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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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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的概念

经济体的概念范文第1篇

    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十二五规划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这一提法,实则蕴含着民生行政和民生系统之间精妙的互动。在社会国家背景下,民生系统是政府通过民生行政活动,为公民提供广泛生存照顾,是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媒介和途径。公民的衣、食、住等个体需求,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需求,都应通过民生系统获得实现和满足。政府对于民生的维持和保障程度,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民生基准,即在正常民生秩序下,抑或非正常民生秩序下,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并据此量化民生行政在不同情况下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基准”是机械制造中广泛应用的概念,是用来确定生产对象上几何关系所依据的点、线或面。与“标准”比较起来,“基准”具有多维性、立体性和系统关联性,可以全面演绎民生行政与公民生存权之间的互动关系。“民生”即“人民的生计”。从广义来说,民生包罗万象,广泛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几乎所有满足和实现人民生计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手段都属于民生范畴。在社会国家理念下,“民生”具有双重内涵。在应然层面,民生是公民生存权充分实现的理想状态;而在实然层面,民生则表现为公民生存权借助政府民生行政获得实现的客观程度和状态。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民生理想和民生现实之间总是存在差距。因而民生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对当前公民的生存状态予以确认和保障的过程。既然应该“由政治权利的拥有者负有满足人民生存照顾之义务”,则国家应首先明确“现代社会之大规模人口的生存方式”,作为民生行政的基准。[1]52即所谓民生基准,是国家通过民生行政活动为公民提供生存照顾时,用作起始尺度的一系列标准。民生基准的实质在于显明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对于公民生存状态的认知及保障程度。民生基准是民生行政的依据和正当性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民生基准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民生基准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互为因果。其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民生基准”概念及系统尚未确立,不但导致实践中概念使用混乱,更使得民生基准呈现非系统化,直接影响民生行政工作的整体效果。而且,民生基准的非系统化,导致了民生基准的多元与评价机制单一性抵牾,不利于对民生行政的监督和评价。另外,将“民生基准”等同于“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的狭隘认知,与全面构建民生基准形成了悖论。

    1.概念的混淆与民生基准的非系统化矛盾。德国学者福斯多夫虽然提出了“生存照顾”的概念,但并未对何谓“大规模人口的生存方式”,即民生基准进行具体阐释,加之此后学界均倾向于“生存照顾辅助论”,使“生存照顾”从概念到范围都显得模糊不清和充满争议。[1]87片面强调“生存照顾辅助论”的结果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民生基准”认识不清,概念使用混乱。如将民生基准混同于单行的民生标准,忽视单行的民生标准之间的系统整合,导致以单行民生标准界定和诠释单行民生标准,进而引起民生基准系统的混乱等矛盾现象时有发生。例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3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用“基本生活”诠释“最低生活”,这本身就是矛盾。因为从生存权的涵义来看,“基本生活”显然比“最低生活”的含义丰富,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对普通公民(而非贫困群体)的“民生常态”所做的诠释。

    2.形式的多元与民生基准评价机制单一性的抵牾。在实践中,作为民生行政行为的依据,民生基准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其中既包括通过立法确立的保障和维持民生的各种基准,如:最低工资、最低工时等劳动保护基准、最低生活保障基准等,也包括国家通过政策和行政手段,制定并实施的改善和规范民生问题的其他基准。例如: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销售行为,2000年原建设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界限、购买对象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办法等,就是要求各地政府构建保障性住房的民生基

    准。与多样化的民生基准相比,民生基准的评价机制就显得相对弱化了,尤其是司法审查的审慎态度,使得在实践中民生基准的正当性几乎不容置疑。

    3.范围的局限与民生基准的全面性悖论。目前我国的民生基准主要集中在公民日常生活照顾领域。如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领域中,国家对于特定群体给予的制度化的生存照顾。这些制度保障主体分别为全体社会劳动者、全体社会成员、军人及军人家属以及社会贫困者等不同群体;保障的内容是通过行政给付,保障上述群体能够从国家获得持续、稳定的物质帮助,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因此我们将这种民生基准统称为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然而近几年不断发生的各种人为及自然灾害,暴露出政府在灾难预防、应对及灾后重建过程中的民生行政工作普遍缺乏民生基准的指导。因而有必要在完善日常生活基本基准的基础上,构建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分别适用于日常管理和危机管理两种不同状态。

    三、民生基准的完善路径

    1.民生基准的系统化。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来看,根据“生存照顾辅助论”确立的给付行政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但却无法提供全面的视角。除了“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生存的公民”可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基准”,要求国家提供给付的情形之外,国家对于公民实施的其他“生存照顾”完全被划给立法机构或者行政机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把握,这不符合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客观状态和客观需求。民生基准是公民基本生存权的实现基准,是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及其实现程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全面和综合认知的结果,体现了一个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实现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公民生存权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公民生存权实现的客观环境来看,民生基准应包括日常生活基本基准与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两个大的方面;而从生存权实现的层次和程度来看,民生基准应该涵盖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基本生活保障基准以及社会福利基准等三个维度。因此,民生基准是涵盖日常生活和灾难状态这两个项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三个维度的基准体系。从我国民生基准体系来看,最低生活保障基准已经相对健全和完善,而基本生活保障基准和社会福利基准则仍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我国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基本生活基准,但在具体的制度中却体现了对于基本生活基准的考虑。例如工资制度中,除了最低工资基准之外,政府普遍实施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就是对基本生活基准的一种诠释。我国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则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系统的构建。

    2.民生基准的政治、法律与行政三维评价体系。从政治、法律与行政三个维度考察民生基准,主要是针对民生基准具有不断更新和展拓属性的运行规律而言的。在保障和改善民生过程中,政府往往通过政策贯彻实施民生改善的一系列规划和构想,甚至突破原来法定的民生基准。基于政府行为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即使是以政策形式贯彻的民生基准,也会成为民生行政的依据,并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但相比较于法定的民生基准,政策确立的民生基准往往会引发社会对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因此,应运用政治途径保障民生基准的正当性,以确保新的民生基准被社会民生行政系统所接纳,进而替换原有的法定民生基准,顺利完成民生基准的更新。民生基准的政治保障首先在于有一个健全的舆论监督和评价机制,通过舆论和代表机关监督政府的行为。[2]这符合民主政府的理念,即决定公共政策的最终政治权力应属于全体人民,应该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反映。“政治与行政的分野更多地表现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或者实施方式上。并非所有的行政都表现为概括性、普遍性的公共利益追求。相反,行政的常态表现为由特定的人(群)或者地域享受或者忍受其实施所带来的结果。”[3]因为在实践过程中,这种公共决策主要控制在行政管理者手中,而不是在公众监督下,由政治领导者做出。因此,政治争论和政治决策已经从政治机构转移到行政管制机构手中。[4]因而通过法律保障公众对民生决策过程施加合理的影响和保持足够的控制成为必要。法律保障主要是合理的控制民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通过设置咨询、对质、公开、说明理由等行政程序制度加强民生行政及决策的民主化。 3.日常生活与灾难生活二元背景与民生基准的全面化。民生主要是公民的生存权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背景下,通过国家获得实现的过程。生存环境作为影响民生的重要因素,必须在民生基准的制定过程中予以全面考虑。与日常生活相对应的,

    灾害(hazard)”和“灾难(disaster)”是影响民生的另一较重要的因素,二者往往具有突发性、偶发性、不可预见性、损害范围和强度大等特点。在灾难发生时,往往要求政府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做出反应,采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在保障灾区居民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恢复灾区的民生秩序。很显然,日常生活的基本基准在这里无法适应政府行政管理的需求。确立灾难预防的日常基准,作为民生行政和公民生存权在灾难这一特殊背景下互动所应遵循的准则,对“民生常态”在灾难背景下进行诠释和解读非常必要。

    四、灾难预防日常基准的构建

经济体的概念范文第2篇

一、在体育运动中认识“速度”

速度是表示物体运动快慢的物理量,用位移与发生这段位移的时间的比值来定义.直接和学生这样来解释速度,未免显得单薄,课堂上为加深学生对概念的理解,我们经常举一些例子.考虑到大多数体育运动都和速度有关,因此很容易围绕学生所熟悉的体育项目,构建出较为生动的概念认识情境.

例如,百米赛跑这一田径项目中,最终以比赛选手运动到终点的时间来表示他们的成绩好差,相同的位移,时间越短则表明速度更快;而实际比赛场面的观看过程中,观众又往往对比的是哪一位运动员冲在最前面,哪一位运动员落在最后,他们是通过相同时间里,发生位移的大小来评价成绩的好坏.这两种视角都是正确的.除了要引导学生建立“速度”这个概念外,在速度这一概念的学习中,我们还要引导学生区分平均速度和瞬时速度,我们可以结合博尔特的百米记录――9.58 s来构建问题情境,让他们求解博尔特比赛过程中的平均速度,并且提问,运动员在百米赛跑过程中每一瞬间的速度都是这么多吗?据此让学生结合短跑比赛的加速阶段、途中阶段、冲刺阶段,这三个不同阶段的运动特点来区分平均速度和瞬时速度.

当然,情境的建立未必需要请“奥运冠军”作为外援.我们还可以引导学生回忆学校运动会上的场景,站在百米终点的裁判是怎么计时的呢,他们和运动员一样是听枪声的吗?学生会回想起,裁判是看到发令枪产生的白烟开始计时的.教师适时地提出问题,为什么要这样安排呢?学生可以通过讨论,结合光速为3×108 m/s,而声音的速度只有340 m/s,最终得到结论,看到白烟开始计时,是更为严格的把握住运动员起跑的瞬间.

二、体育运动中认识“弹性形变”

物体在外力作用下发生形变,当外力撤走后,物体又恢复原状,我们把这一形变称之弹性形变.弹性形变是产生弹力的前提.为了帮助学生具体了解弹性形变,笔者在教学情境构建时,经常会投影一些体育运动的图片.

例如:射箭项目中,运动员将弓拉开,弓和弦都发生了弹性形变,运动员松手将箭射出去的过程,正是弓和弓弦恢复原状的过程;撑杆跳高这一项目中,运动员手持撑杆,向前助跑,加速,到了合适位置时,压杆,使撑杆发生形变,在其恢复原状的过程中,给运动员弹力,让运动员越过某一高度.在这模型中,我们可以顺便给学生讲运动员进行撑杆跳高的过程,因为动作不规范,用力过猛,会导致撑杆被压断,从而发生危险,据此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弹性形变的发生必须是在弹性限度以内,超过这个限度,就变成塑性形变.

其实体育运动中的弹性形变还有很多,教师讲解几个例子之后,鼓励学生站起来交流自己相似地发现.例如拍皮球过程中,皮球就有明显的弹性形变;又比如蹦床项目是借助蹦床良好地弹性,将人弹到空中,让人在空中完成各种技巧性的动作.不难看出,上述例子的分析过程不仅帮助学生了解弹性形变的存在,同时帮助学生了解到弹力的方向与弹性形变的关系,比如弓弦发生形变,它给箭的力方向向前,与它自身恢复原状的方向相同.此时,教师还应趁热打铁,引导学生回忆[HJ1mm]拔河过程中,手中的绳子会在大家一起骤然发力时,突然变细,引导学生一起认识到这其实也是弹性形变,绳子产生弹力的原因就是因为发生了收缩,正因为如此,绳子的力才会沿其收缩的方向.

三、在体育运动中认识摩擦力

摩擦力是继弹力之后,高中阶段介绍的第二个接触力,从摩擦力的产生条件来看,相互接触并发生挤压的两个物体间因为具有相对滑动或是相对运动趋势,而发生的阻碍相互滑动或相对运动趋势的力.学生在初中也有过相关认识,但是高中对这一部分的要求更高,而且学生对相关概念的认识难度也很大.如何克服该难点,需要教师在情境创设上狠下功夫.

体育运动中有关摩擦力的现象比比皆是,在不同的体育项目或体育器材中,摩擦力有不同的影响.

例如,径赛中运动员都会穿底部装有钉子的鞋,那些钉子长短不一:短跑项目中,选手的鞋钉要长一些,有利于增大静摩擦力,从而有利于加速度的获得,提升选手的成绩;长跑项目的选手所穿鞋子会装有较短的鞋钉,这主要考虑的是,长跑项目考验的是耐力,对摩擦力的大小要求不高,够用就行,而且短一些的钉子,鞋子穿上去更加舒适,更利于选手水平的发挥.而田赛项目中使用的铅球、标枪等,都要求有光滑的表面,类似的结构能够有效地减小其在空中飞行时与空气间的摩擦阻力,有利于选手成绩的提高.

再例如,经常看体操表演或是举重比赛的学生还会发现,选手在比赛之前,会在手上涂上一些白色的粉末,这种物质俗称“镁粉”,其化学成分是碳酸镁,它的密度很小,呈现为颗粒状,有很强的吸湿效果.运动员在比赛或表演的过程中,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身体会产生大量的汗水,湿滑的手掌与器械接触时,容易打滑,从而导致动作的失误,严重时还会造成身体伤害.因此,比赛前运动员在手掌等位置涂上镁粉,有助于汗水吸收,而且还可以增大界面间的有益摩擦,有助于防止运动伤害,有助于竞技水平的发挥.

四、在体育运动中认识“动量定理”

动量定理是高中力学里的一大难点,它的内容是,物体的动量变化量等于它在该过程中所受到合外力的冲量.冲量可表示为力与时间的乘积,即P=Ft.由此出发,当物体的动量变化量是一个定值时,力的大小与其作用时间是反比的关系,即时间越长,物体的冲击力就越小;时间越短,物理的冲击力就越大.

经济体的概念范文第3篇

日本国势调查的结果显示,197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日本人口总量的65%,日本开始进入高龄化社会。之后,1995年、2007年此比率分别上升至14.5%和21.5%,日本经由高龄社会进入了超高龄社会。在老年人口迅速增长的同时,自1973年第二次婴儿出生以来,日本人口的出生率却在年年递减,少子高龄化程度逐渐加深,给日本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年金制度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因为少子高龄化意味着领取年金的人越来越多,而缴纳年金保险的人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少子高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都使现行的年金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而国际上,像日本这样面临少子高龄化问题的国家不在少数。如中国,中国正在迈入老龄化社会,生育率低、人口结构老化,少子高龄化程度不亚于日本。因此研究日本的年金制度也能给中国以启示。

一、日本的公共年金体系

日本年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二战前,之后经过多次改革,形成了现在的比较完备的体系,分为公共年金制度和非公共年金制度两部分。公共年金是由国家主导施行的年金制度,而非公共年金是由国家以外的组织运营的年金体系。本论文主要研究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基础年金)。国民年金具有强制全民加入的特点。第二层次为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与加入者的收入相关。以下对这两个层次进行具体阐述。

1、国民年金。它是以全部的国民为对象的年金制度。具备参保资格的人分为三类:①第一号被保险者即个体工商户或学生;②第二号被保险者即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制度的加入者;③第三号被保险者即第二号被保险者的配偶(20岁以上且未满60岁)。这三类被保险者缴纳的保险费都不同。第一号被保险者缴纳的费用与个人收入无关,每月是定额的。对第二号被保险者,有关部门定期从其工资中每月扣除相应费用来缴纳保险费。而第三号被保险者无需缴纳保险费。

其发放标准为:79万7000日元*z(缴费月数+半免保险费的月数*2/3+全免保险费的月数*1/3)/480个月{

2004年改革后,将国民年金的国库负担比例提高到了1/2。

2、厚生年金。它与个人的收入成正比。原则上正式员工在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加入厚生年金,缴费方式为劳使折半。

应缴纳的保险费为:标准月工资额*保险费率(逐年增加,到2017年固定为18.3%)

发放额为定额部分、报酬比例部分与加给年金额部分的总和。

3、共济年金。它以国家公务员、教员等特定职业的人员为对象。2015年10月开始,厚生年金将与共济年金统合在一起。

二、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在少子高龄化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随着少子高龄化程度的加深,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将影响到公共年金制度的存续。总结来看,日本公共年金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年金财政恶化问题。根据2003年6月发表的资料显示,此前一直处于盈余状态的厚生年金在2001年出现了约7000亿日元的赤字。并且,2001年以后,连续三年都出现了赤字。根据野口悠纪雄(2013)的测算,厚生年金将在2030年前后破产。这是由于日本的年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即现在的劳动年龄人口缴纳的保险费用于发放给现阶段领取养老金的人群的方式,而伴随少子高龄化程度的加深,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逐渐增多,但缴费人群逐渐减少,政府不得不采取降低养老金发放标准并提高缴费额的政策。

厚生年金赤字问题已经产生,并且今后会将长时间持续下去。政府需要正面去面对此问题,并向国民说明情况,实施危机管理。

2、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问题。总结来看,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不确定保险费将增加到多高,因此而感到不安。

②与自己交的保险费相对应,不确定自己将来能得到多少养老金,因此而感到不安。

③代际之间缴纳的保险费与得到的养老金相差悬殊,因此而感到不满。

对于保险费上升的不安,归根结底来自于少子高龄化的现实,少子高龄化的压力应由年金的缴费方和领取方共同承担。此外,关于现阶段的劳动年龄人口今后能领到多少养老金的不安,这是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引起的。日本的年金制度中,每人缴纳的保险费与他们领取的养老金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联系。从上一节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养老金发放额的算式中并没有把缴纳的保险费纳入考虑,即使由于保险费率上升而导致缴纳的保险费增多,也不会使最终的领取额增多。结果,有时甚至会发生缴纳的保险费甚至比领取的养老金还多的情况,这确实是不公平的。关于此问题的改革,需要参照瑞典的模式,之后加以分析。

3、代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日本公共年金制度的一大特征是代际间抚养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保险费率取决于领取年金的人数和在职加入年金制度的人数之比例。伴随着少子高龄化的加深,势必会产生代际间的不平等问题。

根据日本劳动省2010年的测算,在厚生年金方面,70岁的人群一生中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为900万日元,可以领取5600万日元的养老金,是缴费额的6.5倍;45岁的人群可以领取到自己缴费额2.7倍的养老金;30岁以下人群领取到的养老金是自己缴费额的2.3倍。在国民年金方面,70岁人群可以领取到缴费额4.5倍的养老金;而35岁以下人群只能领取到1.5倍。代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可见一斑,也由此引发了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满。

4、年金空洞化问题。国民年金方面,2002年第一号被保险者中有近四成没有缴纳保险费,如果再加上学生、保险费免除者的话实际上有近半数的人都没有缴纳保险费。而厚生年金方面,空洞化现象更加明显。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压缩人力费、逃避为员工缴纳保险费,而大量雇佣派遣工等的非正式员工,而非正式员工由于不能加入厚生年金,而被纳入国民年金制度,又因保险费过高而逃避缴纳保险费,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三、日本年金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少子高龄化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如何改革日本的年金制度,使其能够持续下去,是一个重大课题。经过大量的研究发现,将瑞典模式与日本模式相结合,是一个可以探索的方向。

在瑞典,无论是公司职员还是个体工商户,都加入的是报酬比例年金。保险费率是固定的18.5%,其中有16%采取现收现付制,剩下的2.5%采取基金积累制。这种制度下,如果缴纳的保险费少,领取的养老金也会较低。因此,政府为了保护一定生活水准以下的人群,设立了最低保证年金,其财源来自于税收。

瑞典模式的一大特征是在现收现付制之下实现了缴费额与领取额关系的明确化。这对于消除日本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瑞典模式也有其弊端,即忽略了年金制度的社会收入再分配原则。在瑞典模式下,年轻时如果收入高,缴纳保险费高,随之年老之后得到的养老金也高。而如果年轻时收入低,则年老后也不会得到太多的养老金。

将日本模式与瑞典模式相结合,可以解决现在日本存在的年金财政问题、国民对年金制度的不信任问题、代际之间的不公平问题及年金空洞化问题,但具体细节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

四、给中国的启示

中国现今少子高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在研究了日本的经验教训后,为了避免重复犯日本的错误,中国应积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完善“全民皆保”的政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改革。适当、适度地提高退休年龄,缓解养老保险压力。使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下去。(作者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杜军,任景波 日本的年金制度及其改革[J] 现代日本经济 2004,(6)

经济体的概念范文第4篇

许多人预测或断言各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必然导致全球恶性通货膨胀。事实如何呢?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既没有像一些人乐观预期的那样,刺激经济快速复苏,也没有像另外一些人悲观预测的那样,导致全球出现恶性通货膨胀。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事实迫使我们必须修正甚至放弃经典货币理论,从新的角度来反思和改造货币理论。我以为,新的货币理论必须着力阐释三个基本课题。

其一,经济体系为何会陷入负利率的流动性陷阱。凯恩斯《通论》首次系统阐述流动性陷阱,但他强调的是低利率水平的流动性陷阱,并不认为名义利率会降低到零水平以下,成为名义负利率。过去数年里,美、欧、日等发达经济体深陷负利率的流动性陷阱,确实是一个完全崭新的现象,我们至今没有满意的解释。名义负利率条件下,不仅常规货币政策失效,非常规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亦失效。

其二,名义负利率条件下,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与通常情形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显然不同。一旦经济堕入名义负利率的流动性陷阱,货币传导机制究竟如何?有许多理论模型试图回答此问题,不过满意的答案还没有浮出水面。

有一点可以肯定,一旦经济体系堕入名义负利率的流动性陷阱,中央银行所创造的货币洪水,就无法流入到实体经济里,或者主要部分流不到实体经济体系。原则上,中央银行创造的流动性或基础货币,至少可以流到四个池子里:第一个池子是货币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第二个池子是股票和房地产等金融资产市场;第三个池子是银行体系,形成银行体系的超额储备;第四个池子才是实体经济。

一旦经济体系堕入名义负利率的流动性陷阱,银行、公司、家庭和个人都处于漫长而艰苦的去杠杆化过程,信贷供给和需求必然受到严重遏制。基础货币难以形成信用创造,货币就流不到第四个池子里,反而主要流到另外三个池子里去了。

多轮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之后,银行体系超额储备急剧增加,资产价格持续上涨,资产通货膨胀日益严峻,债券市场持续火爆,外汇交易与日俱增,衍生金融交易恢复天量,股票指数连创新高。这一切皆说明新的货币传导机制完全取代了传统的货币传导机制。

既然央行创造的货币洪水没有流到实体经济里,通常意义上的恶性通货膨胀就不会发生。当然,资产价格通胀,虚拟经济暴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背离,亦是另外一种意义的通货膨胀,亦可能最终导致实体经济的恶性通胀。它们之间的传导机制亦是货币理论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经济体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活方式型;特征;影响;启示

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已经成为旅游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标志。早期众多学者都倾向于关注以成长和利润为主要目标的传统旅游小企业如住宿、餐饮、旅游交通、旅游租赁等方面的研究。1987年肖和威廉姆斯首次提出在旅游小企业中还存在以生活方式为动机,随后引起西方学者的关注,并得到进一步发展。肖和威廉姆斯认为旅游小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的小企业有着显著的差异,它主要强调的是生活方式动机,这也是旅游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的特质。然而,在“生活方式”这“共识”的标签下掩饰了其复杂性。托马斯认为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的意义和价值存在差异,研究他们应该在国内环境,国家文化,地理位置,工业部门等特定的背景下阐释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在发达的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中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是存在异同的。

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的产生与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大众旅游成熟度密切相关,在我国东部、南部的滨海旅游地,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虽然已初现端倪,但总体尚处于发育过程中。国内学者在介绍西方当前旅游中小企业研究进展时,对生活方式旅游小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表征缺少系统梳理。为了从理论上更好地指导我国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的科学发展,本文在借鉴国外旅游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对我国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的概念界定,特征,价值和意义及对旅游目的地的影响进行阐释。因此,本文的介绍可以进行前瞻性的研究指导和规律探索。

一、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关于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统一的概念。旅游小企业概念的不确定性给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概念的确定及构建带来了困难,阻碍了研究的深入。笔者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的相关概念,认为旅游小企业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成长和利益为导向的旅游小企业;二是以生活方式为导向的旅游小企业。二者之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更侧重于生产,后者侧重于消费。一般而言,旅游业吸引了众多职业变动者创建旅游小企业,他们创立的目的是满足独特的生活需求和价值观,而并非出于必要或是机遇。他们其中一部分在旅游目的地迁徙式生活,一部分则已定居在那里。芬兰大量的乡村旅游小企业主最开始由外来移民创立,目的是寻找“乡村宁静”。托马斯认为在那些能提供高质量社会、环境和物质设施的区域,生活方式旅游小企业更容易产生。摩尔森等人认为“英国的大部分小企业都可以被视为生活方式型企业”,他们的主要动机是为了维持生存和保证足够的收入来持续自己的生活方式。因此,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根据以往的旅游经历和出于对生活方式的追求,企业主在旅游地从事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商业活动。”上述概念的界定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定义的最终目的在于探究其本质属性,揭示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学者将从企业特征方面进一步探讨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这一新兴的群体。第一,创立动机:以追求生活方式为主要目的。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在生活方式型旅游企业的创立动机上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影响因素可能来自于某一部门的影响,也可能来自于大的社会环境或经济环境的影响。第二,经营目标:不完全以盈利和增长为唯一目的。起初对一些旅游小企业主而言,旅游企业家精神可被视为一种消费,而并非生产,从而模糊了生产与消费的关系。第三,经营地点:企业主集聚在满足生活方式要求的旅游地。生活方式旅游小企业更容易创建在社会、环境和公共设施优良的区域。第四,主体来源:外来移民是重要经营主体。学者通过对众多旅游小企业的研究发现生活方式型旅游企业主与寻找优美环境的移民流尤其是消费性移民模式相关。第五,经营业态:企业主多从事创新型、创意型企业。学者研究发现生活方式型旅游企业主移民能够找到特别的机会——“因为他们是移民”,他们的技能、知识和社会网络使他们比当地企业更有竞争优势,进入旅游地移民可能比本地居民更容易发现某些市场机会。第六,经营业主:发达经济体中高素质、退休者比例较高。生活方式旅游企业主他们更加注重是对生活品质的追求,但物质条件是前提,学者发现这部分企业主多来自于有固定收入来源高素质退休者。

二、生活方式型企业的意义和价值

在发达国家经济体中,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和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家庭价值优先;与生命周期阶段相关的职业转换;一种逃避方式平衡工作与生活之间的关系;生活方式驱动;提高了社会福利和自尊。然而,生活方式企业也会带来消极影响,生活方式质量随着时间推移受到侵蚀,受到家庭和休闲活动的干扰,由于生意经营和管理需要有可能产生家庭内部冲突。再者,最近的研究显示在家庭农场企业中,生活方式动机与家庭生命周期阶段相关,会产生负面影响。

在发展中或转型经济体中,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的价值和意义往往与经济窘境相联系,包括:被迫的选择;处于社会边缘状态和经济窘境;为提高社会福利和自尊;提高社会地位。不论是发达国家经济体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对生活方式型的价值和意义都存在着共同的特点:通过生活方式改变获得某种自我实现;从各种不喜欢的生活方式环境中获得解放;通过生活方式决策的自我控制获得生存。因此,生活方式型企业的创立动机代表了一种深思熟虑的生活的选择。

三、生活导向型旅游小企业的影响

目前,大部分国外研究者认为,生活导向型旅游小企业对目的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方面。

1.社会影响

在社会影响方面,很多案例显示这些企业秉持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原则,更关注对环境的保护和文化习俗的继承与发展。企业主们通过举办各类活动表达本地和社区意识以进一步刺激民俗产业的发展,同时使用独特资源增加对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因此,众多学者认为旅游小企业是脆弱经济体和社区的救星。但此类型小企业在社会文化方面对目的地也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由于更有经验的移民进入导致当地居民的商业活动受到限制,甚至是毁灭。移民的企业主运用新商业活动,对社会组织和文化价值产生影响。生活方式型的企业被描述为对地方文化侵蚀,对当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产生不平衡性、文化“商品化”以及区域认同的丧失。部分追求舒适移民企业主给土地使用和基础设施带来压力,潜在地疏离当地人,对吸引移民入迁的舒适价值资源带来毁灭性改变。

2.经济影响

在经济方面,生活导向型旅游小企业对目的地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带来了消极影响。从积极方面来看,旅游业被普遍认为是促进就业增长、经济多元化和区域发展的有效工具。在发展中国家,生活导向型旅游小企业可以减少贫困,为贫困和低教育人群提供就业机会。生活方式型企业主整体素质较高,他们从事的创新性企业,科技和文化含量较高。从事的产业新颖如画廊、摄影、艺术设计等。学者把它可以看成为产品开发的先行者和创新者,增强了旅游地经济的多元化。从消极方面来看,生活方式型企业对目的地地区经济发展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首先,他们质疑生活导向型旅游小企业对目的地稳定性和可持续的贡献和价值。生活方式型旅游小企业的个人化和集中性可能对社区社会、经济结构的健康性产生负面影响。如由于经济上的困难企业面临持久生存问题;其次,这种类型的小企业普遍存在着雇佣量小,不一定形成产业竞争力;经营手段落后和创新不够;经营目标短期、主观(缺少科学的长期规划)等等。再者,在同一旅游地生活导向型旅游小企业的生活方式目标与其他企业主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会发生冲突。

3.生态环境影响

在生态环境方面,生活方式型企业主本身对旅游地的环境质量要求较高,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不断地开发旅游资源,其中有不少旅游资源本身就存在一些生态问题,在旅游资源开发中,便可采取旅游生态建设和污染治理的措施,使开发出来的旅游资源比原来的生态环境质量更高,即旅游开发同时美化了生态环境。旅游业还能保护生态环境。企业主本身素质较高旅游资源开发出来进入利用阶段,科学管理,使当地生态环境进入良性循环。但每个旅游地承载量是有限的,过多外来移民企业主的存在,对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伤害。

总之,我国需要借助更广泛的理论和方法进行更深入探索,生活导向型企业在旅游文献中主要置于经济、地理环境下研究,对社会和政策环境研究较少。怎样才能将多学科的观点结合起来,提供一个全面和翔实的关于对生活导向型旅游小企业的论述,这将会是多方面的,多学科的研究,推动研究议程成为一个有意义的,全面的,系统的和包容性的研究范式。此外,除了传统的经济,公共政策,管理和组织理论外,还与社会学,哲学,人类学所提供理论框架相联系。可以预见,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深入,旅游小企业将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文化现象,针对生活导向型研究成果对我国旅游业乃至社会可持续发展研究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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