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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双主体说; 理论困境; 理论共识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1-0001-03
主体和客体及其关系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中争论较多的理论前沿问题之一。本文试通过对“双主体说”理论困境的分析,聚焦思想政治教育关于主、客体论争的分歧,阐述思想政治教育作为动态的实践过程和认识过程,引进主、客体概念的必要性,重申思想政治教育与哲学不同,思想政治教育从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上来界分主体、客体。强调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客体地位并不能消减其所具有的主体性,教育对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主体,并试图通过在理论上的一些约定,商榷分歧,寻求理论共识。
一、“双主体说”的理论困境
在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的讨论中,多数问题的争论焦点不在于教育者是否可以成为主体,而在于教育对象是否能成为主体。目前,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讨论中,不少人认同“双主体说”。“双主体说”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互为主客体,从施教过程看,教育者是主体,教育对象是客体,从受教过程来看,教育对象是的主体,教育者是客体。这种观点是“双主体说”最普遍的说法;另一种说法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符合哲学认识论中关于主体的界定,即双方都是有意识、有目的、并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认识活动的现实的人。因此,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应该成为主体。
由“双主体说”衍生了“主体际说”,“主体间性说”。“主体际说”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在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互动交往过程中,通过“主体——客体——主体”的转化过程实现的,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结成“主体——主体”的关系,即一种主体际关系,或主体之间的关系。
“双主体说”在理论上论证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动作用,在实践中提升了教育对象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对发挥教育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双主体说”在理论周延性的解释上遭遇一定困难。
首先,“双主体说”转移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矛盾。在哲学认识论上,主体和客体是相互依存的概念,主体是指有意识、有目的、并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客体是指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没有客体,就无所谓主体,反之一样。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当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成为主体的时候,那么,谁是客体?有的学者认为,“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二者都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是复数的主体,他们把教育资料作为共同客体,与教育资料构成‘主体—客体’的关系。”[1]把“教育资料”认定为教育客体很难具有说服力。按照“客体是指主体实践和认识的对象”的一般界定——这种常识性的、被学界普遍认同的理解,是不可以随意颠覆的,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资料成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主体方的实践和认识的对象,那么,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客体矛盾,将转换成为以教育者、教育对象为主体方和教育资料为客体方的矛盾,这样的表述转移了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矛盾的规定。
一般认为,主体与客体是构成认识过程的主要矛盾,这句话转换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就是“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观念和思想政治素质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之间(通过教育者传达)的矛盾。”非常明显的问题是,“双主体说”中的教育者主体与教育资料客体的教育方向是一致的,两者之间应该理解为没有矛盾才合乎逻辑;而教育资料客体的确具有是否能被教育对象主体接受的矛盾。如此一来,主体方的两个主体与“教育资料”为客体方的关系发生了方向上的不对应和距离上的不平衡状态。更主要的问题是,“双主体说”把对“教育资料”认定为客体之后,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无意地转移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矛盾,将教育过程的主要矛盾由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及其思想认识的矛盾,转移为教育者、教育对象与教育资料的矛盾,如果仍然坚持教育过程的主要矛盾是“教育对象的思想政治观念和思想政治素质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那么,“教育资料”成为教育过程的“客体”显然不能成立;如果坚持教育者、教育对象与教育资料的矛盾是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主要矛盾,“双主体说”还将面临对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对象、思想政治教育学体系结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自圆其说的解释。
其次,“双主体说”在实践中“一视同仁”地对待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或多或少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责任意识。教育者是受国家委托承担对教育对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思想政治教育者代表一种责任和使命。在教育过程中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虽然教育对象起一定作用,但主要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者主体作用的发挥程度,而不是相反。“双主体说”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变成了两个主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模糊了教育者的责任意识。
再次,“双主体说”的两种说法,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是,同时关照两个过程,导致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混淆;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与哲学对主、客体界分的不同。“双主体说”第一种说法认为,从施教过程看,教育者是主体,教育对象是客体,从受教过程来看,教育对象是的主体,教育者是客体。这种“双主体说”也可以转换为“双客体说”。这里,所谓“双主体说”或“双客体说”都是同时关照了教育的施教过程与接受过程,换一个角度,如果只是对于其中某一个过程来说,是否可以回归到“单一主体说”呢。
双主体说的第二种说法是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符合哲学认识论中关于主体的界定,因此,教育者和教育对象都应该成为主体。这种说法的哲学依据是正确的,但是,思想政治教育施教过程的特殊性在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客体不是从人与物的关系上来划分的,是从人与人在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与被作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相互关系上来划分的。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主体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者的主体性表现为主导性、创造性和前瞻性。即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思想政治教育者起主要和支配的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要求勇于探索、具有开拓创新能力,能够根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观规律和教育对象的思想现状,预见教育对象思想的未来发展,引导教育对象养成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者作用的客体,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与思想政治教育者构成工作关系的人。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工作对象,具有一定的受动性、可塑性和受控性。当然,教育对象也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主体,其主体性并不因为他们处于客体的地位而被泯灭,这种主体性表现在:教育对象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能力,决定了他们在接受教育中的投入与参与程度及自觉接受教育的态度;教育对象具有的自我驱动的实践能力,可以对自己的教育活动进行支配、控制和调节,发展和完善自身,以达到自己设定的预期目标;教育对象具有反观自省的认识能力,可以把自己的思想观念、道德认识作为自己的检讨对象,认识和评价自己的思想、情感、兴趣、爱好和行为动机等,教育对象的这种自我省察能力是使思想教育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教育对象还具有内在的价值尺度等。上述教育对象所具有的主体性并不能改变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的客体地位,不能否定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所处地位与作用上主体与客体的基本关系。
二、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进主体和客体概念的必要性
由于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引进了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对谁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谁是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于是,有的学者认为,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有“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已足够说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本质,没有必要引进哲学认识论中“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将问题复杂化。
本文认为,教育者和教育对象是思想政治教育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所具有的单一性、关联性与内在性,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关于要素的约束条件,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讨论中,无论是三要素说、三体一要素说,还是四要素说等都把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视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要素,这是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为数不多的无分歧问题。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构成要素,是在实际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还没有发生时就已经先在地被规定了的。因此,我们对思想政治教育要素做静态描述的时候,用思想政治的“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说明问题是适当的。也就是说,当我们把教育者和教育对象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这个有机整体的原始的,静态的主要组成要素时,这两个概念是够用的。但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又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和认识过程,当我们超越了实体性论证,进入认识论时,当我们着手分析思想政治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在这一过程中它们之间生动的丰富的相互作用的性质时,“教育者”和“教育对象”这对概念就显得有些词不达意了。引进哲学认识论中的“主体”和“客体”这对概念,可以更加清晰地阐明思想政治教育认识论系统中,教育者和教育对象在它们密切的联结关系中,双方相互作用的轨迹,相互作用的性质和相互转化的情景,对教育者和教育对象的角色、地位、作用进行深刻的描述和科学的定位,对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者与教育对象关系的特殊性进行深入的哲学反思。所以,这对范畴的引进对描述思想政治教育动态过程是必要的,不应该因为有聚讼争论而放弃引进。
三、化解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争论的理论约定
对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客体的讨论,之所以出现单一主体说、双主体说、多主体说、主体际说或主体间性说等对主体和客体认识上的许多不同理解,主要在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上存在重大分歧。因此,要确定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客体,如果在理论上有两方面约定,可能对取得讨论共识有所裨益。
第一,从特定的视角出发,确定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可以分解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交融的两个过程,即:教育者的施教过程和教育对象的接受过程。在考察主客体关系时应该从特定的过程来确定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而不能同时关照两个过程。虽然,在实际的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有时是不可分割的、相互交融的。这正象任何事物的质和量在现实中是相互结合的,没有脱离了质的量,也没有脱离了量的质,如果一个东西的“量”为零,它的质也就无法存在了一样,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对“质”、“量”、“度”三个概念在理论上做出分解,对什么是质,什么是量、什么是度,做出理论界定,这种理论上的抽象与剥离对分析和理解问题是必要的和必须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虽然在实际的发生过程中是同时的、不能分离的过程,但是,我们仍然可以进行理论上的剥离,确定我们的研究视角是教育的施教过程还是教育的接受过程,如果同时关照这两个过程,随意转换视角,则不能说清谁是主体,谁是客体。
第二,在思维实践中把思想政治教育的某一个阶段从整体中暂时分离出来,以便集中搞清问题。如上所述,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表现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相互交融的施教过程和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又是相互连接的,如果我们对这两个过程不加以暂时分离,就不能清晰地呈现出主、客体的关系。正如在我们的经验中,时常遇到事物发展的连续的因果链条,如:摩擦生热,热引起燃烧,燃烧引起爆炸。确定“热”这个现象是原因还是结果,必须把某个阶段先从因果链条中分离出来。如果我们不把特定的因果关系从联系着的因果链条中暂时分离出来,就不能最终确定“热”这种现象是原因还是结果。同样道理,如果我们不分离思想政治教育的阶段,进行分解研究,就不能最终确定哪个是主体,哪个是客体及其它们之间的关系。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对象能否成为主体?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教育对象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成为主体:一是从接受过程的视角来说,教育对象可以成为主体。教育对象从已有的思想基础出发,在接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对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进行选择、内化、整合等,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自己思想认识、品德修养,不断推进自身内在精神素质建设,不断进行主体重构,实现思想品德的丰富和发展而成为主体。二是当教育对象在进行自我教育的时候,由于教育目标、教育内容乃至教育手段不是由思想政治教育者规定,而是由教育对象自己根据社会客观要求设定,自己成为自己的教育者;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由外在社会教育向内在疏导教育转化,根据自己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把外在的压力变为内在的动力。所以,从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定义来看,教育对象进行自我教育时它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承担者、发动者和实施者而成为教育的主体。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 存在的问题 解决对策
1经济适用房的作用
随着房价的上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成为了各级政府关注的问题。应该说自经济适用住房推出以来,为中低收入家庭置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能够拥有自己的房产。
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中国构建新的住房供应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确实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曾发挥了带动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的作用。如果没有经济适用房这个中间层次,把城市居民完全推向商品住宅市场,或者让其进入廉租房体系,肯定是不现实的。
2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问题
2.1经济适用房没有真正帮助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
国家实行经济适用房政策目的在于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而实践证明低收入群体和经济适用房毫无关系,他们根本就买不起所谓的经济适用房。毫无疑问,最需要帮助的是那些低收入而且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贫困户,而不是一味地为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生活锦上添花。在经济发展中,政府必须照顾弱势群体,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这应当责无旁贷。在任何社会,中等收入家庭必然是大多数,如果政府的政策是补贴中等收入者,那就等于增加货币的发行量。在社会总财富没有增加的情况下增发货币,必然会引发通货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庆幸政府用于补贴的财力物力资力是有限的,面对占大多数的中等收入人群,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补贴。经济适用房是有限的,即使在违背经济学原理的前提下,也只有一部分中等收入家庭能购买到经济适用房,这显然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给中等及中等以上家庭给予补贴提供经济适用房,而忘却了真正应该帮助的低收入群体,这不仅误导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不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社会救助体系,更是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有违公平。
2.2经济适用房的实施滋长了寻租腐败
国务院1998年23号文件规定:经济适用房主要由国家统一下达投资计划,房地产公司开发并对外销售,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划拨或招标投标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批准的收费减半征收,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从文件中不难看出经济适用房形成的大概程序如下:国家下达投资计划-政府行政划拨土地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提供土地-房地产商开发-政府指导价下房地产商对外销售。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把权利下放到地方政府,不管是采用行政划拨还是招标投标方式,最终由地方政府决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这个环节就牵扯到了开发商的利益,经济适用房虽然价格比一般商品房低,但是在政府一系列优惠政策下,仍然有着很大的利润可图。而资源是有限的,在利益驱使下房地产商必然会为谋求这一获利机会而对相关官员有所“表示”。房地产商在政府指导价下对外销售这个环节又涉及到了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尽管政策一再规定房地产商的利润不能超过3%,但是房地产商的开发成本及其相关费用是由房地产商自己计算的,这又涉及到所谓的行业隐私不能公开,行业隐私的不公开就难以预测和掌握真正的利润空间有多大。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在原来隐藏成本的基础上房地产商仍然有向相关官员谋求更多利润的余地。当然作为经济人,房地产商的“有所表示”以及活动费用的成本必然会带来超过付出的更多的利润和好处。
当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对外销售时,由于价格上的优势必然会有超过供给的需求。经济适用房有限,当需求者形成排队奇观时,“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政府官员掌握着分配大权,在同等条件的需求下,必然是“关系”优先,而这关系又怎么少得了权和钱?只要行贿的成本低于两种渠道的差价,行贿就不可避免。我国的经济适用房是因需而生的,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在房地产市场还不健全,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着资源分配权利的现实下,寻租腐败是难以杜绝的。
3解决对策
3.1规划建设真正适合低收入群体的经济适用房
3.1.1调查实际情况,确定低收入标准
房地产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惟一性。各地区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工资也有差距,所以地方政府首先要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确定低收入水平标准。低收入水平一般包括:户平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地区平均购买力等等。
3.1.2根据低收入标准和贫困状况设计建设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帮助对象是低收入群体
因此经济适用房的标准面积要满足低收入标准的要求,符合低收入群体的购买力。与此同时政府还应该大力发展二手房市场,鼓励低收入群体购买二手房。二手房虽然在性能上可能比不了新房子,但是在价格上比较便宜,而且面积适中,对于低收入家庭比较经济实用。经济适用房只是一个称呼,只有满足需要的真正能解决问题的,无论是新建的还是原来就有的旧房子都可以是经济适用房。如此一来购房者既可以有自由的选择空间,又可以减少国家的补贴压力,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真正让实惠予人民,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
3.2完善经济适用房土地批租及分配制度,减少寻租腐败
经济适用房的寻租行为并不是简单地将一部分利润从房地产商处以及部分购房者手中转移到相关政府官员的私囊中。寻租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是巨大的。要降低危害和影响只能设法缩小寻租空间,减少寻租腐败。笔者认为,应当从经济适用房形成过程着手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前面已经分析得出了经济适用房的运作过程:国家下达投资计划-政府行政划拨土地或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供地-房地产商开发-政府指导价下房地产商对外销售。土地既然是由政府行政划拨或是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决定使用权,那么政府就有可能且可以不经过房地产商自行开发;既然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那么由掌握实际情况的政府来分配就更合适。由此经济适用房的形成模式就变成了:国家下达投资计划-政府自己开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去掉了由于政府土地批租政策而导致的寻租空间,另一方面去掉了政府指导价下的开发商对外销售,由政府直接分配减少了由于房地产商虚报成本、扩大利润空间而产生的寻租行为。经济适用房作为准公共产品,职能上应当由政府提供即财政补贴,政府选择合理的供给制度进行生产,政府对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管。
3.3经济适用房需要从制度上动“手术”
对于高价倒卖房号、富人买经济适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取消购房资格,并要实行惩罚。这就要求建立一套从轮候、申请、审批到事后跟踪等完善的管理监控机制,使经济适用房真正为该享受的人所有。只有制度完善了,经济适用住房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此外,在产权上,“经济适用房”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出租、出售。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是帮助你解决住房的,而不是给你营利的。
目前,国家已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标准,同时对建筑节能做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应该看到政府各职能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全面有效解决好建筑节能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 建筑能耗逐年大幅度上升。根据其特点北京市建筑能耗可分为三部分:建筑采暖能耗占北京市建筑能耗总量的约55%,城市住宅建筑除采暖外的其他能耗(炊事、用电、生活热水等)占17%,城市公共建筑除采暖外能耗占28%。北京不仅应该在建筑节能方面走在全国前面,而且应该走在世界的前面。
针对北京建筑节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五方面的建议:
完善北京市建筑节能的标准、规范、法规、评价体系
目前北京市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总体上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指标低、不够系统和全面;缺少相关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具体表现在:
1) 在建筑前期的选址、规划、方案设计、招标比选、技术设备选择标准等阶段的建筑节能细节规范制定还是薄弱环节。
2) 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 亟待补充和新标准出台。
3) 建立全面的建筑分类节能评价体系。
4) 结合建筑分类节能评价体系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全面和有深度地普及科学的建筑节能观念
建筑能耗不仅取决于建筑形式,用能设备及运行调控,更在很大程度上与建筑使用者的行为和其对室内环境状况的要求有关。
1) 要在全市大力宣传和普及广义建筑节能观念。从小学、中学和社区基础教育抓起,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细节做起。
2) 要在生活中大力提倡行为节能,要求随手关灯,下班关电脑,关空调,节水节能,低碳生活。
3) 要在观念上大力宣传自然优先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因地制宜的和谐生活理念。
做好公共建筑节能的社会化管理
由于公共建筑范围广,数量多,节能潜力巨大,做好公共建筑节能社会化管理,对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帮助公共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强全体国民的节能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能的良好氛围都有很大的裨益。
1) 建立合理的公共建筑分级管理标准。
2) 充分利用和优化公共资源配置,达到合理共生。
3)政府做好节能平台管理系统。
4)支持社区义工机构的建立。
推进公共建筑合同制能源管理
1) 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投资服务机制。这种机制就是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搞节能改造,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来支付改造成本,是一种双赢做法。
2) 建立、培育和选拔一批合格的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公司。
3) 建立合同制能源管理的标准和评价体系;同时建设一支专家为参谋、执法队为主体、企业节能专干为基础的节能工作队伍。
4) 政府贷款资金的支持。
解决好目前建筑节能技术的重点
1) 抓好既有建筑供热管网改造
2) 大力提倡科技创新
3) 建立分类建筑的评价体系
4) 控制城市超高层建筑建设
那么,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我们从哪些方面展开和推进呢?《决定》讲了六个主要内容: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关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有“突破”,一是“两个都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两个都是”是首次提出;二是强调“两个毫不动摇”,一个是毫不动摇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同时要发挥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活力、引导力;二个是毫不动摇鼓励、引导、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此外,还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新突破是“以管理资产为重点,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也是过去多年讨论最后形成的共识,在《决定》中给予肯定,指出了下一步国企改革的方向,是以管理资本为重点,不是管理一个一个的国有经济实体,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思想上的飞跃。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2020年国有资本收入上缴比例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现代市场体系大家都比较清楚,这些年一直在讲,主要讲整个中国的市场体系不够完整、不够统一,是割裂的,地区封锁的,特别是以行政区划各自出台优惠政策搞市场封锁的现象,改革开放三十年都没有根除。所以,《决定》中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二部分就是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决策等等。并且,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要建立起来。
这次《决定》讲了,对公共产品、基础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不是一放了之,哪个地方放了以后不行,你就不能放;有的地方没有放,就应该放。很清楚,竞争性环节一律放给市场决定,不能竞争的环节叫做网络型的垄断环境,叫做自然垄断,是由于经济原因导致的,只有一家投资才合理,多了就浪费了。构建现代市场体系中还有一个亮点,实行负面清单之外一切领域都可以进入。《决定》中提出很有分量的是“清除和废止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严禁和惩处地方政府私自设立优惠政策”。
政府职能转变
在政府职能转变中有很重要的亮点,“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物的干预”、“投资审批的进一步放开”。《决定》中说,“除了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之外,一律放给企业自主决策,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这样的话,我们的自主决策空间就大了。比如,2013年国务院放了3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
那么,在政府职能部门转变中要设立的理念,是许可性法律,不许可政府就不能做。法学界说得很清楚,对老百姓来说、对市场主体来说,是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经济学界宣传这个理念宣传得比较多。但是,另一条宣传得不够,法学界讲的对政府而言,法不授权即为禁止。这种理念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也说了要依法行政,民主法制建设也有很多突破性的规定。
此外,还要去行政化。讲到事业单位的改革,明确提出要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行政级别。一是利用营改增的契机,端正政府行为,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二是在非行政性领域大力度推进去行政化,将国有经济、学校,特别是高等教育、医院、科研单位、文艺单位、新闻单位等等,都应该按照专业性、技术性、行业性的规律去发展和管理。
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是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转让,以及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是大家关注的小产权房。不是说它能够合法化,我说的突破是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抵押、担保、转让,是农民住房使用权的抵押、担保、转让。请注意,没有说所有权。现在,这两个问题的难点在哪里?首先是要确权,什么权力是你的?所有权不是你的,是集体的。所以,小产权房在这一点上不能转让。再有,农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抵押、担保、转让,通过使用产生收益叫做用益物权,在过去是不能转让的。所以,在这个时点上又要很谨慎,必须符合土地使用规划,叫做用土管治,不符合的不管你是已经转变为个体私有了,还是集体所有,通通不得买卖。
三是户籍改革。《决定》讲了,全面放开建制镇、小城市户口落户县城。户籍改革不是逼所有人都搬到城市去,农民交出土地得到一纸没有福利的城市户口,那有什么用?所以,为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入股,这是最重要的,农民离开土地权益保障谁提供?必须做好这个制度设计,否则,我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人口城镇化。
财税体制改革
一是透明预算。你不能胡作非为,你的开支有没有预算保障?人大通过不通过?这是很重要的。透明预算中现在叫清理,并且一般不再实行各种专项事业与财政支出挂钩。现在,中央要集中更多更大的事权,减轻地方的负担。同时,把中央不该管的微小事权放给地方,增加地方的一般财政转移支付,不规定用途,你自己去因地制宜,尽量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是带着项目的,要到中央各部委去跑步前进的,把那个尽量压缩。但是,也还有比如地方扶贫项目,是带着专项转移支付的,要尽量减少,更多的用一般性转移支付,这是非常重要的财政体制改革。
二是完善税制,特别是完善现有中央、地方的税收体系。增值税是间接税,直接税是谁也转嫁不了的,即: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这三项是直接税,将来是直接税收的主要来源,地方政府将来主要是这三项税收,再加上一般转移支付。如果还不够怎么办?允许地方发债,解决城市融资难的问题,这次的《决定》又开了一个口子。《中央预算法》原来不允许地方发债,只有五个城市在试点,当然是先试点再推广。现在,《预算法》就要改了,《物权法》也要改,许多过去规定不允许的,这次改革要突破了。
摘 要 建筑项目中的经济成本所包括的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因此在经济成本管理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问题,建筑项目财务管理部门必须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对经济成本的核算、结算做好审核,切实将建筑经济成本中的资源浪费问题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下面本文就对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 建筑经济 成本管理 解决措施
引言:为提高建筑企业经济效益,必须要加强其成本控制。建筑企业在控制成本的内容上相对较多,种类也比较复杂,同时还要考虑建筑管理人员的工资、社保、办公费用等,如果要想提高建筑经济成本的有效管理,就需要对建筑成本的各个环节问题进行有效管理。下面本文就对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进行探讨。
一、目前建筑经济成本管理常见问题
(一)建筑项目决策中的成本问题
这个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最高,达到65%以上,直接影响了建筑项目之后的各个阶段。项目建设的标准决定这个阶段工程造价的大小,同时标准建立的合理性决定整个项目投资的成败。但是在工程造价方面主要存在提醒和督促建设管理部门充分论证和调研的问题,建设项目的主要经济指标、建筑面积、规模、等级等是这个阶段审核工作的重心,最终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
(二)建筑项目设计中的成本问题
工程造价最有效和比较难以控制的阶段是设计阶段,这个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方案设计三个部分。其中方案设计的内容有:要与确定的设计标准保持一致;技术方面的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如项目全寿命成本的分析、单位面积造价的分析等;投资估算和编制方法和依据是是否符合规定。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建筑成本的主要问题是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的经济浪费。
(三)建筑施工阶段的成本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的进度中,按照工程合同中的结算形式,结合施工工程的具体监理情况以及工程预付款的实际情况,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在结算过程中的经济成本进行有效的管理,成本管理受到建筑施工进度的影响。按照规定建筑项目需要进行二次招标,对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进行重点审核,确保与原合同原则具有一致性,在同一个工程中避免出现两种不同的记价方式或原则,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暂定金额对招标的组织工作进行落实。设备采购,重点是审查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查人员参与其价格核定和询价工作,对采购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合同履行中的成本问题,合同更改的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按规定的条款执行合同;由合同分包、技术工艺、不可抗力、安全施工、工程转包等引起的事件;对反索赔资料和证据等准确及时进行搜集。
(四)建筑工程结算的成本问题
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依据,是否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符合核定价格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定额单价是否严格执行;建筑竣工工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建筑经济成本的合同规定,有没有准确和真实的合同变更价款计算等。
二、建筑经济成本管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体系
首先是在建筑成本管理中建设财务主管的负责人员,这一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和执行建筑项目的成本管理,同时在建筑成本的每一个实施环节以及每一项设计成本管理的工作都有专门的人员来管理,不仅要确定整个项目的质量以及建筑时间的要求,而且要进行经济成本的目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建筑任务、工程目标、措施过程。在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中可以结合项目的根本目标来实行奖励以及惩罚的措施,完善经济成本的监督考核制度,特别是在对待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工程经费评估的时候要进行同步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成本开支的有效性、工程结算的合理性、实际成本的最优性。
(二)改进工程建设材料承包制度
建设项目成本的主要构成是建筑过程中所需的材料,所占比例为70%左右,建筑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控制材料成本:提前消化涨价因素;对材料使用量和购买量实行严格控制和限制;公开招标、择优录取,为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保证,签订长期有效的合同,这样可以使暗箱操作被杜绝,回扣现象减少,价格低、质量好、距离短的原则能够有效的被遵循,对工程造价最大限度的实行了控制;合理规划火电工程中的用料问题,避免等待,反思并总结建设中的浪费现象,这样可以合理控制建设初期的成本从而使投入资金降低。
(三)建立建设项目成本管理制度
在建筑经济成本管理中所涉及到的成本核算制度以及经理责任制度是解决成本管理问题的主要方面,建筑企业在有效发挥核算部门工作效率的同时可以利用这一制度来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实现员工的能力最大化;在建筑成本管理的核算方面,实行员工的能力考核更新。建筑队伍、建筑材料、管理人员、工程问题都需要建立良好的制度来控制建筑项目的成本管理问题,实现利益最大化。当然在不同的建筑企业中需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成本的管理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正,为自身的利益发展寻求最可靠、科学的方法。
(四)加强建筑经济成本管理的评估工作
成本控制的目标在企业中制定了之后,必须及时分析比较实际发生值和成本计划值,从而使成本目标保证实现。控制步骤主要为:通过比较成本计划值和实际发生值之间的关系,看是否出现成本超支的现象;分析两者不一致的原因,对偏差发生的严重程度和原因进行确定;结合产生成本偏差的原因,按照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措施,从而实现缩小成本;最后检查和跟踪工程的进展情况,对措施实施的效果和执行的情况进行核查纠偏。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各个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激烈。然而,企业成本管理能够从根本上帮助企业集聚财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就要求建筑企业首先从根本上解决经济成本问题的管理,做好经济成本的控制,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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