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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法不责众”。几年前,退休干部老李承包了某村弃管多年的一个荒山果园,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数万元资金加精心管理后,老李的果园第二年收入就达5万余元。对此,部分村民眼红了,要求收回果园遭到老李拒绝。于是,全村有五十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蛊惑下,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六百余株。事后,认为“法不责众”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并赔偿老李的全部损失。
点评:果真“法不责众”吗?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绝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要分别承担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治安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违法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参与者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误区二:“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贾老汉一向为人随和,乐行善事,只要左邻右舍有困难,他都乐于帮助,在社区里是一位有威望的老者。2011年6月,朋友小王做生意要贷款5万元,便请贾老汉担保,他毫不犹豫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名。谁知小王生意场上失利,无力按时偿还贷款。2012年11月份,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贾老汉只好以担保人的身份代替小王偿还了全部到期贷款。
点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就应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是一个有违法律的误解。
误区三:“父债子还”。2011年6月,薛某向信用社贷款5.8万元,贷款期限至2012年12月止。今年1月,薛某突发疾病去世,生后遗有老旧楼房2间。还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社与薛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现薛某死亡,被告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额内,为其清偿债务。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以其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点评:“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还是有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当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辈还债,这种“父债子还”的诚信美德应予支持、提倡。
误区四:“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已故的石老太原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家另过。近些年,老人的两个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日常起居照料均由其女儿承担。2011年底,老人被查出胃癌晚期。了解病情后,老人想把自己的一处房产遗留给女儿。两个儿子知道老人的想法后,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坚决反对。无奈,石老太为女儿办理了遗嘱继承公证书。今年1月老人辞世后,她的两个儿子与女儿为争夺其遗产而闹上法庭。法院根据石老太女儿出具的遗嘱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判决她的遗产由女儿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