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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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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职能,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水利监理工作总结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

近年来,随着水利水电工程的不断兴起,逐渐的形成新型的水电工程,将集防洪、发电、航运、旅游等为一体,工程的组成越来越复杂。这就更要求我们更要注重其对环境的管理和监测,它是发挥工程效益,减免工程的不利环境的重要措施。通过研究发现,水利水电工程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是工程可行性的主要限制因子之一,其问题的严重性具有敏感的特点,为此,国家专门设立了相关的机关单位对其合法性,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由此可见,环境的管理和监测是水利水电的重要环节,要想稳步快速的发展必须抓好相关的管理。

1 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的特点

要想制定解决环境问题的措施,首先应当对其影响的环境特点了如指掌,才能有针对性的建设。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主要的特点是影响的区域范围广,一般可分为库区、大坝施工区、坝下游区。在工程的建设中,这些都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可以采取一定的减免措施。

1.1 库区的影响表现通常是生物多样性、水质、水温、环境地质、人群健康、土壤侵蚀、社会经济等因子,主要是库区中水质的影响。决定其影响的因素主要包括水库淹没和水库水文情势的变化。

1.2 大坝施工区的影响表现在是施工人员的健康、施工区卫生、水质、大气、噪声、景观等,主要的因素是施工时间的长短。

1.3 坝下游区的影响表现在是水文、河势、水温、水质、水生生物、湿地资源、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等,但是其影响不全是弊端的,也有利端的一面。其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大坝调蓄引起的水文情势变化。由此看来,要想改善工程的环境带来的隐患,需要在这三方面加大投入,时时刻刻重视相关的动态变化。

2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管理与监测相关措施

要想管理好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首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环境的相关方案,理论结合实际,组织专业的讨论研究小组,仔细分析当下的形式,认真总结经验,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问题以下是本人在一地区做的拟定计划。

2.1 工程环境管理体系工程的环境管理体系由工程业主、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施工承包商、合同服务提供方和世界银行环境官员等组成。各个部门一定要尽责履行相关的任务,在完成自己任务的同时,与其他部门相辅相成,互利共赢,在实际工作中,分配好自己的工作关系。有矛盾出现时,相互协调,不能僵硬的持续自己的观点,讨论的形式解决纠纷问题。例如,环保移民部经理由公司一名副总经理兼任,另配备5名专职人员,不怕人员多,并不是多人力的浪费,而是为了把工作做的更到位更完整。

2.2 工程环境监测体系工程的环境监测体系主要由工程业主的环保移民部和有关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组成,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这些部门的设立还不够完善,应当加强其管理范围落到实处,所以要将工程环保移民部委托有关各类监测机构,完成和规划相应环境因子的监测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效率。把容易忽视的问题,具体化详细化,有利于快速有效的解决。同时,对于监测机构在技术力量和仪器设备上的使用,也有很大的优势,减少了固定资源的浪费。

2.3 工程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的主要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成果,所以必须分析好相关的影响内容,根据其影响环境的因子,制定针对性的策略,通过对实际情况的总结,环境影响主要集中在旋工人员健康、水质、大气质量、噪声、施工迹地、水生生物,土地利用、库区生态环境、水土流失等方面。工程业主环保移民部实施环境管理与监测的活动,一定要安排的妥当,在上级政府部门来检查时。给予详细的检测内容表格,使其一目了然。

2.4 做好库区的动态水质监测。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是动态的工作,工作人员应当定时定量的进行巡查,这就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部门密切配合起来,并且要开展取水许可水质监测、责任河段水质监测、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突发事故水质监测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等。把各项需要监测的工作必须落到实处,然后适当的做工作总结报告,详细的记载相关的数据和相关的内容,及时的向上级汇报情况,同时,为政府提供很好的规划和决策依据。

2.5 环境监理的岗位职责

施工区开展环境监理的一项重要责任是,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环保设施落到实处,不能纸上谈兵。环境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实施意见》中相关的职责,按其规定,把工作做好。环境监理人员应对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提出自己的意见,并且参加完工后的工程验收中关于环境的影响是否有破坏的建设,保证与环保有关的单元验收必须有监理师的签字,保证每一个监理师对工程中有关环境建设的那部分,清楚的了解。

3 环境管理与监测的思考与建议

3.1 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是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

施工期环保费用是间接计入标底的,然而环境保护效益是通过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表现其价值的,投资主要来源于承包商,导致其投入没有产出的“负效益”。所以环保工作,必须有强制性和被动性。

3.2 完善合同标书环保条款

合同标书有关环保条款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但是监理的依据是合同书,这就要求完整的规定。并且注意细节问题的规划,很多严重问题的出现都是因为对小问题的忽略,导致越积越多,最终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在招标设计阶段,深化环保工作、规范技术等有关环保的工作是环保的理论保障。

3.3 环境立法的实施

环境立法能够为环保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强制性的保障,如果有违反的人员,要根据其规定,给予一部分的处罚,警告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处理环保的问题。只有通过环境立法,才能在资金上、组织管理体系上,有效的保证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理的工作正常的开展。我国目前的工程建设中,立法的相关规定十分匮乏,应当及时加强。

3.4 组织机构

承包商以及分包商是施工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想保证其正常的运行,必须加强其组织机构的建设。要求现场经理和高级职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很强,并且专业知识要够硬。在环境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组建自己的环保机构,在现场监理临时的办公地点,对施工的动态管理进行定时的巡查。由此看来,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是水利水电工程中环保工作做好的重要保障。

4 总结:

总之,通过本文的论述,了解到我国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管理还存在问题,需要及时有效的策略针对性的解决,这就要求加大监测等一些措施。通过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的拟定,规划工程的建设系统,加强各个部门的责任意识,规定工程业主、施工承包商、合同服务机构的责任,严格监督履行的义务。在施工的过程中。要不断的总结经验,根据实际的勘察状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开拓创新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策略。

参考文献:

[1]范群杰.高琦河流信息档案系统的构建与应用[J].东北水利水电,2008(11).

[2]夏世民.水利事业应发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独特作用[J].经济师, 2010(01).

[3]谷朝君.潘颖输水工程环境监理探讨[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