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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大家提出要加强理论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十分有必要。今年恰逢关工委成立25周年,是个重要节点。工作时间积累很丰厚了,在实践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加强理论研究建设,正当其时。
结合教育关工委理论研究工作,分享四点想法,供参考:
第一是要做好顶层设计。关工委理论研究有其自身特点,我归纳为"两实":一是联系实际,二是实用。时间是关工委理论研究工作的基础和出发点。为了做好理论研究工作,教育部关工委成立了理论研究中心。为了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工作,2015年11月理论研究中心将依托单位变更为北大,这也是为了发挥北大在人才和资源方面的优势。理论研究中心聘请了11位专家,一部分是从事关工委工作很长时间并且愿意思考的老主任;另一部分是从事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的专家,这些专家从不同角度开阔视野。理论研究的功能主要是指导协调教育系统关工委的理论研究工作。在北大的挂牌仪式上,我对理论研究中心提出四点要求:"旗帜鲜明、导向正确、联系实际、服务基层".具体到研究设计,就看定位是宏观的、中观的还是微观的。在宏观层面,可以研究关工委战略地位;在中观层面,可以做常态化研究;在微观层面,可以研究具体问题,比如如何做好党建组织员的培训等。研究明白了,问题就解决了。
第二是要采取课题引领。教育关工委每年都有课题,都是从实际工作中来,在实际工作中碰到什么问题,就一起研究、找答案。从课题研究的实践来看,既解决了实际问题,又凝聚了队伍。2011年教育部关工委做了《新时期家庭教育特点、理念、方法研究》的课题,有400多个子课题,把全战线的理论队伍,有能力的同志都凝聚起来了。在课题层次方面,一是教育关工委自己的课题,这个自己做明白了,做出成果来,系统内就可以使用,2012年做了"关工委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工作研究"课题,袁部长批给社科司,供主渠道参考。二是申报教育部课题。《新时期家庭教育特点、理念、方法研究》这个就是教育部的课题。三是争取国家课题。2015年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申报的国家课题《新时期中小学家庭教育立德树人的综合研究》,家庭教育范围很广,这个课题主要是研究立德树人,经过很多专家论证后,已经入选国家课题并拨给了经费。纵观教育部关工委的课题研究,经历了由小到大,逐步深入,一步步探索的过程。做课题要有人和钱。关工委队伍中能人是有的,要利用起来;还有个经费支持的问题,做课题需要筹钱。教育部关工委有一个经验就是要融入主渠道,善于借力。之前国家给了几个亿搞校外教育基地,使用情况到底如何需要调查。基础一司把调查校外教育机构的现状和使用情况的课题委托给关工委老同志做,课题本身是有钱的,老同志下去调查,拿数据进行分析,既不用太费劲也能发挥优势,拿到的报告也能为主渠道所用。
第三是要发挥组织特色。关工委的理论研究要有自己特色,要发挥老同志优势。做问卷、做调查设计有专业的人才,但数据的综合分析老同志有优势。对问题的分析,老同志和年轻同志的分析角度是不同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老同志有宏观优势,可以进行横向思考,可以从教育延伸到环保、经济等方方面面。做青少年价值观课题的时候,上来50万个数据,如何用?老同志就有发挥优势的舞台。二是纵向思考。老同志熟悉过去和现在的不同情况,可以对比思考。特别是每个调查报告最后一部分都是建议,在建议可行性方面,老同志的分析有时特别明显。
关键词:农民工子女 幼儿 教育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对劳动力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地都涌现出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潮。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由过去分散、跑单帮式的流动阶段进入家庭化人口流动阶段,不少城市都出现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化的倾向。2009年,举家外出农民工2966万人,占所有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的12.9%,同比上年增长3.7%。家庭化过程直接导致农民工子女的数量急剧增长。这些孩子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教育问题也逐渐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通过调查,发现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胆怯、压抑、易哭泣;害羞、缺乏自信;情绪波动大、爱发脾气;逆反心理极强、有破坏行为、言语攻击行为;无法接受新事物;过分敏感;过度幻想;言语障碍;过度依恋家长等。
一、农民工家庭幼儿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家长的教育态度和方法不当
作为儿童最早的生活场所和教育场所,家庭对儿童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工在流动和迁徙的过程中,受到中国传统思想和城市文明的双重影响,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方面已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农民工家庭幼儿的家庭教育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1.家长的教育态度不当
家长的教育态度不当主要体现在对孩子的期望过高。由于感受到物质、文化生活的优越性,所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在城市长期生活,且一旦条件允许,大部分具有移民倾向。与此同时,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意识到只有具备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接受更多、更好的教育,才能摆脱现在这种不利的社会、经济地位。天津市1000余名流动人口问卷调查表明:高达65.6%的人希望孩子能达到大学以上学历,其中希望孩子读硕士、博士的有14.8%;希望孩子将来当军人、警察的排在第一位,达到26.1%;其二位是机关干部24.9%;第三位是专业技术人员24.1%。
2.家庭教育内容和方法有失偏颇
在家庭教育的内容上,家长往往只重视知识教育,并且往往局限于监督孩子正常上下学,不旷课、不逃学,监督孩子按时完成作业等较为基础的阶段。有能力的家长会对孩子进行学习辅导,内容主要关注孩子会不会做题,而对做题的方法、思维、孩子的意志力、注意力的培养等关注较少。另外,在行为习惯方面,农民工家长往往多注重培养孩子的行为表现,希望他们在言行举止上能符合城市人的标准。而对孩子在城市生活中所遇到的情感、心态等深层的问题关注较少。
在教育方法上,农民工家长大多仅采用简单说教的方法,忽视了身教。农民工大多文化程度低,家庭教育中大多以单调、重复的说教为主,说教内容也往往限于督促子女学习。另外,一部分家长忽视自身的修养和身教的重要性,在孩子面前抽烟、喝酒、赌博、吵架、说脏话等。这些行为与其对子女所要求的举止文明、讲求素质大相径庭,易使处在价值形成阶段的孩子对父母产生不信任感,并且很可能在潜移默化只中逐渐沾染上这些不良习气。
3.家庭教育中缺乏亲子互动
调查发现,农民工家庭家长和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的沟通内容主要局限在功课、花钱、吃住行等日常生活方面,而对于内心感受等深层问题的探讨很少。另外,沟通频率低。大多数农民工的劳动强度相对较大,劳动时间相对较长。国家统计局调查报告称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58.4小时。因此,许多农民工家庭幼儿长期缺乏与父母的沟通,无法感受父母的关爱,在性格方面,往往会向自卑、孤僻发展,更加加剧与父母的疏远。
(二)农民工家庭经济状况限制孩子受教育条件
农民工家庭由于经济条件不佳,难以为孩子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氛围。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调查显示,农民工平均月收入1417元,一半以上农民工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超过10%。整体而言,收入偏低,经济水平相对低下。
(三)农村幼儿园的教学方法、体制落后于城市幼儿园
当孩子转入城市中的幼儿园,生活、学习习惯和语言的差异会给他们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而受环境与家庭教育的影响,他们缺少自信心理,又害怕出错受到老师批评,所以他们比起城市的孩子往往更加胆小、拘谨、不善言谈。
二、农民工家庭幼儿教育策略
随着农民工家庭的增加,政府和社会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日益重视,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与城市发展同步。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的第一线,应该发挥优势,为农民工家庭孩子创造和谐的教育氛围。
(一)改变教育观念,创新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
幼儿园和老师应该尽快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孩子”的理念,针对实际情况设计教学内容和方法。除了日常的活动教育之外,还应该适当地加强德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农民工家庭的孩子既能学到一定的知识,又能学会自己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二)注重农民工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采用多种方法消除孩子的心理落差
由于经济收入的差距、文化背景的不同等产生的城乡差异,使这些孩子产生了心理落差。一些不健康的心理使得孩子虽然来到城市,但幸福感却降低了。所以,幼儿园老师应该及时观察这些孩子的心理变化,通过鼓励孩子展示自己的优势、适当进行表扬等方法,使他们看到自己的优点,逐渐减少、最终消除心理落差。
(三)为农民工家庭的孩子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与城市孩子交往
与城市孩子的正常交往是农民工家庭的孩子适应城市生活的必经之路。因此,幼儿园老师应该多鼓励他们与城市孩子交往,尤其是对欠缺社交能力的农民工家庭的孩子,应该培养他们的社会交往技能。
(四)家园合作,相互配合
幼儿园应该经常主动与家长进行沟通。对幼儿园老师来说,要把关爱公平地分给每个孩子,鼓励农民工家庭的孩子接受更多的教育,这样,既减少了农民工家庭孩子因父母弱势地位不良所受影响的程度,又能促使农民工家庭的孩子对父母产生积极的反作用,促进父母在经济和精神上得到提升。幼儿园应该在与家长的沟通中,引导家长从书籍、杂志、报刊、网络中,学习育儿方面的知识。通过家园合作,家庭和幼儿园不仅能够发挥各自优势,还能相互取长补短,弥补双方不足,使儿童社会化的两大主要环境――家庭和幼儿园的教育力量形成合力,共同为农民工家庭的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
参考文献:
[1]关颍.青年流动人口如何对下一代负责――天津市青年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教育状况调查[J].青年研究,2002,(5).
[2]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0-03-19.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日益拉大,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因工作繁忙或外出打工等原因,将自己孩子的生活起居以及教育等方面的责任转交给了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其他亲朋好友,这种主要由祖辈承担孙辈抚养和教育责任的隔代教育现象愈来愈多。毋庸讳言,隔代教育容易导致孩子产生性格孤僻、行为失控等心理问题,理应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本文以韩××同学为例,谈谈隔代教育的隐忧及对策。
二、韩××的身心偏差及原因分析
韩××,女,7岁,连云港市东海县某农村地区小学一年级学生,父母外出6年,均在浙江宁波打工。其父母文化水平不高,一个小学毕业,另一个初中没有念完,家中还有一个年幼的弟弟。爷爷奶奶均50多岁,爷爷初中文化程度,奶奶文盲。这样的家庭文化和教育背景,导致其身心出现了一些偏差:
1.逃避作业、惯于说谎。她经常少写、漏写家庭作业,有时干脆不做,非书面作业从来没有好好完成过。在校实习期间,笔者布置学生回家预习《东方明珠》这篇课文,要求找出课后的生字词并会辨认,可第二天检查时,发现她的书干干净净,一点痕迹都没留下,问怎么没完成,她一直默不作声,最终吞吞吐吐说忘记了,一连几次都这样。对于作业中的错题,她从不订正。很多时候,家庭作业不会写或不想写,她就说没有作业,家长信以为真。三番五次之后,她形成了不写作业、说假话等不良习惯。
2.内向自闭、消极被动。韩××多次不写作业引人注目,笔者开始留意后发现,坐在班级倒数第二排的她,上课从不乱讲小话,也不积极举手发言,是一个不爱交流也不善交流的学生,每当遇到提问、考试、比赛,她常常会感到恐慌和紧张,在家时,对于爷爷的批评,她大多保持沉默,爷爷拿她没办法,有时气得直跺脚。
3.不讲卫生、习惯较差。笔者家访得知,韩××有起床不梳洗就去上学、晚上不洗澡就直接上床睡觉的坏习惯,她脸上总挂着鼻涕,小手一天到晚脏兮兮的,干净的衣服也穿得不成样子。
上述身心偏差的出现,主要与孩子特殊的家庭背景息息相关,当然,学校、社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第一,家庭教育环境和教育素养的缺失是导致孩子身心偏差的直接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忙于生计,无暇辅导孙子的学习。爷爷一年四季忙于农活,奶奶在家伺候年幼的弟弟,加上二老文化程度低,根本无暇也无力辅导孩子的学习。二是长期远离父母的怀抱,孩子缺乏生活关爱和情感慰藉。父母一年难得回家一次,孩子与父母沟通、交流的渠道主要是屈指可数的电话联系,在电话里,父母大多数只是询问孩子的学习成绩怎样、有没有调皮之类的表层问题,而对学习困难、个人心事这样的深层次问题则基本不涉及。心事无处诉说,烦恼无法排遣,久而久之,压抑、自闭等现象应运而生。三是临时监护人缺乏教育素养,对孩子的监管无法到位。只知道让孩子吃饱穿暖,同时,作为临时监护人,他们自身缺乏相应的知识储备和教育素养,加之身体状况较差,没有足够的精力照顾、教育孩子。
第二,学校教育的某些失职是孩子身心偏差未能有效缓解的重要外部因素。受制于学生成绩排名等因素,学校往往忽视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对留守儿童的身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老师与孩子的监护人也缺乏积极、有效的沟通,这导致学校教育未能有效补偿家庭教育的缺失。
第三,城乡二元结构及其户籍歧视等社会因素制约了孩子身心偏差的积极矫正。韩××的家长也想把孩子留在身边,但由于目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户籍歧视,使得他们不得不忍痛割爱、把孩子留在家中。
三、因势利导,培养隔代教育子女的阳光心态
对于隔代教育的孩子,努力培养其积极、乐观、向上的阳光心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孩子只有抬起头来,才能注视远方。这需要家长、学校、社会担当起相应的责任:
1.就家庭而言,重在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家庭教育的有效合力。一是父母采用增加沟通频率和充实交流内容等方法换取关爱孩子的空间和时间。父母要注意倾听孩子的心声,鼓励孩子打开心扉。建议韩XX的爸妈:通话的频率由以前的一星期一次提升到每周两次,并确保一次视频通话;通话的内容不再只是简单的嘘寒问暖,而是有意识地关注孩子的方方面面,鼓励孩子充分、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愿望;对于孩子的每一点进步或成功之处,及时给予激励和奖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让孩子意识到知识的力量,主动增强学习动力,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同时,告诫孩子多与老师和爷爷奶奶交流,主动融入到班集体中;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每学期与孩子的班主任联系2~3次,以便把握孩子的在校表现。二是孩子的爷爷奶奶竭尽所能当好教育“配角”,切实关注孩子的学习和卫生习惯。建议孩子的爷爷奶奶:多与孩子父母交流孩子的现实表现,出现了问题及时反映,并配合孩子的父母开展教育活动;加强对孩子学习习惯的监督检查,定时督促孩子完成作业,养成复习、预习习惯;密切关注孩子的卫生状况,要求孩子早晨起床后刷牙洗脸,饭前便后勤洗手,保持衣服干净、整洁,随时携带卫生纸,及时擦掉鼻涕等;每周与孩子的父母保持电话联系,对孩子的在家表现及老师反映的问题,第一时间与孩子的父母沟通交流,共商对策。
2.就学校来说,应积极开展心理补偿教育,切实关注孩子的喜怒哀乐。作为教育者,不仅要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还要关心孩子的心理问题。一方面,教师上课时不时地提问她一下,如果有进步了,就及时表扬;对于孩子出现的小问题,及时提示,督促改正;鼓励孩子大胆融入集体之中,主动与人交往、交流。另一方面,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鼓励她在遇到不懂的学习问题或生活方面的困难时,勇于向老师和同学寻求帮助;鼓励她在课堂上积极回答问题,逐步培养她的学习兴趣和自信心;多组织课外活动,让孩子单调的课余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起来;培养她的业余兴趣和爱好,大力充实孩子的精神文化生活。
3.对于社会来讲,要努力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营造平等、和谐的成长氛围。城乡二元结构及其户籍歧视,本质上是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表现。由此看来,农村地区应加大经济发展力度,政府提供更多的就业培训和工作岗位,使那些在外打工的父母有机会回到家乡就近、就地就业,这不仅有利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还可以让父母也留在孩子身边,进而有更多的时间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命运。
参考文献:
[1]黄耀仪.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查报告――以湖南省武冈市晏日乡为例[J].邵阳学院学报,2008,(6):35-37.
关键词:家庭教育;立法;社会和谐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共同构成对一个孩子的全方位教育,而家庭教育作为早期性、基础性、独特性和终身性的教育,是最早也是最易被孩子接纳的教育,因此对一个孩子的家庭教育不可小觑。而目前,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都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撑,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健康发展,而作为基础教育的家庭教育却迟迟没有立法进行保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家庭教育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家庭教育的有序进行。
一、 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
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并且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普遍降低,并且“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经调查报告显示,在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日常摩擦”以55.0%的比例居首,“钱财纠纷”、“情感纠葛”分别以17.5%和15.0%的占比位列二、三位。值得关注的是,报告显示另有7.5%的暴力事件是由“偏激心理”引发,这种心理带有很强的青春期烙印,甚至出现因看不惯对方相貌、行为而产生欺侮、殴打等行为。一方面是社会的责任,社会教育存在缺陷,执法管教力度不够,社会不良因素及网络影响导致未成年未能正确认识事物;另一方面是学校的责任,学校教育存在漏洞,校园的法制教育力度弱,导致未成年没有相应的法律常识,一些学校对教师的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偏少,有限的法律教育并不能有效增强教师自身的法律意识,个别教师甚至自身便带有不良行为却无法自察,而这些不良行为很可能已经成为学生模仿的对象;然而更重要的是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与家庭教育密不可分,溺爱、专制、放任等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导致校园暴力的首要原因。当孩子被同学欺负时,一些家长所表现出来的不正常心态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暴力的泛滥。面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缺失,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父母进行训诫。姚建龙指出,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强制亲执教育制度,即教父母怎么做父母。这就为家庭教育立法架起桥梁,以促进家庭教育立法的进行,使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 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通过立法可以有效地解决家庭教育领域的种种现实问题,确保青少年可以健康茁壮的成长,成为国家的可用之才,提高家庭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统一、协调发展,并且通过立法的形式总结和推广成功的家庭教育经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2009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就提出要为家庭教育立法,如今,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家庭教育立法,如日本2006年修订的《教育基本法》强调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责任。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专门颁布《家庭教育法》,之后又出台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等。而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妇联提交了《关于将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规划的提案》,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尽快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这说明通过这么多年的调查和研究,我国制定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国重庆、贵州、辽宁省鞍山市妇联已推动将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列入当地人大立法计划,江西、天津、吉林、山西、内蒙古等地也启动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工作。通告在当地进行试点活动的形式,查缺补漏,将条例转为法律,更大程度的保障家庭教育立法实施。
三、 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路
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路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法律名称、功能定位和基本内容。首先,任何法律的出台都应该先解决名称问题。法的名称实际上是最直观,最显现的外在符号,可以透过名称,解读这部法的内容,因此这部法律可以就叫做《家庭教育法》。其次是制定本法的功能的定位,要通过立法保证未成年人受到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可以得到全面发展;具有更强的指导性,为家庭教育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并且为其服务;规范的功能也要凸显,用以规范未成年人父母的行为,也要规范服务机构。最后是本法的基本内容,应当是全方位的,包括家长的直接影响,也包括家庭环境的间接影响。一切立身形式的指导,都应该纳入家庭教育的内容当中。
推动家庭教育立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化、形象化,以倡导好的家风,支撑好的社会风气,以家庭的和睦文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学法和守法中,促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和未成年人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使得家庭结构更为牢固,以小家带大家,让我国更好更快的发展。推动家庭教育立法,使得家庭教育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并且在立法工作中听取多方意见,进行多地调查,制定合乎具有中国现实意义的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对家长素质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促进具有重要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议加快家庭教育法的出台。
[参考文献]
[1]徐建、姚建龙。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J]。当代青年研究。2004(5)
(一)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2008年,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37人;2009年,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40人;2010年,案件数量32件,犯罪人数45人;2011年,案件数量19件,犯罪人数30人;2012年,案件数量33件,犯罪人数35人。
(二)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16—18岁之间
14周岁到15周岁,案件数量23件,犯罪人数34人;16周岁 17周岁,案件数量107件,犯罪人数153人。
(三)犯罪类型主要是侵犯财产类犯罪
侵财类案件82件,犯罪人数122人;危害社会秩序类案件15件,犯罪人数28人;故意伤害类案件28件,犯罪人数32人。
(四)犯罪方式主要是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80件,犯罪人数137人;非共同犯罪案件50人,犯罪人数50人。
(五)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
文盲,案件4件,犯罪人数4人;小学文化,案件17件,犯罪人数19人;初中文化,案件92件,犯罪人数142人;高中文化,案件11件,犯罪人数22人。
二、河南省xx县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实践问题研究
(一)事前预防中存在的问题
1.监护制度不完善
在XX县,70%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留守群体,父母多在外务工,监护责任往往落在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身上,但是,这些监护人的精力和能力毕竟是有限,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层面都无法满足当下未成年人发展的需求。
2.学校管理不善
在XX县存在农村学生流失率大幅度上升的教学环境。小规模的教学环境导致学校管理缺乏规范,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学生纪律松懈,教学秩序混乱,学生很容易感染恶习、滋生犯罪心理。还有就是教师的素质问题,当然这仅是个案问题,但也应当引起重视,轻则对学生恶语相加,重则进行体罚,对于那些叛逆心极重学生而言,便容易滋生厌学情绪,破罐子破摔。
3.社会各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配套措施形式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虽然法律对政府、学校、司法行政部门等的职责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真正反映到现实中却差强人意。
(二)事中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报告制作的主体不适当
公安机关是最早介入案件调查当中的,在案件侦查环节便可以对未成年人各个方面的成长经历和背景有所了解,为制作调查报告提供了一个便利条件,在移送检察机关的同时将社会调查报告一并附卷移送,节省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时间,同样,到了审判阶段,法官在阅卷的过程中可以很清晰地对案件整体有所把握,对于案件快速审结极有帮助。
2.未严格执行分押措施
在调研中发现,在没有宣布批准逮捕之前的关押,未成年的犯罪人和成年的犯罪人是被关押在一起的。法律制定分押措施的初衷就是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交叉感染,但是,在逮捕之前的关押这个时间段就是现实中存在遗漏的地方。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分别关押的制度,XX县的执行显然是违背法律的。
3.个别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被人们广为批判的现象,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并没有杜绝,但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这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出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刑事诉讼法》中也已经对此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该行为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事后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1.在校生的安置
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的,其所在学校通常会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情的全部情况之后做出开除学籍的决定。对于那些没有条件和能力的家庭而言,干脆让孩子辍学在家务农或者安排其就近或者外出打工,成为社会闲散人员,这是一个很大的潜在性危险。没有接受足够的文化课知识的熏陶、社会道德的感染以及法律常识的普及,加上心智、判断和认知能力发展的半成熟状态,很容易受到不良人员和环境的诱惑。
2.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安置
在XX县,该有的机构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形同虚设,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很严肃和迫切的问题。政府设立这些机构的初衷就是希望他们在社会中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社会作出相应的贡献,而不是把他们当做摆设,每年还要用大量税收来养活,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完善的建议
(一)事前预防措施的完善
1.完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首先,对完整家庭而言,父母应当转变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单纯的打骂势必产生相反的效果,不要把自己的意识强加在孩子身上,及时和孩子做好思想沟通,学习和叛逆期阶段孩子相处之道。
其次,对单亲家庭而言,父母双方都应当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呵护,稍不留神就会给他们的心灵造成阴影,影响其健康成长。
最后,对留守家庭而言,在监护人无法充分满足未成年人发展需要时,就需要调动其他一些积极的力量来弥补,不能把教育的责任完全地推给留守家庭。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一方面,学校应当加大德育工作的投入力度,培养学生健康发展和全面发展。学校应当纠正只重学习成绩,不重思想教育的错误做法,成长和成才一样重要,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点都是残缺的。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宣传和普及。
另一方面,关心学生的心理活动,做好心理辅导工作,及时解决心理困惑。这项重任就落在了教师的肩上,这对教师的心理素质以及职业道德修养都有着很高的要求。
3.完善社会各方面保护工作
一方面,加强对网吧、酒吧、KTV、等场所的监管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及学校周边环境。改变各部门互相推诿,工作脱节,责任没有真正落实的现状,成立专门负责管理的机构,将原来被分割开来的行政权力由某一专门机构统一行使,责任追究一步到位,把监管工作具体化、规范化,尽量减少触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
另一方面,针对XX县的现状,可以开设几所有关计算机、汽车修理或者 厨师等技能培训的机构,由个人出资成立、政府补贴、学习者交纳少许费用的形式成立,学习者仅需要缴纳基本的损耗和维修等少许费用,不至于给其造成经济上的压力,这样既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帮助未成年人群体,也有利于解决未成年犯罪人事后安置的困境。
(二)事中监督措施的完善
1.社会调查报告由公安机关制作
公安机关是最先了解案件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的,在侦查案件的同时制作调查报告并一并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阅卷时就对犯罪嫌疑人有大致的了解,可以提升工作效率,节约结案时间,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很有利的。
2.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务必要追究到行为人的个人责任,这样才能起到警示和惩戒的作用,让执法者真正意识到未成年犯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未成年犯罪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检察机关应当引起极大的重视,绝不姑息,也要追究到责任人。此外,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角度考虑,在法庭审理环节,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诉讼请求的,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该行为,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否则就认为被告的请求成立。
3.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
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为河南省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规范化、精细化奠定了基础,为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依据。《意见》规定,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综合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及退赃、退赔数额等情况确定从宽处理,具体幅度从30%到10%以下不等。笔者认为在此还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当然肯定还存在不够成熟的地方。具体如下:
侵财类案件
在XX县,侵财类案件主要以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行为居多,我们主要围绕这两类来制定更为具体细则。
A.退赃,还原被害者的损失或者按照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足额的弥补,减轻5%;
B.积极赔偿被害者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一切附加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等,减轻0.25%;
C.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再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减轻0.25%。
伤害类案件
在XX县,伤害类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行为。
A.将受害者送往医院,积极进行救治,并且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减轻5%;
B.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再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减轻0.25%;
C.保证被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通畅,减轻0.25%。
(三)事后安置措施的完善
1.在校生的安置
学校应当适当地对校纪校规进行一些调整,给犯罪的未成年一个改过的机会,开除学籍不是唯一的做法。笔者认为,学校可以依据一定的评判标准来制定,参考我们刑法中关于偶犯、初犯、主从犯等标准进行处罚。因为,一旦脱离校园来到社会这个大染缸,对于未成年人而言,除非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修养,自我约束,否则很难不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所感染。
2.社会闲散人员的安置
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闲散未成年人,应督促、要求其重返校园,接受义务教育。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组织,应当密切联系司法机关,及时了解犯罪的未成年人,对于符合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未成年犯罪人,督促其家庭或者个人或者所在地的相关基层组织,家庭有能力供应其继续求学的就继续求学,家庭没有能力供应其继续求学的,有政府部门或者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组织为其出资、联系学校以便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对已经结束义务教育的闲散未成年人,政府应该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帮助,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前文在完善社会各方面保护工作中已经提到,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张雯.未成年人犯罪与司法制度研究.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