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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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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第2篇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4.农村保险领域

(1)设立专业化的农业保险公司,专门开办涉农保险业务,提高农民防灾防损和生产自救能力。(2)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使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救济制度、农业补贴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 社会保障 作用;

就目前状况来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各种结构不合理问题越来越突出,无法满足我国进一步改革的要求,因此重构社会保障体系这一重要任务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并积极深化商业保险的改革与创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满足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要,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而贡献力量。

1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

社会保障体系是指社会保障每个有机构成部分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总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和支柱,关系到整个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这五项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则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以及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等组成。这几项社会保障之间是相互联系以及相辅相成的关系。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对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1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

商业保险相对于社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国家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应发挥其应有的强大保险保障功能,对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具体表现在,商业保险需要按照“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的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来参与社会管理,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以及各类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并在保险产品的设计、保险服务手段的提升、保险网络的安排以及扩大保险覆盖层面等方面有所提高,从而不断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为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1.2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目标定位

一是要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原则,运用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以及社会管理这三大功能和手段,按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要求来积极开展各项保险业务,不断提高保险的风险防范能力以及风险保障实力。

二是要坚持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保险与保障、短期与长期、责任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服从、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为己任,加强与各类社会保障机构的合作和联系,并始终把国家的利益以及人民的需求放在首位。

三是要坚持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策思路,积极参与和支持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构进程,明确商业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位置。并积极加强诚信建设,拓宽服务领域,协调各各面的利益和矛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为保险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事业而服务。

2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

在功能上,要处理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互相影响,并互相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具有统一的经济保障作用,然而从长远角度来看,两者之间的合作、补充以及共同发展存在一定的界限。即商业保险的发展以社会保险保障人们的最基本生活水平为条件。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不可能也不允许超过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同样,社会保险的发展也只能以商业保险保障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如果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超出人们最基本生活需要的界限,商业保险则没有投保条件的限制。因此只要任何一方越位,都会给彼此造成压力,抑或影响并牵制对方的发展。因此商业保险发展与社会保险之间相互补充、此消彼长,促使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日益重视商业保险的作用,并综合考虑商业保险的因素,在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作出更加合理的分工、协作和配合。

3 构建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

3.1 创新发展商业保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

创新,首先需要有竞争意识,而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则要强调内部挖潜。必须强化商保与社保两种保险人的竞争意识,转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充分发展两种保险来完善旧险种,开辟新险种。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资金运作为优势,扩大经营领域,密切关注农村保障问题,有效改进服务意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经济效应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业是经济的重要助推器之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多方面影响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业保险则通过风险的控制和损失补偿,为人们的创新与发展保驾护航,不断增强社会的创造活力。目前,我国政府、企业和个人与保险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保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愈来愈明显。

一、社会保险的经济效应

(一)为经济增长提供宝贵的人力资本

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给,提供人力资本。在美国等较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人均增长率逐年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又面临着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趋势。为此,一些国家利用社会保障,建立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等津贴的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鼓励劳动力再生产。而我国正处于发展中阶段,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不断加快,所以要利用社会保障来提高人口的素质,为经济增长和发展提供人力资本。[1]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之一:延迟退休。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养老金支付的巨大压力,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然而,延长退休年龄势必会推动我国老年人的就业。老年就业人口拥有丰富的知识、经验,构成我国人力资本的重要部分。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能够为经济的增长提供宝贵的人力资本。

(二)经济增长提供充足的资金,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对经济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资本市场也产生重要影响。劳动者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无疑增加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总供给。国家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者,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组合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因为,对资本市场中其他投资者的资产组合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产生影响,促进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这也会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成熟与完善。

(三)通过收支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促使平经济周期更平稳

我国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筹模式,对经济具有"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如出现通货膨胀时,人们的货币收入增加,按照既定的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动增加。这样可以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抑制了人们的过度需求;如出现经济萧条时,失业保险又使人们的收入增加,刺激有效需求及就业增加,使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在可控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刺激经济的目的。

二、商业保险发展的经济效应

(一)经济补偿效应

保险采用的是大数法则,即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风险主体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控制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于风险主体遭受损失以后,恢复其以前的工作和生活状态都是至关重要的。商业保险能够促使被保险主体不必担忧受到意外事件所带来的毁灭性打击。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重大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人民生命和财产多次遭受重大损失,保险业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经济补偿的重任,为灾后重建、恢复生产贡献了自己的力量。[2]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把商业保险作为养老、医疗保障和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资金融通效应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企业集聚的保险资金,可以普遍投资于高速公路、铁路等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中。一般的企业无法满足这种大型项目的资金需求,而保险企业作为契约型储蓄机构则具有这种资金融通效应。保险企业不仅可以为国家的基础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信贷服务。保险企业的运营模式:通过向被保人收取保费,聚集闲散的流通资金,形成保险基金。当被保人遭受风险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予补偿。因此,保险企业通过这种经营模式一是可以为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融资,支援国家的经济建设;一是通过基础设施的建设带动劳动需求的增加,提高劳动者收入、降低失业率,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

(三)收入分配效应

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的经济主体,即被保险人自愿交费,通过保险企业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企业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商业保险的基本原理采用的是大数法则,这也是典型的交换。同时,商业保险能够帮助人们不断地进行投资储蓄。收入较高的被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用减低自己遭遇风险后的风险;收入较低的被保人则通过商业保险提高自己遭受损失后的经济保障。从社会收入横向的角度看,商业保险有着同社会保险同样的收入支配效应。对个人而言,商业保险是在被保人资金允许的前提下进行投保,在遭受损失时获取经济损失补偿的。从个人收入纵向的角度看,商业保险同样有着和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激励性质的收入支配效应。

三、二者经济效应的比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不断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富先老"的严峻形势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现阶段是否要坚持顶层结构设计,建立全国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更好地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机结合起来,既不增加人们的经济负担,又能有效降低人们的风险?我国一直在不断地试点和探索中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

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社会保险部门负荷太重,一方面,全国仅有的不足10万人的社保队伍面对上亿保障对象,无论在收费层面,还是在支付环节,管理手段、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都亟待提升。但如果扩充队伍,又面临增大成本的重负压力;另一方面,由于项目繁杂,收支方面又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个人以及企业与个人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为数不少的欺保、骗保和逃保等现象,迫使社保部门不得不腾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化解矛盾和问题。商业保险主要突出对有较高收入能力的一部分人提供额外的保障,而社会保险主要是面向所有居民提供的作为老有所依的一种基本保障。共同作用于生活经济的各个角落。[3]

仅仅从经济效应来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和的经济效是有区别的,但二者经济效应的目的却是一样的: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两者互为补充,缺一不可。我们不应忽视其中任何一个,并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两者的经济效应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郑伟.中国社会养老保险.[A].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05.07:100

[2]陈鑫.浅析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J].金融研究,2009(2):200.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务院多次提出“要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等。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意见》还明确提出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加大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广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这些政策导向引发一系列思考,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开发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险产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可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对于残疾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政府和残联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能不能在政府购买服务中做到全程监督与放大服务效应,从而使商业保险能够成为残疾人“重要的风险保障”?为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课题组通过广泛调研和试点对建立残疾人团体商业保险机制进行了探索。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课题组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山西、安徽、云南、河南、吉林10个省市残联的配合下,对所辖的21个区、县、市进行了有关残疾人商业保险的广泛调查研究和探讨,认为残疾人商业保险对防范残疾人风险非常重要,也具有可行性。2013年3月受河南省残联授权委托,经过对郑州、平顶山、洛阳等六市和两个特殊教育学院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专题调研,为统筹办理500万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订了方案,组织了共保体。2014年10月受无锡市滨湖区残联委托,全程参与并指导了滨湖区残联为7000余名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的试点。本文从商业保险的本质、残疾人商业保险现状和实践论述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商业保险的杠杆作用从而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异同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作为国家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1],前者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后者是重要补充。和社会保险一样,商业保险具有保险鲜明的本质特征:①共济性:通过被保险人共同积累的保险基金发挥互助共济作用;②补偿性:由保险基金对事故或风险损失提供补偿;③放大性:事故发生后,保险补偿损失的功能较所交保费可以放大百倍、千倍;④社会性:保险自身对风险事故的补偿作用以及衍生出的各种附加值服务,成为政府、企业和居民风险管理与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对经济运行、社会关系发挥着潜移默化的调节与管理职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1]:①商业保险是经营行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②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原则;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③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商业保险通过市场机制和保险的金融杠杆作用,有力保障了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增加了居民的风险意识,提高了保障水平,调整了居民收入结构,促进了社会稳定,潜移默化中发挥了社会调节管理功能。国务院于2006年和2014年先后颁布《关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两个“国十条”),都明确提出要把发展现代商业保险服务纳入整个社会发展、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规划之中,“要促进保险与保障紧密衔接,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除了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大多数也是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让残疾人像普通大众一样过着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2]。因此,商业保险机制纳入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尤其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必然逻辑。

2残疾人商业保险是短板

自本世纪初,我国启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除统一建立了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以及农村普遍建立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外,商业保险已经为居民大病、养老、子女教育、财产、意外等风险提供了有力的补充。然而,商业保险对于残疾人风险保障却是一块短板。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479元/人(237.2美元/人),保险深度为3.18%。但据对全国10个省市21个区县市的调查,残疾人中拥有商业保险的不足0.5%,人均保费不足100元,足见残疾人商业保险覆盖率偏低,还没有对残疾人建立补充保障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商业保险运作的职工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对残疾人几乎没有涉及,基层残联组织也还没有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作为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小康的工具来创新服务与保障工作。首先,基层残疾人的管理服务工作基本上仍然停留在“靠政府,发票子”和“帮困、扶贫”上,仅仅满足于残疾人基本保障“应保尽保”等。对商业保险不理解,也缺乏“通过市场找出路”、通过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从而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的市场意识与创新意识。其次,商业保险公司对残疾人商业保险需求认识不足甚至误判,认为残疾人“风险高”、“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残疾人商业保险市场,企业社会责任尚有缺失。近年来,虽然一些保险公司根据部分地区残联的要求,对部分残疾人尝试提供了某些产品,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但多数收费较高、保障较低,甚至还出现保险公司拒保、拒赔、惜赔、错赔以及在少数人暗箱操作下对残疾人骗保、骗赔或者“阴阳单”等道德问题甚至刑事犯罪。虽然这仅是个别现象,但已极大的损害了商业保险信誉,伤害了残疾人的利益与情感。第三,残疾人由于经济水平低,购买能力较差,因此在商业保险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和严格核保程序的强势面前,供需之间的谈判能力低、信心不足。因此,除了个别省、市或单位为残疾人团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外,残疾人即便有钱购买也是望而却步。因此,残疾人主动购买商业保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综上所述,尽管《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已经明确提出了“鼓励开发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商业保险险种”,“研究制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财产信托、人身与财产保险等保护措施”。但时至今日,这项工作仍然停留在“鼓励”、“研讨”阶段,或者仅仅推出了单一的意外伤害保险而没有大面积试点与推进。因此,对残疾人来说,从商业保险中获得保障仍然是块短板。

3商业保险创新残疾人服务的实践探索

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充分运用好这一工具,就可以为残疾人提供针对残疾人需求的多元化服务。比如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和依托自身组织与运营管理体系,逐步投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救助基金、电子商务、健康管理、康复托养、职业教育培训等,从而建设将残疾人多种需求与就业同保险公司、慈善基金、电子商务、医疗健康、养老地产、职业技能培训等紧密联系的一体化系统工程。通过这种形式来整合市场与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可以说,这是通过保险机制为残疾人建立的补充保障体系和多元化服务体系的理论模型。通过这一体系,可以创新基层残疾人服务与管理工作,不仅可以根据残疾人需求提供更加丰富的服务,而且通过保险服务平台,让基层残疾人管理工作更细致、更精准;让残疾人参与其中,促进就业,参与管理,更自信的融入社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与社会化功能,让基层残联组织跳出烦琐的事务性工作圈子。也可以说这是通过市场机制改善政府组织行政职能和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无锡市滨湖区在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试点中,总结出了滨湖模式的经验和核心: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办理、统一服务、规范操作、全程监督。首先滨湖区残联在课题组指导下统筹规划保险方案,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公开招标选择承保公司,确定保险服务细则,为近万名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其次是建立了区残联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三方信息互动共享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报案、查勘和理赔服务;三是通过这一平台设立救助基金以帮助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四是联系公安片警到社区对残疾人基层专干和残疾人进行安全防事故宣传教育,大大减少意外事故;五是由保险经纪公司代表残疾人利益,全程参与事故查勘理赔,监督保险公司的服务。试点的宗旨就是必须保证残疾人利益最大化,同时做好风险防范,争取残疾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润的平衡,这就是说既要让残疾人买得起,也要让保险公司赔得起。继滨湖区之后,无锡市崇安区残联参照滨湖区模式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残疾人对残联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反应热烈,认为“残联又为残疾人办了一件暖人心的事,为残疾人又增加了一道保障”。滨湖区为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试点虽然刚刚起步,但照此发展可以植入多种保险产品,如大病补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与财产信托保险、以房助残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植入多种服务,如健康管理、康复托养服务,就业培训以及通过电子商务为残疾人搭建自主创业平台、提供日常用品购买服务等。

4商业保险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特需服务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了“鼓励开设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的保险险种”。怎样理解残疾人的“特殊需求”?相比于非残疾人,残疾人尤其是重度残疾人普遍需要特殊照顾,在生活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处于劣势。目前保险公司的产品与服务对残疾人来说最缺乏的就是“特需”,因此残疾人普遍感到隔岸相望,可望而不可及。通过访谈我们认为,残疾人需要的特需保险服务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不能套用一般保险条款与“两核程序”,必须根据特殊情况如经济条件、购买能力、残疾状况等为各类残疾人定制保险产品、“两核规则”与特殊保险服务;二是保费要低,保障要高。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后认为,运用大数据对残疾人风险的测算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三是必须引入第三方(按照《保险法》《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是最好的角色)对保险服务全程监督,以保护残疾人利益;四是必须充分发挥残疾人基层专干的作用,通过培训让残疾人基层专干掌握一定保险知识,参与组织残疾人投保、报案、事故查勘、理赔以及安全防事故宣传教育等。残疾人基层专干的参与,可以让残疾人得到更便捷、及时、周到的服务。

5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商业保险服务的长效机制

残疾人需要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也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服务与保障的市场机制,怎样才能促进和保证这一机制持续稳定发挥效应呢?第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市场意识,增加社会紧迫感,把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残疾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纳入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划中。近几年,各地区特别是北京、上海、福建、四川、江苏等省、市已经有了为残疾人办理商业保险的尝试与体会,特别是无锡市滨湖区为持证残疾人统筹办理商业保险所创造的模式已经趋于成熟。因此,如何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已经不能停留在“研讨”“鼓励”“倡导”层面上,而需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组织推广,狠抓落实。让残疾人真真切切通过商业保险机制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让残疾人在小康进程中迈出新的一步。第二、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配套政策,保证保险服务供给持续稳定。商业保险公司不是慈善组织,也不是政府组织,商业行为必须保证经营利润和效益。当然,企业也有社会责任,但绝不能据此就苛求他们赔钱做经营。那么怎样才能让保险公司赔得起,残疾人又买得起呢?这是一种双方利益的平衡。做到这样一种平衡,除了保险公司要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进行专门的精细化管理外,还需要争取国家政策配套。正如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服务。对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可以由政府给予一定支持。在国家政策层面,是否可以批准用一定比例残疾人保障金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或帮助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针对残疾人的保险业务在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上给以一定的减免;对残疾人自主购买保险产品的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对保险公司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以财政补贴;对保险公司针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立的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奖励;通过政策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开发对残疾人的健康管理、康复托养工程、职业教育培训等。第三、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关爱、支持、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社会氛围。比如将部分慈善捐款转换为补贴残疾人购买保险的费用支出,或慈善组织直接用善款为特定残疾人购买保险,放大慈善捐款的救助功能。不仅可以保证善款使用透明、规范、有针对性,而且服务也有了法律保证。残联组织可以针对残疾人需求,为残疾人购买商业保险统一设计路径,分出哪些由政府统一购买;哪些以政府出资购买为主,个人出一定比例;哪些以个人购买为主,政府给予一定补贴;哪些由个人购买,基层残联统一组织等。探索建立政府主导、残联购买服务、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和保险经纪公司监督服务,形成以保证残疾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总体设计、分类实施、信息共享、规范运营的机制。第四、鼓励现有保险公司专门设立针对残疾人特需服务的机构,专营残疾人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除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外,也可以用其他业务利润平衡公司财务收益。条件成熟时,由残联牵头发起或支持成立残疾人专属政策性保险公司,全面开展对残疾人的保险业务,为残疾人建设补充保障机制,让残疾人在小康进程中迈出新的一步,和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

小结

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可以为残疾人建立起补充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同时可以丰富基层残疾人服务内容、创新基层残疾人管理工作,更好发挥残疾人组织“代表、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随着社会发展和商业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参与商业保险的覆盖面和深度将进一步发展,将有力促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现。

参考文献

[1]曾真.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