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

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

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对这些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季报制度,以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有效促进污染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解读:重污染企业被监控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007年3月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关于“筛选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季报制度。企业名单由总局与各省环保部门商定,原则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全部企业排放量65%以上的企业为基础确定”的要求,环保总局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反复核对与协商,确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指环保总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为了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定重点监控企业。

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省(市、县)控重点企业。

此次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包括:废气污染源3592家、废水污染源3115家,其中,合并重叠的641家,共有工业污染源6066家;城市污水处理厂658家。扬子石化、蒙牛股份等一批国内知名企业位列其中。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对这些重点污染企业实行季报制度,以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有效促进污染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监控的确定方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指环保总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万吨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据介绍,环保总局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反复核对与协商,确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废气污染源监控企业中,山西省最多占了403家,而废水污染源监控企业中,河北省最多占了313家。

重点监控的废气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全部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3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2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005年底前投入运行的、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废物排放源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单另行确定。

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司长樊元生表示,被监控的污染源多,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当地的污染状况。据介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仍然按现行管理体制和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樊元生表示,出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实际上也是各项工作的一个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全国污染排放统计等工作都将由此展开。

监管重点也是治污重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仍然按现行管理体制和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要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监测、统计、执法监督和污染治理的重点,抓紧抓好。

――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核发排污许可证,率先落实减排责任。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监督性监测的重点。所有重点监控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各级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监测部门至少每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

――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环境监察机构至少每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自动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会同监测、统计等部门逐月核定其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征收排污费。

――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环境统计的重点。环境统计季报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基本样本,在此基础上科学测算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汇总得出全国季度统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重点。各地在安排污染源治理项目、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项目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档案,及时记录其污染排放与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有关法规,定期公布其排污信息。

环保总局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信息采集、执法监督和指导,并在执法与监测能力建设、污染治理项目方面给予支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将每年调整一次。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省(市、县)控重点企业。

链接:水污染地图“纳新”

公众在污染防治中的力量究竟有多大,环境知情权和信息公开对污染企业能起到怎样的作用,环保NGO组织在其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如今,公众和民间环保组织社会监督的力量正日益显现,成为督促违法企业改正其不法排污行为的重要力量。

2006年9月,环保NGO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开办了“中国水污染地图”网站(省略.cn)。这是一个水污染公益数据库,汇集和整理了全国各省、市的水质信息、排放信息和污染源信息。

目前,这一网站公布的污染企业近5000家,其中既有松下、百事可乐等大型跨国公司的在华企业,也有不少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有的是超标排放,有的是违反环评、“三同时”等制度,还有的是被要求限期治理和挂牌督办而被记录在案。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达标排放是对企业公民最基本的要求,但仍然有很多企业做不到。怎样才能让环境法律、法规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动力之一来自民众,尤其是受到污染影响的民众,让公众参与成为企业环境治理的真正动力。我们不但提供了带有不同着色标识的河流,而且还对具体污染源进行了定位。我们正从地图走到实际,发动当地的NGO组织,看污染企业的排放对周边的社区和民众会有怎样的影响;同时,我们也从实际走上地图,将污染企业的位置具体标注在电子地图上,让当地社区和公众看清楚,究竟谁是污染的根源。只有让公众了解了身边的风险源,才能让他们也参与到对污染源的监督中。

据了解,数十家被“中国水污染地图”曝光的企业,做出会改进治污设施和环境管理、确保达标排放的承诺,还主动要求接受第三方的环境审核,以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国家环保总局环评司巡视员牟广丰说,目前,公众环境意识正在增强,各种法律也保证了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中国水污染地图”从地域和空间上对污染的河流、区域进行了定位,而且把污染源追溯到点源上,落实到污染企业头上,最终公众会要求企业对此负责,进而对企业的环境表现产生压力。

北京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云南大众流域等数十家环保NGO组织对这种环境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参与的方法表示了赞赏。北京地球村主任廖晓义说,我们以信息公开为手段,希望通过与企业的对话和协商,以互助互动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

中国首张水污染地图

由“自然之友”主编的2007年中国环境绿皮书《2006年:中国环境的转型与博弈》昨天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绿皮书显示,“中国水污染地图”上的污染企业总数已超过5000家,一些跨国公司也在其中。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按目前的环境执法力度,已经形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我们的目的不是要让罚款更高,而是要通过社会对企业造成压力,也使企业产生治理污染的动力。”

一张中国地图。在绵延1.8万公里的海岸线上,海水的蓝色已基本上被显示污染的紫色所覆盖,且随着紫色加深而加重的污染示意可以清晰的看出我国沿海的海洋污染状况。使用搜索按图索骥甚至可以看出这些污染的源头企业是哪个。这就是由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制作的中国水污染地图。这张地图的“炮制”者――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透露,目前地图纳入的“黑”企业已达5000多家,较半年前地图刚时增加了3000家。

其实这就是一张中国地图,它东边的海岸线原本是用海蓝色标注的,但现在用紫色显示污染的区域。而内陆河流由于面广河多,故分成流域图,用不同颜色来显示该流域各个干、支流的污染状况。由此可以看出整个中国水域的污染现状,同时也可找出造成该河流污染的企业。据马军介绍,这张地图完全是按照国家海洋局、各地环保局向社会的完全官方的水污染数据综合描绘制作的,应该说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当前我国的水污染现状。

更有意思的是,随着水污染地图的推出,5000余家曾被当地环保局或媒体曝光的污染企业“黑名单”也公之于众。而这张“黑名单”也来自官方的正规,只是人们没有留心去归纳,而马军这些有心人却把它按地区整理出来。

谈起制作这张地图的本意,马军一再强调,他们做的目的就是要提升违法排污的成本。因为按目前的环境执法力度,已经形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我们的目的不是要让罚款更高,而是要通过社会对企业造成压力,也使企业产生治理污染的动力。”马军还表示,他们将在完善水污染地图的基础上,筹划推出大气污染地图。这种环境信息的透明公开,将使公众能够深度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让污染企业无法立足。

这张水污染地图及污染企业“黑名单”,由于涉及了一些跨国公司的在华企业,已经引起了外国媒体的广泛关注,日本的朝日新闻和美国的《华尔街日报》均就“黑名单”上的本国企业进行了报道,对这些污染企业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

污染企业已开始回应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开始转移,正在损害着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为跨国公司生产的高附加值产品,利润在国外,而把生产过程的污染留下来。这样只能由中国人自己来盯住自己的环境阵地。”马军认为,我们既要避免贸易保护主义,又要解决环境问题。这次的污染企业黑名单中有不少是跨国公司,其实也是要起到震慑的作用。

这份“黑名单”不是简单的罗列,而是详细的写出其污染行为、污染流域,并留出了其解释、整改到最后审核的空间。

“当我们的‘黑名单’出炉的时候,不少公司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回应,希望解决环境问题。”马军说。这些都是“黑名单”上的企业对此事的回应,有的解释原由,有的澄清问题,还有的已经整改。但这些企业更多的集中在跨国公司,不论它是受到上下游企业的压力还是受到社会的压力,马军说,“只要回应我们都是欢迎的,说明它有改的愿望。青岛啤酒也给予了回应,我们希望中国的企业也都能做出回应,因为沟通是最起码的。”

那么如何确定企业真正不污染了?马军解释说,当然只有污染企业自己说改好了还远远不够,必须要有第三方审核。“但是第三方审核我们认为应该公开、公正,应该有环保组织参加,在有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审核。要看他的防治设施是否证明它有能力可以不再污染了。因为企业不能只是生产,它还要与NGO环保组织交流、要与周边沟通。”

马军也表示了他目前的忧虑:“现在我们最担心的问题就是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本土化趋势,如果再带来环境管理体系的本土化,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跨国公司应该把好的管理方式带到中国来,而不应该实行中国和国外的双重标准。”

为了达到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目的,他们联合数十家环保组织在“世界水日”向中国的广大消费者发出了绿色选择倡议,希望大家在消费过程中考虑企业的环境表现,在污染企业证明已经改正之前谨慎选择其产品,用自己的购买权利促使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

观察:地下水资源保护已刻不容缓

《中国建设报》记者刘伟撰文:中国地质调查局最新公布的我国地下水资源与环境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我国地下水的实际年开采量达到了1100亿立方米,约占全国供水总量的15。

地下水资源是支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的基础资源,也是地表水的战略性后备经济资源,是宝贵财富,更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

由于地下水资源的大量开采,以及地下采矿疏干排水,地下水环境恶化的趋势愈演愈烈,已经到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威胁人类生存的程度。“两会”期间很多政协委员提出,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已经刻不容缓。

地下水环境日趋恶化无情现实已发出警告

由于我国地下水开发利用存在不合理不珍惜的现象,导致水资源短缺矛盾更加突出,水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地下水管理制度滞后,对破坏和盗用地下水资源的现象处罚力度不够。随意打井盗用地下水现象较为普遍,其中某些用水大户成为超采、盗用地下水的主力军。目前,相当一部分地区地下水处于超采状态。有些高污染企业从不主动交水资源费,也不交污水处理费。这些高污染企业往往就地盗用地下水后又直接排污。一些企业更是打深井排入地下,对地下水资源构成严重威胁。他们的利润是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得到的,而对自然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却是其利润与资产全部加起来也无法弥补的。

我国一些地方不合理抽排地下水已经造成大范围的区域水位下降,使得地下水水位(水头)长期低于允许临界值,引发了多种地质灾害。截至2003年,全国有50多个城市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灾害,沉降面积扩展到9.4万平方公里,形成长江三角洲、华北平原和汾渭盆地等地面严重沉降地区。在隐伏岩溶区,由于过度开采地下水,引起地面岩溶塌陷,造成楼房开裂倒塌、人员伤亡、铁路中断。

上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广西、海南等沿海地区因地下水位下降发生的海水入侵,已经呈现由点状向面状发展的趋势,造成群众饮水困难,土地盐渍化,农田减产或绝收。我国北方地区降水稀少,蒸发强烈,植被稀疏,导致大部分地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荒漠化土地达到175.81万平方公里。

目前,全国约有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已成为影响供水安全的重大隐患。有些地区深层水中已检出有机污染物。地下水有机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作用”,大多数有机污染物在地下水环境中很难通过自然降解过程去除,很可能会长期存在并发生累积。在广大农村地区,长期超量、不规范使用农药、化肥,也对地下水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

被污染的地下水治理难度大、费用昂贵。由于地下水的循环周期较长,少则几十年,多则几千年,甚至数万年。地下水系一旦遭受污染,便难以永久性清除,整治的难度要比地表水大得多。

分析恶化原因寻找解决方案

水资源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导致地下水环境恶化。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地表水资源不甚丰富的华北、西北地区对地下水的依赖性更强,地下水被广泛地开发利用,其开采量以平均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增加,最终形成掠夺式开采,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现在我国有100多个城市严重缺水,80%%以上的北方城市供水不足。

大规模地下采矿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环境恶化。有关报道表明,我国每年矿坑排水量惊人,粗略估算,全国因采矿疏干排水总量超过1000亿立方米,且采矿排水利用率不高,造成水体二次污染。

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我国年降水量时空分布极不均衡,雨季降水丰沛,江、河、湖泊及浅层地下水迅速得到补充,不少地区甚至江河漫溢,造成洪涝灾害,此时的水利工程以排涝为主,促使地表径流迅速排泄而不能充分利用;在旱季,一些地区的地表水体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时,不得不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甚至大量开采深层地下水,难以得到补充的深层地下水越用越少。

空间分布上我国东南沿海年降水量超过1500毫米,华北地区一般为600~800毫米,新疆塔里木盆地降水量少于50毫米。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年地表迳流量占全国的75%以上,华北和西北地区仅占10%,降水主要集中在春夏之交。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的极不均衡,使得地下水成为我国北方地区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取经济利益,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个别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企业超采和盗用地下水以及造成的危害睁只眼闭只眼,随意发放地下水开采取水许可证,放纵工矿企业的污染行为,水资源成为营造人脉的“礼物”。有些地方在招商引资文件中,公开标明可以任意开采使用地下水。

某些自来水公司大量盗用地下水资源,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这些自来水公司既不想积极改制,更不考虑国计民生,完全不顾水法,为满足局部利益,大量盗用地下水,不按实际用水量计量上缴国家,只是和有关部门约定,象征性上缴小数额费用。这些供水企业作为用水大户,危害更大。

水污染防治未能很好落实,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随着我国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城市供水压力不断增大,同时,城镇人口生活污水的集中排放量也骤然增加。工业的发展速度迅猛,产生大量工业废渣、废水,并且未经治理就随意排泄。污染物的增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不力成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根本原因。

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操作困难,导致地下水资源恶化。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相关内容都分散在有关部门法中,例如在《水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定》、《国务院取水许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都包含了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由于规定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不强,加上多头管理,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地下水资源保护立法、执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完善立法和执法以求“亡羊补牢”之效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但是,都不够系统和具体,不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加强和完善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势在必行。为此,有关专家建议:

首先应该由国家制定专门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即《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地下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工作。通过法律或其他方式授权,使《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调整范围涵盖与地下水有关的各种人类活动。包括各类地下水资源、地热资源、矿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地下采矿和建设施工疏排地下水,地下水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环境保护等相关的社会经济行为。

第二,各地应制定和完善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规划,明确规划的等级、内容、编制单位、审批程序、修订条件等。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地下水资源利用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类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农业用地下水规划,工业用地下水规划,生活用地下水规划,疏排地下水规划,地下水环境治理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环境保护规划等等。

第三,应将地下采矿、建筑施工等工程进行的地下疏干排水行为纳入法规管理。矿山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应当明确包括采矿对矿区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规定企业进行的地下疏干排水方案中包含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内容,可以采取封堵、排供结合等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地下水的疏干排泄,加大矿坑水的处理回用力度,提高地下采矿的准入许可条件。对矿坑排水量大、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回采率低的小矿,应当坚决予以关闭。

第四,根据地下水资源利用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工业、农业生产使用的地下水和可供饮用的地下水水源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长期稳定的地下水开采井应当设立专门的井房、电路、水泵、水表等设施。自然人或法人需要取用地下水时,应当向管理部门申请取水井施工许可,并附取水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水井深度、取水层位、开采水量等内容。施工时由管理部门派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现场监督,实际情况与施工设计方案有较大出入时,应当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将实际情况报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长期停用的取水井应当按照报废井处理,采用专门材料予以回填封死。

第五,地下水库建设工程、地下水回灌工程等地下水环境治理工程,是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硬件设施。应当具体明确规定上述地下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等内容。可以在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筑建地下拦水坝修建地下水库,也可以利用地下废弃的矿井、巷道构建地下水库。应由专门机构对地下水水位、水质进行监测,分析变化原因,采取相应对策,适当调整开采布局,引导地下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通过动态管理来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专家还建议,既要避免地下水资源的枯竭而产生地质环境问题,也要防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对地下水的污染。除了加强污水治理工作以外,要坚决禁止直接在岩溶沟谷、地下水源补给区排放废水或污水。应当坚决回填封死废弃水井,防止已污染的地下水通过废弃水井扩大污染范围。加大地下水污染的惩戒力度,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起来,严格其法律责任。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减少村办企业废水、村民生活污水对地下水的污染。

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刻不容缓,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完善之前,应当要求各地限期完成地下水资源利用保护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管理和保护地下水资源。充分利用地下水资源具有的独特优势,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更好地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评论:以污染减排促进和谐发展

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始终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坚决摒弃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持续开展污染减排行动,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

转变增长方式,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合理规划和优化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坚持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是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加快形成循环经济的产业体系与空间格局,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小循环”、园区工业“中循环”、经济社会“大循环”。加快推进污染防治、资源节约、新能源等科技创新,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三是提高园区环保门槛。坚持先环评后建设,超过环境总量和生态承载能力、不符合环保规划要求的项目坚决不能进入园区。

强化综合整治,从整体上推进减排工程。一是加大污染整治力度。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全面推进水、气、固废减排工程。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加强水污染企业的深度治理,积极推行中水回用;推进集中供热,提高集中供热率和覆盖面;加强各类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减少生产环节的污染物排放。二是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超标排污单位的管理,对擅自停运或故意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的行为,从严处罚;对于达不到治理要求的,一律进行整改或升级改造,甚至责令停产整顿。建立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提高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水平。三是加大生态建设力度。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绿化建设,切实加强风景名胜区、湿地、山体资源的保护,对耕地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坚持社会联动,从机制上确保减排实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做到目标任务、职责分工、治理措施、时间进度、治理效果“五个明确、五个落实”。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对污染减排推进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把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对拒不实施减排任务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对于工作积极、措施扎实、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的单位,市政府按投入治理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对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宣传表扬;对拒不执行政府决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毫不留情地批评曝光。

(陶 平)

马军观点:

“不环保的商品你有权拒绝”

中国正面临严峻的水污染问题,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威胁着水环境和公共健康,破坏了有限的水资源。2007年世界水日,21家环保组织向中国的广大消费者发出绿色选择倡议,希望大家在消费过程中考虑企业的环境表现,在污染企业证明已经改正之前谨慎选择其产品,用自己的购买权力促使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据3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

迄今为止,多数中国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仅限于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而很少将其和企业的环境表现联系起来。一些企业超标排放,甚至造成恶性停水事件,而其产品却依然在市场上热销,这就给企业传递了扭曲的市场信号,导致它们降低环境标准,通过减少环保投入来赢得市场竞争。生产过程的污染,最终损害了公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如果您关注水环境保护,却又苦于缺乏参与环保的渠道,那么您不应该忽视自己所拥有的购买权力。希望您留意环保组织收集的不达标企业名单(具体名单见省略.cn),留意他们的品牌,这样下一次当您走进超市,就可以识别超标企业生产的产品。您一念之间的消费选择,不会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却会给企业发出一个正确的信号,形成真实的市场压力,促使其履行环保责任。

今天,绿色选择的条件已经具备。首先,公众环境保护的意识不断提高,保护水资源成为社会共识。其次,中国已经形成了活跃的消费品市场,同等价位和质量的产品,在市场中常常有多种品牌可供挑选。而最为重要的条件,是环保部门近年来加大了信息公开的力度。仅我们收集到的2004年以来政府和官方媒体披露的超标企业已接近5000家,其中既有大量的本地中小企业,也包括许多大型企业,甚至包括一些跨国公司。

实际上,近期公众对污染企业的关注已初见成效。在去年底媒体开始报道我们收集的污染企业名单时,一些企业也曾来接触,但它们还不情愿真正加大污染治理投入,甚至不愿公开回应违规问题,而是寄望于公众会淡忘这些事件。绿色选择倡议发出前后,有20多家中外企业前来沟通,他们中多数非常认真,提供了大量书面材料,对当时发生超标排放的情况作出了说明,提出了改进措施,有些还提供了政府部门的后续监测数据。

显然,这是企业和公众良性互动的开始。在现代社会中,企业必须和周边的社区进行交流,向社区介绍自己生产活动中的一些潜在环境风险,说明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如何避险;同时听取社区对企业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期待。

一些国际领先企业已经意识到,企业不只需要一张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还需要一张社会执照,也就是要赢得社会的信任。

相比日用消费品的组装生产过程来说,生产原材料和配件的上游生产企业的污染常常更加严重。仅仅针对制成品进行绿色选择,很难对位于生产链条上游的大量污染企业产生有效的影响。为此我们倡议大型零售商和大型企业主动加强供应链的环境管理,对照不达标企业名单对供货商进行筛选,对其中的不达标企业开展严格的环境审核。

目前已经有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开始在内部试用不达标企业搜索引擎来管理供货商,我们希望有一天他们可以公开向社会承诺不从环境违法企业进货。

可以相信,随着环境信息公开的进一步扩大,绿色选择将创造正向的市场压力,协助各级环境部门更有效地对污染源实施管理;我们期待,公众能通过购买行为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找回曾属于自己的碧水蓝天。■

绿色选择倡议

发起单位:

北京地球村、绿家园志愿者 自然之友、甘肃绿驼铃、天津绿色之友、淮河卫士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报绿岛、全球环境研究所、北京市可持续发展促进会、绿石环境行动网络、守望家园志愿者、环境友好公益协会、绿色汉江、新疆自然保育基金、河北绿色之音、重庆绿色志愿者协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云南大众流域、温州绿眼睛、野性中国、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

在2007年世界水日(3月22日)到来的时候,我们向中国的广大消费者发出绿色选择倡议,希望大家在消费过程中考虑企业的环境表现,在污染企业证明已经改正之前谨慎选择其产品,用自己的购买权力促使企业改进其环境行为。

中国正面临严峻的水污染问题,工业生产排放的大量废水威胁着我们的水环境和公共健康,破坏了有限的水资源。一些企业超标排放,甚至造成恶性停水事件,而这却并不妨碍其产品在市场上热销,这就给企业传递了扭曲的市场信号,鼓励它们降低环境标准,通过减少环保投入来赢得市场竞争。生产过程的污染,最终损害了公众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绿色选择也是绿色消费的一种形式。今天,绿色选择的条件已经具备。首先,中国已经建立起活跃的市场经济,而市场中多数产品常常有多种品牌可供挑选。其次,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近年来加大了环境信息公开的力度,仅我们收集到的政府和官方媒体披露的超标企业已接近5000家,其中有大量的本地中小企业,也包括许多大型企业,甚至包括一些跨国公司。 我们希望消费者能够留意我们收集的环境不达标企业名单,留意他们的品牌,这样下一次当您走进超市,就可以识别超标企业生产的产品。您一念之间的消费选择,会给企业发出一个正向的市场信号,形成真实的市场压力,促使企业考虑其违法排放行为给品牌和市场份额带来的影响,促使其遵守环境法规。

我们同时倡议大型零售商和大型企业主动地加强供应链的环境管理,对照环境不达标企业名单对供货商进行筛选,对其中的不达标企业开展严格的环境审核。这些对供应链条开展绿色管理的企业,其生产和销售的全过程将更加清洁,他们值得公众更多的信任。

地下水污染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本文的研究问题为:为什么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无法解决目前台湾土地开发时所面临的冲突困境?主要原因为何?面对这个问题,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可能必须做何种更张,以适合台湾民众的需要,进而来解决环保抗争与经济成长之间的冲突?

1土地开发之困境与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建立

台湾过去因为追求工业及经济之快速发展,严重忽略了自然生态环境的保育,致使环境污染事件相当频繁。许多大型的开发案都受到民众的抵制,而无法顺利的动工兴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平衡环境保护与经济成长之间的矛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乃逐渐的受到重视,企图透过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一方面能够保护台湾的自然生态与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则是继续保持台湾的经济成长,由此创造出彼此双赢的局面。然而,何谓环境影响评估?依现行“环境影响评估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指开发行为或政府政策对环境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经济、文化、生态等可能影响之程度及范围,事前以科学、客观、综合之调查、预测、分析及评定,提出环境管理计划,并公开说明及审查。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包括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及审查、追踪考核等程序。”由上述对于环境影响评估的定义可知,非常注意科学及客观的评定办法,企图由此办法来作为开发政策的主要之判准。而科学及客观似乎被划上了等号,只要是符合科学的,就是属于客观的,其应不包含主观的成分,因此是可以为一般社会大众所接受的。再者,何种开发行为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估呢?根据该法第五条之规定,下列开发行为对环境有不良影响者,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1)工厂之设立及工业区之开发;(2)道路、铁路、大众捷运系统、港湾及机场之开发;(3)土石采取及探矿、采矿;(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开发;(5)农、林、渔、牧地之开发利用;(6)游乐、风景区、高尔夫球场及运动场地之开发;(7)文教、医疗建设之开发;(8)新市区建设及高楼建筑或旧市区更新;(9)环境保护工程之兴建;(10)核能及其它能源之开发及放射性核废料储存或处理场所之兴建;(11)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前项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者,其认定标准、细目及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由主管部门会商有关部门于本法公布施行后一年内定之,送有关立法部门备查。根据此法条第二项之规定,环保部门后来订立“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办法,许多土地开发行为因此在开发之前都必须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等到通过之后才得以开发营运。因此,此法的实施对于台湾之土地开发确实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

2科技就是客观中立的吗

环境影响评估的实施非常强调科技的重要性,这可由该法第四条之内容得知。每当政府或是大企业面对着严峻的环保抗争时,科技理性就成为它强而有力的辩护武器,解决环境污染的根本办法就是科技不断的创新及改进。在这种思维底下,政治及社会方面的价值观,如民主参与、社会公平、环境及生态的均衡发展等,都被置之一旁而无暇顾及了。换言之,地方社区的价值及其社会意义已在科技决定论的意识型态底下,被摧残的支离破碎。然而,这种科技决定一切的论点受到民众的强烈质疑及反对,因为他们已逐渐体验并认识到科技带给人们的负面影响(Norgaard1988,610)。由于不断恶化的生存环境已促使基层民众群起抗争,积极要求参与政府制定决策的过程,所谓的科技中立之说及科技是纯粹追求事实而不考虑任何后果的立论,已经为环保工作者所拒绝(Freudenberg&Stei-nsapir1992)。为了保持科技至上及经济效率第一的价值观能够支配整个社会,Edelstein(1986/1987)指出,政府技术官僚经常想出办法来避免科技及市场的运作遭到民众参与的干扰,行政程序的设计是为了要避免市民的参与,即使有些市民被邀请来参加,他们也只是代表着象征的意义罢了。另一方面,Freudenberg&Steinsapir(1992)也表示,政府及企业界通常把那些原本是政治的事件转变成科技的问题,因此,去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是要仰赖专家而不是民众的民主参与。因此,现代化观念强调科技的结果,使得环境问题都被化约成科技的问题,解决之道也唯有依靠科技的手段,至于人类的行为或是选择,则并非是考量的重点。因此,Redclift(1994,31)就指出,当人们把自己与科技分离时,并将责任委由科技来承担时,人们就很不可能为那些因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后果来承担责任。诸多环境问题,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破洞等问题,就皆被视之为外部性问题,解决之道,并非依赖人类的一起努力,而是必须依赖于少数精英专家。此外,重视科技的另外一个意涵,就是谁掌握了科技,也就拥有了社会的权威,对于未来发展具有绝对的影响力量。Goldsteen&Schorr(1991)所强调的,在决策过程之中,当民众面对环境风险时,民主的参与是绝对有其必要,科技的决定必须要并入民主的过程当中。而当正规的政治管道无法容纳他们的参与时,来自于民间社会的直接行动或许就成为市民不得不采行的手段。

3环境规划理念的变迁

赋予地方社区对于未来发展的自,开放并且公平参与的权力结构,不再完全倚赖于技术精英的指挥,可谓是环境影响评估主要重点。这种理念其实在过去的规划理论思辨中,就有学者大声疾呼其重要性,例如Davidoff(1965)提出了倡导规划的概念(advocacyplanning),建议规划者必须帮助民众参与,并应该特别协助那些无法参与的弱小团体。在Davidoff之后,Friedmann(1973)也提出了类似的接触规划理论(transactiveplanning)。认为规划者与被规划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做结构性的调整,他指出规划者与被规划者必须多进行对话,经由这种对话接触,彼此将可以交换知识,进行互相学习,然后一起把知识转化为行动。Grabow&Heskin(1973)大力批评所谓的理性规划学者所坚持的科技及客观的理念。他们要求彻底的更改这种规划模式,将规划的权力分散,转交给能够促进人们发展的社区及社会。另外,为了追求一个民主的规划过程,帮助民众直接参与,Forester(1982)继Davidoff(1965)提倡的倡导式规划之后,提出进步规划(progressiveplann-ing)的理念。他藉由Lukes(1974)所述“权力三种面向”的理念,指出规划过程中的信息往往因政治及经济等结构性因素而被扭曲,在这种情况之下,规划者的主要任务即是避免这种情事的发生,让民众能够接触到正确的信息,了解政治经济不公平的结构关系,如此一来,民众才能够被赋予批判的力量,而真正的民主规划过程才有可能达成。Forester(1996)深受Habermas的影响,认为过去以科学为主的化约方法根本没有办法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进一步指出,唯有透过用心沟通,并仔细倾听民众所讲的的故事,才是规划的主要内涵。因此,规划理论的主要内涵已由过去所强调的实质规划转变为重视沟通过程,规划被视之为交互主观、互相学习的辩论过程(Healey1996;Innes1998,1999)。由此观之,规划理论正处于一个典范交递的年代,论者习以“现代化”及“后现代化”相称(Beaureg-ard1996;Healey1996)。以往的主导者理性规划模式已受到相当多的质疑,因为长久以来局限于科技理性的观点已经变成了一种支配霸权,它将许多其它重要的想法(如道德、公平、审美观等)皆排除在外,认为彼等不值得人们的眷恋,而也唯有建筑于科技理性之下的行动才算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如此一来,在这种追求进步的理念之下,资本的重要性往往凌驾于对于人类及环境的关怀,规划理论的重心反而是以促进经济成长及竞争力为主要的考量。如今,这种建基于对于现代化理念追求的规划理论正面临了相当大的挑战,人们不再相信科技理性是唯一的判准。由此可知,一个仍然是立足于科技理性的环境影响评估概念,自然也会受到强烈的质疑。

4环境影响评估应该有新的制度内容

政府原本期盼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建立能够消除环保抗争,使得台湾的经济能够持续的成长,而环境保护也能兼顾。然而,这样的理想似乎是没有达成,因为在此制度建立之后,台湾社会的环保抗争仍然是从不间断,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这可由近年来反核四及反七轻设厂为例。社区民众并不相信由此制度所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并且有相当多的质疑。因此,如何赋权(empowerment)予地方社区民众,让社区民众能够参与于此报告书的制作,而不是仅只于报告书出炉之后的参与说明会及公听会,应该是一个很值得思索的课题。本文主张,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至少必须同时赋予地方社区及地方政府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权力。也就是说,第一阶段的环境影响说明书及第二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皆不应该仅有一个版本,除了原本开发单位所提的版本之外,中央政府或者是开发单位也应该提供经费予地方社区及地方政府,由其选择环境影响评估的专业单位来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说明书及报告书的制作,然后再提交予审查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估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内容,系“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经济、文化、生态等”,而对于上述之内容,地方社区民众应该是最具有资格来表达他们的意见,因此,倘若环境影响评估说明书及报告书的部分主动权能够由他们来实质掌握,必可大量的减少环保抗争。于此,所关怀的主要重点为,信息之拥有往往是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轴,拥有信息其实就是拥有权力(Forester1982),缺乏信息之一方是无法与拥有信息之一方来进行竞争。本文主张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应该要尝试让弱势团体、地方社区及地方政府拥有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并且由此来破除信息之霸权,由不同评估报告书的提出来创造一个公平参与的论述空间,让各方行动者皆能拥有信息,表达他们不同的关怀,如此一来,透过后续的对话与沟通,才有可能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土地开发共识。倘若上述之建议短期之内无法达成,那么至少也应该尽速修改法律,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的编制权转移至“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使得该审查委员会能够拥有环境影响评估专业单位、或者是顾问公司的聘用权,而不是如同现在之作法,任由开发单位来自由的选择,仅是于事后做“关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境影响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初稿之审查。”也就是说,由审查委员会来主导环境影响评估说明书及报告书的编制,如此一来,所做出来的环境影响评估可能会比较具有公信力,容易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至于环境影响评估作业所需的费用应该由开发单位来支出,因为这是彼等必须负担的社会责任。审查委员会也必须依照现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开其所有之信息,让地方社区民众及开发单位皆能获得信息。在此制度之下,审查委员会的运作因此深深影响着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成败,然而,此处之建议是否允当却也值得再思虑,这是因为目前的制度已经赋予了委员会过多的责任,因此,再次增加它的负荷是否为彼等所能承担?再者,该审查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也是必须给予重视。这里引发了两个颇值得重视的课题,第一、即当地之居民及地方政府并没有被包括于审查委员会里;第二、审查委员会充斥了行政及专家的色彩,专家之聘用权并且掌握于主任委员之手,彼等是否能够真正的代表社区民众的意见,其实是颇有商榷之余地。倘若审查委员会制度于现阶段无法更改,那么解决之道应该要有弹性的作为,即审查委员会应该增加名额,让地方社区民众及地方政府有参与的机会。此外,所有审查委员会成员的遴选应该要公开,并让环保团体及地方社区民众对于审查委员的人选有表达意见的机会。再者,当审查委员会对于某件重大开发案无法作成决议,或者是彼此之意见相当分歧,而委员们之票决又是抗衡不下之时,例如,当“正反意见同数时”,可能不应该如同该组织办法第九条所订定的“由主席裁决之”,此时可能就必须考量公民投票的适用性。因为,土地开发及环境影响评估原本就是一项政治的选择,在一个民主的年代,选择的权力应该要归属于地方社区民众所拥有,而不是由专家们来代为决行(徐世荣及陈志仲,1999)。吴介民就指出,“专家决策的迷思是威权时代的遗迹。专家像所有人一样可能犯错。此外,专家也不必然比一般民众更有远见。…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既然无法由专家保证,那么谁来背书,本质上就是一个政治问题(2000)”。因此,公民投票应该是具有其正当性,他进一步阐述公民投票的内涵:公投的先决条件,是各个团体,协同怀抱不同专业信念的社群,提出正反意见和各种替代方案,提供给选民充分讨论之后才举行投票。在公投的前置作业阶段,是各种核能、环保专家、社区运动者和民众之间互相沟通和说服的过程。这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例如一年或两年。这个过程,有助于我们深刻反思快速经济成长的社会代价和环境成本。投票的结果,不论是赞成或反对核四,由全体公民来承担这个公共抉择的风险和政治责任。公民投票决定核四兴建与否,可以补强台湾过去重大公共政策所匮乏的正当性。这也是专家和民众携手摆脱专制黑箱作业,谋求“社会和解”的契机。本文基本上同意上述之论点,然而,并不认为公民投票是适用于每一个土地开发案,只有在经过改造过之后的审查委员会无法作成决议,或者是彼此之意见无法统合,委员们的投票结果又是相持不下时,才有适用之可能性,否则付出之社会成本可能会是过于巨大。另外一个值得考量的方法乃是将“公民诉讼”的观念引进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当中,藉以提醒并防止政府主管机关怠于执行其应负担的职务。其实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环境相关立法引入公民诉讼条款,例如,空气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四条)、废弃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条之一)、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九条)等,比较其条文几乎皆是相同,仅是于第二项之内容有部分文字上的更动。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九条就规定:公私场所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权订定之相关命令而主管机关疏于执行时,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得叙明疏于执行之具体内容,以书面告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于书面告知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未依法执行者,人民或公益团体得以该主管机关为被告,对其怠于执行职务之行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讼,请求判令其执行。行政法院为前项判决时,得依职权判令被告机关支付适当律师费用、侦测鉴定费用或其它诉讼费用予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有具体贡献之原告。由上述可知,目前“公民诉讼”条款之精神,主要在于赋予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能够对主管机关疏于履行作为义务之情形提出告诉,藉此督促相关法令之积极执行。衡诸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其主要考量在于事前防范或减轻开发行为与政府政策对环境之不良影响,故而在前述制度兴革之下,若能参酌前述“公民诉讼”条款之精神,将此一规定纳入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中,除可强化民众参与之机制外,并将使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流程更形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