排放
医院基建项目需将其水、电、气等与原有系统连接起来,实现资源有效共享,避免出现功能区独立系统配置情况。其次对施工中的废水、废气、废渣等进行妥善处理,例如废水循环利用,废气检测达标后方可排放,废渣可用作施工填埋料,从而降低施工成本。工程排污系统在施工中应作为医院排污系统子系统组成部分,与其他系统有效配合,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结束语
医院基建项目需要耗费大力浪资源,对医院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基建项目开展过程中应建立在低碳思想下的工程预算体系、合理规划基建项目、合理布局医院功能区、管控施工过程、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施工污染合理排放,实现低碳经济背景下医院基建成本控制研究。
参考文献:
[1]龚淑萍.医院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4.
[2]赵文.现代医院基建财务管理及财务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5.
关键词: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制度启示
一、台湾《环境基本法》预防类法律制度研究的意义
大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在原先《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其立法初衷是作为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统筹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然而由于其立法时间早,立法理念落后等原因,现行《环境保护法》的许多规定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整体性使我们必须对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规范予以修改,而预防类制度的完善是修改《环境保护法》的重点,预防类制度在环境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预防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中体现预防原则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
现今预防原则先已被公认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首要原则。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各国在处理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上几乎都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然而以牺牲环境换来的经济发展却使人类付出了更惨痛的代价。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渐将环境政策的重心从末端治理转移到事先预防,并在环境基本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预防类制度,落实预防原则。大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把重心放在预防类制度上,以体现预防原则。制定于2002年的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是人类跨入21世纪后颁布的第一个环境基本法,该法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原因如下:
首先,台湾的《环境基本法》制定于2002年,该法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美、德、日等国先进的立法理念与体例,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顺应了循环经济的浪潮,这使该法的很多规定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大陆的环保法制定于1979年,1989年虽作修订后至今,但均在1992年第二次世界环境与发展会议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前,其立法理念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阶段上,已不适应时代的潮流。因此台湾地区《环境基本法》对预防类制度的规定可以为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提供借鉴的范本。
其次,大陆和台湾地区本是同根生,同文同种,共为一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现在两岸经贸关系十分密切,人员往来也日益增多,大陆是台湾最大的出口和投资基地,衍生出很多环境保护问题。学习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经验,使两岸的环境保护法律得以沟通和协调,并以此促进两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两岸的和平统一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在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之际,对台湾地区的《环境基本法》予以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规划是指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资源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目标、基本任务和措施的规定,环境规划制度是环境规划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作为环境保护的预防类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是最适当且最能实现预防原则要求的一种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标志着国家的环境政策已从消极的“污染防治”跨越至积极的“环境管理”。台湾《环境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7条对环境规划制度作了总的规定,“‘中央政府’应制定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策定环境保护计划,建立永续发展指标,并推动实施之。地方政府得视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之需要,依据前项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订定自治法规及环境保护计划,并推动实施之。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计划之执行情况,并公布之。”第二章规划及保护对环境规划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第16条“各级‘政府’对于土地之开发利用,应以高品质宁适和谐之环境为目标,并基于环境资源总量管制理念,进行合理规划并推动实施。前项规划,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相关设施。”;第17条“各级‘政府’为维护自然、社会、人文环境,得视自然条件、实际需要及兼顾原住民权益划定区域,采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为活动及使用。各级‘政府’应视土地使用及人为活动限制程度,予以补偿及回馈。”;第18条“各级‘政府’应积极保育野生生物,确保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湖泊、湿地环境,维护多样化自然环境,并加强水资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绿化工作。”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规划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的环境规划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规划遵循环境优先原则
环境规划是一种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合理战略,牵扯的内容十分广泛。环境规划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各种利益,环境保护规划必须要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如国土利用规划,其是从宏观角度对一个国家或地区较长时间内国土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所作的总体安排,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规模、布局和步骤;人口、生产、城镇的合理布局;交通、通信、动力和水资源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合理安排等等此类。所以环境规划要考量到所涉及的各种利益,不能顾此失彼。制定环境规划的过程也就是衡平各种利益的过程,衡平即分出主次,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有取舍,有侧重。台湾《环境基本法》第7条和第16条均规定,环境规划的制定必须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相适应,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环境生态保护应优先考虑,即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原则。过去末端治理环境问题的失败,使许多国家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必须提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程度上,当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出现矛盾时,环境保护优先。环境优先原则已经成为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已在环境法规中肯定了环境的优先保护地位。台湾《环境基本法》规定环境规划应顺应了持续发展理念,遵循环境优先原则,无疑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符合国际社会的发展潮流。
2、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状况
《环境基本法》第7条规定各级“政府”推定实施环境规划,并应定期评估检讨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把评估的结果作为肯定政府绩效或作为环境规划修改的依据。这一规定就使环境规划具有了法律上的执行力和拘束力,环境规划并不仅仅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和调控作用。环境规划的执行力表现在环境规划制定出来后,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完成环境规划规定的目标和任务,使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环境规划的拘束力表现在各级“政府”应定期评估环境规划的执行情况,评估结果是考量政府绩效和环境规划是否应修改的依据。环境规划的执行力和拘束力使环境规划具有了法律上的强制力,这避免了环境规划制定出来后被束之高阁、形同虚文的情况,确保环境规划下达的目标和任务能及时完成,推动环保工作的顺利进展。
3、规定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基本法》第16条、17条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为了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自然界基因库的完整,并保存社会及人文环境资源及景观,《环境基本法》规定各级“政府”视自然条件及实际需要,分别划定若干自然保护区域,对保护区域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作总体规划。目前“政府”规划的各类保护区总面积非常之大,约占台湾陆域面积的百分之九十,为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区内限制某些人为活动,这会对原住民的权益带来侵害,因此,《环境基本法》又规定,“政府机关”应对受限制着的权益给予一定的补偿及回馈,以体现公平正义。自然资源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基本法》规定了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注重自然资源的保育。这一规定对确保生物多样性,从而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第4、12、22、23、24条对环境制度的作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规划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还停留在宏观阶段,规范性较差。从已有的规定来看,环境规划主要还是针对污染防治,对自然资源的规划并没有提及。环境规划的理念依然是末端治理,没有贯彻了持续发展理念,体现环境优先原则,并且《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环境规划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导致环境规划的指标每年都无法完成。
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环境规划应遵循环境优先原则,增加对自然资源的规划,并建立环境规划的定期评估制度,以保证规划能按时完成。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开发建设或其他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供有关审查批准等一系列行为规则的总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出现在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其后被很多国家采用。环境影响评价是运用科技手段对环境影响做出的科学评价,具有预测性和综合性的特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体现了预防原则,被认为是预防类环境制度的支柱。
台湾《环境基本法》第24条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规定:“‘中央政府’应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或减轻‘政府’政策或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之不良影响。”同时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共参与制度也作了规定:第11条“各级‘政府’得聘请环境保护有关之机关、团体代表及学者专家备供谘询。各级‘政府’得邀请有关民众与团体共同参与加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第29条“‘行政院’应设置‘永续发展委员会’,负责永续发展相关业务之决策,并交由相关部会执行,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学者专家及社会团体各三分之一组成。”;第34条“各级‘政府’疏于执行时,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依法律规定以主管机关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讼。”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开发行为和政府政策
《环境基本法》第24条明确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一般的开发行为和政府政策。一般的开发行为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建设行为,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业、旅游等建设行为,这些开发行为在动工之前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很多国家和地区环境法规中都对开发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除此之外,台湾《环境基本法》把政府政策也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环境的整体性和人类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来说,政府政策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远远高于一般开发行为对环境的影响,重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件都很多是由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政府政策不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往往是长久性、整体性和难以恢复性的。因此,比起一般的开发行为,把政府政策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更具有实际意义,更能体现环境影响评估制度预防环境破坏的功能。另外《政府政策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办法》对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工业政策、矿业开发政策、水利开发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能源政策、畜牧政策、交通政策、废弃物处理政策、放射性核废料之处理政策和其他政策。规定这些政府应当进行评估的标准是政策可能使环境负荷超过当地涵容能力,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危害国民健康或安全,危害自然资源之合理利用,改变水资源体系,影响水质及妨害水体用途,破坏自然景观之和谐性,其他违反国际环境规范之要求,或有碍环境生态之永续发展。
2、注重公共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公共参与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环境法中的公共参与原则是一国政治活动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领域的体现和延伸,得到了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如美国在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确认了公共参与原则,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予以落实。台湾《环境基本法》第11条、29条也对公共参与原则作了规定,公共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影响涉及到每个人,公共参与环评保证了环评决策过程的透明,结果的公正。另外《环境基本法》第34条规定了环境诉讼制度,环境诉讼是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当环境决策机关剥夺了公众参与的权力,或者决策机关没有慎重考虑公众的意见,或公众对环境决策机关的最终结果有异议时,公众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讼,要求司法机关对决策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环境诉讼是实现公共参与的重要救济手段,真正使公共参与环境决策落到实处。《环境基本法》对公共参与原则的规定,保证了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公开,环评决策结果符合公众的利益。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3条,从该条规定来看,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只限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政府的宏观决策和规划并没有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大缺憾。很多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所造成的,如当年政府积极发展十五小企业,即小造纸、小制革、小燃料、小土焦等,造成环境生态的严重破坏。现在我们认识到这些企业污染严重,主张取缔。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些污染企业仍屡禁不止,对环境构成极大地威胁。比如近来出现的太湖蓝藻污染事件,就与太湖周边的乡镇企业污染有密切关系。大量的污水排入太湖,致使水中磷氮过量,造成蓝藻暴发。太湖被污染,自来水无法饮用,无锡市上百万居民上街抢购纯净水。只有对政府经济开发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才能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另外《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公共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具体规定,第6条笼统性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条规定远不能满足使公众真正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因此,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的规定,首先扩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将政府的宏观决策纳入评价的范围,并具体规定哪些政府政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具体标准是什么。对公共参与环境评价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确实保证公众的参与权,体现环境影响评价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制度是贯彻污染预防原则的又一重要环境管理制度。清洁生产意为“更清洁的生产”,是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工艺技术及无污染或少污染的生产方式,对社会生产和服务的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控制,制造出清洁的产品。清洁生产本质为从生产和服务的源头减少资源的浪费,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控制污染的产生,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清洁生产制度是清洁生产在立法上的体现,是清洁生产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台湾《环境基本法》第5条对公民个人在生活领域消费绿色产品进行了规定:“人民应秉持环境保护理念,减轻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环境负荷。消费行为上,以绿色消费为原则;日常生活上,应进行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人民应主动进行环境保护,并负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第6条规定了进行事业活动的清洁生产要求:“事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预防及减少污染、节约资源,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之原(材)料及劳务,以达永续发展之目的。事业应有协助‘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措施之责任。”;第37条规定了从事清洁生产和其他环保事业的鼓励措施:“各级‘政府’为求资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应环境保护之需要,对下列事项,应采适当之优惠、奖励、辅导或补偿措施:一、从事自然、社会及人文环境之保护。二、研发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清洁产品。三、研发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四、再生能源之推广及应用。五、研发节约能源技术及设置节约能源产品。六、制造或设置污染防治设备。七、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迁移。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资源作为环境保护之用。九、从事环境造林绿地。十、其他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第38条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各级‘政府’应采行必要措施,以促进再生资源及其他有益减低环境负荷之原(材)料、制品及劳务之利用。各级‘政府’之采购,应以再生资源制品及环境保护标章产品为原则。”
(一)《环境基本法》清洁生产制度的特点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清洁生产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规定了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5条规定了公民的绿色消费责任。公民的消费行为和日常生活,均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环境基本法》规定公民应以绿色消费为原则,对废弃物减量、分类及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倡导公民绿色消费、购买清洁产品,不仅可以减少日常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生产清洁、对环境污染少的产品。公民消费行为的改变,可以促使企业自觉改进技术,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因此,公民绿色消费可以较低的成本推动企业实行清洁生产。
2、规定了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6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企业进行活动时,应自规划阶段纳入环境保护理念,以生命周期为基础,促进清洁生产。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预防或减少污染的产生,节约与回收可再生资源。清洁生产包括清洁的能源、清洁的生产过程和清洁的产品,对企业清洁生产责任的规定是清洁生产制度的重要内容,贯彻了从生产源头控制或避免污染产生的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了过去被动末端控制污染的手段,强调在污染产生之前就要予以避免或减少。清洁生产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不仅在产品的生产阶段,采用清洁原材料和清洁的生产工艺,同时对可再生资源要回收循环利用。
3、规定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
《环境基本法》第37条规定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为了有效的推行清洁生产,《环境基本法》规定了对从事研发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及生产清洁产品,研发资源回收再利用技术,再生能源的推广及应用等行为给予一定的优惠、奖励或补偿等措施。政府对从事清洁生产给予鼓励,能有效的促进企事业更加积极的研发和推行清洁生产技术。
4、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38条规定了“政府”推行清洁生产的责任,清洁生产不仅仅是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要求,政府也要采取各种措施,发挥引导和服务功能,促进可再生资源或其他有益于减低环境负荷原材料的使用。这些措施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的技术信息和技术支持、优先购买清洁产品等。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虽然2002年颁布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这一制度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借鉴台湾《环境基本法》,对清洁生产制度的有关内容作出规定,包括企业的清洁生产责任、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责任、政府推动清洁生产的责任和对清洁生产的鼓励措施。并引进循环经济条款,使整个生产过程从原料来源到废物回收能形成一个封闭循环的系统,实现无废物理念,提高资源利用率。
五、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技术要求和各种量值规定,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具有政策的期待性,对于申请环境开发或利用行为,自要超过了环境标准数据的规定,申请者即可清楚的得知其申请行为无法得到许可。预防原则在事务上的体现,就是各种环境标准的设定。
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25条:“‘中央政府’应视社会需要及科技水准,订定阶段性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地方‘政府’为达成前项环境品质标准,得视其辖区内自然及社会条件,订定较严之冠之标准,经‘中央政府’备查后,适用于该辖区。各级‘政府’应采必要措施,以达成前两项之标准。”
(一)《环境基本法》环境标准制度的特点
从条文可以看出,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环境标准的制定具有阶段性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中央政府”应以社会需要及科技水平为依据,订定阶段性的环境品质及管制标准。环境保护及环境品质的提升,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环境标准须分阶段制定。不同阶段依据客观情况,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这样才更能体现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环境标准的制定遵循地区差异性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依据辖区内的自然和社会条件,制定较严格的管制标准,经“中央政府”备查后,适应于该辖区。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水文、植被和人口数量等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有些地区这种差别是相当巨大的,因此环境问题与地区关系密切,制定环境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适合本地区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标准。如果忽视地区差异性,片面追求环境标准的统一,反而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果。台湾《环境基本法》环境标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地区差异性。
3、规定“政府”达成环境标准的责任
《环境基本法》第25条规定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达成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法律化的技术规范,环境标准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严格予以执行。为保证环境标准的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实施环境标准的措施,达成环境标准的要求,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二)对大陆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启示
《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9、10条,具体规定了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两个层次,横向上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并具有合理之处,但台湾《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标准制度的规定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仍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首先《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环境标准应分阶段制定,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标准。其次环境标准的制定应体现地区差异性,大陆地广辽阔,东南西北差异很大,不同地区应实行不同的环境标准。最后,应规定政府为完成环境标准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环境标准未完成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陈慈阳著:《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3]金瑞林、汪劲著:《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金瑞林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摘 要 所谓质量成本的优化,就是要确定质量成本各项主要费用的合理比例,以便使质量总成本达到最低值。
关键词 低碳经济 唐山市 陶瓷产业 质量成本优化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质量成本优化一般要遵循下述几个策略:
一、预防成本的优化策略
质量成本管理是以最经济的手段生产出用户最满意的产品,适当地增加预防成本是必需的,这是为了从根本上保证产品质量。同时由于预防成本的增加(即预防的措施增多),产品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使内、外部损失成本大幅度下降,其最终结果,既降低了质量成本,又增加了经济效益。
1.关注产品在设计与开发阶段的质量
产品质量首先应该依靠优质的设计,如果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劣等品将使公司付出极大的成本。因此,我们必须将质量成本控制的重点放在产品质量的设计、预防、鉴定等环节上,特别是设计环节,应作为重中之重。我们不能因为一味地强调生产的高质量而制订出远高于顾客要求的质量标准,这必然会增加产品的质量成本和总成本。
2.对供应商进行培训
高质量的原料是公司制造出高质量产品的前提。一个公司在加强检验以避免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入生产线的同时,另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对供应商进行培训。在大多数西方企业,这已是共识,并已实施多年,但我国的多数企业似乎还没有动静。实践证明,对供应商进行培训以加强其质量和服务意识能有效预防不合格的原材料进入的机率。
二、鉴定成本的优化策略
对于因为没有充分建立鉴定项目而面临损失成本过高的情况适当地增加鉴定费用,对于已经达到甚至是远远超过标准的工序可适当地考虑降低鉴定费用。
根据A陶瓷公司的实际情况,鉴定成本的改善方法应遵循以下三大原则:合理的仪器设备预算、精兵简政、工作分析来降低成本。
1.合理的仪器设备预算
主要指新购置时,要综合评估公司陶瓷产品未来的发展趋势,现有仪器的使用状况。
(1)是否一定要买。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买来后的使用效率及折旧费用等是否马上需要且为长期一直需要。内部是否可以挖掘潜力。条件许可用外检是否费用低,充分估算投资报酬率,或成本利益得失。
(2)要决定买,仪器设备的选用要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测量精度、功能、可靠性(重要)、服务(特别是应急的快速反应)。也就是说将自己的实际需求与产品和服务品质紧密结合,千万别仅以价格为考虑重点,在生命周期内的贡献度很重要。
2.精兵简政
标准工时的制订,对不同的检查作业制订相应的标准工时来合理安排所需的人员。对检查人员进行作业分析,主要是对每天的工作时间里检验人员有多少时间真正用在直接工作中,有多少是无附加值时间进行分析来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
3.工作分析来降低成本
质量管理部除检查工作外,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工作需要完成,这些工作依然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如将这些工作进行科学分析和安排,也会使人力、物力成本得以降低。传统观点认为,在达到最佳质量成本点之后,如果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其所花费的成本将超过提高质量所带来的收益,所以通常公司实施质量成本管理的目标是在达到最佳质量成本点后,将注意力从通过增加预防措施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损失成本转移到通过提高检验工作效率来降低鉴定成本上来。
三、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的优化策略
对损失成本高的项目加强纠正预防措施,进行质量改进,使得内部损失下降。损失成本的降低方法如下:
1.让全员了解造成损失成本的问题及原因
公司质量管理部应充分利用生产管理例会,来说明质量管理工作业绩落实,质量改善计划,但在例会召开之前,应准备好相关数据资料:(1)过去的时间里,质量管理业绩对年度质量管理发展规划达成状况。(2)过去的时间里质量改善的达成情况,包括:改善前后结果对比、投入改善的成本和改善后在客户满意度及成本上的收益。
2.要能够协调好其他部门愿意参与改善
(1)质量管理部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角色
质量管理部须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还应能组织协调各种力量解决好存在的问题,并能有措施预防问题的发生。
(2)了解各部门陶瓷产品质量的苦衷
实际上要解决的损失成本,对公司来讲,内部影响本厂的利润,外部影响客户满意度及声誉;对公司内各部门来讲,也是其工作业绩的困扰,他们也希望这些问题能得以解决,使工作更加流畅而富有效果。所以作为一个陶瓷产品质量管理者,应深入了解各部门的苦衷,将改善与工作困扰结合起来,当几个问题解决下来以后,会慢慢树立起质量管理部的威信。
(3)建立考核、评估激励制度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济理论;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2
一、低碳经济理论的中心话题
作为一个语词,“经济”含有多种意义。“低碳经济”中的“经济”是指以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为根本内容的社会活动。这里的“低碳”是指这类社会活动的特定目的和由其目的所决定的其主体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以及由它们所造成的其主体活动的过程形态和结果形态而言,其中观念性的主体目的是所有其它因素的根本,这个目的就是这类社会活动所要获致的参与其活动的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互相统一的结果。故低碳经济应被理解为以谋求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达到互相统一为本质特征的一种经济形态,而低碳经济理论本质上就是关于一定范围①内的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互相协同的经济理论。
一般地说,经济理论所涉及的对象包括社会物质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两个基本方面,其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根本的方面,人与人的关系是从属的方面,即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究竟结成何种形式的关系,是取决于他们所要应对的自然环境的现实状况和与之相应的他们应对自然环境的现实能力。低碳经济的概念及理论所处的特定语境是全球化时代人类所要应对的自然环境的现实状况呈现出日趋恶化的势态,以至于使人类面临可能失去其永续发展的根本条件的危险,并且造成这种严峻的现实状态的主因之一是由于长期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过度依赖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而导致温室气体过多排放于自然环境。故低碳经济理论的研究很自然地要从探讨下述现实问题着手:为什么长期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过度依赖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
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必须依赖于一定能源的消耗,其依赖于何种能源取决于人类从自然界中获取其所需能源的技术手段的性质。长期以来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之所以过度依赖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其直接原因在于:自从人类发明了获取此类能源的技术手段以来,人类除了不断地改进或更新其技术手段以达到更经济、更便捷、更高效地获取此类能源的目的,至今尚未发明或发展出比这些技术手段能更加经济、更加便捷、更加高效地获取足可替代此类能源来满足人类现有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所需的另类能源(如风力能源、水力能源之类)的新技术手段。因此,假定这种新技术手段能被及时地创造出来并成功地应用于人类的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的话,人类对高碳能源的依赖程度必将大为降低并降低到能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的程度,从而低碳经济就将变成现实。但是,恰恰是这个假定的条件在一定时期内还只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如果它已经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即它在现实中有了充分的根据并且具备了从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关于低碳经济的全部问题就不过是在于人类有否意愿采取行动来促成其由可能向现实转化,从而低碳经济问题在本质上就可以被归结为关于人类应当选择何种经济形态的文化价值取向问题,这样,低碳经济理论也就不成其为一种经济理论,而只是一种文化理论了。
低碳经济理论是研究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何以达致其互相协同的复杂性经济问题的经济理论,这种经济理论有其特定的历史条件作为其立论的客观依据,这个历史条件就是:获取诸如风力能源、水力能源之类的绿色能源(或曰清洁能源)的新技术手段尚未成熟到至少人类可以兼用绿色能源和高碳能源来满足其物质生产和日常生活的需求从而使高碳能源的消耗足以达到环保标准的程度。正是这个历史条件,使得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成了该历史条件下的时代最为紧迫的需要,低碳经济理论在价值上恰恰是应合了这个特殊的时代需要。正是该理论的这种价值特性,决定了其理论理所当然要把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作为达成一定范围内的人群体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保护互相协同的条件,从而关于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就势必成为低碳经济理论的中心话题。
二、低碳经济理论的学科归属
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是属于科技范畴的主体活动过程,具体地开展这种科技活动,是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的事儿;具体地研究这种科技活动,为这种活动提供科学理论、技术发明和工程设计,是该领域的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工程专家的任务。低碳经济理论并不直接研究这种科技活动,而是研究这种科技活动所赖以开展的经济条件——包括生产条件、分配条件、流通条件和消费条件,即研究在怎样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流通关系和消费关系中这种科技活动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以及怎样合理地构建这些经济关系的体系等问题。如果把这些经济关系理解为从事这种科技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群体内部的社会关系,则低碳经济理论就是属于科学社会学范畴;如果把这些经济关系理解为从事这种科技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群体所在的国家的社会关系,则低碳经济理论就是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如果把这些经济关系理解为从事这种科技活动的科技工作者群体所在的世界的社会关系,则低碳经济理论就是属于世界经济学范畴。这就是说,低碳经济理论可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次来开展其研究:科学社会学范畴的低碳经济理论是在微观层次上进行研究,政治经济学范畴的低碳经济理论是在中观层次上进行研究,世界经济学范畴是在宏观层次上进行研究。这三个层次的研究也可以被看作是分别研究上述三个不同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对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这一特定科技活动的不同影响,从而把这些研究一并纳入科技经济学范畴。
三、低碳经济理论的基本原则
为现实低碳经济目标而进行的国别性经济关系的调整,须以全球性经济关系的调整为条件,只有在一种新的合于低碳经济目标要求的国际经济体系或全球经济体系中,合乎同样要求的国别经济体系的建立才是可能的,因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全球经济体系是母系统,国别经济体系是子系统,其子系统不能不从属于其母系统;科学共同体内部为现实低碳经济目标所要做出的经济关系的调整,则有待于国别性经济关系的相应调整,因为迄今为止尚未形成全球性的科学共同体,只有从属于本国或本地区而为本国或本地区利益服务的科学共同体。因此,尽管可以在多种层次上来开展低碳经济理论研究,但是应该看到,这些不同层次的研究具有内在关联,而不是彼此孤立的,而且从其整体来看,低碳经济理论研究应具有全球视野,首先从世界经济学高度来研究具有何种结构的国际经济体系才有利于推动世界各国为获取绿色能源的技术手段的创新与完善而竞相努力以及构建这种国际经济体系的条件、途径和方式方法。其它层次的研究必须以此作为基础,否则难以有成效。
应该看到,低碳经济的概念及理论所处的特定语境是全球化时代人类所要应对的自然环境的现实状况呈现出日趋恶化的势态,其影响是全球性的,其原因也是全球性因素而非局部性因素。为什么可持续发展概念及其理论问世已久并早已得到世界公认②,而到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时与会者在对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共担”问题上却并未达成具有实质意义的共识?其本质原因不在意识领域,认识领域,而是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当今世界经济体系是由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集团所控制和起主导作用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系,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中,不要说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就是西方列强之间以及非西方国家之间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归根到底是由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的,这种统治全世界的生产方式使人类从自然界中所获取的物质财富在全球范围内都必须按资本的有无和所拥有的资本的大小来进行分配,由此必然导致人类之间无资本的无产者与有资本的有产者的矛盾和有产者之间及国家之间小资本的拥有者与大资本的拥有者的矛盾,只要现存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变,这些矛盾就将永远存在并且不可调和,除非无产者和小资本的拥有者甘愿接受这种“按资分配”的原则。但是,在什么条件下,无产者和小资本的拥有者才会甘愿接受这种“按资分配”的原则呢?其条件应该是有产者和大资本的拥有者甘愿接受“按资担责”的原则。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根本缺陷就在于:这个体系只有“按资分配”的资本权利原则,而没有“按资担责”的资本责任原则。不以资本责任作为条件的资本权利就是资本霸权。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所实行的“按资分配”的资本权利原则,正是不以“按资担责”的资本责任原则作为条件的资本霸权原则。作为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主导力量,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集团依靠其强大的军事力量而在世界上肆行其霸权主义,正是为维护这种资本霸权原则。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的种种利益冲突归根到底是由于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的分离造成的,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集团在世界上所肆行的霸权主义则是造成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的分离的政治根源。只要这个世界还存在霸权主义,就不可能建立起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互相统一和协调的世界经济体系;而只要世界经济体系中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仍然是互相分离的,即只有“按资分配”的资本权利原则,而没有“按资担责”的资本责任原则作为它的补充,可持续发展就永远只是一个空洞的理念,而不可能转变为全人类的共同行动,从而低碳经济也只能是一个美妙的幻想,而不可能变成美好的现实。低碳经济是不可能在一国范围内实现的。
要而言之,低碳经济理论的基本原则,就是资本权利与资本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