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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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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实施方案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大2016年城市重点项目征收工作力度,确保重点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结合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组长:街道党工委书记

副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一)土地征收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征收办、经济办及征收项目用地所在村负责人

职责: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保证项目及时落地。

(二)违章建筑拆除组

组长:

成员:行政执法中队成员及各村、社区班子成员。

职责:负责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拆除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三)督查组

组长:

成员:党政办、督查室

职责:负责对城市重点项目征收任务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下发督查通报,与年终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相挂钩。

(四)房屋征收

组长:

成员:征收办、市包项目责任单位、抽调人员及项目涉及到的村、社区班子成员。

职责:落实完成街道辖区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拆迁工作,根据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开展征收工作。(具体工作任务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征收工作的延续性,按照“续建项目、留原人,新建项目、配新人”的原则,根据各包项目责任部门和市征收办抽调征收成员以及单位性质确定所包项目,参与征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开展工作,确保抽调人员不调换。

(二)按照2016年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工作任务分配表领取任务,实行包项目单位负责制,参与征收项目具体工作。

(三)定期参加征收工作例会、阶段性推进会等会议,随时掌握征收进度,及时了解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行业中存在的收赃、销赃和非法收购铁路、供电、电信通讯、水利、市政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创建“平安**”,市综治委决定对全市废旧物品回收业进行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创建“平安**”活动为契机,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合法经营为目标,依法律、按政策从严管理、从严打击,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

二、工作目标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要依照国家、省、州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全面审核,控制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布局和数量,规范流动收购废旧物品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严厉打击盗窃市政公共设施、居民财物、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经营、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等问题,取缔无证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收购业户,确保批准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使行业内存在的盗窃、销赃、收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方法步骤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分个两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对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阶段(2006年7月1日至7月15日)

公安部门负责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流动人口该发函的要及时发出,全面掌握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有前科劣迹的业主或从业人员重点掌握;对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拾荒者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外地流动人口要采取发函、网上比对等方式掌握其基本情况;要组织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使这些人员进一步掌握什么物品该收,什么物品不该收,明确要求各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业户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物品时必须按规定登记。

经济、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消防、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布局、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办照、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底数,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与要求,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7月15日至9月30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为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办理胸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的日常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登记、违法收购盗窃物品和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要按照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仍违法收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广建耳目特情,加强阵地控制,力争破获一批案件。要组织警力在出城要道检查车辆、查获盗窃公共设施后销赃到外地的不法人员。要加强巡逻,及时抓获盗窃公共设施的人员。

经济、商务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强化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对收购网点,布局进行调整,对拒不接受整改的责令其停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的,要没收其用于流动收购的设备,对此公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工作中没收的设备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对非法占道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的行为予以取缔;对在市区内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佩带胸卡、携带有关证照的,要扣押其收购工具。

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认真督促整改,对在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环保、卫生部门要针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存在的环境污染和脏、乱、差等问题进行认真彻底治理,该处罚的加大力度处罚。

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对偷税、漏税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依照处罚上限予以处罚。

铁路公安部门要配合其它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治安工作,确保列车提速后运输生产安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铁路沿线2000米以内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进行重点整治,对擅自变更地点、进入这一区域经营的和在这一区域内无证经营的要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委主任

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市公安局政委

***市工商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国税局局长

***市地税局局长

***市爱卫会主任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由前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

各相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确保工作抓出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对存在问题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实施综合治理,彻底整治。整治行动期间,各部门要将每阶段成果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2、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开展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必须牢固树立“治乱用重典”的思想意识。对于问题严重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该取缔的必须予以取缔,该查封的必须予以查封,该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业整顿;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和经营人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上限予以重处,绝不能以罚代拘,降格处理。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同时,建立健全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对于扣押、收缴的相关物品,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登记,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物品退回原主,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责任。

(三)限制审批,严格管理

在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一律不审批废旧物品回收业开业。

如果经批准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迁移地址、变更负责人,要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法处罚。

今后,有关部门务必要严格审批制度,本着限制审批、削减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地点设在居民区内达不到环保、卫生要求的,一律不予审。要坚决停止对铁路沿线2000米以内区域新开业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审批。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屋档案;收集整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0-0202-02

房屋权属档案,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在房屋各类权属登记、调查、测绘等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在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形成了独特的价值。

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指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自然规律,依据归档立卷的规范标准,把房屋权属登记形成的各种资料,以及司法、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等对相关权属的执行文书及文件等各种载体文件材料,有计划地收集起来,经过分类整理,并按一定的归档制度、程序、规范形成档案卷宗,集中保管到档案室。通过对权属档案的收集与整理,能够完整地反映城市房屋权属的现状及其变迁历史,是房屋权属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一、房屋权属档案收集工作的要求

1.收集房屋权属档案要完整。房屋权属档案完整包括一是种类齐全,要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房地产本来面貌,反映房屋权属的归属、沿革、变动等各种载体;二是材料完整,收集的各类房产档案材料要系列化,能完整地反映房屋权属情况。

2.收集房屋权属档案要准确。房屋权属档案记录的内容要与实况相符,记录的权利人姓名、权利种类、范围、房地面积等要准确,不能有误差。

3.收集产权档案要规范。一是档案内容规范,收集的产权档案达到“十清”,即产权人清、产权来源清、产权性质清、建成年份清、结构层次清、房屋建筑面积清、占地面积清、四邻界址清、房屋用途清、产籍图号清。二是文件材料规范,收集的产权档案要有利于永久保存,有利于装订保管。收集的产权档案一般应为原件。按规定可收复印、复制件的还应由收件人进行核对,并注明核对人及核对日期。复印、复制件必须清晰和规范,原则上采用16K纸复印。三是档案收集规范,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房产档案保存的各种介质文件材料,及时移交房地产档案室归档。

二、房屋权属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文件材料

1.房屋产权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房屋买卖合同书、房屋转移(交换、析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出售公有住房合同、房产转移的批文、约定、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继承(赠与、遗赠)公证书、仲裁文书、购房发票、付款凭证、完税证明、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验收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公有权证、初始登记证、预告登记证明等。

2.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士)官证、护照、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再)婚证明、离异或丧偶证明;工龄、职级或职称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公证书等。

3.房产测绘报告书:计算书、勘测表、分间平面图、产权证附图、定点图、墙界表等。

4.房屋产权登记中形成的文件: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房屋登记收件收据、房改售房估价表、联系单等。

5.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报告、说明、批文、文件、决议、章程等材料。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文件材料: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意抵押的证明、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审批表、收件收据、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卡片:房屋栋卡、产权索引卡、地名索引卡等。

(四)反映房屋状况的薄册:发证记录薄、产权清册等。

(五)反映房屋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摄影照片、录像磁带、计算机存储的光、磁盘等。

(六)其它房屋权属资料:法律文书、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屋权属证明等。

(七)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介质材料等。

三、房屋权属档案的整理

(一)组卷要求

1.按照一证一卷的原则进行组卷和立档,非特定情况不并档,每套房屋的产权登记要建立关联索引。

2.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形成的有关资料,单独立卷、建档,并与产权登记形成的档案从信息上建立关联及数据索引。

3.房屋拆迁注销登记实行收回房屋权属证书与注销资料单独立卷,并做好查询索引。

(二)档案卷排序

对卷内文件排序的目的是要保持卷内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给每份文件材料以固定的位置,使卷内文件系统化、层次化,以利于查找。一般遵循以房屋权属变化、权属文件形成的时间先后及权属文件的主次关系为序的原则。

1.产权档案的排序:a、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b、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c、房屋登记收件收据。d、合同或协议书:包括购房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房屋交换协议、出售公有住房合同等。e、估价表。f、测绘成果:包括计算书、勘丈表、分间平面图、产权证附图、定点图等。g、委托书:包括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委托书等。h、法律文书: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等。i、公证文书:包括赠与、(接受)遗赠、(放弃)继承、拍卖等公证书。j、申请书或承诺书:包括个人或单位出具的所有申请书和承诺书。k、证明:包括个人或单位出具的所有证明、墙身归属证明、出售公有住房证明和清册。l、约定。m、报告或说明: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门牌号与合同不一致的说明等。n、联系单。o、董事会决议和章程。p、发票;包括发票、付款凭证、收据、完税证明等。q、建设规划证书:包括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执照、立项批文等。r、身份证明: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户籍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结婚证、户口簿、夫妻关系证明、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婚姻状况声明书》、未(再)婚证明、离异或丧偶证明:工龄、职级、职称证明。s、土地使用证:包括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证明文件。t、房产登记证书:包括房屋所有证、共有权证、初始登记证、预告登记证明等。u、上述未列书证。

2.抵押档案的排序:a、他项权利登记审核表。b、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c、房屋登记收件收据。d、合同或协议书。e、抵押物清单。f、委托书。g、承诺书。h、联系单。i、公证文书。j、证明。k、批复。l、评估报告。m、董事会决议和章程。n、建设规划证书。o、身份证明。p、土地使用证。q、上述未列书证。

(三)编号规定

档案编号采用流水号(00000001—N)。该号主要表示了档案在盒中存放的顺序,即盒内顺序排放。

按照档案的类型编排档案属性号。其编号为:类号+库号+列号+组号+层号+盒号,共8位,编号具体规则如下:

1.类号:采用1位数字,该号主要用于区分登记种类,“C”表示转移、变更登记等产生的房产档案,“D”表示他项权利登记产生的抵押档案。另外,根据需要增加档案上架种类。

2.库号:采用1位数字。将各库房统一编号。

3.列号:采用2位数字(01—88)。

4.组号:采用1位数字(1—8组),每列共8组。

5.层号采用1位数字(1—4)。每组固定为4层。

6.盒号:采用2位数字(01—20)。每层规定摆放20盒档案。

(四)整理档案的规定和流程

1.资料整理

a、资料核对:与资料交接清单核对资料份数、证号是否相符,与收件收据核对资料件数是否相符。

b、资料剪贴:按照16K纸张的尺寸,裁剪或粘贴资料,去除金属物。

c、排序编页:根据档案卷排序的要求对资料排序,在档案资料正面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码。

d、档案移交:将整理完后的档案分类移交到档案编号。

2.档案编号

a、编档案号:按照档案号编号规定,在系统中进行编号。

b、打印目录:按照档案的分类打印卷内目录,对每盒的所有卷打印盒内目录。

c、制作卷盒:制作档案盒,打印盒封面及盒背脊标签并将标签粘贴于档案盒上。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合理调整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利益关系,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县征地拆迁事务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负责具体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村应当协助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物以外的房屋。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附属物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房屋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县有关部门和所在乡镇、社区(村)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查、批准手续,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未依法办理的入户和分户;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三)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土地出租;

(五)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征收集体土地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建设、房产等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安置用房的安排、搬迁期限等。

前款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资金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由县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监督,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管理。

第八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当事人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县政府批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协调。

县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协调完毕。协调达不成协议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申请的或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义务的,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二条拆迁有产权纠纷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搬迁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依法实施拆迁。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拆迁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又不能认定的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和有关部门认定文件为准;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无记载的,以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档案上的记载为准;以上均无记载的,以有关部门现场确认的意见为准。

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上的面积不相符合,拆迁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向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申请测绘,以测绘结果为准。拆迁住宅用房有效面积为人均5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100元/平方米补齐,予以安置;超出部分为无效面积,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可以选择统建安置或货币化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安置,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结合结构、成新结算。

(二)拆迁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积多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每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的1.5倍结算。

(四)超过户增购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拆迁时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

(五)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户照顾增购10平方米,按房屋重置价1.5倍结算。

第十八条统建安置的户型根据被征收人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和需求状况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统建安置房的户型选择按人均标准安置建筑面积就近确定。

第十九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有效面积结合房屋重置价、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需要评估的,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将勘测现场时间告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估价人员进行实地查勘,并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使用状况材料。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按有关部门确认的房屋结构、使用性质、面积进行评估,并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房屋评估初步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房屋结构、成新、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

(一)祖居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二)19*年前户口迁入的,取得二轮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2000年以后毕业的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根据当时政策捐资农转非户口,现继续居住在被拆迁地的。

(四)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记结婚并迁入户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第二十二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养、寄读及空挂户的人员;

(二)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组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所在村(社区)进行一榜公示征求意见;一榜确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进行二榜公示征求意见;二榜确认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进行三榜公示征求意见,三榜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安置人口。

第二十四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安置,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确认的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和使用性质,并按房屋重置价结合区位、成新、使用功能系数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交纳税款的,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除按照本章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并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房屋重置价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用途相似、地段相近、结构相同的原则,按照房屋重置价构成的因素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房屋的区位系数、使用功能系数、成新系数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土地等级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房屋的附属物、零星树林、室内装璜等补偿标准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一年市场情况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拆迁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统建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第二十八条确定的补助标准一次性予以经济补助。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凡未规定的设备、设施搬迁、安装等费用,以实际发生额据实支付;双方对支付费用存在争议的,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搬迁、安装,费用由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快旧城(包括棚户区、城中村,下同)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旧城区域内建设年代久远、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属区域,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目标。

第四条旧城改造涉及的房屋征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土地和规划管理

第六条纳入旧城改造范围并完成征收、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纳入储备计划,实施开发整理。开发整理后的净地,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旧城改造范围内原属国有划拨的生产用地,由规划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法进行调整。对改变土地用途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重新予以划拨或出让。

第九条优先审批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开发整理的改造项目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按期供应,用于保障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对旧城改造范围内工业企业整体搬迁出改造区域的,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工业集聚区内优先保障供应土地。

第十二条在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时,应确定满足旧城改造需要的容积率。

第三章税收及各项收费

第十三条对旧城改造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享受《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五条旧城改造项目出让土地收益,除按国家规定提取农业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和上缴省里部分外,其余部分主要用于旧城改造项目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用服务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前期的安置费、征收补偿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七条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第四章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参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依据就近就高确定调换安置面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建筑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

1∶1进行置换,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下调15%计算,征收当事人双方结算套内建筑面积的价差款。公摊面积调换时,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套内建筑面积调换部分相对应的公摊面积的价差款。

(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增加30%乘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载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证载建筑面积)确定;非住宅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增加20%乘以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确定。

(三)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房屋征收部门用期房与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应按上述标准发放2次搬家补助费。

(四)临时安置补助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按9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算,最低不得低于400元/户·月。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家交房之日起,到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2个月止。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

征收商业、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用,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六)提前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提前搬迁奖励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每户奖金金额5000-20000元;或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面积奖。

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许可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征收工作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前搬迁奖励方案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对旧城改造区域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居民,同等条件下由住房城建部门优先解决其住房问题。

第五章棚户区改造

第二十条棚户区改造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外,要严格执行省财政设立的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的相关规定,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将省奖励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