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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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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体系

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范文第1篇

摘要目的:探讨6-西格玛管理法在提高临床护士血标本采集合格率中的应用效果。方法:护理部2013年10月成立六西格玛项目管理小组,将6-西格玛法应用到血标本采集的管理中,采用定义、测量、分析、改进、控制5个步骤及方法分析问题、拟定对策,观察各科室临床护士血标本采集的合格率,并与2013年7~9月的合格率进行比较。结果:实施6-西格玛管理法后临床护士静脉采血合格率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提高了,与实施6-西格玛管理前比较,有明显统计学差异,P<0.05。结论:采用6-西格玛管理可提高血标本采集的合格率,从而提高护理管理的质量。

关键词 六西格玛法;临床护士;血标本采集;护理管理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10.055

血标本的采集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临床检验的质量,甚至影响到临床的判断,而且由于检验结果的不真实性增加了临床误诊率和误治率,导致患者的经济负担加重,有时候甚至会引起医患之间的矛盾。只有规范护士的血标本采集方法,才能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1]。因此我院护理部2013年10月份开始加大了质控力度,专门针对血标本的合格情况进行了每月1次的质控检查,并且将6-西格玛法应用到血标本采集的管理中,效果明显,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我院有4个临床科室,护理部质控小组2013年7~9月对全院4个临床科室进行了血标本合格情况的质控检查,共采集血标本2520个,发现不合格93个,不合格率为3.69%。

1.2方法针对出现的问题护理部2013年10月份起选定了项目参与人员,并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具体操作按6-西格玛管理法的5个步骤进行。(1)定义。通过初步评估,项目组设定了项目目标、完成期限即3个月目标值:目标值=现况值+改善值,每百人比。(2)评估当前绩效。项目小组全面梳理了临床科室静脉采血的流程,并对原有的流程进行了统计分析。2013年7~9月份各临床科室共采集血标本2520个,发现不合格93个,不合格率为3.69%。(3)原因分析。项目组根据质控检查结果,分析血标本采集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从人、物、环境、方法四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因果关联分析,找出了血标本采集失败的根本原因见图1。

(4)改进措施。制定标准化流程,根据存在的问题,拟定标准化流程,要求各临床科室护士严格按照标准执行血标本采集工作。加强血标本采集流程的管理;正确放置标本,根据科室铁架创意,改变放置方式,保证标本竖直放置,避免标本溶血、凝固;加强查对制度,强化核对环节。严格遵守“三查七对”制度。清晨送检标本前,2人进行查对,夜班护士和取标本人员核对标本留取是否正确,有无条形码脱落的情况,有无未留取标本的情况。对未留取的要查找原因并通知主管医师,做好交班工作,在患者多的高峰季节适当增加查对班次,除大小夜班查对外,还应增加其他班次的查对;增加查对人员、查对环节。加强相关知识培训。项目组人员每月定期组织科室人员进行血液标本采集和检验相关的培训讲座,使临床护理人员了解影响检验结果的常见因素,并加以注意。随时与检验科及设备公司共同、及时更新血标本采集的最新知识。评估患者,做好解释沟通工作。要求临床科室护理人员在每次采血前要仔细评估患者,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此次检验的意义,提高患者对检验的认知性,更好地配合治疗。消除患者的紧张害怕心理,避免患者因精神紧张造成不易采血,履行告知义务。与检验科及和核医学科沟通,并按照循证护理理念对患者感受、护士经验及相关护理文献检索,组织修订采血小贴士,使患者及时了解、掌握采血前注意事项。(5)控制实施。制定提高血标本采集合格率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制定血液标本采集规范及注意事项,并张贴在护士站的墙壁上。制定患者静脉采血健康宣教,并张贴在病区走廊的墙壁上。

1.3评价指标(1)静脉采血合格率。观察实施6-西格玛管理前(7~9月)和实施6-西格玛管理后(10~12月)静脉采血的合格率,10~12月共采集血标本2268份。(2)患者的满意度。采用自制的满意度调查表分别于实施6-西格玛管理前后9月份和12月份给患者发放调查问卷604份和612份,全部收回。观察实施6-西格玛管理前后患者的满意度。

1.4统计学处理采用PEMS 3.1统计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比较采用χ2检验,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实施6-西格玛管理前后静脉采血合格率比较(表1)

2.2 实施6-西格玛管理前后患者满意度比较(表2)

3讨论

3.1血液标本的采集准确是保证检验结果正确的重要环节[2]以往护理部是将血标本的质控检查纳入基础护理检查项目之内,没有进行专门的质控检查,我院护理部自2013年7月开始加大了质控力度,专门针对血标本的合格情况进行了每月1次的质控检查,并且在2013年10~12月将6-西格玛法应用到血标本采集的管理中,结果显示,通过采用6-西格玛管理方法能更好地规范血标本的采集,降低血标本及检验报告单的差错率,从而降低医疗风险。

3.26-西格玛是一套旨在持续改进组织业务流程使服务对象满意的管理方法它通过对现有业务过程采取定义、测量、分析、改进和控制等手段(简称为 DMAIC 流程),以期消除业务过程中的缺陷,从而提高组织的业务流程,增强组织的效率和效益[3-5]。6-西格玛有一套全面而系统地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步骤,通过这种改进能使服务质量得到显著提高,使流程得到改造。

3.3将6-西格玛管理应用到血标本采集的管理中,实现了血标本的规范化管理制定了血标本采集的标准化流程,健全了管理机制。经过培训、执行、再培训、再执行,使临床护理人员把规范变成了习惯,从而都能自觉地遵守。

3.4通过6-西格玛管理提高了患者的满意度由于临床护理人员在每次采血前都仔细评估了患者,向患者或家属解释检验的意义,使患者对采血检查有了进一步了解,体会到了护士的关心,因而主动配合护士操作,减少了患者采血过程中的痛苦,使患者的满意度得到了提高。

3.56-西格玛管理方法使采血护理质量稳中有升实施6-西格玛管理后提高了静脉采血合格率。6-西格玛管理法通过定义、评估当前绩效、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实施控制(DMAIC)等一系列严格的步骤,使采血工作在临床实践中变得有组织、有条理、有目的、有针对性。每一次DMAIC循环都将起点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促进了护理质量的持续改进与稳步提升。

3.6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通过成立项目小组,统一了思想,规范了成员的行为,增强了各科室的协作,提高了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形成了良好的工作氛围。团队从领导到每一个成员,都是一个完整的集体,增强了成员的自豪感和团队精神。

结果证明,通过采用6-西格玛管理方法对血液标本采集进行全面控制,能有效地保证临床检验质量,并能及时分析解决体系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使质量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参考文献

[1]王红贤.规范血液标本的采集确保检验质量[J].基层医学论坛,2010,14(6):524-525.

[2]任定玉.规范化血标本采集送检流程的运用及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2009,9(7):27-28.

[3]郑淑梅,高波,王秀兰,等.应用6-西格玛管理方法缩短门诊患者摄片等候时间[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4):328-329.

[4]周雅文,方崇峰,.6-西格玛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患者出院健康教育的效果观察[J].护理学报,2011,18(3B):18-20.

[5]孙娜,孙进.基于精益6-西格玛的患者入院流程改造研究[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2,19(4):26-28.

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 公共危机 管理机制

一.引言

回顾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两千多年的政治发展过程中,公共危机管理一直是历朝历代政府不容忽视的问题,"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这几句话可以很好的诠释公共危机管理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程度。本文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深化体制改革背景出发,根据公共危机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为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公共危机意识淡薄

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不足之处首先体现在公共危机意识淡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果存在对公共危机管理不重视的情况,势必会影响到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处理,也必然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社会的安定团结带来隐患[2]。目前从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现状分析,一方面,很多一部分地方政府缺乏公共危机意识,对于公共危机从来都是临时发生临时处理,没有具备一定的预防与防范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不具备与公共危机管理相关的知识储备,地方政府也没有在预案中提出为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这样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在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发生的时候缺乏合理有效的知识储备应对事件的发生,会给老百姓以及社会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政府缺乏危机意识,在危机隐伏期未采取措施从源头上加以阻断,部门人员缺乏对公共危机的处理的能力,这样会导致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得不到好的处理,最后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

2.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

从我国近些年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的发展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能力,特别是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我国主要法律法规中针对公共危机事件的管理进行了一定的阐述和规定,这些与政府责任和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我国公共危机管理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3],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还不够,还有很大的进步与提升空间。真正的好的公共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不仅需要对公共危机事件处理的好,还需要一些法律实施机制和制度的配合才能真正发挥出这些法律法规的作用,否则针对公共危机事件的法律法规就成了摆设,无法行使其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国家对于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政府行为规范的主要框架,要求政府各级部门依法行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这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大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3.公共危机管理制度不健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为了处理好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对危机事件进行合理有效科学的管理均进行了相关制度的制定,对政府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职责和相关的权利做到有法可依,同样也对政府部门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从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主要对政府行政机构规定了对公共危机事件进行管理的相关事宜。但是当公共危机事件真正发生的时候,中央有关部门只会象征性的成立临时处理机构,而未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有些政府部门应对突发事件时,其组织机制存在很大问题,缺少单一的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系统[4]。各级政府下属的应急办公室通常只是负责一些协调性的工作,没有对危机进行统一指挥处理,对于中央的临时性机构只能在危机事件发生的时候进行处理,无法长期的预防事件的发生。因此,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和机构设置的不健全,导致在有效解决危机方面存在诸多隐患。

三.健全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

1.培养和强化危机意识

"蛙未死于沸水而灭顶于温水"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动物界,类似的情况也常常发生在我们人类身上。由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危机管理课题组调查的《城市居民危机意识》的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市民中有四成不知道哪里有避难场所,更有近七成根本没有想到过避难。由于缺乏危机意识,当危机来临时,人们便毫无准备,手足无措,立即陷人恐慌之中,给政府处理危机带来极大困难。"提高危机意识的手段就依靠教育做到加强危机训练与危机知识的普及,对公众开展的危机意识教育主要包括:"危机的关注意识、危机的防范意识、危机的道德意识、危机的科学意识及危机的心理承受意识等。"应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提高公民的危机意识,树立危机观念。

2.制定并完善国家危机管理的法律体系

重视危机立法工作是政府应对危机的明智之举。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权力行使的支撑,也是公民在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权利保障,法律是规范、约束与保护政府以及所有组织与个体行动的准则与框架。立法资源的配置必须着眼于当前最急迫的社会需求,以保证公共危机管理具有完善的法制基础。我国现有的危机管理法律体系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但最应该着手制定的是《紧急状态法》,在这一法律中不仅可以规范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的程序和方式,还能够规范政府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管理期限。

3.组建功能健全的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组织机构

中央政府在公共危机事件发生以后通常会建立一个临时应对此次公共危机的机构或部门,但是这种应对单次公共危机事件的机构或组织只具备临时解决问题的能力,无法对公共危机事件的长期预防和控制形成良好的帮助,缺乏总结经验方面的研究。国家应该设立一个常设性的危机管理机构,配备一个长期的工作班子,建立一个灵敏高效的指挥系统,制定权责明晰的危机反应机制。人员要明确,责任要到位,关键时刻各就各位,有序应对,协同作战。按照组织在公共危机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公共危机管理组织体系分为四个部分,"指挥决策机构、职能组织体系、辅助部门及信息、参谋咨询组织体系,政府应该建立一个职能明确、责权分明、组织健全、运行灵活、统一高效的公共危机管理组织体系。

四.结束语

加强公共危机管理机制的研究,对于我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以及人的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国家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必须进行公共危机管理,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和降低公共危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傅思明.突发事件应对法与政府危机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 左小麟.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角色[J].思想战线,2008,34(1):121-122.

[3] 李严.我国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状况探析[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法律制度

坚持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化应急管理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我国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国际风险对国内安全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大。现代社会的高风险性,需要我们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需要我们自觉地依法有效地预防和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增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治理念

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的发生,在考量了我国现行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同时,也考量了各级政府的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各级政府在强化效能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等法治理念方面成效显著,为世人瞩目。总结这些年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经验和教训,还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增强以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法治理念。

1.增强自觉学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知识的理念

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涉及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7件、部门规章55件。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10多件,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方面基本上实现有法可依了。各级党委政府都发出了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范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普及落实力度不够,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廊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落实不够,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落实不够,一些公务员对应对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和规范不甚了了,在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时,习惯于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经验,依法救灾观念亟待增强。

2.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

增强依法处理非常时期非常事务的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依法行政理念和应急管理能力。突发性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信息畅通、反映迅速、救助及时、保障有力的应急和权力运行机制。但是,打破常规并不等于可以违反法制规范和法治精神。总书记强调:“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面对突发事件,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公务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忽视职权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的随意性取代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的权限和程序,导致了群众的反对和专家的批评。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缺乏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3.增强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治理念

为了改变“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现状,应当强化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的监督落实,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应急管理应当重在防范于未然,加大财政投入从目前看,处置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还需加强,基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还需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健全,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还不完善,组织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不够广泛等等。因此,应当加大预防成本的投入。

4.增强全面预防和管理突发事件的法治理念

应急管理应当全面预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等,克服“重防人祸、轻防天灾”的管理思维的片面性。近年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无论是在这方面的机构建设,责任制度,还是在监测网络、信息收集与报告、应急预案等制度方面,都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使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成效显著。但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等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思维上防天灾的“弦”绷得不紧,在财力上投入的“钱”不足,在管理上付出的精力不够,在整个工作的“棋盘”上仅仅视为“小卒”。因而,一些地方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不断出现。

5.增强灾害救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法制理念

人民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尤其是在大灾难来临之时,尽职尽责的人民政府,更是不可或缺的凝聚人心、协调各方、集中力量的主心骨。非常时期的人民政府必须担负起非常之责任。但是,灾害的突发对我国传统的救灾模式提出了挑战。政府能否把自己过去长期集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释放,从而更好地发挥政府履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把该做的事作好,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6.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

在强调政府的行政救助的同时,政府还应当依法增强动员社会和公众自救与互救的法治理念,重视我国38万多个民间组织和亿万人民群众的“共救”、“互救”的力量。从而强化社会广泛参与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理念,提高公众危机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与互救能力。应当借鉴德国政府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社团、志愿者组织机构。德国的联邦公民保护与灾难救援署,专门负责对志愿者的组织指挥,8万名志愿者训练有素,集中迅速,六小时内可全部集中到其法兰克福机场待命出国进行国际救援。日本在最近二十年来发生的地震中总结了许多教训,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能单纯依靠中央政府的行政力量和自卫队救援的“公救”,受灾者自身要超越受灾意识,主动团结起来,更多地依靠互助“共救”和生产“自救”。美国法律规定,每个家庭要有一个72小时的家庭灾难自救计划,要有一个装有食品、药品、自救工具的自救箱。

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

1.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雨天”法案体系尚待健全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立法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本法,以相关荦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应急预案等为补充的应急法制体系初具规模。但是,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视角看,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制体系尚需完善和健全。

一是应当制定紧急状态法。现代法治国家都有国家紧急状态法,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各类紧急状态的确认、宣布、期限、解除等环节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国家紧急状态法。通过制定紧急状态法,规定紧急状态下应急管理的基本准则、管理方法,应急预案及启动程序。明确规定可以宣布紧急状态的具体情形,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保障底线、公民得到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手段,政府应对紧急状态采取的非常手段,政府应对紧急状态的组织架构和人事任用,以及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范围、时间和解除紧急状态的程序等。

二是制定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相关配套制度,例如突发事件分级制度,应急预案调研与制定修订程序制度,危险源及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和监控制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突发事件综合性救助、专业性救助与单位专职救助的组织制度,志愿者组织与机构设置制度,应急物资储备及保障制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社会动员制度,财产征用制度,突发事件信息制度,灾害救助制度等,从而真正履行《突发事件应对法》授权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

三是增强应急预案的合法性、综合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性,需要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前的应急预案进行清理和修订,要对下级的有关应急预案根据上级相应应急预案的修改和补充而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以保障其合法性与协调性。目前的应急预案,大多为应对单一突发事件的预案,而综合性、前瞻性的预案少,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比例原则在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体现得不明确、不充分。

2.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在“5.12”大地震中充分显现出来。但是,我们又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我们如果仅仅依靠计划经济模式的行政指令来调集人力、物力,来应对突发性天灾人祸事件,又必然显得力不从心和捉襟见肘。在“5.12”大地震中,我们对抗震救灾的大型机具的调动就是如此,即便我们的国有企业服从调动,我们的民营企业和公众鼎立支援,也亟需建立起稳定的常态的行政征用法律制度,才能适应我国灾祸频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需要。目前的《土地管理法》、《人民警察法》、《法》、《防震减灾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都非常粗疏。因此,应当加快对《行政征用法》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对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中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行政征用行为的基本原则、征用条件、征用范围征用程序、征用补偿或赔偿、征用救济、违法责任等作出全面规定,以利于国家在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中,依法强制地征用应急救援物资。

3.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行政救助法律制度

突发性公共事件来临后,政府必须迅速通过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与调配,提供灾后救助与物质补偿,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促进经济补偿、情感补偿、文化及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涵养、社会功能恢复等目标的实现。因此,行政救助的定义应当有更加宽泛的内涵,应当突破多数学者对行政救助在对象上的研究局限,即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定的公民,而应当扩展到特定的区域,即天灾人祸不可抗力波及到的区域及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救助的内容不仅是给予被救助对象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而应当扩展到精神、情感、心理的补偿以及灾区社会功能的恢复等。目前我国行政救助的规定散见于<残疾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防震减灾法》等。这些规定明显缺乏对政府行政救助的原则、职责、权限、程序等内容的规定;缺乏对救助要件、救助对象、救助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乏常态的法治化的行政救助制度。需要明确建立政府行政救助的资金来源和保障、资金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制度,需要明确建立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和自然灾害救助制度,需要明确建立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提供食品、饮水、取暖、衣被、住所和医疗等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制度等。因此,应当借鉴日本的《灾害救助法》、美国的(1974年灾害救济法》,抓紧制定《行政救助法》或《灾祸救助法》。

4.健全房屋建设质量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资银行;法律监管;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1024401

1 引言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的显著特征,而金融全球化也是它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表现,随着我国履行银行业的入世承诺,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在我国相继设立,其业务范围也同国内商业银行基本一致,非常广泛。所以,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就成为摆在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2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现状

2.1 外资银行监管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外资银行包括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这些是外资银行监管的对象。关于外资银行的监管,广义上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与外部对其的监督管理制度,这两个方面是互动的管理制度整体。本文是从外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即狭义的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近年来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不断增加,推动了经济贸易和金融发展。但经济全球化有利也有弊,由于国际金融业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往往会对我国的经济及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产生消极方面的影响。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因此,当今世界各国都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国际上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做法是依外资银行监管法进行监管,欧美等西方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早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监管长期贯彻内外双轨制的思路,外资银行监管的问题并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基本监管法律中得到集中具体的体现,而主要通过国务院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如《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进行规范。

2.2 我国现行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对内资、外资银行实行区别立法,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的领导地位。随着银监会的成立,银行监管具体职已由银监会负责,但根人民银行仍有相应的银行监管职责。不过人民银行的上述监管职责与银监会的职责并不冲突,这次法制改革实现了央行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的分离,符合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总趋势。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以上是对内、外资银行进行监管均适用的法律。除此之外,我国还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随着2001年12月31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顺应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的金融业也作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对于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经营地域等都做出了一系列的变化,先后颁布了以下法律法规:2001年曾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但作为过渡性的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取代;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代。对于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合资的问题,2003年12月8日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3 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 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适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商业银行法》作为调整我国银行业的基本法律,并没有对外资银行的准入问题做出规定。我国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是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基础,以一系列条例、实施细则、办法等构成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的法律体系,不仅效力层次低,而且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3.2 监管方法比较落后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国际金融业的重要目标。风险性监管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运用的用以控制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我国目前虽然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资产负债比例等情况作了规定,但在监管内容和手段上仍是以事后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银行机构执行和监管合作会计报表上的审核,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活动情况,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

3.3 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

银行的在市场上的退出可能会给客户的利益带来极大

的损害,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准入,虽然不健全,但也有较为具体的规定。然而对退出机制规定太少,在《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也只有区区五条。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市场操作看,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的规定基本没有,既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也没有最后贷款人制度,同时也缺少金融危机应急措施。

4 我国的外资银行监管的完善

4.1 逐步建立系统的、健全的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

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立法最佳方式就是由人大制定《外资银行法》,对外资银行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制定《外资银行法》的条件还不成熟,若不单独立法,也可以扩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和关于外资银行部分的内容,将外资银行置于这两部法律的监管之下。总之,就是要提高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效力层次。只有这样,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才能更加有效率。

4.2 加强和完善风险性监管

完善外资银行的风险监管机制,力求防患于未然。在加强市场准入、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对经营风险的监控。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略有涉及,但是不完善。所以有的学者就曾直接建议应该建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体系。还要重视和完善并表监管,银监会的并表监管能够将分散的外资银行监管信息进行综合,为每一家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建立一份完整的综合监管信息档案,可以帮助银监会更充分地了解一家机构,从而对外资银行实施有效的准入管理和风险评估。并把监管作为一种综合性、持续性与目标性的风险监管,是全球金融自由化下金融监管的必然趋势。

4.3 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仅仅依照《外资银行监管条例》的规定对外资银行设立进行审查是远远不够的。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进行审查的关键还需要正确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及其母国的银行监管水平等。我国也可以制定这方面的规定,对其管理制度、经营能力、母国的银行监管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使我国的外资银行准入的控制上更加全面、更加严格。

此外,在市场退出监管法律制度方面,还可以借鉴其它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外资银行的破产和清算原则和标准。还可以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在外资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作为外资银行破产申请人的资格,一旦银行达到法定标准就强制退出市场。

5 结语

总之,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这不仅需要一个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又需要监管当局的努力工作,更需要其它各个方面的密切配合,包括内部监管的实施,外部市场的约束以及社会监督等全面、彻底的持续性监管,从而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全方位的法律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等公共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也因此对我国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当前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各个部门的协调不顺、职责不清问题;危机意识淡薄和预警机制薄弱,信息的准确性、公开性不够;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救助能力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在近几年充分的暴露出来,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制的建设。 

 

从建国以来,我国的应急管理范围逐渐扩大为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个方面。近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等公共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也因此对我国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谓的应急管理体制就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合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显得尤为的重要,虽然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虽不能杜绝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但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同时降低政府的损失和人民的伤亡,并且提高政府执政部门的威信度。 

一、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现状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同时由于我国粗放性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突发事件爆发频繁, 自然和人为灾害正在严重的威胁人们生活。经过2003年的“非典”、2005年的“禽流感”到2008年的“冰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 我国已相继颁布了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趋于完备。在近年来发生了众多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之后,国务院承担了直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部门,并均建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信息通讯系统、防灾设施装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监测预报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和救援救助体系。虽然我国政府在近年频繁的突发事件的处理中的实践中积累一些经验,但是我国政府在建立应急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进行应急管理体系的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我国应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各个部门的协调不顺、职责不清问题;危机意识淡薄和预警机制薄弱,信息的准确性、公开性不够;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救助能力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在近几年充分的暴露出来,因此,进行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议事协调机构职权不清。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处理危机的时候都会发生。首先是议事协调应急管理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职责分担不够明确,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协调困难、管理脱节等问题。在危机发生期间,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能力是不错的,但是议事协调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它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一些基础工作。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尤其是同级部门协调政府的强势部门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并且现有的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机构与机构之间存在着沟通不足,难以在预警信息后形成统一应对能力。 

2、公民危机意识淡薄。第一,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淡薄。由于我国整个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淡薄,在汶川地震前,即使勘测过地震云的出现,大众也不知道灾害来临的时候应该怎样去自救、逃生,因此导致并未于灾前建立起应对机制,悲剧发生后才真正领悟到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体制中最重要的是在事发前的做好预防和控制,而不是在事发后才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政府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机构,避免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群众也应树立一定防御意识。第二,沟通与共享信息不足。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着缺乏信息资源共享的情况,并且信息之间也缺乏互通互联的情况,这些都影响着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的准确性,有时还出现各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的情况,这都是造成信息分析平台建设薄弱的原因。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从性质上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单行法。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远未到位,具体操作性配套法规标准也有待完善,因为它在制定时就不是一部针对极端性突发事件的法律。在汶川大地震中,应急组织是临时构建的,这就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行政命令式的执行过程,在危机状态下,由于宪法上对政府的紧急管理权没有明确的授权,势必造成在执行政策上就具有的滞后性,同时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出现的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都没有明确的量刑裁定。因此,只有完善法律法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总之,面对突然爆发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的时候,不仅要协调好议事机构,树立全民的危机意识,还要逐步健全法律法规,并且还要考虑到这些突发事件还带有地域性特征,在处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必然要与该事件的特点相结合,否则在处理时就必然出现消极的结果。 

三、完善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对策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有效地改进和完善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建设,同时实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带来的冲击和损失的目标,以及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特提出了以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1、逐步完善和加强应急管理机构的建设。随着我国政府转变职能的深化,应急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因此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就显得十分迫切了。具体如下:加强和巩固议事协调机构在危机中的统一指挥能力,以解决议事协调机构在事前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应急办尤其应该致力于发挥自己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中的权威性。同时政府应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平台,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2、完善应急预案的宣传和编制工作。其一,加快推进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扩大应急预案的范围,增强预案的实用性,落实各级各类预案的实际操作。其二,做好应急管理的宣传工作。对公众进行危机管理教育,强化应急知识的宣传,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实践,持续开展危机意识的教育和普及工作,特别是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一些避险常识。其三,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坚持在党的领导,建立危机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全面树立政府威信和发挥政府与社会各方的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 

3、加快法制机制建设。首先,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完善的应急法案的出台,统一应急法制框架体系。其次,加强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适当增加中央救灾补助项目,进一步提高有关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应急资金的保障长效机制,本着综合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大防灾抗灾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系发展到今天,在实践的考验中得到了一次次的磨炼并在磨练中慢慢成熟。在此时,我国政府是否能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是检验我党执政能力的关键时期,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提高我国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在以后的很长时间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在此时最关键的是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应急管理水平,真正形成一套完善合理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龚维斌:《建立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8期 

[2]温志强、边修蕊:《城市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8卷第2期。 

[3]李东序:《城市公用事业安全与危机管理》,《中国建设信息》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