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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安全用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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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安全用电协议

供电安全用电协议范文第1篇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转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转供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我供电方)委托供电的单位(以下简称转供方)向其他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方)进行转供电力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转供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转供电关系

经供电方、转供方和被转供方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协商,供电方委托转供方向被转供方供电。转供方同意接受委托,并向被转供方承担供电义务。被转供方通过转供方获得用电权利,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并向供电方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转供电方式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________变电所________出线的________千伏线路________杆向被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三、转供电容量

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三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为________________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________________千瓦(安)。

四、转供用电期限

委托转供电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五、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1.被转供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供电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和用电量承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转供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被转供方安全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方获得转供费用的权利。

3.供电方依据本协议应直接受理被转供方的用电申请,并有对被转供方装表计量和收取电费的权利,承担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解决被转供方用电指标。

六、转供电的计量及电费

1.供电方应按国家规定直接对被转供方使用的电力、电量进行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负责抄表和收取电费。

2.供电方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在计算转供方的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方每月用电计量装置实际记录的电量和转供损耗电量。

3.转供电线路的损耗电量,由该线路的产权所有者负担。

七、转供费用

供电方向转供方支付转供费用按被转供方每月的实际用电量以每千瓦时________元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八、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等操作时,三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九、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限电时,应依法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未按规定的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给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转供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供电方、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转供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供电方、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限电,必要时经供电方同意可中止供电。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执______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___份。

6.本协议附件包括:

a.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转供方:(盖章)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被转供方:(签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

供电安全用电协议范文第2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管理,使现场临时供电系统在额定容量下,运行在最佳状态,各种机电保护装置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使之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_______政府、市建委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2.乙方应配备相应的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乙方对作业人员在操作前进行书面和口头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和部颁JCJ46—88、JCJ59—99标准进行操作并执行甲方用电管理规定。

3.乙方在施工现场未配备或无能力配备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应书面向甲方申请用电监管,无证人员不得从事临电操作。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用电管理,乙方自备的开关箱、流动箱、专用箱、电力电缆、电动机具、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电气设备,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乙方在进场时和投入使用前,应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遇危及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甲方备案,故障未彻底排出前,不得通电试运行。

5.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电源,接电源时,必须按甲方指定位置接线,不得私拉乱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乙方使用的所有用电设备、器具、机电不得直接在甲方供电箱内接线,必须通过自备或甲方提供的流动箱转接。

2)在二级箱内接线:甲方应指定专用开关供电。乙方接线供电顺序为:开关箱-流动箱或专用箱-机具、用电器具。

6.甲方有权检查施工区的用电安全,对乙方有私拉乱接、违章和严重违章现象下达书面隐患通知单(应双方签字),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改且无正当理由拖延者,检查人员有权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罚款数额参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7.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甲方负贡统一管理和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现场的用电线路和设备。确因工程需要,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视实际需要及时给子书面答复。

8.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甲方与乙方《安全施工协议书》有关条款执行。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0.补充条款:与正式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供电安全用电协议范文第3篇

一、搞好安全生产,加强供用电设施的巡查维护。

安全生产是从根本上杜绝农电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万全之策。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行为记录,立档备查,提高供、用电设备完好水平,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杜绝事故所造成的触目惊心的悲剧发生。

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防范农电风险。

供用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各级政府、审判机关、新闻媒体不能强调加重一方的责任而过度保护另一方的权利。我国实行成文法的审判制度,绝对不能引进英美等国不成文法以典型判例引申审判的做法,来审判用电责任事故的民事案件。不能搞甲案赔偿多少,乙案也要照此定判。要积极预防无过错责任风险。农村低压电网的属性不是《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但是,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在于加重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必须引起供电企业的高度重视。根据无过错责任由行为人举证的原则,供电企业即行为人能证明人身伤害的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提高依法维护供电企业权益的能力。

从供电企业管理体制上解决无法律咨询机构、无法律专业岗位、无法律专业人员的情况,健全法律法规组织,可从社会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设置律师岗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加强法律的学习与研究,提高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的能力,从容应对农电事故中民事赔偿纠纷案件。依照法律程序,以事实和证据为武器,该应诉的积极应诉,不打无准备之仗;该反诉的坚决反诉,争取主动,同时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加强案件情况交流,总结经验。

四、明确农电安全责任。

《电力法》是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产权的界定和安全责任的划分是法庭认定农电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根据。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农电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产权不清和安全责任不明的问题,造成农电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纠缠不清。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对农村电网的所有供电设施界定产权,理清关系,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定民事责任。特别要让用户明确必须切实管理好自己的用电设施,属于违章用电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自负。供电企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村委会、用户签定《农村安全用电责任协议书》并进行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尤其是电压等级、产权交界点、发生事故责任区划分等内容,一旦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可以靠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五、分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将行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让供电企业来承担,是处理农电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重大误区。以前,由于电力管理体制实行双轨制,供电部门既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又是电力供应企业。它既有依据《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对供用电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又具有企业的盈利性质,在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中,它是作为行政执行机关来行使职权的。法律法规并无在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中应承担监督检查不力的民事责任。作为企业,供电部门是负有对用户安全用电的行政督促责任,但仅仅是行政督促责任,而安全责任仍属用户自己。原电力部颁发的《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用户对其设备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错把供电部门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实际上加重了供电企业的经济负担,为供电企业额外增加了一个沉重的负担。

六、电力官司立案原则不规范,造成供电企业不必要的诉讼。

目前只要是电伤事故,不管何种情况受害者都欲把供电企业推上被告席,而司法部门往往不经过调查也没有立案的具体原则不分清红皂白就受理了,把一些本来与供电企业毫无任何瓜葛的电伤事故变得复杂化,供电企业被迫只得参与诉讼,使供电企业白白浪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一些司法人员总是认为只要是电引起的伤害事故,供电企业或多或少就要负赔偿责任,理由是如果没有供电企业供出的电就不会有电伤事故,供电企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难道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还要追塑到公路部门赔偿?假如不是公路部门修了公路,就不会有交通事故的发生呀?由此类推,司法部门应在立案审查中充分予以考虑该不该立案受理的问题,该受理的就立案受理,不该立案受理的就要予以不受理,免得引起不必要的诉讼。

供电安全用电协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临时用电 营销管理 供电企业

中图分类号:TV 文献标识码: A

近几年,供电企业临时用电呈急剧上升趋势,并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基层营业单位要规范营业管理,就必然要解决好临时用电管理的问题,如何搞好临时用电的管理成为供电企业营销管理中的一个新命题、新问题。

1现状

1) 业扩报装方面:绝大多数临时用电客户对供电企业的报装流程及服务规范不了解,往往是上午报装,下午就要求送电,而供电企业按照正常流程办理需要至少3个工作日的时间,经常造成供用电双方的矛盾,甚至引起投诉事件的发生。

2) 装表接电方面:在夏、秋两季,农户急需浇灌、打稻场,经常出现私自搭火用电现象;还有少数临时用电用户由于其计量装置安装不规范、安装位置不当及用电负荷不配套等原因,造成了电能计量装置被烧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 电费核算及线损管理方面:有的抄收人员对部分临时用户在营销系统没有建立用户档案,造成用电不收费,电量流失,线损偏高;部分抄表管理员实行包户、包费的收费方式,造成用户当月电量不能当月开具发票、收缴电费,造成了月度线损的波动,增加了台区线损分析的难度;个别台区管理员私下进行电源转供、高价低接,影响了临时用电电价标准的执行,给供电企业造成了电费损失。

4) 安全管理方面:有的用户私自搭火用电或台区管理员不按规定流程给用户搭火用电,时常发生设备烧毁事故或人畜触电伤亡事故,引起法律纠纷,给供电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2 问题分析

1) 由于临时用电期限短,而用电者嫌办理手续麻烦,周期长,且要花钱购买计量用电能表, 有的客户为图省事、省钱,私下与管片的电工交易,一方便利,一方得利。少数台区管理员不按报装流程规定办事,私自作主给临时用电客户装表接电,而将收取的临时用电电费挪作他用或者占为已有。个别营业管理人员在搭火送电时,接受临时用电客户的宴请或收受客户的礼品、礼金,借机搞关系电,送人情电,有的甚至乘机向客户索要物质,造成无表用电、高价低接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供电企业的优质服务带来很大的风险。

2) 在管理上,一些营业单位为疲于应付业扩报装的时限考核,就对临时用电报装户的现场勘查步骤省略,仓促应付、草率行事,凭空捏造材料计划,造成领去的材料不符合现场的安装要求、计量装置的安装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 临时用电报装用户多且分散、用电时间短且集中,加之大部分基层营业单位都是一人多岗,台区管理员既要完成抄表收费工作,又要承担低压装表接电任务,还要随时为客户用电提供故障报修服务,有的还有自己的农活要忙,在这种工作忙、头绪多、任务紧的情景下,经常会出现无票工作、无监护人工作的现象,这样一来,供电企业人员的安全难以有保证。

4) 临时用电客户的安全用电问题不容乐观。建筑类临时用电,主要是农民建房、农村“村村通”道路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等等。这类工程建设规模一般较小,工程量不大,建筑队伍大多是由无建设资质的农民建筑工组成,他们为节省开支,其临时用电设备从不进行安全检查,临时架设的施工线路也达不到电力规程的要求,这种淡薄的安全意识,极易发生触电、倒杆事故。农业生产类临时用电,主要是农民在春、夏两季进行临时排灌育秧、育苗用电和秋季进行的电动脱粒用电。这类用户绝大多数是违章在田间地头私自增加用电设备,私自临时架设的线路,既不规范,也无安全措施,其安全隐患自不言而喻。加之春、夏为多雨季节,空气湿度较大,对于缺乏安全用电常识的用户,导致触电事故发生的频率相对较高。

3 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现状问题,我们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尝试来切实管理临时用电,做到既让用电客户快捷、方便、安全地使用临时电源,又让电量电费颗粒归仓。

1) 规范用电报装流程管理,为临时用电报装用户开辟绿色通道。严格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办理临时用电业务,由客户提出临时用电申请,与营业单位签订临时用电合同和安全供用电协议,并由营业单位填写低压计量业务工作单,在营销管理系统中建立该客户的临时用电管理档案,并登记好纸质的临时用电管理台账。对履行完报装手续的临时用电客户,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其供电。

2) 免费为临时用电户提供电能计量装置,解决临时用电户购买计量表的费用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移动表计提供给临时用电客户,临时用电客户在办理用电手续时,只需交付一定(电表实际价值)的押金,就可以租赁公司的计量表使用,节省了购买计量表的费用,当客户临时用电完毕并缴清电费后,押金足额退还。对租赁公司计量装置的用户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并约定租赁时间,做到内容翔实、准确、完整,对于临时用电转为永久性用电(或称正式用电)的用户,则只须解除计量表租赁协议,并把用户先前交付的押金更改为正式购买表计的费用。在SG186电力营销信息系统的业务处理上,只需把上级配置来的移动表计做过户或迁址的业务即可解决电表反复被租赁的问题。

3) 强化内部管控,实行标准化流程管理。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标准流程办事、按照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工作,人员分工上强化了合作意识,现场工作采取互助结对子的方式进行,杜绝 了“现场勘查无人看,装表接电一人干”的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加强了对临时用电报装业务的稽查监控,实行了临时用电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对临时用电户的用电申请、现场勘察、供电方案确定、业务审批、施工检查、竣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装表接电的流程全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普查;在临时用电集中的季节,抽调不同片区的用电管理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4) 加强安全宣传与培训。在用户申请报装时,与客户签订安全供用电协议书;在用户装表接电后,一定要告知安全用电注意事项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在对外宣传方面,公司通过实地放映安全纪录片、集中讲课、散发宣传单、刷写标语和电视广告等方式广泛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内织组各营业所职工,通过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安全知识培训等方式认真学习《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风险重点防范四个十条》、《安全生产稽查记分和违章处罚规定》等有关供电安全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做到了现场施工人员考试通过率达到100%。

5) 严格考核标准。认真执行国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按照枝江公司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员工奖惩规定》,将营销管理的量、价、费、损等指标、安全管理责任指标、临时用电稽查与检查指标、优质服务指标等全部纳入绩效考核的范筹,按月进行绩效业绩考核并严格奖金的兑现。

3 效果检验及总结

供电安全用电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法律手段;电网;安全

作者简介:牟宝柱(1979-),男,辽宁大连人,大连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助理工程师。(辽宁大连116100)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2-0125-01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力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与各类电力用户签供用电合同文本最常见的有六种: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农电系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转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和被转供电三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基建工地等短期、临时用电用户签订的合同)。以上五种合同为标准格式文本。第六种是居民用电须知(供电企业告之居民用户有关供用电相互责任义务的背书式合同)。

此外,还有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非供电企业所属电厂供用电合同(与电力系统外的地方小水电、小火电厂签订的合同)、《电费交纳协议》及《调度管理协议》等。

二、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十几年前,即20世纪最后两年,金州供电分公司在营销科设立了专职供用电合同管理员,负责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电检查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这些年来,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工作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从难到易,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90.6%。2005年以来新建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100%,2006年以来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100%。这些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分公司与占用电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双方依法经营,用法律规范电力市场,为安全可靠供用电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重点保证重要用户安全供电

电力用户按照负荷性质可划分为三类,保证一、二类用户的供电安全是供电企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09年对重要用户加强管理的基础上,2010年对重要用户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从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就对重要用户的重要性加以约定,在双方谈合同条款时,对于用电方放弃重要用户条款的,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没有约定重要用户,但在管理上一样按照重要用户对待。除此之外,金州供电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户档案,实行跟踪管理,用电检查员在巡视过程中也能做到重点巡视,重点管理。在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专线供电;用电方自备发电机或自备发电机组;用电方自备非电措施。除此之外还约定:必须自备紧急保安电源。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给供用电双方在安全供用电上都提出了约束条款,分公司为更好地保证重要用户供电方式与供用电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为止可以保证所有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和供电回路。

通过几年来对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宣传、培训及召开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会签会,使生产、计划、调度运行多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个重要用户,对双方在安全供电上都有什么样的保证措施,供电企业如何履行供用电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做好重要用户供电安全。

四、走访建材、冶金行业,对其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大连金州区有建材、冶金等生产企业110户,66千伏用户3户;另外还有其他行业的小企业107户。

3户66千伏建材、冶金生产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约定的是一类重要用户,107户小企业虽算不上重要用户,保证安全供电也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近年来分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每年都要对这3家66千伏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走访,另外安排有关部门对其他行业的107户小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分别采取措施。

3户66千伏企业在受电电源上存在着没有保安电源,受电线路自维,并有一塔双回线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达到3户企业。另外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发现分公司存在双回线同母线供电的情况,及时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在分公司领导的安排下调度室和继电室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不同母线的双电源供电。

107户小企业中10千伏供电的88户,供电总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户;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户,380V供电的19户,设备总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电的88户小企业中有66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2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因长期停产无人。19户380伏供电的小企业全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都约定了由用户自备发电机,保证在系统突然停电时解决井下供电问题。同时对调查了解到的安全隐患向局领导汇报,分公司做出了对一些线路保证供电安全的措施。同时将88户小企业的用电情况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五、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保证安全供电

金州区几家大的医院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出医用CT在电网系统事故重合闸时,造成设备烧损,修复费用昂贵。而系统事故重合成功是电力系统的一项重要指标,不能因为几家医院就改变继电保护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供用电合同特别约定中,要求用电方对医用CT加装失电压延时装置,如不采用失电压延时装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方负责。这样在经济上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证了对其他企业的连续供电。

高次谐波、冲击电流、非对称负荷对电力系统的危害十分严重,我们称之为谐波污染。近年来轧钢、铸钢企业用电猛增,这些企业向系统输送高次谐波的机率极大。针对这个问题及时与省、市公司主管部门沟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用电方的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有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时,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的内容。

六、把住新装签订关安全供电有保障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除对原有用户的合同进行补签工作以外,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是做好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关键。为了把住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关,我们制定了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通知单》。

对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用电手续的新装用户,在办理手续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用电手续,这样有90%的新装用户都在送电前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隐患在送电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对不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手续的新装用户,每月从营业信息系统中调取新装用户的户名、数量,对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进行考核。基本上做到新装用户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