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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基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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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基础管理

税务基础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拆迁补偿;会计处理;递延收益;税务处理;汇总清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2

一、拆迁补偿款相关会计处理

(一)目前存在的会计处理误区

1.未及时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等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时,未将对应的金额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也未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2.误将收到的补贴收入冲减搬迁后新增资产价值

一些企业将剩余的拆迁补贴款抵减新增资产原值,或者在新增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后,将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递延收益,并同时将递延税款余额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再对新增资产补提折旧,减少新增资产账面净值。以上两种处理方式会造成低估资产,使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价值。

(二)会计处理依据

针对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4点给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显然,对企业搬迁后新增资产进行补偿的拆迁补贴款,应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自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当月起,在其使用年限内,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用支出、停工损失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属于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部分费用或损失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此建议统一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与当期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拆迁补偿款相对应。

(三)案例分析

案例1:甲公司位于A市区,占地50亩。按照A市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甲公司需搬离A市区,并在规划的B开发区重新投资建厂,占地面积100亩。2012年5月,双方签订搬迁协议。协议中约定,补偿形式为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总额6000万元。被拆迁房屋建筑物原值2000万元,累计折旧1500万元;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200万元;处置机器设备收到现金50万元(原值8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其他拆迁收入及拆迁支出忽略不计。为恢复原有产能,甲公司在B开发区购置土地支出1200万元;建造厂房支出3000万元,购置机器设备支出1000万元。假设当年完成搬迁和重建。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6000万元;贷:专项应付款6000万元。

2.拆除房屋建筑物、归还土地及处置机器设备

(1)房屋建筑物

拆除房屋建筑物:

借:固定资产清理500万元,累计折旧1500万元;贷: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2000万元。

确认房屋建筑物拆除损失:

借:营业务支出5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500万元。

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处置损失对应的金额至递延收益,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500万元;贷:递延收益500万元。

借:递延收益5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500万元.

(2)政府收回土地

借:营业外支出200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200万元。

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政府收回土地账面价值对应的金额至递延收益,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200万元;贷:递延收益200万元。

借:递延收益2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3)处置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万元,累计折旧700万元;贷:固定资产-机器设备800万元。

收到处置款:

借:银行存款5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

确认机器设备处置损失:

借:营业务支出5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

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处置损失对应的金额至递延收益,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专项应付款50万元;贷:递延收益50万元

借:递延收益5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50万元

3.购买土地、重建厂房及新购设备

(1)购买土地

借:无形资产1200万元;贷:银行存款1200万元。

从专项应付款中转出购置土地对应的金额至递延收益,并分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假设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为30年,每年摊销4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1200万元;贷:递延收益1200万元。

借:递延收益4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40万元。

(2)重建厂房

借: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3000万元;贷:在建工程3000万元。

将专项应付款3000万元转出至递延收益,并分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假设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不考虑残值,每年计提折旧15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3000万元;贷:递延收益3000万元。

借:递延收益15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50万元。

(3)新购设备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0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0万元。

将专项应付款1000万元转出至递延收益,并分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假设机器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每年计提折旧10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1000万元;贷:递延收益1000万元。

借:递延收益1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00万元。

二、拆迁补偿款相关税务处理

(一)目前存在误区

1.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支出,在当期税前扣除,并在完成搬迁的年度汇算搬迁所得时,对搬迁支出仍在搬迁收入中扣除。这样做的结果是导致搬迁支出重复扣除。

2.认为企业重建或者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不管何时发生,都可以在搬迁所得汇总清算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已于2013年公告,明确规定在2012年10月1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重建或者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在搬迁收入中扣除。

3.对企业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汇总清算后,购置的各类资产会计基础与税务基础之间的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重建或者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税务处理依据

1.关于搬迁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因此,企业可以将搬迁支出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在完成搬迁的年度,计算搬迁所得时不再重复计算。企业也可以按照40号公告规定,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汇总清算,但搬迁支出在发生的当期,应作为纳税调增项,不得再在税前扣除。

2.关于重建或者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在搬迁所得汇总清算时是否可以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凡在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40号公告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40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签订的搬迁协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不能作为搬迁支出,不能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这样可能使企业在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汇总清算时产生较大搬迁所得而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例1中,搬迁协议在2012年5月签订,因此在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清算时,新购置的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予以扣除。

1.搬迁完毕,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进行清算,计算搬迁所得或损失。

搬迁收入:6000万元。

搬迁支出: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损失:500+200+50=750万元

新购置的资产:1200+3000+1000=5200万元

搬迁支出合计:750+5200=5770

清算收益:6000-5770=230万元

甲公司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230万元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纳税。如果是搬迁损失,可在当年度或者3年内均匀扣除。

2.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由于在计算搬迁所得时,已将购买土地、建造厂房和购置设备支出在税前扣除,因此其计税基础为零。但其账面价值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会计基础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土地、厂房及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200+3000+1000=5200万元,计税基础为0,因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200*25%=13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300万元;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300万元。

以新建的厂房为例,以后年度计提折旧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每年计提折旧时(假设不考虑残值):

借:制造费用 150万元;贷:累计折旧 150万元。

同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7.5万元;贷:所得税费用37.5万元。

参考文献:

税务基础管理范文第2篇

一、业务及管理费税前扣除凭证基本特征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有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其他营业支出。其中业务及管理费用包括职工费用、折旧、资产摊销及业务费用,占营业支出总额达65%,是银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项目。为此,笔者以银行业业务及管理费税前扣除项目为例,对其税前扣除凭证进行初探。

总的来说,银行业务及管理费税前扣除凭证除应具备一般会计凭证的特征和要求,如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手续完备等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四点特征:

1.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一是有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即业务的真实性。如果相关业务是虚假的,即使能提供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二是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即真实的业务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凭证才能税前扣除。如果存在虚开或非法代开的凭证,比如委托他人代开发票,此发票即使有效但不是真实的,也不能税前扣除。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只有依法印制、依法开具并依法取得的发票,才具备合法性。对于那些私印、私购、借用、代开、虚开或白条入账等非法发票都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3.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比如,银行发生的大额网点租金,有无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进行预提或待摊的会计核算并进行税前扣除。

4.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比如,银行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的客户赠送宣传品发生的宣传费用,该项支出与银行业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可税前扣除。

二、业务及管理费税前扣除凭证应具备的形式和要件

笔者从银行税务实践出发,结合有关政策规定,对银行业业务及管理费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要件进行分项归纳和分析:

(一)职工费用

商业银行职工费用主要包括员工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等支出,每类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分析如下:

1.职工工资薪金:银行支付给本行员工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发生的是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银行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工资表是银行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要保证工资薪金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银行财务人员应保存以下资料供税务机关备查:工资分配方案(体现本行是否有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工资结算单(体现了本行工资薪金结算是否按制度分配)、个人所得税扣缴记录(体现了银行是否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体现了工资薪金发放对象是否为本行员工)。

2.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工作中银行要根据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和内容等具体情况来确定适当的税前扣除凭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银行从外部购买属于福利费列支范围的物品和设施、维修保养费用以及聘用的劳务用工费等应以正规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银行内设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是以折旧计算表和工资表等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用水电气费应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如不能单独取得发票的,应以费用的合理分摊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给予职工食堂的差额补贴,以内部收款收据和付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支付给职工的货币性补贴,如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职工防暑降温费等,是以内部自制的发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为反映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财务人员还应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补贴发放凭证的必备补充,如各项补贴发放应有的相关制度作为列支的参考依据,补贴内容和标准应合理,名目符合福利费归集范围,发放凭证上会计要素完整、审批签收手续齐备。

3.职工工会经费:银行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是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银行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其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提高工作能力等方面所发生的教育费支出,其税前扣除凭证也应支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来确定适当的凭证,主要归纳为以下形式:银行举办的各类岗位培训、购置的教学设备和设施以及为职工购买图书等教育支出,应以正规合法有效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用应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员工参加培训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应以差旅费报销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财务人员需提供内部差旅费报销制度作为列支参考依据;银行支付给外聘培训师的费用应以税务部门开具的劳务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支付给本行培训师的费用则以内部自制支出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还应保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记录;银行支付给职工的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是以内部自制支出凭证为税前扣除凭证,财务人员还应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奖励费用必备补充,如本行制定的奖励制度作为列支的依据,支出凭证上会计要素完整、审批签收手续齐备。

(二)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

商业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及资产摊销的税前扣除凭证通常为内部自制的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其折旧或摊销费用的计算和归集首先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的规定,能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资产计量准确,相关凭证应能直观反映折旧或摊销费用计算分配的依据和发生过程;其次银行应建立健全本行内部资产管控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本行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比如具备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领用登记手续、定期盘点记录等。

(三)业务费用

商业银行发生的业务费用按照项目支出性质的不同,其税前扣除凭证通常可分为四类:应税项目凭证、非应税项目凭证、内部凭证及特殊凭证等。应税项目是指银行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故该类项目以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合规有效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非应税项目是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故该类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形式主要包括财政票据、税票等,如银行在业务费用中缴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土地税等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或税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内部凭证主要指差旅费报销中支付给员工的住勤补、公杂补等现金补贴支出,该类税前扣除凭证需提供银行内部差旅费报销的管理规定等支持性文件;特殊凭证的形式包括费用分割单等,如银行租赁网点发生的水电费,如存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共用的,可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需要关注的是,银行赠送给客户标有本行名称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以发票和付款单据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与本行业务宣传有关,如应有相应的业务宣传方案等。此外,银行发生的会议费还应提供会议时间、地点、对象、会议目的、内容及费用标准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支持性文件及税务备查资料。由于税务机关非常关注将招待费变通为会议费,会议费中的大额餐费尽量避免单独开具发票,以免其他证明材料不全时,产生被归于招待费的误解。

三、关于业务及管理费税前扣除凭证要点把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笔者建议从顶层设计出发,即国家税务总局层面能出台对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统一规定,尽量减少税会之间的差异,做到政策透明、标准清晰、明确统一,便于纳税人的掌握和规范操作,减轻纳税人的税务操作成本。此外,银行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一)关于职工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关注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是依据实际发放原则,即收付实现原则,所以如果银行计提的职工工资没有实际发放将不能税前扣除。该文件还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银行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税,就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外,银行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薪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建议

针对职工福利费涉及原始凭证的多样性和自制凭证的广泛性,容易造成开支项目的随意列支,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商业银行首先要完善内部福利费的相关会计核算办法、核算内容及管控制度,做好单独设帐的会计管理工作;其次要加强原始凭证完备性、列支内容和具体金额合理性的审查。特别是对于不能取得正规发票的开支事项,重点关注在凭证的完整、有效及所列业务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数量金额的内部审查和稽核,确保开支事项规范和合理;此外,对于商业银行为职工购买的人身健康和家庭财产等商业保险,即使从保险公司获得了正规合法的有效发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建议

商业银行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可税前扣除的基本前提是确认和计量的资产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即以发票作为支撑,没有发票其相应产生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就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资产计提的折旧,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也就是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发票的,银行必须对原先已经暂估计提的折旧进行全面调整,并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取得外部凭证的相关建议

1.不合规发票坚决不予报销

不合规发票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现行监管制度进行印刷、领购、开具、取得的发票。其表现形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发票是真的,但有证据证明交易不真实,如虚假经济业务、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支持性材料不足或存在差异等;发票和经济业务都是真的,但开票方出具的发票不是从税务机关申购的,而是从其他企业借用、转让的;非税务机关监制的假发票;不合规收款证明代替发票,如收据或白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发票内容不完整、数字大小写不符、大头小尾、字迹不清楚或存在涂改等情况;未填开付款方全称;超出经营范围使用的发票,如跨行业、不具备业务资质等;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开票人不符;已过期发票和已作废发票;其他不符合内外部监管制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因此,商业银行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行财务报销发票管理制度,财务人员要加强报销凭证的审核及发票真伪查验工作。报销的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物品或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和金额。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开的,应提供开票清单、入库清单及内部审批签报等支持性附件,以确保证明材料的真实和充分。对于大额费用支出可通过将发票与实物、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进行相互比对和分析来审查业务背景交易的真实性。

2.关于取得外部凭证丢失的处理建议

对于银行取得的外部凭证丢失后该如何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尚无相关明确的政策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提出处理建议:一是如果遗失的是增值税发票,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经办人员可凭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和记账联复印件到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并进行税前扣除;二是取得的其他外部凭证丢失,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第五点规定,银行经办人员从开票方取得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并由财务开支部门做出书面说明附经办人和开支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分管行长签字,才能代作财务报销的原始凭证机并予以税前扣除。对于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并由财务开支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财务分管行长批准后,代作报销的原始凭证并予以税前扣除。

3.关于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的处理建议

商业银行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支出,在当年度没有取得发票,但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可以在支出当年税前扣除。

税务基础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道;给排水设计;施工流程

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规模非常大,并且管网施工范围内交错布置着非常复杂的通信管线、煤气管线、电力管线等等,在施工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勘察并设计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路线,涉及到的任务量非常巨大。所以要求施工队伍必须非常熟悉施工区域的工况条件和管线布置,精确施工,确保给排水管道的施工质量,保证污水处理厂可以达到预期的处理效果。

一、工程概况

某污水处理厂的给排水管道与该城市的景区附近,管线长度超过1500m,主要包括连接管路、回污管、污水处理管、空气管、给水管等等,管道的种类有钢管、混凝土管、铸铁管和镀锌管等等,由于给排水管道在景区附近进行施工,涉及到的电力线路、通信线路都非常多,各个管线也都比较长,所以需要加强对管道施工的流程控制,确保给排水管道的施工可以顺利的验收合格。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注意对原有管线的保护,避免原有管线受到损伤,影响其它设施的运行。

二、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道施工中常见的问题

(一)给排水管道质量不合格

施工中如果使用了不合格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就会出现爆管、裂口等问题,造成污水泄漏。管材必须在进场后按照批次,逐根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作好记录,管道的外观应满足颜色一致,内壁光滑平整,管身不得有裂缝、凹陷及可见的缺损,管口不得有损坏、裂口、变形等缺陷,内外壁不应有杂质。管道的端面应与管中心轴线垂直。

(二)管道基础沉降造成管道破坏

由于污水管道大多采用大直径的混凝土预制管材,结构自重很大,所以排污管道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基础沉降造成管道破坏的情况。

解决方案:

1、污水管若管道处于淤泥层上,则应先将淤泥清除,然后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基础换填。

2、基础碎石垫层施工时应先清除基底的杂物和浮土,排干沟底的积水,再进行基础铺筑。

3、基底换填碎石时,应分层铺填碎石并进行夯实,对于抛填块石,可采用夯锤进行强力夯击,砂砾石则可采用水夯法进行施工。

4、砂砾垫层应按规定的沟槽宽度满堂铺设、摊平、压实,混凝土基础浇筑采用钢模板立模,管道基础第一次浇筑成水平形状,待安管后再浇管座。。

基础立模如下图:

5、管道地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天然地基时,地基不得受扰动;

(2)槽底为岩石或坚硬地基时,应按设计规定施工,设计无规定时,管身下方应铺设砂垫层,其厚度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3)当槽底地基土质局部遇有松软地基、流砂、溶洞、墓穴等,应与设计单位商定处理措施;

(4)非永冻土地区,管道不得安放在冻结的地基上;管道安装过程中,应防止地基冻胀。

砂垫层厚度(mm)

注:非金属管指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及陶管。

(三)管道拼接质量不合格

污水管道一般采用承插口管、橡胶圈接口,在管道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质量偏差,其原因有:管口强度不够、胶圈质量不合格、接口拼接方式不正确等。

解决方案:

1、管道接口采用的胶圈外观应光滑平整。

2、下放至基槽沟底的管子在对口时,可将管子插口稍稍抬起,然后用撬棍在另一端用力将管子插口推入承口,再用撬棍将管子校正,使间隙均匀,并保持直线,管子两侧用土固定。

3、管道接头应采用O型弹性密封圈柔性接头。

4、接口施工方法及措施

(1)接口前,应先检查橡胶圈是否配套完好,确认橡胶圈安放位置及插口的插入深度。

(2)接口时,先将承口的内壁清理干净,并在承口内壁及插口橡胶圈上涂剂(首选硅油),然后将承插口端面的中心思线对齐。

(3)为防接口合拢时已排设管道轴线位置移动,需采用稳管措施。

5、接口质量保证措施

(1)管及管件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撞击;接口及钢管制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

(2)橡胶圈贮存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存放位置不宜长期受紫外线光源照射,离热源距离不应小于1m;

②橡胶圈不得与溶剂、易挥发物、油脂放在一起;

③在贮存、运输中不得长期受挤压。

(3)管道应在沟槽地基、管道质量检验合格后安装,安装时宜自下游开始,承口朝向施工前进的方向。

(4)接口工作坑应配合管道铺设及时开挖,开挖尺寸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5)合槽施工时,应先安装埋设较深的管道。

(6)管道安装时,应将管节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整正确,安装后的管节应进行复测。

(7)管道安装时,两端应临时封堵。

(8)压力管道上采用的闸阀,安装前应进行启闭检验,并宜进行解体检验。

三、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流程

(一)给排水管道施工之前的测量

在对污水处理厂的给排水管道进行施工前,要先进行施工区域的测量工作,设计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将管线坐标的施工控制桩交接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在施工控制桩交接完成后,对每个桩位进行仔细的检查,保证每个桩位的质量、高度、方向进行检查,保证管道施工的稳定性。如果检查到桩基的稳定性不够,需要尽快在主桩附近加设护桩。

(二)管沟的施工

给排水管道的管沟施工要先确定管沟上口的开挖宽度,确定管线安装的中心点,在中心点确定之后,对管道敷设的标高进行控制。给排水管道管沟的施工一般采用挖掘机进行挖掘,在挖掘的过程中要根据施工区域的土质进行辅助支护,当给排水的管沟挖掘到规定的深度之后利用粘土对沟底进行填充,然后碾压结实。

(三)给排水管道连接处施工

对于钢制的给排水管道,在施工连接处需要采用焊接的方式进行连接,而管道与阀门的连接需要利用法兰件进行连接;给排水管道的钢筋混凝土管在进行连接时,需要利用钢丝网进行缠绕,并利用水泥砂浆进行加固处理,保证钢筋混凝土管连接处的强度。在对钢制给排水管道进行焊接连接时需要采用多层焊接的方法,第一层的焊缝要保证焊接质量,不能出现凹凸不平或者焊透的现象,第二层焊缝要保证焊槽内三分之二以上的空间被填满,最后一层的焊缝要确保焊接处的平滑,保证给排水管道的焊接美观。

(四)给排水管道安装完成后进行管沟的回填

管沟回填首先要对给排水管道的底部进行填充,沟底完全填实后对管道两侧进行填充,直至填充到管道顶部。在管沟回填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管沟中存在积水,要先将积水排除干净再进行后续的回填施工。最后利用分层人工夯实的办法来对管沟进行夯实。在整个管沟回填的过程中要注意不能使用带有杂物或者硬石的回填土,以免造成给排水管道的损坏。

四、给排水管道的质量控制

施工人员要加强对管道材料的质量控制,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现场防护工作的监督和处理,施工完成后对所有的施工资料进行整理,以便进行后期给排水管道的维护。应对管道进行防腐处理,确保管道的防腐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给排水管道各个部位防腐涂料的涂刷应使用相同批次的涂料,确保防腐效果的统一。给排水管道的防腐处理可以有效的提高给排水管道的使用寿命,增加污水处理厂的经济效益。

结论

对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道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流程进行分析,使施工单位可以明确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流程,提高给排水管道在施工测量、管沟开挖、管沟回填阶段的施工控制,并加强给排水管道的防腐工作,确保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1]刘嘉夫,齐昕,张国利.西固生活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道施工流程[J].中国科技信息,2014,21:65.

税务基础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截污管网;案例分析

Abstr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interception in the design of the pipe network, combined with case studies about the content of the sewage interception pipe network design.

Keywords: sewage interception pipe network; Case Study

中图分类号:U66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及城市容量的扩大,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多,但污水管网建设往往滞后,使得污水无法收集处理,造成水质污染,影响城市环境和经济发展。为了解决好污水污染问题,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常需要开展截污管网设计,本文结合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工程介绍截污管网设计的有关内容。

1.截污管网设计要则

(1)掌握现状情况

截污管网设计要以工程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因此需要详细掌握建设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给水排水现状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确定工程目标

截污管网设计应通过对现状排污口的调查、测量结果等进行分析,确定需要截流的排放口,合理布置截污干管,结合规划路网及实施条件,布置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将流域内各合流制污水及规划分流制污水科学截排,实现流域内污水达标排放。

(3)确定排水体制

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现状排水系统相结合,把污水系统尽量以分流制加以完善,近期不能分流的仍采用截污。根据规划结合实际,进行合理的总体布局。工程服务范围内新建城区均采用分流制,建成区内现有合流制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改造为分流制,对受诸多因素制约难以改造成分流制的区域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坚持做到与规划相协调、衔接一致原则,设计管道的管位、管径尽量与规划一致。

2.案例分析

2.1工程概况

惠州仲恺高新区中心城区位于珠江三角洲东部、惠州市惠城区,南靠深圳,西接东莞,地理位置十分优越,交通非常便利。

目前,区内新建市政道路排水体制为雨、污分流制,并在仲恺大道与马过渡河相交点设置截污系统,并最终排入仲恺污水处理厂。但区内老村排水管线大多为各村自建,排水体制多为雨、污合流制。从调查的现状情况看,已经建成分流制污水管道的地区,由于污水系统未能全部贯通,导致部分污水管道封堵不能使用,污水散排,乱排现象较为普遍,最终还是随着合流制雨水系统排入各个就近的河道中,造成水体的污染。

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工程的目标是结合规地形、路网、竖向及实施条件等,合理布置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将流域内各合流制污水及规划分流制污水截排至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实现流域内污水达标排放。

2.2排水体制与截留倍数

区域内现状排水体制大多数为合流制。鉴于服务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要想将目前的合流制改造成分流制实施困难,但根据规划还是要在新建区实行分流制,在老城区逐步完善为分流制排水系统,最终要全部实现分流制。目前可以采取截流措施,待远期完全分流后实现分流制系统。

根据目前的现实及对将来的预期,对服务区域内的排水系统实行污水截流体制是可行的。根据对排水体制的论证,本次截污干管的定位为:近期为截污干管对马过渡河流域各排污口实施截流,远期为污水主干管受纳服务区分流制污水。

据调查,国内一些城市采用的截流倍数一般为1~3。综合考虑高新区的实际情况,本工程截流倍数取2。

2.3污水量预测

2.3.1用水量预测

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厂的服务范围为仲恺高新区中心城区,面积约为12.9平方公里。根据仲恺高新区中心区现状、总体规划及发展状况,采用分类用地性质用水量指标法预测,以单位人口综合用水指标法复核,并参考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数据进行校正,结果见表1。

表1用水量预测汇总表

上述两种方法用水量预测值基本一致,因采用分类用地性质用水量指标法预测值与惠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提供数据基本吻合。故确定仲恺高新区中心区2013年用水量为12.31万m3/d。

2.3.2污水量预测

污水量预测采用的是排水系数法。污水排放系数的确定应结合以下因素:

(1)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规划区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仲恺高新区中心城区主要用水量为居民生活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市政用水以及部分工业用水,排水系数取值0.8,污水量见表2。

表2污水量预测表

根据目前区内污水管网的完善情况,预测2013年污水收集率将达到80%,据此预测污水收集量见表3。

表3污水收集量预测表

据上表,2013年可收集污水量为7.88万m3/d。与建成后的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整体处理能力8.0万m3/d基本上是匹配的。

2.4管网布置

2.4.1水力计算

排水管渠流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设计流量(m3/s);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2);v——流速(m/s)。

排水管渠流速,按下式计算:

式中:R——水力半径(m);I——水力坡降 ;n——管材粗糙系数。

主要参数如下:

(1)重力流污水管道按非满流计算,合流制管道按满流计算。

(2)粗糙系数:管道采用HDPE管,粗糙系数取0.01。

(3)设计流速: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最小设计流速为0.6 m/s,合流制管道最小设计流速为0.75 m/s,最大设计流速均为4m/s。

2.4.2截污管网设计

2.4.2.1平面设计原则

(1)管道布置应以利于污水的收集,要尽可能多的污水重力流进入污水干管;应尽可能多的截流污水,不让污水进入河道及雨水系统。

(2)管道应尽量避开建设密集区,减少拆迁或不拆迁。

(3)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管道布置长度应尽量简短,埋深尽量减少,以节省投资。

(4)管道布置要考虑工作面的要求,尽可能施工时不影响或少影响交通和附近居民的生活。

(5)根据规划并结合现状合流截污流量预留支管。

2.4.2.2竖向设计原则

(1)起点埋深应控制好,以免干管埋深过深,增加工程造价。

(2)尽量结合地形,采用较合理的管径及坡度,减少管道埋深,降低工程造价。

(3)污水干管的埋深应保证现状所有的用户接入点及排污管道的污水能顺利截留。

(4)污水干管应充分结合区域污水工程规划,保证规划污水管道上下游顺接。

2.4.2.3用户接入点接驳

在管网调查过程中,发现现状管网存在大量小区、工厂排水管错接、乱排的现象。市政道路两边厂房、小区、居民点产生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部分没按雨污分流要求接入道路污水管道,而是就近接入雨水管道,造成雨水管涵中存在大量污水。因此需对区内接户点进行接驳设计,从接户点排出口新设管道接入设计污水管,原排入合流管渠的出口进行封堵。

2.4.2.4污水管网布置

根据地形走势及污水排出方向布置污水管道,规划道路下截污管全部按单管敷设,原则上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尽量埋设在慢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下。污水预留支管间距不大于120m,且需保证每个地块至少有一根预留管,管径DN400,污水经管网收集后进入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埋深以满足所服务的街坊污水能接入为原则,按道路标高计算,以起点高程为依据,根据设计流量,确定纵坡3‰~30‰,管顶覆土控制在2-4.5m左右。

3.结语

截污管网设计应立足现状,确立目标,合理安排。惠州市第七综合污水处理厂污水配套管网工程立足排水设施现状,对排水系统的排水体制、水量预测、水力计算、管网布置等进行深化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公共事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孙慧修,郝以琼,龙腾锐.排水工程(上册).第四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税务基础管理范文第5篇

(一)始终坚持经济性准则

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经常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很多成本方面的问题,因此,会计从业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首先需要将计划资金投入与计划收益进行对比。唯有税务筹划为企业带来的资金收益高于成本投入时,该税务筹划才可以实施,否则就应该放弃。

(二)始终坚持遵纪守法

对于企业来讲,税务筹划工作是利用多种方法实现降低税务,增加企业收益的目的。例如:对资金收入与支出进行适当控制,合理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选取相应纳税计划等,这些都是遵纪守法的行为。因此,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应始终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不胡乱调整利润,不胡乱分摊成本,如果存在不同的税务筹划计划时,不仅应保证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同时还应选取税负最低的财务计划。

(三)以全局观看待税务筹划

企业在制定税务筹划计划时,应以全局观、整体观的角度出发,创建出最为理想的经济计划。由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使企业的经济收益实现最大化,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不但应全面考量企业的运营业务及本身的特殊环境,同时还要充分对国家的相关经济政策进行思量,而不是只关注纳税某一环节的税负。企业应以整体利益为税务筹划的基础,细致分析限制税务筹划的条件及原因,选取可以增加企业收益、降低税负压力的计划。

二、税务筹划在企业会计处理中应用的方法

(一)选取投资核算的方法

对于企业来讲,长时间以来,对投资进行核算的方法分为两类,其一为成本法,其二为权益法。当企业的投资比重处于25%—50%之间时,一般应用权益法,当投资比重低于25%时,应用成本法。另外,还应注意的是,通常状态下,如果投资企业发生先亏损后收益的情况,那么就不应该选取权益法,而应选取成本法作为投资核算的方法。

(二)选取收入结算的方法

企业在商品出售过程中,一般会存在多种结算的方法,其中,收入的确认时间各不相同,并且纳税的月份也存在差别。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收入确认时间的方法:其一,企业应综合我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将收入的确认时间依照销售物品收取货款的时间为准,同时在当天把提货单移交购买方;其二,如果企业利用银行委托的形式销售货物,在处理好相关手续后,把货物发送的时间作为企业的收入时间;其三,依照合同上的规定确定赊销或者收款分歧销售的方法,同时把收取款项的时间看作企业的收入时间。然而,如果企业选取订货销售或者分歧预售的形式,那么收入时间就为交付货品的时间。从而,在应用不同的销售形式时,应结合相应的方法确定收入时间,制定税务筹划方案,进而延缓企业的税收,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

(三)选取存货计价的方法

依据现今的会计标准相关规定,企业对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后出、加权平衡、计算毛利率以及个别计价等方法。企业在选取存货的计价方法时,应细致对各种方法进行考量,选取最能增加企业收益的方法,并且细致设计税务筹划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如果市场上的物价出现降低情况,则优先利用先进后出的存货计价方法,此方法较其他的方法得出的期货成本要低,另外,也能够增加企业本期的成本,从而降低本次应该缴纳的税额。在当前阶段,企业的流动资金较少,所以,这种方法可以延缓纳税的时间,等同于在国家获取一笔没有利息的贷款,进而使企业货期更多的可流动资金,增加企业经济收益。

(四)选取列支费用的方法

针对列支费用来讲,应以我国相关税法许可的范围为基础对税务筹划的思想进行指导,对当期的费用尽量进行列支,对可能出现的损失进行估算,合法地延缓纳税缴纳时间,降低应该上交税额,增加企业收益。通常的方法为:其一,能够对发生额的费用及损失进行估算,应用预提的形式入账。例如:业务的招待资费、公益性捐款等,精准把握可以列支的限额,对列支范围内的资金尽心充分应用;其二,对已经发生的资费尽快核.销、入账。例如:坏账、存货亏损、已经出现的损毁等,都需要尽快列支其费用明细;其三,尽可能减少成本资费的摊销时间,延缓纳税期限,发挥节税的作用。

(五)选取折旧与摊销的方法

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包含: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折旧及有效延续资产摊销等内容,在规定的收入基础上,折旧数额及摊销数额较大,所以,会减少企业应该上缴的数额。其实,在企业会计方面,包含许多能够使用的折旧方法,同时,折旧加速法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另外,虽然企业中的财务制度分类对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延续资产等折旧时间有了细致的规定,然而,依旧不能防止其中出现一些弹性问题。企业中部分没有准确规定折旧年限或摊销的资产,尽可能选取较短的年限,实现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其主要是因为资产具备部分的时间价值,如此一来,就会因为企业前期的折旧额加多,将企业的税款拖延到后期,再归纳入账目中,进而使企业依法获取较大部分无息存款,流动资金。

(六)筹划盈亏抵偿修补的方法

盈亏抵偿修补的方法指的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中,企业可以利用某年的盈利数额补偿之前某年的资金亏损,进而有利于降低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数额。在应用此方法过程中,是以企业的确出现亏损为基础,否则,就会丧失鼓励的作用。同时,该方法的使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企业所得额中。针对我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空后,就可以应用明年税前的利润修补该年度的亏损。如果修补不足,则需要把企业近5年间获取的利润都用来补足亏空,假如依旧无法补足亏损,则可用企业后五年的利润进行弥补。期间,盈亏抵偿修补的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其一,对亏损的企业进行收购或者兼并。同税法相关规定相联系:假如企业应用吸收、兼并、合并等方法,那么,被吸收或者被兼并的企业就不会再拥有单独的纳税人权利。如果企业在合并或者兼并前,并没有对亏损的数额进行弥补,则依照弥补的相关范围,由合并或者兼并的企业对其进行补救;其二,延续费用列支。例如:如果企业内部形成呆账或者坏账,并不需将其记录在坏账的准备中,而是可以利用核销的方法对其予以处理,将广告等可控制的费用延后缴纳。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