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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低碳城市 城市规划 应用
中图分类号:TF7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1.低碳城市规划的理论研究
当前,低碳城市规划相关理论研究主要是对于新能源利用以及节能减排等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较多。对于城市规划来说,城市是否低碳还与城市形态、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方式、城市发展模式等直接相关,因此需要加强碳排放与城市形态、土地利用、产业发展、能源利用、交通模式、城市建筑等多方面的相关性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低碳城市规划的相关理论基础,并进行实证分析,为选择最适宜的未来城市发展道路提供思路,塑造一种理想的、可持续的低碳城市模式。
为有效促进低碳城市建设,必须完善相关的低碳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低碳理念融入现有的法定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中,在城市各项规划内容中设置低碳目标、实现低碳目标,落实城市总体布局、城市交通和道路系统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公共空间及其相关工程规划建设中。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理念和传统城市规划体系融为一体是现有传统城市规划理论不断完善的体现,也是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所应具备的与时俱进的特点。
2基于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低碳规划框架构建
不同空间尺度上的能耗和碳排放评估及计算方法也不同,对应的低碳城市规划内容和方法亦有所差别。结合我国“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法定规划编制体系,并考虑城市设计等非法定层次规划,在各个层次以低碳规划设计为导向,可相应构建我国的低碳规划框架。
2.1低碳规划空间层次
(1)宏观空间层次
宏观空间层次主要包括大尺度的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在这一层面,收集有关能耗与城市或地区的人口、社会经济等统计数据,通过比较这一尺度的数据,得到能耗排放情况和城市人口密度、面积等大尺度参数之间的关系,并制定明确的、可定量的碳排放目标。
(2)中观空间层次
中观空间层次主要包括中尺度的地区或街区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能耗通过由下而上的方法计算,即首先计算建筑的能耗,然后迭加累计。太阳能可接受率在GIS平台上直接计算.在这一层面,研究能耗/太阳能接受情况与更具体的城市规划参数(街区长度、建筑容积率、人口密度、建筑形态)之间的关系。
(3)微观空间层次
微观空间层次主要包括小尺度(街廓)。在这一层面,太阳能可接受率用更精确的计算工具伍coteet)计算,目的是得到建筑脂区的规划参数与太阳能可接受率之间的关系。该层次更多和建筑单体与小尺度景观设计结合。
2.2低碳规划设计框架
由于低碳城市的实践起步较晚,因此目前尚未形成系统和成熟的规划体系。研究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低碳城市/社区规划的案例,形成案例库,总结分析其规划方法、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效,为建构低碳城市规划框架提供基础和依据。基于上文的分析和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3.现代城市规划在低碳城市理念引导下的“低碳”转向
3.1 低碳能源与产业
能源低碳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节约能源和开发利用新能源,实现该目标,能源技术的大力发展是重要支撑。英国走在了国际低碳能源规划的前列,通过把广大城乡区域进行划分,提出了能源的分区对待和热电联产的使用。但是能源总是跟城市的产业紧密联系在一起,产业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城市的能源消费强度。工业的能源消费强度大,而服务业和农业的能源消费强度相对较低。从工业结构来说,重化工业的能源消费强度大,而轻工业的能源消费强度相对较低。产业低碳化就要求城市规划中注重城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控制传统耗能工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进现代服务业和生态农业,建设低碳产业集聚区。
3.2 低碳生活与文化
Glaeser and Kahn通过对美国66 个大都市区研究发现,美国的城市发展与居民碳排放之间存在相应的规律,即: 同样收入水平的家庭,居住在城市郊区会比居住在城市中心产生更多的碳排放,这是因为郊区的住房密度低且面积大,同时郊区的居民更容易选择私家车的出行方式,且和就业地的距离也比较长。城市规划主要作用就是引导居民的低碳消费,包括设计生态节能建筑和城市专用自行车道、步行道,鼓励居民公交出行; 建立低碳教育基地、低碳文化宣传机制和奖惩机制,提升低碳社区品质; 建设低碳能源供应系统、垃圾回收系统和碳排放监督系统,保障低碳城市功能。
3.3 碳汇吸收与利用
碳汇主要是指植物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多少,或者说是植物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从碳汇的概念可以看出,加大碳汇建设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进行生态城市规划,当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植物对城市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可以控制城市的无序发展,如大伦敦规划中的“绿环”,而且还可以净化城市气候美化城市环境。碳汇建设在区域尺度上可采用“绿楔间隔的公共交通走廊”模式,而在城市内部,绿色廊道可以是道路和铁轨的沿线或水畔,也可以是一系列连接开敞空间的绿链,或者是步行者和骑自行车人的景观线路等组成的“城市生态绿网”。
3.4 低碳政策与法规
从总体来看,低碳城市发展政策的制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 “自上而下型”和“自下而上型”。国际、国家以及区域层面涉及到资源协调、合作共建、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低碳发展战略,宜由规划师编制后,通过政府进行区域性和行政性的实施。而基于城市层面的发展战略,更应注重公众的参与。Ebi 和Semenza认为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合理的社区尺度的碳减排项目,组织个人加入邻近的社区小组,使不同的小组联合起来,再与政府职能部门对接。通过鼓励集体参与的方式来加强社区尺度的“社会资本”,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此外,低碳政策的实施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否则会影响低碳城市的建设。日本学者青木昌彦认为低碳城市的制度设计和建设必须结合本地区的制度、经济、文化、历史以及价值现状。张泉则建议首先应将低碳理念融入现有法定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即低碳城市规划的法律化,在这之后才能更有效地考虑具体低碳制度包括碳税、碳交易机制、节能建筑规范、碳排放监督机制、可再生能源规范等的建立。
4.低碳城市理念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
4.1 城市公共空间的在建成区范围内尽可能均匀布局,并且尽可能布局在交通线旁边,这样可以减少出行次数,并且也减少了出行距离。
4.2 鼓励用地的有效混合,避免巨型或单一化的功能分区,提高短距离出行的比例。
4.3 提倡绿色交通,鼓励人们采用步行、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绿色交通方式出行。
4.4 城市空间结构的理论依据应当从中心地理论转向多极网络嵌套的理论模式,大型公共设施的建设要与公共交通枢纽相结合,空间耦合一致度可以用来度量城市公共活动中心与公共交通枢纽的协调。
5.结语
在低碳规划设计的理论和实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处于起步阶段。中国正处在经济快速增长、城市化加速、碳排放日益增加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 低碳城市规划则是中国低碳城市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作为占世界人口近五分之一的人口大国,我国城市的低碳发展对全球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这也为中国规划师在低碳规划的理沦和实践提供了最广阔的舞台,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和探索。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风景园林 低碳材料 节能 景观雕塑 衡水
作为河北省最年轻的地级市和欠发达地区,衡水市建市晚,城市基础差,而且是一座资源匮乏的城市。随着“三年大变样”活动的开展,衡水市开始逐步实施“水市湖城,宜居宜游”的总体规划,以生态宜居的北方湖城为建设目标,以衡水湖为中心,发展循环低碳经济,使生态宜居成为城市的最大优势。
作为城市环境艺术设计中的重要元素,城市雕塑会给整个城市注入深厚的文化气息,不仅发挥装饰空间的作用,而且具有营造场所精神面貌的功能。[1]对于景观(雕塑)的设计和建造而言,运用低碳材料主要是指在保障对象的使用价值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使用可循环的材料以降低不可再生资源的使用,或者使用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无毒的材料,典型的诸如回收的工业废料、生活用品(金属、陶瓷、木材、塑料等)、可再生生物材料等,这些是未来发展的趋势。[2]
1.衡水城市雕塑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规划部门混乱。当前衡水市城市雕塑建设缺乏一个固定的机构进行城市雕塑建设规划与指导,经过调研发现园林局、规划局、文化局、建设局都组织过城市雕塑规划、设计比赛和工程招标活动,而活动中很多雕塑拟定的放置位置都存在重复现象, 城市雕塑乱立乱建、无序发展、追求数量不重视质量等问题比较严重。
(2)精品少,无特色。我对全市区范围内的有代表性的居住区、广场、公园、街头绿地等不同类型的户外活动空间进行了调查,发现大部分雕塑以人物、动物为主,石材、钢或者灰塑材料,没有时代特色。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诸如整体空间规划不到位、招标方式草率简单、城市性格定位不准确、加工质量粗劣、建设资金不足,等等。而且在城市重要位置如火车站、高速路出口等没有体现城市特色的雕塑作品。
2.低碳材料作为衡水城市景观雕塑的意义
当前衡水市正处于加快城乡建设,提升城市魅力的阶段,为体现低碳城市、田园城市的发展目标,尝试将低碳材料运用到景观雕塑设计中,运用低碳材料的景观雕塑能够保护环境、节约材料的社会生产成本,具有美学意义、创新意义和文化意义。这些类型的景观雕塑,从长远的角度看,能够进一步在全社会推广低碳观念,启发和激励人们使用低碳材料,实现低碳排放,致力于营造一个全新的生态友好的环境[3]。
3.景观雕塑的低碳材料选择
低碳材料作为景观雕塑,可以利用可回收、可再生材料,变“废”为宝、降低成本、减少污染、节约材料、美化和保护环境。艺术家运用独特的创造力、成熟的技法塑造的艺术品使得人们能够重新认识自然。[4]低碳材料的运用有利于在材质上、色彩上与周围环境相呼应,形成一体化的设计。低碳材料的景观雕塑的应用非常适合衡水的经济现状和城市规划发展。
3.1自然材料
自然材料如藤板、秸秆、竹子等,作为最重要的乡土材料,虽然有外观朴实自然、可再回收和绿色环保等优点,但也存在寿命短、不能长久保持美观的硬伤,只能用于室内而不能在室外大量使用。
3.2新型材料
高科技的新材料有着一些传统材料所没有的优良属性,新材料更加现代、更加有个性而富有创意。如世博会许多展馆都采用了新型环保材料作为建筑材料,加上大胆创新的设计,体现了生态环保的理念和国家、地区、企业的文化特色。卢森堡馆使用了耐候钢,外观给人的感觉是“锈迹斑驳”,但因为特殊工艺,其使用寿命可达80年以上,且可以100%回收利用。
3.3建筑废弃物
建筑行业是耗能最多,也是产生最多工业废弃物的产业之一。这些废弃物不易再次应用在建筑的建设当中,但可以运用在园林中。废钢筋、废电线、废竹木料、废旧板材等,在雕塑家的手中都可以成为富有特殊创意的作品。如西安园博会中用废弃的自行车零件构造一组雕塑,让观者无不惊叹艺术的魅力。
4.推广低碳材料的景观雕塑的对策和趋势
4.1积极宣传低碳设计理念
参与低碳设计,推广低碳生活方式。我国的公众很少参与城市雕塑和公共景观设计方案的评选,大多数市民对所谓的低碳设计认识不够。应该通过树立典型案例,激发大众参与公共事业的热情。“城市是我家,低碳靠大家”,激励市民的主人翁意识,让普通人接受低碳材料雕塑,给人们视觉上的新意,让人们思考环境保护,让绿色出行,提倡低碳生活方式和材料的再利用,共同打造低碳文化时代。
4.2制定政策法规保证景观雕塑水平
景观雕塑的存放具有一定的长久性,尤其是城市雕塑和纪念性景观雕塑,必须是比较优秀的作品,并不能以一个人的审美情趣决定,要通过合理有效的政策法规,对公共艺术选择上有严格完整的程序,保证景观雕塑水平,从而扩大低碳材料雕塑的应用范围。
4.3正确环境下使用低碳雕塑
低碳材料在景观雕塑的运用并不是绝对唯一的,必须在合适的环境,才能使低碳景观雕塑实现节约消耗、美化环境、与周围环境相融合的良性循环中。首先需要依据存放的时间长短选择低碳材料,比如,室外环境低碳景观雕塑要考虑生锈和氧化,尽量使用石头、金属材质稳定构成的雕塑;室内环境低碳材料选择余地更多,塑料、纸张、玻璃、金属都可以使用,主要功能是装饰、展示和教育,可以作为模型帮助人们认识世界,为儿童提供娱乐场所。其次需要依据放置环境条件选择低碳材料――有些低碳材料需要在外部加上保护材料,如油漆或是防腐层,才能使低碳材料的景观雕塑更长时间存放和展示。
低碳材料有效地重构和创造,需要艺术家和设计师充分发挥创造才能,将“废物”变成优美的造型,给人带来思考、想象和美感。
低碳材料在现代后现代绿色化景观设计及雕塑运用中是非常重要的元素。[3]当前国内外低碳材料景观雕塑的发展趋势朝着丰富的空间形态、多样的材料、抽象的形式与多元的意义等方向迈进。尽管目前的低碳材料本身也存在使用上的局限性,但是设计师和艺术家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并采用一种创新的思维方式,挖掘各类低碳材料并运用到景观设计中去,推广低碳绿色理念,创造美的空间环境,使人们树立绿色意识。
参考文献:
[1].凤凰.艺术家用建筑废料搭成凤凰[EB/OL][2010-11-21]..
[3]白丹,闫煜涛.节约型园林建设中园林硬质材料设计手法初探[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0,25,(1):171-174.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列为全球的三大生态系统,它是地球上水陆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独特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被称为“地球之肾”和“生命摇篮”。
一、湿地的主要功能
湿地是自然界富有生物多样性和较高生产力的生态系统,它为人类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社会功能。它能抵御洪水、调节径流、控制污染、消除毒物、净化水质,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蓄滞洪水、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稳定岸线、控制土壤侵蚀、保墒抗旱、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具有自然观光、旅游、娱乐等美学方面的功能和巨大的景观价值,重要的社会效益。
二、湿地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盲目的湿地开垦和改造使湿地面积萎缩、水资源生态调蓄功能减弱;生物资源过度利用,使湿地的生态失去平衡;湿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使生态环境用水得不到保证,引发许多生态问题;湿地污染加剧,严重危害湿地生态系统;水土流失加剧,泥沙淤积日益严重,生态环境恶化;海岸侵蚀不断扩展,湿地破坏严重;湿地退化导致生物多样性下降;天然湿地急剧减少,湿地功能和效益不断下降,湿地资源保护面临严重威胁,对湿地的水生态环境也造成很大影响。
三、湿地保护对策及措施
1、构建完善体系,加强湿地保护,改善水生态环境。
1.1组织管理及保护监督体系
湿地的保护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性强、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和行业,关系多方的利益,需要各地、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严格实行统一管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
1.2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在国土资源利用的整体经济运行机制下,逐步建立完善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限制破坏湿地的经济政策体系。建立湿地开发和利用中的有价补偿利用及生态恢复管理的政策;将水资源与湿地保护有效结合的经济政策;提高占用天然湿地的成本;制定天然湿地开发的经济限制政策和人工湿地治理、开发的经济扶持政策。
1.3工程体系
湿地保护工程是保护湿地的有力举措和重要保证,要从我国湿地的实际出发,根据点面结合、重点突出、保护和恢复并举、全面保护和示范优先等原则。在全面规划全国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社区建设、生态旅游建设、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基础上,对一些重要湿地,尤其是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及其湿地功能区进行重点保护建设。
1.4科技和监测评价体系
加强湿地的科学研究是认识和了解湿地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湿地的数据采集及分析,为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规划设计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完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技术推广管理机制和组织体系,制定湿地总体保护规划,分步实施,引进、推广先进的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控制等技术,大力提高湿地保护的科技水平。
1.5投资保障体系
湿地保护是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而其投入也具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政府投入是湿地保护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保证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在全国与各地区的实施。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向湿地保护投资,为湿地保护提供有力的投资保障。
2、以湿地保护为核心,加强“三大”管理,维护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2.1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配置科学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保证生态用水
水是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是淡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为2.8万亿立方米,但可利用的量只有40%-50%,人均水量是世界人均水量的四分之一,因此,要大力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合理调整水价,多种措施并举,加强水资源管理,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优化配置科学保护水资源,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加强生态水利建设,兴建分洪蓄水工程,实现排洪与蓄水相结合,保证充足的水量与水质来维持湿地的存在和湿地的环境功能。
2.2加强水环境管理,依法防治污染,保证湿地健康和饮水安全。
由于人类活动的严重影响,使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各类湿地的污染控制和防治,有计划治理已受污染的海域、湖泊、河流,并限期达到国家规定的治理标准。对排污超标的部门、企业和单位予以约束和处罚,并限期整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坚决实行关、停、并、转、迁。从源头和过程上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切实加强水环境污染的控制与防治,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
3.加强生态保护管理,打造绿水青山,大力发展生态产业,
一、失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成因探析
失地农民是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意识培育在于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蕴含了其对法律的了解、理解、评价、信仰和需求等要素。笔者将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概括为:失地农民对现行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对现行法律现象中法律主体权力和义务的评价,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于一体。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商丘市周边的农村进行了抽样调研,并区分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共发放问卷300份,实际收回206份,其中有效问卷050份。统计结果如下:
通过表、表2的统计数据可知,失地农民是在被动的接受法律知识,他们对土地被征用政策缺乏全面了解,有833%的农民不同意政府的赔偿方案,564%的人选择忍气吞声,762%的人最终可能会因对法律的不信任选择妥协进行私了,2548%的人会采取暴力手段,一小部分情绪过激者会选择轻生。虽然样本有限,但足以看出失地农民法律认知度低,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轻视法律的现象,法律认同出现危机,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中国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负面影响。“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以贯之”的传统美德,“无讼”“厌讼”一直被人们所推崇,“礼治”“德治”道德化的痕迹已经在人们心里打下深深烙印,尚公、重礼、贵和的社会观念渗透到方方面面,并在很长的时期内不会淡化。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一直被其制约和束缚,在“人治”思想中无限放大了权力的功能,法律成了权力的附属品。虽然在农村传播法律文化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法治”思想在农民的思想范畴里明显被边缘化,人们在感情上不愿意接受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法律更多地流于形式,程序正义则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当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因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往往更多地倾向于以忍让、协商、调解等手段解决纠纷,诉讼途径被忽视。传统文化的轻法理念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培育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2法律文化在农村传播存在制度。首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是阻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瓶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的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已经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简单质朴生活方式,他们满足于现状,缺少利益驱动,法律需求欲有限。“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障碍,因为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2]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的影响,城乡法律文化在发展水平和结构特点上凸显出巨大反差。而经济水平的制约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突然失去土地,感情明显受创使他们更是无暇顾及了解与学习法律。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与失地农民的现实生活距离遥远,法律传播受阻。农村法律文化现状与城市法律文化发展的严重脱节,使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拓展受到限制与约束。
[JP2]其次,农村的普法教育严重滞后。农村经济的滞后导致了教育的落后,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明显增长,但总体看来,普法工作的力度还存在不足,普法人员严重短缺,没有专业的普法队伍,普法内容过于形式化,对失地农民的法律维权教育涉及较少,再加上普法对象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十分有限,这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处在较低水平。且在法制教育上中国传统思想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偏重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宣传,忽视了法律正义程序的宣讲,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没有途径去获知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更谈不上如何使用程序法维权。失地农民征地问题涉及更多的恰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用到的正是程序法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而失地农民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知识几近空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农村的普法教育还不完善,还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法制教育相对于总的教育资源还很薄弱,农民很大程度上是随意性地了解法律,接受正式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少,接受程序法的宣传教育更是少之又少,法制宣传不到位。落后的法律教育宣传与农民的法律知识需求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矛盾,影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持续发展。[JP] 再次,漫长法律诉讼过程及高额的诉讼费用加大了农民选择走法律程序的风险。尽管我国
司法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严谨严肃,在制度上主观上也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但“诉讼成本较高、司法资源短缺压抑了农民依法用法的欲望”。[3]诉讼时间长,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精神负担,诉讼费用高让失去土地生活已拮据不堪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万一诉讼失败还有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的风险。久而久之,失地农民不愿再选择法律维权。 3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基础薄弱,法律体系不健全,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阻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拓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农民的现状之间存有较大距离,农村立法不完善,现有的法律不能适应失地农民当前的需要。虽然我国多次颁布惠农政策,但涉及农业和农村的法律法规还较为薄弱,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失地农民的更是严重不足,并且存在责任模糊现象,使失地农民无法适从。
二、提高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举措
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突破传统轻法观念奠定物质基础。中国人经过五千多年来的文化洗礼,形成了充满亲情的伦理型社会,渗透于社会各个角落的道德规范使敦厚的失地农民缺失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轻法、畏法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失地农民的集体认同是义务意识应该凌驾于权利意识之上,义务本位思想阻碍了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对法律介入有一种潜在的消极意识。突破传统文化的禁锢,改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必须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从马克思的观点可以看出,影响人们思想的深层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制约,要想改变这一状态必须改变当下失地农民的经济状态。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思想是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上建立起来的,培养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地位,如此,才能为培养失地法律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加大普法教育力度,优化法律服务体系。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特殊群体,既具有农民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有农民失地的特殊性。针对失地农民身份的二重性,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就农民的一般属性而言,农村教育发展可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丰富文化基础,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途径。“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改造社会必须从改造农村着手,而改造广大农村,必须从发展农村教育入手。”[5]中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教育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全局性作用。但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问题依然是总量问题,也就是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与城市形成很大反差。”[5],所以为了培育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改善农村教育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方面抓起,为农民吸收新知识及贯彻民主和法治扫除制度。只有农民的文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农民文化素质才>,!
其次,就失地农民的特殊性而言,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是社会上极不安定的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潜在威胁,提升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当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应优化以下法律服务: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普法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要真正让法律知识进入失地农民头脑,使他们从传统的“人治”思想桎梏中彻底解放出来。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就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优势,要根据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农民实际的普法计划,特别是通过大学生村官自身的领悟把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从抽象转换成农民能够理解的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就与失地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暂行条例、司法解释等进行搜集整理,组织法律知识宣传小组或团队,用通俗易通的语言形象地描述出来,并结合当地新出现的一些实际案例,整理归纳,编写出专门的教材,有步骤、有秩序、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其理性思维。第二,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讲堂和咨询服务。要结合实际案例定期做专门的法律讲堂,用农民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特别要针对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行为中如何判断利益损失,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如对合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运用行政补偿进行维权;而对违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则需要选择程序法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有效维权,以最大可能挽回损失。要对当事人维权方式加以引导,避免极端维权,要选择理性维权走法律途径。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站,以方便及时地解决失地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的问询,化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第三,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以促进司法资源均等化发展。针对诉讼费用较高,诉讼时间较长这一问题,应加大对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力度。要最大限度地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只有诉讼成本越来越低,失地农民才会更主动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政府良好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增强失地农民的诉讼意识,政府可以设立专门部门对农村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整合,对当地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需求进行统计,并制定出经费预算,给予适度财政拨款,以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进行。
3加快完善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村法律文化发展,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要根据失地农民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备的科学的法律和制度,排除权责不分,规定模糊的语言,使失地农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核心,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是法律信任的重要保证,坚决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随意性,避免滋生腐败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加失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执法必严”是关键,确保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平、公正。“违法必究”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和集体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树立法律权威。要通过完善和健全农村法律体系制定出适合失地农民的一系列具有可操性的法律法规,让失地农民看到希望,使他们的诉求理性的有步骤、有程序地表达出来。
三、小结
【关键词】一级开发;税务筹划;合理避税;利益分配
城市土地一级开发是落实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土地一级开发是土地利用的第一环节,需要在政府主导下协调各方利益,最终达到妥协方案的过程。因此其虽然首先是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却始终带有很大的政治性和综合性,涉及面广、利益牵扯众多,因此有必要对其收益、税务筹划等问题进行深度分析,从中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做好预知预防工作。
一、关于一级开发的收益分配问题
(一)涉及到的利益各方面
一级开发简单来说就是将基础设施没有或者基本不配套的“生地”通电、通水等,使其基础设施能较完备地适合生活生产需要的“熟地”的过程,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利益方主要是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和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地方政府在一级开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主要承担着一级开发的整体规划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拆迁、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协调等各方面进行安排,因此如果缺乏政府的有效介入,可以说一级开发是没有可能成功的。而一级开发商则是主要具体实施者,是做成“熟地”的具体执行者和投资者,它从政府手中获取开发权并通过建设获取利益,而这其中当然有相当部分利益通过税费等方式被政府获取。而原土地使用者、拥有者则享有当然的部分收益权,政府和开发商的相关活动要获取他们的同意,尤其是征地和补偿环节尤为如此。
(二)收益分配问题
一级开发收益的实现是在熟地建设后,一般是政府或者一级开发商通过相关机制将熟地交易出去获取收益,扣除成本后开发商与政府按照相关约定分配利益。或者是一级开发商继续进行二次开发,以上缴土地出让金给政府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在实际操作中,一级开发的收益不是一次性分配,而是有着二次分配、多次分配。一是首次分配中,一级开发商在开发完毕后获取的土地出让金要和地方政府分配,二是二次分配,即在首次分配基础上,以政府和开发商之前的契约分配净收益,一般是开发商内部的自身分配,即公司股东在扣除各种经营成本、税费之类成本费用后,按照比例进行分红的过程。
二、关于税收筹划问题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税务法律法规,灵活应对,事前准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纳税成本、少缴纳税费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活动。在一级开发过程中,无论是利益获取还是利益分配,都牵扯到税费问题,因此有必要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以最大化利益。一般来说,在一级开发中,涉及到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刷税等,还有很多是灰色地带,税务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和难点。一般来说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提前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一)打好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的基础需要打好并巩固,一是要完善会计信息真实性要件,对相关报表进行整理,争取信息真实完整,二是要定期披露会计信息,从而制造外部监督,确保企业自身的会计行为没有瑕疵,三是讲税收成本纳入企业整体的成本控制体系中,通过科学化决策整体考虑成本控制措施,使得税务筹划在企业整体成本控制的框架下进行。
(二)尽量以新设公司名义开展一级开发活动
一般来说,最好在一级开发中新立公司,无论是开发商自己承担开发任务,还是与政府合作共同投资开发,这样的好处在于:一是便于成本分担和风险分散,二是开发商一般会因为出资关系占大股东,可以在新立公司中保证自身的利益,三是可以通过新设公司变原公司的收益为新设公司的股份、债务,可以合理避税。
(三)积极争取政府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
在生地做熟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会出台很多优惠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一级开发商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进行合理税务筹划,一是转嫁税收成本给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换取政府的税收减免,二是可以考虑新设公司,在获取收益后,利用各种公司法、税法规定来获取税收优惠,以合理避税。
三、以城中村开发为例的税务筹划对策
一般而言,城中村一级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费;规划设计、土地调查及测绘费、房屋地籍调查等费用;贷款利息;土地提供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不可预见费以及财务成本和区(县)政府核准的相关税费支出;按照规划实施的市政功能配套项目建设费用等等,其中税收是比较重要的部分。一是营业税,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交换”那么一级开发商就需要以“销售不动产”的名义缴纳营业税。二是企业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采取“拆一还一”手法,则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特殊地区的特殊规定可能有所例外。
那么,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就要准备好几套合理避税方案:
(一)方案一:开发商建造回迁房以规避前期税负
如果政府做了回迁房规划,原住民也认定回迁,则一级开发商只能选择回迁,这样做虽然回迁房视同销售的税负无法回避,但是一级开发商可以将这期开发视为一起完整开发,以避免与商品房混为一谈而缴纳土地增值税。另外,可以就此向地方政府申请相关优惠政策,以减少资金投入。比如利用保障性住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通过新设立公司避免缴纳此项税收。二是在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问题上,根据可以财税(2008)24号文件一条(二)、(四)条的税收优惠规定,免缴回迁房占用土地部分的土地使用税和相关的印花税。三是其他费用上,要根据地方政府的不同优惠政策全面梳理税费优惠政策,比如有的城市规定,针对旧房改造设计的节水节能费、土地使用金(指开发商缴纳部分)等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回迁房部分不用缴纳,商品房部分可以减半缴纳,这样可以合理避税很大一笔资金。
(二)方案二:外部购置经济适用房解决拆迁安置
很多城中村改装项目中,原住民不希望周转多次、接受过渡房,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协调,同时可以考虑团购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规避回迁房引起视同销售的纳税行为,但是一级开发商要注意规避协助团购经济适用房业务中的涉税问题。
(三)方案三: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回迁房
如果原住民希望搬回拆迁地,且政府已经预留了回迁房建造区域,则一级开发商可以就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回迁房,这种情况下的各种税费情况如下:一是关于营业税,根据各地不同的规定而不同,如河北省规定,对一级开发商代建回迁房的行为,按照“服务业一业”征收营业税,一级开发商可以通过不向政府收取代建手续费的形式来达到合理规避营业税的目的。二是关于土地增值税,因为一级开发商虽然取得了收入,由于回迁房的性质决定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三是关于所得税,因为因为采用无偿模式,没有的相应的营业收入实现,当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就能规避很多的税负。
四、小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利益各方面的梳理,必须科学利用税务筹划原理开展合理避税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节约成本,最终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且鉴于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税种最多最全,税负水平较高,对合理避税的难度也有更高要求,因此税务筹划必须要具备前瞻和战略性,这样才能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科学经营和决策,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分配好各方利益,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此,一级开发商一要吃透税务法律法规政策,在基础上打好利用法规政策的底子,二是要提高纳税自查的能力和水平,争取自查自纠过程中减少无谓的税负,三是掌握纳税技能和能力,尽可能在技术层面上减少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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