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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遗失后,参保人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2333服务热线,通过人工或语音自助服务进行临时挂失,将社保卡里的医保账户即时封锁。社保卡临时挂失后,参保者应在临时挂失自动失效(一般为5天)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人持本人及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社保卡管理窗口办理正式挂失。参保人如确认无法找回社保卡,在办理正式挂失后,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参保地社保卡管理窗口办理补卡手续。金融借记功能挂失、注销由各银行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可拨打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及各地相关经办规程。
本刊讯(记者胡睿)日前从国家卫生部农村卫生司获悉,“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研究课题已委托开展。这是今年3月吴仪副总理给推进新农合布置的三大课题之一,相关工作今年5月份已正式启动。
该课题牵头人、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胡善联表示,有关国内门诊统筹开展情况的书面调研表已经下发到各省,课题组正分头在全国8个省的25县(市)进行实地调研。整个课题预计今年12月完成。届时,课题组将拿出新农合门诊统筹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补偿方案将据此出台更为规范的管理办法。
北京不给未脱钩的社区医院开小灶
法制晚报讯8月19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年初下发的《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2008年7月1日起,北京市在职职工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原的60%调至70%。
新下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执行上述报销优惠政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范围是指纳入基本医保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与挂靠医疗机构分离前,不执行在职职工社区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优惠政策,即报销比例仍为50%。
广州将个体户外来工纳入医保范围
中新社讯广州医保制度迎来首次重大改革,外来工、个体户全部纳入医保范围,从“职工医保”试水迈向“全民医保”。
作为市长签发的广州市政府今年第十一号令颁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将自九月一日起实施。“新医保办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外来工、个体户将全部纳入医保范围;住院起付标准降低;门诊慢性病纳入支付范围;取消个人医疗账户“基础金”等。
已执行五年的广州原有医保政策只适用于本市城镇户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及退休人员。新出台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在现行医保政策的基础上,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业人员、未成年人、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老人、农转居人员等尚未纳入医保范围的群体,均作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
黑龙江为赤脚医生上岗扫清障碍
新晚报讯近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草案)》已递交省人大进行审议,并很快出台实施,这将是全国第一部重新制定的发展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草案)》最大亮点是把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中。根据《条例(草案)》规定,“赤脚医生”将有望合法上岗,中医在药店坐堂行医也将有限解禁。同时,《条例(草案)》还取消了对中医执业人员年龄的限制规定。
据介绍,《条例(草案)》还在全国首次将“治未病”写入地方性法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保健方面的优势,开展‘治未病’服务,适应多层次的中医药保健需求。”
沪杭两地医保卡互通迈出第一步
新闻晨报讯近日,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与上海市医保中心正式签订《关于沪杭两地委托结报对方参保人员医疗费的协议》。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用处不同
原来恰恰是我们的无知,因为我们更关注八卦而不是政策和法律,结果导致我们很多人都在违法!
那么,现在就来给大家普普法吧!
首先,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一个常识,就是我们的医保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个是你个人医保账户里的钱,另一个是你的单位给缴纳到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
换言之,你个人账户里的钱,多少还算是你的钱。
但是!那个医保统筹基金里的钱,则属于每一个医保投保人,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群体间的互助共济来分担疾病风险,解决职工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也是我们大家最后的救命钱!
因此,当你的社保卡内个人余额不足,需要动用这个统筹基金的钱进行报销时,如果这时有人冒用你的社保卡进行报销,那这个人盗用的不仅是你的,而且是大家最后的救命钱!
而且由于历史问题,一些不同职业的退休人员,还存在医保报销比例不同的情况。所以,大家想想看,当一个报销额度有限的A,用报销额度更多的B的社保卡,并不是占了B的钱,而是占了其他所有人的钱。
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些地方,当地政府虽然给出了一些规定,允许直系亲属之间可以用彼此的社保卡,但这些规定不仅要求很严格,需要进行专门的登记,而且仅仅局限于你社保卡内“个人账户”的余额。比如广州、深圳、台州等地就有规定:只有你的个人账户有余额时,这笔钱才可以再按照这些地方更具体的规定给你的亲属使用。
明白了上面这些情况,我们再看这次诸暨市发生的案件,就不难理解为什么那对冒用父亲社保卡的母女会入刑了。
案例:浙江诸暨市一对母女,因为父母退休前的工作不同,报销比例不同,所以那位母亲的医保报销幅度,没有父亲的幅度高。
而且,据了解,他们家的经济状况还是不错的。
但是,母亲为了买药时更省钱,就从2011年到2015年这几年里,由自己和自己的女儿,用患脑血栓的丈夫的社保卡,通过公共的“医保统筹账户”给自己报销了总计上万元的药物开支。
这当然就构成了“骗保”的行为,又赶上当地社保局今年在“严打”,结果这对母女就落网了。
然而,法院还是考虑到那位违法的母亲已经75岁高龄,而且她和她女儿积极自首认罪,并积极退赃和缴纳了社保局的罚款,所以从轻进行了判罚,仅仅给二人判了缓刑。而且法院判处的罚金,也都因为二人已经给人社局交了罚款而抵消了,不用再交了。
社保卡被他人使用有隐患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说,大家不懂法是因为政府没有通知大家。但说实话,各地政府和媒体在社保卡不能给他人用来报销这件事上,做过大量的宣传与报道,可政府做的这些宣传,看到的人却根本没有看八卦和社会新闻的人多。为什么我这么说?因为在各大门户网站、微博和微信上,阅读量最低的,往往是这些给大家普及政策和法律的内容。
再者,你用家人的社保卡去看病,本身也存在着很大的隐患。有网友就曾在知乎网上投诉,他母亲把自己的社保卡给他的爷爷治疗乙肝,结果如今母亲反而因此被医院的系统登记成为了乙肝患者,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而且有专业网友还指出,医院社保卡号建立起来的病例信息和病史档案,对复诊和以后的就诊有很大意义,两人混用还怎么区分?
另外,国家之所以制定严格的法律,禁止你的社保卡被他人使用,也是因为过去几年,不断有药贩子通过盗用他人的社保卡大量获得廉价的药物,再拿去卖钱,赚取差价。但是因为之前法律只会处罚开药的医院和医生,导致这些违法行为几乎没有违法成本。
编后语:虽然有些地方可能允许你动用你个人医保账户里的余额,甚至允许你拿这些余额帮家人支付一些开支,但千万千万不要当你社保卡里没有余额时,让家人拿你的社保卡通过“统筹账户”进行报销。否则就是骗保,就是欺诈行为。
而且不要心存侥幸,以为政府管不过来,因为只要抓到你,你就100%要被判刑!
链接:
云南省个人账户(医保卡)的使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这体现了个人账户建立的三个功能定位:一是个人账户基金明确归个人所有,由此鼓励职工缴费参保;二是由个人账户支付“小病”医疗费用,可以控制“小病”道德风险;三是希望个人账户基金有所积累,以减轻参保人老年时期的医疗负担。多年来,个人账户第一、第二个功能基本实现,但第三个功能发挥不足。因此,我省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发挥个人账户解决门诊医疗负担的作用,从2009年开始,3次扩展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应该说我省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在全国来看都是比较宽泛的。目前,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除了在医疗机构门诊支付规定医疗费用外,还扩展到以下六大类:
1、所有“国药准字号”药品(包括医保药品目录外药品)、全部单位或复方中药饮片及药材;
2、“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卫消字”、“卫消证字号”消毒用品;
3、“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保健品;
4、“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医疗器械;
5、原来国家规定不予报销的相关诊疗项目:如一般诊查费、挂号费、疫苗注射、远程可视医疗服务项目、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近视眼矫形术、洁牙、具有治疗或预防作用的眼镜、义齿、义眼、义肢。
6、家庭账户功能。可以支付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以下费用:
(1)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
(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费;
(3)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4)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接种费。
其中,1-4项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物品参保人员可使用医保卡在定点零售药店或医院购买。第5项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
(一)欺诈行为的类型
2014年,下发的《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基金征缴、支付环节中用人单位、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22类欺诈行为。
2、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中,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1)将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违规使用的;
(2)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违规使用的;
(3)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票据的;
(4)隐瞒、编造入院的真实原因办理虚假住院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二)欺诈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医疗保险 改革 新医疗制度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医院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大病统筹虽然只在企业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3.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在多年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二、新医疗保险制度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会带来医疗风险
新制度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并不是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所以,享受了几十年免费医疗的老百姓明显地流露出对过去医疗制度的留恋。以个人账户为例。规定要求个人交纳月平均收入的2%,单位总共承担垫,其中的30%以内划入个人账产,也就是总数的1.8%,折算一下是个人月收入的38%以内。北京市员工平均年收入是一万多元。因此中等水平的职工个人账户只有不到300元。这就是他一年的门诊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还好,可是,要是得一场大病个人帐户的资金就很捉襟见肘了。
另外,新制度中没有把小孩包括进去,而以往的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孩子的医药费用基本是父母所在单位共同承担的。
新医疗制度对预防问题准备也是不足的。以前的医疗重视预防,单位有定期的体验,有固定的医务室、还有儿童防疫站。这些在新医疗保险中属于门诊的范畴。也就是说要从个人账户中花钱。这样很可能导致:本来应该看的病没看,本来是小病结果耽搁成大病。
2.医院可能拖医保改革的后腿
医疗保险改革是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中最复杂的,它牵涉到社会保险机构、医院、个人、企业和医疗行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上过去医院医药不分,就变得更复杂。医疗保险改革难,不是难在本身,而是难在医保之外。医院体制的改革和医药体制的改革很可能会拉医疗保险改革的后腿。
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是另一个突出问题。抛开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就城市医院的结构来说,就相当不科学。90%的人生的是一股的小病,没必要去综合性的大医院看。而现在恰恰是大医院过多,服务于社区的小医院少。大医院多,建设成本高,收回成本的愿望就更强烈。没有发达的社区医院医疗网络,个人疾病医疗的代价更高,医疗保险的代价也会更高。
3.新制度规定中本身的漏洞
依据新的医保制度,当事人只要付相当少的一部分费用,便可在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内随意使用医药费。一些医院和医生为了将更多的医保资金划进自己医院的账户上,也不限制开出药品的数量和金额。这样,持卡人就有可能与医院或某些医生联手将国家医保资金骗入私囊或小团体的账户中。
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处于道德失范的混乱阶段,新规矩和老规矩并存,原有的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底线受到侵蚀和破坏在所难免。
三、针对问题初步探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案
1.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提高使用效率。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实施真正的竞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对高档医疗设备,国家应该统一配置和管理。而针对大型医院相对过剩社区医疗服务相对不足的情况,应该倒入真正的竞争机制,按照市场法则优胜劣汰,政府则不宜保护过度!
2.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少患者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负担。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大力推进医疗保险化进程:在中心城市建立数据库,通过网络扫描等方式对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控和预测: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医药价格数据库,瞬时向所有计算机联网的医疗单位发送价格信息,并公布国家收费标准。这对于降低医保费用无疑是大有好处的!
3.还应探索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积极探索社会医疗救助途径和办法,妥善解决特困人群有关医疗问题。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多层次的医疗保障系统。除了政府保障的基本医疗水平之外,还应该有补充医疗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系统。儿童、失业者、社会贫穷阶层应该被纳入医疗救助系统。
参考文献:
[1]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77.
[2]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11.
[3]陈佳贵.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01.
近日,一则“2015年5月1日起,银行卡管理费和年费可以取消”的消息在网上流传,消息称“今年5月1日起,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本次银行减免的是借记卡部分手续费(不包括信用卡),包含年费、取现手续费、短信通知费、转账汇款手续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殊不知,这则让老百姓奔走相告的“新闻”实为是则“旧闻”,该政策早在去年8月1日就已经施行。根据新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也就是说,每个中国公民都可以在每个商业银行拥有一个免费的账户;但假使你持有同一银行的多张储蓄卡,就只能为名下一个账户申请减免。尽管从2014年8月1日起,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客户申请,为提出申请的客户提供一个免收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但是为何时至今日这个消息还能被当作新闻热议呢?而且即使按照网上普遍的说法,是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取消银行卡年费和管理费,又有多少普通百姓知道这个政策并真正得到实惠呢?据杭州在线记者在民情巷论坛发起相关调查的结果显示,62.5%的网友在看到媒体的消息后才得知银行卡年费和管理费可以免除,而“在3月份就知道这一消息”的网友仅占受访者的12.5%。也就是说,从去年8月到现在,将近9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很多人发现自己银行卡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并没有免去,一是因为很多金融消费者对相关规定并不了解,而几乎所有的银行也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导致目前这项规定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如果客户本人不申请取消年费和管理费,银行就不取消,这样的做法明显属于霸王条款,而按照规定从去年8月份就已经开始执行的政策,各大银行均未有任何主动宣传,如果新闻不报道,可能就会用这种消极的方式瞒天过海了。显然,这对于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客户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究其原因,最终还是会牵涉到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问题。
按照目前普遍的收费标准,不少银行针对日均余额低于一定数额(通常为300元到500元,各大银行的标准不一)的账户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按每季度3元的标准,一年下来就是12元。在年费方面,多数银行的标准为每年10元,当然也有部分银行给予首年免费、刷卡消费次数达到要求时免收年费的优惠。账户管理费和年费这两项加在一起,每个账户一年大约要花费人民币22元。例如:中国银行对于新开卡默认收取10元年费,余额不足500元按年收取6元小额账户管理费,如要取消需前往柜台申请。老卡减免年费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前往柜台办理,每张身份证名下的卡片只有一张可免年费。农业银行对新开卡收5元工本费和10元年费,首年免年费。老卡减免年费手续,可在非现金柜台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每张身份证名下的卡片只有一张可免年费。工商银行对新开卡和用户的第一张借记卡均默认不收取年费和管理费。老卡取消年费和管理费,须亲自到柜台办理,且一个身份证只能申请一张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借记卡,例如有社保卡、医保卡、工资卡、住房公积金卡等免费账户的,就不再享受借记卡的免费。建设银行从今年年初开始,所有借记卡第一年均不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如果需要第二年开始免年费和管理费,需另外申请。由传统意义上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不难看出,各大银行对于是否收取管理费和年费以及收取管理费和年费的数额的规定并不相同,对于取消管理费和年费大部分银行都要求本人携带借记卡和身份证前往网点办理,但也有银行通过网银即可办理(如招商银行),部分银行已免除了银行卡管理费和年费(如浦发银行),但仍有部分银行在新开卡时默认收取相关费用。此外,多数银行都规定,银行不会自动免除年费和管理费,需要储户本人主动申请办理。这样规定不一的做法不禁令人产生疑问,既然已经实行的政策为何不公之于众?凡是需要收费的项目,即使广大民众再多不满也会大肆进行宣传,而深得民心的取消收费却搞得神秘兮兮,况且取消收费还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个人申请,个人不申请意味着还要继续收费,作为金融消费者,我们不愿但只能推断银行秘而不宣的本意就是尽最大可能让客户不知道取消收费的消息,知道的客户越少,申请免费的客户就会更少,银行可以再获利。
现今世界各国的经济核心就是金融,在整个金融行业当中,金融消费者的信心相当于基石的作用。市场经济中的供求关系体现在金融领域就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相互依存,没有消费者,金融机构就无法生存,更谈不上发展。取消银行卡管理费和年费关系到银行卡客户的切身利益,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理当进行公开,而当下这种类似小道消息扩散的方式,不仅损害了银行卡客户的利益,也是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亵渎。金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消银行卡管理费和年费推行情况的分析,希望能在金融实践方面为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研究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使我国能够早日实现真正赋予、尊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并给予其强有力的法律保护,避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而给金融消费者造成的损失。