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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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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后勤社会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高校后勤社会化范文第2篇

一、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作用及出现的主要问题

关于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作用,主要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能够节省管理支出

要维持一所高校的正常工作运转,必须支付一笔相当大的管理经费,在后勤方面主要包括现有后勤设施的维修与保养,支付快速增长的后勤管理人员和各类服务人员的薪金等等。若不能有效地控制与节省这部分经费支出,我国高校将难以保证学校的收入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工作。

(二)可以增加学校的收入

我国高校后勤服务,能够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而通过市场化运作更能最大限度地发掘这方面的价值。

(三)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在与社会性企业签订后勤服务承包合同时,就意味着竞争机制的同时引进,企业只有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工作效益,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寻求发展。

目前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陈旧,服务意识淡薄

目前,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仍存在思想陈旧,观念落后,顾虑重重,认识不统一,步调难一致,改革进展缓慢的状况。具体表现为:一是多年来,高等教育由国家包办,政府办高校,高校办后勤的观念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发展;二是认为后勤是个“大包袱”,进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就是要甩掉“包袱”,从而想尽快地把后勤简单地划出去;三是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使不少师生员工形成了“花钱靠国家、服务靠无偿”的福利型思维定势。

(二)缺乏管理规范,规模效率低下

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不讲成本。由于规模小且分散,更谈不上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因此工作效率低。综观高校后勤目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技能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化改革的需要。其原因是有的教工对后勤有些单位和岗位的印象是“水平不高,服务欠佳,意见较大”,而后勤职工则认为“好事多件可能看不见,一件未办好,可是不得了”。因此,高校后勤的管理方法、服务态度、服务水平也就不能令人十分满意。还有个原因,由于沟通与宣传不到位,也会造成后勤与被服务者之间不能互相理解。

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建议

(一)坚持后勤工作“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

高校后勤队伍的体制不管怎么变,坚持“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始终不能变。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为了进一步的发展教育,是为了更好地为教育、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的,决不能因为引进了市场机制,加强了成本核算,而影响或延误教学、科研工作。要在后勤员工中认真开展“三服务、两育人”的宗旨教育,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爱岗敬业、服务奉献、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专题教育。

(二) 转变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的传统管理模式

1、由“行政领导”转向“后勤服务”

传统的观念认为,高校后勤管理就是学校对后勤管理部门的领导,而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则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旨意来对教学、科研以及师生员工生活进行行政管理,结果导致高校后勤管理偏离了自身发展的规律,远离了为教学、科研服务以及师生员工服务的根本宗旨。

2、由“无偿服务”转向“有偿服务”

在树立了高校后勤管理就是服务观念的基础上,应该进一步认识到,受服务方就应该提供服务的费用,遵循有偿性的高校后勤管理的要求,即要将高校后勤管理的价值观从计划调配、无偿服务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等价交换、有偿服务。

3、由“重量轻质”转向“量、质并重”

要把质与量看成一个统一体,因为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都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质就是“事物的优劣程度”、量就是“数量”。这就要求高校后勤管理既要提高优质的服务,又要拓宽服务的范围。

高校后勤社会化范文第3篇

一、我国现行高校后勤资产产权界定分析

高校后勤改革近十年来,相当一部分高校并没有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改革,最主要的表现是考核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指标--产权明晰还没有真正的实现。产权归属明确,才能有效地形成明确的财产所有者的企业财产权,从而使企业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经济主体;企业也才能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出资者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同时,通过明晰产权可以有效地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和外部性内部化的功能,发挥产权的积极作用。高校后勤改革由于受到体制、思想、职工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并没有真正从产权层面上实现改革的目标。

现行高校后勤资产的产权界定一般分为几种情况:一是人员、机构分离,但后勤资产仍归学校;二是学校以持股的形式在后勤服务集团占有绝对话语权;三是各高校联合,组合各方优势,重新组建新的后勤服务实体,对各高校提供统一服务;四是实行后勤集团法人实体注册,从学校彻底分离,后勤法人资产构成多元化,学校优先选择其作为服务企业。在这四类情况下,第一类和第二类占有主要地位,绝大多数学校采用此种方式,但事实上这种方式是“换汤不换药”,后勤资产并未从学校剥离,学校仍要背负沉重的后勤负担,后勤人员名义上剥离,但从人事编制等方面仍属于高校,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后勤职工不愿脱离高校这个较为稳定的工作环境的要求,能够减少后勤改革的阻力,但是高校后勤的自主经营基本没有实现,更谈不上自负盈亏;第三类方式主要出现在国内一些大学城,各高校集中,管理方便,但在整合过程中原来不同高校后勤的矛盾突出;第四种方式采用的学校最少,但基本上后勤社会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学校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最为后勤职工的反对,其主要原因就是职工不愿脱离原来学校稳定的环境,不愿放弃原有的人事编制。

以上四种形式显而易见最理想的方式就是第四种,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只有第四种的阻力最大,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通过真正有效的产权制度形成激励机制,员工的预期利益与实际利益差别较大。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真正有效的产权制度,充分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满足员工的利益要求,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目标才会真正实现。

三、我国后勤社会化改革产权界定的初步设想

对于如何实现产权的明晰,近年来有不少从事高等教育后勤工作多年的专家学者进行研究,提出了许多有见地的方案,有人提出推行股份制改造,实现产权的多元化;有人提出借鉴公共管理理论,把高校后勤作为公共产品来看待;还有些人提出进行后勤管理集团的实体化注册,使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等等。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高校后勤的独特性质,比如公益性,高校后勤不能完全参照市场的要求,还要在服务中体现出育人的要求,因此在高校的后勤服务中就不能全部以经济效益为主导,而是要在满足高校师生教学、生活的基础上同时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就为高校后勤的产权安排提出了新的要求。

基于高校后勤的特殊性,笔者结合陕西康桥集团(原西安交大后勤)、浙江大学后勤集团、保定赫达实业有限公司(原河北大学后勤)等成功范例的经验,提出以下初步设想:

1、以股份制为依托,实现产权构成的多元化。以股份制为依托对高校后勤改革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吸纳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提高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二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后勤资产的构成发生变化,风险承担方式也相应发生变化,原来由学校承担的后勤运营风险由股份制企业承担,学校只在出资范围内承担风险,大大降低了学校经营后勤的风险;三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可以采用员工持股或管理层持股的方式,发挥产权的激励功能,使员工对企业的运营更具有责任意识,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大量的社会人才聚集到后勤集团中,大大改善各高校现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整体水平偏低的不利情况。

2、学校以其后勤资产出资,参与后勤管理。在现行的部分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案例中,许多学校强调其控股地位。但事实上,笔者认为学校在股份制改造中并不一定强求控股优势,反而通过参股可能更有利于后勤服务质量的提高。因为在长期的“总务处”模式之下工作的后勤员工习惯于原有的管理模式,突然的改革使他们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同时,由于路径依赖,管理方式不能真正体现后勤社会化,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社会上有成功管理经验的公司的协同管理,会更有利于后勤工作思路的开拓创新。

高校后勤社会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后勤改革;后勤社会化;税收管理;规范化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给高校的管理与发展带来了生机和活力,由此而引发的税收问题成为高校和税务部门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高校后勤改革的发展,关系到税收能否规范化管理,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主要表现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从事学生公寓、教师公寓、食堂经营和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利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食堂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服务;设置在高校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或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将高校后勤服务纳入市场经济体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由政府引导的、社会承担为主的,适合高校办学需要的法人化、市场化的后勤服务体系。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将高校中具有经营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活动纳入到市场化发展的轨道,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参与市场竞争。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增加社会供给,而且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现行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二)增值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计征。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必须明确的是:高校后勤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律法规滞后,直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主要表现为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我国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征税最早是以通知形式下发的,也就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2月28日的《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这一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但其期限是到2002年底,目前这一政策延长到2005年底。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各地税务部门对此也一直无法准确把握,甚至采取姑息态度,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高校后勤改革的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与否,与高校后勤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存在着相互依存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只是做了简单的改头换面,在后勤处或总务处上挂个企业集团的招牌,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基本上还是老样子。从根本上来分析,目前我国高校的后勤企业并未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这其中虽然有观念上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但最关键的制约因素是来自体制上的因素。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从而造成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局面,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三)税收征管服务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政府办学,国家投资,长期以来人们认为高校是育人的地方,远离市场。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存在观念滞后,重管理,轻服务,多被动,少主动的倾向,适应改革和市场的能力较弱,忽视了对高校的税收服务。深入高校少,缺乏主动服务意识,税收服务不到位,使高校这一现实的和潜在的税源未能被关注和重视起来。同时,税收征管的基础资料不全面,征、管、查不到位,造成高校后勤税源流失。无庸置疑的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一个增税因素,无论是流转税、所得税还是其他税收,税源和税基都会随着高校后勤改革的不断完善而扩大,税收收入也会随之而不断增长。等高校后勤改革彻底完成之后,高校后勤企业与其他经营企业一样,不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政策时,必将为地方税收的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税收征管方法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目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即:既对学生提供服务,也对社会开放的各种科研实体兴办的公司、各种补习班、校园围墙外的餐馆、书店、理发馆等后勤经营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税收征管。税源监控常用手段主要是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检查和税控装置等。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如对本校学生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食堂、医务所、学生公寓、电影院、理发店、澡堂等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基本处于无监控或漏征漏管状态,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高校后勤社会化活动对国家税收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税收法律法规对此应及时加以规范,力争使税收规范与高校后勤改革保持协调一致。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既要从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长远发展出发,又要从严肃税收法律和保护国有资产收益的角度来加以统筹兼顾,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只有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科学、完善、合理,才能使税收规范化管理得以实现,并且通过税收规范化管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功能。

(二)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税收服务意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尊重纳税人就是尊重发展,促进发展的正确收观。把对纳税人的尊重体现在为纳税人服务上,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强管理与完善税制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把对高校的税收管理看成是对高校改革的支持与促进,是对高校后勤的鼓励与扶持,促进与服务。将管理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要主动深入高校,宣传税法,讲解税法,掌握高校后勤改革信息,摸清税源,为高校后勤改革的纳税问题出谋划策,进言献智。同时,还必须注重税收执法的刚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依法计征、依率计征。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高校后勤的税收规范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高校后勤社会化范文第5篇

1999年以来,伴随我国高校的大规模扩招运动,我国公立高校开展了如火如荼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一方面,社会化的后勤设施设备建设使高校扩招面临的住房难、吃饭难等瓶颈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另一方面,社会化的后勤服务供给在为高校师生提供市场化、企业化、专业化服务的同时,也给高校管理和育人带来了许多困惑,一些高校因此减缓了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一些甚至退回到改革之前的行政化服务供给模式。

一、高校后勤社会化难在何处?

我国经过市场经济改革的洗礼,现在高校后勤服务存在着多种多样的模式:高校行政化供给模式、高校模拟市场化供给模式、高校后勤独立法人模式、社会企业供给模式以及校内外混合供给模式。多种多样的供给模式给高校后勤带来的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以及多样化的经营管理风险。这样,高校后勤服务就形成了一个非常复杂的市场状况:高等教育面对没有自己独立生活来源的大学生必须实行公益,而参与后勤服务的社会企业、后勤实体及其员工却希望按照市场化提供服务同时获得市场化的报酬。同时,经济并不宽裕的政府和高校也不愿意把更多的资金投向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后勤服务领域。结果,在高校后勤服务领域,政府和高校对后勤服务的投入与管理、后勤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经营和后勤服务育人功能的实现、高等教育公益性在高校后勤服务中的维护之间,就发生了较大的矛盾和冲突。

是以政府、高校减少投资为主,或是以投资者、经营管理者、服务者的利益目标为主,还是以高等教育公益性为主呢?这和计划经济时期后勤作为校内单纯的服务机构相比较,就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立高校如果仍然按照计划经济时期的思路进行整齐划一的后勤服务和管理,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还没有全面地规范高校后勤服务的应然状态。因此,与其说“我国公立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陷入了困惑和徘徊之中”,[ 1]不如说它还处在探索之中。

那么,在法律还没有明确规范的前提下,如何把握高校后勤市场特点确保后勤育人功能的实现,如何在后勤服务市场化中协调多方利益实现和谐后勤,如何在加强后勤管理的同时保证人性化、法治化的服务,如何在后勤管理中控制后勤服务风险的产生,如何才能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的质量以促进后勤服务育人的水平,如何才能打造一支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的后勤服务队伍,尤其是在市场化服务的环境下如何才能在提供优质后勤服务的同时维护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使我们的大学生能够安心学业学有所成?这些都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时期高校后勤服务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当前我国高校后勤改革研究领域中,大多数研究者站在后勤服务与管理者的角度,以后勤工作的经验总结为主,视域主要在“如何做大做强后勤实体”,而对后勤服务的利益主体(大学生)却重视不够,对“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首要目标是育人”这一理念认识不足。因此,这些学者的研究缺少了应有的认识深度与研究广度,缺少了应有的中立者立场,也缺少了应有的社会公信力。

为此,全面、细致地研判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将为我国公立高校现代化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和方法,为进一步改革提供实践、理论和政策设计的依据,为确保我国公立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智力支持。

二、国外高校后勤管理的有效经验

在发达国家,高校后勤服务都已经被其高度发达的法律法规所规范。美国的《国内税收法典》是美国非营利组织获得免税地位的基本法律依据。法典规定了36种现行免税组织,其中包括“专门为以下目的成立和开展活动的组织:慈善、宗教、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教育、促进国家或国际业余体育竞技、预防虐待儿童和动物”,包括“由教育机构组成且服务于它们的集体投资组织”,包括“为成员提供生活、疾病、意外事故津贴等福利的互团体”等。美国所有高校后勤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免税资格都由此得到确立和保证。[ 2]在法国,法律规定全国大学事务中心和地区大学事务中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公立机构。其预算来源为三个部分:法国高等教育部、法国外交部和中心自身的经营收入。[ 3]

在英国,《1960年慈善法》《1987― 1988年英国税务指南》《1988年公司与所得税法》都规定:英国的学校一般注册为慈善团体,学校所从事的一切教育 活动均属非盈利性活动,属免税范围。[ 4]

高等教育公益性的保障是这些国家立法的基础,后勤服务也是高等教育公益性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立法保障高校师生员工的后勤服务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如今,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的智力支撑作用已经显示,保证高等教育公益性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倾力发展高等教育,保证高等教育公益性的实现,以培养国家需要的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创新型人才。

三、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

《高校后勤新论》(向立志著,海南出版社,2013年6月版)正是试图破解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困境与难点的有效尝试。该书共七章25万字。该著作跳出了后勤当事人的视角,站在一名教育工作者的角度,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活、后勤保障的不同模式入手,对比分析了两个时期高校后勤保障的特点,回顾了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历程。

该著作分析了高校后勤市场的特点与后勤实体经营的基本原则,针对投资主体多元化现象,提出了协调各方利益、建设和谐后勤的主张,提出了高校后勤应该实行人性化、法治化、技术化、精细化、创新化和财务中心地位的管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基建维修管理、餐饮管理、学生社区管理、产业管理等工作的特点、问题与方法,深刻阐述了后勤管理中的风险及其预防与控制。

此外,该书还考察了高校后勤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优化后勤队伍建设的对策。全书结尾时,作者借鉴发达国家在高校后勤服务中实现公益性原则的经验,提出了高等教育公益性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核心目标,并提出了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背景下维护高等教育公益性的策略。

作者向立志同志曾经多年从事高校后勤管理的实际工作,多年静心研究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政策、理论和方法,相信读者可以从本书中得到后勤管理与育人等诸多方面的启示。

当然,由于我国法律对于高校校内后勤实体的经营还没有明确支持,公立高校后勤服务机构还不能理直气壮地介绍自己的经营状况。同时,后勤经营管理还涉及企业经营中的许多核心机密,所以,以个人的力量全面地收集这些经济数据就非常艰难。本书中这一方面显得比较欠缺,希望作者和其他同志今后继续努力。

我国市场经济还只有30多年的历史,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供给,还缺少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法律对市场的规范还不够精细,契约精神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政府管理粗放型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些都有赖于人们认真研究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但愿有更多像《高校后勤新论》这样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成果产生。

参考文献:

[1 ] 皮光纯.如何认识当前高校后勤社会 化改革形势 [ EB/OL ] .http ://sdlgny.〖JP6〗sdut .edu .cn/Article/Show Article. asp?ArticleID =201, 2007-03-22.

[2 ] 李玉娟.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主体地位研究――基于与美国法比较视角的分析 [ J ]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