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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学科核心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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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学科核心素养

道法学科核心素养范文第1篇

美国属英美法系,独立前是英属殖民地,其法学教育发展路径独具特色。殖民时期,美国的法学教育师从英国,以授徒为主,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是留学英国,本土只在法律事务所中进行学徒式的职业训练。建国后至19世纪中期,部分放弃了法律事务的事务所改建为法学院,但此时的美国法学院只是大学中的一个附属院系,和大学本身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19世纪50年代以后,法学院在法律教育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成了孕育优秀法律实践者的摇篮。上世纪初,美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时期,成了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摇篮。通观美国法学教育史,可见其法学教育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包括早期的法学院也是在法律事务所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从源头上打上了职业化的烙印。整个19世纪以前的美国,学徒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想当律师的人都要到律师事务所当助手。学徒式的律师从业教育无疑是粗糙的,但正是这种教育模式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促成了理论教育与实践需要的良性互动。

二、比较后呈现的中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一)目标定位不符合法学教育特点

法学教育目标是由其培养的人才决定的,美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职业化的精英。这一目标可见于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怀特的一段话:“我们创办法学院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其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辅以相当的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2]可见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首先是职业,法官、律师、公共事业都是其从业的目标,兼具学问高深、目光远大、道德高尚这些品质,足见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平衡,可以定义为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中美两国法学教育目标相去甚远。建国后,我国法学教育基本沿袭前苏联模式,主要目标是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这样的定位继承了中国历史上法学教育附和官方舆论的特点,过于强化了法律的政治性,难免置我国的法学教育于政治的从属地位上。所以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首先是政治的、理论的,职业目标没有得到强化,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严重脱节。以中国的司法考试为例,在中国只要具有本科学位即可报名参考,而每年的考试结果显示,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考生并不比非专业的考生具有明显优势,这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未将职业性作为其主要目标,法科学生在校期间也没有受到足够的职业方面的训练。然而另一方面,职业性不足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精英的,我国的法学教育对象是高中甚至初中毕业的学生,这一群体年龄小、实践经验不足、社会阅历浅,价值观、知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难免纸上谈兵。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下,法学教育体系培养的学生既不是精英的,也不是职业的,确切地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法律常识的人。

(二)办学层次参差不齐

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建国后的很长时间内都是停滞的,改革开放以后,却出现了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30年增长了200多倍。到2008年11月,我国有634所高校设立了法律本科专业,在校法律本科生达30万,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硕士研究生7.9万人,博士研究生1万人。[3]混杂的办学层次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学位体系不明确,相互之间边界模糊、目标不清,各教育层次之间衔接不到位。关于法学的进修班、非学历教育等乱象丛生,破坏了法学教育的整体形象。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不局限于成熟的政法学院或法学院,大批未成立法学院的本科院校及部分的专科学校也都开设了法律专业,甚至有很多面向初中毕业生招生的初中中专也开设了法学专业。而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它需要一定的阅历及对社会认识和判断的能力,法学教育起点低造成了法科学生见地不足、人云亦云,中美法律人才差距之大便不足为奇了。美国的法学教育有自己的评估体系,全美律师协会是最为权威的评估机构,只有通过全美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方可成为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同时,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要高得多,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三个主要的学位学程,JD(DoctorofJurisprudence)、LL.M.(MasterofLaws)以及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4]其中最基础的是J.D法律博士,在这一称谓中,博士是通称,意指在法律方面比较博学多人,不是真正的博士学位,该学历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J.D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这一学历是进一步学习法律的前提条件。可见,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后本科的精英教育,也就是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是之前已经获得了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这样的生源基础提高了美国法律人才的入行门槛,法学人才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并且知识面广,这些素质都是法律人才所必须具备的。

(三)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课程设置是法学教育的基础框架,我国现行高校法学教育的十四门核心课程是由教育部和司法部共同规定的。按惯例,中国法科学生一入校首先学习法理学,而法理学实际上是一门极其理论的课程,学好它需要事先掌握很多专业基础知识,如本土化、法系、罗马法等等。美国法学院则把一些容易理论联系实际的课程放在一年级开设,如侵权法、合同法、刑法、民诉法等。除了实践性、针对性强外,美国法学课程设置的另一大特点是选修课比重大。比较而言,我国的法科学生在课程选择上自由度相对太小。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真正成为选修课的只有寥寥几门,而且是纯粹的专业外业余选修课,在专业内学生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另外,我国的法学教育背景课程严重缺乏。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晚,加之世界现代化的进程对中国传统的法学进行了摧枯拉朽式地更新,属于传统的中华法系的精神可供我们借鉴的已经非常少。改革开放以后的法律主要师从西方国家,例如民法主要移植于德国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等主要移植于英美法系等。所以想要深入掌握中国法律,就必须对那些被移植的外国法律有充分的了解。但是,相关法律背景课程在我国大部分高校都极为显见,不仅罗马法、德国民法典等经典大陆法系课程难觅踪迹,甚至相关法律文化背景知识的课程都极为显见。[5]这对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是极为不利的。

(四)教学方法单一

我国的法学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注重理论、法典,这使得我国的法学教育形成了理论教学占主导地位的风格。课堂教学以老师讲授为主,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做些简单的备考笔记即可。此种教学法老师在课堂上传授的信息量小,并且很少在课堂上提问,致使学生上课时几乎没有压力,考试所要记忆的内容也不多,所以长此以往,滋生了学生的惰性,反而成了受欢迎的教学方法。美国隶属于英美法系,更加强调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的运用。美国的案例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增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每一年开学初,老师会把整个学期的教学大纲发给学生,有时老师会提出预习的内容,甚至开出一些书目。要跟上老师上课的内容,学生必须做很多课前准备。上课时老师一般开门见山,直接进入讨论程序,而且随时找人发言,那些提前不预习的学生,无法在课堂上蒙混过关。因为讨论是该门课程成绩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学生们一般都能踊跃发言。此种授课法,不但课堂气氛活跃,也极大地调动了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并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关于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

(一)合理化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人,各种层次的广泛的准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大批的政法干部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素养,在建国后的法律文化的废墟上,这种短平快的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学教育的复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然而,法律人才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中流砥柱,是一个精英的群体。这一群体必须是知法的、懂法的,知道法的过去、现在并能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法的未来;同时法律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所有的精英必须是具备实践能力的,即必须是职业的。如前文所述,美国在这两方面都是典范。结合美国的经验不难看出,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精英的职业教育。合理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美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美国社会培养了大批优秀的治国人才,美国总统半数以上都是法律出身就是个证明。以此为鉴,笔者以为应把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为培养精英的法律从业者。法学教育培养的是治国人才,这一群体必须是精英的,同时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法学教育所培养出来的人必须有法律的职业能力,能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去界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所以,笔者以为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在精英教育的同时强化实践功能。

(二)规范化法学教育层次

我国目前多层次、低门槛的法学教育难当培养精英法律人才的重任。当务之急是改变我国法学教育多层次、低门槛的状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制性提高办学层次。鉴于法学是一门需要社会学历方可习得的实践性强的学科,笔者以为应将法学教育的办学层次至少提高至本科阶段。并要求具有独立的法学院的本科院校方可进行法学教育,这样固然在短期内培养的法学人数会有所下降,但是数量的下降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质量的提高,须知治国人才的培养是不能以数量取胜的。哈佛大学法学院从1817年创立以来,每年录取五百名左右J.D.新生,全校三个年级的J.D.总共大约一千五百名,这个学生数量一直都是固定的,而哈佛法学院培养的人才则是个个如雷贯耳,如奥巴马、、佐利克等等,目前九名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六人曾在该院就读。[6]第二,应提高法律职业的入行门槛。法律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但法学的实践不是简单的操作,一定的法律素养、法律思维、社会责任感是法律从业者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所以必须净化律师群体,提高律师、法官、检察官准入门槛。笔者以为,严格的法学本科学历是进入这一职业的必备条件。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入行条件极低,具有本科学历即可报考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是否法律专业则在所不问,很多未经专门法律思维训练的人,掌握考试技巧也可在短期内通过该考试,这批人在实践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难当其责。所以,要净化我国的法律职业群体就要从源头上把关提高入行门槛。

(三)课程设置要具有针对性

任何学科都难以完全自给自足,现代法科学生不能固守门户,应该对法律以外的边缘学科多加涉猎,如心理学、历史学等知识都是一个合格的法科学生理解政治体制、洞察政治结构必备的,更何况我国的法学移植多于创新。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必须兼收并蓄,兼顾相关专业的边缘学科和被移植的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可以增开法律素质课。增开如罗马法、法制史等有关法律背景、法律文化方面的课程。第二,增加高质量的选修课。选修课可以增加学生在课程选择方面的自由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知识面。我国目前很多学校的法律选修课与必修课严重重复,只能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放。在维持现阶段课程设置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增开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比较法学、逻辑学以及英美国家的信托法律制度等选修课程丰富学生的法律背景知识。

(四)丰富教学方法

传统的老师讲授学生记笔记的教学方法显然已经不能适用当下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应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通过交流及辩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美国以案例分析为主的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值得借鉴。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判例在美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判例教学的方法也在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广泛应用。案例讨论课上老师的开场白很少,一上课就要求学生讨论,所以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去预习老师提前布置的案例甚至包括所开的书目。课堂讨论表现都是老师考核的内容,这就极大的调动力学生的积极性,通过讨论提高学生在法律思维方面的能力,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案例讨论法最大限度的启动了学生的学习压力机制,很多中国留学生到美国学习法律,非常不能承受这种压力,看书到一两点钟睡觉是家常便饭,因为不这样加班加点的学习,自己就会成了第二天课堂上的傻瓜。讨论课貌似老师很轻松,实则不然,要上好一堂讨论课老师必须对所有学生讨论的内容进行全面了解,讨论过程中注意引导学生,讨论进行不下去的时候,老师要能够提出关键的问题,开拓学生的思路,并在最后作出专业的总结。很多老师不上或少上讨论课的原因一是学生参与不积极,二是对于如何把握讨论课的进程和方向经验不足,所以案例讨论的有效开展还依赖于我国高校考核机制的调整和教师教学技巧的提高。

道法学科核心素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民法教学;改革

从2008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因此,司法考试通过率影响就业率,就业率影响高校的办学声誉乃至招生指标。学界关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作用和影响褒贬不一、喜忧参半。

作为地方院校,如何在高校林立、法学专业雨后春笋般涌现的情况下,求得生存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是每一个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努力探讨的问题。与名牌高校以及专业性政法院校相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办学条件、人才培养以及生源素质等方面,无疑都处于劣势;如果一味地效仿重点大学的做法,就会缺乏特色和个性,以致使学生丧失了应有的社会竞争力。因此,地方高校必须根据自身的定位和发展目标,注重学生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为学生未来长期的发展奠定基础,同时,更是一种以能力为本的教育,培养、训练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学生适应当前与未来产业发展和技术变革的创新性能力,为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发挥地区优势,突出为地方服务,开辟自己的发展空间;应区别于重点大学,改变过分注重法律学术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略法律职业训练的状况,应踏踏实实地立足地方,服务地方。如果能培养更多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毕业生,必将对地方的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对学生的及时就业大有益处。

一、民法学课程在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律科学中,民法学是历史最悠久的法学学科,其他法学学科大多借鉴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民法学的理论成果是法理学的最重要源泉。在法学教学体系、课程设置中,民法学是最基础的专业课程。该课程以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民法基本制度为中心,以培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重点,为学生大学毕业后所从事的法律实务工作或者进一步深造奠定基础。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中流传着一句话,所谓“得民法者,得司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法卷在整场考试中的重要性。民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在司法考试中民法的试题又往往不是考察一个知识点,而是注重对考生的民法知识的综合、体系化的考察,尤其是案例分析题,涉及不同的知识点的综合运用。因此,首先应当对民法的体系有较全面的把握,理解民法的各项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及其联系,尤其是民法总则对民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作用以及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其次,应当准确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能够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对各类民事行为的性质及其所形成的关系进行准确的分析;最后,通过以上内容的全面掌握,应当学会综合运用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基本理论对于民事案例进行分析并能够得出有依据的结论。

二、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和司法考试中的区别

司法考试是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的一个基本途径,鉴于我国目前法律专业人才还相对匱乏的情况,司法考试较为重视考察考生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对于考生的法律理论的要求尚不太高。这不仅体现在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而且在考题的设计上注重的是考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因此,许多考生把复习的重点放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记忆上,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有一本法律汇编就可以应付司法考试了。但是,以这样的态度来准备司法考试,尤其是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是极端错误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当然具有实用性,实践中的各种民事关系的规制都要依靠民法。司法考试试题中无论是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大都是根据实际生活的实例提炼出来的,这就需要考生熟悉和理解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学会在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或者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时能够以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这里还要特別指出的是,有些单行法的法律条文比较原则、粗放,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则相对比较具体、细微,因此司法考试的许多题目都是针对民事司法解释的。准确理解这些司法解释,适当地对其基本、重要的内容进行记忆,都是非常必要的。

民法作为实体法,又具有强烈的理论性。民法规则不是一些简单的实用规则,每一规则的背后都有着深邃的理论基础。如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这些基本理论,不仅对民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而且对民法规则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不仅许多试题是直接根据民法的法理进行命题,而且在选择题的选项、案例分析题的设问的设计上很多都是以民法法理为依据的。民法的基本理论是考生选定正确选项、排除干扰选项以及正确、简洁地分析案例的基础。因此,对于民法部分的考前准备,仅仅有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字面理解、泛泛了解是不够的。还必须对民法的基本理论有一个全面、充分的掌握,在熟悉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明了其背后隐含的法理。这两者都要兼顾,偏执任何一方都不能取得好的成绩。

在正确处理理论与实务的关系问题上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来讲,其对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的掌握基础较好,可以将复习的精力主要放在对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的熟悉上。而对于一个没有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考生而言,即使其以后取得了法律的硕士,甚至是博士学位,在准备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时,也应当以较多的时间加强对民法的基本理论的复习。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

纵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会发现其内容设计与表现形式等方面都长期存在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之目标相脱节之处,法学教育本身远远落后于法律职业的时代要求,也与司法考试的要求多有不协调乃至格格不入之处。大学法学院所传授的知识与法律职业的需求相脱节,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执业技能也成为法学院忽视的对象。就目前法学院的法学教育内容而言:存在侧重于抽象理论知识灌输而轻司法实务知识讲授的明显倾向。我国法学教育偏偏过于忽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尽管近年来的多项改革措施的推行使得状况有所改变,但本科法学课堂教育流于纯粹理论知识的灌输

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的改观,法律实务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技能方面的能力培养在多数大学法学课堂教育中仍付之阙如。长此以往,以至于“受过法律训练的学生不知道怎么去找法律,不知道法学词典和法律百科全书。不知道某门学科重要的前辈法学家的著作,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如何形成共同的法言法语?”更有实务界人士尖锐地抱怨:“现在的法科毕业生多是次品。”而在司法考试的指引下,法学教育要逐渐克服理论脱离实践的现象。在民法学课程中,体现更为明显。结合真实的案例,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传授学生如何分析案情,如何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如何做出正确的裁决,无疑是学生学习法学的良好方法之一;民法就在我们身边,我们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生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设置法律咨询,进行社会调查,实施法律援助,都是学以致用,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2 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

如前文所述,司法考试的考点,重心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与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在这个考察目标之上,大学民法教学的目标与之有相互重合之处。这种重合,构成了大学民法教学有可能作出适应于司法考试之要求的基础。

司法考试的实行是一个制度事实,它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面对统一司法考试的挑战,法学教育必须及时应对,实现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结构重整,主要包括课程结构和教学方法两方面。首先要解决课程结构的问题,只有在正确的课程结构的引导下,从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人手,全面调整法学本科教育观念,才能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突破。

(二)负面影响

1 “应试考试”教育冲击法学本科教育

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其考试时间是在大学四年级的第一学期,而在这之前,为了准备复习司法考试。有的学生甚至从一年前就开始准备考试,另外,再结合各个地方院校课程设置,大学一年级、二年级主要是公共课的学习时间,进入大学二年级、三年级才进入法学的专业课程的开设和学习,这无疑是重要的宝贵的学习阶段,对于培养学生法学的学习习惯和法学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慢慢积累的法律素养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时为了准备考试,学生把主要的注意力和精力都转移到了考试上面,为了应试,反而忽略了法学基本理论的内涵,缺乏理论的系统、深入理解和掌握。针对民法学这门课程而言,体现得尤为明显,民法理论博大精深,其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脉络,在加之,我国民法的有些理论吸收了其他法系的内容,但在我国适用时又有所修改,其中原因,如果不结合历史背景和制度根源,是不能够透彻了解的,但是学生急于应对考试。学习的重点、难点即以司法考试的真题为指挥棒,偏离了民法学习的方向,进而直接影响法学的本科教育。

2 影响学生的就业

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在某网络进行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调查问卷中显示:问题1: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是否证明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高低,回答“是”的占55.1%;问题2:通过司法考试与否,对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情况,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2.9%;问题3: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低对大学法学专业的声誉,回答“影响很大”的占71.4%;问题4:衡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质量最重要的客观指标,回答“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占68.1%,回答“研究生考试升学率”的占31.8%;问题5:法学本科教育最主要应该培养学生什么能力,回答“法律应用能力”的占76.3%,回答“理论研究能力”的占23.6%;问题6:法学本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应否考虑司法考试因素,回答“应考虑”的占79.5%。从这份调查数据中,我们已经清晰看出,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强烈冲击,我们不仅不能回避,更应积极地应对。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民法学的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民法学课程的新特点

1 民法领域新法不断出台加重教学任务

民法学本身体系庞大,内容丰富,传统理论的讲授就已经占据了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个学期的讲授才能完成民法的课程。这无论是对教师还是对于刚刚接触法学不久的学生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加之近几年《物权法》、《侵权法(草案)》等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相继出台,《专利法》大幅修改,这些内容都成为司法考试中的新增重点、难点,所占分值都很大,这种情势也给民法教学带来了挑战。怎样调整教学计划,将新增内容融人到民法教学当中,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消化,进而有助于其在司法考试中运用这些理论,同时又兼顾传统民法理论的传承是所有民法学教师共同面,临的问题。

2 民法学的教学体系及模式需推陈出新

民法的“博大精深”就在于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民法理论的学习也罢,民法理论的考试也罢,其实都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在司法考试中,往往功利性很强,仅仅将当年的考试作为重点来讲授和学习就会违背民法的精神,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对民法学的整体掌握,也不利于他们对实务的处理。从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可以看出,对考生理论素养的考察越来越多,因此法学本科的教育必须为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不能像司法考试培训那样偏重重点,而耍体系完整。传统的法学院往往在教学模式上也很传统,虽然借助现代教学辅助手段,但是仍然显得陈旧。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地方院系民法学教学的改革

地方院校,应立足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特色的法学专业发展目标,虽然说,司法考试不能作为衡量法学教育的唯一指标,但是它确是目前可以直接量化的参考指标,进而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就业率,学校的声誉和学校的发展。所以地方院校,不能忽视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另外,高校本科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是瞻,一方面,民法教学在司法考试面前必须保持其独立性,不能围绕着司法考试转,使民法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在国家司法考试的背景下所进行的法学本科教育改革要坚持自身固有的学科要求和特定的发展规律,而不能完全地附和国家司法考试,因为这两者的目标和功能存在不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着重考虑到学生对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抓住国家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而加快自身改革,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

由此出发,大学民法教学,尤其是大学民法本科教学,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乃至改革,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1 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教学手段。法律,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辩正的学习成为法律课的核心。因此,法学教学改革后集中于学生洞察力的增强,提高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在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法中,老师是教育的组织者,学生是被动接受的对象,老师的观点是唯一的正确标准。学生很少会形成自己的观点,他们习惯于服从老师讲述的答案,而不去考虑标准的多样性和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的思考而不是主动的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答案”并不存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优秀的教学方法,如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要求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老师讲述的案例,要求学生将案件事实始终结合有关法律条文和原理来寻找答案。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够开动脑筋发挥主角的作用,老师也要采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式的方法组织教学而不能简单地给学生一个标准答案,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进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使学生不但掌握从法律角度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特有的法律推理技巧。而且还养成及时吸收新知识的灵活反应能力、获取新知识的大胆探索的能力和创造性、多思路地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应对将来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

2 强化对民法概念、原理、制度的精确性讲解

传统的大学民法教学,以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作为基本的教学内容,司法考试的民法部分试题,同样也是以此作为考察的对象。因此,对于民法的概念、原理和制度而言,大学民法教学与司法考试在对象上,是相互重合的。然而,作为一种“考试”,由此性质所决定,司法考试对于民法概念、原理和制度的考察,更侧重于对考生知识掌握上的精确性要求。为了实现这一考察目标,司法考试的题目往往大量使用相近概念、原理的辨析、法律条文的“关键词”考察等方式,尽可能做到考察对象的细致化与精确化。

3 注重对司法解释的讲解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司法解释居于重要地位。与民事法律相比较,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细致,操作性更强,因而也更为司法考试所关注。对于大学本科民法教学来讲,如果培养学生的民法实务能力,仍然是教学工作的目标之一,那么对于司法解释内容的介绍及其适用方式的讲解,就应当成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大学教学体制下,教师的授课内容,基本上以教材为基础;而由于篇幅和体例的约束,大学本科教材在阐释概念、原理、理论和学说之外,对于“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部分,往往仅列举最为基础性的法律规定,而对于以此为基础而详尽展开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则无力涉及。因此,在以教材为蓝本而设计的本科教学内容,对于我国民法规定的介绍,通常也局限在基础性法律规定的层面上,而鲜有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由此所导致的结果,不仅在于系统学过民法的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应对司法考试时,对于考试中所涉及的大量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感到陌生,而且在他们专业实习之中和就业之后,在知识储备上也无法直接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社会的发展要求整个社会的教育水平也要随之不断提高,其中当然包括法学本科教育。厘清司法考试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更要保持清醒,客观应对,在坚持改革基础上,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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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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