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地铁防汛应急预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安全管理
前言
近些年来,作者在对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调查中发现,在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效率不高,给地铁运营改造工程施工埋下诸多的安全隐患。对此,必须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提升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1 当前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1.1 缺乏对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实施的配合
在地铁城市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需要配合相应的安全监督制度才能保证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顺利施工。当然,在此过程中,还需要保证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安全监督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适宜性等,这样才能将其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1]。然而,就现阶段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运行情况来分析,缺乏对施工安全监督制度有效的配合。如在很多情况下,城市地铁运营过程中都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监督制度进行,经常会引发一些施工安全事故,也将给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顺利施工造成极大的影响。另外,还存在安全监督松懈的现象,这无疑给城市地铁运营线路的改造工程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不利于城市地铁行业的稳定发展。
1.2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应急预案不合理
在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为了避免施工安全事故带来较大的损失,应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制定,这样在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可以及时采取应急预案,从而有效的将损失降至最低[2]。然而,就现阶段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上来看,整体应急预案制定的不够合理,一方面应急预案考虑的不够周全,另一方面应急预案实施延时,不能有效的对安全事故进行控制。
1.3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不足
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涉及到的因素比较多。如,施工材料、施工技术、施工工艺、施工人员等,要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应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3]。然而,作者在对当前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调查中发现,当前有很多线路改造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不足,一方面安全管理不够全面,一些细节性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从而埋下施工安全隐患,另一方面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力度不足,未能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从而给整个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性造成极大的影响。
2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2.1积极配合并实施城市地铁运营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制度
安全监督制度的实施过程存在一定的问题,给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造成极大的影响,针对这类情况,作者认为应积极配合并实施城市地铁运营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并加强对施工安全监督制度的完善,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的提升城市地铁运营线路工程施工的有效性、合理性等[4]。首先,应加大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对施工各个环节展开全面的安全检查,同时,相关部门应向监督部门提供相关的施工资料。例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等,并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将安全文明施工落实到实处,从而有效的提升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其次,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以及在岗能力的检查监督。例如,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以及相关的施工机具,对特殊岗位人员在安装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岗位人员能够熟练的掌握相关施工技巧,确保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进行。另外,相关部门应做到定期巡检,严抓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项施工,确保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性,针对巡检工作来说,应结合城市地铁运营线路的实际情况来定。例如,某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巡检过程与施工人员交流,以及对施工人员的技术指导的过程中,重点对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相关施工机具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指导,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给予操作人员进行正确的指导,对保障该工程的顺利施工、安全施工有着极大的作用。
2.2制定全面合理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为了能更有效的将事故损失率降至最低,一旦应急预案不合理,将无法有效的对事故损失进行控制,不仅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损失,甚至会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对此,应制定全面合理的应急预案[5]。一般情况下,造成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施工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有人为、自然、环境等。因此,针对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施工的安全应急预案就应结合各项因素进行制定。同时,也应根据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应急预案主要是完善未雨绸缪的措施,更是确保整个工程顺利安全完成的关键,主要包括防汛预案、防火预案、交通事故预案、高空坠落事故预案、用电安全事故预案等,每一套应急预案都有着不同的应急方式,一旦事故发生,就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来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从而有效的将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事故损失降至最低[6]。另外,为了确保应急预案实施过程的有效性,应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的演练,让每个工作人员都熟练的了解应急预案该做什么,该如何做等。例如,以下是某施工单位在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2.3加强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是确保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的关键,一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是不合理的话,都将会给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埋下安全隐患,致使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此,应加强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现场安全管理。首先,应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完善应结合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要重点考虑一些会影响到施工安全的因素。例如,施工材料、施工技术等,应严格对施工材料进行检测,确保投入到施工中的各项材料都能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同时,也应对施工技术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施工的不合理,应及时纠正,安全做好施工的每个环节。其次,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力度,避免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问题的发生,要重视每个施工细节的安全管理,另外,施工安全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这对提升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性有着极大的作用,以下是某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中的施工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流程
总结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为了满足人们出行的需求,城市地铁线路也在进行不断的改造,而在改造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也成为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工作。通过以上对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分析,作者主要就现阶段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剖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关的措施,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对提升城市地铁运营线路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性给予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卢文刚.城市地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研究――基于复杂系统理论的视角[J].城市发展研究.2011(04)
[2]刘光武.广州地铁安全预警与应急平台的研究与应用[J].现代城市轨道交通.2011(01)
[3]李强.采用模拟道岔方式实施营业线区间换侧铺架施工方案[J].甘肃科技.2015(10)
[4]程远.山西中强铁路开行重载列车最小曲线半径研究[J].铁道标准设计.2015(06)
[关键词]暴雨 飓风 应对 研究
[中图分类号] P429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217-1
0前言
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国际合作部根据人口死亡人数等指标整理出“2012年国际十大自然灾害事件”。 2012年7月下旬中国华北的洪涝冰雹灾害和美国东部时间2012年10月29日美国飓风“桑迪”灾害名列其中,而两次灾害尤以北京和纽约的损失最为严重。
本文旨在通过发生在两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自然灾害的应对比较研究,分析政府和公众在这一过程中的应对决策和方式,找出减轻巨灾损失和影响的有效方法。
1两次灾害强度及造成的损失
1.1 2012年7月21日10时至22日6时,北京市出现了60余年来最大降雨。这场强降雨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破坏,造成79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16.4亿元【1】。
1.2 美国东部时间2012年10月29日晚6点45分,“桑迪”飓风在美国新泽西州大西洋城登陆,包括纽约州、马塞诸塞州和马里兰州在内的美国东北部地区受到强烈的袭击。飓风共计导致纽约州死亡48人。金融、能源、通信和交通受到巨大影响,经济损失超过5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000多亿元)。
2灾害预报预警对比
2.1 7月20日北京市气象台做出了未来24小时有暴雨的天气预报,21日一天连发5道暴雨、雷电预警,提醒公众和相关部门注意防范城市积涝、山洪泥石流等灾害,9时30分了暴雨蓝色预警,14时与15时30分连续两次了暴雨黄色预警,14时20分了雷电黄色预警,18时30分升级为暴雨橙色预警。
2.2美国气象部门于2012年10月24日提前5天了“桑迪”登陆美国东海岸的预报,为了保证民众能够重视飓风的严重性,在飓风登陆前三天,美国官员不厌其烦的预警;政府应急管理人员使用电邮、短信和电话等方式通知人们飓风即将来临,而在一些比较危险的低洼地区甚至会有警车开着扩音器来回巡逻,通知还未了解情况的民众。
3政府与民众灾害应对比较
3.1暴雨到来之前,北京市政府在媒体上了暴雨来袭信息,建议公众不要出门。7月21日14时,北京市气象台黄色暴雨预警。18时30分,黄色暴雨预警升级为橙色,这是北京自2005年建立天气预警制度以来的第一个暴雨橙色预警。北京的暴雨预报和暴雨预警信息并没有引起太多公众的重视,私家车外出的没减少多少,孩子上补习班依然如故,在暴雨夜北京还是有数以万计的民众去观看体育比赛以及一位歌星的演唱会,众多出行的人也没有因暴雨信息取消或者推迟出行。虽然北京市政府进人了应急防汛状态,出动了交通、公安、消防、防汛、急救等部门,但由于公众和官方的双重准备不足,城市地下管道排水不畅等多重因素,最终使暴雨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3.2 10 月 26 日, 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和美国国家海洋与气候管理局负责人召开媒体会,正式公布“桑迪”的路径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美国能源部、交通部、地质部等先后派出紧急救援队奔赴重灾区,协助灾前疏散准备工作;各级政府,从州长到地方官员全部动员起来,对气象预报和警告认真研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28 日,纽约的公交、地铁和地区铁路系统全部关闭,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和拉瓜迪亚机场进出港航班大规模取消,纽约中小学全部停课。政府的非应急部门放假一天;包括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在内的美国市场全面休市。在重灾区,超过 37 万居民由政府组织紧急疏散。非疏散区的居民则按照政府要求留在家里。纽约市开放了 76 所学校作为临时的避难所,提供免费的水和食物【2】。
4媒体和公众对灾害应对评价
4.1北京市在“7.21”暴雨发生后,对于道路积水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有关部门缺乏有效应对措施,没有相应的预案,没有采取及时封闭道路、安排救援人员、紧急调拨排水设备等相应措施。并出现了“暴雨当夜被迫停在街上的汽车被贴条罚款”、“自愿者去机场免费接人,机场高速照常收费”等现象【3】。
4.2“桑迪”飓风过后,《华盛顿邮报》说,在经历多次极端天气导致的灾害后,美国政府应对自然灾害更加娴熟了,民众的心态也更加稳定。纽约时报在评价市长布隆伯格在“桑迪”飓风表现时夸奖说,他“保姆一样”。《华盛顿邮报》联合美国广播公司所作的调查显示, 80%的美国人认为奥巴马在处理飓风“桑迪”的工作中表现“出色”或“良好”。
5启示与借鉴
5.1准确的气象预报和及时的灾害预警能为灾害防御提供主动。
气象部门应大力提高气象现代化水平,提高气象预报时效性和准确率,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广播、电视、互联网、无线通信的提供商必须向用户快速转发气象主管机构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气象预警信息的覆盖面。
5.2气象灾害防御要本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一是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预计有灾害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二是要对灾害影响进行评估,明确启动哪个层面的或全社会的应急预案,把应急预案转化为应急能力、应急办法、指南或规则,成为各界共同行动的“协调器”。
三是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和赈济灾民活动。
5.3要加强避险自救、防灾减灾知识与技能的宣传,让公众了解气象灾害防御常识,懂得如何躲避危险、如何遇险自救。并将气象灾害防御、避险自救、救护他人、参与社会抢险救灾活动的知识、技能和能力,纳入青少年教育的必修课。
参考文献
[1]陈明.政府与媒体如何应对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以北京"7.21"暴雨为例【J】.新闻前哨,2012【9】:13.
[关键词]地铁;供电系统;故障问题;运行检修
中图分类号:TN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3-0396-02
引言:地铁供电系统是一个相对系统化和复杂化的工程,主要分为牵引供电系统、低压电力系统、杂散系统等部分,其中牵引供电的作用是为电力机车提供电源,而低压供电系统的作用是为地铁照明、通风、给排水等提供电源。文章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供电系统的运行检修模式进行了论述,并辩证分析了运行检修模式的优缺点。
一、地铁供电系统简述
昆明地铁供电系统均采用集中供电方式,牵引、降压混合形式,交流110kV、35kV、400V三级电压制式,牵引供电采用直流750V。地铁用电与一般的民用和工业用电不同,考虑到地铁供电的安全性,需要设立相互独立的不同电源进行单独供电,即双电源供电。这样一来,即便是一路电源发生故障而断电,另一路也能够为地铁运行提供所需的电力。
二、昆明地铁供电生产构架设置及维保范围
下设有综合技术室、变电运行车间、变电检修车间、低压及蓄电池检修车间。由于昆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将所有专业蓄电池集中管理,由供电中心负责对所有蓄电池进行核容试验的特殊性,特设有低压及蓄电池车间。供电中心,负责对昆明地铁供电系统设备(除接触轨)的运行管理、设备检修、质量控制及故障处理。具体三个生产车间的责任划分如图1:
变电运行车间:负责对变电设备的日常巡视,清扫维护及设备管理。同时,在公司中承担由轨行区施工地线接挂的任务,变电所及场段内开关的倒闸操作,变电所范围内施工的配合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布置工作。由于昆明地铁采用750V接触轨供电方式,涉及进入轨行区施工均需要接挂地线,此工作量是长期、巨大且必要的。该车间因变电所的人员值守、巡检及施工配合等工作,配置有大量人员。
变电检修车间:负责对变电设备进行验收,计划维修、试验,故障维修,功能性测试等工作。昆明地铁除110kV设备外,均采用自主维修,设备分布范围广、种类多,维护工作量较大,同时由于供电系统故障后造成的影响较大,可能直接对行车造成影响。该车间对人员技能要求较高,尤其是故障抢修,承担的施工和抢修压力较大。
低压及蓄电池检修车间:负责对400V变电设备,馈线电缆,下级双切电源箱和运营公司各专业蓄电池进行核容试验。该车间的工作难度在于与下级各用电专业接口较多,施工交叉、配合多,蓄电池数量巨大,核容试压时间长,工作重复、枯燥。
三、地铁供电系统的运行检修模式
1、巡视
通过全线巡视,一方面能够实时掌握地铁供电系统各变电设备的运行情况;另一方面也能够及时发现异常状况或安全隐患,并通过技术手段消除故障。
2、维护
变电设备在日常运行中,由于静电作用吸附许多灰尘、油污,不仅影响变电设备的工作性能,还会引发设备短路等故障。除此之外,地铁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剧烈震动,也有可能导致设备零件出现松散或接触不良等情况。通过日常的保养维护,可以清除附着在变电设备表面上的灰尘、油污,或是将松动的零部件进行加固。
3、计划性试验
分别对供电系统中不同的变电设备进行简单的功能测试、试验,找出变电设备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故障性问题,或设备运行状态的变化趋势,从而判别设备目前的状态、性能。制定相应的故障预防和应急预案,在后期出现类似问题时,可以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措施,从而将损失降到最低。
4、故障抢修
一旦地铁供电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问题,必须要尽快确定故障源,并且借助于专业化的诊断仪器,对故障发生位置、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尽快顺利的排除故障(图2)。
昆明地铁目前采用的维修方式为状态维修,因为其不仅适应现代化设备的技术发展,而且能最大程度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昆明地铁设备采用巡视检修、计划维修和突发性故障维修三种维护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变电运行车间按供电分区进行班组设置,按有人值守或日常巡检24小时对变电所范围内设备进行数据抄录,巡视检查,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电力调度、变电检修,变电检修接报故障后,赶赴现场对异常设备进行处置。运行如发现低压及蓄电池变电检修车间管辖范围内设备故障,则由其车间赶赴现场对设备进行处置。
夜间,运行车间夜班人员参与公司轨行区挂拆地线,施工安全措施布置、拆除,完成年度计划内设备清扫保养。两个检修车间按年度生产计划,完成对设备的计划性检修、试验,以及配合其他专业完成设计变电设备状态变更的施工工作。
变电运行及变电检修车间,由于要完成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及故障抢修任务,其设备故障直接影响行车或造成较大影响范围,降低运营质量。这两个车间均为24小时覆盖值守。低压及蓄电池检修车间,日间主要工作为故障处置、电池活化,夜间按年度计划安排施工。
四、供电系统运行检修模式的优缺点
1、优点分析
第一是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部门内部的相关规定,定期完成检修任务,能够极大的提升地铁供电系统的运行安全。
第二是可以及时发现供电系统潜在的安全隐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巡视能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对其作出及时反映。通过计划性的维护、试验,使设备处于较好的工作状态,确定其功能特性,通过设备发展趋势的比对,做好应急处置及判断。能够显著降低变电设备出现问题的概率从而提升了供电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第三是人员专业技能较强,专业分工明确,有助于检修人员提高对供电系统的熟悉度,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仪器、工具配备的数量较少,运行班组仅配备防汛器具,简单巡检工具即可,仅检修班组需配备试验仪器、多种工器具。
第四是中心内各车间、各班组在线路上布置多个值守点,应急处置中,人员能较快赶赴现场确认设备状态,做出相应应急处置。
第五是生产任务分解明确,施工管理、责任明确,不存在中心内部各车间的交叉施工,各车间按责任范围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参照实施,施工责任人明确,施工人员的管理,施工工器具的管理,施工质量的把控较为明确,不存在推诿扯皮。
2、供电系统运行检修模式的缺点
供电系统运行检修模式虽然能够有效预防变电设备的各类故障隐患,但是通过大量的工作实践也发现,该检修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完善。
首先,停电次数增加,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电气设备的使用寿命。每次进行清扫、检修、试验时,处于安全考虑,必须进行停电。造成同一设备,同一范围多次停电、布置安全措施的情况。
其次,专业的划分,设备的划分,使各车间设备接口界面处存在配合情况,特别是运行车间与检修车间,遇检修车间检修、试验,运行车间需配合完成倒闸操作、安全措施布置、工作票办理等工作,耗费大量人力进行配合工作。
再次,对人员的发展、管理不利,中心内人员的调配、调整受限,工作量无法划分均匀。人员安排的冗余、浪费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分工专业细致,各车间人员仅掌握车间管辖设备的维护技能,特别是高层次技能掌握在检修人员手中,运行及蓄电池工作单一、枯燥,长此以往不利于人员的发展和管理,在人员的选拔、调配中也非常受限。设备的划分、种类、工作性质的不同,也使各个车间间的工作量大不相同,不可能做到均衡分配。多个车间、班组安排人员线路值守、保驾,造成人员利用率不够高,在故障处置中,应急人员到达现场仅能对设备状态进行确认,不能做出有效应急处置。
最后,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试验,可能造成设备过度维修和欠维修的状态。根据规程,各车间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特别是运行与其他两个检修车间设备存在重叠情况,难免对设备存在过度维修。由于各车间均各自负责所属设备管理,难以对整个供电系统设备的运行有整体的、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可能对设备出现欠维修。如何通过设备状态的统计判断,对过度维修和欠维修的调整,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目前国内各家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均对专业、设备界面等问题有着不同的划分方式和理念,除按设备划分外还有按工作的专业性质进行划分的。其中,无疑都存在各自的问题。专业划分的细致,对人员专业技能的掌握、深入无疑是有益的,同时,也因专业的细致、分工的细致,将会有更多的专业接口,配合工作以及人员安排的冗余。对人员的适用性,调整,发展,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如何找到专业与人员的平衡点,是各家地铁都在不断探索的问题。
参考文I
[1] 徐轶然.申通地铁供电设施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D].大连理工大学,2014.
[2] 吴江涛.交直流混合区段交流供电系统对直流供电系统的影响分析[D].西南交通大学,2016.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有较大幅度下降。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冶金、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垮塌、山东省新泰市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河岸决口引发溃水淹井、山东省邹平县魏桥创业集团铝母线铸造分厂铝水外溢等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些事故充分说明,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管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技术改造,严格安全管理,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隐患点,组织加强安全防范,落实打击非法建设和生产经营的责任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彻底排查治理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近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逐级检查,确保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二、严密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当前,我国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自然灾害严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水库、涵闸、堤防工程设施及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除险加固。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各类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社区、乡村防灾避险的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工矿企业要认真分析周边自然环境对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对受水库、河流等威胁或与塌陷区、废弃井口联通的矿井,要立即采取修筑堤坝、开挖沟渠、填实废井口等疏堵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井下。要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要立即停工撤人,不得进行井下作业。要制订完善水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隧道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防突水突泥事故措施,其他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防范暴雨、滑坡、泥石流等引发深基坑片帮垮塌、塌陷、边坡崩塌等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三、全面排查治理工业等行业领域事故隐患
要组织力量对各行业领域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重大隐患及时根治。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级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并通过对典型事故的深入剖析,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要突出抓好煤矿隐患排查,严防瓦斯、火灾、水害、冒顶等事故,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加强技改、新建、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要严密防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坍塌、坠落、透水、窒息等事故,加快病险尾矿库治理。
要组织开展在建及已投入使用的桥梁、隧道、地铁和建设施工项目安全大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危桥改造力度,并加强通行、使用管理,防范坍塌、坠落、塔吊倒塌等事故的发生。要切实加强冶金、有色等工业企业起重、吊运、冶炼、铸造等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要全面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严把新建、改扩建项目竣工投产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于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小企业、小作坊的火灾隐患,要抓紧进行排查整治。同时,要全面做好石油化工、电力、民爆器材等其他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高压油气田井喷、大面积停电事故,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违法制售、使用火工品等行为。
四、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
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地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特别要盯住工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退出的要坚决退出,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
要继续深入开展水上交通“防船舶碰撞、防泄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强化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深入落实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各项工作措施,加大对违章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规载客和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和危险路段的整治,严禁非法改装生产车辆。要大力推进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沿线安全环境、铁路道口、公路与铁路交叉路段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航空企业反事故征候、反违章操作专项治理,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校车安全管理。铁路、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汛期行车、行船的安全管理和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交通安全。
要加大对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测检验,淘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老旧渔船,加快渔船通讯、自救设备的配备,加强对拖拉机和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要全面做好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医院、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活动的安全工作,在秋季开学之际集中开展一次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大检查,严防拥堵、踩踏、火灾等事故。
五、认真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要加强应急队伍、救援物资和装备建设,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和机制,建立小企业与大企业、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做到科学施救。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安全制度建立、责任落实、现场管理等各个方面深入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大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工作举措的宣传报道,积极推广安全生产领域的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引导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事故发生和抢险救援情况,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情况要认真核查处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届时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一并进行检查。各省(区、市)、各有关部门要于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筹规划、优先发展、政策扶持、综合利用、规范运营、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协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维护治安秩序。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储备、城市管理、环保、卫生计生、林业和园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安监、质监、价格、人防、水务、地震等部门、政府应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企业化运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体系,实行统一归集、专项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协调机制,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跟踪审计和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控制规划以及与其相衔接的专项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与铁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与居住区、商业、旅游、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相适应。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征求社会公众和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对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严格控制管理,优先保障相关用地,满足一体化交通网络建设发展需要。
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和地下空间,与周边建筑、地下空间整体设计,相互融合,相关规划应当预留必要的衔接条件。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时序及时供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
需要在已划拨或者出让的土地上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设施建设所需用地协商一致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权;协商不成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对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及相邻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制度。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登记资料、规划资料和建设使用情况等确定。
未经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得扩大地下空间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改造相衔接。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和降低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造成损失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廊(线)、设施进行查勘、检测和鉴定时,应当提前告知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相关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调取和使用输油、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管廊(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无偿提供,并现场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临时迁移监控设备、交通、环卫、公共照明、体育健身、广告牌、宣传栏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迁移、保管和回迁,相关费用经市审计主管部门审定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管廊(线)的,管廊(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管廊(线)迁移方案及时迁移,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管廊(线)产权单位或者规划要求增加管廊(线)容量、数量或者提高现行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廊(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绿化苗木的,由沿线县(市)区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优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后负责组织移植。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属绿化工程,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同期工程项目统一组织实施,并与辖区绿化主管部门做好绿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开工前,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以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由市城乡建设、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试运营期满验收合格的,投入正式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场段命名方案,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车站、场段命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三章 运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需要缴纳的税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方案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和财政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在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业、物业、广告等资源的综合开发经营权。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统一实施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综合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综合开发所得收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收入来源,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结合车辆段、停车场等设施实施的开发项目,需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净收益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其所有权人提出的连通方案应当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对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商业设施,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其所有权人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连通工程产权发生变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监督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规范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服务规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服务社会评估机制,定期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定期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评价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进行。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确保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环境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险化学品,减少风亭运行和地面线路列车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车站出入口周边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卫生及良好秩序,确保车站出入口外畅通、有序。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线路代码、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安全提示、换乘指示、行驶路线、站名、票价和投诉电话以及其他必要的运营服务提示信息,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电子显示屏以及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第三十二条 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第三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票价标准时,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对乘客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
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四)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条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
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乘客进入付费区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要求退还票款。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社会公德,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合理指示及要求,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进站乘车,违反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确保乘客乘车安全。
第四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
(二)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
(三)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
(四)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
(八)散布虚假消息;
(九)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十)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
(十一)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
(十二)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
(十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
(十五)其他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
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
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应当事先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设置广告、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乘客出行情况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行情况,合理编制运营计划,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运营里程、运营班次、客运服务指标、运营收入与成本等运营数据的统计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分为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响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50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严格保护区包括以下范围:
(一)地下车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结构周边外侧15米内;
(二)高架车站、地面车站以及线路外边线外侧15米内;
(三)车站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跟随所、冷却塔等建(构)筑物、设备外边线外侧以及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建筑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高压电缆沟、架空线等供电设施以及室外给排水设施(含排水检查井、给水水表井、化粪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给排水管道及阀门等)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前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因地质条件、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征求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安全保护区调整情况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易遭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边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边界标志。
第四十七条 严格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非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但与城市轨道交通整体设计、融合建设的建设项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交通、国防、环保、抗震设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门许可的除外。相关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
经许可确需在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作业单位应当分析、论证施工活动和建(构)筑物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影响,施工过程应当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监控。
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经许可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等。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按照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活动,除应急抢险外,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征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组织实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廊(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荷载的活动;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作业单位未按照批准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意见,并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落实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项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费用。
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配合作业单位采取的临时安全补救措施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共同确定停止各项安全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影响保护区和严格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巡查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要求作业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发现隐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对作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接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护区内敷设管廊(线)的,管廊(线)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管廊(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确保管廊(线)安全。
第五十一条 安全保护区外的工程项目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者器械倾覆范围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外。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议事协调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五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遮盖、损坏安全警示标志、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损坏车辆、隧道、桥梁、线网、轨道、路基、车站、安防设备、人防设备、护坡、排水沟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电缆、机电设备、自动售检票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
(四)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抛投物体进入轨道运行区或者致使风筝、气球、飞行模型、孔明灯以及其他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
(六)不当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屏障物、影响行车信号的广告牌、霓虹灯等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八)在通风亭、疏散通道、车站出入口、高架桥50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九)在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外侧5米范围内堆放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摆设摊点、候车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
(十)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建设、运营情况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加强设施保护。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工程保护和监测设施。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评价,发现问题的,督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设置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时处置有关违法行为,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五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运行。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五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消防的突发事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设置应急救援场所,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救援物资,组建应急咨询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建设、安监、公安、卫生计生、人防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提高协同处置能力。
第六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制度,及时向社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换乘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应急信息需要广播电视媒体、通信运营等单位支持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条 因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同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性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并及时预警信息。
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并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临时措施,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停运、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安排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等应对措施进行疏解。
第六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先组织抢救伤员,及时排除障碍,尽快恢复建设、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留证据、维持秩序,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安、安监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运营信息查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相关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和保养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储备救援物资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暂停线路运营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指引导向标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有第十一项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剧、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规范设置广告、商业网点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垂直投影区域内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辆、机械设备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未经许可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或者未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安全补救措施或者未报告许可作业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
(四)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作业活动现场巡查的。
第七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变电站(所)、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停车场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通风空调与采暖、消防及给排水、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屏蔽门(安全门)、标志标识、乘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人防设施、广告设施等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为乘客提供便利服务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安全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建设和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
试运行,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轨道交通方式城市铁路
凡是为城市交通服务的所有形式的轨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铁路。这里特指作为干线铁路中
的铁路枢纽,利用现有的运输资源,能在市区内开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车线路。
市郊铁路
利用干线铁路或修建专用线路,开行于城市中心区到卫星城、卫星城到卫星城间(站距较大 、停车次数较少、行车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车,叫做市郊铁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学、旅游、赶集等加强城郊联系的社会、经济活动。
地下铁道
地下铁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线铁路。但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运量,按运
行图行车,运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车,才叫做地下铁道。由于地下铁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体线路的建设条件不同,它的延长线或部分线路,甚至整条线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统称为地下铁道,如北京的13号线和上海的3号线都是地面或高架线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术制式如车辆、信号、通信、线路都和其他地铁线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号线、上海3号线称之为地铁系列的线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铁概念,又把这类线路笼统叫做城市轨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条地下铁道于1863年在伦敦诞生。
轻轨交通
它是一种中运量快速轨道交通运输系统。英、美称之为LRT,俄国称为OPT,其意为“
轻轨运输”或“轻轨系统”。德国把它称为“城市铁道”,日本称为“轻轨电车”。它可以运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轨道形式,也可在地面运行,它是由现代有轨电车发展起来的,既可在技术上自成体系,也可采用地铁技术制式,几乎与地铁难以辨别。但从宏观上说,轻轨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运量规模比地铁小,其单向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时断面流量在这个范围的其他形式轨道交通如单轨交通、新交通系统、直线电机驱动的城轨车辆交通等都称之为轻轨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正式开通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里士满,时间是1888年5月。中国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旧式有轨电车速度低、运量小、舒适性差,技术落后。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国的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长春、哈尔滨、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区,都曾经有过有轨电车,目前只有大连、鞍山、长春、香港还保留着有轨电车。大连、长春还对有轨电车进行了改造。
单轨交通
它是由车辆在一根导轨上行驶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运量,分为悬挂式和跨座式两大类。悬挂式单轨交通,也称为空中轨道列车,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联邦德国的伍珀塔尔市。由于其造价低、工程快、无污染、占地面积小、可拆卸等优点,现在逐渐引起很多国家的重视,被视为是最经济环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条跨座式单轨交通线路始建于1961年,当年投入运营。中国正式作为城市交通用途的单轨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庆正式建成运营,型式为跨座式高架,全长14.35公里。
磁悬浮交通
它是一种运用“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电磁原理、依靠电磁力使车厢悬浮并行走的轨道运输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导和超导两种类型。常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运行速度较低,用感应线性电机来驱动。超导式磁浮线路能使车辆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较高,用同步线性电机来驱动,技术难度较大。日本使用超导体产生的磁力使列车悬浮,列车时速可达500多公里。德国使用常导相吸原理达到磁浮,时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国的上海浦东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时速可达430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