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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电气,指令,欧盟,影响,对策
一、“两指令”对我国电子电气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的影响
欧盟两指令涉及大型及小型家用电气类、IT和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类、电气电子工具类、医疗设备类等10大类、近20万种产品,对材料、零部件及设计工艺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其影响不仅限于电子电气产品本身,还涉及原材料、化工、包装等上下游行业。欧盟的两个指令涵盖了中国200多个海关税号项下的产品,其中有不少是中国强势出口电气产品,如彩电、DVD等。两指令的实施将导致我国家电出口价格至少上涨10%左右,不仅会明显增加中国企业的制造成本和出口成本,竞争力下降,部分企业甚至面临被排斥出欧盟市场的威胁。
“两指令”对我国电子电气产业发展和产品出口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历史垃圾”和“未来垃圾”的回收处理费用。对于2005年8月13日以前的来自家庭的“历史垃圾”,其费用由生产者按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份额负责;对来自非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负责售出新产品时回收旧的产品,其余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由使用者负责。2005年8月13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应支付所有自己生产的产品的回收、处理、再循环和环保丢弃处理的费用,欧盟规定回收率和再利用率为70%-80%。目前,欧盟是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两项指令启动后,电子电气回收成本将转嫁到制造商身上,由于回收费用依照欧洲人力成本计算,所以电子垃圾的回收成本可能会接近甚至高于在中国的制造成本。相比而言,国内制造业会失去成本优势,从而降低相关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欧盟要求中国家电生产商以现在的出口量来补其过去几年中中国家电产品出口欧洲产品的垃圾回收费,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因为在2001年以前,中国家电出口欧盟数量很少,2001年以后才开始每年逐渐增加,欧盟的这个规定将使中国家电制造商承受极大的损失。
(二)替代材料增加成本。我国生产的大部分电子电气产品都使用了6种被禁的有害物质,寻找替代品要增加产品的成本,而使用替代品要求对相关制造过程和生产工艺装备进行改进,并且目前有些被禁的有害物质还难以找到合适的替代品。其中,寻求到相关零部件的供应商是关键,这一过程无疑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此外,对生产线的调整也是必须的。
(三)有害物质检测增加成本。如何确定产品是否符合ROHS指令要求,就要通过必要的手段进行检测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生产企业要生产符合要求的产品也要对构成产品的所有原材料和零部件逐一识别,确保不含有害物质。如电源线的绝缘护套中不能含铅,冰箱的制冷剂不用镀铬的零部件,包装材料要确保选用无毒、无污染、可再生、易降解的材料等等,这些都需要生产商付出一定的检测费用。按照目前的情况,企业如想与欧盟企业产品配套、或产品出口欧盟,产品须通过欧盟指定的检测机构认定。产品中有害物质成分的检测,也需要通过欧盟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获得欧盟认可的许可证等,将新增加了大量费用和时间。
(四)技术文件复杂。就目前所知,技术文件、包装材料或说明书须注明,产品及所用材料符合两指令要求,产品所含有害物质详细标准情况并已通过欧盟认定,产品已交纳回收费用,产品专销该国等。
(五)市场开拓困难。为确保今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资金有保障,企业要想以自己品牌销售,做真正意义上的“生产者”,通常需在产品销售所在国注册,并交一定的保证金。欧盟现有25个国家,单个国家市场容量较小,若要扩大市场,就需要到多个国家注册、交保证金。企业前期开拓成本巨大,风险增加。
(六)跨国公司转移压力,本土零配件生产企业压力大。目前,我国相关出口产品的主力是外资企业,但为其承担零部件配套的却大部分是本土中小企业,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对零部件进行控制就可以规避ROHS指令带来的风险,而配套厂商必须使自己的产品符合要求才能成为跨国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这样对于两指令带来的压力和影响就被转移到了中小企业身上,而这些企业缺乏检测手段和研发能力,难以具备有害物质的替代技术和工艺。
(七)进一步压缩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两指令实施后,中国产品的竞争力降低,欧盟本土企业将抓住机会提高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这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很大,其中对自有品牌出口企业的影响比以OEM形式出口的企业影响更大。如果以自有品牌出口,所有的责任或者工作都需要由产品的生产商负责,这样一来,我国企业以自有品牌出口更为困难。因此该指令的实施可能会导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家电企业的出口方式停留在OEM上,只获取较低的加工利润,甚至可能使中国的品牌在欧盟市场上消失。
(八)导致新一轮技术装备和生产线的引进。目前,国内的家电产品生产线基本是从欧洲或其他发达国家进口的,由于欧盟指令对材料、零部件、设计及工艺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在国内现有产品生产线不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只有向发达国家再次引进西的生产线,最终获利的仍将是发达国家。
二、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在回收利用和替代材料方面存在的问题
用两指令的要求和标准来衡量我国电子电气产业和出口产品,其生产工艺、原材料和部件的采用、产地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毒有害物质广泛分布在原材料及电子电气产品中。我国有害物质以铅、镉、汞、多溴二苯醚为主,涉及几乎所有电子电气产品,它们在电气基础元器件和材料中主要起到稳定剂、催化剂、脱模剂、阻燃剂、颜料及精密合金材料中的添加剂作用,是我国产业链中的薄弱环节。
(二)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工艺改进难度大、代价高。电子电气产品行业成规模化发展,生产设备改造,生产工艺改进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更加先进技术力量,提升产业层次是一项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欧盟两指令的实施使电子电气产品行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三)我国发展以整机为龙头加工产业,基础材料工业相对薄弱。环境保护采取的是“治理为主,预防为辅”的方针,绿色环保的工业产品发展相对较慢,电子电气产品的回收与再利用工程尚属空白。在这种情况下,两指令从基础上打乱了我国刚建立起来的对欧盟电子电气产品的出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格局。两指令影响面广、触及层次深,直接危及到我国电子电气产品的整个生产链条的运营以及回收再利用的空白地带。
(四)缺少替代技术。限制使用有害物质是源头,首先面临的是替代技术问题,替代技术的关键是基础材料科学的水平和加工工艺的可行性,而这方面恰是我国科技发展的弱项。无铅塑料、无卤阻燃技术、银氧化锡取代银氧化镉技术、无铅封装和无铅焊接技术等都未形成规模化生产,有些还未达到中试阶段。从基础材料到电子电气产品还面临着一系列应用工艺及技术性能指标的问题需要解决。
(五)缺乏规范的标准检测方法。目前,欧盟尚未对6种有害物质的官方检测方法。由于电子电气设备产品组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会使检测结果出现很大的差异。另一方面,我国缺乏相关的经国际认可的检测机构,而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难以花费高额费用购买检测设备,缺乏合适和完善的检测方法。部分企业(尤其是国内企业、中小企业)的相关检测能力较弱,不少企业缺少相关检测设备和专业人才,对元器件质量不能进行自检,无法保证使用的器件符合欧盟指令的要求。
三、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认识欧盟“两指令”,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电子电气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虽然欧盟两指令会给国内企业相关产品的出口带来一定影响,但欧盟的这些措施并非只针对中国企业。欧盟指令短期内可能主要表现为国内企业出口量下降,但长期来看,有利于推动中国制造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促使我国企业采用新技术,提高环保标准,尽快与国际接轨。要正确认识欧盟两指令的环保要求,以积极的态度迎接挑战,抓住机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利用绿色营销的工具,打破绿色壁垒,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以期达到“环保-贸易”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要通过欧盟两指令,强化我国企业和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我国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是我国电子电气产品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二)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引导我国经济从传统工业经济模式逐步走上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实施绿色工业发展战略
继续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随着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的日益增多,特别是对这些废弃电子电气产品进行拆解处理造成的对环境的二次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再生资源还远远没有形成一个产业。政府需要从资金、政策和法规上大力扶持无害材料、清洁生产、绿色产业,建立循环经济的新兴产业结构。制定绿色基础材料和绿色工业产品的长期发展规划。加强对我国基础材料科学和绿色环保产品的投入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财政投入和税收政策启动市场机制,强化绿色基础材料产业。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加大对环保型材料和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我国绿色工业产品的发展铺平道路。
(三)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为了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我国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电子电气产业发展,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产品技术水平,参照欧盟的做法,制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保护相应法规,并制定规划,逐步实施。研究和制订电子电气产品回收再利用和限制使用危险物质的战略和目标。通过立法规范和管理中国境内的电子电气废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再利用,建立中国的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立法堵住进口废物,保护环境。政府执法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法严格堵住进口废物渠道。
(四)加快研究开发替代材料
制定替代上述有害物质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新产品开发计划,特别要重视基础件和基础材料的研制开发,重点包括绝缘材料、电工合金、电线电缆、蓄电池和其他电池等,组织重点攻关,并给以政策优惠和资金资助。把化解技术壁垒的科技支持能力建设列入国家科学发展中长期规划,政府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主要支持方向:有害物质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的开发研究;电子电气产品生态设计研究;扶持产、学、研三结合的攻关;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制订与回收处理、循环利用和有害物质相关的标准与检测方法的研究等。从技改和新产品开发角度支持与电子电气产品相关的产业链,包括原材料(循环)、制造、使用和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循环;科技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支持电子电气产品生态设计研究和危险物质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扶持示范企业。支持和扶持产、学、研结合攻关,支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五)完善有关检测技术和手段
组织制订与回收循环和危险物质相关的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强沟通,及早与国际检测技术、标准接轨。要加强与国际上知名特别是欧盟国家知名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合作,在技术合作中提高检验检疫机构的检测技术,逐步规范机电类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的方法和标准,提高检验检疫的社会认知度和国际知名度。在业务合作中拓宽检测市场,加强证书互认,利用他方的技术资源和欧盟国家认同感保障我方机电类产品顺利出口欧盟。建立国际认可的有毒有害物质检测中心,建立回收再利用技术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为应对欧盟指令和我国绿色工业产品的发展奠定基础。
应该不算违法,如果只是拍照,但并没有去用做商业用途,也没有传播,甚至都没给别人看,不会侵犯版权,当然,如果影院有明确规定的就不一样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来源:文章屋网 )
未来,随着《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全面实施,“网大”将与院线电影统一审查标准。
对此,有人说“‘网大’拐点来临”,也有人惊呼“网大”的“好日子要到头了”。在笔者看来,“网大”经过3年的井喷式发展,拐点来得正是时候――当低俗内容被剔除后,“网大”迎来的是更具想象空间的好日子。
3年前,“网大”还仅是一个概念;3年后,全网上线数量就超过3500部。仅2016年一年,“网大”出产数量就高达2500部,而2016年中国出产的包括故事片、动画片、纪录片在内的各种类型的电影,一共也才944部。
单从数据来看,“网大”受资本追捧,已呈一路狂奔之势。但快速发展背后,存在着很大的隐忧。
不久前举办的2017网络大电影高峰论坛上,爱奇艺高级副总裁杨向华讲了这么一个故事。一位年轻编剧,为了生计开始写电视剧,一直处于行业最底层,连署名权都没有。随着2015年之后“网大”的兴起,他能署名了,也有了稳定的收入。但是,他却决定和原先赖以生存又不屑一顾的“网大”告别,改写院线电影。
“这个故事看得我五味杂陈。”杨向华说。
在“网大”的一路狂奔中,最常被提及的一个案例是:冯小刚的《我不是潘金莲》刚上映,“网大”版的各种“潘金莲”――《潘金莲就是我》《我不是你的潘金莲》《我不做潘金莲》《谁是潘金莲》――也都纷纷上线了。正是这种“蹭热门IP”的心态,导致“网大”在观众心目中形成了比^差的印象。
此外,“网大”市场鱼龙混杂,一些“网大”内容低俗、制作粗糙,题材不是僵尸鬼怪就是灵异变态,甚至为博取点击率不惜违背社会伦理。
发展初期的低标准、低门槛其实已经在制约着“网大”的长远发展。全面的监管和严格的自律,是整个市场开始回归理性的良好契机――拐点的出现不是走回头路,而是迈向新起点。
其实,“网大”能走到今天,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视听业态,其存在和发展有着逻辑合理性和客观必然性。
关键词:中外文化;产业;比较研究
一、国外文化产业现状―文化政策与体制状况
由于文化产业仍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在哪些领域属于公益事业,应该在政府的支持下,哪些应该是按市场竞争机制来运作,各国的评价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文化产业的文化产品,现在来看社会活动和社会服务还是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机制来运行的。此外,技术进步也会影响文化产业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比如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视频和音频技术影响着艺术创作的过程和产品的性质。
(一)德国
德国政府定义文化产业包括:文学、图书出版、图书馆、艺术和新媒体艺术,建筑,博物馆,收藏和展览,音乐,戏剧,电影和节日等等。政府资助的传统文化,单单在戏剧方面,德国就约有160公共剧场和190私人剧院。这些资助资金基本是由地方州和当地剧院来承担,地方政府为剧院和乐队的支出的费用占公共支出约为63%。德国的剧院和乐团每年都能够得到公共资金的资助,金额大概达到43亿马克,相当于0.2%的联邦,州,市的支出。
电影是一个充满竞争性的文化产业。德国电影产业的发展,其中有德国媒体公司与国际电影集团的投资,德国政府正在加强德国电影在欧洲和国际间的合作,并且把电影文化产业作为其文化和经济政策的一部分,通过各种政策支持电影文化事业的发展,例如,在1968年,根据德国联邦电影促进法(FFG)创建促进机构―电影促进署,不仅帮助电影制作也支持电影院,这些资助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电影院,公共和私人资金以及所有电视和视频行业的资助。出版行业也属于文化产业,同样地充满了竞争力。德国的联邦和各州出版报纸发表约370种,期刊约10 000。市场竞争促使报纸文化产业化集中度增加,独立的报纸的数量从50年代开始下降。竞争就导致建立一个大型出版集团。新闻权则是由各州的新闻法律来管辖,并且有来自“德国新闻委员会”这些组织和出版商和记者等组成的自我监督机构的监管。
(二)瑞典
瑞典设有教育和文化部,其主要任务是帮助青年和儿童更好地参与文化活动,支持戏剧、舞蹈和音乐,最主要的还是支撑博物馆,音乐戏剧和交响乐团,瑞士还注意创建一个文化环境同时,发展文化旅游,促进群众文化活动的发展和业余文化组织,等等。政府支持的文化消费支出占文化的总消费的四分之一,四分之三的文化消费是由居民自己承担,如广播、电视、书籍、音频、视频、磁带、报纸和杂志,等等,也就是说,这些是属于根据市场机制来运行的文化产业。教育文化部资助支出超过70%的资金用在戏剧、音乐、舞蹈、历史遗迹、展览、文学和图书馆等。
二、我国文化产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
(一)文化产业行业定位
文化产业应该是属于服务行业的。
世界经济的发展说明,伴随着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应根据时代的发展进行不断的调整。
后工业社会化的工业化社会,在欧盟被称为信息社会和知识社会,但是其他发达国家则用了其他名称,而服务行业扮演的比例将越来越高。而中国目前的服务行业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的33%,就业仅占就业总人数的27%。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人们在基本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的同时对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呈现快速增长势头,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目前,中国的文化产业仍相对较低,在国民经济的比例中还是很低的,因此,我国文化产业是一个具有增长潜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的行业。
(二)文化产业的合理位置
文化建设包括两个部分,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他们都应体现先进文化的方向,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一切优秀文化传统,进行创新建设。但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文化产业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在突出中国风格的基础上增加竞争力。加入WTO后,我国在服务贸易协定中对音频、视频、旅游等文化产业做出了承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在音乐,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等创作领域,通过适当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打造出具有文化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和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5000年的我国悠久历史和文化沉淀为我国创造有竞争力的文化产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国际影响力扩大,精准定位市场的切入点,在良好的商业运作基础上,我国的文化产业有可能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文化产业的政策分类
一般国际上把文化产业分为两类:一是娱乐性质的流行文化,这种文化有很强的公共需求,这种文化产业的生产组织,大多是商业性质的,盈利目的很强烈对其文化价值和艺术价值不作要求。另一种是非营利性的文化产业,它包括古典音乐,严肃戏剧、诗歌、古典与现代艺术,舞蹈,多是一些比较“优雅”的门类,这种文化产品更多强调其艺术价值和精神价值。
不同的文化产业我们应该采用不同的发展政策。历史证明:决定文化产业需求的是文化消费者的艺术趣味。“人们欣赏音乐、文学、戏剧和性能及其消费和愿意付出代价取决于人对知识和艺术的理解的程度”。这种对文化的趣味是要通过教育和经验获得的。因此,“高雅”艺术和公益文化也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的支持,这是发达国家对文化产业政策的基础。对公益性文化事业、“高雅”艺术、经营性文化产业,政府应区分对待,应采取不同的政策发展。
我国已成为WTO成员,文化管理政策也需要调整和相应的加强。一方面要给非营利的文化组织必要的金融支持;另一方面,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鼓励文化生产、传播、销售等单位,在规范的法治下参与竞争。国家应该制定长期计划和加强文化立法,使我国的文化产业充分参与竞争。国家应该制定长期计划和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文化和管理体系,深化改革,加强文化立法。文化从业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该方针的指引下做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努力创造先进文化和艺术,建立与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化相适应而又体现时代精神文化产业,参与世界文化产业的充分竞争。
参考文献:
[1]杨玉英.发展文化产业.繁荣社会主义和文化[J].中国出版,2001(2).
[2]国际统计信息中心课题组.国外关于文化产业的界定[J].中国统计,2004(1)
一、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的特殊性
(一)档案文化产品的二重性
档案文化产业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档案文化产品和服务以 获得商业利润,在这一意义上它与其他产业没有区别。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它对消费者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具体行为能起到指导甚至决定性作用。因此,与一般物质产品的法律措施不同,档案文化产品的法律措施与国家的主流价值观、意识形态取向存在密切的联系。档案文化产品的二重性,对于档案文化产业的法律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我们过多关注甚至仅仅关注档案文化产品的意识形态属性,将其作为宣传教育的工具,导致了法律措施上的偏向性,特别是禁止社会资本进入档案文化领域。
(二)档案文化产品的非标准化
档案文化产业的特殊性在于其产品的个性化与非同质性。物质产品无论其具有多大的创造性,最终必然存在着相应的基本标准,以更好地实现产品的功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因此具有可衡量性与可比性。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的首要功能在于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而这种精神需求的满足并无固定的格式,因此档案文化产品从其内容角度看并无统一的标准。即使人们能够总结出档案文化产品创作的基本规律,但从法律角度看并不存在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档案文化产品的这一非标准化特性,决定了档案文化产业法律措施的特殊性。如何保证档案文化产品的内容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界定的一个难题。
(三)档案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属性
在文化产业中,无论是电影、广播电视、报刊,还是图书、音像、娱乐、广告等主体产业,其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均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版权)问题。物质产品虽然也存在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等问题,但是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现实角度,没有知识产权的物质产品仍然是大量存在的。但是,档案文化产品生产者如果不拥有著作权,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因此,档案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存在天然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取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与实施。
(四)档案文化产业的产业政策特殊性
作为一种产业,档案文化产业与其他经济产业具有共性,但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档案文化产业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又面临着严重的问题与制约,需要国家实行相应的产业政策,以保障、扶持、推动其健康发展。此种特殊的产业政策要求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定与落实,从而呈现出档案文化产业法律问题的特殊性。
二、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路
(一)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对档案文化产业的调整作用
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其主力军——档案文化企业的做大做强。在这一进程中,档案文化企业如何妥善处理各相关主体(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广大消费者、政府管理部门等)的利益关系,如何建立适应国际化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将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对此,我国《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各种行政法律法规均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与制度。遵守和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法规,将有效地保障档案文化企业的正常运营与合法权益,从而使档案文化产业获得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依法规范档案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活动与社会关系
1、“依法规范”的第一层含义
首先是指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和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档案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主体——从政府到档案文化产业相关主体和广大消费者,均应自觉地树立起法治观念,将各种活动与社会关系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之中。在档案文化产业领域,依法规范的重点是政府管理部门。长期以来,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以政策、行政的手段管理档案文化事业,忽视甚至漠视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在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过程中,还是在具体管理活动中,均不同程度地缺乏依法规范的理念与实践。因此,为了推动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档案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在档案文化产业立法中,应当彻底改变原有的立法思路,从政府管理本位转向文化产业主体本位,尊重和维护产业者合法权益,发挥其积极性与创造性。
2、“依法规范”的第二层含义
立法者应当顺应法治、人权的潮流,解除文化产业领域的限制与束缚,确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和投资自由。在我国加入WTO、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法治国家进程的背景下,尊重和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与正当诉求,解除文化产业领域的束缚与限制,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因此,无论是文化部2003年制定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各个文化产业门类,要降低门槛,向民营资本开放”,还是国务院2005年制定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所指出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相关文化产业”,都是依法规范档案文化产业的第一步。
在达到“依法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当然,此种规定既可以采取正面的方式即赋予非公有资本投资档案文化产业的权利,也可以采取反面的方式即明确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的档案文化产业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档案文化产业,只是确认了社会公众应有的投资自由与权利,属于一种“还权于民”的举措,但并不表示政府对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再承担责任。
三、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发展的策略
(一)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当前我国的档案文化产业发展比较落后,亟须政府通过产业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在当今法治时代,产业政策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体现与落实。基于这个意义,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从文化产业领域全面发展的角度,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推动产业政策法律化,促进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既可以全面整理我国现行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政策措施,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制度化,又可以统一制定适用于各种文化产业的优惠措施,避免各个领域的各自为政。制定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再辅之相应的法规、规章以细化各具体产业的特殊性,是推动档案文化产业政策法律化现实可行的途径。
(二)规范奖励制度
将档案文化领域行之有效的奖励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以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在促进档案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档案文化产业的产品多为精神产品,极具个性化与创造性,是高层次、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外化成果,并不存在一种客观、可衡量的质量标准,因此难以通过法律制裁的手段来保障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更多的只能是通过正面的激励尤其是奖励制度加以实现。而且对于档案文化产品的创造者而言,政府与社会对其产品的认可与奖励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肯定,是其自我价值实现的最高层次,能够对创新与创造起到最大限度的促进作用,因此奖励制度对于档案文化产业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此外,对档案文化产品的奖励,还可以向全体消费者传递其产品质量的有效信息,尤其是运作规范化、评价权威性的奖励对于档案文化产品的市场推广与效益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丹增:《文化产业发展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芮明杰:《产业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