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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以来,德国在行政法学中提出了比例原则,目前已为世界很多国家所采纳,但在我国尚未为人们所充分认识。本文拟在对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涵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求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借鉴比例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渊源与内涵:比例原则概念之界定
比例原则的思想最早可追溯至英国大的规定,人们不得因为轻罪而受重罚。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中首次出现比例原则观念,之后比例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Ottomayer)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1923年在同书第三版中认为,“超越必要性原则即违法的行为”。20世纪初,德国另一位行政法学者弗莱纳(F·Fleiner)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一书中用“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观念上倡行的结果是比例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1931年的《普鲁士警察行政法》规定,警察处分必须具有必要性方属合法。同时该法第14条对必要性定义为:“若有多种方法足以维持公共安全或秩序,或有效地防御对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危险,则警察机关得选择其中一种,惟警察机关应尽可能选择对关系人与一般大众造成损害最小方法为之。”此一立法例证,被德国各邦广泛采纳。[1]在司法实践中,当时的高级行政法院将警察采取的措施是否超过为实现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作为审查内容之一。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比例原则后来超越了警察法领域,被德国联邦法院赋予宪法地位,但其核心内容仍是行政成本应与行政效果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注意合理的比例和协调。[2]
比例原则的概念有广狭之分。狭义比例原则是广义比例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对于广义比例原则含义,在学说及其用语上,不同学者并不一致。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三分法”。也有的学者主张“二分法”,认为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两个子原则即已经能够表达比例原则的含义。[3]有的学者则提出“四分法”,将比例原则的内涵表述为符合宪法原则、有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上的比例原则。[4]在此,笔者采用“三分法”,对“传统”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作一概述。
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当性原则。并且这个最低标准不是以客观结果为依据的,而是以措施作出时有权机关是否考虑到相关目的为准。在行政实践中,任何一个措施都“多多少少”会有助于达成目的,因此本原则实际很少起作用。这也是比例原则“三分法”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
2、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少侵害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不可替代性原则。其是指在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这里实际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存在多个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行为方式,否则必要性原则将没有适用的余地;其二是在能够实现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选择对公民权利自由侵害最轻的一种。可见,必要性原则是从“法律后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我国的成语“杀鸡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
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相称性原则、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5]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但其所要求的目的与手段之间关系的考量,仍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决定。也就是说,狭义的比例原则并非一种精确无误的法则。它仍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概念。当然,狭义的比例原则也不是毫无标准,至少有三项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人性尊严不可侵犯”的基本准则;公益的重要性;手段的适合性程度。[6]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实现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狭义比例原则是通过对手段负面影响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适当、不过份。质而言之,比例原则的这三项子原则分别从“目的取向”、“法律后果”、“价值取向”上规范行政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三者相互联系、不可或缺,构成了比例原则的完整而丰富的内涵。
二、必要与可能:比例原则之借鉴
比例原则因其科学性和多方面的功能,而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德国、葡萄牙、西班牙、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都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台湾著名公法学者陈新民先生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的角色如同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角色一样,二者均可称为相应法律部门中的“帝王条款”。[7]
在我国,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在行政法学研究中也远未为我国行政法学者所重视。虽然有的著作中提及比例原则,但是要么将其与合理性原则相混淆,[8]要么将其作为外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加以介绍,并未将其放至我国行政法之应有的位置,[9]对在行政法领域如何适用比例原则更是甚少研究。理论研究的薄弱,导致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性法律法规中,未能全面体现比例原则的内容。即使像《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这样的极易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也没有规定比例原则。这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在行政法上对比例原则予以借鉴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比例原则借鉴的必要性集中体现在其之于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上。比例原则的借鉴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三个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环节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比例原则,可以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立法行为。其一,行政立法是否可以达到“欲求之目的”,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适当性原则作出判断,能够达目的的行政立法就是可为的,反之,则无需立法。其二,可以根据比例原则之必要性原则,对不符合必要性原则标准的行政立法加以变更,使之达到必要性标准。其三,行政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作用的结果在对某些人赋予权利的同时,必然对另外一些人科以义务。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需要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加以考量以达到平衡。而平衡的标准即可适用狭义比例原则。
其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约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主体依据比例原则,利用立法者给予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对具体行政事务进行斟酌、裁量。比例原则的运用会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此外,比例原则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对行败的遏制也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次,根据比例原则,可以推动行政主体的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在我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正确适用比例原则可以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决提供一个较为客观、容易把握的判断标准,并据此做出公正的决定或裁决。例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的,可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在这里,“”、“显失公正”的标准就较难把握,而用比例原则这把标尺来衡量,就可以更为容易地做出判断。
(二)从实践的角度讲,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中加以借鉴也是完全可行的。仔细研究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规范,不难发现,比例原则的因素已经开始出现。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但是,由于对一些法律术语缺少具体的评价标准,使其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比例原则能为此提供具体的标准。因此随着现代行政法的发展以及行政法治的日益健全,特别是司法审查制度的日益完备,比例原则以其内容明确、操作功能强而日益走进我国的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中去是完全可以期待的。[10]
三、结语
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其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间的衡量,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人的权利,确保基本人权的实现。比例原则从理念上源于对正义的需求。它在价值取向上与时展的大趋势是一致的,也符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但比例原则在社会实践中真正起作用还有赖于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国家机构的完整配置,甚至民众素质的提升。可以说,比例原则是在一般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在借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对其局限性也要有所把握,否则期望或许会落为失望。
参考文献
[1][3][7]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80,373,389。
[2]彭云业,张德新。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4]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5)。
[5]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0.40。
[6]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M].台北:三民书局,1994.126。
[8]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4。
各二级学院:
为加强对2021届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惠州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设计)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要求,并结合学校新教务系统有关毕业论文(设计)设置的要求,现就做好2021届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质量监控
1、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领导。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合理制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质量要求及检查安排等。定期召开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稳步提高。
2、明确工作职责,注重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建立二级学院、教研室、指导教师之间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组织体系与责任制度,加强指导和管理,把好每一环节的质量关。
二、明确具体要求,加强过程与质量管理
1、2021届学校继续使用中国知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简称:知网系统)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信息化管理,全过程在系统中操作,系统将保留过程记录,系统登陆网址hzu.co.cnki.net/。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师生进行知网操作系统培训,以保证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开展。
2、各二级学院应开设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课程或举办相关的讲座,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写作方法培训;召开动员会,传达2021届毕业论文(设计)通知精神,使师生明确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性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要求、工作方法等。
3、严格选题原则和选题程序,把好选题关
(1)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应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选题应结合生产实际、科学研究、社会文化、经济建设等,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理工科类结合工程、科研与生产实践类课题的比例应达到90%以上;文科类结合科研,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热点的课题应达到70%以上。课题更新率达到100%。
(2)应遵循选题原则,严格执行课题审批制度。组织课题审核组对师生申报选题进行审查,并对课题给出审核评议的结论(结论包括以下几方面:课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课题的难度与工作量是否适中,完成课题所需条件是否具备以及对该课题的建议等方面)。课题一经审核批准,二级学院教务员应及时录入知网论文管理系统。
(3)学生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更,必须在4月9日之前在“知网系统”填写《惠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4、选派好指导教师,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指导水平
(1)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审查指导教师资格,配备一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教学经验较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实践能力较强的指导教师队伍。原则上,每位指导教师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8名学生,个别专业确因指导教师不足,原则上指导学生人数不得超过10名。助教不得单独指导毕业论文(设计),但可以与中级职称以上教师合作指导,担任适量的指导工作。可适当聘请校外实习基地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需填写校外指导教师登记表)参与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2)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培训和开展经验交流活动,提高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随时了解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情况,注重过程控制,严格过程管理。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惠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撰写规范》(2017年修订,教务处网站可下载)对学生进行指导。
5、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和诚信教育
(1)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如因事、因病离校,应向指导老师和学院办公室请假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将按旷课处理。学生缺勤(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毕业论文(设计)时间1/3以上者,取消答辩资格,不予评定成绩,须重新补做。
(2)对在校外企业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除安排校外指导教师外,还应配备校内指导教师(校内的指导教师与学生,各二级学院教务员在教务系统中注明),并经常与校外指导教师和学生联系,检查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条件(设备、药品和资料等)是否具备,跟踪毕业论文(设计)进展,及时反馈并解决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存在的问题。
(3)加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杜绝论文抄袭、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行为。
各二级学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并结合实际开展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方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毕业论文(设计)各环节中的漏洞须及时进行整改。为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加强诚信机制建设,培养学生学术研究中科学引用文献资料的良好习惯,杜绝抄袭、拷贝等学术不端现象的发生,学校将继续使用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管理系统”对2021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部检测。
6、强化质量意识,构建较为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控体系。
制定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质量保障措施和检查办法等文件,不断完善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文件;成立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指导小组、质量监控小组等机构,构建科学合理的质量监控体系。应加大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研究力度,探索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新模式;重视做好各环节的检查与整改工作,特别是中期检查工作。
7、组织好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与成绩评定工作
(1)在答辩前两周要制定好答辩工作计划(要求包含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成员构成,答辩的时间、地点和答辩学生名单),在知网系统上录入并报教务处实验实践科。各学院不得擅自将答辩时间提前。
(2)各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要严格执行答辩程序、评分标准及质量标准,规范审阅、评阅、答辩等环节。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要具有针对性,严禁多人评语雷同现象的发生。评分要严格标准,尽可能做到准确、无误并与评语相吻合。要严格控制优良率,原则上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0%,优良率不超过45%。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把质量关。
(3)实行二次答辩制度。凡是第一次答辩中存在较多问题,答辩不能通过者,由答辩小组提出,二级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审查决定,进行二次答辩。二次公开答辩由二级学院答辩委员会主持,各二级学院在组织二次公开答辩前要公开答辩会信息,将公开答辩会向全院开放。二次答辩时间一般在第一次答辩后两周内进行,评定成绩只能为中等(含)以下。
8、做好评优与总结工作
(1)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应在2021年5月21日前结束;2021年5月17日前完成成绩登记以及优秀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与推荐工作。各二级学院将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名单于2021年5月28日前送实验实践科,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比例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1.5%以内,优秀指导教师推荐比例控制在当年指导教师人数的8%以内。
特别提示:凡被推荐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应严格按修订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格式》,整理成篇幅约3000—4000字(最多不超过6个页面)可供发表的论文(设计),否则不将其列入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编计划。
(2)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总结与质量分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寻找对策,形成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和质量分析报告,并于2020年6月4日前交教务处实验实践科。
三、相关材料报送时间
序号
材料名称
送交截止时间
备注
1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计划
2021年1月11日前
全部报表和材料都请提交电子稿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
2
毕业论文(设计)前期工作自查报告
2021年3月12日前
3
毕业论文(设计)中期工作自查报告
2021年3月26日前
4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材料
2021年5月28日前
5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2021年6月4日前
6
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分析报告
7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质量评价结果统计表
注:毕业论文(设计)相关表格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
教 务 处
2020年11月30日
关键词: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分析
一、选题缘由
1984年,厦门大学获得我国第一个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授予点,截止到2014年恰好走过了30年的历程。学位论文是传播学科研究的理论成果和普及学科知识的重要资料,统计分析一个学科以往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可以勾勒出该学科发展的历程,明确该学科未来的研究方向,促进研究者更好地把握该学科的研究重点。而且,具有高等教育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高校,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氛围浓厚、科研水平高,代表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研究生培养的较高水平,其涉及的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对高等教育学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二、选题概况
以高等教育学实力最强的14所高校为研究对象,其中拥有高等教育学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2所(厦门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师范类院校8所(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综合类院校4所(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大学、西南大学)。这14所高校均拥有高等教育学博士点,代表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硕士研究生的较高水平。
选取“CNKI―《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万方―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进行网络检索,学科专业名称为“高等教育学”,检索时间段为“2010-2014年”,学位为“硕士学位论文”,以这14所高校为学位授予单位,经过两个论文库的比对和筛选,去除重复的论文篇数,检索出共1056篇硕士学位论文,其收录情况如表1所示。
在所选的1056篇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中,作者最后入学时间是2011年,该年全国有高等教育学博士点16个。其中浙江大学和清华大学近5年的硕士学位论文数量为0,因而本研究未对这两所高校的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分析。
三、选题领域分析
将所选的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研究领域分析,所借鉴和参考的理论或分类标准如下。一是李秉德先生的教学七要素说,即学生、目的、课程、方法、环境、反馈、教师等七个要素。如,高校教师和学生是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高校课程教学和科研是极其重要的研究领域。二是参照《高等教育研究》编辑部关于高等教育学杂志的分类标准: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教育基本理论、教育体制与结构、教育经济与财政、院校研究、民办与职业高等教育、教师教育与教师发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课程理论与教学改革、学生工作与学生事务、教育学学科建设、高等教育史、国际比较高等教育等基本栏目。三是受陈学飞分类方法的启发,并借鉴赵苁蓉有关高等教育研究主题的划分法,对1056篇高等教育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进行主题分析,得到如下分类结果及主题释义表。
原则上每篇论文只统计到一个主题中,如果研究内容涉及两个主题,则以比重较大的主题为准。
按照本研究的统计标准,对近10年刊载的1056篇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研究主题进行数量统计,并按照数量多少进行排列,刊载论文研究领域的分布情况见下表。
第一类是大于10%的主题,有高校课程、教学、科研工作研究,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研究,比较高等教育研究和高校管理研究,总计比例为51%,关于这些方面的研究都在100篇以上;
第二类是大于5%而小于10%的主题,有高校学生研究、高等教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高校德育工作研究和高等教育评价研究,总计比例为38%;
第三类主题的研究比例低于5%,分别是高校教师研究、高等教育史研究及其他方面研究,总计比例为11%。
通过对CNKI和万方论文库数据库中有关高等教育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的分析,可以明晰当今高等教育研究的热点重点所在,为今后硕士研究生选题提供一定参考。
参考文献:
近年来,毕业设计中存在着质量下降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毕业设计过程各环节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学生对毕业设计重视不够,就业考研压力大,前三年学习累积的综合反映等。以上问题是对西南科技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南华大学等十余所高校的调研结果。目前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模式上也存在一些共性不足:一是,选题较晚,一般在大四第一学期末,此时直接就业的学生正在找工作或已找到工作,毕业设计(论文)不能有效提高找工作时的竞争力;二是,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来源单一,自选课题占的比例过大,结合工程实际和教师课题的较少,不一定社会需要,创新性不足。三是,抄袭现象比较普遍。毕业设计(论文)从形式上做到了一人一题,但是内容上很多是雷同的,比如安全评价和人机工程方面的;而根据历年的资料进行统计,设计占的比重偏低(30%左右),而论文占的比重偏高(70%左右);结合工程实际和教师课题的较少,自选课题占的比例过大。四是,学生在选题方面比较被动,无法主动将自己的学习兴趣、可能就业去向兼顾起来。通过对全国部分高校毕业设计工作的调研,可以看到我校在毕业设计环节的管理工作方面制度是比较完善的,措施是严格的,应该说已走在大多数院校的前列,但是由于我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较晚,我们认为,我校的毕业设计工作的主要问题出现在没能及时解决与应用型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本科生毕业设计的内容设置、教师指导以及考核标准等的改革;没能及时采取对策减轻或降低就业、考研、出国等这些关乎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对毕业设计的冲击和影响;没能充分考虑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所需要的工程训练对学生团队意识、团队协同作战能力素质训练的基本要求;没能完全将毕业设计的一些工作环节规范化、标准化;没能从专业、组织的角度为学生毕业设计工作提供详尽的服务手段等。比如,在毕业设计程序方面存在不足:一是,没有毕业实习环节,不利于毕业设计联系实际;二是,毕业设计成绩,并未由非指导教师批阅毕业设计论文,并打分,答辩时指导教师也没有回避,反而参与了答辩并最终给出了综合成绩。这些都是制约我校安全工程专业学生毕业设计工作上台阶、适应新形势的瓶颈问题,我们应针对问题加以解决和改善。
二、社会需求和毕业去向双重引导毕业设计选题模式
1.改革毕业设计选题模式。
基于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去向的选题原则,提高学生参与毕业设计(论文)的积极性和热情,在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选择上考虑学生去向和兴趣,在近年的局部试验已证明这一模式可以增强读研学生在研究生期间的竞争力,在很多高校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矿业大学等,我校毕业生的科研能力较为突出。相信如果进一步改革,基于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去向的选题原则,将有效的提高毕业生在职业生涯的竞争力。
2.建立来源于社会需要并不断更新的毕业设计题目库。
通过编制调查表,选择主要行业如化工、石油、消防、建筑、交通、煤矿、冶金等,在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调研工作,在对口的政府部门如安监局、消防队、应急指挥中心等,开展调研工作。组织教师对获取的调研材料和数据,进行分析,并利用头脑风暴法确定可选的毕业设计题目。
3.建立一次多选题目,二次定题的选题程序。
将选题工作提前至大三第二学期末,并可多选题目,通过调研完成多个综述,这样通过毕业设计(论文)的前期调研,可以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在学生进一步认识选题内容后,结合自身兴趣和毕业去向,二次定题,并进一步调研,完善综述。这样可以拓宽学生知识面,保证所选题目是基于社会需要和学生去向的原则。
4.增加非导师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评审,并实行答辩时指导教师回避制度。
以上四项改革主要体现出本项目的“基于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去向的选题原则,提高学生参与毕业设计的热性,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竞争力,规范毕业设计选题和答辩程序”的立题宗旨。
三、预期成效
1.可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基于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去向双重引导的安全工程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模式,将一次选题定题的程序改为一次多选题,二次定题,并以社会需求视角,以学生就业去向为指引,规范毕业设计选题、综述、开题、设计、结题等一体化流程工作模式,是以针对性的培养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能力主要目的,实现与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本科生毕业设计的内容设置、教师指导以及答辩考核等的改革,贯彻了因材施教、因人而异的教学原则。
2.调节学生就业和毕业设计间的矛盾。
关键词:逮捕标准的实证分析
根据二八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及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反映出的数据,2008年全国范围共提起公诉1143897人,其中逮捕952583人,占起诉人数的83.28%;浙江省共提起公诉97128人,其中逮捕78792人,占起诉人数的81.12%;杭州市共提公诉14973人,其中逮捕12145人,占起诉人数的81.44%。下面表一[①]的数据则反映出了基层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中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情况。
表一:公诉案件中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统计(单位:人)
摘要以剥夺在法律上还“被视为无罪的人”的自由为代价。这种现象明显有违人权保护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通过对逮捕诸条件在决定逮捕时所实际起到的作用进行剖析,也许能找到这种局面之所以出现的部分原因。
(二)逮捕证据标准的适用现状
表二: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情况统计(单位:人)
时间
内容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数
2486
2857
2863
撤案人数
38
16
35
不诉人数
2
3
2
判无罪人数
(三类总合)所占比例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