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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的《2013互联网金融年度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型提供方式,更是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在互联网平台上综合展现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是向金融主体提供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现代科技完成融资、支付和交易等服务功能的金融模式。这种模式一方面令传统金融业务电子化、信息化、在线化、便捷化,也带来了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的扩容和创新。分析人士认为:“互联网渗透率的提升引发的各行业之间的融合、多方需求的共同作用,以及信息技术进步等原因造就了互联网金融的产生。”
《2013互联网金融年度报告》将互联网金融产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余额宝为首的货币基金支付业务。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能够得到较高的收益,还能随时消费支付和转出,无任何手续费。余额宝的成功原因在于整合了两类资源:一方面,余额宝的客户均是具有或者潜在具有消费需求和流动性资金的支付宝客户;另一方面,通过与基金公司合作,大幅提高资金的收益和使用效率,从而使得余额宝在半年内的客户数达到4303万,天弘基金成为中国基金史上第一个规模上千亿元的基金。
第二种是以P2P模式“撮合”借贷双方的小微投融资平台。以最早的P2P平台人人贷为例,人人贷平台为借款人提供最高借款额度为50万元的纯信用借款,理财人(出借人)可以在此通过公开信息自主选择进行投资,获得收益,人人贷通过有效的个人信用模型和大数据挖掘建立个人风险定价体系。人人贷也火了,2013年的交易金额为15.46亿元。P2P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借贷服务模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是因为它采用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为资金需求方和提供方搭建了清晰的沟通和交易方式,借助互联网打破区域限制,满足了“期限短、频率高、要求急”的融资需求。
第三种是以阿里小贷为先驱的供应链金融。阿里小贷是阿里金融为阿里巴巴会员提供的一款无须抵押、无须担保的纯信用贷款,为淘宝和天猫的客户提供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日利率为0.05%。截至2013年6月30日,阿里小贷已累积为32家电商平台上的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金融服务,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阿里小贷成功的外部因素在于它选择了传统银行不愿涉及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背后的阿里巴巴集团具备的优质客户资源和互联网技术。
每一类互联网产品并不是只有一个人在奋斗,其他公司迅速推出了类似产品。余额宝上线后,百度和华夏开发了百发理财、百赚,微信推出了理财通,人人贷后出现了收益有作保障的陆金所,京东、苏宁也为自己平台上的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战争硝烟四起。与其说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在于恰逢其时,不如说互联网金融正视了那些早已存在的需求。这些产品赢得了用户的一致好评,尤其是年轻用户,方便、收益高、速度快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迅速赢得了他们的青睐,吸引了他们的资金。
业内人士分析,正是围绕着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定价与交易,金融企业衍生出了各种不同的业务类别。然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不对称显著下降,降低了搜寻成本,帮助互联网企业获取了独特的信息优势,从而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现有赢利模式的空间。
银行开启保卫战
互联网金融搅乱的不仅仅是市民的理财节奏,更让传统银行业受到巨大的冲击,马云曾说过的“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成为现实。
据了解,五大国有银行已悉数加入存款利率上浮到顶的队伍,即在官方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10%。此前,为避免存款竞争过于激烈,央行曾窗口指导五大行存款利率暂不上浮到顶。“存款搬家压力太大,控制不住,现在没办法了,必须全面出击。”某银行人士坦承。
自央行2012年7月6日不对称降息允许存款利率最高上浮10%后,一些城商行和股份制银行纷纷“一浮到顶”。不过,传统的五大国有银行,包括工、农、中、建、交定存利率并未上浮到顶,1年期均为3.25%,较央行3%的基准利率上浮8.3%。如今,这一局面随着互联网金融不断突破逐渐被打破。今年1月份以来,工农中建四大银行悄然推出利率上浮到顶活动,将定期存款的主要品种利率上调了10%,交行更在早些时候推出了存款上浮活动。
除了上浮利率,银行还在理财产品上下足功夫。按照以往的规律,春节长假过后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普遍会下跌。不过,今年节后大部分理财产品收益几乎保持在与节前一样的水平,各银行陆续新发行的节后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均为5.5%左右。工商银行多款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在5.5%至5.8%之间,其中一款专属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也达到6.0%;中国银行近日刚刚截止募集的一款57天产品,预期收益率为6%;建设银行一款13日起售的269天期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6.00%;农业银行的一款155天期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5.5%。
此外,更有银行借网贷理财来对抗互联网金融。2月13日,招商银行悄然重新上线的一款网贷理财产品“e+稳健融资项目”,投资期限179天,预期投资收益率高达7.2%,收益盖过余额宝元宵理财。
值得一提的是,普通用户也感受到了银行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抗拒”态度。有用户突然发现把工行卡内的钱转入支付宝的每日限额从5万元调到了2万元,而且每月限额5万元,之前是每日可以转5万元,每月限额为30万元。更有甚者,民生和兴业银行转入支付宝的每日限额只有5000元。
未来市场竞争会更激烈
那么,互联网巨头热推理财产品真的会撼动银行的地位吗?“影响还是有限的。”华宝证券分析师李真解释,银行还是拥有很多高质量的客户,例如大型企业、高净值私人银行客户等,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在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量上不构成明显威胁,同时,银行现在已经在有所作为,潜力还是很大的。但是,“一定会改变金融市场的利益格局。”李真说。
不仅银行在行动,互联网公司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巨大蛋糕,一线的门户网站纷纷开始寻找联姻对象。新浪布局“金融超市”,前期拟借助东海证券的牌照代销金融产品,与汇添富基金开发类似余额宝产品,开设“微银行”,提供5000元的透支消费额度,用户无须绑定银行卡就可使用。
热闹之下,风险也在显露。在人们热衷把钱放进各类“宝”内,在P2P平台上借钱时,风险已开始出现。截至2013年12月31日,网贷之家监测到已有74家P2P平台出现问题,归纳原因主要在于:不切实际虚高的收益、不规范的信用管理、不尽职的第三方支付以及欺诈性的运营模式。
今年以来,各类“宝”的回报率都有小幅下降,也引发了不少用户担心。对此,李真解释,余额宝等一系列的金融产品之所以能获得如此高的收益,原因并不是因为在互联网上购买,而是因为支付宝和基金公司合作,基金运营会比较好,“规模大,会提升银行谈判的资格”。
《征求意见稿》了12项负面清单,内容涉及不自融、不设立资金池、不得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作虚假宣传等规定。这意味着此前政策套利的空间已经消失,各平台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留存,必须“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据悉,《征求意见稿》给予各网贷平台长达18个月的过渡期,让平台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整改,完成合规化。
《征求意见稿》出来后,监管层的各项工作步入加速运作的轨道。先是北京、上海、深圳相继暂停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后是互联网金融信息共享系统再度开放,搜易贷、团贷网等共计50多家网贷平成接入。现又有完成批筹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拟近期挂牌,并且其组织开发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正式进入系统测试阶段。
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投资者报》记者,《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和成熟的指挥棒,网贷平台将照此展开自查并逐步趋向规范化。然而不得不说的是,这也是行业进行淘汰和洗牌的过程。对于大部分趋于规则边缘的平台而言,2016将是难熬的一年,决定了平台能否进入2017年的“战场”。
平台追求增资、上市
随着经济整体下行以及2015年年底问题平台的频发,政府、行业、媒体及投资人对网贷行业的质疑声也越来越大,资本寒冬论已经弥漫整个行业。在资本市场动荡,整个投融资市场缩紧,以及监管趋严的困境下,众多网贷平台都忙着增信增资,夯实平台实力,获得更多的监管筹码,以便更好地应对资本寒冬,为迎接行业的春天储藏力量。
1月11日,以短期融资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短融网宣布完成由辅仁集团投资的总金额为3.9亿人民币的B轮融资。本轮融资过后,辅仁集团成为短融网第一大股东,而短融网表示团队将继续保持对短融网的控股地位。短融网CEO王坤表示,双方达成战略合作后,短融网可以借辅仁集团上市公司整体上市东风,有望成为A股主板首个上市的网贷平台。
对于国内网贷平台争抢的“互联网金融第一股”,宜人贷已经收入囊中。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成功登陆美国纽交所,对于网贷行业的意义不言面喻。然而,上市首日宜人贷股价即破发。对此,宜信公司CEO唐宁表示,一日的涨跌并不代表什么,关键还要看长远。如今距宜人贷上市已有1个月时间,宜人贷的表现也并非乐观,宜信公司还有得忙。
此外,登陆国内新三板的网贷平台金蛋理财母公司南京软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12月16日宣布定增认购完成。据软智科技在股转中心的《股票发行认购公告》显示,此次股份发行认购数量为330万股,认购价格为每股60元,认购资金总额为1.98亿元,已被27个投资机构及合格投资人全额认购。
加快推进银行资金存管
网贷平台除了增资来加强实力外,还面临着银行资金存管的考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郭田勇表示,互联网理财平台的资金量较小,与金融机构上百亿的资金托管相比,对银行的吸引力不大,所以银行对于合作的网贷平台要求必然会高。
日前,《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互联网理财平台需要和银行合作进行资金存管。该规定一经推出,引起了行业内的热议,部分平台已然行动。
2015年2月,人人贷称,与民生银行开展P2P平台资金存管深度合作,由于人人贷对用户体验的考虑以及民生银行对安全性等考虑,并未能很快实现资金的存管。近日,杨一夫在人人贷年度报告时告诉记者,人人贷预计最快于2016年一季度与民生银行实现全面资金存管,每一位用户的资金流向和账户信息都将受到银行监管,成为行业内极少数完成资金存管的公司之一。
此前,据网贷之家统计,只有积木盒子一家已经完成与民生银行的资金存管系统对接工作,其他平台多处于协议签订或者谈判阶段。
在资金安全方面,搜易贷在2015年分别与阳光保险、众安保险展开合作,并推出风险保障金制度,多维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安全。同时,引入FICO和Experian两大国际知名信贷审核模型与中国民生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等加强风控能力,立体化的打造风险控制体系。
除去传统银行外,1月18日,互联网理财平台懒财网与民营银行华瑞银行宣布开启全面战略合作。具体操作方式上,华瑞银行向懒财网提供数亿元的授信额度,其中包含了以平台资产抵质押或转让方式所提供的循环融资授信,以及针对懒财网平台运营发放的科创资金贷款。
注重特色与差异化发展
多位业内人士指出,监管意见的推出,对于网贷平台的业务创新划出了边界。《征求意见稿》明文禁止网贷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或者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那么在18个月整改期中,避免同质化竞争也是网贷平台谋求生存与发展之道。
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说,新规定有助于一直守规矩的互联网公司守住行业地位,而一些不合规的公司,在今后18个月里必须完成整改。类似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做一些风险区隔,涉及到第三方资产的,理财、基金等都应该剥离出来,该需要获取监管资质的就要去申请牌照。
在多元化发展方面,搜易贷的经验或者值得借鉴。在具体业务方面,搜易贷形成了“房易贷”、“车易贷”、“信易贷”三大产业化布局。特别是在互联网房产金融领域,搜易贷相继推出面向购房人的“首付贷”、“赎楼贷”、“卖房贷”等产品及面向优质开发商的“租金宝”、“购房宝”等创新产品。其中在2014年创新推出的“首付贷”项目,帮助客户解决购房首付资金方面的问题,受到业内较高的评价。
mathematics and finance department ,Yuyang teachers college, hubei shiyan 442000 Zhou Xinlian
摘要:如果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那么2014年就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年”。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不仅在投资理财、产品服务创新上层出不穷,更重要的是在各种模式的创新上更加多元化。除了P2P、第三方支付、电商金融和大数据金融外,众筹模式获得长足发展。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众筹的发展历程和发展态势,着重剖析了我国股权众筹融资存在的法律风险、监管措施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股权众筹 法律风险 监管 发展趋势
Abstract: If 2013 was "the first year" Internet financial development, then 2014 is "the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2014 the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not only in the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innovative products and services endless, more important is more diversified in various modes of innovation. In addition to P2P,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business finance and big financial data, crowdfunding model to obtain the considerable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compares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development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raise, emphatically analyzes the legal risk,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China's Securities-based Crowdfunding.
Keywords: Securities-based Crowdfunding; legal risk; supervision; development trend
2014年被业界称为“众筹元年”,《中国互联网众筹 2014 年度报告》显示,2014 年中国众筹募资总额累计 9 亿多元,庞大的资金需求和供给市场,加之监管细则的日益明朗,将使得2015年众筹成为业界相互追捧的“新宠”。 作为互联网技术进步与金融服务创新结合的产物,众筹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监管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股权众筹的内涵与特征
(一)众筹的概念及分类
“众筹” 一词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 (公众搜索)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二词含义的融合。顾名思义,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以互联网为平台,集中多笔小额资金用来支持某个项目或组织。美国将众筹分为捐赠众筹(Donation-based Crowdfunding) 和股权众筹(equity - based Crowdfunding)两种,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注人资金的目的不同,前者的投资者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不要求净回报;而后者的投资者是出于单纯的资本增加的目的而为企业注资,以期获得实体的股份或分享实体未来的利润。
(二)股权众筹的内涵及特征
股权众筹(Securities-based Crowdfunding)融资模式起源于美国,与非股权众筹不同,是一种风险较高、期限较长的投资行为。股权众筹是指初创企业通过众筹网络平台将所需融资项目情况、融资需求及出让股份公布在众筹平台上,由注册的合格投资者认购股份,支持创业项目的发展,投资者获得一定的股权(而非实物)作为回报。从形式上看,股权众筹主要基于互联网渠道完成创投,因此也可以将股权众筹理解为“私募股权的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不同于P2P,也不同于私募股权,它摒弃了中间环节,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投资回报;股权众筹让投资人和优质初创企业在网络上直接成交,提高了中间环节效率,降低了中介成本,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问题,也给了投资人参与分享企业增值红利、享受更高投资回报的可能。
二、股权众筹融资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股权众筹于2009年在国外兴起,成立于2009年4月的Kickstarter最具代表性。Kickstarter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为有创造力的项目和创意向公众融得所需资金,并使众筹这种新兴融资模式开始得到业界的关注。Kickstarter刚成立时主要为文化产业类项目融资,如音乐、电影和动画类等,如今Kickstarter已经发展成为包括技术融资在内的15类项目的融资平台。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初创企业的新兴互联网融资工具,在欧美已初具规模,对活跃经济、繁荣市场的作用日益明显。
2011年5月点名时间众筹平台在北京成立,标志着众筹开始进入中国。在巨大的民间投融资需求和国际示范效应下,2013年,我国股权众筹开始蹒跚探路,国内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正式诞生---美微淘宝卖股权,通过众筹,获得1194个众筹的股东,目前占到美微传媒股份的25%,整体融资500万。2014年国内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贷帮网袋鼠物流项目,项目上线16天,79位投资者完成了60万的投资额度。该项目是由第三方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担保,在一年内如果该项目失败,担保机构将全额赔付投资人的投资额度。
数据显示,截至 2014 年底,中国股权类众筹平台由 2014 年 1 月份的 5 家增至年底的 27 家。从募资规模来看,2014年第一季度,国内众筹募资总金额约5245万元,其中股权众筹募资4725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募资13546万元,环比增长了158.3%,其中股权众筹募资金额10838万元,环比上涨129.4%。第三季度,众筹募资总金额达到27586万元,较上一季度增长了103.6%,股权众筹达到20284万元。第四季度,我国众筹募资总金额累计突破 4.5 亿元,其中股权众筹 34682 万元。可见2014年,众筹规模在各个季度都达到了成倍多增长的势头,国内众筹行业处速发展阶段。
三、我国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和发展趋势
股权众筹本质是一种小额私募权益性融资,但全网络化的融资流程并不符合传统证券融资的法律法规,因此股权众筹在各国发展中的共同性问题之一就是合法性问题。欧美对股权众筹发展的诉求响应较快,及时颁布法案明确了其合法地位,出台监管措施来促进其健康发展。比如,美国颁布的 JOBS 法案和 SEC 出台的众筹监管法规,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
但我国在股权众筹平台自成立以来,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法律障碍,一直饱受非法集资的诟病。2014年11月以前,为了有效规避监管规定,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将互联网平台视为投融资双方了解和展示项目的场所,而将后续股权办理和流通手续转为线下,私下协调股权办理事宜,即“线上”+“线下”的操作模式。或者由投资人选择其他投资方代持股票,从而回避股东人数方面的限制,但对于委托方来说,无疑存在较大的风险。
股权众筹在我国快速发展过程中蕴含着的巨大的法律风险已经引起了市场和政府的高度关注。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首次提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的观点,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这是政策层面首次承认“众筹”的存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被正式纳入监管。作为第一部涉及众筹行业的监管规则,《办法》就股权众筹监管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界定,包括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位、投资者的界定和保护、融资者的义务等。《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股权众筹被视为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正在消解。
监管层对股权众筹的逐步认可很大程度上是意识到股权众筹可以为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也将进一步拓宽原有的融资渠道,在提高资金杠杆率上发挥不小作用。
2014年末至2015年初,国家政策频频利好的消息,使尚在“襁褓”中的众筹行业予以合法肯定,股权众筹也因此将走上阳光化道路。可以说,股权众筹的发展条件正在形成:信息沟通非常便捷,通过社交网络,很容易找到上市公司的问题;社会诚信体系在逐步建立,搜索网络在逐步改善等等。但是整体来看,也还存在监管的困难和监督的困难,尤其监督的困难需要从流程管理、股权设计和退出机制这些方面来进行更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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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庆阳市P2P平台发展新模式
截止目前,甘肃省庆阳市辖内已成立恒昌财富、银谷财富、诺元资产、小牛在线四家4家P2P平台线下融资团队,它们的经营特点是:总公司位于北京、深证等经济发达地区,注册资金介于5000万元-10000万元之间,在公司成立之初运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但随着市场P2P平台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平台选择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大部分信贷投放交易是通过线下快速扩张完成的,其中:90%的业务为线下门店交易,线上交易仅实现10%的交易贡献,而线下业务主要由上级单位指派机构负责人,通过在当地招聘业务人员进行地面推广,依靠的是人海战术而非先进的互联网运营推广技术。
二、P2P平台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隐患
(一)信贷员为客户修改信用报告引发风险
平台线下推广人员属于临时工性质,工作流动性强,归属感不强,职业素质不强,为完成月内业务提成主动为客户通过遮挡复印、使用事先制作的电子模板等手段为客户制作虚假信用报告,或默许客户通过其他渠道制作虚假信用报告骗取平台贷款。
(二)信贷员为共同利益“结盟”,分摊客户融资需求
调查显示,三线城市辖内贷款客户一般需求资金在10万元以上,而P2P平台为个人客户的授信额度为5万元以内,庆阳辖内各平台信贷人员在行业圈内私下联系,将客户相互介绍给对方平台,一方面满足客户信贷资金需求,同时和其他平台从业人员搞好关系,互相提升业务绩效。
(三)各种方式收取高额贷款服务费易造成平台资金断裂
各P2P平台不但要向客户收取高额贷款利息,在此基础上还额外会收取一定金额的平台服务费,利率和平台服务费占到贷款总额的19.2%~30%。同时在利率的计算方法上,部分P2P平台会把贷款利息和平台服务费也计入客户的贷款本金,导致了客户贷款成本进一步提高。以小牛在线为例说明,如客户需要1年期5万元贷款,贷款合同金额应记为5万元,到期还款额应为5.96~6.5万元之间,而小牛在线的做法是将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确定为贷款金额+利息+平台服务的合计(即5.96~6.5万元),贷款本息实际记为(5.96-6.5)*(19.2%-30%)。这种做法实际虚高了贷款人本金,变相提高利息,但是作为借款人因为有求于贷款机构,只能默认P2P贷款平台的违规行为。
(四)地市级城市的P2P分支机构监管空白
作为省级层面的P2P监管体系,目前仅明确了大的宏观监管框架,没有具体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操作性不强。对于我国三线城市p2p分支机构而言,目前的监管体系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地市级城市P2P平台分支机构新设机构审批监管缺失,在三线城市P2P平台分支机构的设立非常自由,没有相应的审批机关,不需向地方监管部门提交任何审批手续。二是平台分支机构的日常经营监管缺失,高管任命合法性、经营方式合理性、档案资料保管规范性、信贷业务流程合规性等关键事项未被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监管。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P2P平台从业人员管理
一是严把从业人员准入资格。P2P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出台严格的从业人员资质审核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的学历、工作履历、家庭人员、社会成分、信用状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要坚决将其排除在从业人员队伍之外。二是建立P2P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披露机制,凡是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发生不良信息的,所在单位要向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书面报备,监管机构要定期通过电视、互联网、微信等社会媒体多渠道向公众披露从业人员不良信息。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违规、违法责任。通过开展监管检查和P2P机构自查,清理一批职业行为失范的从业者,同时监管机构须开通举报电话,通过社会监督增加从业人员违规行为成本,对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还要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加强P2P平台利率定价监管
一是要对各级P2P平台高管任职前进行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知识的培训,提升企业管理层对高利贷危害的认识,并定期对P2P平台违规利率定价进行披露。二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通过新媒体进行公示,鼓励社会公众对P2P高利贷行为或变相违规违法提高利率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与举报人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三是监管机构要开展主动检查,通过检查贷款资料,约见贷款双方以谈话询问等检查方式,对P2P平台及分支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的收费行为或变相提高利率行为进行处罚。
(三)健全P2P平台监管体制
一是要尽快出台科学、灵活、具有一定执行力的P2P平台监管办法,要以具体的数据指标的形式明确平台准入条件和高管任职资格,同时监管机构的确定要以专业和方便日常管理为前提。二是要加强平台资金管理。委托专业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平台的中间资金进行接管,并定期对平台资金流动性状况进行监管,可以参考存款保险金制度,按照平台资金的一定比例强制缴存,实现平台资金的安全存管。三是将P2P平台的企业信息及其法人的的个人信息主动采集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基础数据库中,定期对平台和法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加强P2P平台的全方位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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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申璐,刘冉,杨璐.《新世纪周刊》,P2P难题[J].2014(14).
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级部门职责]按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省工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第四条[分级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治理和增强实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鼓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备案登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
第七条[备案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形式合规、完备的备案登记材料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统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省金融办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按照国家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或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九条[机构经营范围]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注销情况报省金融办。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按规定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第十四条[合格出借人审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其中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动、及时、准确披露主要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信息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省金融办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省或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自律组织职责]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加强省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职责。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
现场检查可根据需要,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联合现场检查组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牵头组织。
第十九条[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省金融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一条[一般信息报送]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年度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管情况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信息共享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应当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省级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省外注册公司的监管]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数量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生效期]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20xx年一线城市悉数推出网贷监管细则6月1日,上海市金融办在其官网《上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上海版细则),提出借款人信息审核、平台信息接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电子存证成备案必备材料、建立严格报送机制四大举措。至此,北京、广东、上海的网贷监管细则均已问世。整体来看,这些一线城市将从严推进穿透式监管。
今年2月,广东省研究起草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全国首个地方性网贷监管细则正式面世。今年3月,北京监管部门向网贷平台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对十三项禁止性条款做了详尽解读。
总体来看,上海版细则包含的四大举措分别对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向准入政策、打破数据孤岛的行业趋势、提供第三方存证的法律依据、周期性行业运营风险管控的监管升级。你我贷创始人严定贵认为,上海版细则与监管层小额普惠、服务实体、避免系统风险一脉相承,并继续落实穿透式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