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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轨道交通 BT模式 BT甲方 安全职责
城市轨道交通事业迅猛发展,逐渐成为公交之外的城市“主动脉”。因此如何加快轨道交通建设是解决城市交通发展的根本途径,是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建设成为民生幸福城市的重点举措。
目前,轨道交通新开地铁线多采用“投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回报”的BT模式建设,明确了谁作为BT项目发起人完全履行BT甲方职责,谁作为BT项目承办人履行“投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对各大建设主体地位的合理界定法律关系简明,职责定位清晰,既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保持了衔接,又实现了工程项目投融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的两大创新,在体制和机制层面为提高建设管理效能奠定了基础。
作为BT项目发起人的,履行项目BT甲方的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依照BT合同约定付款、对工程工期、安全、质量等进行全方位监管,并负责非BT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项目前期工程,其职责详细包括:
第一、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各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认真组织在建BT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督促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且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二、建立、完善并组织实施BT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督查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BT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建立其安全状态档案,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与BT项目公司、轨道交通建设项目部、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全方位安全监督、安全信息完整网络。
第四、组织对BT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并指导BT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监督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五、负责组织BT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并督促BT项目公司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六 、组织对BT项目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安全隐患的监督;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第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在建BT项目火工品的储存使用。
第八、组织BT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并指导BT项目公司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并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及时报告BT项目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点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组织BT项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组织编制BT项目安全生产中长期和年度规划
第十二、及时汇总所有BT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动态,为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接受安监站的工作指导,及时完成安监站布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协调并组织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轨道交通作为这一建设管理模式的发起者,在并无太多经验可供借鉴的情况下,更需要不断探索完善。
其一:法律法规需健全完善
虽然国内在BT建设方面已有探索实践,但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且国家对BT建设并没有明确的立法。如建设部一直禁止垫资施工,而BT模式与垫资施工之间的界限难以清晰界定,再如国家一般提倡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实际很多属于邀请招标。在BT项目顺利实施的情况下,这些问题可能不会显现出来,而一旦工程建设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述改革试点中与现行政策的冲突矛盾就很可能会凸显出来。故需熟悉掌握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制定,以更好地适应这一模式运作。
其二:需明晰各方主体职责
BT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管理模式,BT各方主体定位和职责虽在合同中已明确界定,但在工程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定位不明晰,法律关系不明朗,职责混淆等现象,对于与设计、监理单位的关系与职责划分不清,导致影响工程建设。
其三:BT模式的适用条件需进一步研究
BT建设模式在其他城市轨道交通中的实践表明,一个城市采用BT模式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不但需有法律法规的支持,还需政府完善行政管理和项目管理体制,并要求城市综合实力,特别是经济实力的支撑。其中投融资形式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等城市做法,将土地与地铁建设结合开发,通过土地收益来筹措资金等形式解决。
其四: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回购方式需进一步研究
由于BT主办人履行了部分建设单位职能,而且最终的质量责任在发起人,应当在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回购移交验收。除了验收工程实体质量外,更重要的是验收能否满足营运要求,是否符合统一技术标准,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合同全部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在满足所有移交验收标准后,才能正式移交和接管BT建设项目。
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核心问题是筹集资金,BT是一种用于大型项目筹融的方式。用BT来建设轨道交通在我市乃至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尚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还存在许多问题。轨道交通新开线运用BT建设管理模式对建设非赢利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作出了一种有益的探索,这一模式对于我国类似项目的建设管理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P-K.Nevit. Project Financing,Euromoney Publication,1995(6):12.
[2] Prasanta K. Dey. Sele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risk management tools and techniques for build-operate-transfer projects[J]. Industrial Management and Data Systems,2004,Vol.(4).
2011年6月份,深圳地铁二期工程155公里线路将开通,每天将有250万市民乘坐地铁,未来20年将有580公里地铁网络全覆盖深圳。
但是,由地铁引发的各种问题也次第发生,并引起舆论争议纷纷,深圳地铁处于被质疑的漩涡中。
事件缘起于深圳地铁最近的一次提价听证会。
2010年7月,深圳地铁集团董事长黄瑞语出惊人,他估算,按照目前的运营状况,2012年到2016年间深圳地铁折旧和利息将亏损达220亿元,令前来视察的市人大代表瞠目结舌。
黄瑞之所以得出这样的数据,主要依据地铁票价。深圳人均地铁票价为2.8元每次,而票价实际成本则达5.9元,按此计算,加上利息,五年则亏损220亿元。
深圳地铁集团提议“政府能否提供灵活的弹性票价体制,即由政府制定票价上限,地铁公司根据运营情况合理浮动,以此弥补地铁公司高额的亏损”。
深圳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科研单位就地铁票价调整进行了调研,随后初步形成了3套方案,并举行了听证会。在地铁票价提价听证方案中,“合理分担原则”被放置在首位,调研报告认为,票务收入宜弥补运营成本。
消费者代表“十问深圳地铁”
对于听证方案和地铁成本核审报告,与会代表和网友提出诸多质疑,听证会消费者代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滕琛随后在各大网站实名贴出《十问深圳地铁》的帖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获得了网民几乎一边倒的支持。
滕琛向《望东方周刊》记者介绍,“十问”的主要内容为:一问深圳地铁“为何不顾地铁票务收入仅能弥补运营成本的国际惯例,二期收费三个方案测算结果票务收入都要远远大于运营成本?二问深圳地铁为何不把地铁资源性收入列入可弥补运营成本的项目中去?三问深圳地铁为何简单抄袭上海、广州地铁的收费方式而忽略对本地实际情况的参考?四问深圳地铁为何简单否定北京模式?五问深圳地铁为何刻意回避香港地铁的票价制度?六问为何由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做《二期路网客流预测》?七问为何连续选择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2007年至2009年3年的审计?八问为何地铁员工的平均工资是税前7500元每月而不是《材料》宣称的4675元?九问为何不核算地铁集团其他公司的利润并弥补运营成本?十问为何2007年会务费高达139万以及2009年23万招待费如何花费的?
地铁消费者代表滕琛的另一个身份是深圳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年轻律师。2009年5月滕曾因乘坐的T108次列车晚点近1小时,将铁路经营部门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票价款20元。
2010年9月28日,在地铁票价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胡书亮明确提出,北京奥运期间市民享受2元一票制的优惠,到现在也未取消,深圳市民在大运期间也应该享受一票制。
与现行的票价运行体系相比,新方案提出的票价体系由目前的按站分段计价票制改为按里程分段计价票制,深圳地铁票价也将像的士那样,由起步价和里程价组成。
然而这个原则却遭遇了市民的强烈质疑。消费者代表表示:各地地铁一片亏损,为何只有深圳让消费者埋单?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谭琛对《望东方周刊》说,地铁票价完全市场化的城市并未出现,北京、广州的地铁建设和运营亏损全部由财政进行补贴。而且,深圳在2008年就曾提出要学习香港地铁的运营模式,港铁正是利用资源性收入而非票务收入来弥补运营的亏损,而深圳地铁用17亿元已经得到了包括“前海”在内的3块巨幅政策地块,以实践其“以地养铁”的模式。
谭琛介绍,深圳现行地铁票价实行“按站分段计价票”制,即相邻两站为一区间,四个区间为一段。起步价2元,可乘坐三个区间,后每进入一段增加1元,全程收费6元。目前,票务收入能够弥补运营成本。但随着地铁二期开通后,现行票价则开始存在问题。
深圳市发改委的通报称,地铁二期开通后,线路特征发生较大变化,而二期线路特征的改变导致现行票价如果仍“按站分段”计价则有失公平,也不能体现“递远递减”原则。
在今年的广东省“两会”期间,广东省政协委员高海生曾呼吁,实施省市两级财政1:1对地铁票价补贴的配套制度,以降低地铁票价。但该提案最终未通过。
广东省物价局随后答复称,现阶段不宜出台对广、深两地地铁的票价补贴政策,如果出台相关政策,将加剧本省公共交通建设的不平衡状况。
地铁公司遭质疑
“根据深圳地铁三套收费方案,2014年仅仅票务收人的税后盈余可达到5.65亿、5.99亿、4.51亿。”滕琛对《望东方周刊》说,“如果再加上地铁资源性收入(即广告通讯等收入),2007年到2009年整个地铁所获得的收益达到了14.46亿,而三年同期运营成本为8.25亿,整体盈余6.21亿。”
地铁公司的运营账本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最近的提价听证会上,地铁消费者代表们拿到了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地铁票价成本审计报告。 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份成本审计报告中,从2007年~望2009年,审计后的地铁公司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一项,比地铁公司自己上报的数据核减掉了8600多万。
滕琛对《望东方周刊》说,大家拿到审计报告后才发现――在各大项目的具体项目下,用于发放给员工的工资、福利、补贴等“人头费”名目种类繁多,在总数近60的各项目中,地铁公司账本“人头费”达20余项,比重占了三分之一。
2009年,深圳地铁集团一年内招聘了近3000名新员工,集团决定将地铁上盖物业中的保障性住房按一定比例分给地铁,用于安置新员工。至2011年7月,该公司运营里程将达120公里,按照每公里配员60人的标准,届时需要运营人员7200人左右。每公里60人的标准被质疑过高,超过了香港。
另外,深圳地铁集团员工的工资福利也备受诟病。《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听证会听证材料》宣称是4675元,而根据滕琛的调查计算,深圳地铁集团员工的平均工资是税前7500元。听证会消费者代表会后表示,自己周末已经开始研究地铁运营的成本审计,认为地铁公司在成本控制上存在不少问题。
资产管理专业人士、深圳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吴君亮表示,自己浏览了深圳地铁调价听证方案的成本监审部分后认为,“从成本监审来看,在地铁成本的3大部分――运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和利息中,折旧和利息的比例略高,这些费用大多应计人工资或福利费中,但地铁集团在个人福利的模糊地带仍有费用重复计算的部分,福利等费用有7000多万元不符合价格认定中心的要求,这至少说明
地铁公司营运成本还有节省的空间。”
深圳地铁集团旗下还有多家公司和机构,而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成本监审报告仅仅着眼于母公司,却对其他公司只字未提。“既然利润属于政府,就应该用利润弥补运营成本,这正是香港地铁的盈利之道。非此,有非公平及国有资产流失之嫌疑。”滕琛对本刊记者说。
滕琛告诉《望东方周刊》,“一方面要找政府要资源土地去赚钱,一方面又要找市民要钱说是用票价弥补成本,地铁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呢?”
本刊记者辗转联系到广州地铁公司新闻发言人钟学军和深圳地铁公司新闻发言人邹园,对方均婉拒了采访。此前本埠媒体多次联系,也遭遇“不合作”,深圳地铁公司对“质疑风波”保持缄默。安全隐忧
深圳地铁的施工已经导致周边小区地面哨然下沉。
2010年4月,深圳豪宅小区香蜜湖片区翠海花园有业主反映,该小区c1栋楼多处地面悄然下沉,最深竟达7厘米,与小区一墙之隔的地铁二号线侨香站正在施工。本刊记者在地铁工地的另一边,位于福田区润田路上,因下沉在外的楼房毛坯墙体可以看出,地面较楼房建成前下沉超过10厘米,而楼外侧,楼体与地面之间有一条长达十米、宽两厘米的缝隙。
媒体质疑后,地铁集团相关负责人声明,翠海花园C1栋出现裂缝应与地铁施工无关。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在广东省地铁工程接连发生三起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粤建安函[2008]484号)”中称:“2008年,由中铁隧道集团承建的广深两地地铁工程事故频发,先后发生安全事故三起致四人死亡,仅此一家单位所发生的地铁安全事故就占全省地铁事故总数的一半,死亡人数占全省地铁事故死亡人数的45%,‘比例之高,实属罕见’。”
深圳本埠媒体随后公开资料披露了深圳地铁频发的事故。
2010年4月26日凌晨,深圳地铁二号线黄新段由于泥沙土质较多,施工过程中发生渗水,导致塌方,面积约20平方米,深10米左右,塌方导致所埋燃气管道悬空。
2010年7月25日,深圳南山区塘朗村地铁五号施工线维修站,由于大量混凝土堆积在楼顶平台,导致楼顶突然坍塌。7月28日,在建的罗宝线(1号线)续建工程深桃区间受暴雨影响,且相应的排水系统尚未完成调试,导致发生积水现象,造成列车延误。
2010年8月1日,由于连降暴雨,拥有填海地质条件的深圳地铁5号线工地在施工风井基坑开挖至12米深时支撑脱落,围护结构发生变形引起塌方,坑外土体涌人坑基。而在塌陷事件的前一天,深圳地铁5号线刚实现全线双线铺轨贯通。
【关键词】 工伤 劳动争议 法律风险
工伤与每一个企业都有着密切联系,工伤事故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工伤管理制度,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同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为避免用人单位因工伤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提示用人单位完善工伤处理流程,现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可享受的工伤待遇等方面,对工伤事故的法律风险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关于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
1、工伤的界定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具体来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又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此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2、工伤认定的基本程序
(1)申请主体和时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中,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是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作出决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程序
(1)鉴定前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2)申请鉴定主体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均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鉴定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对于职工受伤未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职工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公亡补助金。
上述工伤待遇分别由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要分别根据职工伤情治疗的具体情形、伤残等级、是否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等,确定不同的支付项目。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工伤等级评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以及该期间符合条件的护理费,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工伤认定环节
在工伤认定这一环节,应注意《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如劳动者在遭受伤害的过程中,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将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2、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环节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程序这一环节,应注意的是在发生可以认定工伤的规定情形后,用人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费用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虽然法律同时规定了劳动者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也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也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避免因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劳动者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原因归责于用人单位,从而引发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环节
在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这一环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都有权利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规定上并未对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工伤认定后,因未及时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导致无法领取伤残补助金等情况发生时,工伤保险部门往往以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拒绝支付相关补助金,而劳动者因无法领取相关补助金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三、风险防范措施
1、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二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所以,积极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规避工伤风险的首选。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应特别注意要及时更新在册人员名单,避免因人员名单有误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2、谨慎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事宜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受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并在工伤保险机构领取了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方可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避免因先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工伤保险机构以该劳动者已不在单位名册,不能够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拒绝支付。
3、完善规章制度,梳理相关流程
用人单位应完善关于工伤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梳理工伤认定的各个流程,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及时按照规定完成各环节的工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做到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如果一旦发生了因工伤事故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与劳动者协商,力争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 李志明、章洁:中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理论界,2004(5).
[2] 苗丽壮、李涛:我国工伤保险现况及其对策[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