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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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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调查报告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寒武-奥陶纪 沉积相 沉积环境 演化 贺兰山地区

中图分类号:P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a)-0114-02

寒武纪—奥陶纪,贺兰山地区频临华北陆表海西缘,与华北腹地一样,发育一套由陆源碎屑海岸—浅海陆棚—台地边缘浅滩—台地潮坪相—陆棚内缘斜坡相组成的陆表海沉积。岩石地层单位自下而上由辛集组、朱砂洞组、陶思沟组、胡鲁斯台组、阿不切亥组、马家沟组、米钵山组构成,各时期的沉积相及沉积环境反映了当时的构造古地理环境,其垂向叠加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地史演化特征。见图1。

1 沉积相及沉积环境

1.1 辛集组沉积相及沉积环境

辛集组属滨海浅滩相沉积。

辛集期(沧浪铺晚期),海水沿华北陆块南缘进入贺兰山地区,直抵贺兰山中段苏峪口一带,沉积了一套滨海碎屑岩。从初期的冲刷海岸沉积开始,进而出现滨海浅滩高能环境下的砾-砂质鳞块岩、磷质砂岩、白云质砂岩等沉积,反映了一个海侵沉积序列。

1.2 朱砂洞组沉积相及沉积环境

朱砂洞组属碳酸岩盐潮坪相沉积。

朱砂洞期(龙王庙期),海水继辛集期侵入贺兰山中段后,海侵范围有所扩大,由辛集期的浑水海岸变为清水潮坪,随着环境趋向稳定和气候炎热干燥,形成了一套白云岩、灰质白云岩。岩石组合特征表明,朱砂洞期气候热燥,蒸发量较大,沉积环境为海水不畅的半封闭海或局限海,除含叠层石外,其它生物很少。

1.3 陶思沟组沉积相及沉积环境

陶思沟组属滨海浅滩相沉积。

陶思沟期(毛庄期),随着华北海侵范围的继续扩大,贺兰山中—北段等地均广泛为海水淹没,形成了一套滨海浅滩相沉积,岩石组合由陆源碎屑岩和少量碳酸盐岩组成,具有陆源碎屑海岸沉积特征。表明陶思沟期海水深度不大,水动力条件较强,古气候较为温暖。

1.4 胡鲁斯台组沉积相及沉积环境

胡鲁斯台组属台地边缘浅滩相沉积。

胡鲁斯台期(徐庄期),海侵继续扩大,形成一套台地边缘浅滩相沉积,由页板岩和砾屑灰岩、鲕粒灰岩、生物碎屑灰岩、薄层微晶灰岩等碳酸盐岩组成,具有浅海陆棚相沉积特征。胡鲁斯台期沉积环境不稳定,在总的海侵沉积序列中,次级海侵、海退频繁,水动力条件较强,沉积物中近岸粗碎屑物质较少,碳酸盐岩和泥质岩均发育。三叶虫、腕足类化石丰富,古气候较为温暖,在初期和晚期曾有过短暂的炎热气候,沉积了紫红色页岩。

1.5 阿不切亥组沉积相及沉积环境

阿不切亥组具台地边缘浅滩相—陆棚内缘斜坡相沉积特征。

阿不切亥期(张夏—两河口早期),海侵持续时间长,贺兰山地区沉积厚度较华北本部大,由深灰色中层—块状(白云石化)微晶鲕粒灰岩、深灰色薄层泥质条带微晶灰岩及少量竹叶状灰岩、砾屑灰岩组成。表明阿不切亥期早期(张夏期)海侵不断扩大,水动力逐渐增强,为搅动较强的台地边缘高能浅滩沉积环境。之后(崮山期)沉积环境动荡,次级海侵、海退频繁。中—晚期(长山—凤山期),水体变浅,水动力作用减弱,气候干热,属潮间—潮上低能环境沉积。岩石、生物地层之特征表明,从阿不切亥中期—晚期,岩石中鲕粒灰岩减少,灰岩、白云岩、竹叶状灰岩增多,生物上三叶虫、腕足类个体变小,并出现叠层石。说明阿不切亥中期—晚期处于海退环境,水动力条件逐渐变弱,海水由动荡变得相对稳定,气候由温暖变为干燥炎热。

1.6 马家沟组沉积相及沉积环境

马家沟组为台地潮坪相沉积。

马家沟期(两河口晚期—大弯早期),海侵达继续扩大,沉积了以碳酸岩盐为主的马家沟组,属碳酸岩盐台地潮坪相沉积。

1.7 米钵山组沉积相及沉积环境

米钵山组属次深海大陆斜坡相沉积。

米钵山期(大弯晚期—庙坡期),海侵达到,范围扩大,华北海与祁连海连通,大体在大弯期末—牯牛潭期初始,直到宝塔期,贺兰山地区南北发生了明显的分化,贺兰山南段沉积的米钵山组属大陆斜坡下部的深海—次深海沉积。沉积地球化学证据表明,米钵山组的物源具有活动陆缘及岛弧性质,综合考虑贺兰山地区所处的区域构造背景,物源可能来自南部的北祁连地区;生物地层表明,大弯期末开始牙形石动物种群由华北型转向华南型,反映了海侵方向有了明显的变化,海水由南向北侵入,体现了两个不同地层分区之沉积特点。故在空间上构成南北深而中段浅的强烈坳陷盆地格局,见图2。

2 地质演化历史

贺兰山地区寒武纪—奥陶纪岩石地层单位的时空分布表明,贺兰山中—北段属华北区海侵范围,沧浪铺晚期—龙王庙期,海水沿华北陆块南缘进入贺兰山地区,直抵贺兰山中段苏峪口一带,沉积了一套滨海碎屑岩(辛集组)—碳酸岩盐(朱砂洞组)。反映了一个海侵沉积序列,从初期的冲刷海岸沉积开始,进而出现滨海浅滩高能环境下的砾-砂质鳞块岩、磷质砂岩、白云质砂岩等沉积,随着环境趋向稳定和气候干热,出现碳酸岩盐潮坪相沉积。龙王庙期末—毛庄期,随着华北区海侵范围逐步扩大,整个贺兰山中-北段及相邻地区均为海水淹没,形成了一套陆源碎屑岩和碳酸盐岩组成的滨海浅滩相沉积(陶思沟组)。徐庄期海侵范围继续扩大,形成一套由页板岩和碳酸盐岩组成的台地边缘浅滩相沉积(胡鲁斯台组)。到张夏期海侵达到,祁连海与华北海连通,整个贺兰山地区为碳酸岩盐台地沉积。张夏期—凤山期,海侵持续时间长,形成了一套台地边缘浅滩相—陆棚内缘斜坡相沉积(阿不切亥组)。奥陶纪初期,海侵进一步扩大,海侵范围几乎含盖整个贺兰山地区,形成了以碳酸岩盐为主的台地相沉积(马家沟组)。大弯期末—庙坡期,贺兰山南段沉积环境有了明显变化,于马家沟组之上沉积了米钵山组,其厚度在2000 m以上,以碎屑岩、泥岩为主夹灰岩透镜体,属次深海大陆斜坡沉积。

3 结语

综上所述,贺兰山地区寒武-奥陶纪古地理环境为海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陆表海沉积,持续时限达88Ma。在此期间海侵-海退频繁,构成了多旋回沉积特征。整个寒武纪时期基本以滨海-浅海为主,奥陶纪期间地壳缓慢下降,海侵逐渐扩大,奥陶纪中叶达到形成次深海。奥陶纪晚期受构造运动的影响,地壳隆起,海水退去结束了陆表海沉积,贺兰山地区进入风化剥蚀阶段。

参考文献

[1] 顾其昌.宁夏回族自治区岩石地层[M].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1996:5-45.

[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250000吉兰泰幅区域地质调查报告[R].2007.

[3]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总站.1∶250000银川市幅区域地质调查报告[R].2007.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质量 监测 情况 浅析

宁夏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及《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在完成各项监测任务中,强化质量管理,以加大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为基础,以加强质量体系建设,努力提高综合质量水平为重点,紧紧围绕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在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与技术监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质量保证与控制是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可比的关键。目前宁夏各级环境监测站全部设立了由站长直接负责的专职质控机构,并配备了监测经验丰富、技术全面的专职质控人员。各站承担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等均有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各类监测数据严格执行三级审核制度。

加大了全区各级环境监测站之间的质量控制及分析方法对比工作。依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国环境水质监测全程序质量检查工作安排》的要求,对辖区内承担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银川市、石嘴山市及新组建的中卫市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黄河宁夏段水质监测全程序质量跟踪检查,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了各站间的对比实验。有效地提高了宁夏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化操作水平,促进了监测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为保证宁夏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的代表性、精密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更好地为各级政府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依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下发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将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实验室质量管理制度》、《监测密码样发放、测试上报制度》、《分析测试定期考核制度》、《应急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大气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比对实验规程》、《原始记录和数据管理工作制度》等有效的规章制度,还落实了《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实施细则》、《监测工作程序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控制措施。进一步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工作又向正规化、制度化迈进了一步。

二、人员培训

以人为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提高质量意识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作为承办单位在本地举办了三期全国环境监测系统培训班;为配合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的顺利开展,有针对性的举办了近30人的土壤样品分析技术的学习与培训;根据工作的需要,组织本站及各下级监测站人员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类监测技术培训班暨《气相色谱/质谱在环境监测中应用技术培训班》、《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质量核查工作培训班》、《全国环境应急岗位培训师资培训班》、《环境统计年报数据汇审会议》、《液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和离子色谱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培训班》、《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项目第一期业务培训》、《红外测油仪、BOD速测仪、多参数水质测定仪等水质分析培训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写技术培训班》、《地表水测流技术与方法培训班》、《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技术培训班》、《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录入技术培训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培训班》、《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班》、《全国生态评价、土壤调查工作质量检查》、《土壤样品实验室分析技术培训》、《2008年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培训班》、《环境监测信息空间表征技术培训班》、《全国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传输软件使用技术培训班》、《全国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管理和传输数据软件应用技术培训班》、《噪声监测培训》、《原子荧光仪器操作技术培训》、《实验室技能提高培训》、《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管理及技术培训》、《GCMSDOperationtraining培》等各类技术培训学习,累计培训人员达256人次,相当宁夏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通过承担国家培训任务,以及本区内部举办的业务培训活动,不仅提高了自身业务素质也带动了下级监测站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三、质量控制情况

综合质量管理是做好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2008年宁夏各级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总站的有关要求,加强持证上岗考核、全程序质量控制、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技术比武及实验室间比对等工作,有效的提高了各监测站内部质量管理水平。

质量保证是环境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从根本上提高监测质量,必须抓好内部质量控制。借助宁夏环保系统开展“管理水平提高年”活动,宁夏各级监测站都在抓好质量保证方面下了功夫。

(一)制定了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建立以中心站、各市级监测站承担站内质量保证工作人员组成全区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网,不定期对全区监测人员进行有效的技术培训组织监测人员进行操作技能和标准样品考核,提高监测人员素质,规范环境质量监测全过程,操作技能和标样考核率达到20%以上,考试合格率要求98%以上。重点加强岗位流动人员和新进人员的技术培训。规定了每项监测任务都要制定相应的质控措施,质量管理员要定期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等;

(二)在监测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从采样点位、采样时间、采样方法以及样品的运输、储藏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为做好重大监测环境监测中心站。规定了每项监测任务都要制定相应的质控措施,质量管理员要定期进行全程序质量控制等;工作的质控管理,年内派出质控人员现场参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较大的各电厂、铁合金、电石企业等现场监测及污染源普查监测的质量跟踪控制,从监测的源头确保监测的质量;完成黄河上游甘肃段油污染应急监督监测工作,保证黄河水质在我境内无事故发生。

(三)抓好内部质量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编写多种分析仪器的校验规程,并按规程对监测分析仪器进行定期校验。2008年对所有监测仪器按照仪器的性能,制定了仪器设备的强检、自检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年内共送检仪器设备16件;在站长主持下,每半年对站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全面审核。通过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有效地保证了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从而提高了内部质量管理水平。

四、质控考核、能力验证

积极参加国家组织的质量控制考核,质量意识有了全面的提高为保证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精密性、准确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国家先后开展了土壤中有机物分析比对、国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考核、重点城市空气自动站质控考核。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及辖区各级监测站参加了土壤中有机物分析多环芳烃类、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酞酸酯项目的比对活动,考核严格按照比对活动的通知进行,确保分析结果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完成了中卫新墩子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国家总站;重点城市银川、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自动站现场密码样考核,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宁夏各级监测站在质量意识方面有了全面的提高,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五、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我区各辖区内开展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按照《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要求持证上岗,所有监测人员都经过培训并持证;年内两次对实验室分析人员进行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监测项目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基本操作、密码样、加标回收、检出限等;根据国家总站要求于对辖区中卫新墩子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考核,将多种质控手段贯穿于监测工作全过程中,监测质控标准样品、密码平行样品、自控平行样品测试结果经质控审核全部合格。从而达到了国家对于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有效地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六、存在问题

部分环境监测仍采用室外手工采样、实验室仪器分析的方法,从采样到分析,由于工作程序和样品运输等环节较多,各个环节不同程度存在着与《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不相一致的问题,使环境监测质量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由于历史及多种原因,目前在职人员中真正符合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懂管理、学历高等条件的实验检验人才、综合分析人才、学科带头人和复合型人才较缺乏,致使环境监测工作效率不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不能完全满足环境管理需要。

监测质量保证的考核管理办法不够健全,部分质量管理制度未能很好落实,个别同志对单位自我发展的能力信心不足,缺乏市场竞争的理念。

环境监测人员经费、仪器设备更新和维护费、环境监测技术研究经费、办公费等正常的公益性事业经费投入不足,特别是县(区)的监测站普遍存在常规监测仪器设备更新换代不及时,致使一些日常监测质量难以保证。

七、建议

继续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人员素质。进一步扩大监测领域,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及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学习培训。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上报的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准确性。努力学习、认真钻研,不断实践和探索,使宁夏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宁夏北部地区 土地沙化与沙漠化 环境地质问题 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P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c)-0149-02

宁夏北部地区地处干旱、半干旱气候气候地带,东、西、北三面为毛乌素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所围限。受自然条件和人类经济活动等因素影响,土地沙化与沙漠化较为突出。据有关资料[1~2],目前,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迁移速度有加快的趋势,局部已逼近贺兰山西麓。因土地沙化与沙漠化的形成具有分布面积广、治理难度大的特点而成为该地区最严重的环境地质问题之一,严重制约宁夏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通过对该问题的认识,找出切实可行的防治办法,对加快该地区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1 土地沙化与沙漠化

1.1 土地沙化与沙漠化的程度与分布范围

由于宁夏北部地区所处特殊的地理位置,因而在低缓丘陵及台地上,土地沙化与沙漠化现象普遍,尤以黄河以东陶乐东部,灵武、盐池县北部的毛乌素沙漠南缘和永宁县西北部腾格里沙漠南缘土地沙化与沙漠化最为严重,地表呈流动沙丘及沙带成片分布。其余地段呈流动沙丘及沙地、半固定沙丘、固定沙丘,石质荒漠相间分布。

结合地面调查并参照宁夏自治区水科所《应用遥感技术编制宁夏土壤侵蚀图研究报告》中风力侵蚀指标,依据地表风蚀形态特征,植被覆盖程度,将该地区土地沙化与沙漠化类型划分为潜在沙漠化土地,正在发展中的沙漠化土地、强烈发展沙漠化土地、严重沙漠化土地四类[3],见图1、表1。土地沙化与沙漠化(轻度以上)面积1143.6km2,占全区土地退化面积的24.0%,强烈发展及严重沙漠化土地面积776.6km2,占沙漠化面积的67.9%,中度沙漠化土地占土地沙漠化面积的32.1%。

1.2 土地沙化与沙漠化发展进程

该地区经过多年的治沙工作,土地沙化的趋势有了明显的逆转,实现了治理速度大于沙化速度,如银川市以西平吉堡一带的平铺沙地经治理已转化为耕地及果园等。但根据2009年开展的第四次荒漠化与沙化调查工作表明:该地区的土地沙漠化处在一个“整体进一步好转、局部地区土地荒漠化仍潜在危机的阶段”。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加之治理过程中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该地区从总体上尚未扭转十分严峻的局面。

2 土地沙化与沙漠化的成因

造成土地沙化与沙漠化的因素有多种,主要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

2.1 气候原因

2.2 地形地貌

地形起伏对风力侵蚀影响,主要是对较大范围风力活动的影响。起伏大的山体能对风力起屏障作用,能分散风力或形成风口;平坦的地形有利于风力大范围活动。宁夏北部地区土地沙化与沙漠化区地貌主要是比较平坦的缓坡丘陵、戈壁,因而造成较大范围内风蚀强度大。

2.3 植被覆盖程度和地表岩土抗风蚀性

植被覆盖与沙化程度呈明显负相关关系。宁夏北部地区各类草原植被覆盖度均较低,且植被覆盖度由于季节和耕作的影响很不稳定,尤其在大风季节覆盖度几乎等于零。春季风沙多,秋季风沙小,均与大地植被覆盖度相一致。地表岩土多砂质和砂砾质土,抗风蚀能力弱,风力侵蚀强度也就大。

2.4 人为活动

不合理的人为活动是诱导和加速土地沙化、沙漠化的最直接、最重要原因。宁夏北部地区生态较脆弱,人们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意识相对缺乏;贫困和缺乏收入来源又驱他们只好采取低投入、低产出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对土地资源的过度利用(放牧、采集干草、打沙蒿、铲草皮和收集薪柴等)。另外,宁夏北部地区的采矿活动对土地的沙漠化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3 土地沙漠化的危害

4 防治对策

该地区的土地沙化与沙漠化防止在地方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取得了很大成就。2009年开展的宁夏第四次荒漠化与沙化调查工作表明,该地区的土地沙漠化治理处在一个“整体进一步好转、局部地区土地荒漠化仍潜在危机的阶段。”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暖及人类活动加剧的大趋势下,该地区的土地沙漠化亦有加剧之势,持续开展防治工作,从根本上扼制土地沙漠化的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工作。针对宁夏北部地区沙漠化发展地区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特点及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其防治对策可分为社会化防治和技术性防治。

4.1 社会化防治

(1)加强法治宣传,依法防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通过全社会防沙治沙意识的增强,使土地沙漠化治理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建立起法律、法规为依托、政府主导、科技支撑、工程拉动、政策扶持、经济互动、产业巩固、综合治理的防沙治沙运行机制。

(2)以灵活的政策将治理环境与脱贫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控制人口增长,实施移民政策,调动群众治理环境积极性,进而提高群众治理环境意识,促进地质环境转为良性发展。

(3)对于贺兰山北部地区分布的矿区,从制度上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治理措施是边生产边治理,减少矿山固体废料及粉尘排放。使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4.2 技术性防治

(1)对于沙漠区,强烈发展的沙漠化地区,以提高环境质量、改善人类生存与生产条件为目标,应采用禁牧迁人,提高环境质量,逐步恢复其自然生态。由于沙漠中的乔、灌木资源已大面积消失,现存稀疏的植被已无力抗衡,靠自然恢复生态难度较大,亦采用飞播种草等综合措施。

(2)对于严重发展的沙漠化地区以生物固沙为根本,以畜牧业为中心,加强高效草地建设,推行的退耕还林、还牧,舍饲圈养、生态移民等措施,建立生态经济型畜牧业;施实休牧、轮牧,同时,对条件相对较好的地段,应因地制宜地发展沙产业,辅以人工种草或固沙工程[6~7]。

(3)对于正在发展的沙漠化、潜在沙漠化地区以生物固沙为主,以节水为关键,推广节理灌溉,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保护、培植和合理利用沙地资源,加强草原建设,退耕还林,长远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水利枢扭工程,进行扬水,发展林网带工程,减少风沙,提高植被成活率[6~7]。

5 结语

贺兰山北部地区东、西、北被毛乌苏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所包围,贺兰山横亘中央。这种特殊的地理条件决定了其环境处于不利位置。受西北季风、长期干旱少雨的气候影响,使得该地区土地沙化与沙漠化日益严重。笔者通过对贺兰山北部地区土地沙化与沙漠化环境地质问题的初步研究,简要分析了土地沙化与沙漠化的成因,提出了合理、经济而有效的防治对策,为振兴地方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1∶50万环境地质调查报告[R].2001.

[2]宁夏工程地质勘查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地质调查报告,2001.

[3]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应用遥感技术编制宁夏土壤侵蚀图研究报告,1994,2.

[4]中国自然资源丛书编委会.中国自然资源丛书—— 宁夏卷,1996.

[5]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宁夏统计年鉴[M].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总第15期.

环境监测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在项目前期筹划或立项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经现场勘察,就项目可行性和选址的合理性提出环境保护初步意见。

二、环评备案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登记备案制度,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前,须到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环评工作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情况,一是项目背景情况;二是项目建设位置情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评登记备案时,应审核环评单位的行业资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报告的类别,并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环评工作需要编报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或直接编写环评报告。

三、环评大纲(工作方案)的审批

对受理的环评大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委托技术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进行审批或直接审批。对受理的环评工作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情况复杂程度,确定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

四、环评报告审查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环境影响较小的高新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经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具体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环评报告的审查形式:

(一)技术评估的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审批。一是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矿山、水利项目。二是位于环境敏感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会议审查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后审批。一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它项目。二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业类项目。三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农业、林业开发项目,畜禽养殖项目,交通、水利项目。

(三)直接审批的项目。

除了经技术评估和会议审查的其余项目。

五、环评报告审批

(一)审批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项目选址合理,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可行,实现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公众支持。

(二)审批要点。

1、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原则意见。

2、项目建设应做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审批重点)。

3、提示建设单位项目建成后应履行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程序。

4、明确施工期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的责任。

六、试生产批准

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准主要是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检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中环保措施及其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保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一)试生产的申请。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在具备试生产或正式投入运行条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二)试生产的办理。

负责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试生产申请文件收到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区别不同情况,应以复函或许可证形式告知企业是否准许投入试生产或投入运行,并提出相应环保要求。

(三)试生产的时限。

投入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批准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七、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三个月内经试生产后环保设施达到稳定运行,应到负责审批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部门受理后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

(一)验收材料的准备。

1、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的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报告(建设单位编写)。

3、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

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由验收监测或调查部门编写。

(二)验收时限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三)验收会议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