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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地质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建设,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普及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并对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评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调查,会同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和气象管理机构,根据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环境现状;
(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与规划目标;
(三)地质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分;
(四)地质环境保护和重点地质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五)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地质环境保护的要求。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实际情况,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内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下水动态定期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保存和分析评价。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监测资料,定期全省地质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四条涉及地质环境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包括对地质环境特征、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对生活和生产影响的评价,以及地质环境问题防治对策等。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作业完成后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措施。
第十六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矿权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履行下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一)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地面设施,使之符合相关技术和质量标准,达到安全、可利用状态;
(二)整治被破坏的土地,使之达到种植、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状态;
(三)整修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并恢复植被,消除安全隐患,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五)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经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予以返还,边开采边治理的可以分阶段按比例返还;拒不恢复和治理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予返还,由县级人民政府使用该保证金组织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恢复和治理费用超过该保证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标准,按照不低于恢复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矿区面积、开采方式以及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具体缴存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引发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立即停止开采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险情或者灾情扩大,并向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
第四章山体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严格保护山体资源。开发利用山地丘陵等山体资源,不得造成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二条下列区域内的山地丘陵应当划定为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
(一)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范围内;
(三)港口、机场、军事设施等重要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四)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或者线路两侧路堤坡脚外侧直线距离各一千米范围内;
(五)本省境内长江、淮河、大运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两岸、湖海岸线和水库、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划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
(二)露天采矿、工程取土;
(三)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
(四)新建、扩建墓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破坏山体地质地貌的其他工程活动。
已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开山采石、露天采矿、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应当限期停止、整治。
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确因特殊需要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活动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批准或者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在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以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限制性开采。
第二十五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确需开山切坡,以及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的水库除险加固确需取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对被破坏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
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
第二十六条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典型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
(二)具有重要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
(三)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四)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二十七条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应当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并组织专家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进行鉴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参观、旅游、科学研究、教学实习以及标本、化石采集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六章地质灾害防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切坡、进行工程建设、开采地下水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面沉降和岩溶地面塌陷易发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允许开采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质灾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采矿权申请。
第三十五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中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地质灾害监测和气象预报资料,及时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地传播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防止灾情或者险情扩大,并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治理:
(一)大型地质灾害,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二)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三)小型地质灾害,由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或者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所需治理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因工程建设、矿产开采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限期治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审批事项不依法予以审批的;
(二)发现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不按照规定组织治理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废弃矿山治理经费、地质灾害治理经费或者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
(五)其他、、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监测和保护设施及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如实报送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开山采石、露天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工程取土、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墓地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被破坏的山体未进行修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破坏的山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传统经济
传统经济的指导思想起源于西方亚当斯密和李嘉图。主要由三个观点,又称为三最大原则:最大限度地开发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会财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从18世纪以来,人们基于传统经济学理论的指导,不断的向自然索取,为人类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物质文明,也极大的提高了人类的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然而,发展的背后,也埋藏了巨大的经济危机和生态危机,工业生产依赖的石油、煤炭、天然气、钢铁等资源资源日益枯竭,生态系统日趋恶化,周围环境污染严重。现今,人类生活和生产已经饱受传统经济发展带来环境和资源的问题的伤害,三个最大原则已经难以为继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未来发展令人堪忧,为了解决人类未来发展的困境,创造出新的经济理论来指导人们的生活和生产,已经迫在眉睫。
(二)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可持续发展是指:“以新的生产方式不断提高人群生活质量和生态系统承载能力,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能力,满足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人群需求,又不损害别的地区或别的国家的人群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包括科学、教育、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代表,之后该委员会起草了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第一次将可持续发展设想一文字形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提出,解决了传统经济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以破坏生态求经济发展的难题,为人类未来经济发展,如何与生态、自然相处指明了道路,这是科学的发展观或可持续发展观。
(三)循环经济的形成
鉴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观点,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提出“循环经济”一词,他的“宇宙飞船经济”的基本观点是:宇宙飞船是一个孤立无援、与世隔绝的独立系统,靠不断消耗自身资源存在,最终将耗尽而毁灭。地球经济系统,有如一艘宇宙飞船如不借助太空帮助,尽管地球资源系统大得多,地球寿命也长得多,人类生产和生活所排放的废物最终会污染“飞船”舱内的一切,到那时,整个人类社会就会崩溃,所以,人类必须改变经济发展模式,将传统经济逐步过渡为循环经济,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循环经济形式基本“3R”原则:第一、减量化原则(Reduce):减量化原则是把握生产环节的入口,主张利用原料和能源的低投入,尤其是环境友好型的原料和能源,达到预期的生产和销售的目标。追求较高的资源生产率(其中有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的生产率),不能将地球既当作取料场,又当作垃圾场,把人的理性需求和减量化原则相结合,创造出人的理性需求和自然生态承受力以内的良性循环。第二、再使用原则(Reuse):再使用原则是把握生产运行的过程,尽可能的使用能再次使用的原材料来生产既定的产品,延长产品的服务期限或使用寿命。追求较高的资源重复使用率,必须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将其它企业生产残留的废弃物,作为最初产品的生产原料,真正的做到无废物,资源永续利用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再资源化原则(Reresource):再循环利用观念主要是企业生产的废物利用,要在在企业内部建立循环;再资源化原则是把握生产过程的结尾,要求没有不合格的产品,即使不合格的产品能作为原材料再次投入生产资料领域,追求较高的废物利用率,可以减轻资源压力和环境压力;将不同的产业部门和不同的产业体系形成互补的统一体,转变传统经济粗放开链的发展模式,形成集约闭环的新经济发展体系。
(四)循环经济的演化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中国经济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并且得到了世界的承认,中国人也完全有能力创立自己的新经济学派。学习西方先进的经济思想和对循环经济理论的深入思考,清华大学大学出版社印发的吴季松老师写的《新循环经济学》,得到了国内外经济学专家的肯定。吴季松老师的新循环经济学理论在早先的循环经济理论的原则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又创新的提出新循环经济的的“5R”理念,创新性的提出了再思考(Rethink)与再修复(Repair)两个新的理念,将传统的清洁生产“3R”的理念进行了延伸与拓展,总结出了现今新循环经济理论。
1.再思考(Rethink):新循环经济学理论创造性的在关注资本循环、劳动力循环的基础之上,还要关注自然资源循环;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社会新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第二财富:修复与维系被破坏的最重要的社会财富生态系统。不能以自然财富的减少为代价来片面地增加社会财富,实现两种财富之间的循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例如:一座豪华大厦建在将荒漠化的地区,其价值将可能为零;所有的五环、六环公路如果没有水的支持也会变成一片荒漠。
2.再修复(Repair):为了更好的创造出所需要的社会财富,必须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大力发展生态建设工程,修复社会财富生产和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伤害,维持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基础。在自然生态系统承载能力提高以后再增加社会财富生产,形成良性循环,与自然和谐。例如:大力发展生态工程。
(五)新循环经济理论创新方面
相比传统经济学,新循环经济学中吴季松老师创新性的提出了五种转变。
1.由一变二(提出第二财富:自然财富)在传统的西方经济学思想中,社会财富是人类社会拥有的唯一财富,他主要是能够满足人类生存所需的衣食住行,同时提供人类其他活动所需要的物质产品以及一些基本的设施。然而,新循环经济提出一种新的财富:自然财富。认为人们创造的物质财富是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对生态系统的维持和修复也是在创造财富,换句话说创造社会财富和修复自然财富是进行社会生产的目标。
2.由一变三(包含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和自然生态)传统的西方经济学将自然生态系统看作外在部分,不关注自然生态系统发展变化,同时把科学技术作为假设条件,着重研究的是社会经济;新循环经济学是将科学技术、社会经济、自然生态视为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自然生态系统也成为其组成的一部分,通过研究它们整体的发展变化,描绘出它们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调关系。
3.由二变三(增加资源循环)劳动、资本、资源这三者在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被视为生产的三要素,其中针对资本循环和劳动循环都有充分的研究,也取得了巨大的理论和实际研究成果,例如:“退休制”、“八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制”等,但是对于面临较多困境的自然资源循环使用的研究却为数不多,而在上述研究背景下,新循环经济学认为在当今世界的发展状况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应该转变到对资源的循环使用方向上。现在急需解决的是资源的匮乏、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生态危机的问题。
4.由三变四(大力倡导科学技术)虽然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可能带来相应的负面影响,但是在当今信息瞬息万变的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应经成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已经超越传统生产三要素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要素。所以新循环经济理论认为科学技术也是生产函数的要素之一,它是循环经济实施的主要保证。
5.由旧“3R”到新“3R”(理性的要求,循环经济与能再生的资源)新循环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循环经济学,通过实践对其进行了延伸和拓展,传统的清洁生产三原则的内容也有新的拓展。减量化原则:减量化原则针对的是经济活动的源头,做到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教导人们更加理性的认识自己的需求,不能是为了欲望,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即可,将经济哲学的“理性人”的观念扩展为“知识人”的观念。再使用原则:再使用原则针对生产的中间过程,将传统的关注产品使用周期和使用寿命,做到一物多用,转变为多个行业共享生产资料和产品信息资源,建立不同产业部门之间产品或者废物的循环使用,建立“再制造”产业,最大可能的使用可再生的资源代替稀缺的生产资源。再循环原则:传统的经济形式是开链的,从原料的投入到产品的制造成功和废物的排放,没有形成产业之间的原料循环体系,包括原材料投入,产品制造,废物排出,其他产业的生产原料。总结:由上述论述不难发现,新循环经济学识一种新的经济学,他不同于传统西方经济学,也与循环经济有一定的差异,他与这两者在“生产什么”、“怎么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比较重要的经济学问题研究上都存在差异和发展。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遵循的准则
对于循环经济来说,其主体很明显的是企业,也只有企业才能展现出循环经济的理念。企业在实施循环经济时要遵守的准则如下:
(一)整体系统分析准则
应用一系列的新理论、新学科,如应用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生态学以及资源系统工程管理学等等,全面地分析投入与产出,在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方面的大系统上具体研究其中满足经济原则的客观规律,企业在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的效益上要做到量力而行,完全贡献自己的力量,这就标志着企业和工程的现代化,也是它们今后发展的方向。
(二)循环经济生产的准则
在传统的经济理念中,大自然既是采集地,又是垃圾场,这种属于线性经济模式,列如很多企业和工程把河流既当成“饮水源”,又当成“排水渠”。然而循环经济属于闭环经济中的生态环保型模式,根据生态学中食物链的链接方式,使经济进入一个良性循环模式。
(三)生态成本总量控制的准则
成本也理所当然的要包括生态成本,因为在经济生产的过程中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后进行修复是需要代价,所以成本理应包括生态成本。据报道,我国因为防治污染的环境投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已占有很大比重,这还不包括对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如果再修复投入必将更大。
(四)生产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资源准则
利用一些再生能源(如水能、太阳能、核能等),全方面的运用现有的生态环保技术,例如无土栽培技术、基因从组技术以及废弃矿山复垦技术等等。企业离不开水、土地、能源这些必备物资,这些物资作为企业的命脉,应该受到企业家们认真的对待,把该科技运用到企业发展的技术中去,合理的利用企业资源,给企业带来划时代的进展。
(五)尽量将高科技应用于生产和工程过程中准则
所谓在生产和工程过程中运用高科技,实际就是表明要加大知识投入的比例,在一些传统的企业中推行高科技,创造高新技术,例如在传统的污水处理技术中应用新的生物知识,创造出高质量的污水处理技术。
(六)生态工业链的建构准则
生态产业链的建构是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以国家政策为导向,将不同的产业联合起来,形成功能强大的产业链,在原材料和最终排出物之间建立循环利用的关系,从而促使不同的生态产业之间发生联动效应。
(七)以生态建设作为各项建设的基础的准则
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中,生态建设是其他各项建设的基础,若要提高整个生态环境在经济前进中的容纳能力,就必须加强生态建设。目前国家比较提倡的建设生态系统的方法有很多,主要是四种: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蓄还流、退田还湖。
(八)消费体制的绿色化准则
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的宝贵资源,一旦消失将永远不再出现,因此应该利用行政或是技术上的方法来减少对以这些资源为原料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另外对于一些华丽的包装的生产也要运用税收等的方法加以限制。目前国家就提出在塑料袋的消费中增加税收,这一发展趋势应对企业有所启示。上文所论述的准则虽然是新循环经济所必须拥有的主要准则,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还要求企业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灵活运用这原则。
三、结语
一、2009年上半年工作回顾
(一)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1、宝华水库工程进展情况
宝华水库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顾人畜饮水、保护生态环境等综合利用的小(一)型水利工程,水库坝高54m,总库容168.0万m3,工程概算总投资为3281.61万元。工程于2007年12月20日开工,建设工期为24个月。截至目前完成投资1100万元,大坝心墙开挖单元工程通过验收,已完成灌浆砼盖板浇筑工程和隧洞开挖工程。并计划于今年7月底完成帷幕灌浆工程,11月开始大坝填筑,各项工程都在紧锣密鼓地顺利开展,预计2010年6月将完成施工任务。
2、永兴二级电站工程进展情况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批准,*县永兴二级电站列入全国以小水电代燃料试点项目,总装机容量为5000kw,总投资为2479万元,(其中:代燃料装机为2000kw,投资1246.13万元,16个自然村,2270户),工程于2007年12月22日开工。电站内主体工程(主副厂房、压力钢管道和前池泄水工程)已全部完工,5月份已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待交付使用。
3、农村安全饮水建设进展情况
根据州发改委红发改农经[2009]220号文件精神,*县2009年第二批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批复解决0.5903万人,计划总投资297.4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237.89万元,地方配套资金59.51万元;根据州发改委红发改农经[2009]515号文件精神,下达*县2009年第三批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批复解决1.1000万人,计划总投资554.1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443.30万元,省级配套资金55.40万元,州级配套资金55.40万元。州发改委和州水利局共下达我县2009年饮水安全工程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资金851.6万元,解决人口16903人。截止2009年6月20日,第二批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已到位资金237.89万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59.51万元尚未到位;第三批新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尚未到位。于2009年6月23日在蒙自做饮水安全工程管材招投标工作,目前工程正在准备动工。
(二)项目的前期工作
1、阿扎河水库前期工作
(1)阿扎河水库工程前期阶段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工作已完成;(2)阿扎河水库库区淹没耕地达到50%以上的有1310人,287户。移民生活区安置点选择在县城旁红土坡移民点和莲花大道延长线以处,普所龙村以东,小多科以西片区,水、电路、通信、场地平整建设已完成,现已安置到红土坡移民点有73户,计划剩于部分农户在2009年内安置完成;生产区安置点选择在迤萨镇大黑公村委会土锅石缸国有荒山和石头寨乡困岭梁子片区,荒山面积3750亩,已开垦荒地2200亩,未开垦荒地1550亩,*至*油路经过生产区,生产区交通便利;(3)下发《*县人民政府关于阿扎河水库工程供水水价的决定》,明确阿扎河水库工程供水水价;(4)与州水勘院签订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协议,目前正在抓紧编制,预计2009年下半年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工作;(5)20*年11月26日至29日,阿扎河水库工程项目建议书通过省水利厅和省发改委评审;(6)20*年12月18日由水利部珠委审核评审,并已经拿到项目建议书的评审意见;(7)2009年4月29日,阿扎河水库工程可研报告通过省发改委评审;(8)2009年5月13日,阿扎河水库工程可研报告通过省水利厅评审。
2、大黑公电站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大黑公电站工程,由*广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做坝址地质钻探等前期工作,现已完成坝址钻探13个孔,进尺1000多米,该电站预可研于20*年3月24日在蒙自评审,但预可研审查没有过,根据有关专家人士分析,大黑公电站大坝很可能往下移。
2、南昏河和藤条江梯级电站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2009年6月,南昏河梯级电站《规划报告》已通过省水利厅评审;藤条江在我县境内可开发的主要有五级电站,但是经过专家论证,由于单位投资过大,指标高,原来准备投资建设的开发商已放弃,所以目前正向社会招商中。
(三)农田水利建设进展情况
*县20*—2009年冬春农田水利建设共投入资金1257万元,投入工日70万个,出动机械台班180万个,修复水毁工程960处,疏浚河道10公里,清淤渠道400公里,完成土石方80万方,新增防渗渠道18公里,改善灌溉面积0.2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平方公里,新增旱涝保收0.05万亩,新增灌溉面积0.15万亩。新增除涝0.1万亩,改造中低产田0.15万亩,新增供水受益人口1.87万人。
(四)防汛抗旱工作
1、旱情及抗旱工作。旱情:作物受旱面积0.406千公顷,其中轻旱0.21千公顷,重旱0.186千公顷,干枯0.01千公顷;水田缺水面积0.21千公顷,旱地缺墒面积0.23千公顷;因旱人畜饮水困难0.29万人、大牲畜0.34万头。抗旱工作:抗旱投入人数0.56万人;投入机动运水车辆4辆;投入抗旱资金10万元,其中地县级5万元,群众自筹5万元;抗旱用油1.5吨;抗旱浇灌面积0.24千公顷、0.3千公顷次;临时解决人畜饮水困难0.2万人、大牲畜0.15万头。
2、防汛工作。严格遵守防汛值班制度,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强化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乡镇、各水库的防汛责任人,不定期组织人员到水库到各乡镇进行汛期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防汛工作。
3、库塘蓄水工作。全县16座水库、86座小坝塘,上半年蓄水总量达0.2583亿立方米,多年同期0.2379亿立方米,比多年同期增加7.89%。
4、水毁修复工作。修复堤防7处、7公里,修复闸涵1座,河道清障8处、5公里,引水渠63条55公里。
(五)水土保持工作情况
1、水土保持法宣传情况。共出动宣传车辆2辆,宣传人员8人次,在县城跑马路进行宣传,发放宣传材料1800份,在法律法规咨询台工作人员还对群讲解有关法律法规。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今年1—3月水保办与水勘队共同设计和编写*县坡耕地水土保持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4月份定稿并上报州发改局和州水利局,5月水保办与水勘队共同设计和编写云南省西南诸河流域坡耕地水土保持综合整治试点工程迤萨镇项目区(*县)勐龙河小流域初步设计报告。
3、对二oo八年审批的架车乡阿扒铅锌矿水土保持方案和迤萨镇曼车石膏矿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作了检查,并要求这些个体企业在不够到位的地方继续做。
(六)水政工作情况
1、开展“五五”普法和水法规宣传情况。我局结合今年全县综治维稳法制宣传月活动和“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开展了以“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并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州水利局举办水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组织人员深入宝华乡俄垤水库、迤萨镇勐龙一带以重点宣传河道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水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监督的各取水大户、工矿企事业单位、矿山、砖厂、采石、河采砂点等开展了水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宣传使他们对水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次活动共出动宣传车20辆次,召开座谈会10次,发放宣传材料7000余份。宣传布标10(条),粘贴宣传标语7000余条,受宣传人数达22万余人,宣传面达85%以上,共投入宣传资金0.8万元。从而保障了水法宣传工作的开展。
2、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情况。到目前为止全县共完成征收水资源费219735.13元.
3、集中力量,强化水行政执法。根据州水利局红水办[2006]40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政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成立由局领导为组长,水政、水保、防汛、水政监察大队等人员组成的*县水政监察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县重点监管河道、采沙、采石、采矿、取水户、砖厂等进行监管检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查处。使*县水事管理步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七)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情况
按照县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和县委实践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县第六指导检查组的精心指导下,我局紧密结合水利工作特点和党员实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良好的精神状态,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完成了第一阶段的学习任务,同时我们总结了第一阶段工作经验,认真听取了县委实践办、第六指导组和群众意见建议,改进和提高了工作方法,严格按照县委实践办的统一部署,确定目标,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按照我局学习实践活动进展,从5月9日开始转入“分析检查”阶段,深入扎实地开展了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阶段性成效。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宣传动员。3月25日,全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召开后,于3月27日,我们水利局立即召开会议,传达县委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事项。会上,李正云同志作了动员报告,要求广大党员深刻认识开展这次活动的重大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开展好各阶段活动,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
2、多种措施,强化学习。为了达到“真学、真懂”的要求,我局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学习,巩固学习成果。
3、围绕主题,深入调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紧紧围绕“加快水利科学发展,服务*奋力崛起”这个主题,结合本职工作,都深入到各自的学习实践活动的调研点和基层一线,确定调研课题,开展调研工作。分别围绕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机关建设、人饮工程等工作,形成了有现状、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副科以上领导撰写了4篇专题调研报告,全体党员每人提交了一份学习心得体会。
4、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4月20日,我局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水资源管理上做好水文章”主题开展了大讨论,每人都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对2009年工作进行了谋划,通过深入讨论,就如何做好实践科学发展观,做好2009年水利工作,最终提出并形成了我局2009年的工作计划。
5、开展“科学发展情系民生”活动。局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到扶贫挂钩联系点架车乡牛威(州水利局挂钩),河莫(县水利局挂钩)和新农村建设指导点三村乡,一是征求群众意见;二是宣讲惠农政策;三是努力为群众办事实;四是走访困难群众;五是跟农民交朋友。通过这样听意见、解难题、办事实,基本实现了“进万家门,解万家难、暖万家心”的目标。
6、及时召开“分析检查”阶级动员大会。5月12日下午,全局召开了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动员大会,及时传达了县委动员大会的精神,研究水利局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安排,5月18日下午,我局召开了全体党员干部会议,李局长首先回顾总结了水利局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的工作,传达了全县深入学习实践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动员大会精神,就县水利局如何切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7、扎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一是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二是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材料;三是组织群众评议。6月22日,我局组织了群众评议,参评人员有水利局(含水勘队)的全体党员、退休干部代表。评议内容主要是水利局领导班子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查找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的透不透、发展思路清不清、提出的举措行不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实不实。评议大会上,由李光发副局长解读《领导班子分析材料》,然后由参评人员进行讨论,填写评议表,提出评议意见,开展评议后,我们及时召开了班子会议,研究评议的意见,修改完善《领导班子分析材料》,目前正在做转段准备工作中。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重点项目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宝华水库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由于隧洞地质条件和20*年雨水偏多的原因,在隧洞开挖中(6月—11月)洞内多次出现坍塌,隧洞进出口处出现较大的滑坡面,地质松软、破碎,塌方严重,地下出水量大,所以,隧洞工程施工难度大,投资增加,进度缓慢,工期延长,导致了不能按原计划完成隧洞导流任务;二是宝华水库工程概算投资为3281.61万元。目前,除州级一次性补助1200万元和省级补助700万元,秦光荣省长到*调研期间安排500万元外,尚缺口资金有881万元。
2、农村安全饮水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根据国家水利等三部委联发的发改农经〔2007〕第1752号文件通知规定,“在实施饮水安全项目中管材必须采用pe管材,不得采用钢管”,但我县部分自然村水源途经石崖、农田、村内道路硬化、河流、滑坡地段等不可预见因素而导致不能下埋pe管的部份而不能采用钢管,加之群众对采用pe管材认识不足,不受欢迎等,致使实施难度非常大;二是我县大部份自然村较为贫困,按比例要求集资部分难以足额完成,给工程顺利开展带来了诸多困难;三是水源纠纷时有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畜饮水解困推进工作。
(二)项目前期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阿扎河水库前期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由于我县财政困难,财政自给率仅6.7%,导致水库前期工作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进度。
2、小水电站(主要为:大黑公、南昏河、藤条江)开发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我县境内乡村公路不畅通,影响了水电开发工作进度;二是电力管理体制不顺,电站和电网建设协调配合不够;三是缺少水电开发前期工作经费,影响水电开发前期工作进展步伐。
(三)水政工作存在的问题
有关部门领导对依法管理水资源,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认识不够,给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四)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防汛抗旱经费困难,办公设备简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防汛抗旱工作正常开展。
2、水库防洪形势依然严峻,防御工作较难。
(五)水土保持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煤炭行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居于支柱性地位,但是煤炭行业也是生产事故多发的行业之一。根据有关数字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矿难每年死亡人数在7000左右。21世纪以来,死于矿难的人数虽有所减少,但是频发的矿难依然令人触目惊心。新世纪以来,我国每年发生的矿难都在2000起以上,死于矿难的人数也在3000人以上。煤炭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它关系着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着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为2007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表,由此可见我国的煤矿安全的严峻形势。矿难是每一个工业化国家必然经历的转型阵痛。纵观一百多年美国煤炭生产史,其也有过矿难频发的痛苦经历,但如今煤矿业已经成为美国最安全的产业之一,其劳动安全性甚至好于农业、建筑业和零售业。2010年4月10日,美国西弗吉尼亚官方证实4月5日发生的煤矿爆炸事故已导致29人死亡,这是美国1984年以来伤亡最严重的一起矿难!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我国矿难死亡人数占世界矿难死亡人数的80%。中国2009年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美国是0.018。和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矿难死亡人数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煤矿行业事故的频发和死亡人数的众多。、可以看出,我国煤矿行业的死亡人数远远高于美国、俄罗斯、南非和中等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人民的生命安全为代价,我国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2矿难频发的公共管理深层次原因
我国的煤矿行业是经济发展的支柱性行业,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行业。现阶段我国研究矿难的学者纷纷从人性、腐败、地方保护等方面深入探讨了矿难发生的诱因。然而,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经济利益的驱使、安全意识的淡薄和监管职能的缺失是当前矿难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2.1经济利益的驱使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一段经典的描述,“一旦有了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大胆起来,如果有了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使用;有了20%的利润,它就会活跃起来;有了50%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而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为了300%的利润,它就不惜冒犯任何罪行,甚至绞首的危险”。由于煤炭行业生产的高额利润,尤其对于那些较落后但有煤矿资源的地区,大量甚至超负荷采煤成为顺利完成财政指标、提升官员政绩的首选。一些矿产地企业和地方政府超限开采、超负荷运转,置安全和生态保护于不顾;一些小煤矿则把煤矿当做摇钱树,非法经营。有些已取缔的小煤矿也出现关闭———运营———关闭———运营的怪圈。我国企业的安全员,大都是兼职,难以顾及安全生产,不要说他们不敢管,也没有人听,久而久之,不少人都忘了自己是安全员。事实证明,本应是煤矿安全监管者的县乡级地方政府,往往直接或间接参与煤矿的经营。作为一些地方的主要产业,违法违规经营的煤矿不仅能解决就业问题,也能解决税收问题,非法小煤窑一旦关闭,地方政府就会出现财政危机,甚至连有些职位的工资也发不出。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大量非法的小煤窑继续存在下来。
2.2道德水准低下
因为矿难频发,黑洞洞的煤矿吞噬了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这些年来,国内有“血煤”之说————“不要滴血的煤”、“不要带血的GDP”。“血煤”是新词,更多隐含着一种道德谴责。德国的煤矿工人每天都能听到一句温馨的问候:“祝您平安升井!”这种意识深入人心对德国煤矿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我们所欠缺的恰恰是这种对矿工负责的意识。矿主以及煤矿主要负责人都把矿工看作赚钱的机器,为了利益可以不顾矿工的生命安全。河南义煤集团巨源矿难发生前,矿方曾接到瓦斯超标报告。矿工魏毅说,矿难发生前,瓦斯监测员到魏毅所在的采掘面进行检测,发现瓦斯超标,提醒矿工必须停产停工撤人。但是,“(瓦斯监测员)走了过后,我们矿方经理就说‘干’,他说‘还是干’。”就这样,魏师傅和同事冒着危险一直工作到下午两点,直到下一班工人前来接班。升井后,魏师傅把井下情况向领导作了汇报。然而,等到矿方再组织人员下去核实检查时,矿难突然发生。按规定,矿工下井必须配备救命武器“自救器”,但大部分煤矿为了节省成本,根本就不给矿工配备,矿工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自救器。此外,入井登记也极不规范:按规定,矿工下井必须带上身份证、入井证等证件,但不少矿工下井并无证件。管理不规范、配备不完善,归根结底就是矿方相关负责人道德水准低下,对生命的漠视,对矿工的不负责任。矿工进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也不到位,从相关资料可以看到,有些矿工因井下瓦斯探头经常报警影响其采矿作业就用塑料袋蒙住探头。有些矿工看到瓦斯显示器显示已经达到临界值仍视若无睹。矿工是采矿作业的实际操作者,也是对煤矿安全状况最为了解的人。如果矿工能够严格按照规则采煤、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很多矿难则能够避免,矿工不按规则操作也是导致矿难发生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见,矿方和矿工的安全意识都比较低,矿方是为了获利,矿工则因为没有受到专业的安全培训,没有安全意识。这些都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死角与隐患。
2.3监管职能的缺失
我国在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也依法建立健全了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构建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自1999年国务院决定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以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经多次调整,逐步形成由国家、省级及其区域三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成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但是,从矿难频发的事实证明,监察效果并不明显。首先在煤矿行业的准入方面,政府就拥有发放许可证的垄断权力。我国法律规定,探矿和采矿必须具备六种证书,才有资格“开张”,这就使许可证成为稀缺资源。一些煤矿没有达到开采的准入条件,但是在煤矿行业高利润的现实面前,企业就会通过向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寻租以达到其目的。这些部门涉及到工商行政、安全监察、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这就增加了企业寻租的成本,一些私营中小型煤矿为了减少交易成本,成本内部化。这些得到“好处”的政府官员在客观上由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者变为纵容者,官员与矿企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我国法律规定必须对矿山进行严格监管,但是由于监察部门和检查员无法保持独立性,监察职能弱化,反而为官员腐败提供了条件。美国曾经也是一个矿难频发的国家,但是美国围绕煤矿安全生产,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例如:1951年,伊利诺伊州一个煤矿导致119人死亡,直接催生了1952年《联邦煤矿安全法案》的出台;1968年的西弗吉尼亚矿难导致78个矿工死亡,又直接催生了后来的《联邦煤矿健康和安全法》的产生,安全标准越来越高。由于国情和具体情况不同,我国仅仅制定法律还不够,还要从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切实从微观细节抓好各方面,使各环节共同发挥作用,以确保矿业安全生产,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公共治理的措施与建议
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而言,在法律制定方面,立法部门要严格制定煤炭行业的进入标准与建设管理要求。在实际开采过程中,具体详细的行业要求与安全指导工作交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去做。关于矿难的事故赔偿,可以交给第三方市场完成,保险公司平衡矿方与矿工的利益杠杆。矿方可以与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医务保健人员负责矿工的身体检查与健康救治。
3.1加强煤矿行业准入与建设管理
矿业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②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③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④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⑤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例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3.2建立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通过经济杠杆的作用,使雇主加强自我约束,控制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风险,达到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目的。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第三方事故保险制度,一些私营中小煤矿会通过各种方式把事故后果转嫁给政府和矿工家属,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和家属签订“生死合同”,矿主通过转嫁责任,极大地减少了其违法行为的预期成本。经济发展的成本不应该让“残疾的工人”或“贫困的寡妇”来负担。维特教授有一句经典的话:“防止铁路事故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公司董事捆绑在每一辆火车的车头处。”要有效地降低现代工业体系的风险事故,关键在于让最有能力预防事故的主体承担起事故的成本。针对我国矿难事故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法律的形式提高矿难事故的赔偿数额。同时,还应该建立并完善第三方事故保险赔偿机制,交通行业也是事故频发的行业。汽车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险公司出于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需要,除了加强自身的经营业务管理外,必然会加大事故车辆修复工作的管理,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汽车维修质量管理的水平。同时,汽车保险的保险人从自身和社会效益的角度出发,联合汽车生产厂家、汽车维修企业开展汽车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研究汽车安全设计新技术,并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从而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提高。同样的道理,保险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必然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矿企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必然会对其安全投资状况、矿难事故发生概率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估,对安全投资状况差、发生事故概率高的矿企收取较高的保险费,对安全投资状况好、发生事故概率低的矿企收取较低的保险费。保险机制的建立客观上促使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方面的投资,也有效维护了矿工家属的合法权益。矿难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但可以有效维护矿工及矿工家属的利益,而且还可以真正实现对矿企的惩罚,从而达到降低矿难事故的目的。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通过保险制度的完善来化解矿难赔偿、救济问题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