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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安全保卫是一项特殊的、并具有很大危险性的工作,可我没有因此而胆怯、畏惧。我们必须秉承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干好日常看似平淡的工作,要想得到,做得全。坚决完成上级领导和银行交给我的每一项任务,做到让领导放心,让银行安心,让储户有信心。随着农行胡市支行安全保卫工作的不断开展,我经常思索:如何才能更进一步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何提高我的自身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回顾一年来的工作,热门思想汇报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也清楚地看到自身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突出表现在:
1、思想上依赖组织性较强,关键时刻缺少敢拍板决断的大将风格,显得不够自信与畏怯;
2、有时候办事不够机动圆练,太过墨守陈规;
3、洞悉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还是不够,对问题的预见性不够,离银行和公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4、业务知识方面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还不够扎实;
撤消处分思想汇报一: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因为个人主观上的惰性,和一些对学习方面的厌倦,而屡屡不去上 课或早退,并抱着侥幸的心理以为老师不会发现。这是一种十分幼稚而可笑的不成熟行为, 这是在虚度自己的大学生活,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生命,辜负了老师和家长的期望。 老师在发现我这样的行为之后,没有放弃对我的期望,对我进来交流沟通教育,谆谆教导让 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予以改正。
二、在经过老师的教导之后,和同学的帮助之下,我真正地认识到了自己旷课不去上课的错 误, 并在实际行动中将自己的行为切实地加以改正, 已经能真正地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这条大学生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 虽然有时候心里还是会有懒惰的心思作祟, 想着不去上一节课应该也没多大关系吧, 但最终 我都能以自己的决心战胜懒得,从而带着自豪愉快的心情去上课,我为自己感到骄傲。
三、最近的课程我一节也没有落下,我为自己感到高兴。同时我也感受到,一天一个星期不 旷课很容易, 但要做到一学期一年并且永远守时守纪不旷课, 这需要自己有坚定的决心和顽 强的毅力,并让自己在学习生活中对学习有浓厚的兴趣,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旷课的问题。 要做到上好每节课,必须保证自己有充沛的精力,这首先要从有规律的生活作息做起,每天 都能早睡早起,不熬夜不睡懒觉,这才能保证上课的质量。
四、最近我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作息时间,从而保证了完整的上课出勤。每天寝室熄灯后就能 入睡,早上 7 点便起床,和同学去食堂吃过早饭,带着愉快的心情去教室上课。经常都是第 一个到教室,有时候比老师还早。老师看到我们都是一惊,然后便露出会心的微笑。这是对 我守时守纪的肯定,更加坚定了我的决心。 正是在这样的良师益友的教育和帮助下, 我才能走出大学生活的迷茫期, 回归到积极向上的 学习生活中。
五、冬天到了,很多同学因为天气转凉的缘故都喜欢躲在被窝里睡觉而直接不去上课。看到 这样的场景总是会联想到以前自己也都是这样。 一时的懒惰总能拖延的很久且愈演愈烈然后 变成惯性,现在想来的确很浪费光阴。 近日在空闲时间去图书馆走了走, 发现里面的书对自己的专业课很有帮助, 才意识到学校图 书馆的作用, 就连其他专业或者业余的书看来也增广了自己很多见识。 我想在大学里还有很 多需要自己学习的方面。
六、到期末了,发现自己在这学期的表现相比以前有所改善。以前觉得落下几堂课对最后考 试关系不大,自坚持去上课并且不迟到后,深刻感受到所学知识都是在于积累,不再觉得到 了期末对课程很生疏甚至一无所知,且对考试也少了些慌张。 所有的事都在于坚持和积累。习惯是慢慢养成的,好的坏的都是,且差的习惯容易形成却难 以克服,因此在老师的教导下我将会逐渐摒弃掉旷课的恶习向良好积极的学习生活方式努 力。
此致
敬礼
学生:XXX
20XX年X月X日
撤消处分思想汇报二:
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您好,我是级*班的学生**。我由于一时冲动偷盗了学校寝室的电,这违反了学校寝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我相应的记过处分。处分期已近*年,在这*年里,我认真反省,努力学习,积极表现,得到了领导老师同学的帮助和关心。认识了错误,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了很大的进步,我的积极优异的表现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特此向学校领导申请取消处分。
之前的我会犯这种错误,完全是认识未到位,一时的错误,冲动的行为,令我懊悔不已!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省,我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在领导老师同学的帮助下,我勇敢的去面对错误,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
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触,交流!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
纪律上,现在的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对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的保持着严格的约束,不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一丝不苟的执行学校的纪律指示及规定,有较强的纪律观念,更加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
学习上,我自始至终的为着掌握良好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艰辛的努力下,我一贯保持着良好的学习成绩。特别是在这一年中,我的学习成绩有了提高,各个科目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上。我想这是与领导老师同学对我的帮助分不开的。
人民司法工作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化解人民自己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法律工作,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南秀村社区在街道、司法所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以服务居民为立足点,坚持法治与道德相结合的同时,与时俱进。把以人为本,作为人民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认真努力做好社区的司法工作,构建和谐社区。
一、夯实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营造依法治国、依法生活的氛围
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以五五普法为抓手,以法律学堂为平台,以社区各类载体为依托,结合社会媒体为传播,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将法制教育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采取寓教于乐的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制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1.五五普法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抓手。今年是五五普法的过半之年,社区依托五五普法法制课堂,对社区依法治国的方针大略进行了认同教育,开设了“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解读。今年上半年就举办了这样的讲座六次,直接受益群众有二百多人,提高了社区居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强化社区群众依法生活的概念。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学习,使广大的社区群众对党的政策充满信心,推进了党的民主进程。
2.法律学堂是社区法制文化建设的平台。在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社区开办了“法律学堂”,上半年共开课六次,受益群众达二百多人次,组织居民群众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监督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3.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依托社区各类载体,在社区交通主干道上悬挂五五普法、等法制宣传条幅上半年计五条。在社区宣传橱窗栏张贴社会治安条例、八荣八耻等法制宣传画,上半年计三十余张。以禁毒日、安全日等法制宣传为主的黑板报六期。以《物权法》、“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为主题的特色楼道文化建设,建立健康向上,家庭邻里和睦,守望互相,互相理解的和谐气氛。今年上半年建立了20个文明家庭楼栋户。
4.社区法制文化建设融入到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中,寓教于乐。特别是今年的寒假,在遇到百年不遇的****时,因势利导组织了50名青少年们学习《未成人保护法》,和“如何处理、应急突发事件”等专题讲座,引导青少年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使社区法制文化建设从小抓起,形成阶梯教育。
二、人民调解工作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首先是社区领导班子统一认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推进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保证。建立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组织,由社区书记亲自担任调解委员会的主任,成立了辖区各单位联络员,成立社区第一调解小组和第二调解小组两套班子,完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组织。
2.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首先要求严格遵守人民调解的程序,人民调解的程序是(1)受理纠纷(2)调查纠纷(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5)做好回访工作(6)对调解和好的民间纠纷进行统计并存档保管。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和严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层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民主进程,增强社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威望。
3.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其次要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规范公章、挂牌、制度、台帐、四统一。社区调解委员会有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可行使独立的工作程序;调解员一律挂牌上岗,便于社区群众识别、接待;社区人民调解室张贴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规定、社区矛盾纠纷调解特别告知、法律援助规定、人民调解程序等规定。使社区群众了解人民调解的一站式服务,营造人民调解的亲和氛围,贴近群众的生活,达到缓解社会治安压力,维护社区稳定作用;社区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建立了人民调解台帐、社区法律学堂台帐、五五普法台帐、法律援助台帐四大类,做好调解工作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调研工作。
4、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提前介入调研,做好做实矛盾纠纷的有效排查调处工作 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维护社区的稳定。做好基础工作,坚持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重大节假日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和非常时期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今年通过基础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计20起,占全年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30%。
5、社区定期每半个月召开由社区书记、民警、物管、调解员、楼道小组长、党员积极分子参加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联席会,社区各部门通力合作,上下联动,对社区的隐患进行集中会诊,确定调解调处方案,加强纠纷苗头的防范处理,做到及时发现纠纷信息,及时深入调处,及时平息隐患,也是探讨部门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模式。上半年社区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衔接联席会议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并通过社区调解和解的矛盾纠纷计3起,占上半年调解调处的矛盾纠纷的30%。 共2页,当前第1页1
6、建立社区矛盾纠纷信息网,第一时间得到信息,第一时间介入调处,扎扎实实做好有效的提前预防工作。如社区在得知有居民家里进行装修,就主动上门提供服务咨询,对装修噪音的分贝给周围居民的影响进行现场测试,再给与合适的建议,以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帮助联系装修垃圾的清运处理问题等可预见的矛盾纠纷进行面对面的对话,真正做到“有效”“排查”“调处”。上半年社区在提前预防矛盾纠纷的排查中发现、调处的矛盾纠纷2起,占全年社区调解调处矛盾纠纷的20%。
三、积极引导律师送法进社区,提供法律援助
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律师送法进社区是教育广大的群众"讲责任讲权利讲义务"为主题,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意识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一致意识,引导社区群众依法办事,提高社会法制化管理水平,在全社会掀起学法用法的新.社区在"科学发展观"为重要思想指导下,以主题活动促进学习内容深化,以学习内容来规范和推动宣传教育活动,是律师进社区具有较强的特色性前瞻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1、社区利用法律学堂这一平台,举行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二十次,直接听众受教育者一千多人次,在举办《物权法》讲座时,一位听众说:这
样的讲座我们爱听,因为学了就可以用了,马上回家我就和邻居讲,让他把放在楼梯口的杂物清理掉,有法可依了!体现了律师进社区的实际效果,不断提升了社区法制教育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2、社区规定了法律咨询接待日,举行集中法律咨询活动,今年上半年开办了法律咨询6场次,发放联络卡,宣传册800多份,24小时接受群众的咨询,提供必要的帮助,实行承诺服务,上半年一共有近一百多人得到了这项服务.
3、社区设立了维权献爱心,法律维权岗,为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合法权益的保护,直接受益者达25人。推动了社区法制文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
4、在新市民中开展"告别陋习法制先行"的活动,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社区有一百多名外来人口进行了学习,外来人口普法知晓、覆盖率为90%。
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是不使犯罪人员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犯罪的方法,是所有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矫正犯罪人员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回归社会。
1、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法的顺利实施。社区共有五名矫正人员,进行一对一的帮教,使帮教的党员同志不出楼道,就在家门口,每月定期进行思想汇报,社区主任每半个月上门慰问,做好监督与关怀相结合。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 监督考察 社区矫正 禁止令
一、附条件不制度概述
(一)附条件不的理论基础
1.便宜主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是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制度、暂缓不制度、缓予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二、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
(一)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如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减刑建议等。司法所负责日常工作: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定期到实地了解、核实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组织社区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社区矫正充分依靠社会力量的参与,充分发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这些社会力量在心理矫治、社会适应性帮扶方面有着更多的专业优势
。
(二)禁止令制度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刑法的规定看,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的革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解释了什么是“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接触同案犯。同时规定了禁止令的期限、执行机关、执行监督等问题。
三、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构建
在立法规定的基础之上,结合缓刑制度,对附条件不的监督考察机制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构建。
(一)被附条件不人在考察期内应履行的义务
所附条件是否科学合理、恰当可行,是附条件不制度实施后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专家学者认为,被附条件不人应履行如下义务:书面悔过;向被害人道歉;对被害人的损失作出赔偿或者给予被害人补偿;向指定的公益团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财物;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不得侵扰被害人、证人;禁止出入特定场所。[7]显然,立法没有全部吸收上述思想。
在设计附加条件时,应当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必要性以避免不合理地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负担,考虑其可行性则避免增加执行难度。学者模式的向公益团体支付财物、参加公益劳动,对家庭生活困难或居住在偏远地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会加重其生活负担,且偏远地区的公益劳动难以考察;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瘾,需要一定的周期和系统的治疗,在六个月至一年的监督考察期内完成是不可行的,若被不人因此而承担考察不合格被的风险是不合理的。
实践中,各基层检察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将所附条件分为必备考察义务和附加考察义务。必备义务是指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不得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被取保候审人义务的相关规定;主动提交书面悔过材料;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在家庭、学校、社区表现良好。附加考察义务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个别情况,附加其在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义务,包括定期接受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定期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其他有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引导其回归社会的义务。这种分类方式兼顾了学者意见和立法规定,必备义务将学者提出的向被害人道歉、赔偿的措施吸收进来,有利于补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将取保候审的规定吸收进来,是对法条中离开住所须报批准规定的细化。附加考察义务是对必备义务的补充,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则是吸收了禁止令的内容,有利于被不人的矫正。上述细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实施方式
1.监督主体。法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但检察机关的人员力量难以承担监督考察的全部工作。非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由做出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不仅易发生监管疏漏,也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由检察机关交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学校、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的基层组织配合进行监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时掌握情况。检察机关应立足于监督、指导、审查的地位,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学校、社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管教,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力量辅助未成年人的矫正,允许被害人参与考察,从而形成客观、公正、全面的考察成果。
2.考察方式。第一,检察机关召开考察座谈会、责令考察对象提交书面思想汇报、走访学校,定期掌握其思想动态;第二,学校、社区出具表现证明,证明其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以及是否参加社区劳动或者公益活动;第三,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针对心理矫正情况及时进行沟通,由矫正机构出具矫正报告;第四,询问被害人、调查被附条件不人在悔罪、补偿损失等方面的表现。
3.考察频率和考验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嫌疑人的悔罪情况、案件危害程度、考察方式来掌握。如书面思想汇报半月一考察;学校表现季度一考察;座谈会在考察结束前进行;真诚悔罪,危害较小,考察期限较短的,只进行一到两次考察。
(三)相关配套制度
1.救济制度。当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以某种理由撤销附条件不决定时,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己经履行了一定义务的时候,撤销决定一定会招致犯罪嫌疑人的强烈不满,可以规定允许嫌疑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考察期满后,当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时,认为嫌疑人没有依法履行附加条件所规定各项义务的被害人,有权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或在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犯 犯罪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教育改造的手段,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少年犯罪以教育、感化、帮助、挽救为主,以非监禁刑为主,因此社区矫正被越来越多地适用在未成年犯罪中。社区矫正在监管、教育、改造、挽救未成年犯中起到了避免交叉感染的作用,既帮助其实现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也确保了社会安定和谐。
某基层法院2009年到2011年之间共移送社区矫正人数为1397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为43人,数量占矫正对象总数的3%,年龄最小的刚满14周岁,无一人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
一、近三年来某基层法院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1年,某基层法院判处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占所有未成年犯的6.9%,经过梳理分析,具有以下特点:
(一)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没有正当职业
初中学历(包括中专)有30人占72%;小学学历有5人;高中学历有6人;职高高中学历有1人。其中初中学历、小学学历的占84%。初中学历者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人群体,大部分未成年犯在初一或初二后辍学,其中无业人员的比例占54%,在校学生的比例占21%。这些闲散人员由于政府管理未能到位,青少年服务不能覆盖,其自身又未掌握谋生技能,结交了一些社会不良分子,受暴力、文化,金钱的诱惑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犯罪呈现低龄化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大部分在16-17岁之间,最小的刚满十四周岁,生理、心理上都很不成熟,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强。
(三)外地籍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管理难度较大
某基层法院进行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以本地籍的未成年犯为主,占比例的81%,还有19%的外地未成年矫正对象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托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符合未成年犯罪特征
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上的不成熟,极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经不起诱惑,对法律认知有误差,法制观念差,常因一时冲动犯罪,其犯罪有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反复性强、感染性强、悔改性强等特点,其犯罪类型也主要为财产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多数未成年人受暴力、文化及不良家庭因素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只是偶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危害性不大、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罚应有别于成年被告人。
(二)有利于避免监狱的负面影响
未成年犯分辨是非的能力差,在监狱服刑时容易受到其他成年服刑犯的不良影响,易交叉感染。在监狱里也无法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和职业培训,学不到有用的知识和劳动技能,不利于将来出狱后融入社会,也无法找到一份工作自力更生,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有利于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未成年犯在社区里进行矫正,与社会紧密联系,可以继续在学校学习,受到学校和老师的教导,或者在社会上自力更生,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方式更快地融入社会。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家庭、社会的作用,使其感受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包容,能真正触动其心灵,从内心出发进行改造,从此不再犯罪。
三、基层法院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陷
(一)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可以依托的法律依据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未做具体规范,没有细化实施制度,给法院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认识及做法等方面的难度,特别是对法院与检察院、司法局、派出所等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另外,法律对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的减刑奖励规定较为明确;对缓刑、假释的减刑条件要求比较苛刻,尤其缓刑罪犯在减刑方面存在的要求过高,原则过于抽象,因此在实践中界定比较难、操作也很难。同时,对于矫正对象的惩处界定也很模糊,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
(二)脱管、漏管现象比较严重
1.实践中,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还未规范化、制度化,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存在法律文书不齐全、送达不及时、漏送达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流动的青少年增多,出现了经常更换居住地等人户分离的情况,因此跨地区,跨省的未成年犯常常脱管、漏管。现有的监管方式如谈话、当面汇报、走访、集中教育等实施起来有很多的困难。
2.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的职责不清、协调不够,容易造成工作不到位或缺位的情况,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没有完整、及时地交接,管理权限不明确或者双重管理,没有做到无缝对接。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因为审判任务重、人手紧缺、麻烦费时等原因而出现的消极应付、机械执法的情况。
(三)管理手段缺乏现代化、科技化
缺少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特别是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目前的社区矫正人员只经过简单的培训就匆匆上岗了。其工作方法较简单粗糙,缺乏人性化的工作手段,不具有感召力和亲和力。对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也未形成科学管理,缺乏科学的评估体系,一般只留联系方式,未形成电子化档案,各地区也没有联网,查阅比较困难。
四、完善社区矫正的几点建议
(一)细化社区矫正操作规定
我国刑法对于社区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的内容进行了总体上的规定,现修正案(八)则对操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体现在:一是加强了对被判非监禁刑到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的调查。二是增加了管制与缓刑规定中的禁止令,即在适用管制或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因此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在正确理解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有关禁制令的规定前提下,可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管束的一些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其出入特定场所或与特定人员来往,以减少犯罪诱发因素。一旦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就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管理
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笔者所在地为例,共有7个乡(街道)司法所仅有正式工作人员43人,公开招聘的合同制司法协理员39人及志愿者1000多人。这些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由乡(街道)或村组的干部和退休老干部、妇联、共青团人员担任,因为缺乏专业知识,这些人更多的时候起的仅是监督和协调作用。因此需要建立社区矫正专门队伍,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招收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等,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科学有效地对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改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现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很多,可以将其吸收进社区矫正队伍中来,提高社区矫正队伍人员的质量。
2.坚持一年二次对判处缓刑对象进行回访,面对面谈话,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未成年犯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要求其按时电话报到、当面报到和上交思想汇报,通过访谈,可以与未成年犯及时沟通了解实际情况,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同时也能积极发现并根除影响社会的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1.法院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等单位的联系,推进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建立专门社区矫正档案,确保不托管、不漏管。在未成年矫正人员的交接上也不能仅仅停留在档案交接上,而应及时向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未成年犯详细的改造情况和重新违法犯罪的预测资料,便于社区矫正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在判决生效后,法院还应明确告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地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到,让其作出书面保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齐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档案材料,并采取适当的方法通知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作。法院应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社区矫正办的联系,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及时送达判决文书、执行通知书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得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得以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
(四)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和职业培训
1.开展法制宣传,寓教于审,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庭审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对其进行教育感化,深入剖析其犯罪行为的思想根源和社会危害性,敦促众多罪犯认识错误,接受改造,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