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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党政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二、社区矫正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被判刑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的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奖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6、民政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列支。
9、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只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29日-11月10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综治、"两所一庭、教育、工作片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政法工作的镇班子成员为主任,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2)各工作片设立以工作片片长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片长,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3)各村(居)、单位建立以党政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政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20:1比例配好镇专职工作人员(聘请社工),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工作片设置矫正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图,规范上墙)。按每名矫正对象1500元标准落实社区矫正费用。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工作片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工作片综治室主任、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居)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管工作(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即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以后)
1、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县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社区矫正,做好非禁刑罚的执行工作,有利于家庭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国家文明进步,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镇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协调、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一、本年度主要工作:
1、由20xx年2月1日正式任命为经营管理一部(2)班副班长。
2、2月份,代表免税集团参加电视台表演《勇士》,得到领导一致好评。
3、2月14日情人节抽奖活动的宣传工作,促进了商场销售。
4、2月29日参与维稳综治计生签约大会。
5、3月1日——6月10日期间,调往物业部参与前后门改造监督工作,成立监督小组,主要由周开云、佘志明和我负责。主要有4个防护工作,包括人流出入的安全、施工人员的防护、晚上施工安全、自然灾害。期间施工顺利进行,施工人员零违规。前后门改造工作圆满竣工。
6、4月15日参与商场纪律教育会议,内容包括: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为什么要解放思想,坚持四个一致,反对自由主义。
7、4月22日,副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发表了对《解放思想,反对自由主义》的心得体会。总结出解放思想,反对自由主义,热门思想汇报在日常管理,要有创新管理,提出日常文件与实际结合起来,与信息管理结合,提高工作效率。
8、5月7日,提出公司指导书《商品质量管理规定》和《退换货管理实施规定》的修改工作,主要由柳融佳、唐素芬和我负责。
9、6月1日起,我商场禁止使用塑料袋,只能使用环保胶袋,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10、6月30日参与长城信用卡在我商场进行积分消费的培训工作。
11、7月份,提出关于提高曼奴专柜销售的建议,但因期间下雨天较多,推广活动效果不明显,且促销让利不多,价格偏低,令销售提升不大。
12、7月26日——8月31日副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停止休息,抓好奥运期间的维稳工作,做好安全防范,确保商场稳定。
13、9月份残奥期间的维稳工作,做好安全防范。
14、9月份协助撤场专柜和装修工作,配合物业部场地调整。由于装修期间噪音和灰尘的影响,做好对旁边柜台的解说工作。
15、10月8、9日参与公司举办的“免税金秋欢乐夜”,是其中一名舞蹈演员。整个晚会的表演非常成功。
16、10月10日参与集团本文来源:公司举办的“趣味运动会”。主题是:我参与,我快乐。
17、11月份,副主任以下人员年度考核,通过合理评价,更好推动公司发展。
18、每月中旬做好综合大检查,内容包括员工的仪容仪表、经营范围、有无中文标示、仓库摆放要求等。
19、每月10、20、30日组织新入职员工,配合保卫部的消防培训。总共组织消防培训28期,共200余人。
20、每月3期组织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培训,总共培训9期,共80余人。
21、每月下旬,由梁文毅和我负责消防器材和应急灯的检查。
22、每天负责早会,传达公司文件和精神。
二、本年度的思想情况:
1、坚决服从领导,认真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贯彻落实到岗位实际工作中,始终把维护公司利益放在第一位。
2、遵循公司的经营理念“效益第一,实现共赢”及服务理念“标准服务,真品真心”,以公司企业文化精神为中心,有意识培养员工的凝聚力和团队精神,让员工感受到公司的的集体荣誉。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持严谨自律的工作,给员工树立良好的榜样。
4、在工作中严格管理,处理问题公平、公正,有错就罚,大胆管理,树立威信。
5、主动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和心理状况,加强沟通管理,赢得员工对我的信任。
6、不断要求上进,希望在思想认识和日常工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感悟和提升,并以此激发大家在工作中体现自身价值,感受人生乐趣。
以上是我一年中力争做到、做好的方面。纵观一年的工作,客观的自我剖析,自己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工作经验和相关管理知识仍需进一步学习和积累,请领导批评指正,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进一步加强和改正。
20xx年即将过去,迎来了满怀信心的20xx年,意味着新的机遇,新的挑战。
在这里,提一些个人意见,希望能够更好地为公司做出贡献,有以下几点建议:
1、心得体会个别文件管理,尽可能使用电脑化管理。这样可以减少纸张的浪费,又可以环保,资料又可以永久保存。
2、不断完善各种制度,资料能及时更新。
3、营造文化氛围,增强员工凝聚力,可以分部门组织。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完善措施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实际操作缺乏具体规定
首先,矫正的主体规定不明确。虽然刑法修正案已经出台,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程序缺乏具体统一的规范,《刑法修正案(八)》也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责任主体。
其次,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与惩戒措施,导致社区矫正难以执行。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通常在矫正中只有一些原则性内容,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并且公益劳动和奖惩机制等没有具体的规章制度致使矫正对象缺乏积极性。
再次,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的格局。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部门,执法主体则是公安机关。大部分日常工作都是由基层司法所管理,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仍是司法行政部门,最终导致了司法行政部门即没有执行权又要为矫正对象重新罪犯的这种行为"买单",大大削弱了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
(二)各部门工作衔接不足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承担的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其执行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大多转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并且逐渐演变成公安机关备案,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局面。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仅靠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社区矫正在力度和力量上显得有些薄弱。事实上,由于审判与执行、执行与监督环节的沟通缺乏,协调不畅,各部门往往注重本部门局部利益,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甚至不作为、推卸责任,造成监督不到位或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的现象。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工作效率低下,难以真正实现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日常管理工作不足
《刑法》对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为:"(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具体表现为每月一次思想汇报,而关于会客的规定在社区环境下基本难以执行。很明显,在只需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外出请假的情况下,矫正对象平时的情况就难以掌握,至于矫正对象是否产生了新的问题,需要什么新的帮助,就更难掌握。这种较为虚化的形式主义不仅可能使犯罪人员在刑意识弱化,而且可能使他们在某些特定情景下重新犯罪。
(四)考核机制影响矫正工作者的积极性
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在实际考评中,往往通过重犯率、脱管漏管率等少数指标进行简单衡量和评比。就重新犯罪率而言,如果矫正工作者所监管的矫正对象只要有一人重犯,此矫正工作者当月会被扣除相应奖金。对于基层司法所来说,管辖范围较小,需要矫正对象的总人数不多,如有一人再犯罪,下达指标可能立即突破。这种考评机制过于简单化,问责对象直接就是司法所,而不会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导致矫正工作者消极对待,"只要保证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内不犯事就行",工作积极性被极大地抑制了,即使做再多工作,也会因为一个再犯或脱管漏管而被全部否决。
(五)社区群众参与性不高
社区参与的积极性是社区矫正具体实施中的一个重要前提。从我国现阶段来看,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为主导和核心,基本上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主要是街道、镇、乡等,社区矫正的组织主要是基层司法所。因此,当前社区矫正基本上是政府行为,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参与度极低。
此外,由于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认识不足,大部分社区群众对矫正对象回归社区存在戒备之心,他们通常认为罪犯都应当被关押在监狱之中,对罪犯在社区服刑顾虑较多,排斥心理较重,不愿与矫正对象有过多的接触。
二、应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规范执行主体及工作程序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社区矫正"纳入其中,使得社区矫正有了效力层级更高的法律依据,但相关规定过于分散和粗浅,可执行性不强,必须完善立法,须以专门法对社区矫正予以规范。在制定专门法时,应结合全国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学习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对象、管理、保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要作出明确规定,以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加强各环节工作内容
首先,法律文书的移交是防止因法律文书移交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缺管、漏管现象的出现。应加强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社区的工作衔接,切实执行定期例会制度、情况通报制度、核查核对制度。其次,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了解每个矫正对象的真实资料,便于因人施矫的矫正工作开展,严格实行一人一档。再次,以个性化教育为主、集中教育为辅。针对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进度,及时运用最适宜的矫正方案。除每月定期的集中教育,应将工作重心放在个性化教育上,针对不同的矫正对象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与矫正对象进行当面谈话,主要询问其生活、工作、思想及情绪状况,并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形势教育,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困难。
(三)建立完善的矫正队伍
在不断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性上,也需对社区矫正志愿者开展适当的专业培训。相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志愿者所处的地位更容易被矫正对象所接纳与信任,能够更好地促进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沟通交流。
在矫正工作中,除了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工志愿者们,社区居委也有着紧密的协作关系。社区居委扎根于社区,与矫正人员也有较多的日常接触。矫正工作者想了解矫正对象近况又因矫正对象不愿如实告知时就可与居委会联系。社区矫正的实施仅仅依靠社区矫正人员显然有限,还应壮大其队伍,组成一个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参与的社会团体。
(四)提高宣传力度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不少人受传统"报应思想"的影响较深,服刑人员也并不了解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且不愿配合。因此,社区矫正需加强对外宣传,尽快让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深入民心。应当经过实证调查,举例出社区矫正在有效矫正罪犯、节省行刑成本、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的科学数据,并推出一些典型的成功案例,向各方面进行宣传,可以借助法制宣传日,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让全社会了解、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理解的基础上支持这项工作的开展,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社区矫正队。
参考文献: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试点工作实行三级组织网络。即市、区(县)、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党委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矫正工作体制。
按照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公安部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措施的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执行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尽力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 ,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三、社区矫正的执行
司法所要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还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督帮教协议,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包括认罪服法、政策教育、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在__区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初步形成了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社会效果日益显现。
四、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
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剥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二)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三)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按照《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执行主体是司法局,加之《通知》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象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再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的非常有限。
(四)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应该加强。按照规定,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这里的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学生、矫正力量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但在实践中,除了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近亲属外,其他矫正力量很难组织,不便操作。
(五)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手续等材料不齐全。按照规定,每一种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剥权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尤其没有实行矫正试点的省市,相应的材料更加欠缺。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
七、几点建议
(一)在试点的基础上,抓紧总结经验,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社会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个部门之间应发挥各自职能,互相配合,共同把社区矫正工作做好。
(四)继续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培养壮大兼职矫正力量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和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
(五)变换公益劳动的方式
参加公益劳动的目的是帮助这些矫正对象改造成为新人。但是,帮助他们成为新人的方式有很多,不一定对每个矫正对象都采取参加公益劳动的形式。对于一些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对于不愿意参加的人,可以采取参观、听报告受教育等形式。对于找到工作的矫正对象而言,自食其力就是他们成为新人的一种很好的改造方式,这种方式比简单的一刀切式的参加公益劳动的效果要好的多。
一、语文课堂上“泛生活化倾向”表现:预设脱离语文
语文课的预设要围绕“语文”,通俗地说,就是要“抠字眼”、“抠谋篇”,这样的语文课才有语文的味道。实际上,课本的编者早已对此有了独具匠心的安排。笔者以苏教版的《热爱生命》为例略作分析:在课后练习三里,编者设计的3个题目都是“抠字眼”的,比如:“垂危的生命火花重新闪烁起来”是什么意思?为什么用一连串的“它”称他呢?这些题目就是问出了“语文”的感觉,学生在思考的过程中就必须认真品味文本,思考作者的想法,有了这些问题的研究,学生的语文能力肯定会随之提高的。
但是,在一次语文公开课上,教师预设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我们在现实中该如何学习“他”呢?这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泛生活化倾向”的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基本不用语文思维去考虑;问题的答案里基本没有语文的元素,即使是没读过文章的人也能说出该怎么学习他,有点学习先进人物的思想汇报。思考这样的问题对解读文本没有任何的帮助。
课前应当怎样预设才能体现语文的特点呢?叶圣陶先生说的这样一句话可以作为答案:“如作者意念发展的线索,文章的时代背景,技术方面布置与剪裁的匠心,客观上的优点与疵病,这些就是所谓不同的观点。对于每一个观点,都可以提出问题,令学生在预习的时候寻求解答。”这些就是语文课预设的重点。笔者以为:脱离了对文本深入挖掘的问题是我们语文新课程唾弃的。
二、语文试题中“泛生活化倾向”表现:缺失语文元素
“泛生活化倾向”在语文试题中的表现就是缺失语文元素。笔者曾经就语文试题是否缺失语文元素做过一个调查,通过调查,笔者认为:今天中学语文考试中存在着一定数量缺乏语文元素的试题,有着明显的“泛生活化倾向”,这是目前中学语文教学的一种错误的导向,很值得我们警惕。
请看笔者从中考语文试卷与练习上摘的几个有代表性题目:
[例1] 根据表中信息,请向我国教育与劳动部门提一条合理建议。(2分)
[例2] 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帮一下,往往是举手之劳的事情。可文中的我为何对需要帮助的人百般猜疑?如何改变这种现象?(5分)
[例3]文中所述与我们传统观念里的“事业不成誓不回”有较大出入,请你就这一点谈谈自己的看法。(3分)
上述例子仅仅以考查学生的生活经验或是阅历为主要目标,缺乏语文元素。什么叫“元素”?《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要素”,“要素”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也就是说我们讲的语文元素一定是构成语文学科的必要因素。正如我们在奥运会的开幕式上,用中国画、活字印刷体现中国元素是一个道理。语文元素应该包涵字词句篇的积累,语感,思维品质,语文学习方法和习惯,识字写字、阅读、写作和口语交际能力,审美情趣,情感态度等内容。而作为所有学科都要达到的目标,如:文化品位、思想道德情操等,就不能作为语文学科的元素。因为这些也是思想品德教育课,历史、地理、生物、美术等学科要达到的目标,换句话说,是学校的教育目标,而不仅仅是语文的教学目标。“国文教学自有它独当其任的任,那就是阅读与写作的训练。”语文还是要立足于语文本身的东西,否则就失去了语文教学的本来面貌。
三、语文教学“泛生活化倾向”的原因探析
1.语文教师较低的文学修养使其对文本语言不能深入领悟。要想给学生一碗水,教师必须有一桶水。但是,今天的语文教师到底有多少有“一桶水”的水平呢?从目前关于语文教师队伍的研究成果来看,其答案可能是很令人失望的:由于招生制度的问题,目前毕业的很多师范生的文学素质达不到初中语文教师的要求。就读书而言,在语文课堂上就出来了这样的现象:讲课中除了课文,很少再能举出相似、相关的文学作品;谈到一个作家,除了语文书中出现的文章,很少再能向学生讲述该作家的其他作品。在他们的文学储存里,《红楼梦》就是《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水浒》就是《鲁提辖拳打镇关西》,除了这些就很难讲述几个完整的文学故事。这样的语文教师如何去引领学生遨游文学的海洋?语文课堂上,我们经常听到有的语文教师在解读文本的时候就是凭借教参上的一些文字,离开了教参基本上就不能对文本作出较恰当的赏析。师生互动的时段里,教师提出的话题往往停留在自己的生活经验上,谈一些自己对生活的感受作为文本的延伸,这样的延伸最多是教给学生一些生活经验罢了,和提高学生的文学素养是格格不入的。这些话题不是对文本的挖掘,相反,是脱离文本的低俗的语文教学。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泛生活化倾向”。
2.各级语文考试错误的引导,加剧了中学语文教学“泛生活化倾向”的进一步扩大。目前,在推行语文新课程标准的过程中,大多数人是抱着“摸着石头过河”心态,在试题中同样出现了一些困绕一线语文教师的考题,比如,某市语文中考题让学生在试卷上画一个卧室的设计图;某市的语文中考题让初中学生为当地的环保部门拿出一套治理城区污染的方案;某市的语文中考题给了三幅漫画,让学生去简析寓意……这些考试考的是语文吗?和“语言”、“文学”、“文字”有多少关系呢?在这样的命题指挥棒的指引下,语文教师也开始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语文训练”,上至天文,下至地理,历史人文,数理格致……这样的语文课堂已经成了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的教育课。在这样的考试引导下,中学语文教学“泛生活化倾向”出现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