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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初,银监会《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2011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方法和更高损失吸收能力》,提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方法,从全球活跃程度、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5个维度,采用12个指标评估银行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并要求相关银行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
银监会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借鉴其他国家监管实践,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制定并了《指引》,对需要披露的银行范围、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
《指引》规定,上一年年末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当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相关信息。
《指引》规定,信息披露银行应当披露的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包括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金融机构间资产、金融机构间负债、发行证券和其他融资工具、通过支付系统或行结算的支付额、托管资产、有价证券承销额、场外衍生产品名义本金、交易类和可供出售证券、第三层次资产、跨境债权和跨境负债共12个指标。信息披露银行应当原则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在银行网站或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财政部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
1月27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4〕4号),将福建、山西、海南、重庆、贵州、青海和7省(区、市)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增量奖励政策试点范围。
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针对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设银行采取专业化的业务运作、批量化的营销服务、独具特色的信贷产品、综合化的服务方案等多种措施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在缓解小企业融资困境,扶持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实现本行小企业业务的创新和突破。
关键词:
建设银行;小企业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4012601
我国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近年来围绕拓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在信贷政策、新产品开发、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有些银行更是将中小企业视为业务发展的“蓝海”。建设银行将小企业业务作为全行战略转型的重点,积极探索服务小企业的新思路、新举措和新办法,并形成了一整套专门的发展机制、运行模式、业务流程、产品体系和技术手段,为小企业业务发展取得新成效。
从2007年到2011年,建设银行小企业客户总量实现翻番;小企业贷款四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5%。2011年末建行小企业贷款余额9,137.58亿元,增幅24.60%,高于公司类贷款增幅12.80个百分点;小企业授信客户72,091户,较上年新增10,392户;2011年末,建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09.15亿元;不良贷款率降至1.09%,较上年末下降0.05个百分点。2012年六月末,不良贷款率1.00%,较2011年末下降0.09%。
1专业化的业务运作
建设银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全面推广“信贷工厂”小企业经营中心模式。将银行对小企业的市场调研、授信评价、信贷审批、信贷执行、贷后管理等按照“流水线”作业方式进行批量操作。在降低人为误差的同时,提高运作效率。使得办理一笔小企业贷款的平均时间从10.9天减少到了2.5天。同时,极大地释放了客户经理,使其有更多时间营销和服务客户。
2批量化的营销服务
建设银行深入专业市场、产业集群、商圈、居民小区,依托社区开展批量化营销服务。并在2011年明确提出将“服务社区金融”作为建设银行小企业业务的战略方向,在此基础上创新风险缓释方式,批量化地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融资需要。开发小企业“联贷联保”业务、小企业供应链产品“融物通”等多种专项产品,与多家工商联会员单位建立合作关系、择优选择与担保机构合作等多个支持平台。建设银行小企业贷款快速增长的同时,不良贷款得到稳定控制。数据显示,2011年末,建行不良贷款余额为709.15亿元;不良贷款率降至1.09%,较上年末下降0.05个百分点。
3独具特色的信贷产品
建设银行紧紧围绕小企业“短、频、快、小”需求特点,打造了“小贷通”、“速贷通”、“成长之路”、“网络银行e贷款”四大品牌,30余项融资产品,针对客户经营情况选取不同的产品来缓释风险,并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不仅覆盖了更多的客户需求,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企业融资效率,也丰富了建设银行产品模式,带动了小企业信贷业务水平提高。
4综合化的服务方案
建设银行以保理业务为重点为企业设计应收账款管理方案,以现金管理为重点为企业设计资金管理方案。随着小企业成长壮大,建设银行提供不断提升包括财务顾问、现金管理、投资咨询、IPO顾问等综合服务,努力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不同需求类型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全面助推小企业成长。
参考文献
[1]程瑞华.建设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新成效[N].金融时报,2011621.
[2]贾瑛瑛.大银行与小企业的无缝对接——建设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取得新成效[J].中国金融,2011,(18).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 商业银行 盈利模式
一、我国传统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
商业银行盈利渠道主要分为利差盈利与非利差盈利。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充分性,利率市场尚未全面开放,利差盈利依然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盈利模式。以建设银行为例,2013年度建设银行营业收入为5086.08亿元,其中净利息收入3895.44亿元,利息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76%,这与西方国家50%左右的利差盈利非常不同。
近几年来,为了改变利息收入比重过高的现状,我国商业银行已加大发展中间业务力度,但是由于外部条件的约束,增长仍较为缓慢。仍以建设银行为例,2013年度建设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42.83亿元,比2012年度增长11.52%,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也由20.1%上升到20.5%。[1]
由我国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不难看出,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尚停留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阶段,商业银行仅仅作为一个简单的金融中介,面对日趋复杂的金融环境及越来越强的资本流动,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策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这要求商业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快转型步伐,从规模导向向价值导向转变,走较低资本消耗、高收益的发展新路,通过优化业务结构,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及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
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我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根据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开放金融市场的需要,人民银行将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额长期、后小额短期的基本步骤,逐步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自此,揭开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序幕。2013年7月19央行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面对日益激烈的存贷款市场竞争,商业银行的整体盈利水平开始下降,这势必会给以利差盈利为主导的我国商业银行带来冲击,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利率市场化导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短期承压。由于利率市场化导致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同时净息差波动加大,使得存贷业务的收入下降,而中间业务短期内还难以取代存贷业务,从而导致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下降。二是从长期来看,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与盈利能力。由于利率市场化打破了无差异的资金价格水平竞争方式,社会信用资金会由于不同的收益和风险偏好而在金融机构和地区间流动,由此必然导致商业银行竞争扩展到更深层次,而不仅仅停留在“价格战”上。这不仅要求各商业银行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更要求商业银行在客户服务及客户体验方面的提升,以满足客户更多元化及深层次的业务需求。三是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长期存在金融管制现象,而当利率市场化后,被强行压制的实际利率水平会上升,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实际利率上升通常会导致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这将会加大银行业的整体信用风险。四是利率市场化会在我国掀起一场优胜劣汰的改革,银行集中度将提高。利率市场化后,我国部分中小型城市商业银行将受到的较大的冲击,因为这类银行主要依赖传统的存贷业务,业务模式单一,客户资源较少,中间业务难以扩大,再加上大型国有银行在资金及客户资源方面的优势,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将会被大型国有银行收购兼并,从而导致银行数量减少、银行集中度提高。
三、传统商业银行应如何面对挑战进行成功转型
一是大力推进金融业务创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是混业经营,而我国为了方便管理,采用分业经营的方式,这固然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一定作用,但如今面对经济的发展,金融创新的瓶颈,我们应该使银行、证券、保险等各项业务相互渗透,这样才能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上实现综合供给,改变其现有的盈利模式。
二是积极开展中间业务,以质取胜。从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规模看,银行主要是通过向客户提供便利快捷且安全优惠的服务来赢得客户,这是属于典型的产品和服务营销。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退居次要地位,“关系营销”成为主要的业务发展方式。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客户仍然以政府机构、大中型国企、大型跨国企业为主,对于此类优质客户,各家银行可以说是不计成本、全力营销,此时银行与客户关系的亲疏远近就决定了产品和服务营销成功与否的关键。这样的一种发展模式严重束缚了中间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将过多的精力和物力投入到了维护客户关系方面,中间产品的创新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冷落和忽视。
三是重视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抓住有利时机。2013年第二季度中国非金融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总体交易规模达到3.8万亿,环比一季度增长12%。其中POS收单和互联网支付两类业务的交易规模分别为2.23万亿和1.34万亿,与一季度相比分别增长11%和7%,是目前各类支付业务中占比最大的两类。面对来势汹汹的支付宝、财付通等三方支付平台,我们传统商业银行的电子渠道已慢慢不再成为人们网上支付的首选。究其原因,第三方支付平台方便快捷、收费低廉、整合了各家商业银行的电子渠道,使资金可以用最低的手续费实现自由流动。但是,其较低的安全防护也被众多人所诟病,所以,我们传统商业银行应该搭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顺风车,优化我们的电子银行渠道,重新抢夺电子支付市场。
参考文献
关键词:JA银行;村镇银行;发起人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一、日本JA银行的金融结构
1、JA银行信贷结构的特征。JA(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银行和其他普通银行的相似之处在于其主要金融业务之一就是信贷业务。因此,研究JA银行的信贷结构有利于透彻地剖析JA银行在金融服务职能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JA银行的信贷结构主要具有两大特征。一是作为JA银行综合业务的重要一环,可以通过存款账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JA银行的指导、销售、购买、互助等业务功能;二是JA银行三级结构互补机制。基层农协、信农联、农林中金在充分发挥各自功能以外,还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效果。例如,信农联、农林央金就可以弥补基层农协在剩余资金利用方面的不足。
2、JA银行的金融业务。JA银行的三项主要金融业务包括存款、放贷、结算服务。存款的种类分为流动性存款和定期性存款,而吸收存款的结构分为吸收基层农协的农产品销售货款、吸收会员工资及养老金的存款、吸收涉外业务的存款、吸收储蓄宣传运动的存款等。
放贷的种类分为证书放贷、活期透支、票据放贷、票据贴现四种类型。证书放贷指的是出具放贷凭证的且放贷期为1年以上的长期贷款。活期透支指的是自由的设定一定的限额,到该限额的截至日期为止可以自由的租借和偿还。票据放贷指的是出具期票且1年以内的短期放贷。票据贴现指的是在还款日期之前买进商业票据。在这四种放贷形式中,前两种在JA银行中是使用最为普遍的。在面向村镇的放贷环节,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按时按量收回发放的贷款。JA银行从担保和保证两方面入手极大地保证了贷款的按时按量回收。在担保方面,在核实会员无力偿还剩余贷款时,通过变卖担保物品的方式进行抵债。担保物品包括存款、有价证劵、农业或住宅用地、农业生产用的工具或建筑物等。在保证方面,如若与贷款保证人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在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将由贷款保证人代替偿还。
JA银行的结算服务业务中最主要的是汇兑业务。JA银行的汇兑业务,利用金融机构网络,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国内汇兑系统。JA银行的基层农协和信农联在农林中金电算中心的系统汇兑联机系统、农林中金联机系统和全国银行国内汇兑系统的共同作用下,与普通银行直接产生汇兑关系。除了汇兑业务外,JA银行还有账户转账工资养老金存入等结算服务业务。
二、对我国村镇银行发起人制度的启示
1、我国村镇银行及发起人制度的不足。据银监会2011年的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2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总共设立了726家村镇银行,其中已经开业635家。而我国第一部较完整的有关村镇银行的法律是2007年1月由中国银监会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对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提出了九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中,第二项对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制度进行了界定。具体内容如下,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人具体分为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法人、境内自然人。
到2012年7月31日,我国共有6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45家银行成立了村镇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1家,大型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7家,城市商业银行110家,农信社系统120家,外资银行5家。
对比日本JA银行无需发起人而组成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网,我国村镇银行发起人制度显然存在着诸多不足。发起人制度也成为了公认的制约村镇银行发展的瓶颈。造成此瓶颈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村镇银行的结构基本属于自上而下,其成立受到了发起行很大的制约,发起行大多致力于工业、商业等业务,而对于农业相关的投资不足,严重缺乏积极性,最终造成村镇银行的执行力较差;二是发起行大多在城市,对村镇的情况及当地农业发展状况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村镇银行并没有把农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没有真正推动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发起人制度也没有充分利用民间金融网的巨大力量,将民间投资的法人等民间力量排除在外,不能像JA银行一样把民间金融资本作为主导资本。
2、变发起人制度为统一的农村金融网,提高金融执行力。为了解约我国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制度,可以借鉴JA银行的三级民间金融机构制度,废除发起人制度。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方面建立可以贯穿村镇、市县、全国的三级结构全覆盖。JA银行是由基层农协、信农联、农林中金的三级机构组成的金融网,而这种自下而上的结构使得基层农协成为了JA银行的发起基地和资金源泉。我国也可以效仿这种自下而上的结构,把全国的村镇串联起来,让村镇变成村镇银行的真正主人。这样才能使村镇银行把经营重点放在“三农”上,使其指导、销售、购买、互助等业务功能得以实现。而自下而上的三级结构还可以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和业务互补;另一方面村镇银行应充分利用民间力量,放低其准入门槛,特别是吸收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法人对其进行的投资。日本的农村金融分为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和民间力量主导的合作性金融。JA银行属于民间力量主导的合作性金融,其金融功能是通过一个相对独立的基层农协等部门实现的。而JA银行还不断地吸收涉外业务等存款,以及为指定的支援法人设立援助资金,通过这种多样的投资方式来实现其经营改善。我国村镇银行也应该积极效仿JA银行,吸收多元化资金,允许有实力且财政状况良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民营机构组建村镇银行。
主要参考文献:
[1]瞿振元,大多和严(日).中日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