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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应用;基本经验
当今,随着科学技术带动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一个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已经来临,而一系列以“微”为标志的文化传递媒体如微信、微博、微小说、微电影、微公益等更为现代生活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微时代”。同时,苹果,安卓等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时刻改变着大学生们的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这些智能手机作为基本平台成为了“微时代”的主角,由此开启大学生全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时代。
1“微时代”的界定
“微时代”是一个蕴涵着文化传播、人际交往、社会心理、生活方式等多种复杂语义的时代命题。
“微”具有其独特的时代特征,但对于“微时代”却没有一个规定性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可对“微时代”做以下四个方面的界定。
从传播角度来看,“微时代”是可界定为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和视频、音频、图像、文字等多种方式,通过移动便捷的新型显示终端,进行以高效、实时、互动为特征的新传播时代。
从受众角度来看,“微时代”是微民产生微效益的快速时代。生活在该时代
的每一个人均称为微民,微民虽然做着微不足道的事,然而当他们的微行为在无组织的状态下集结,积小流而成江海时,最终将变成一股推动时展的强大动力。
从“微时代”的产生基础来看,微博的出现预示着“微时代”的到来。微博,是微型博客(MicroBlog)的缩写,也被网民亲切地称为“围脖”,是一种便捷式的迷你型博客。用户可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等平台在个人微博上消息,消息可以是文本、图片、视频等形式,以在朋友圈展示个人最新动态。
从“微时代”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微时代包括了微博、微信、微公益、微电影等形式在内的新时代。
2“微时代”背景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得以拓展
当前,“微时代”的传播方式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应用迎来了全新的机遇,尤其是社会公益事业的蓬勃发展,为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其载体应用带来了新的春天。目前我国对“微时代”背景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应用研究已经取得了不少的成就,将这些成就应用于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中,丰富和拓展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增强了师生的互动性。
2.1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空性得到扩展
过去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在实施上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课堂教学、主题班会、谈话等都需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才能进行,学校的广播电视等也需迎合节目播出的时间,受教育者在这种有限的时间、空间内就会产生心理上的抵触和延误,因而影响其受教育的程度。“微时代”打破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时空性,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通过网络平台,既能及时地与社会各组织之间共享思想教育资源,又能在网上进行讨论和交流。对学生而言,随着“微时代”的到来,网络环境的进一步发展,微博、微信的广泛使用,他们可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在生活中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使当今大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打破了时空的限制。
如我们学校建立的网络平台,被亲切的称为“占领”学生课余时间。通过网络平台的教育教学、专业设置等栏目,教师和学生就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实践教学,整合在线学习、在线辅导、适时考核等功能,有效改进了实践教学的传统模式。在网络平台上,教师和学生只需输入教工号和学生号,界面就会出现师生互动管理、互动审核、互动交流等平台,通过它们教师及时掌握了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的状况和要求,可以交流互动,并将其用于完善课堂教学的有效依据,增强课堂教学的郊果。
2.2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得以增强
“微时代”是一个信息迅速传播的时代,时政新闻、社会动态等信息的更新快到以秒为计算单位。如复旦投毒案的一审,允许媒体的旁听及现场报道,许多媒体人及普通微博、微信用户以手机、平板电脑等客户端时时传递着法庭内外动态,一直持续到庭审结束。当前许多法院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建立了法院庭审直播网,增强了司法透明度。现在,许多社会事件都是由微博、微信最先报道,继而被大量用户广泛传播,最终成为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在快速更新的时事新闻和社会动态中,教师要及时获取并充分利用有效的信息资源,通过微博、微信载体和大学生们进行互动、沟通和交流,了解、掌握和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观点并加以引导,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时效性大大增强。
2.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有所更新
“微时代”的到来,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供了十分丰富的教育形式。区别于传统的课堂教学、主题班会、谈话、专家讲座、书信、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在“微时代”,4G网络逐步发展和升级,微信息、微语录、微阅读对大学生思想政治的影响更快速、更直接和更贴切;移动终端的广泛使用,微博、微信等即时互动通讯工具的兴起,使得大学生可以随时随地的进行信息采集、收取整理、同学共享;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者要有效利用这些新的教育形式和条件,冲破过去完全“灌输式”的教育方式,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参与性,从而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 董 倩
接下来我又要班门弄斧了,我一直在想,什么叫做国家治理?刚才燕继荣教授讲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我很赞同。什么叫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就是摆正官民之间的关系。请问在座的当官的人有没有被称作父母官的时候?请问我们作为一个公民有没有被称作升斗小民的时候?这些词在我们的历史上、生活中大量存在,请问这个关系对吗?我们用钱“养”了官员,他们怎么成了我们的父母?所以我们觉得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一定要摆正这个关系,让纳税人成为父母,让官成为子女,这才是我们的目标。
我是一个记者,同时也是一个公民,我是站在公民的角度讲这句话。我觉得当有一天领导心里面充分想着我们小民的时候,这个国家治理就上路了。有一句话叫“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谁是皮?人民是皮。谁是毛?官员才是毛。没有人民,官员、政府不存在。什么是治理?我觉得说到底治理就是服务,有了服务意识才有服务目标,人民群众才是服务对象。把这个关系解决好,把这个目标认定好,把这个定位给摆好,很多问题也就迎刃而解。因此,关键是治理的方式,治理的手段,治理的政策,都要想到为谁服务。
好,接下来我们就有请几位嘉宾,他们是: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 卫兴华
国防大学原副政委、教授 李殿仁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宋洪远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院社会学系终身教授 张杰
人民日报社理论部主任 张首映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将多年来所讲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显然强化和扩大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条件已成熟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可以说,由“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是回归市场经济的本质规定和要求,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过去我们一直提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而现在改提“决定性”作用,有个条件成熟因素。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20多年来,一直只提“基础性”作用。现在改提“决定性”作用,表示已具备提出的成熟条件。其一是认识上的条件;其二是实践所提供的条件。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都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而且从历史事实来看,资本主义国家都一直实行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国家曾一直践行计划经济。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经历了市场取向改革的不同阶段。大体上有: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市场经济)为辅;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更大范围发挥市场作用);计划和市场是覆盖全社会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市场经济)相结合;最后统一了认识,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逐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也是逐步推进思想解放的过程。在新的条件下,党和政府对市场规律的认识和驾驭市场的能力不断提高。因此,从理论认识和实践过程两方面看,提高和扩大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主客观条件都已成熟。主观条件是理论认识条件;客观条件是现实实践条件。据此,可以和有必要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为“决定性”作用。
强调提出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虽然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市场秩序不规范,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经济利益的现象广泛存在;生产要素市场发展滞后”;市场规则不统一,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市场竞争不充分,阻碍优胜劣汰和结构调整,等等。利用市场经济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市场运行不规范、市场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某些厂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另一种是一些政府人员为谋取某种利益,不当干预微观经济,使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被扭曲。同志指出:遵循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规律,是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并指出这有利于“抑制消极腐败现象”。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体制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澄清认识上的三个问题:其一,认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事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应如此;其二,误以为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靠市场的决定作用了,感到迷惘;其三,用新自由主义的观点解读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泛化市场作用,否定政府调控功能。
首先,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无疑贯穿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全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否也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回答是肯定的。其实,讲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与经济学讲价值规律调节商品生产和流通,是一样的道理。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起调节作用,就是通过价格在价值基础上随着市场供求状况的变动而涨落,自发地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资源)分配于不同的部门。因此,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也就是决定作用。这里,价值规律的决定作用与市场的决定作用是一回事。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涉及三个方面的“决定”事项:一是价格不由政府决定,而是在价值基础上由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决定;二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其生产规模与结构的安排,不再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决定,而是由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信号决定;三是消费需求的选择,不再是“短缺经济”和“卖方市场”下的凭票供应,购买者没有选择权和决定权的状况,而是消费者有权决定自己的需求选择,也就是三中全会《决定》中所说的“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弄清这些方面的理论与实际情况,弄清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本意,就不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理论与实践产生质疑。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既包括决定现存企业的生产与销售活动,也包括新建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战略安排。
其次,为了准确解读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需要全面把握其内涵。第一,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不是全部的决定作用。例如,建设和发展国防军事工业,无论投资新工程,还是已有企业的生产规模与结构,都不是由市场来决定,而主要是由党和政府决定。再如,国家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创和发展航天工程事业,以及搞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工业基地等,也不是都交给市场去决定,而主要是由政府决定。
第二,经济体制改革对其他诸领域的改革要起“牵引作用”。同志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不仅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主要涉及经济体制改革,但必然要影响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如经营性文化领域的演艺、影视等行业要受市场制约。字画、古董、名人信札等,其价格高低完全由市场决定。但公益性文化,如图书馆、博物馆乃至义务教育和一切公办教育事业等,不能由市场决定其建设与发展。当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也会影响到其他领域。注意,是“影响”而不是“决定”。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就要转变政府职能,不去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各个领域的改革和发展,要有利于推进而不是妨碍经济体制的改革,要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提供有利条件和起推进作用,“要使各方面的体制改革朝着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方向协同推进”。同时也应该明确,三中全会《决定》与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六个领域的改革相联系,提出六个“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要“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来推进,其他领域的改革有各自“紧紧围绕”的内容,与市场的决定作用没有直接关联。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党的建设,要驾驭市场规律,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但其自身建设不能引进市场规律,更不能由市场决定。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要求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强化和扩大了市场的作用。但不是以此弱化和消除政府的作用。不是完全放开“看不见的手”,而捆死“看得见的手”。否定的是政府的不当干预、过多干预,而不否定正当干预、必要干预。应是有效市场和有效政府的结合,而不是强化市场、弱化政府的结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又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求“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不能靠市场的决定作用来实现,而是需要党和政府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引导与推进。
《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一总目标,离开党和政府的领导与推进,不可能实现。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市场监管。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越大,范围越广,政府监管市场的职责也越大,越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又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问题。解决后两方面的问题,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和宏观调控的任务。“过多的干预”是不当干预,不是政府职责所在,也不是宏观调控任务。政府监管职责主要是针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诸如制假售假、生产和销售有毒食品、非法集资和传销、黄赌毒市场、欺行霸市、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环境污染、损害生态平衡,等等。这种干预是必要的。政府还要监管企业生产与经营安全和职工权益保障。
政府还有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职责。要统一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消除市场封锁与割据,打破市场垄断,建设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还要运用经济手段,影响和调节市场,引导企业科学发展,并以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与相关政策引导企业缩小收入分配过大差距,走共同富裕道路。
关键词:工业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关系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企业家是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
(一)对企业家的界定。“企业家”一词源于16世纪初的法语,最初是指率领军队远征的人,后来泛指敢于冒险并承担风险的人。直至18世纪中叶,“企业家”被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蒂龙首次运用到经济理论中,在《商业概览》一书中坎蒂龙将企业家定义为按照不固定价格买卖商品的人,同时指出企业家职能是承担风险和不确定性。此后,西方学者对企业家的涵义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萨伊是最早赋予企业家突出地位的经济学家,他将生产要素的结合者称为企业家;马歇尔、奈特认为企业家是风险的承担者;熊彼特指出企业家的作用在于创新;科斯从降低交易费用角度诠释企业家;彭罗斯借鉴企业组织来考察企业家,用企业家服务概括企业家作用;卡森则定义企业家是专门就稀缺资源配置做出判断性决策的人。
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我国学者直到20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重视企业家的研究与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召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使企业家相关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逐步成为我国制定企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理论依据。周叔莲认为具有企业精神,善于经营管理使之兴旺发达的人叫企业家,或者说,用创新精神来经营管理企业使之兴旺的人叫企业家;张维迎指出企业家是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取得经营收入的人格代表;周其仁强调企业家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企业真正稀缺的资源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
综上,西方学者对企业家认识的角度各不相同,我国学者大多也只是结合自身改革的实际,沿用了西方已有的理论模式,有关企业家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从整体来说,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企业家则是关系到企业的兴衰与存亡,是整个企业的灵魂。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家应该是一个统筹全局的一般性概念,泛指那些专门对稀缺资源进行整合并作出判断性决策的人。具体来说,企业家应具备以下基本特征:首先,企业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动力要素;其次,企业家是以经营管理规模以上企业为职业,对企业拥有实际支配权,其战略决策对企业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再次,企业家能够将自身人力资本与企业物质资本结合在一起,对企业生产性活动和交易性活动进行判断性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此外,企业家能够实现企业长远发展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效结合;最后,企业家应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始终保持企业家应有的素质与精神,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还要具备敢于冒险、勇于创新的精神和分析判断、组织协调等能力。
(二)企业家是工业化进程的重要力量。现代西方经济学将生产要素划分为土地、资本、劳动和企业家才能,认为企业家是拥有一种能够实现企业报酬递增特殊能力的企业职员。企业家才能是众多生产要素中的关键要素,是企业效率的创造者,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组织实施者,更是工业化进程的推动者,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著名发展经济学家张培刚教授认为,企业家创新管理才能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发动因素之一。
1、企业家是企业的核心。企业家是企业的主心骨,是影响企业兴衰与存亡的决定性力量,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企业家之间的竞争。首先,企业家的战略决策行为决定着企业成长与发展的方向。在激烈竞争中,能高瞻远瞩,适时制定出相应战略目标、方针政策的企业家,能引导企业健康成长、蓬勃发展,否则企业就会被市场所淘汰;其次,企业家的经营理念和管理哲学是建立企业文化的基础。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是全体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信仰理念,是企业脱颖而出的无形动力。
2、企业强则国家强。企业的绩效关系到企业职工的收入、股东的分红、国家的税收。如果企业经营有方,不仅为国家直接创税,个人收入也会随消费、投资等领域再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相反,企业经营惨淡,小到个人、大到国家都要利益受损。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拥有跨国公司的数量和规模,已经成为衡量该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因此,企业的实力雄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强盛的表现。
3、企业家与市场经济。企业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贡献,在于他的市场决策活动,即发现市场,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对企业的影响,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此外,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为了占据有利地位,往往会通过寻找更为有效的投入品、引进新的生产方法、开辟新的销售渠道等方式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份额。其天生所具有的这种冒险创新精神以及开拓能力,是促使经济结构不断由低级向高级转换的主要动力。
二、我国企业家成长环境分析
企业家是推动工业化的中坚力量,是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要素。但目前在我国,真正的企业家却屈指可数,其深层原因就在于缺少优良的成长环境。企业家的成长是一个不断进行组织创新并逐步走向成功的社会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家行为除受自身素质影响之外,还不可避免地受其所处外部环境所约束,而成长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企业家队伍能否迅速壮大。在现实中,不同制度环境下企业家的成长发展表现出很大的差异。相对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家成长环境而言,我国企业家成长环境不够健全,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2008・中国企业家队伍成长与发展十五年调查综合报告(上)》综合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企业经营者对成长环境各个方面的评价处于一般水平,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文化舆论和法律环境等方面的缺陷导致企业家供给不足。
(一)新旧体制的转轨。我国企业家成长环境的大背景,是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遗留下来的弊病,诸如市场发育残缺、经济意识薄弱、法律法规匮乏、卖方市场严重等问题威胁到现代企业家的成长。这种弊病极易诱导新生的企业经营者不是依靠学习创新获取企业竞争力,而是依靠钻空子找靠山病态发展企业。扭曲的成长环境致使经营者产生寻租思想,限制了其技术品牌观念和现代企业经营理念,既不能为优秀的企业家提供发展平台,还直接导致企业经营者对传统发展路径的依赖。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企业家,竞争意识和创新素质必然先天缺失。
(二)传统思维方式的制约。对中国传统文化理解的偏激和根深蒂固的守旧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企业家队伍的成长。如,狭隘的封建小农意识将谋利看作是一种越礼违纪的不耻行为;“商而优则仕”使中国商人始终没能跳出从商为官、为官致富这一怪圈,因而也就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人格;中庸之道导致墨守成规,使社会缺少冒险创新、容忍失败的社会氛围;计划经济下的集体主义价值观虽具备形式上响亮的口号,实质上仍未完全摆脱自然经济下群体至上价值观。这些以崇尚经验、寻找依赖、惧怕风险为内容的守旧文化观念,与企业家健康成长所崇尚的自由竞争、鼓励创新相背离,对自信、热情、进取等企业家精神品质的形成,特别是对企业家独特个性、创新品质的生长,产生着巨大的负面影响。
(三)法律政策的不确定性。法律是企业家成长的保障,政策是企业家行为的向导。在我国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对企业家不够重视,法律保护不到位,政策导向不稳定,成为企业家成长的瓶颈障碍。正如张维迎举例指出,比尔・盖茨的重要行程半年前甚至一年前就排定了,而我国很多企业家的行程往往事到眼前还有诸多变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往往被大量难以预测的短期事件所左右,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在于法制环境和制度环境的不确定性。
三、营造“育人”环境,加速工业化进程
发达国家经济成功的基本标志之一是实现了工业化,其成功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必须有一批有魄力、有胆识、有远大经济眼光的企业家,经营一批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化才能顺利实现,经济才能迅速腾飞。相对发达国家,我国工业基础较为薄弱,面对不断开放的全球经济和国际竞争的挑战,培养一支具有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刻不容缓。
(一)加速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家产生于市场经济,我国企业家成长缓慢最大的环境因素就是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因此,造就现代企业家队伍,必须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企业家成长提供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首先,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让企业家真正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次,应放宽市场准入,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家都能进入市场,自由平等竞争。同时,政府应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以保护竞争、反对垄断、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为宗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企业家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迅速成长。
(二)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塑造企业家社会声誉。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舆论环境,首先要剔除传统的平均主义、官本位思想,改变传统的价值观念,培养不畏冒险、勇于创新的意识,树立企业家是现代社会一种崇高职业的观念。同时,还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企业家对民族、对社会、对企业的重大贡献;宣传企业家的开拓精神、创新精神、改革精神、竞争精神、进取精神、创业精神、求实精神和奉献精神。通过引导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尊重、支持企业家的氛围,强化争当企业创业者的价值取向。
(三)完善法律政策环境。法律制度的保护与约束也是企业家成长环境中必不可少的要素。首先,必须通过制定并实行一整套完善的企业家法律制度,确立企业家的核心地位,规范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明确企业家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使企业家能依法自主经营,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大胆开展工作。同时,对法律规范的政策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如稳定国家对企业的管理政策、稳定收入分配政策、稳定干部人事政策等,让企业家不再为政策环境的改变而左右为难。
(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家在社会上是一种稀缺的人力资本,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企业家是一种风险资本,也需要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约束机制。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能够全面挖掘企业家潜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其不断开拓创新,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又能够很好地约束企业家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使企业所有者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经营者激励通常有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两大类,经营者约束则分为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只有实现激励与约束的良好匹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企业家才能健康成长,其价值才能得以体现。
四、小结
企业家是对稀缺资源进行整合并作出判断的决策者,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并且随着工业化水平的发展而成长,在工业化进程中显示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工业化不可或缺的发动因素。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发展大国,企业家队伍却极其匮乏,探其原因在于缺少一个适应企业家成长的环境氛围。企业家成长环境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家的成长,更能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能否顺利实现。因此,营造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培养一批优秀的企业家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但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企业家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本,他的成长是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环境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在全国范围内真正实现优良的企业家成长环境还需一定的时间,不可操之过急。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培刚.发展经济学教程(修订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2.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注: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注: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注: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注: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注: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注: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
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注: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注: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注: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注: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注: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
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注: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
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我国广播电视业走向产业化的背景
广播和电视作为现代传播媒介,分别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的人民广播事业产生于战争年代的1940年,电视事业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的1958年。与西方国家的广播电视业普遍走产业化发展道路不同的是,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从诞生到1980年前后一直走的是纯事业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广播电视也开始了由纯事业型逐步向产业型的过渡。
1、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的基本情况
党的以后,党的工作中心开始向经济建设转移。我国的广播电视业随之也开始了逐步向产业方向过渡的过程。上海电视台率先于1979年1月28日宣布:“即日起受理广告业务”。1979年2月,中央电视台开办《商业信息》节目,开始集中播送国内外商业广告。1980年1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该台有史以来的第一条广告。从此,中国大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陆续都开办了商业广告业务。据统计,到1983年,全国广播电视广告营业额达到3400万元。
1986年12月,珠江经济广播电台率先建立。随后,上海、北京、武汉等省市也相继建立了经济电台。1988年9月,湖北汉江经济电视台试播。从此,我国广播电视的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逐步开始为人们所认识。
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从此,我国广播电视生产力得到进一步解放,产业化步伐有所加快。从经营收入看,以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人为例,1991年达到10亿元,2000年达到53亿元,预计2001年将达到60亿元,10年内经营收入增长了6倍。从广播电视业的资本运营来看,从80年代后期,上海东方明珠股份公司上市,到2000年初,我国已有4家广播影视行业的公司上市。再从广播电视业已经积累的物质技术基础看,截至2000年底,我国共有广播电台296座、电视台651座、广播电视台1272座、对内对外广播发射台和转播台740座、电视发射台和转播台42228座、卫星收转站368553座、专用微波线路8万公里、微波站2286座、有线电视光缆和电缆干线30多万公里、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分配电缆300多万公里,广播与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已达91.5%和92.5%,有线电视用户已接近8000万户。
我国广播电视业这些年来的经营和发展状况表明,广播电视的产业功能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2、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了我国广播电视的产业化发展
党的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首先,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的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平等竞争规律,否则就无法生存。事实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开放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社会生产所需的稀缺资源必然在平等竞争规律的作用下,按照价值规律的原则在全社会自由流动。广播电视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优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要得到所需资源,广播电视业只能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打破自我封闭,走产业化发展道路,用自己的竞争优势来吸引优质资源,否则,自己的优质资源就可能流向其他行业。其次,现代市场经济在全社会配置资源主要靠“看不见的手”,同时还要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论是“看不见的手”,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及时、准确地传递大量的市场信息和政府调控信息,这就要求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业的繁荣与发展。再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众多的市场主体之间开展竞争的重要手段就是及时获得有用信息指导其生产经营、自己的企业形象信息和产品信息以赢得更多的消费者,这也客观要求我国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业必须有相应的发展。
3、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促使我国广播电视业走向产业化
广播电视业是一个技术密集的行业,它伴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近10年来,以数字技术、卫星技术、光传输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给广播电视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决定着广播电视的节目制作质量、传输质量和覆盖范围,这些因素都是广播电视业竞争发展的手段,所以,国外的广播电视集团已经纷纷采用或正在规划新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广播电视业要想参与竞争,同样必须大规模采用现代新技术。这就出现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即技术改造所需的巨额资金从哪里来?还能不能像过去那样完全靠国家来投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国家目前确实没有能力投入大量资金给广播电视业;第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也确实没有必要为广播电视业投入巨额资金,只要允许广播电视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广播电视业就完全有可能按照产业运作的方式从市场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来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
4、产业竞争促使我国广播电视业走向产业化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广播电视面临着“内挤外压”的竞争局面。“内挤”是指行业内和国内不同媒介间的激烈竞争,例如电台与电台之间、电视台与电视台之间、广播电视媒介与印刷媒介之间以及与互联网媒介的竞争、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与其他传输网络之间的竞争等;“外压”是指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与国外的各种传播媒介之间的竞争。为在“内挤外压”的形势下求生存求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业整体和业内的各法人主体只能选择竞争,走产业化的道路。
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的理论基础
为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必要从以下一些理论层面加深对我国广播电视业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的认识。
1、广播电视经济的概念
广播电视经济是指利用电子技术和设备从事某些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的活动,或者说,是以广播电视节目经营为核心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总称。广播电视经济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其一,广播电视系统内部的经济活动。
其二,广播电视部门,特别是电台、电视台的参与性经济活动。
其三,运用广播电视媒介的信息传播,导向经济活动的协调发展。
其四,广播电视产品的直接生产和销售活动。
其五,广播电视网络经营和直接的信息经营。
2、广播电视产品的商品属性
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商品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其价值。能实现价值的商品才可能实现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根据商品的定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广播电视产品,即广播电视经济所包含的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大部分都有商品属性。
应该指出的是,在我国的广播电视产品中,新闻类节目不具有商品属性,不能完全按市场规律进行制作、交换和播出。此类节目主要由政府出资制作和播出,不以交换和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主要是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以实现社会效益为价值追求。
3、广播电视传播的经济目的
传播是一种通过载体传递信息的运动方式。传播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产物,而且随着人类生产活动范围的扩大,社会分工的发展,人类传播的方式也发生着变化,传播媒介的现代化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广播电视传播是现代人类社会出现的以广播电视为媒介的大众传播。
物质资料生产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在其活动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物质利益。同样,人们相互传播信息的活动也是为了物质利益。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传播信息的最终目的只能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地改善和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4、广播电视也是生产力
首先,根据生产力具有动态性的特点,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生产力整体系统中将逐步出现或合并进来一些新的生产力要素。广播电视是人类进入信息社会后,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而在生产力的体系中逐步表现出的一种新的生产力要素。
其次,根据现代生产力诸要素相结合的特征,要实现生产力诸要素的最佳结合,就需要一种能够准确地、及时地、快速地传递信息的工具。当前,这种现代化的传递信息的工具主要就是邮电通信、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
再次,根据生产力要素都具有生产职能的特点,广播电视也是生产力。广义的广播电视是应用电子技术从事信息生产、信息传递、信息销售的信息产业部门,是应用电子技术行使管理的部门,是应用电子技术行使教育的部门,是信息载体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应用电子技术为群众提供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服务部门。
5、广播电视事业与广播电视产业
“事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即人所从事的活动。狭义的解释,即特指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经济组织和机构。因此,以往我们所称的“广播电视事业”从狭义上讲就是由国家经费开支、不进行经济核算的采编、制作、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事业单位。
“产业”,指各种制造或供应同一类型货物、劳务并有收入来源的生产性企业或组织。这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源于社会分工和生产对象的不同。“广播电视产业”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广播电视活动所具有的经济特性,也就是说,从经济运作的方式来看,采编、制作、播出、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或机构是通过提供信息服务获得价值补偿和价值增值的,属于生产广播电视节目产品、提供节目和信息服务的产业部门。
6、广播电视业的产业定位
(1)广播电视业属于第三产业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在统计上同国外进行比较,我国开始使用第一、二、三产业的概念。1985年,我国统计局对三次产业进行划分时把广播电视业列入了第三产业系列。
(2)广播电视属于信息产业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是以生产、传播、销售信息为主要活动内容的信息产业群的子产业。把广播电视业当做一种信息产业来看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播电视自身特点决定的。第一,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每件产品和每项服务活动中,不仅包括着物质的因素,而且包含着相当的信息量。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广播电视产品的其他经营部门通过自身的特殊功能,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传递,引导社会生产要素合理有效地进行配置,促进社会生产力系统效率的提高,进而增加了产品的信息含量。广播电视的这种对生产要素的导向作用,是信息产业软功能的重要表现。第二,广播电视产品具有信息产品的基本特征,即依附性、共享性、时效性、可压缩性和可传递性等。第三,从广播电视产业的具体功能来看,它具有明显的信息产业的基本功能,即生产和传递信息的功能、导向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经营信息的功能等。第四,广播电视网络所提供的网络传输技术服务是典型的信息产业经营内容。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不仅具有已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传统的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还客观地具有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只有从理论上理解广播电视的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我们才能坚定不移地、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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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面对市场经济、信息经济和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广播电视业必须选择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走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道路。
1、充分利用国家产业政策所提供的发展机遇
1985年,国家明确把广播电视业列为第三产业。在此政策的鼓舞下,此后的一个时期,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五”计划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这预示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国家在“十五”期间将继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产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要“面向市场,推进体制创新,努力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如前所述,广播电视业应属第三产业中的信息服务业。所以,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应积极利用有利的产业政策,在“十五”期间加快产业化发展。
2、正确处理好“两种属性”和“两种功能”的关系
“两种属性”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广播电视业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与之相对应,我国广播电视业就同时具有“产业功能”和“喉舌功能”。能否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好“两种属性”和“两种功能”的关系,是决定我国广播电视产业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
首先,必须明确,我国的广播电视作为执政党和政府的“喉舌”,它自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政治宣传的任务,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价值标准。我国广播电视的这种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在今天仍然客观存在,并且是不可削弱的。与以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播电视不仅有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而且还应该有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
其次,广播电视的产业功能与喉舌功能必须统一起来,统一的基础就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产业功能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最高标准;喉舌功能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最高标准。在现代文明社会,任何产业要取得经济效益,都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前提,都必须以产品或者服务来“为人民服务”,满足人们合法的、正当的、健康的物质文化需要,只有这样,这个产业才能赢得政府、社会和大众消费者的支持,它的经济效益才能得到实现和保护。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现代文明为价值取向的社会,任何产业要实现其经济效益都必须以不侵害社会效益为基本前提。我国的广播电视作为一种具有双重功能的特殊产业,其经济效益的实现不但不能侵害社会效益,而且还必须为实现社会效益提供保证。这种保证作用就体现在,在激烈的“内挤外压”竞争形式下,广播电视只有走产业化道路,才能解放和激发广播电视本身潜在的发展活力,才能在国家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产业化经营迅速增强竞争实力,才能既保住原有的宣传阵地,又可迅速提高覆盖率和收视率以扩大新的宣传阵地,同时大幅度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质量和传输质量,有效抵御西方媒体的竞争和渗透,从而确保我国广播电视政治喉舌功能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发挥好广播电视的喉舌功能,有利于为我国创造长治久安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可以保证党和政府的治国方针政策等政治信息的及时传播,从而确保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发展,而这些正是我国广播电视业产业功能得以实现的政治保证。
所以,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在追求效益的时候,必须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起来,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其经济效益,这是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
3、明确产权关系,培育自我积累机制和平等竞争机制
我国广播电视产业诞生以来,一直是作为事业单位存在的,其开支全部由国家负担,按预算供给,其产权当然都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国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但1979年以后,随着中国广播电视广告业的发展和广播电视机构自身资本经营积累的增多,广播电视业的投资结构由国家一元结构逐渐转化为国家投入、广播电视机构自身资本积累投入和借贷经营的三元结构。随着产业的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规模越来越大,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积累的资产也越来越多。但资产特别是增量资产的权益和权利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了。广播电视机构越来越关心,三元结构的投资收益如何分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积累的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是属于机构还是国家所有?谁拥有最终的支配权和交易权?法人产权与所有权、经营权到底是何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如何监督制约?这些产业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无论是在国家颁布的现行广播电视法规中、政策中,还是在当今的广播电视理论研究中,都找不到确切的答案或解释。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造成政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为“人治”提供了弹性空间;另一方面造成广播电视机构缺少必要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随意性和无政府主义倾向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一方面挫伤了广播电视机构资本积累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广播电视机构采取不计成本的粗放型经营方式,有意隐瞒真实经营情况的体制和机制漏洞。如此经营,中国广播电视产业资本何以大规模积累并积累到足以与国际广播电视集团竞争的规模?而不解决产权问题和资本积累的动力问题,又何以改变这种经营状况呢?
另外,产权关系不清,造成广播电视产业内部的不平等竞争。例如,中央级的电台、电视台就可以借助国家的行政命令,要求全国各地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站)无偿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扩大覆盖率和收视率所带来的收益完全由中央电台和电视享,而转播成本却要地方电台和电视台来承担。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同样存在利用行政命令转嫁成本、独享成果的情况。这种不平等的竞争严重制约了广播电视产业内部的协调发展,其根源就在于广播电视产业内部各法人实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
4、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为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创造需求
如前所述,传播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产物,而且随着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具体说,国民经济在以下方面的发展都会推动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一,努力扩大经济总量,可增加对广播电视传播的需求。
第二,加快开放市场,扩大和深化专业化分工,这样,信息沟通需求的增加必然会促进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供给的增加。
第三,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也可以带来对广播电视传播需求的增加。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人民的“文化需要”主要包括娱乐的需要、获得知识的需要、了解国家政治和社会信息的需要等。广播电视恰恰就具有满足人们这些需要的功能。所以,只要坚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方向,我国就必然会选择在大力发展物质生产的同时加快发展广播电视等服务产业的道路。
5、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创造条件
广播电视产业属于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得以充分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社会的城市化水平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的快速发展也离不开城市化的发展。其原因主要有三:(1)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整个社会的人口中城市居民比例的提高。而城市文明客观上要求或者说逼迫城市居民必须尽量多地掌握知识和信息,这就意味着城市对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的大量需求。(2)实践证明,城市经济的生产效率一般都要远远高于农业,因此,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就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相应的,城市居民对于广播电视产品的购买力也就远高于农村居民。有购买力的城市自然就会支撑广播电视业在城市快速发展。(3)城市与农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城市居民居住集中,而农村居民居住分散。这就造成在城市发展广播电视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成本要明显低于农村。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广播电视产业更倾向于优先在居民集中的城市发展。
6、完善法律,确立广播电视的产业地位
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发展中仍然存在障碍,其根本原因在于广播电视产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现有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广播电视的双重属性,只强调了它的政治属性,没有提及它的经济属性或产业功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支持和规范的产业就难以健康发展。
7、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广播电视集团化,就是若干实体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联合、兼并、控股等方式形成广播电视集团的过程。这也是借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加强分工、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过程,是追求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过程。
面对国际传媒集团和我国报业集团的竞争压力,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目前的体制和组织结构不改革就不可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壮大。我国广播电视所面临的体制矛盾主要是“散”、“滥”和有“系”无“统”,即台数大多、实力普遍较弱,体制上是条块分割、以块为主,产业内部竞争过度,缺乏合理的分工与合作。我国报纸产业为适应即将到来的国际媒体竞争,从1993年开始,成立了“广州日报报业集团”等一系列报业集团,现在这些报业集团已经成为广播电视业的强劲竞争对手;而国外的众多势力很强的媒体集团也正在千方百计地想进入我国传媒市场,虽然我国目前对国外媒体尚采取非关税壁垒政策拒之门外,但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的现实选择考虑,我们必须立足于抓紧时间增强我国媒体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而不能长期依靠政府的行政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必须抓住现代信息技术带来的机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原则,抓紧集团化整合进程,走集约化经营之路,才可能在更激烈的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
8、妥善解决产业发展的投、融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