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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安全应急处置和风险能力,防患于未然,预防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异常气候和突发安全事故,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维护稳定,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特制订以下安全措施。
一、 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健全管理机制,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反应快速的原则,力争在灾难发生时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失降到最低。
二、 方针
公司发生应急情况时,按照以人为本,防止和控制应急情况的扩展为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反应“高效快速,有力”的方针。
三、 类型
地震灾害、洪涝灾害、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等。
四、 安全体系
1、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成立公司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统一指挥何组织我站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突发安全事故报告联系电话:
2、工作职责
①紧急情况发生时,领导小组立即确立预警级别。
②迅速组织人员、车辆到现场。
③指挥各小组成员进行现场救援、联络、调查、善后等工作。
3、 现场总指挥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工作职责: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协调各小组有条不紊的进行。
4、 现场施救组
组长:
成员:
工作职责:
① 迅速组织施救人员、车辆赶赴现场。
② 坚持以人为本。
③ 参与抢救的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5、 运输组
组长:
成员:
① 组织车辆和人员及时安全抢救伤员去治疗。
② 及时抢运物质到安全地带保管。
③ 随时保持联系。
④ 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6、 联络、调查、报告、善后组
组长:
组员:
① 认真做好现场记录。
② 做好现场材料的收集。
③ 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做好上情下达和汇报工作。
④ 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⑤ 做好群众思想稳定工作,并解答伤害人员家属提出的问题。
7、应急联系电话:
报警电话:110、120、119
五、级别
按照应急灾难的性质和紧急程度,一般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级别预警。颜色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六、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面对突发应急事件,公司应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接报—级别确定—应急机制启动—行动—总结—结束
1、 接报与通知
公司领导小组接到应急报告后,应迅速做出反应,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开紧急会议。
2、 确定预警级别
公司领导小组应根据接报情况,确立预警级别。
3、 启动应急预案
根据预警级别,领导小组指挥各小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4、 通讯、监测、估损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小组成员之间必须保持网络畅通,以便及时协调和调运应急资源,并对现场进行监测和估损。
5、 警戒与治安
防止与救援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有效保护现场,保障救援队伍、伤员、财务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畅通无阻,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 疏散、医疗、自身安全
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将人员疏散到安全的地方,并对财务进行妥善保管。尽快将伤员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次要事故的发生。
七、未达预警级别的处置
1、 恶劣天气的处置
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遇到雾天、暴雨天气、教练员有暂停执行教学计划,并上报给公司教研组,待天气恢复是方可继续进行教学。
2、 其它事故的处置
①发现车辆有安全隐患的,应停止教学,排除隐患后方可进行教学。
②发生交通意外的,如有人员受伤,并上报公司领导,立即把伤员送到医院救治。
③如无人员伤亡,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双方对事情无异议的,教练员上报公司领导后可以自己协商解决。
八、应急保障
1、 成立应急小组
2、 车辆:小车4辆、客车一辆、东风车1辆
3、 通讯设备:12台
4、 消防灭火器6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确定应急预案的制定。
关键词:继续教育;网络分析法;培训质量;
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识码:A
一、前沿
继续教育培训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30年代,美国开始着手实施继续教育工程,通过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能适应新技术和新产业发展的需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继续教育培训在发达国家受到极大关注。20世纪60年代,随着新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终身学习教育思想的广泛传播,有些国家开始利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强力推进继续教育。当前,国际继续教育培训已经发展成为包括准学历教育、大学后教育以及各类行业、专业培训的大众教育。
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前进步伐使世界各国都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市场经济中的各种技术竞争、创新竞争、产品竞争的实质就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提升和定位是保障我国经济发展和民族发展的重中之重。继续教育作为教育的延伸必须受到重视,它面向完成了学校教育之后的社会成员,是以更新、重组或扩展知识和技能结构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提高国民科技文化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是社会成员迎接知识经济,推动社会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的重要举措。
在我国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受教育者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思想素质、专业水准和创新能力。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社会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同时对人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创建学习化社会是当前各国教育、社会发展的一大热点问题之一。原有的知识和技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继续教育培训是面向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的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培训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以及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培训教育在新形势下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培训质量问题,培训质量评价是检验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查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取得培训反馈信息的重要手段与方法。因此,系统研究影响培训质量的关键因素,建立科学的培训质量评价体系,是教育科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文章利用网络分析法 (Analytical Network Process,ANP)全面分析影响培训质量的各个因素,计算了每个因素自身的权重,为教育管理改革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二、基于ANP法评价的一般流程
1996年,Saaty在ISAHPIV上较为系统地提出了网络分析法(Analytical Network Process,ANP) 的理论与方法。其基本思想是将系统内各元素的关系用类似网络结构表示,ANP理论的核心是充分考虑各层次之间以及同一层各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对各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并得出最佳决策,是一种帮助组织进行决策的高效实用的计算工具。网络分析法的基本步骤可作如下描述:
第一,明确问题, 将问题分解为各组成元素, 分析判断元素层次是否内部独立或存在依存和反馈。
第二,把这些元素按属性分组, 构建ANP的典型递阶层次结构。
第三,构建ANP超矩阵,计算权重。
三、基于ANP法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综合评价
(一)影响培训质量的因素
培训质量是继续教育工作全面评估的基础, 又是培训评估工作的核心。提高教学质量必须从学员、教师和学校三者角度出发,深入研究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较好地揭示其内在的联系。
首先,根据学员不同教育和专业背景,针对学员的学习动机、学习过程、学习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价。包括对学员的学习质量水平做出判断,肯定成绩,找出问题,促进学员对学习过程进行积极的反思。
其次,关注学习过程是继续教育培训的重点和关键。学员在学习的过程中会采取不同的学习方式,不同的学习方式又会导致不同的学习结果,这可以使考生逐步把握正确的学习方式。让学员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掌握适合于自己的学习策略,从而真正提高学习的质量与效果。提高培训质量,对教师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素养、教师和学员的互动状况及教师授课状况将受到更多的关注。
最后,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要对整个学校教育状况有清醒的定位和价值取向;要深入研究继续教育培训规律,深化培训改革,加强培训管理,突出培训效果的评价方式改革。
因此,继续教育培训只有从多方面出发,才能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基于以上分析,根据网络分析法列出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三级指标和网络结构。在表2中,将一级指标视为准则,二级指标视为元素组,三级指标视为元素,并分别编号为P、C1、C2、C3、C4、C5、e11、e12、e21、e31……考虑到各元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其余各元素组及其包含的元素之间相对独立,故根据其内部依存的递阶层次建立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和网络结构 (如图1所示)。根据二级指标建立各自三级指标的相互权重,并判断其一致性。
(二)ANP法继续教育培训质量权重分析
运用网络分析法(ANP)和超级决策软件(Super Decisions)对成人培训质量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及其构成要素进行全面分析,构建继续教育培训综合评价指标(如表1),邀请天津老教授协会具有3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的5位教育专家对各个三级指标进行打分,并进行一致性检验;然后根据网络分析法对二级指标权重及三级指标全局权重进行分析,各级指标权重见表2,通过权重分析对继续教育管理提供指导。
(三)ANP法权重分析结果
根据ANP极限矩阵所得到的二级指标权重见表2,其权重顺序为:
第一,生源素质状况(0.2969);
第二,学员学习状况(0.2522);
第三,学校的导向作用(0.2460);
第四,教师业务状况(0.1234);
第五,师资素质状况(0.0815)。
根据三级指标全局权重比较重要的是:
第一,学员的学习动机(0.3407);
第二,教师授课方式(0.122);
第三,教师和学员的互动状况(0.1085);
第四,学员自学能力(0.0896);
第五,教育理念状况(0.089);
第六,学校教学效果考核状况(0.0819);
第七,学员业余学习时间(0.0758);
第八,教师知识更新状况(0.0449)。
从权重角度看,学员素质状况中学习动机最为重要。成人学习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自觉的活动。学习活动进行的程度与效果和成人的自主学习意识与能力有关。成人的内在学习倾向性与学习需求是影响其学习自主性的最基本要素。学员素质状况是支撑学员内在原因,尤其是学员的学习动机更为重要,只有在强烈内在动力的激励下,学习会形成一种强烈的心理需求,有助于成人独立学习,提升学习效能,促进终身学习目标实现。
从权重角度看,教师业务状况中授课方式较为重要。以成人终身学习为目标的继续教育培训,其培训方式与理念都要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为此,教师必须改变自己只重视传授知识的传统角色,而要变成一个更善于促进成人学习的引领者,协助并促进学员发展更加完善的学习能力和特质,使学习者更加有信心和有能力,促使成人学员学习动机能够持续并伴随终身。
从权重角度看,学校的导向作用也特别重要,尤其是教育理念。成人培训的教育理念必须以终身教育为目标,它是提高成人培训质量的基础,建立符合成人学习特点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方法,使学员通过学习促使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得到提升,同时也提高学员自身的学习能力。在新的教育理念指导下,教师能发挥在培训中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开发适合学员自身特点的教学方法,最终使成人培训的质量得到提升。
四、结语
ANP法通过对成人培训质量各个因素之间关系进行对比分析,得到各个影响因素的相对权重,根据权重的大小将这一极具主观特点的问题,通过计算加权超矩阵的方法得以量化,以数字这一更为直观的形式展现在决策者的面前,客观真实地评价在成人继续教育中提高培训质量的各个因素,这对促进成人培训的发展,对提高继续教育的培训质量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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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xx〕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具体分类和内容依据〔20xx〕101号文件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具体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培训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预案编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本行业的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七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成立编写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技术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应由预案编制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二)做好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分析事件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衍生、次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
(三)掌握应急资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以及上级和相邻地区可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状况,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照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切合实际。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符合自身特点。
(三)协调一致。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与上级预案和同一层面已出台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到衔接协调、表述一致。
(四)简明易行。明确谁来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使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内容,做到响应分级合理、应对程序明晰、处置措施具体。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事件分级等。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及其职责等。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突发事件的预警分级标准及响应、预警信息或解除程序等。
(四)处置措施。包括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启动应急响应、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等。
(五)恢复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应急队伍、装备、物资、资金、通信、交通、技术保障等。
(七)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演练及责任、奖惩等内容。
(八)附则。包括预案解释、生效时间、名词术语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乡镇(街道)的应急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第十条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书面征求与预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注重从突发事件案例、处置工作总结和应急演练评估材料中吸取经验,切实提高预案质量。
第三章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编制工作说明、各有关单位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事项:
(一)合法合规性;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情况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协调情况;
(三)主体内容的完备情况;
(四)责任分工的明确情况;
(五)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六)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单位备案。
(一)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村(居)民委员会应急预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驻皖企事业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接受应急预案备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备案审查与预案审核的内容和方法基本一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应急演练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实战演练和桌面演练等;按内容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等;按目的与作用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等。应急演练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跨地区跨行业、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和演练内容、时间、地点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主办单位应当在上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报。
第十八条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洪涝、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演练评估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对演练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参加演练的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修订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物资装备等措施及时改进完善。
第五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时效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规范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培训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编制工作指南、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及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定期对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七章考核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预案规划、编制、评估、修订、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应急管理方面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定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具体工作,并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关键词】应急预案;标准化;处置表单
在现代企业安全管理中,风险管理、标准化管理已慢慢被人所接受,事后处理也已逐步被事前预防所代替。然而这并不能避免所有事故的发生,应急预案正是对事前预防的有效补充。但目前应急预案普遍存在了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不强和培训、演练效果不佳等问题,需要再作进行一步的优化。
1.应急预案存在问题的分析
1.1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的应急预案总体而言属于“纲领性”、“宣言性”的文件。同时有的预案没有针对本单位的实际和特点进行认真调研和认证,存在照搬照抄的倾向,导致预案规定不具体、工作流程不明确、执行主体定位不准确、预案内容与实际脱节等现象。例如超强台风“威马逊”就是最好的例证,在《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超强台风“威马逊”电力应急后评估》中就对此问题作出了评估和提议。
1.2单位领导把关不严
一些预案未经单位集体讨论,只是由相关人员起草后即通过预案的审批和备案流程,缺乏必要的科学性、合理性论证,操作性不强。
1.3预案之间缺乏系统性
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各部门各自为政,与相关部门协商不够紧密,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有效衔接还有待提高。
1.4预案培训和演练流于形式
有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对应急管理不重视,某些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只是应付式地开展,表面上看是开展了不少的培训和演练,但实际上效果欠佳,造成相关人员对预案不熟悉,应急技能不足等现象。
2.应急预案实用化的探讨
2.1抓住重点,让应急处置更加高效
常规的防风防汛应急预案不但包括监测、预警、响应和处置等内容,还包括机构职责、风险分析、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内容,其内容详细、完善。一般预案正文在40页以上,特别是加上附件之后,整份应急预案在100页左右。
但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是所有内容在应急处置中都能应用上,整份完整的应急预案只能适用于培训中使用。在实际应急中,按照“四象限法则”(将工作按照重要且紧急、重要不紧急、紧急不重要、不紧急不重要进行划分)对防风防汛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梳理,把主要的精力和时间放在处理重要和紧急的工作上,做到未雨绸缪。
2.2固化措施,让应急人员不再做“选择题”
借鉴于南方电网广泛推广的作业表单模式,按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将应急预警、应急响应中的具体工作按业务线分工进行分类,形成各专业的应急处置表单,并让各层级员工参与处置表单的修改并固化,使应急措施更加完善,应急处置的效率更高。
同时在管理层面中,按必要性和共享性的原则,将各业务线中需要关注的各类数据以表格形式固化,保证每次应急处置中关注数据的一致性,加快信息填报的速度,减轻数据统计的工作量。
2.3应急处置表单的试用
在采用了应急处置表单后,由于数据的表格化,使关注数据能快速完成统计,便于各部门间的共享,同时也使我局对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进行迅速决策。
例如防风防汛应急处置中,应急办需要关注预警和响应的判断、预警和响应中需开展的工作,以及汇总各执行单位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技术部门侧重于运行单位对设备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以及线路跳闸和抢修过程管控;市场营销部侧重于用户用电检查、保供电线路检查和客服的应急管理等等。
同时在预警时的特巡中,运行单位按设备风险评价的结果,对设备状态评价为异常和注意状态的线路、低洼台区、速长林木区段或树障黑点等特殊区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巡视,防止了无目的巡视和重复性巡视的出现,减轻了员工的工作量,同时也提高的巡视的质量,使台风等自然灾害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由于应急处置表单内容精炼且事无巨细,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表格形式简单明了,该做什么,由谁去做,这些都已经说明,其很好地填补了应急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与工作表单之间的空白地带,就算是刚接触应急工作的员工都能从应急处置表单上面了解整个应急处置的过程,从而迅速上手开展工作。
2.4实战演练是完善预案的可靠保证
虽然应急预案考虑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也尽可能提前做出了相应的管控措施。但实际中面对的各类情况都在变化中,只有通过演练,才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把预案付诸实践加以应用,可以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实用性。通过深入分析,又可以更好地修改预案、完善预案。例如2015年,为了进一步达到量身定做的预案效果,新会供电局已经在各个相关部门以及基层供电所组织了15场防风防汛演练,为的就是完善预案表单,查漏补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