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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相比,新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著的特点和更广泛的理论基础。本文试对这两方面作一探讨。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
可以从五个方面将新老贸易保护主义作一比较:1、性质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是经济较落后国家为了发展本国民族经济、实现工业化目标,通过对某部门或行业实行保护措施来促进这些部门或行业迅速成长的理论或思潮。这种保护的最后趋向是走上自由贸易之路;而新贸易保护主义是经济发达国家为保住昔日的经济优势地位,通过广泛实行保护措施来维持其政治与经济利益的理论或思潮。前者在贸易政策行为上不改变国际贸易政策总趋向,而后者则可能影响到国际贸易政策的总趋向。
2、对象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是幼稚工业或弱小的新兴工业;新贸易保护主义保护的主要是陷入结构性危机的产业部门。农业作为一个特殊产业在大多数国家的任何时期都受保护。
3、范围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主要在商品贸易与资本贸易领域实行保护,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领域扩展到了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这是因为在70—80年代,服务与技术已成为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中的主要因素。它们也象商品与资本贸易一样遇到了它国的贸易壁垒。
4、措施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措施主要采用关税壁垒,包括征收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普惠制等;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主要采用非关税壁垒,包括繁琐的海关程序和海关估价制度、条件苛刻的技术标准、复杂的健康与环境卫生检疫、内容和手续繁杂的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进口许可证制、进口押金制度、最低限价和禁止进口、“自动”出口配额制、有秩序行销协定、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外汇管制、进口国家垄断、各种国内税、补贴和进口配额制,等等。据估计70年代未非关税壁垒达900多项。新老保护主义在措施上的另一个区别在于,传统保护主义奖出限入的重点在限制进口,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在鼓励出口。
5、区域上。传统贸易保护主义以国家贸易壁垒为基础,而新贸易保护主义趋向区域性贸易壁垒,即由一国贸易保护演变为区域性贸易保护。在区域范围内,国家之间仍实行自由贸易,而对区域外国家则实行共同的关税壁垒。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贸易政策。欧共体不仅通过关税同盟与共同的农业政策对外筑起贸易壁垒,而且将这种区域保护范围扩大到联系国(如对46个发展中国家实行了优惠制),使西欧工业品和农产品市场逐渐对外封闭,从而影响到美国的出口利益,助长美国国内新保护主义思潮。80年代美国在全球贸易体制上的挫败使其不再坚持反区域保护的立场,而转向提倡自由贸易全球化与实行贸易保护区域化的双轨政策。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标志着美国由片面的全球自由贸易退到强调“互惠”的区域自由贸易的产场上。
从上可见,新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然而这种不同主要来自对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的修正。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主要来自凯恩斯主义与新福利经济学两大源泉,此外也吸取了其他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中的保护主义论据。其理论特点是在分析时采用个量与总量、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并且往往通过设立模型来进行数理分析,这与传统的贸易保护理论的纯理论分析有所不同。就其结论来看,该理论批评了高关税政策,主张实行最适关税率,并且不以关税壁垒为唯一手段,而是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贸易措施,即非关税措施兼而有之。
1.对自由贸易理论的批判
主张自由贸易理论者坚信国际间自由贸易往来有助于各国生产资源最有效的利用,使社会福利水平达到最高。新贸易保护主义者则认为并非如此,因为自由贸易理论的各种假设并不符合现实。
首先,市场的非完美性可使贸易国的福利水平比自给自足时要低,非完美性表现在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可能发生扭曲。从产品市场看,当生产方面发生外部不经济时,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就会出现差异。如农民在计算农产品价格时未考虑土地受损因素,从而低估了农产品生产成本,使得国内市场上农产品与工业品之间的相对价格没有反映出真正的边际成本,由此造成商品市场扭曲,从而使该国福利水平在自由贸易下比自给自足时低。对此传统贸易保护理论主张通过关税政策来解决。但征税后原自给自足的生产均衡点上移,而消费均衡点却下移,由于产品市场存在扭曲现象,关税政策的结果仍难以使消费均衡点上升到生产可能曲线之上。因此,新贸易保护论者主张通过非关税措施促使私人生产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提高福利水平。这就是对低估生产成本的农产品课征租税,以提高农产品生产成本,同时对工业品给予补贴,使得私人转换成本等于社会转换成本,然后通过自由贸易,提高消费均衡点。分析的结论是当产品市场发生扭曲时,自由贸易政策可能使一国福利水平降低,而以关税来弥补的政策并非最优政策,最优的政策是通过非关税措施的混合使用来调整扭曲,以达到经济福利的目标。
从生产要素看,也会发生扭曲现象,表现为产业之间生产价格发生差异。譬如发展中国家农业部门的工资往往低于工业部门的工资,并且在劳动边际生产力方面农业也低于工业。当要素市场发生扭曲时,一国的生产均衡点不落在契约线时的生产可能曲线上,而是落在扭曲时生产可能曲线上。假如这时该国以关税来保护本国,生产均衡点右移,福利水平可能会比自由贸易时要高,但难以使边际转换率等于国际交易条件。因此,关税政策仍并非最佳政策。根据新贸易保护理论,这时就应以非关税措施去替代关税政策。假如对工业部门提供补助金,虽说可以使生产的边际转换率等于国际交易条件,也并非是最佳政策,因为两个部门的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仍不相等。为此,新贸易保护理论认为最好的政策是对生产要素征收租税或提供补助金。
其次,新贸易保护主义者认为,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存在困难。当一国生产要素难以在产业之间移动且要素价格出现刚性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必然会使原来在保护状态下从事进口替代产业的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一下子难以被出口产业吸收,由此产生结构性失业。假如失业带来的损失大于自由贸易带来的利益,那还不如唯持原有的保护贸易状态[1]。
这样,在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自由贸易政策最佳时,新贸易保护论者批判道:在市场出现扭曲时,自由贸易政策并非最佳选择,关税政策虽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福利,却不能调整扭曲,最佳政策在非关税措施。
2.对传统贸易保护理论的批判与补充。
新贸易保护论者主张运作非关税措施,但并不完全排斥关税政策的作用。他们承认关税的效果,但不认为关税越高越好,因为在实务中这将使贸易无法进行,因此他们提倡最适关税。最适关税理论是在批判传统贸易保护主义者对关税效果的一种偏向且加以某种补充后提出的。传统贸易保护理论强调关税的保护效果,集中表现在“幼稚工业保护论”上。对幼稚产业的保护在很长的时间里主要是通过高关税来进行的,但有一段时间关税保护遍及到了非幼稚产业部门。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GATT在削减关税方面的重大胜利,走高关税保护的老路显然已不太可能,为此新贸易保护主义者强调关税保护的实际效应,这就是确定关税的有效保护率。他们看到,关税有保护与进口相竞争部门的同时,也保护了向它提供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那些生产部门。如果对后者课征的关税过大,不仅会抵消保护效果,而且还可能使有效保护率变成负数。因此,并非所有的关税都起到保护效果。有效保护率理论批判了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在关税保护作用上的片面性,强调了关税保护的有效性。
站在本国的立场上评价关税的作用,且强调关税在保护幼稚工业、增加政府岁入、提高福利、提供就业、平衡国际收支等方面的效果,是新老贸易保护论者的共同特点。只是传统贸易保护论者把重点放在保护工业与增加收入上,而新贸易保护主义论者则把重点放在福利、就业和平衡收支上。关税在改善交易条件上的效果系新老贸易保护主义共识,只是新贸易保护主义者认为除了关税措施外,非关税措施同样也起到改善贸易条件的效果,且负作用很小。
3.新贸易保护理论的两个主要来源。
新贸易保护理论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主要来源于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主义。福利经济学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的阿瑟·庇古认为,单靠自由竞争不能达到最大的国民收入量,需要国家干预,采取必要的经济措施。例如对边际私人纯产值大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部门征税;反之,则进行补贴,从而缩小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的差距,使经济福利增加。后来新福利经济学继承了庇古的方法论基础和“最大社会福利”原则,但对他的某些理论进行了修正与补充。如撇开收入分配问题,认为经济学应当研究的是经济效率,而不是公平的收入分配,并提出效用不可比较等。福利经济学(主要是新福利经济学)的理论对新贸易保护理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功利主义的哲学思想。福利经济学认为经济学首先要研究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每个社会成员福利的简单总和,个人是自己福利的最好判断者,如果一些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未使任何人境况变坏,那么整个社会福利就增加了。自由竞争能达到最大福利的理想境界,但现实中无法做到完全竞争,因此需要政府干预经济来增加社会福利。政府的责任就是如何使资源最优利用、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功利主义思想后来成了新贸易保护理论衡量贸易政策的基础。
(2)最适度原理。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曾经在序数效用基础上说明过经济福利,指出经济资源使用最有效状态,即最适度状态。其大意是:在收入分配为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对生产资源的配置作任何改变必然会在增加一些福利的同时给其他人带来损失,这种状态称“最适度状态”。新福利经济学发展了帕累托的这一思想,提出交换与生产的最适度条件。交换的最适度条件是交易的两种商品的边际替代率对于使用者来说都是相等的;而生产的最适度条件是某种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等于产品的价格,或者两种产品的边际产品交换率相等。在这样的最适度条件下,生产资源配置最优化,产品生产最有效,产品交换彼此得到的满足也最大化,从而社会福利也最大。最适度原理被新贸易保护论者运用到关税上,认为如果课征关税能使一国获益,那么就会出现各国竞相征收关税,竞相提高关税,从而使国际贸易无法进行,各国回到自给自足状态。为此他们不主张这种禁止性高关税保护,而是倾向最适度关税率,这是在自由贸易与禁止性关税之间能使本国实质所得达到最大的一种关税率,其公式为:t'=1/(ε'-1),换言之最优关税率(t')就是外国进口需求弹性(ε')减1的倒数。
(3)补偿原理。新福利经济学家提出最适度条件后,也意识到这种条件未必存在于现实中,因为增加一部分人福利的同时可能便意味着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受损。为此,新福利经济学家提出“补偿原理”,即增加社会福利允许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增加的福利在补偿损失之后还有剩余,社会就算增加了福利,政府在其中应采取适当政策使受损者得到补偿。如对受益者征收特别税,对受损者给予补偿金,使受损者保持原有地位。
新贸易保护理论将这一原理应用于评价贸易利益的分配上,指出贸易利益分配是极不平均的,某项政策变动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使另一部分人受损,为此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受损者予以补偿和救济。补偿原理在美国贸易政策上的实际运用便是在立法授权总统或贸易代表降低关税的同时,又设立了某些“保护”条款或免责条款(即例外条款)。
除了福利经济学外,新贸易保护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便是凯恩斯主义。虽然凯恩斯本人并没有系统地论述国际贸易理论,但其追随者如美国的汉森、萨谬尔森和英国的哈罗德等人发展了他在国际贸易方面的观点或思想,从而构成新贸易保护理论中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贸易顺差论、外贸乘数论和国家干预论。
(1)新贸易顺差论。在对外贸易中追求贸易顺差,是重商主义理论的基本特征之一。凯恩斯主义也主张贸易顺差,但与重商主义不同,它将贸易顺差与就业理论联系在一起。认为一国的贸易顺差可以为该国带来黄金,扩大支付手段,从而压低利息率,刺激物价上涨,扩大投资,缓和国内经济危机,扩大就业;相反,贸易逆差则会造成黄金外流,利息率上升,物价下跌,投资减少,经济萧条,失业者增加。因此凯恩斯主义指出,古典自由贸易理论在说明“国际收支自动调节机制”时忽视了国际收支在调节过程中对一国国民收入与就业的影响,事实上,一国外贸顺差或逆差对于该国的经济盛衰起着重要的作用。
(2)外贸乘数论。为了说明投资变动给国民收入量与就业带来的影响,凯恩斯曾在他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中提出乘数原理,认为投资增长与国民收入扩大之间存在着一种倍数关系。凯恩斯的乘数原理后来被他的追随者所发挥。汉森、萨谬尔森指出凯恩斯的乘数原理说明了一定量的投资对收入,就业的影响,但忽略了消费增加对私人投资的“诱致”作用。他们指出,引起投资变动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外生因素,包括人口,技术进步、新资源与新产品的开发及政府活动等;二是内生因素包括收入、消费、储蓄和投资等。由内生因素变化所引起的投资变动,被称为“诱致投资”。一笔投资会引起收入与消费的变动,而收入与消费的变动反过来又会引起投资变动,两者相结合便产生乘数加速效果。
一国的出口与国内投资一样,也具有乘数效果,而进口与国内储蓄一样,有减少国民收入与就业的作用。一国输出商品和劳务,从国外得到的货币会使进口部门收入增加,消费也随之增加。这必然引起其他部门生产增长,就业和收入也随之增加。如此反复下去,国民收入增加就会是出口增加量的倍数。进口则正相反。因此,一国只有当贸易出超或国际收支顺差时,对外贸易才会增加就业,提高国民收入水平,并使国民收入的增加量成为贸易出超的数倍。至于国民收入和消费的变动是否反过来必然产生“诱致出口”效应,问题则比较复杂,它不仅涉及到价格、利率、汇率、消费、储蓄和投资等内生因素,还涉及到外国收入、进口国贸易政策和国际环境等外生因素。
乘数理论表明。第一、任何自发性的支出增加或政策诱发的支出增加都会使以y表示的产出、收入、就业提高数倍,其中封闭经济下乘数为1/s,由于边际储蓄倾向(s)小于1,故乘数必定大于1;而开放经济下的乘数为1/S+M;小于1/s,收入存在两个“漏出”,一进入储蓄(S),一流入进口(M)。第二,开放经济也对收入产生附加影响,如本国与外国自发性的需求转换以及外国收入变动所引起的外国需求变动,而在封闭经济中则不存在这一附加影响。当这种变动为正值时,这一附加影响显然起到“诱致出口”效应,也就是说,在贸易顺差时,对外贸易与国内投资一样也起着乘数加速效果。这一结论自然为新贸易保护主义追求贸易顺差、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增添了新的理论依据。
(3)国家干预论,自本世纪30年代凯恩斯理论出现后,美国贸易保护理论的国家干预思想又注入新的内涵。以前的联邦主义认为国家干预的主要目的是扶植幼稚产业的发展以实现工业化;而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需求,扩大就业,是出于反危机的需要。干预的手段主要包括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对外经济政策等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和调节措施。其理论前提是否定市场机制具有神奇作用,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机制已不能充分发挥自动调节经济的作用,因此需要发挥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作用。
凯恩斯主义国家干预论是新贸易保护理论的基础,根据这一思想,新贸易保护主义要求政府加强进口管制,如实行配额制,要求生产国自动限制对美出口,规定最低进口价格等;同时采用经济手段,诸如优惠贷款,出口补贴等措施来鼓励出口;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对外贸易法规来干预贸易活动从而达到恢复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实现充分就业目的。
4.其他现代国际贸易理论。
除上述两大来源外,新贸易保护主义还从其他现代国际贸易理论中吸取“营养”:(1)工资差异论。该理论由哈根提出,认为一国工业部门的工资常常高于农业部门的工资,由此影响到工业生产成本。这样,某些工业虽与外国工业相比具有比较利益,但在价格上不能与外国进口品竞争,因而仍难以发展,为此需设置关税加以保护,使之尽可能地发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国民所得达到最大。后来哈根又对自己原先提出的比较利益的观点作了修正,认为所谓比较利益,是指一国边际转换率与进口品相对价格的比较,而不是一国内不同商品以货币表示的相对生产成本与进口同类商品的相对价格比较。这样,本国生产的工业制成品与农产品相比较,尽管其价格高于外来品,但可以增加国民的经济福利。因此,这类工业只有在保护政策下才能生存。
新贸易保护理论吸取了这种分析工资差异的方法,将农业与工业两个部门的比较扩大到各国间的比较,认为各国工资水平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或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而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工资水平往往较低,由此生产成本也较低;而经济发达国家的工资比较高,生产成本也就较高(假使不考虑劳动生产率这一因素的话)。因此,如果自由进口,发达国家会在大量廉价品的冲击下,难以维持较高的工资和生产水平。所以有必要实施贸易保护措施。
(2)贸易条件论。阿根廷经济学家拉乌尔·普雷维什曾从发展中国家立场出发,指出由于农业国比工业国主要输出品的收入需求弹性要小,因而农业国与工业国输出品的相对价格便十分不利于农业国。这样,农业国的利益有一部分通过贸易转移到工业国。假如农业国实行保护措施,发展自己的工业,替代工业品进口,就可改变贸易条件不利状况,而工业国如果实施保护手段,便会使农业国处于更加不利的状况。普雷维什把世界经济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工业国中心地带;另一部分是由不发达国家组成的初级产品外地带,而地带始终围绕中心地带的意旨发展。由于技术进步的利益不能在所有国家平均分配,以及制成品市场被中心地带国家所垄断,地带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通常关税谈判要求的互惠,其涵义对中心国与国是不同的。国保护工业的后果不过是矫正其初级产品与工业品收入需求的弹性差异,不会阻碍国际贸易进步;而中心国若取消保护,会增加国输入中心国的能力,由此使中心国本身受益。因此,在贸易谈判中不应要求国对等地削减关税,而且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因进口结构的变化,保护措施也应发生变化,但仍不宜对中心国家工业品的输入全部放
开。普雷维什声明,这一理论并不意味着国可以进行任何不合理的保护。[2]
发达国家中无论是主张自由贸易的还是持有保护主义观点的人,对“中心论”都未给予直接的支持。因为自由贸易论者要求的是国际范围的贸易自由化,而不是单方面的贸易自由化,而保护贸易论者更不主张本国初级产品市场对发展中国家完全开放。不过,新贸易保护主义吸取了普雷维什在论证发展中国家贸易保护的必要性时对改善贸易条件的分析,并用于改善进口国贸易条件的分析上。提出对进口品课征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能够促使出口国价格下跌,从而改善进口国的贸易条件,尤其对那些进口商品的数量占世界进口总量较大比重、有关商品的供给弹性又很小的进口国,这种进口限制的效果尤为显著。
(3)市场扭曲论。传统贸易理论假设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因而资源分配可达到最优化。然而,现实的经济却远离完全竞争状态,商品市场存在垄断现象,生产要素市场各种人为的举措使要素不能完全移动,造成生产要素价格刚性,从而产生产业界的工资差异;加上外部经济等因素,使价格机制无法促使资源配置,造成市场出现扭曲。市场扭曲是指阻碍市场机制达到“帕累托最优”状况的一切制度上的原因,包括不完全竞争与市场机制失败两种情况。市场扭曲可能来自国内市场,也可能来自国外市场,无论来自何处,最佳政策就是直接干预产生扭曲的市场。这种干预政策便是对国外市场扭曲采取征收关税;对国内市场扭曲采取非关税措施。
除了以上这些理论外,还有反倾销论、国家安全论、国内市场论、生产成本均等化论等等观点。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阐述。
古典的自由贸易理论描述了一种理想的贸易体制,那就是放任的、没有任何干预的自由贸易体制。它不受任何政府政策的干预,没有贸易障碍或贸易壁垒,一切交易由市场力量调节。
然而,纯粹的自由贸易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贸易利益在各国间的分配并不是均等的,这就使得一国政府必定要通过一定贸易政策来影响贸易的结果,确保其贸易符合本国的利益。而贸易政策的争议往往是贸易摩擦的直接反映,其背后的实质则是贸易利益(国家利益)的冲突。
GATT/WTO虽然实施了贸易保护措施,但它并不具有超国家的权力,所有协议都只能是谈判的结果,对各成员的所谓约束也是通过共同的协议来达成的,各种具体行为要由各成员自觉和自主执行,当一个成员国特别是贸易大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经济利益与GATT/WTO的规则产生矛盾时,多边机制就难于全面约束单一成员国的行为。换言之,GATT/WTO只能协调各成员的利益,而不能消除各成员之间贸易摩擦的根源―国家利益的冲突。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贸易摩擦其实是贸易发展过程的一种常态。
二战后各国十分注意化解贸易摩擦,防止国际贸易关系交恶。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步伐,贸易摩擦数量不断增多。从世贸组织的统计看,贸易摩擦大多发生在贸易大国之间。而从国际上看,过去大部分的贸易摩擦发生在欧、美、日等少数几个贸易大国之间。美国与日本的贸易摩擦从上世纪50年代就已开始,80年代末更导致双方进行“贸易结构协商”。欧盟与日本的贸易摩擦上世纪70年代开始大量增加。美国与欧盟的贸易摩擦在战后可谓连续不断,60年代还一度展开关税战和贸易战,较为晚近的是90年代以来的“香蕉大战”、“牛肉大战”、钢铁关税争端、“飞机补贴”贸易争端等等。近年来中国在成为贸易大国的过程中所涉贸易摩擦增多,也是相当正常的事情。
贸易大国间的贸易摩擦多以“口水仗”和笔墨官司为主,纵使是双方摩拳擦掌、剑拔弩张,但到最后的关键时刻常常会是峰回路转、妥协休战,很少真刀真枪地伤和气。因为一旦真正爆发贸易战,后果一定是两败俱伤。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应对贸易摩擦
面对贸易摩擦,当事方的反应是多种多样的,这由当事方的实力和对待国际贸易体系的态度决定。具体措施有很多且各国不尽相同,但从大类来分,可以有以下几种:
以单边措施我行我素
以往最后导致贸易战的贸易摩擦大多是当事方采取单边措施所致,以此应对贸易摩擦必须是具备相当实力贸易大国,敢于针尖对麦芒,甚至是以己方的超级贸易地位傲视对手。“香蕉战”、“牛肉战”在相当长时期便是这样的情形。“香蕉案”是指欧盟从1993年起实行了一套有利于从其前殖民地国家进口香蕉的配额制度,美国认为这一做法损害了在拉美地区拥有香蕉种植园的美跨国公司的利益,遂将欧盟告到世贸。1997年,美国胜诉。两年后,美国开始对欧盟征收1.91亿美元的惩罚性关税,直到2001年欧盟被迫修改了其香蕉进口政策。欧美在牛肉贸易方面的争端则源于欧盟自1985年开始实施的对用生长激素喂养的美国牛肉的进口禁令。美国认为,欧盟的禁令缺乏科学依据。1998年,世贸组织裁定欧盟败诉,但欧盟对此置之不理,美国在一年后宣布对来自欧盟的1.17亿美元产品征收100%的关税。
单边措施也可能以低调方式出现,目的在于拖延时间。美日贸易摩擦中,日本常常采取低姿态,实际上,日本谋求的是在市场上处于优势,在摩擦谈判上日本采取拖磨兼用手段,不到最后阶段不让步,进而一次又一次回避了摩擦升温,取得了重大的成功。
进行双边磋商
这是解决国际贸易摩擦长久以来的主要方法,摩擦双方就相关方面进行谈判协商,就算是双方互相威胁,开出惩罚或报复清单,贸易战看似一触即发,但最终还是各让一步,和气收场。前述的“香蕉案”最后就是美国与欧盟围绕这一问题举行了多次磋商,终于在2001年4月11日达成协议。美欧“飞机补贴”贸易争端案于2004年12月初会晤后,美欧贸易官员又举行了一系列的谈判。2005年1月11日美国和欧盟同意就减少对波音公司和空中客车公司的补贴恢复谈判, WTO历史上最大的贸易争端宣布停战,此时离世贸组织正式立案的最后期限仅差两天。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摩擦的例子很多,甚至可以说大部分国际贸易摩擦都是通过双边交涉来平息的,这种双边交涉可以在WTO的框架以内(如“香蕉案”)也可以在WTO以外(如“飞机补贴”贸易争端案)进行。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争端
即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来处理国际贸易摩擦。2002年的美国钢铁关税案是一个典型例子,起因是美国单方面对板坯、板材等12种进口美国的主要钢铁产品,实施为期三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8%到30%不等的关税。全球4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将因此遭受损失,欧盟、巴西、中国、日本、新西兰、挪威、韩国和瑞士等八个WTO成员先后针对美国的做法启动了WTO争端解决程序。2003年11月,世贸组织确认美国实施的钢材进口关税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此后,欧盟威胁说,如果美国不立即下调钢材进口关税,欧盟将在WTO正式通过有关裁决报告后的五天,也就是2003年12月15日,将自动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征收高达22亿美元的关税。日本也宣布准备对来自美国的钢材等价值4亿多美元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2003年12月4日,美国宣布终止短期钢铁限制措施。
需要提及的是,关于国际贸易摩擦的化解,现在各国包括发达的贸易大国越来越多地通过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双边磋商也包含在WTO解决贸易争端的基本方法之中。单边主义的措施是带有不合作特征的,并且不是任何国家都可以随意使用的。
利用多边贸易体制来解决贸易摩擦,实际上是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从更广阔的角度来说,无论在贸易摩擦中处于哪一方,深入地理解世贸规则和条款,学会通过利用相关规则保护自己的合法贸易地位,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是避免和应对贸易摩擦的根本策略。
“四位一体”应对贸易磨擦
首先,借鉴国外的贸易救济经验,强化本国贸易救济措施。特别是要注意到,WTO所认可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已成为各国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所以,要完善实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规体系,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救济体系。
其次,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必须把维护出口秩序纳入到整个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工作中,改变出口商品档次低、加工技术标准低、技术附加值低和出口贸易的不规范行为状况,降低贸易摩擦产生的可能性。
第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相关职能的作用。积极利用多边和双边协商和谈判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谈判职能,就国外不公正、不合理、歧视性贸易政策及做法展开交涉。
[关键词] 战略性贸易政策 出口补贴 关税
一、引言
20世纪 80 年代,以克鲁格曼、 赫尔普曼 、 兰开斯特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发表了关于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与国际贸易的论文,认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是当代国际贸易的基础,由此产生了新贸易理论。在新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布兰德、斯潘塞等人提出了著名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它动摇了传统贸易理论认为的自由贸易政策的最优性,证明了政策干预的合理性。所谓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借助生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关税、研发补贴、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增长,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带动本国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从而转移国外垄断厂商的垄断利润,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国际比较
在引起理论界重视以前,战略性贸易政策已被许多国家广泛应用于许多产业,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显示出其比采取单一手段更大的优越性。美国战略性贸易政策、欧洲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对飞机生产的支持政策和日本70年代开始的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的政策显示出了一定的正面效果。
1.美国的战略性贸易政策。1985年里根政府宣布“贸易政策行动计划”,开始了外贸政策的全面调整,其核心内容是变“无条件自由贸易”(Unconditional Free Trade)为“互惠自由贸易”(Reciprocal Free Trade),目标在于保证外国市场对美国开放,保障美国获得更多的出口机会。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案”,授权总统对贸易对手不合理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可单方面采取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超级301条款”。1989年布什政府制定了“国家贸易政策纲要”,并加强对来自国外的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抨击,单方面宣布有关国家为“重点观察国家”,迫使对方向美国开放市场。克林顿执政后,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内容是运用出口补贴、优惠税收、进口壁垒等措施,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收益,并借机分割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利益。
2.欧洲在飞机制造方面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在飞机制造方面美国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是美国科技实力的显著标志。欧洲各国长期以来希望发展本国的飞机制造业,以期与美国企业竞争。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欧洲各国政府为合作开发飞机生产进行了两次重要的努力。其一是英法共同开发协和型超音速飞机,两国政府为开发这种飞机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该项目在商业上虽收效不大,但却对欧洲共同生产飞机(即生产空中客车)产生了技术外溢;其二是欧洲各国组建空中客车公司,生产大型客机,直接与美国飞机竞争。公司的资本费用和其他成本由成员国政府补贴。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例子。空中客车公司成功地生产出商业上可行的飞机,尤其在小型客机中,在性能和运行成本方面,能与美国波音公司一决高低。迄今为止,空中客车公司是商用飞机市场上能与美国波音公司抗衡的惟一大型飞机制造商。
3.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日本从20 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产业政策转向以高技术产业为重点。最著名的政府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政府对半导体工业的支持。日本的战略性贸易政策集产业政策、贸易政策为一体,在实施过程中注意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相协调。具体措施包括:利用关税实行差别进口待遇的手段,对原材料、燃料和生产资料执行低税率,而对消费品执行高税率;通过限制外国资本投资日本国内市场(尤其是钢铁、化学等重化工业), 实施幼稚产业保护政策,隔绝本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竞争的渠道;通过外汇配给制,鼓励和支持技术引进;利用政策性融资、特别租税措施,以及关税等扶持主要产业的发展;对优势产业实行出口激励。
通过以上分析,至少可以得出上述国家在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时的共同点:一是即使存在贸易摩擦,战略性贸易政策也是在多边国际贸易框架内实行对外贸易政策;二是多种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尤其是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配合;三是战略性贸易政策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产业;四是对政府补贴的运用;五是有差别地使用关税政策。
三、对我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启示
1.应充分利用WTO所允许的对相关产业保护的规定,实行适当的贸易保护。第一,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保护。鉴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还不具备全面参加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也可在一定过渡期内保留对某些高技术企业的非关税保护措施,诸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以及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义务。上述保护措施在WTO主要的货物贸易多边协议中明确说明对“特定工业”是允许的。第二,在WTO的相关协议中,存在着大量的例外条款,以便在特定的情况下保障成员国其他重要的利益。第三,WTO管辖的是成员国的对外贸易,而对于其国内政策,WTO往往无法进行干预。
2.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尽快扭转我国R&D经费占GDP比例过低的局面。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活动提供补贴,以弥补技术外溢给其造成不能获得全部收益的损失,增强其技术创新的动力,同时,也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应有的支持。二是政府直接投资科研项目。许多前沿及基础科研项目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受跨学科、投资回报期限及人力、财力等限制而显得勉为其难,而这些科研活动对国家长远发展十分重要,这就要求政府出面协调、组织,并给予财力上的支持。
3.政府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时应特别注意扩大其规模,使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战略性贸易政策能提高本国福利是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上的。但是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低,企业生产成本较高,不具备应有的规模经济。
参考文献:
摘要:战略性贸易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由詹姆斯布朗德,巴巴拉斯潘塞等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国际政治经济理论。该理论打破了传统政治经济理论中“市场达到完全竞争”的假定,在西方世界经历经济大萧条的80年代,对各国恢复经济起到积极指导的作用。本文将首先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其理论基础以及基本措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意义以及对该政策的负面批判,最后再讨论战略性贸易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关键词:战略性贸易政策;实用性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2)6-0027-02
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及基本措施
战略性贸易政策指在不完全竞争和存在规模经济的市场条件下,政府积极地应用补贴或出口鼓励等措施对某些特定的产业予以扶持,扩大本国厂商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以期增加本国经济福利和加强在有外国竞争对手的国际市场上的战略地位。该理论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传统理论中强调的如资源禀赋,科技,消费偏好等因素都是静止不变的,而该理论是动态的理论,注重的是国际贸易中的动态因素,如政府的贸易政策。传统的贸易政策认为政府干预会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而战略性贸易政策则认为政府干预具有合理性。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组成部分有两个:一是利润转移理论,二是外部经济理论。[1]主体内容是利润转移理论,即一国政府通过对出口进行补贴,或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方式,支持本国厂商在形成了超额垄断利润的寡头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取得优于外国竞争对手的战略地位,从而使利润从国外厂商转移给国内厂商。利润转移理论由三部分组成,战略性进口贸易政策,出口贸易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
另一个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基础是外部经济理论,其主要内容为,政府首先甄别哪些产业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然后向特定产业,主要是高技术产业提供各种补助和支持,从而使本国厂商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外部经济,如技术外溢带来的技术和知识,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聚集中获得市场规模效应,有助于本国厂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措施,在于奖出限入,扶植本国厂商,限制外国公司打入国内市场。基本途径有三条:首先,阻止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通过补贴等手段保证国内厂商的规模优势;二是通过支持本国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使其获得技术优势;三是在国际市场中通过各种手段为本国厂商争取优势,改善其在国际市场中地位。战略性贸易政策把产业政策作为其基本出发点。产业政策是指,在有关国家未来经济的特定领域中,排除竞争,运用政府补贴,市场保护等手段,扶持战略性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增强该产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提升本国经济福利的目的。[2]补偿政策是产业政策的补充和保障,是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保证经济产业结构调整顺利进行而实施的社会补偿措施,如经济外交。其中比较典型的例子是70年代初80年代末日本对国内半导体产业实行的战略性贸易政策和欧共体的商用航空器产业。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意义及批判
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意义,在于对国家的益处。国家可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来获取少数寡头公司形成的独占利益,从整体上提升本国国力,增加本国福利,增强国际地位。其次,政府也拥有更多的空间运用产业政策形成对本国有利的均衡格局。目前世界上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最成功的国家是日本,从二战后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将“贸易立国”确立为基本经济战略目标。其贸易立国的战略核心内容为对出口的扶持,对因出口而蒙受损失的企业,日本政府通过官方出口保险制度向其进行赔偿。[3]日本成功之后,亚洲众多国家地区,如韩国,新加坡等向日本学习,创造了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模式。之后东盟国家也进行了效仿。
对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批判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损害其他国家的同种产业,是全球利益的再分配,而非增加,可导致贸易战。战略性贸易政策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弈,其效益取决于对手的反应。[4]只有对手不做出反应时,才能实现国际利润转移。这样的结果往往导致其他国家的报复性措施。日本在80年代,由于成功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而使半导体产业崛起,之后遭致美国半导体协会的报复。该协会向日本政府施压,要求日本国内购买更多美国芯片,否则将关闭日本国内市场。其次,政府补贴某种产业,对其他产业造成损害。最后,政府决定难免具有倾向性,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产生非生产性寻租行为。
三、战略性贸易政策在中国的实用性分析
对中国而言,加入WTO意味着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加快,但对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能力要求增强。因此,为了促使贸易利益的最大化中国政府也很有必要学习战略性贸易政策。
中国实行该政策要求基本具备这样的条件:首先,经济体制应是市场经济体制,但不提倡单一自由市场或贸易保护主义,而是长期地履行自由贸易原则,短期内实行产业政策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相结合。其次,市场结构应是属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然后,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相关产业应以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水平为基础。政府具备较强的干预能力,能够清楚地判断哪种产业是战略性产业,能够带来最大经济效益,并颁布措施,有效扶植该产业。一般来说,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产业都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贡献较大且与该国经济命脉息息相关的产业。中国可对相关产业或产业局部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并积极地预防实施该政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措施有:实施研发补贴,改善贸易条件,鼓励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争创外汇收入。中国加入WTO后,应充分利用WTO中的对相关产业进行保护的协定,实行适当贸易保护。
但在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三个条件中,中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规模经济上略欠缺,应注意规模经济效应。但总体来说,目前中国已基本具备这些条件。例如中国的石油产业就急需中国政府的战略性干预。首先,中国石油产业的市场结构属于不完全竞争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只有中国石化等几家大型垄断性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其次,对于全世界每一个国家而言,石油产业都是关乎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产业;然后,石油供应仍面临着供应缺口严重的局面;最后,与国际石油产业巨头相比,中国石油产业不论在布局、规模,还是在成本、技术、产业结构方面都显得较稚嫩。[5]综上所述,中国拥有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所必需的条件,又具有需要政府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进行扶持的产业,应灵活地运用战略性贸易政策,针对具体每项战略产业的不同情况实施扶持保护政策。对于正处在成长期的、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决定中国未来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如半导体、新能源、海洋开发等行业,应实行研发补贴、鼓励风险投资等扶植政策;对于成熟期且又具有一定规模经济的产业,例如汽车、电力、机械和设备运输等产业,由于这些行业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支柱行业,国际市场上竞争比较激烈,应更多实行进口政策,限制外国进口,并充分开发国内市场;对于正在走向衰退的行业,如钢铁、造船等产业,其主要市场是在发展中国家,政府应更多实行出口政策,鼓励企业出口,创造更多外汇收入。
[1]樊勇明.《西方国际政治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0页.
[2]徐立军.“日本贸易立国战略辨析”,《现代日本经济》,2002年,(4).
[3]赵璐璐.“战略性贸易政策兴起的理论意义和实践综述”,《现代商业》,2011年3月19日,.
传统贸易理论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各国间进行自由贸易,由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对关税、进口限额等保护贸易或限制贸易的政策持否定态度,它考虑的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经济资源的问题。按照李嘉图的学说,各国都应该致力于自身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交换自身相对劣势的产品,以提高世界福利。按照赫可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各国应该出口那些使用本国密集要素,进口那些使用本国非密集要素的产品。传统贸易理论解释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现象。
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产业内贸易量日益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作用空前加强等现象,这些都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于是新的贸易理论随之产生。新贸易理论对前者进行了否定,认为国际商品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两个基本特征,从而合理地解释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现象。新贸易理论提出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借助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手段,保护国内市场,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实现规模经济,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进口征税攫取外国垄断利润。
以上两种理论归结到国家外贸政策上就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对这两种政策国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传统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切实际;另一种则恰恰相反。下面笔者将从他们的观点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来分析着两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
一、主张传统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赖以实施的条件,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不乐观
1、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业的不完全竞争特性,至少在国内市场上应具有规模经济。据发达国家经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商业航空部门、半导体、电信设备部门、汽车部门等。而在我国这些行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重复生产,地理集中度偏低,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
2、战略性贸易政策易导致新的市场扭曲,首先,将扭曲微观经济主体。我国许多重要行业多属国有企业,企业在内部转制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是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的,缺乏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扶持反倒会使其依赖性增强,甚至引起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造成效率流失。其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经济支持,这往往过多占用稀缺经济资源,导致过高的机会成本,从而削弱我国的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
3、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还取决于单方面采取战略性行动,即假定外国没有采取相应报复措施。显然,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
4、鉴别战略部门需要大量、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误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
(二)传统的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
1、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与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与我国资本劳动比率差别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日本、美国和欧盟是我国的四大贸易伙伴。以2007年出口为例,至2007年11月底,我国出口额为11,036亿美元,对上面四大贸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2.9%。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理应并且必须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
2、我国出口商品更多地面临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控制能力差。我国目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绝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轻纺产品和一般机电产品,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且不具备生产资料的独占性、规模收益和专利技术等形成垄断的因素。但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有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们的比较优势。
3、当前世界经济正趋步走向全球化、一体化,各国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日益融为一体,特别是WTO的加入,各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正逐步取消,顺应这股国际潮流,才会有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
二、主张新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
(一)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并且许多假设与现实不符
1、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外贸条件恶化,比较优势陷入低水平循环的陷阱。比较优势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长期内却导致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由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初级产品,技术进步慢,需求弹性低,且规模收益递减,完全竞争特征明显;而发达国家主要出口技术产品,需求弹性高,且规模收益递增,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就是一种“不平等贸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将日趋恶化。如果发展中国家一味奉行比较优势论,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贫困陷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积极改变外贸条件。
2、由于主流贸易理论的诸多基本假设与现实严重不符,它就更不能解释世界贸易中的如下现象:首先是里昂惕夫之谜展现的美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实证分析与该理论不符;其次是国际贸易伙伴结构揭示出的国际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而非在要素禀赋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最后是国际贸易内容主要是资本品与资本品之间的贸易而非资本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或资源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贸易。而新贸易理论恰恰可以解释这些现象,从而可以为我国外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
(二)新贸易理论、特别是国家干预的政策可以为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发挥很好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产业高度化。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两者的产业结构级别通常不同)的竞争优势是由产业级别决定的,两者间的贸易越自由对发达国越有利,而同产业结构的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则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并不会使某国自然具有竞争优势,所以政策主张倾向于干预。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减少管制,促进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似乎是一种所谓“战略贸易理论”的形成正掀起为保护正言的逆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从这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得到启示:接受现有国际贸易格局的产业发展政策会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一种低水平增长,并且在国际贸易利益这块日益膨胀的“馅饼”中分得的份额越来越小;干预的贸易理论与产业政策的结合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高度化的手段。
2、有利于控制本国市场,开拓国外市场。首先,“战略性贸易政策”框架内的多种贸易干预措施可以防止或限制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增加本国企业成本竞争性;其次,出口补贴可降低本国企业的成本,增加其市场份额和利益;最后,通过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紧密结合可以支持具有高度技术机会和外在型产业的发展。
三、这两种贸易理论在我国目前都有其适用性,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
(一)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出口自身相对优势的产品,这是传统贸易理论的核心所在,我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有利可图。就这方面而言不是新贸易理论可以替代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对外贸易目标不是片面追求量,追求向外度,而是在扩大开放和扩大对外贸易中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
任何国家的贸易比较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原因是一国的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在不断逆转。这种贸易结构类型逆转的速度,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阶梯中有相对的位置。如果一个国家不能适时地完成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或者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滞后于生产结构类型的逆转,那么它将处于贸易比较利益的劣势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可能也不应该靠自身的贸易比较利益来改善自身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分配,更不可能自发地完成动态比较成本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结合。对此,我国应该正确把握国际经济的变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运用国家干预力量扶植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开发新的比较优势;同时,利用国际投资及采取相关政策来促进自身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类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化,才是取得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利益地位的必要条件。
(二)新贸易理论强调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和技术外溢效应,这对我国外向型发展战略的确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启示和政策意义。
1、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贸易自由化也是传统贸易理论所倡导的。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需求会增加,企业生产规模就会扩大。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使产品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都增加了竞争能力。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仅要看到国际贸易带来的直接利益,更应看到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所能带来的技术外溢和边干边学的效应。不能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入世”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
2、新贸易理论中关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的不确定性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意义,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具有指导价值。由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是不确定的,一国政策就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目标,通过适当的干预,较灵活地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使生产模式向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例如,我国有13亿人口,汽车工业市场潜力很大,发挥规模经济的潜力也很大,政府管制引导产业向规模经济方向发展应是我国保护和发展汽车工业的主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