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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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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

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合同法律问题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发展给信息领域带来新机遇,也对传统法律关于合同签定的实质要件、合同有效性操作规范、合同可行性原则、电子合同支付、电子合同签名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要求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合同法律如不及时修订已无法满足电子合同发展要求,有必要为电子商务建立必要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健康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1.电子合同概述

电子合同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内容,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采取了新形式,具有新含义和特点。(1)电子合同含义 电子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通过在网上发出要约和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合同,是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的重要保证。新《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把电子合同界定为一种书面形式合同[2,3]。

不同于传统合同,电子合同在整个合同订立过程中没有纸张单据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很难用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律来判定合同是否成立等问题。

(2)电子合同特征 电子合同具有鲜明的特征。电子合同只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看得见却摸不着是其本质特点。再者电子合同还存在风险性。电子合同的电子数据在传递过程中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截获,已达成的电子合同有可能受病毒攻击或被他人恶意篡改。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电子信息的输入需要简单化和标准化,电子合同不可能像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条款齐备。

电子商务能否顺利进行,离不开电子合同,而如何使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实现对当事人利益和义务的保护及监督已成突出的问题。电子合同具有法律认定性。我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电子合同基本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中订立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贸易中进行电子支付等过程需注意以下基本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签定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贸易双方的任意一方(要约人),根据双方的贸易意向起草要约,要约起草完成以后,通过网络传递给另一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发出承诺、要约人收到承诺后则电子合同生效。在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收件系统时合同生效。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使电子合同效力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需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电子合同法律问题。

网上签定的电子合同,电子票据成为合同、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存在的唯一证据。由于电子数据有容易消失、容易被篡改和安全难以保证的弱点,在保持电子数据原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客观限制因素,电子数据以及间接信息的效力问题成为民事诉讼中十分棘手的难题。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种形式,提单信息被转换为数字信息后,在网络间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为原信息。如何在电子合同签定过程中转让电子提单不仅成了技术问题,也带来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2)电子合同认定法律问题 传统书面合同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则该合同成立。因为双方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印章具有独特性,它既可成为认证该合同的依据,又能防止合同被他人伪造,表达了双方自愿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意愿。

电子签名是和电子合同认定相关的一个法律问题。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依附在电子文件并与其逻辑相关,表示签名并同意电子文件内容并可用以辨识电子文件签署身份的签名方式,它具体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的关键问题是有效性,它必须具备独特性、可辨别性、可靠性等特征,才能与他人签名相区别,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

传统合同中各国法律主要把签字作为认证手段,书面形式是签字的物质基础,签字的实现以书面文件存在为前提。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任何一方的电子签名都可随时改变,以保护其安全性,需从法律上予以认可。如何对他方的电子签名予以辨别和认可,是实际操作中易出现的法律问题。

通过数字签名方式以确定交易方的身份,要判断电子签名真伪及辨别签名者身份,可依靠认证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征:

①电子签名有效性。电子签名是一种电磁记录,在保密状态下进行,签署者本人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监视、窥探及披露的权利。电子签名具有可识别性,使用者以此表达身份,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该签名。电磁记录是否有效需符合电子签名法律所规定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效力如何,直接关系着交易成本和交易安全。电子签名与—般的手书签名一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方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得到立法、司法部门的认可。

②电子签名认定性。电子签名可通过认证中心按照发公钥与私钥的方式解决身份确认问题。电子签名存在于数据电文中,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名的事实,电子签名是一种特殊的书面签名。电子签名具有不可否认性,通过论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和法律认定问题。

电子签名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法律通常规定只要采用了某种可靠的方法来证实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信息和包含的内容,且信息在传递过程中是可靠的,则这种信息就符合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也符合法律对签名的要求。电子签名具有与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本身具有原始证据的法律效力。

(3)电子合同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货币的支付是电子合同中最核心的一环。电子货币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递形式实现流通和支付。电子货币以计算机为依托,可广泛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融储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简便、安全、迅速的特点。

电子支付作为电子合同付款手段是必要的,是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环节。电子支付方式是真正决定电子商务意义的环节,是电子商务最终得以实现的关键。电子支付、电子货币、网上支付结算的时效等问题都将对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需对现行的规则和标准加以调整。

电子商务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和电子合同支付等一向被认为是中心法律问题。电子合同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除上述以外,还包括制定电子合同支付制度、电子合同操作规范与商务规约、电子合同进出口关税的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问题。只有给电子合同提供有法可依的健康法律环境和制定与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才能快速、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

3.电子合同的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进行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制化建设,才能使电子商务走上健康的法治轨道。

(1)电子合同立法原则 立法机关须采用功能等效,法律与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电子合同立法,同时考虑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立足国际立法趋同取向进行立法,成立专门中介组织监督立法。扩大现行司法立法解释,加强商业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立法。电子合同立法具体应立足依法行政、采取“技术中立”、考虑国际接轨、严格职权界限、限定管理范畴、统一规范用语、留有发展空间、实现平稳过渡八项主要原则,才能使其立法符合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

(2)电子合同法制化建设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法制化建设尤为必要,具有突出的紧迫性。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条款或贸易协议通过完善的立法手段来解决法律纠纷问题。政府应成立专门组织立法机构,由专业人员进行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立法研究。通过组织一批既熟悉电子合同的技术特点,又通晓电子经济贸易合同法律法规的专家学者,使制定出的电子合同法律法规既能够顺应电子合同的活动规律,又能充分考虑和反映各方利益与要求,促进电子合同的健康发展。研究并吸收先进国家电子合同立法及管理科学做法,为电子合同出现的新的交易行为,提出新的法律规范,同时制定电子合同的单行法律法规,同时使电子商务合同立法与现有相关合同法律相协调。

电子合同中电子签名主要体现在以无纸化记载的信息代替以传统纸质为载体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其次是如何界定以数据文件在网络间传递的信息的原件及其保存问题;此外还有签名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签名方式不可被采用,须创造一种在网络上的签名方式,且要被法律确定为有效。庆幸的是这些问题在新《电子签名法》中已有相关法律条款加以规范,为电子商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则使我国实施信息化管理走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一步。《电子签名法》立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了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了电子商务政务的发展。它重点解决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规范了电子签名的行为;明确了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及认证程序,并给认证机构设置了市场准入条件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了认证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其个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体现引导性,而不是强制性;体现开放性,而不是封闭性;体现原则性,而不是具体性。同期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则保证了《电子签名法》的顺利实施。

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目前山东省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开展网络营销已成为山东省企业提高效益的一大利器,在企业开展网络营销不同阶段都会出现不同的法律问题。文章以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流程为基本研究对象,重点考虑流程中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详细分析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通过对面临问题的研究可加速营造企业健康稳定的营销环境,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关键词】

山东省企业;网络营销;法律问题

1 研究目的及意义

网络营销顾名思义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开展的产品销售活动。近年来,在山东省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扶持下,伴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山东省企业在开展网络营销方面成绩显著,多数企业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中,尤其是在应用层面逐步拓展,运用的方式方法日趋多样,盈利和运营模式也趋于丰富和完善,这种新型的营销方法所带来的市场规模和营业额也在不断增长。作为山东省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基础设施及各种辅助设施的建设也都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如网上商城、安全认证中心、网关建设、结算体系等各种项目都有实质性的进展。除此之外,山东省电子商务的平台网站建设成绩显著,大众网、舜网、山东新华网等一些优秀网站为本省企业提供了多种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各种相关的试点项目也在积极进行当中。具资料显示,我省60%以上的企业通过网络营销,在降低销售成本、降低采购成本、缩短库存周期等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更有近10%的企业通过网上交易将销售成本、采购成本、库存周期降低10%。

目前,开展网络营销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的应用也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正逐步从传统市场向网络市场进军,营销的方式也日趋多样。现阶段,我省经济在产业结构方面更应当重视商业的发展。在企业结构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开展网络营销的重要性,要把握时代潮流,下决心培育我省的新型企业。但是,我省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在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网上交易的经济纠纷问题、计算机犯罪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会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侵害,不利于网络营销活动的开展。所以,亟待需要对企业网络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研究,对于我省来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企业生存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2 目前面临主要问题

以企业网络营销流程为基本研究对象,重点考虑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把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分为调研阶段、开展营销活动阶段、后续活动阶段。

2.1 调研阶段问题

2.1.1无形产品带来的法律问题

在开展企业网络营销过程中营销的对象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从有形产品的营销进化到无形服务的营销,大量的无形产品采用网络的方式,比如音乐、软件、咨询服务的网络营销。营销产品的虚拟化、数字化、无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交易过程中的产品或用户的隐私,无法最大化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开展网络营销的一大障碍。

2.1.2行业竞争状况

互联网散布的一些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现实社会大得多,当然这其中不乏对一些企业进行的商誉诋毁行为及攻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营销环境及广大企业的利益。

2.2 开展营销活动中问题

2.2.1交易的安全问题

营销最终的结果是实现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解决开展网络营销企业信任问题的关键。网络营销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实现的,交易的双方并没有面对面的交互,那么保证在互联网上传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见的安全技术如加密、防火墙等有时并不能对各种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源头上的杜绝作用,因此,需要加强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维护网络营销的安全。

2.2.2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传输媒介和传输方式都是数字化形式的,这会导致其效力和认定比较复杂。现今我国还没有规范有关电子合同活动的专门法律法规,仅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规定,《合同法》确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书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即电子合同;还确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其中提到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要求签订“确认书”。但是即便如此,在实际操作中电子合同数据还是会发生系统或人为错误,导致有关纠纷的产生,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纠纷很难解决

2.2.3网络营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网络营销过程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有一些营销主体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其他企业的商品图片等用在自己的产品宣传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利于营造合法健康的竞争环境,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2.4交易过程中认证的问题

网络营销的目的是实现交易,认证机构就是解决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的,它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提供给交易双方经过核实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证明书。但是目前的认证机构在法律身份上比较尴尬,认证中心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而不是一般的实现商业利润的机构,这意味着认证中心对交易双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到底是一种社会责任还是道德义务,一旦出现认证中心的偏袒行为要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还未涉及。

2.3 后续活动阶段研究内容

2.3.1交易活动后的税收问题

完成交易后的税收问题一直是网络营销交易后的一大问题,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冲击着传统的税收制度。互联网环境下,产品性质分类不明晰、主要营业场所确定困难、交易场所亦不明确,这些都给征税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有关部门对电子交易也难以控制,使得依法纳税工作难以进行。

2.3.2争议的解决

一旦企业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其争议的解决方法是很单一的,一般只能用传统方法解决。如果采用诉讼方式,其成本必将很高,其中除了常规费用之外,还包括一些电子取证产生的成本,这有可能会远远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

3 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3.1更新营销观念,强化网络意识

研究要充分认识网络营销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把网络营销纳入企业总体经营战略中来。不把网络营销当成时尚的摆设,要把它视为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新平台,视为提高营销水平、缩小差距的利器。

3.2 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则

所谓功能等效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础上,使电子文件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传统纸质文件在数据生成、储存、通讯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较成熟,电子文件要达到这样的要求需要有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支撑,使电子文件不但具有与传统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数据来源、认证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3.3 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研究注意与国际资源接轨

由于互联网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它对网络营销活动的规范作用,犹如国际通用协议一样,具有国际通用性。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必将冲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国际化路线,因此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时,要尽量向国际规则靠拢,使企业少走弯路和实现利益最大化。

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缺失;上当受骗;法制建设

【正文】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各界带来了巨大的网络商机,网络团购是继B2B、B2C、C2C之后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被称为C2B模式。2010年我国出现首家团购网站,随后网络团购市场迅速升温、达至高峰。伴随着网络团购的兴起,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曾间断。商品质量的优劣、售后服务质量、上当受骗后的救济途径等问题已成为网络团购中不可避免的风险。近年来,关于网络团购的投诉也越来越多,据2011年3·15 消费电子投诉网统计,仅2011年2月一个月,关于网络团购的投诉将近四百条。网络团购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逐渐了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第三方网络团购的现状与问题

第三方网络团购是指某些团体或个体通过互联网的信息交换平台与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联合起来,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供应商进行大批量的商品订购,以低于平均市场价格获得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行为。[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规模的消费者通过一定的形式集合起来,与商家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2]与传统的消费模式相比,网络团购拓宽了商家的销售途径,同时也使消费者获得了价格更为低廉的商品或服务,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得了其所需商品或者服务。2009年美国Groupon团购网的出现,在我国掀起了团购狂潮,由此开始我国团购市场开始迅速繁荣了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3月,全国团购网站达3000多家,参与团购的人数有2亿,全国平均每天会新增11家团购网站。在繁荣的团购市场巨大商机和利益的背后是上当的风险,随着团购市场的迅速走红,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据调查,参与网络团购的39%的人认为团购商品质量没有保障。当今市场上团购网站如此之多,鱼龙混杂,商品种类更是不计其数,使得消费者难以区分各个网站商品的质量;55.4%的人认为收到的实际商品与网站描述有差异,网站为吸引顾客往往会对产品或服务夸大宣传,致使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可能会与网站描述相差甚远,甚至是假货;44.6%的人认为售后无保障,团购的实质就是大量顾客同时向某一商家购买同种或者同类商品,客人的数量往往会影响服务质量,如此多的顾客可能会使得商家无暇顾及售后服务;此外,还有40%的人认为退货不方便,购买商品时往往是商家负担邮费,但是退货时,不仅需要顾客自己承担邮费,而且退货的费用往往难以全部返还,一般是存在账户上以便下次使用,这就使得购买者非常被动。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制

有学者认为网络团购涉及的交易金额一般较小,即使上当受骗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相关法律问题并不严重,所以对团购受骗问题重视度不高。还有学者称,网络团购受骗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自己的失误、贪图小便宜,商家只是诚信问题,并未构成对消费者法律权利的侵害。此外,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形,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法规也足以达到治理的效果,因此有些人认为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

在实践中,网络团购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商品质量问题,其结果侵害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财产权。随着网络团购市场的繁荣,其中暴露的问题必定会越来越多,如果不通过法律规定来规制团购市场秩序,不仅消费者权益永远不到保障,而且还会主张此种风气的盛行。虽然我国现阶段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保护,但对于网络团购这个新型市场并没有针对性,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调整第三方网络团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致使出现侵权行为时消费者无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电子商务,面对其新颖、独特的电子商务特点,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审查体制,对其管理力度不强。同时,相关部门缺少一部共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法规,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对网络团购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监督的缺失为某些网站或商家提供了侵权的温床,他们可能会利用法律的漏洞而做出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甚至是侵权的行为,出现了消费者“求助无门”的现象。

其次,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很低。我国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购物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非法学专业人士很少知道此《办法》的存在,它的普及面极小,这对一部施行中的法律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试想,如果消费者连法律的存在都不知道,又如何期待他们运用它来维权呢?

最后,我们不得不承认商家的信誉问题确实很难用法律规制,就因为缺少合理而合法的制止商家夸大宣传的法律法规,才放纵了网站、商家敢肆意夸大商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法律能做的就是对于构成欺诈的商家或网站经营者予以严厉惩治,同时加大向商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这样既可以挽回消费者的损失,也可以警示其他团购网站。

三、构建网络团购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网络团购市场中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和欺诈行为已是司空见惯,就相关投诉的数量来看,不管是质量问题,还是售后服务,或是夸大宣传的欺诈行为,种种现象表明网络团购侵权现象已非常严重。这不仅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公平市场经济体制的破坏,针对我国网络团购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法律制度是根据国情需求而建立的,其本应当具有一定的预防性,预防性的规制相关人员的行为,使得国民可以很好的预知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但是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预知所有的侵权甚至是犯罪情形,这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但是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相比,现实中滞后出现的法律法规有时也能为公民解决实际问题。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因为国民需要这种法律对某种行为加以规制。笔者认为,既然社会需要规范网络团购的法律制度,立法者应当根据国情、根据团购背后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新浪网曾经做过一个关于网络团购的统计,其中47.27%的网友曾在团购过程中和商家发生过纠纷,最重要的是其中43.39%的人都想用法律维权,但是却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不知道具体的维权程序。这种“投诉无门”的现象不得不令我们深思,我们国家千万条法律法规却不能帮助公民解决团购问题,这种法律的缺失或者说管理部门的不明确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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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网络团购法律体系的建议

既然网络团购存在如此大的风险,我国现阶段又没有有效地风险防范机制,那么网路团购发展的未来是否会因此而变的曲折呢?为使人们更好地利用网络团购,同时为团购市场以后的发展道路提供更好的平台,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笔者学习了解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集合学者的各方观点,将针对网络团购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可以对网络团购现象带来一些微小帮助:

第一,规范团购网站市场,提高市场准入。其实网络团购过程主要涉及三方,即消费者、网站和提品的商家。它的实质是网站向消费者承诺,只要参与网站所组织的团购活动,商家就以网站标明的较低价格向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网站代替商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网站与商家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说完成一次团购活动实际上是存在两个合同的。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团购网站,而不是产品背后的真正提供者。网站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消费者所面对的仅仅是一个服务器而已。这样我们不难理解售后服务差、消费者退货麻烦的原因了,面对这样的虚拟当事方,我们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有上千家团购网站,背后包含各种大大小小的企业,良莠不齐,使得消费者根本无发辨别网站背后的商家的信誉。针对这样的三方法律关系,相关部门能做的只是规范团购网站的准入行为。在我国,一套团购网站系统(基本照搬Groupon)的售价最低只要4000元左右,加上支付系统、企业信箱、短信服务等,创建一个团购网站成本在1万元以内。[3] 进入市场的门坎太低以至国内团购网站层出不穷。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团购网站的设立,比如可借鉴企业登记的方式,可以规定新设团购网站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将注册定定位设立团购网站的前提条件。另外,鉴于网络的虚拟性,我们必须提高对团购网站设立者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对设立者进行考察审核,要求其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以设立团购网站。笔者认为将团购网站的设立门槛调高,可以有效过滤一部分非法网站的设立。

第二,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督。第三方网络团购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它的出现所伴随的问题令我国立法者措手不及。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随着网络团购涉及面的推广,团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针对这些电子商务出现的新问题,我国急需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包括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宣传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等方面。

笔者认为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网站和商家信誉监督的同时。对于商品质量纠纷可以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专门针对团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确立一种投诉举报的方式,使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处理侵权或者是犯罪行为。在售后服务方面,可以建立一个官方的关于团购网站评价的服务平台,所有参与团购的网民都可以自由发言,使得网站服务质量公开化。这些信息不仅可以监督网站及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还可以给其他人在选择团购网站时一个可靠的参考。此外,对于夸大宣传甚至是欺诈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同时在此官网上对其公开批评,此种影响声誉的惩罚对于一个购物网站来说应该是致命的。还可以警示其他网站,引以为戒。

第三,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我们大力宣传法治、弘扬法治精神的同时,仍有一部分人根本没有运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他们总觉得此时的法律距离自己太遥远。法律意识较强的人有时也想维权、投诉或是起诉,但却不知道应该使用何种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就放任了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的进行不法侵害。我国应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民众学习法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入“团”,挑选团购网站时,可以考虑别人的评价,选择信誉较好的网站和商家。

第四,道德与法律并用实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能忘记使用道德来约束人的行为,这种约束是发自内心的服从,我们应当提倡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倡导公平交易。商家信誉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商家自己的不自觉,没有一种公共意识,道德约束力不强。对此,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信用评级制度,采用“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对信用评级业实施监管,用诚信评价机制来约束网站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鼓励成立团购网站行业协会,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这样的有针对性的“网购保护协会”,可以制定一些协会规则。它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可以在道德方面约束网站和商家的行为,促使其自觉遵守行业合法的诚实信用规则。

第三方网络团购是高科技的产物,它一方面繁荣了网络经济市场,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方面,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它所带来的各种隐患,可能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安。而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的缺失为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来说极为不利,急需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法律所起的作用就是在惩罚不法分子的同时保障公民合法利益,为其减少或是消除不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预防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针对网络团购而言,在保证消费者获得物美价廉商品、方便快捷购物的同时,降低其所承担的交易风险,这才是法律应当达到的效果。第三方网络团购在我国发展的道路是曲折而漫长的,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管制,更需要我们所有人的自觉与诚信。

【注释】

[1]王家亮,张驰,《浅谈校园网络团购》,载《商场现代化》,2009年10月,总第589期。

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招投标 法律法规 公平公正

招投标是一种采购销售手段,由招标人提出采购条件,经由招标组织机构招标邀请,投标人应邀投标、中标并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管理招投标过程,对招投标的策略和技巧进行研究,从而达到交易双方的互利双赢局面。从交易的过程来看,包括招标和投标。在国际间进行的招投标交易行为称为国际招投标。随着这种交易方式的传播和流行,招投标管理过程继续一套成熟完善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入WTO后,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一桩桩国际性活动在国内举行,构建与完善国际招投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更是迫在眉睫。

一、招投标市场价值升温,招投标法律法规急需修订

国际招标投标是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市场交易方式和政府采购手段。随着整个国际经济局势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把自己的目标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实现合同价值效益的最大化,招投标作为一种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的采购手段,其价值在国内外的项目建设中不断升温。

1.企业参与国际采购,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一项合同的确定可以带动许多相关项目,有的国家在国际投标中采取零利润投标的办法来达到取得项目的目的,其利益追求点在于由此项目带动的其他相关项目的利润。比如土木工程合同中包含设备和原材料的供给,通常为工程造价的50%左右。换言之,1亿美元的建筑承包合同,可以带动5000万美元的出口。另外,通过国家招投标的形式,一些大型项目的建设可以从全球范围内选择质优价廉的方案,从而大大降低了建设成本,减轻项目建设的经济或技术负担。

我国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活动时,有时会被扣上“倾销”的帽子,遭遇重重贸易壁垒,虽然获得国际中标利益丰厚。由于国内的招投标法规不能适应国际招投标法规严格的要求,他国政府也希望通过此种方式尽量压低价格,致使一些国际招投标活动无果而终,企业经济损失惨重。招投标法“与时俱进”迫在眉睫。

2.电子招投标兴起,国内电子招投标法出现真空地带。

众所周知,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信息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招投标工作中采用有它独特的优势,现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普遍加以采用,并指定为一种重要的工作手段。

电子招投标类似于目前的招标中介机构,大力开发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将是节约企业资源,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专业的第三方平台却可依托专业优势、技术优势和网络优势来破解这一难题,既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开支,又可将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化整为零,降低企业享用电子化招投标的门槛,还可将网络优势最大化,充分实现资源的聚集。

在传统的招投标工作中,投标单位一般都必须要到指定的招标公司去购买标书,支付一定的工本费用。第三方电子招标平台能够完成从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在线投标、评审专家抽取、在线接受投标、在线开标、在线评标、评标结果公示、接受质疑并进行处理等招投标电子化全流程,可满足招投标业务当事各方在线操作和管理的需求。

但是电子招投标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保护企业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保持公平操作等则是一项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同时也要注意谨防所谓“信息孤岛”,由于没有公共的标准和平台,各自开发出来的系统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无法跟别的系统联网或实现信息的共享。还有随着电子招投标的出现,并没有适合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招投标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招投标法中应该有有关电子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这样才能使电子招投标有章可循,同时也便于和国际接轨。

3.我国招投标法本身存在漏洞。

有政策必有对策,招投标法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目的是为了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发挥政府采购的“集约化,规模化”效应。我国首部招投标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很多不适应市场,约束不到招投标的法律空子,这就给招投标工作的相关人员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中没有招标人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投标保证金利息的规定,因此招标人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投标人接受高额投标保证金,并无所顾忌地超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还有一些利用信息和职务之便在招标公告前非法操作招标公告内容:比如标书购买到指定的单位,标书工本费不论中标与否概不退还;在招标内容上为一些企业量身定做,招标公司在选择企业时直接选择实力悬殊的同类企业,给对招标机构有利的企业创造最大中标优势;招标单位还可能肢解招标项目,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这样以来这项“阳光法案”反而成了为某一群体牟利的手段。同时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与我国《采购法》,以及其他质检标准向冲突和重复的地方,多头管理和多重法律约束使得从事招投标人工作的人员无所适从。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势在必行。

二、完善我国招投标法的几点思考

1.总结招投标的成果与不足,加速完善招投标法的进程。

采用招投标的采购的手段从刚开始的机电行业到现在已经被大部分行业所接受,参与国际招投标亦非新鲜事物,针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则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进行总结,进而修订我们的招投标法规。更应该多多研究招投标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国际招投标规范,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规。同时,从国家层面上,要想让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赢得更大商机,更是要加速推进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进程。对于在此十年间我国招投标获得的成果,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推广力度。

2.制定多种鼓励政策,实行招投标从业资格准入制度。

我国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诸多问题凸显,不少是人为因素所致。在招投标行业设立严格资格准入制度,我国招投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在2009年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开考,这无疑对提高招投标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产生较大影响。不少从事招投标工作多年的人员没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只是多年的经验积累。国家应该鼓励招投标人员积极获取招标师资格证书,例如获取从业资格与待遇报酬、职位晋升挂钩等等。从而建设招投标法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不公现象。

3.依法执行招投标程序,严格遵守四原则。

招投标工作人员随着经验的积累,对招投标程序并不陌生,但是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才能维护招投标法的权威。

招标活动的信息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通过多种媒介,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要求招标人公平公正的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能有特殊。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4.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快配套法规的制定。

我国的招投标法存在着与《政府采购法》相冲突的规范,同时自身存在着约束不到某种招投标行为的现象。还存在与地方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地方,招投标法的权威性在此必然受到威胁和侵犯。法律法规的制定是政府部门的事情,但是规定依据主要还是来自企业的执行过程。不同的行业行情要求在遵循国家招投标法规的大原则的条件下,必须有行业法规可以依据,行业企业又最怕多重法规约束,特别是诸如电子招投标的兴起就要求再也不用传统的法律规范来统一规范招投标过程。因此厘清不同法规中的冲突规范,加速配套法规的制定在当今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我国招投标法的未来展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我国招投标法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与国际采购规则的有效对接,从而进一步提升招投标的市场价值。我们也要转变观念,通过国际招投标采购的形式来充分享受丰富的世界资源。在招投标法日益完善的过程中,其监督机制也将日益健全,其作为一种“阳光法案”的效用与日俱增。

参考文献:

[1]张为民,白士强.采购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2]中国国际招标网.省略/.

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饥饿营销”惹争议

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网民投诉最多的电子商务十大问题中,“虚假促销”位列“售后服务”“退款问题”后,排列第三位,是电子商务用户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副主任赵占领律师表示,电商在进行促销宣传时常见的违规形式包括:虚假的销售数据,制造产品畅销的假象,这种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接受大量消费者的订单,却刻意以缺货为由不予发货,制造产品脱销的假象,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合同法,在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的情况下,企业即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进行发货,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防“双刃剑”

“饥饿营销”作为一种出现多年的营销模式,企业在营销产品过程中借鉴和采用可以理解,但分析师指出,在应用“饥饿营销”的模式时,需注意其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

副作用之一:“饥饿营销”变成“娱乐大众”,就会适得其反,带来负面效应。目前国内一些厂商把“饥饿营销”看成吸引眼球的手段,是希望在消费者心里建立一个期望值,让更多人关注。“饥饿营销”如果变成娱乐大众,对品牌或会带来负面效应。

副作用之二:长期“饥饿营销”将失去“粉丝”。“饥饿营销”固然能在短期内吸引人们的目光,达到宣传推广的效果,但长此以往会给人“画饼充饥”之嫌,让忠实“粉丝”离去。企业打造自己品牌的同时,要时刻注重用户需求。品牌的发展需要较长的过程,企业要灵活合理运用策略,做好内功与外功。

分析师认为,电商在经营中,适当的“饥饿营销”“吊胃口”,有利于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也能凝聚一批“粉丝”,成为品牌忠实客户。然而,客户并不是伴随品牌终身的,诚信是维系客户最重要的营销手段。

应遵循规律

分析师和法律界人士指出,“饥饿营销”并非万能营销模式,“偶尔为之”尚可,在电商企业的实际运作中,应遵守“游戏规则”。

首先,“饥饿营销”应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律师赵占领认为,“饥饿营销”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市场营销策略,不少知名企业曾经多次使用过,从商业角度而言,这一策略本身无可厚非,关键在于使用过程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