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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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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如何保障

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第1篇

工伤事故一旦发生,社会相关舆论的焦点,往往是对工伤事故职工及家属如何进行经济补偿,企业的补偿数额是10万还是20万?这些赔付数字经常被视为事件的中心。

然而,在近期发生的山西大同左云县矿难及类似事故中,通过调查人们发现了一个共同之处:事发企业职工中,很多人根本没被告知安全器材如何使用,也不懂得基本的求生知识!

重赔付,轻预防无疑已成为现实。而工伤职工虽在经济上有所补偿,但补偿显然不是根本。强化预防,减少乃至避免事故,才是最终目的。可以说,目前对工伤事故预防意识的薄弱,正成为发生职工工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所幸的是,这种重补偿、轻预防的做法,已开始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不久前在江西南昌召开的中德工伤预防国际研讨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副司长李忠指出,国家将研究并尽快推出工伤保险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专家指出,国际上,现代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把事故预防放在优先位置。鉴于我国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工伤保险必须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事故。必须尽快向预防延伸,工伤预防应当尽快代替工伤补偿而成为工伤保险的重心。

但调查发现,要真正具体实行工伤预防优先,仍然困难重重。

首先是政策法规上存在疏漏。长期以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预防没有被列为重要内容,直到1996年才比较明确地提到了预防,提出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提出要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但至于如何具体实现工伤预防没有涉及。

其次,工伤预防的负责机构不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在工伤预防上,劳动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目前没有形成互动机制,无论是劳动部门,还是安全生产部门,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没有设置专职进行工伤预防的安全监察或保障队伍。

此外,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不合理,不能给予事故预防充分的经济保障。有的地区对工伤预防没有执行,尤其是行业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不能有效地发挥经济杠杆预防事故的作用。

专家认为,要尽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逐步转向包括预防、保障、补偿、康复各环节的一体化。不仅要事后做到补偿,事前更要注意预防;不仅要重视治疗,而且要使工伤职工尽快康复重新走向社会。

要充分发挥差别费率的功能,激励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优先原则。西南政法大学任晓等人认为,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差别费率大体上将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高行业。这种档次划分过粗,可能导致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划分到一个档次,势必会影响到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不利于工伤保险的长期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李忠副司长则表示,要在学习国外工伤保险预防优先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以扭转我国工伤保险重赔付、轻预防的局面。

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第2篇

[关键字]施工企业 农民工 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D422.6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4-275-1

0引言

随着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尤其是交通施工企业雇佣农民工仍将呈大幅上升趋势,而由此引发的各种事故也在呈现上涨趋势,所以管理形势不容乐观,大力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是形势之所趋,是确保施工企业发展之所趋,让农民工从“要我安全”转为为“我要安全”是当今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课题。

1加强农民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1)在全国数千万施工队伍中,85%是农民工,这么庞大的农民工队伍,对其安全管理却极为缺失,而企业却恰恰需要这么大批的农民工,否则,施工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所以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管理是实现企业“安全发展”的需要。

(2)企业雇佣的农民工由于安全意识浅薄、文件知识水平低,而许多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又十分薄弱,从而造成安全事故多发易发,这也势必要促使施工企业进一步强化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管理也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农民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

(1)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主要再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违反操作规程时有发生,认为企业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是“要我安全”;二是文化程度低,只能从事体力劳动为主,这却恰恰是安全隐患之多处,而农民工又很难学通学精手工体力操作的工作过程,极易造成事故的发生。

(2)安全保障低、安全隐患多

施工企业安全保护投入不足,安全设施不全,技术装备落后,造成农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险不到位,使农民工发生事故后的风险无处分担。劳动防护也同样欠缺。

(3)安全培训欠缺、安全管理不到位

企业在雇佣农民工时,没有严格进行“三级”安全培训及劳动操作规程的学习,在没有完全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就直接进入工地参加劳动。这就给安全埋下了隐患,在事故统计中看来出,占60%以上的事故是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造成的,违章作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另外,安全管理不到位,只有将责任推卸给农民工,有制度也不执行,势必造成农民工成为了受害者,也成为了事故的肇事者。

3农民工引发各类事故的安全分析

为了说明农民工引发的原因,笔者从本单位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加以阐述:

(1)陈某50岁经熟人介绍进入龙泉公路施工工程做工,工种为杂勤工,文化程度为小学。项目部运到一批钢材,将近天黑,工队长招呼大家一起来卸钢材,在没有穿戴任何防护措施下,七、八个人开始卸货,由于没有掌握好平衡,从1.5米高的货车一脚踩空,摔下地面,造成腰伤,切除肾一只,施工企业除承担医药费以外,还支付了十二万元赔偿金。这个案例说明了此农民工文化程度低,不懂得自我保护,也说明了企业未给农民工购买商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使得企业只有自己掏腰包,风险无法化解。

(2)王某25岁,受聘于桐乡公路施工项目部,自称能开压路机,由于压路机的管理与培训目前属于空缺。王某持有汽车C证就上路驾驶压路机开始工作,与另一驾驶摩托人发生碰撞,并将此人挤压致死,后由企业支付叁拾捌万元赔偿金,王某被判壹年半刑期,造成双方巨大的损失。此案例说明了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培训不到位。说明王某违规操作,违反安全技术规范。

(3)某桥梁施工现场,农民工聚集居住在工地的简易工棚中,正值台风季节接到上级通知xx号台风即将来临,项目部也通知他们赶快撤离现场,由于下雨不能施工,躲在工地上玩扑克不愿撤离,故后终于同意搬迁至政府避灾所,时隔三个小时,台风骤然而至,工棚全部刮走,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给企业造成叁拾多万元损失,而此企业又未投保。此案例说明农民工安全意识淡薄,主观性较强,不听从、不服从企业的安全管理。

(4)某隧道施工夏天工地,当天隧道挖掘采用爆破开采,爆破结束,安全隐患点均做了检查和处置,只有隧道口没有封闭,农民工某某为了避暑进入洞内纳凉,中毒死亡。此案例说明管理不到位,农民工安全知识缺乏,后由企业承担民事责任了结。

4加强农民工安全管理的举措和对策

(1)政府应买单为农民工开设学校,进行技能和安全教育,像衢州市外出保姆都进行了严格的训练和技能安全教育,若是建筑行业输出劳务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分管安全领导应引起足够重视。

(2)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设施的投入,从物的安全管理控制不安全行为的产生,同时,应针对各类工种做好个人的单体安全防护。

(3)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三级”培训。对农民工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等全方位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同时加强实际岗位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保证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和培训,比如看电影《毛脚女婿》得到安全用电知识,看美国电影《死亡来了》懂得各类安全隐患的无处不在及如何防避处理,保障自身的安全。总之,让农民工的观念从“要我安全”转变成为“我要安全”。

(4)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对各类工程均有监理公司存在的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而对安全管理的监理工作均做的很薄弱,安全监理是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从农民工上岗、培训教育、企业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安全设施的运行各方面进行监督,让企业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除了前述的安全保障前提具备后,建立事故符合本企业的应急救援体系必不可少,在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普遍低下的群体中,如何避难,如何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置,如何防止事故的再次扩大化均应由此体系支持,说白了,即事故发生时如何组织逃离,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重要思想。

(5)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农民工的安全教育由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这就要求安管人员自身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才可对农民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所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政府的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应的执行资格,才能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管理是份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必须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成绩突出者,企业应给予嘉奖。

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民工 权益 管理信息系统翻译结果重试

1 工伤保险管理系统陈旧,农民工权益无法切实保障

农民工作为城市建设的大军,他们文化层次低、动手能力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所从事的工作都是高危险的行业,比如建筑业、各种工矿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等,有人做过调查,建筑业的从业人员中有70%都是农民工,工矿业的绝大部分都是农民工。按照正常的程序,一个工伤案件的处理达到13项,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三个程序完全走一遍,平均需要484天,有一年半多。案件涉及到第三人侵权的话,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走完全部程序的时间可能会将近四年。工伤案件处理程序繁琐,花费时间较长,除了导致农民工无法及时得到赔偿外,还有可能因为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不懂得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事实由于时间的推移而无法认定。工伤职工权利受到损害后10年都得不到解决和赔偿的事件并不少见。程序繁琐的结果是,工伤职工迟迟拿不到急需的治疗费,最后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不少用人单位逃避责任,故意利用工伤保险系统处理程序的繁杂特点,让案件拖拉,久久不得解决,从而消磨农民工的维权意志。农民工维权意识观念淡薄,企业逃避为农民工参保,部分地区农民工社保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工伤后无法得到权益的保障。

2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2.1 开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加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为了提高企业以及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印制工伤保险宣传册、宣传单,主要包括农民工如何参保、农民工如何申报工伤、农民工工伤待遇标准等内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走进工地、食堂、生活场所,为农民工免费发放宣传册和宣传单,提高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2.2 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严厉打击企业不参保行为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形成推进参保扩面合力。将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雇佣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很多发达国家都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对于不参保单位仅仅是由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也就是说服其参保。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从而让用人单位从劳动环境和安全方面进行改善,尽量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2.3 简化工伤保险受理程序

通过简化工伤认定程序,从而防止某些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恶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简化工伤处理的程序,一方面要设计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可以由工伤认定部门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作上下大力气做实做细各项工作,形成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让工伤职工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大的政策支持,让所有企业对工伤保险有更深一步的认识,切实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2.4 强化农民工的岗前培训,预防工伤发生

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大多是高危行业,但大多数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岗前培训,在工作中也没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发生工伤的可能性极大。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注重农民工培训体系建设,通过各种手段,强化农民工技能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工伤事故重在预防,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应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另外要从根源上解决农民工工伤的问题,从农民工的流出口和流入口把关,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要及时了解本地区在外务工的农民工就业状况,加强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作出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引导。输入地要利用多种途径,及时信息,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并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服务。输出地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结合当地实际和农民工需求,适应转岗转业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大力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为农民工培训提供服务。

2.5 建立监管机构,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

要对生产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管,预防事故发生。各级领导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工作的进展情况,明确责任、部署任务,并在人员配置、工作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将给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劳动监察部门要与社会保障机构密切的配合,形成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中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多次动员仍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下达限期参保通知书,限期参保,情况严重,进行经济制裁。在年检工作中排查企业是否参保,力求应保尽保,在案件查办中加大工伤保险参保监察力度。加强对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作的监管力度。形成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能够尽量缩短办理时间,减轻农民工心理负担。

3 一体化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综合以上信息,本文建立“人口流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配套——法律援助”的管理信息系统。从农民工进入打工城市,就开始进行登记,确立就业趋向,核定农民工总体数量;为这一群体提供专门的劳动指导与岗前培训,统一为其设立社会保障中心,专门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设立专门的工伤医院或工伤治疗及康复机构,农民工受了工伤伤害,只有到普通医院进行治疗,即使有钱负担各种费用,法律对其的工伤认定也存在着留白,这就进一步导致其无法进行其后的职业康复。而职业康复是关乎其能否恢复劳动能力,重新就业的关键,单纯的工伤治疗恢复的是其身体技能,而其劳动能力的恢复才是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最终目的所在。农民工受工伤后,如果不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工作,则必然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这可能进一步加重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负担。转换思路,以农民工这一群体为管理对象,为他们建立完整的服务系统,专门服务于农民工这一群体,将使农民工维护自己权益的道路不再坎坷,效率会大大提高。系统以农民工为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一系列的城镇保障服务。如图1。

整个系统以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由9个子系统组成,除了监督系统,其他的8个子系统都以农民工为中心,为农民工提供系统的服务,减少环节,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办理效率。本系统可实施的前提是完善的社会系统支持。从交通运输部门开始,进行旅行目的询问及登记,并将数据资料输入到社会数据系统库和流动人口登记中心,流动人口登记中心根据此数据进行人口排查,反复与数据库进行核对,为数据库提供确切数据,同时,独立的数据库作为基础资料,供其他系统存取。由社会保障、劳动就业、配套医疗和法律援助共同组成为农民工服务的分系统接受数据库的信息,作为基本资料。劳动就业中心和社会保障中心进行数据资料的获取,为农民工进行统一培训,并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同时强制企业和农民工签订就业合同,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统一管理。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重点在于“康复医疗”,因为这部分人受到的工伤大部分都是大伤、重伤,而大众医院没有针对性,对这一特殊群体,不能够及时和积极的治疗,在正常医院就诊程序复杂,救治往往会被耽搁,所以应该设置专门的农民工医疗康复中心,彻底治愈农民工工伤问题。同时,对应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会和社会保障中心、劳动就业中心互换信息,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工伤保险理赔康复问题,使农民工从根本上得到实惠。而这个系统想要正常的运行,必须要有力的监管系统和政府的支持。

参考文献:

[1]丁康.《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2] 潘行球.《工伤保险条例》施行难点探析[J].中国劳动,2005(1).

[3]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R].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4).

[4]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2).

[5]许素睿.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

[6]海湖.浅析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问题[J].北方经济,2010(12).

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第4篇

工伤保险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对员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伤害后给予医疗救治、经济补偿、遗属抚恤等的总称。是使员工在本人或家庭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为继时,通过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或行政手段支持获得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如何依法使用工伤预防专项基金,使之“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我们可考虑制定适用实际情况的有效机制,如制定《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管理办法》,规范工伤保险奖励金和工伤预防费开支,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设专门科目、专款专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先进个人进行大力表彰和奖励;对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予以奖励;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制度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法给予严惩。

二、工伤预防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

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一方面,可以节省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也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轻社会的压力和负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减少对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另一方面,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因此而降低,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得到提高,从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存在的问题

1.重视不够

工伤保险机构不愿花钱搞工伤预防工作,在技能培训、社会宣传、事故预防和科研工作等方面对工伤预防内容的纳入和强调不够。

(1)工伤保险管理包括工伤案件受理、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工伤医疗、工伤鉴定、工伤待遇发放、工伤康复、供养管理、工伤预防等工作。当前,笔者所在市工伤保险工作人员不超过 90人,年处理工伤事故超过三万宗,每年还要抽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参加社保、安全监察、职业卫生预防、工会联合检查整治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也缺少用于工伤调查、定点医疗管理的交通工具,已成为影响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工作的一大问题。

(2)虽然相关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列支项目上,应该增加有关工伤预防相应费用的规定。在工伤预防上,两者都需要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只能在工伤保险机构的监督下,使用这笔资金完成工伤预防工作。

2.缺乏立法保障

(1)《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它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涉及工伤保险的内容有两条,即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我们不妨看看这两条的具体内容,第四十三条的内容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这一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内容是:“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这一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的规定。显然,以上两条规定并没有关于如何实现工伤保险预防功能方面的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关于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然而,这一法规只是确认了工伤保险具有工伤预防功能,但如何体现工伤预防功能从而“促进工伤预防”,实际上没有具体和明确的表达,尤其是对工伤保险的预防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实质上难以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

(3)在工伤预防机制上,现行法规没有明确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卫生部等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工会组织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事实上也没有形成实施工伤预防的有机统一、综合协调的体制。

四、加强立法建设的紧迫性

劳动安全如何保障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妇女;权益;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IX(2015)08-0271-02

在大多数农村,中心道路的聚集地往往是人们干完农活之后歇脚聊天的地方,但现今的此地已看不到以往的热闹人群,偶尔看见的几个孩童凸显了农村人口的稀疏。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由此导致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妇女。

一、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留守妇女的数量呈现着不断上升的趋势。以某省依兰县某百户村子为例,两年前是六分之一户成年男性外出打工,而现在已经有五分之三户成年男性外出打工,而且这个数字比例还在不断增长中。

留守妇女作为留守的主要劳动力人员,她们忍受着与丈夫常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挑起了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赡养老人、照顾孩子等家庭重担,已经由传统家庭中的“半边天”,变为家庭的“顶梁柱”。随着农村男性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村留守妇女群体的队伍不断扩大,虽然她们为家庭、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权益状况却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农村留守妇女民事权利得不到保障

在调研走访中,农村留守妇女民事权利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是比较突出的,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婚姻家庭权利得不到保障。由于丈夫长年在外打工,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缺乏交流沟通,在出现感情问题时不能及时把握一方的情感倾向,修正夫妻间可能出现的误差,因此在导致感情危机的同时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而在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虽然留守妇女尽到了赡养老人、照顾孩子及承担农活劳作的责任,但由于她们不掌握家庭经济,不懂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因此,大多在离婚时不能得到其应分得的份额及有效的经济补偿,其贤妻良母坚强独立的行为多以无奈愤恨为回报。另外,南于农村一些地方男女青年习惯采取仪式婚的缔结方式,在“结婚”后男女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在此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外出打工由于某些原因导致该种关系终止,留守妇女很难合法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二,人身权利易受侵袭。丈夫外出打工致使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安全感降低,一些留守妇女常常易受到性骚扰和等危害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的侵袭。由于农村的封闭性和保守性,留守妇女即使受到了侵犯,也常常会因顾及名声等原因而羞于报案,致使她们再次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增大。另外,很多留守妇女缺乏人身安全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对发生的侵袭行为因保存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财产权利易遭受侵害。由于丈夫外出,家里留有留守妇女、老人或者孩子,他们身单力薄,对所遭受的财产侵害行为不能有力有效地对抗和反击,往往成为违法者实施财产犯罪的首选目标。近年来,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家庭财产的侵夺出现上升的趋势,使得农村留守妇女更加没有财产安全感。

(二)农村留守妇女社会保障权益不完善

由于农村的教育和医疗条件有限,农村留守妇女在教育和医疗方面面临着诸多不能解决的问题。首先,在养老方面。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是家庭养老,赡养老人是农村留守妇女面对的重担之一。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养老问题已不单单是各个家庭的问题,已经是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对于经济窘迫的农村来说,原本由夫妻双方承担的养老任务要留守妇女一人解决,这对她们来说无疑是沉重的负担。其次,在医疗方面。虽然我国农村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该种合作医疗适用条件的有限性,导致农民生病报销的医疗费用有限。因此,农村留守妇女及其家人看病治病仍存在着极大的压力和负担。最后,在子女教育方面。由于我国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由此导致大多数农村公立学校中小学教育学习环境较差,师资力量配置不够合理,而教育教学条件较好的民办学校的费用又比较高昂。另外,大多数农村留守妇女又没有能力和条件对子女进行辅导。因此,为了子女的将来考虑,她们承担着子女教育投入的极大压力。

(三)农村留守妇女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

近几年,虽然农村妇女的地位得到了认可和提高,但在实际生活中,诸多原因限制了她们政治权利的实现。其一,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原因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由于她们对公共事务参与管理的兴趣比较低,缺乏参与热情与关注度,因此导致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权限不足。其二,原有的保守观念导致上述问题的出现。在大多数农村,男尊女卑的观念仍在盛行,认为女子就应该恪守妇道,不要参与大事的讨论和决策。由此可见,上述两种主要原因导致了农村留守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够正常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公共事务管理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从而间接地造成其享有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受损。

二、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存在的上述主要问题,结合各地具体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权益予以法律保障和救济。

(一)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农村留守妇女作为新型的特殊弱势群体,虽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其提供法律保护,但由于该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较多,因此落实到现实生活中缺乏具体的可执行性。由此,建议尽快制定与妇女权益保障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细化对妇女权益保障可操作性的条文。而各地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对农村留守妇女保护的相应立法或者政策,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有力有效执行来保证该立法或者政策长效有效的实施。 另外,各地应对某些推行农民工定期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嘉奖鼓励,以此促进留守妇女和在外打工的配偶组建的家庭关系的稳定性。这是对留守妇女生活权利的保障,也是完善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一种现实体验。

此外,要完善各种针对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同时,要尽快完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相关政策,尽快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和进城落户问题。当然,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必然要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但从社会长远的发展角度而言,确立和完善这些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从而减轻她们背负的沉重负担,进而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拓宽司法救济途径

各地农村司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妇女维权法庭,定期对妇女维权案件进行公示,并组织留守妇女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这样,一方面可以利用这些案件对人们进行法律教育、用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进而预防犯罪;另一方面,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可以提高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使得她们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如何预防犯罪行为,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救济自己和家人所遭受的违法行为尤其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另外,可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针对留守妇女受侵害的案件,加大对她们的法律援助力度。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对一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且生活极度困难的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

(三)执法要公开、公平、公正

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在解决农村留守妇女寻求行政救济的问题时,要对其实行优位保护。这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强化自己的为民服务的意识,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另外,综合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农村综合治安管理,保证农村村民安全。此外,乡里派出所及相关执法部门应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犯罪的案件放在必须突破和解决的问题之首,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证农村留守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侵害或者较少受侵害。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农村的治安稳定,维护人民的心理稳定,才更有利于农村的生产生活。

(四)培养和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

农村留守妇女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前提条件是她们必须知法。因此,如何让她们知道和理解法律就成了首要解决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的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各个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作才能完成。首先,有关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让留守妇女知道自己享有的政治权、人身权、劳动权及婚姻家庭权等,逐步增强她们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其次,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通过送法下乡、发放法律书籍、法律真实案例表演等活动,增强留守妇女的法律理解力和依法维权的能力,以使其有效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通过普法宣传等活动,鼓励她们依法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参与村集体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事务,以此保障她们政治权利的有效实现。再有,可以充分利用各个当地开设法律专业的高校精通法律专业服务社会的优势,定期邀请高校教师带领法学专业学生组成的法律服务中心深入农村开展普法活动,为村民提供免费咨询解答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